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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乐享(002432)

天弘乐享: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基金 合同 天弘 乐享 保 本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 合同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前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3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 9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 案 .................................................................................................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1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登记 ................................................................................. 43 第 十二 部分


保本 、保本 的保 证及保 本周 期到期 ................................................. 4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7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7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3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责任 ......................................................................................... 85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87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 88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事项 ......................................................................................... 89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 90

















































































































基金 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关于保 本基 金的指导 意见》( 以下 简称 “ 《指导意 见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 天弘 乐享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 合同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 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 人:指 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为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 义务人 :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风 险买断 合同,为 本基金 的某保 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天弘 乐享 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 订之《 天弘乐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 说明书 :指《 天弘乐享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9、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天弘 乐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基金 合同 4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基金 合同 5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以每 3 年 为一个保本 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止, 此后各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 及赎 回 业务, 基金管 理人将 在每个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起始时间。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4、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5、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无该对 应日 , 则顺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 《基 金合同》 中若无 特别所 指即为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 36、 持有到期: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 周期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开放期申购、 开放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 合同 6 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7、 开放期: 指保本周 期到期日 结束起至下一保本周期 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时间区间, 本基金在该期间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个开放期时间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 38、 申购: 指投资者在 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 或转换转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投资者在 开放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1、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2、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 保 本 金 额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 开放 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申 购 费 用 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 份 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3、 保本: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净值的 乘积 ( 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可赎回 金额”) 加 上 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 额 ,则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即 “ 保本赔付差额 ” ) 44、 保证: 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重 庆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基金 合同 7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公告 45、 保本赔付差额: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4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保证合同: 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 《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合同》 54、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 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存续要求 55、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 程序 5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基金 合同 8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 、 巨额赎回: 在 开 放期 期 间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9、 元:指人民币元 6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基金 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 乐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3 年, 即第一 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开放期, 开放期结束后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该 保本周期仍为 3 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 保本周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仅 在 开放期内 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 每个开放期时间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提前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综合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募集 规模上限 29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的 首次募集上限及 规模控制的 方法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

















































































































基金 合同 10 七、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 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间 的利息 收入之 和) ,其 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 为开放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 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基金 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净值 之乘积(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其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该差额部分即为 “保本赔 付差额 ” )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但发生基金合同 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基金 合同 1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 保本,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十一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 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起六个月。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 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十二 、保证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保证人, 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 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 告。 十三 、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3 年,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 开 放期, 开放期结束后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仍为 3 年, 以此类推。 每个 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不 开放 申购 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














































































































基金 合同 12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终 止并进 入清算程 序。 《 基金合 同》中若无 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

















































































































基金 合同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9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的 首次 募集上限 及规模控制的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 二、基金 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 合同 14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 人在募 集 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得撤 销。

















































































































基金 合同 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 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














































































































基金 合同 16 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合同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仅 在开放期内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务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 赎回。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或 赎回,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 合同 18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 合同 19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本基金 在单个 开放期 的申购 数 量控制 规则, 以满足 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限制,具体规则请 参 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保本 周期 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 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基金 合同 20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单个开放期的申购 规模上限的。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基金 合同 21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 应顺延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开放期期间, 若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开放期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














































































































基金 合同 22 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基金 合同 23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五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基金份额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登 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 合同 24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设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 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基金 合同 25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 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基金 合同 26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基金 合同 27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 签订的 《保证合同》 履行约定 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办函[1987]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费用;

















































































































基金 合同 28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 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合同 29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 30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 合同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但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 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基金 合同 32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 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11 ) 保本周期内, 当 确定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 因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继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 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基金 合同 33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

















































































































基金 合同 34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基金 合同 35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基金 合同 36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 合同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基金 合同 38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合同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管理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基金 合同 40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基 金托管 人的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基金 合同 41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合同 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天弘 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 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 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基金 合同 4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 合同 45 第 十二 部分


保 本 、 保本 的保 证及 保本 周期 到期 一、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 人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 年 4 月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三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 证担保等融资 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 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 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成立。2010 年 1 月, 公司正式更名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合 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定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 二、 保证人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的融资 性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410.53 亿元, 不超过公司净资产 (人民币


43.73 亿元) 的 25 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31.55 亿元。 三、保证合同 鉴于: 《天弘 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 了基 金管理 人 的保 本义务( 见《基 金合同 》第十二 部分) 。 为保 护基金投资














































































































基金 合同 46 者合法权益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天弘乐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保证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合 同 ” 或《 保 证合 同 》 ) 。 保证 人 就 天弘 乐享 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份 额 (以下简称 “基金份 额” ) 的第一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所 承 担 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 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 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 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 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2、 保证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金额 即保证 范围为 : 在第一 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可 赎回金额”) 加上 其在 当期保本 周期内 的 累计 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第一 个保本 周期内 , 保证人 承 担保 证 责任 的最高限 额不超 过 按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具体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4、本基金 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本基金以每 3 年 为一个保本周期, 即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3 年 后的对应日














































































































基金 合同 47 止。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 和赎回业务。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 与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不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 2、在 保本周期 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3、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5、 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 基金合 同 》条 款 ,且可 能加重 保证人 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6、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7、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保证人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的。 (五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购保本 金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 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若 基 金管理 人未能 按照 上述 约定全 额履行 保本义务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 保证人 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书 》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基金 合同 48 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 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上述条款已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所 开 立 的 账 户 的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5、 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且 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本部分第 1 至第 4 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 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保证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归还保 证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 息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包括但 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 费、拍卖 费、公 证费、 差旅费、 抵押物 或质押 物的处置 费等) 。 但上 述款项中因 保证人过错而多付出的款项不在此列。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保 证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内,向 保证人 提交保 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














































































































基金 合同 49 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合理 费用和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 人未 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 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和其他费用, 以及赔偿对保证人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七 )保证费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 保证 费收取 方式: 保证费从 基金管 理人收 取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 支,按 下述第 3 条款中所述 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收到保证人出具的合法发票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0.20%÷ 当年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 )其他条款 1、 本基 金可按 照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投资 于股指 期货, 保证人 已详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 并 将按照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签署的 《风险监控协议》 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行监督。 2、 本《 保证合 同 》是 《基金合 同 》的 附件, 基金管理 人应随 《 基金 合同 》 一同公告。 3、 本《 保证合 同 》自 基金管理 人、保 证人双 方加盖公 司公章 或由基 金管理 人、 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 4、 本基 金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后, 基金管 理人、 保证人全 面履行 了本合 同规定














































































































基金 合同 50 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5、 保证 人承诺 继续对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提供保 本保障的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人另行签署合同。


6、 因保 证人 歇 业、停 业、被吊 销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宣告破 产等其 他足以 影响继续履 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合理判断保证人可能丧失履行本 合同下的保证 能力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 《保证合同》 及相关协议, 保证 费用支付至 《保证合同》 解除当日。 7、 《保证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基金管理人 及保证人各执二份, 其余报送相 关监管部门备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1、更换 保证人 保证人 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者因 保证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更换保证人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 (1 )保本周期内更换 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 保证 人, 被提名的新 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 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 保证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 保证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 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 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














































































































基金 合同 51 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原 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保证人承担。 在新的 保证人接任之前,原 保证人应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证人, 由更换后的 保证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 此项 保证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 保 证人 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 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者因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更换保本义务人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 (1 )保 本周期 内变更 保本义务 人的, 保本义 务人的选 举及公 告程序 参照上 述方式进行。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义 务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 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 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 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更换保本保障机制无需召开持有人大 会。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 ,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应 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基金 合同 52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表 决通过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保本义务 人签署 风险买 断合同或 与新 保证人 签署保证合同, 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在新 的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 接任之前, 原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 务。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个保本 周期的 保本保 障机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人 的有关资质 情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五、影响 保证人 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在 接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提出处 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监 督、 在确信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形下 更换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六、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周期

















































































































基金 合同 53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 3 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 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基 金存续 要求)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进入 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仍为 3 年,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 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 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 的保本金额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入之和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 : 开放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申购费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基金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 。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 其在当 期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高于或等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 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 其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 保本金额, 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 差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 账户。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基金 合同 54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 情形, 由基金管理人 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 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 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不 低 于 其 认购 保 本金额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 情形 , 由基金管 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2、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 保 证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在保本周期 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5、未经 保证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且可 能加重 保证人 保证责 任的, 但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6、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7、因不 可抗力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直 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七、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资质要求 , 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意为本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 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结束后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或不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55 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 进入清算程序。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赎回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 规定的方式进行赎回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结束起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的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 及业务 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在开放期,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 做出如下选择: (1 )赎 回基金 份额 ( 包括将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已 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 (2 )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 (1)选 择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基金份额净值按届时公告的折算方法调整至 1.0000 元; (3 )若 本基金 未能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或不符合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并进入清算程 序。 2、基金 赎回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本 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3、在开 放期, 除暂时 无法变现 的基金 财产外 ,基金管 理人应 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金、 银行存款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 如 在开放期 内具备 变现条 件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安排 变现)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 及 基金托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将 继续存 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开放期的期限 、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如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未能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或不符 合法律














































































































基金 合同 56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 止并进入清算程序。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无论 选择赎回 还是转 入下一 个保本 周期,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在 开放期 赎回基金 份额, 或者选 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 在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 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 足该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 条款, 由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 保证人发出 书面《履 行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本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 保证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保证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 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中。 2、 在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 由 保证人代偿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如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保证人 或保本














































































































基金 合同 57 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 ,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结束后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 1、开放期申购 (1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 保证人 或者保 本义务 人提供的 下一保 本周期 担保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 制的方法。 (2 )开 放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开 放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开放期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 )开 放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程序、 比例确 认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 个工作日估值并公告。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 如果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认购 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对于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得到 本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份额折算日) 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 合同 58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 应调整。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开放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 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 适用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 务。

















































































































基金 合同 59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 综合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债券、股 票(包 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 。 风险资产为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益类资产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40% ,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保本 周期内,本 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本策略(CPPI ,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 对 资 产 配 置 建 立 和 运用 数 量 化的分 析 模 型 ,动 态 地监 控和 调 整 本 基 金在 稳健资产 与风险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同时, 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 的选择市场时机和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争取为基金资产获取 更高的投资回报。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稳健资














































































































基金 合同 60 产 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上采取 CPPI 策略对 稳 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进行配置, 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力争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具体来 说, 该策略通过对 稳健资产 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通过对 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资产配置公式为:CPPI 策略的基本公式可表述为:E =M ×(A-F)。 其中,E 为可 投 资 于风险 资 产 ( 主要 指 股票 )的 上 限 ;M 为 风 险乘数 ,M ≥1;A 为投资组合(包括 稳健资产 与风险资产)的资产总值;F 为最低保本值 的折现值。 (1 )结合 CPPI 策略 ,本基金对 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可分为以 下四步: 第一步, 确定保本底线 (F ) 。 根据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 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当前应持有的 稳健资产数额,亦即保本 底线。 第 二 步 , 计 算 安 全 垫 (C ) 。 通 过 计 算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现 时 净 值 超 越 保 本 底 线的数额,得到安全垫。 第 三 步 ,确 定 风 险乘 数(M ) 。本 基 金通 过 对宏 观 经 济和 证 券 市场 运行 状 况 和趋势的判断, 并结合风险收益情况, 确定投资过程中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也就 是风险乘数, 并在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的基础上, 得到当期风险资产的最高配 置比例。 第四步, 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 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 值增值。 (2 )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根据 CPPI 投资策略 , 在 风险乘数 M 值保持固定时, 根据投资组合资产净值 的变化,本基金需要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风险资产的比例。当市场波动较大时, 为维持固定风险乘数 M 值,频繁的资产调整将给基金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另 一方面,预期未来市场环境将发生较大变化时,固定风险乘数 M 值可能会限制 资产的灵活调整。

















































































































基金 合同 61 为此, 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 并提交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 据风险乘数区间, 综合考虑股票市场 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 对风险乘数 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 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 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不同债券类金融工具 的到期收益率、 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况, 充分考虑 各债券品种之间的 信用利差 水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 变化以及税收因素等的预测分析 , 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 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久期策略、 套利策略、 个 券 选择策略等, 对各类 债券金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 , 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并结合本基金保本周期的剩余 期限,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以有效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维护债券组合收益的稳 定性。 (2 )收益率曲线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 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债券投资组合。


(3 )债券类属选择


本基金根 据对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可 转债等债 券品种 与同期 限国债 之间利差 (可转 债为期 权调整利 差(OAS ) ) 变化分析 与预测 ,确定 不同类属债 券的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4 )个债选择

















































































































基金 合同 62 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 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 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债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 基本面分析,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 内在价值。


(5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本基金将采用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上, 综 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从行业和 个股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精选具有清晰、 可 持续的业绩增长潜力且被市场 相对 低估或价格处于合理区间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内各项政策, 深入分析各行业的 发展现状、 景气走势及政策影响, 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行业, 景气程度走高或 处于拐点的行业,以及政策上充分获得现实支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基金 合同 63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坚持价值投资理念, 立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 通过估值 手段, 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合理判断, 并结合股票的价格对其投资价值进行科学判 断; 同时, 本基金将充分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 发掘出投资 价值被市场低估的投资 品种,以获取优厚的投资回报。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从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权证定价合理性、 权证隐含波动率等多个 角度对拟投资的权证进行分析, 以有利于资产增值为原则, 加强风险控制, 谨慎 参与投资。 (3 )股指期货等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将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对证券市场/ 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 行套期保值操 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基金 合同 64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 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 合同 65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 合同 66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为: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2.00%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 合同 6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 合同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 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价减去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基金 合同 69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 合同 70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基金 合同 71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 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 合同 72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重大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 合同 7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 合同 7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不收取托管费。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 行。

















































































































基金 合同 75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 合同 76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合同 7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基金 合同 7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基金 合同 79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人或 保本义务 人或变 更保本 保障机 制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 合同 80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 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基金 合同 81 (十)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一)本基金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二)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协议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协议 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基金 合同 82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 合同 83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基金 合同 84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 合同 85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 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3、基金 托管人 由于按 基金管理 人符合 《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 议约定 的有效 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商 业银行、 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 构欺诈、 疏忽、 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的除外;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由于第 三方( 包括但不 限于证 券交易 所、中 登公司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6、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7、 不可抗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基金 合同 86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87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 合同 88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 合同 89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基金 合同 90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 合同 91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基金 合同 92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基金 合同 93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94 (27 ) 按照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 签订的 《保证合同》 履行约定 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基金 合同 95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基金 合同 96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6 )变更基金类别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但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 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或者因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基金 合同 97 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某一保本周期届满后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 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11 ) 保本周期内, 当 确定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 因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继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 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更换新的 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基金 合同 98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基金 合同 99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基金 合同 100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基金 合同 101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基金 合同 102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基金 合同 103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














































































































基金 合同 104 投资;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 合同 105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本基金在开放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 开放期间不收取托管费。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 资产的合理配置, 综合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 策略,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债券、股 票(包 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货币














































































































基金 合同 106 市场工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 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等 。 风险资产为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等 权益类资产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40% ,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等 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保本 周期内,本 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 权证 、 股指期货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基金 合同 107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 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基金 合同 108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基金 合同 109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基金 合同 110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基金 合同 111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