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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乐享(002432)

天弘乐享: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发售公 告 
 
 
 
天弘 乐享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 
重要提 示 
 
1、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募集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6 】193 号文准予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 注册并不 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信 银行” ) 。 
3、本基金为保本 混合型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4、本基金份额的 代码为002432。 
5、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 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 
6、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6 年2 月25 日至2016 年3 月10 日止 (含周六、
周日) 。 
7、 本基金的最低 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募集规模上限为29 亿元人民币 (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 ,下同 )。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 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
将使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过 其 募 集 上 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该 类 份 额 提 前 结 束
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 募 集 期 内 , 若 预 计 次 日(T+1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 将使 该类基
金份额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其募集
上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于 次 日(T+1 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该 类 份 额 提前结束发
售, 并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未 超 过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超 过 募 集 上 限,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最 后 一 个 发 售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请采用 “末日比例确认” 的原 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发售公 告 
2 
8、 在本基金 募集期间,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9、 投资者欲认购 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
不须另行开立。 
10 、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公 司 直 销 网 点 ( 不 含 网上
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下 同) ,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
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1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销售 机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了 认购申请 ,认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以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者 应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后 第2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 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 
13 、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阅读 2016 年 2 月 19 日 刊登在 《证券时报》上的《 天弘乐享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
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销 售机
构咨询。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10-9999 咨询购买事宜。 
15、在募集期间,如出现增加发售机构的情形,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 、 本 公 司 可 综 合 各 种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安 排 做 适 当 调 整 , 并 可 根 据 基金
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7、风险提示: 发售公 告 
3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者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市场 风 险 、 信用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投资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在
基金保本周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期间不开放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着流动性风险。 (2 ) 担保风险, 本基金为 保本基金,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
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更换 基金
管理人,而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 基金亏
损或 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在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证人 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
履行保证责任等。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和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 各销售机构 购买基金。 
本基金以每 3 年 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 的对应日止,此后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
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在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仅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发售公 告 
4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同 意 继 续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或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基 金募集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 代码 
基金名称:天弘 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码:002432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3 年,即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的 对应日止,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 对 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该
保本周期仍为 3 年, 以此类推。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仅
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最长不超发售公 告 
5 
过20 个工作日, 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募集对象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 天弘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及 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 点公 开
发售 。 
(八)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募集规模上限为 29 亿元人民币 (不包
括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 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
将使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过 其 募 集 上 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次 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该 类 份 额 提 前 结 束
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 募 集 期 内 , 若 预 计 次 日(T+1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后 , 将使 该类基
金份额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其募集
上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于 次 日(T+1 日)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公 告 该 类 份 额 提前结束发
售, 并自 T+2 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若 在 募 集 期 内 接 受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未 超 过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募
集上限,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
额( 不 包 括 利 息) 超 过 募 集 上 限,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最 后 一 个 发 售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请采用 “末日比 例确认” 的原 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而在该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发售公 告 
6 
如发生部分确认,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29 亿元-截至前一日全部有效认购总金额)/当日有效
认购总金额。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 当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比
例。 
当 发 生 部 分 确 认 时 , 认 购 费 按 照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认 购 费 率 计 算,
而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 2 个 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九)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 2016 年2 月25 日至 2016 年3 月10 日止。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 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 内 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 整 基金 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二 、 本 基金发 售的 相关规 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 购本基金 , 须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 户 ,已经有该 类账户的 投 资者 不
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 款认购的方 式。若资 金 未全额到账 则认购无 效 , 基金
管理人 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率如下: 
认 购金 额(M ) 认 购费 率 
M<100万元 1.0% 发售公 告 
7 
100万元≤M<300万元 0.6% 
3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 认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销 售、登记 等 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份额 确认 ”的 方 式。 认购金 额包括认 购 费用 和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注: 对于500万 (含) 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数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
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 小数点后2 位,小数 点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适用的 认购费率 为1.5%,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10)/1.00=9,862.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为 10 元,加上
募集期间 产生的认购 利息后,可以得到9,862.22 份基金份额。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发售公 告 
8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1) 在募集期内, 投 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公司直销网点 ( 不含网上
交易) 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下 同) ,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在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
易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须受到本基金募集规
模上限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含 直销 网点及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 
2、代销银行: 中信银行。 
3、 第三方代销机构 : 数米基金、 天天基金、 陆金所资管、 众禄金融、 乐融多
源、好买基金、金牛理财、同花顺基金。 
4、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本 基金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间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照常营业,办理个人投资
者的申请预录入) 。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1)个人投资者办理 开户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卡(储蓄卡)复印件; 发售公 告 
9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投资者风险能力测试问卷》; 
5)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 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 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加盖公章的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书及银行受理书复印
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及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预留印鉴卡; 
5) 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账户业务申请表》 , 通过传真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
供填妥的加盖公章的 《投资人传真委托服务协议》 ; 
6)填妥的加盖公章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本公司或账户代理机构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的机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机证件复印件和
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业务经办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预留印鉴 卡;填妥的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3、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 的 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 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
印件。 
(2)机构投资者 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的 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发售公 告 
10 
2)资金结算凭证或复印件; 
3)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
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087760 
开户行交换号:02020112 
联行号:2020101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须注明 认购的基金份额名称或基金代码 。 
(2)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已划付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或多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 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3) 投资者因上述 情形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
担任何责任 。 
6、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 本基金的有关业务规则和注意事项 请
登陆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 )查询。 
(二)代销银行办理开户与认购 程序 
投资者在代销银行 的开户及认购的相关程序以银行 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其他代销 机构办理开户及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其他代销 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代销 机构的规定为 准。 
四 、清 算与交 收 
1、 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确认
为无效后5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发售公 告 
11 
2、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前, 全部认购资 金将 存入专门账户, 募集 期间产
生 的 资 金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募集结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本基 金的募集 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不 超
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 止,基金 管 理人应督促 本基金的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将募 集 资金 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 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内 产 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 金 份额 归
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 同》不能 生 效时 ,本基 金管理人 以 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 行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 
 
六 、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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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津自 贸区 (中心商 务区)响 螺湾 旷世国际 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联系人:林源 
联系电话:(010)89936325 
(三)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定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6 层


电话:(010)83571739


传真:(010)83571840


发售公 告 13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25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30 层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4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4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徐昳菲 联系人邮箱: xuyf@fund123.cn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 010-65980408-8000 联系人: 丁姗姗 联系人邮箱:shanshan@eastmoney.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客服服务热线:4008 6666 18 网址:https://www.lu.com/ (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发售公 告 15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人邮箱:tongcp@jjmmw.com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特莱中心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电话:18510450202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站:https://fund.jimu.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3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罗梦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发售公 告 16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客服: 010-59336512 网站:www.jnlc.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8554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本基 金的发售,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发售公 告 17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 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