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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盈保本混合(002415)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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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盈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一 六年二月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1月25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6]166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根 据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 资 本基金 之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市场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 险,由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等。 投资人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 保 本基 金在 极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视 为同 意保 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2 第 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1 第 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 34 第九部分 基金的 保本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保 本的保 证 ................................................................................................... 47 第十一部 分 保本 周期到 期 ................................................................................................... 56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61 第十三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 73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4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79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83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4 第 十九部 分 风险 揭示 ........................................................................................................... 90 第 二十部 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 94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 96 第 二十二 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 110 第 二十三 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 127 第 二十四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9 第 二十五 部分 备 查文件 ..................................................................................................... 130 附件:《 保证合 同》 ........................................................................................................... 131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 以下 简称 “ 《 指导意 见》 ”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 融通 通 盈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融通 通盈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融 通 通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担保 人: 指根 据 《基 金 合同》 与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为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证 的担 保人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为 深圳 市 高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机 构 5、 保 本义 务人: 指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风险 买断 合同 , 为本 基金 的某 保本 周期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除 外) 承担 保本 偿付责 任的 机构 6、 基 金合 同: 指 《 融 通通 盈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7、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8、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9、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10、保 证合 同: 指基 金管 理人和 担保 人签 订的 《融 通通盈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保 证合同 》 11、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 通知 等 12、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 改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14、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9、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1、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22、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5、销 售机 构: 指 融 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7、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保 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保 本的 期限 ,在 基金合 同中 如无 特别 指明 即为当 期 保本周 期。 本基 金一 般每3 年为 一个 保本 周期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止;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的各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保 本 周期起 始日 起至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处 理规 则 中确定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起始时 间。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提 前到 期情 形的 ,则该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的为 准 35、目 标收 益率 :指 本基 金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所设 置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 标收 益率, 在 运作期 间, 如 本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 15 个 工作日 达到 或超 过预 设目 标收益 率,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 不含 该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 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日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进入 到期操 作期 间 36、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第 一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其后 保本 周期起 始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为准 37、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如 无特 别指明 ,保 本周 期即 为当 期保本 周 期)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3 个公 历年后 的对 应日 ,此 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为本 基金 公告的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 至 3 个 公历 年 后的对 应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或不 存在 该对 应日的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提前 到期 情形 的, 则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 公告的 为准 ,但 不得 晚于 该保本 周期 起始 日起3 个 公历年 后的 对应 日( 如为 非工作 日或 不 存在该 对应 日的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38、到 期操 作期 间: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及到 期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的期间 。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 期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的3 个工 作日 ( 含 第3 个工作 日);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本基金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开 放赎回 和转 换转 出业 务, 不开放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39、到 期操 作: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选 择赎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或 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或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或 继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过 渡期 :指 到期 操作 期间截 止日 次一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 前一工 作日 的期 间, 最长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具体 日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41、过 渡期 申购 :指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到期 处理 规则, 投 资人在 过渡 期的 限定 期限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投资 人进 行过 渡期申 购的 , 按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确 认为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并 适用 下 一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过渡期 申购 含过 渡期 转换 转入) 42、可 赎回 金额 :指 根据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可赎 回金 额,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乘积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以及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不 适用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43、认 购保 本金 额: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之 和 44、过 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过渡期 内进 行申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 金份额 在折 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净 值及 过渡 期申 购费 用之和 45、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本 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46、 保本 赔付 差额 : 指保 本 周期到 期发 生赔 付时 , 赔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赔 付金额 。 对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保 本赔付 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赔 付差额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金 额的 差 额部分 47、保 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工作日 内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后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并 持有到 期以 及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其 保 本金额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当期 有效 的《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签署的 《保 证合 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的约 定将 该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48、保 证: 就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而 言, 担保 人为 本基 金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保 证,保 证范 围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止。后 续各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保障 机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届时 签订 的《 保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决定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 本周期 开始 前公 告 49、持 有到 期: 在第 一个 保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其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至第一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后续 各保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过 渡 期申购 并持 有到 期、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至 当期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的行 为 50、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指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条 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保 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基 金下 一 保本周 期签 订 《 保证 合同 》 或 《 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51、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指在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2、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指 保本 周期 届满时 ,在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下,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该 保本 周期的 具体 起讫 日期 以本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公告 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本 基金 未能 符合 上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基 金将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53、折 算日 :指 过渡 期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即下 一保 本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 54、基 金份 额折 算: 指在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投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持 不变 的 前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0 元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数额 按折 算比例 相应 调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整 5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5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5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58、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5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60、 《 业务 规则》 :指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遵 守 61、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2、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3、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64、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65、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66、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67、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8、元 :指 人民 币元 69、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70、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7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7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74、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5、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1、名 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 侨城汉 唐大 厦13 、14 层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13 、14 层 4、法 定代 表人 :高峰 5、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设 立日 期:2001 年5月22 日 7、批 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 监会 8、批 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字[2001]8 号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电 话:0755-26948070 11、联 系人 :刘 宏 12、注 册资 本:12500 万 元 人民币 13、股 权结 构: 新时 代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60% 、日 兴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金 融学 博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 任大 鹏证券 投 行部高 级经 理 、 业 务董 事 , 平安证 券投 行部 副总 经理 , 北 京远 略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深圳新 华富 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7 月 起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 事杜 婕女 士, 民进 会员, 注册 会计 师, 现任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历任电 力 部第一 工程 局一 处主 管会 计, 吉 林大 学教 师、 讲 师 、 教授。2011 年1 月至 今,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独立董 事田 利辉 先生 , 金 融学博 士后 、 执业 律师 , 现 任南开 大学 金融 发展 研究 院教授 。 历任密 歇根 大学 戴维 德森 研究所 博士 后研 究员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南 开大 学 金融发 展研 究院 教授 。2011 年1月 至今 ,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独立董 事施 天涛 先生 ,法 学博士 ,现 任清 华大 学法 学院教 授、 法学 院副 院长 、博士 研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究生导 师 、 中 国证 券法 学 研究会 和中 国保 险法 学研 究会副 会长 。2012 年1 月至 今,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董事马 金声 先生 ,高 级经 济师, 现任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名誉 董事 长。 历任中 国 人民银 行办 公厅 副主 任、 主任, 金银 管理 司司 长, 中国农 业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兼副董 事长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2007 年至 今, 任 公司董 事。 董事黄 庆华 先生 ,工 科学 士,现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部总 经 理。历 任上 海宜 利实 业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经 纪事 业 部综合 管理 处主 管。2015 年2月 至今 ,任 公司 董事 。 董事David Semaya ( 薛迈 雅)先 生, 教育 学硕 士, 现任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长, 三井 住友 信托 银行 有限公 司顾 问。 历任 日本 美林副 总, 纽约 美林 总监 ,美林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代表董 事和 副总 、代 表董 事和主 席, 巴克 莱全 球投 资者日 本信 托 银行有 限公 司总 裁及 首席 执行官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 者(英国)首 席执 行官 ,巴 克莱集 团、 财 富管理(英国)董 事及 总经 理。2015 年6月 至今 ,任 公 司董事 。 董事Allen Yan (颜 锡廉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兼融 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历任 富达投 资公 司( 美国 波士 顿)分 析员 、 富达投 资公 司( 日本 东京) 经理 、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部长 。 2015 年6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孟 朝霞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现任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新 华人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年金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泰 康养 老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5 年2 月至 今, 任公 司 董事 。 2、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 宇先 生, 金融 学硕 士、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现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历任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项目 助理 、安 永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景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稽 核部副 总监 。2015 年8月 起 至今任 公司 监事 。 3、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 高峰 先生 ,简 历同 上。 总经理 孟朝 霞女 士 , 经济 学 硕士 。历 任新 华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年金 管理中 心 总经理 , 泰康 养老 保险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9 月至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 常务副 总经 理颜 锡廉 (Allen Yan )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美国 富达 投资 公 司财务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分析员 , 日 本富 达投 资公 司 财务经 理, 日兴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企划 与分 析部 部长 。 2011 年至今 任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 副总经 理 刘 晓玲 女士 , 金 融学学 士。 历任 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部 渠道总 监,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零 售业务 部负 责人 ,泰 康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 公募 事业部 市场 总 监。2015 年9月 起至 今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 督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 硕士。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 公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 财 金司公 务 员,曾 在中 国证 监会 法律 部和基 金监 管部 工作 ,曾 是中国 证监 会公 职律 师。2011 年 至今 任 公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张一格 先生 , 南 开大 学法 学学士 、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部 经济 学硕 士,CFA 。 历任兴 业 银行资 金营 运中 心投 资经 理、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曾 担任 国泰 民安增 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上 证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安康养 老定 期支 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6月 至今 任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2015 年11 月17 日至 今任 融通易 支付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5、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基金管 理人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固 定收 益部投 资总 监孙 海忠 先生 ,固定 收 益部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张 一格先 生,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助理 、基 金经 理王 超先 生,基 金交 易 部副总 经理 谭奕 舟先 生,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马洪 元先生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进行 证券 投资 时 , 应 当 遵守审 慎经 营规 则 , 制 定 科学合 理的 投资 策略 和风 险管理 制 度,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风险 ; 5、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6、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利 用职务 之 便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8、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9、不 得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 产; 10、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3、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不得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6、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7、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 以上; 19、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0、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1、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2、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23、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4、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5、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6、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8、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9、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义务 。 四、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 倒和倒 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六、基 金经 理承 诺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1、 依照 有关 法 律 、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确 保 基金财 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从 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内部 控制 制度 由内 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 等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是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指导 , 内 部控 制大纲 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察 稽 核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 度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衡, 并通 过切实 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的方 法尽 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3、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核算业 务 指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金财 务清 算制 度和 程序 、成本 控制 制度 、财 务收 支审批 制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财 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的目标 和 原则、 风险 控制 的机 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类型 的界 定、 风险 控制 的主要 措施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 制度以 及岗 位分 离制 度、 防火墙 制度 、岗 位职 责、 反馈制 度、 保密 制度 、员 工行为 准则 等 程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负 责监 察稽核 工作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提 名,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除应当 回避 的情 况外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任 何会 议,调 阅公 司相 关档 案, 就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期 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应 当对 督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 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监 察稽核 管理 办法 、内 部监 察稽核 工作 准则 等。 通过 这些制 度 的建立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人员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有关 情况 ;检查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 况。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合规 控制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银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股 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601939) 。 2015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 客户 贷款和 垫 款总 额101,571 亿元 , 增 长 7.20% ;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970 亿元 , 增长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 业收 入3,110 亿 元, 同比 增长 8.34% , 其中 , 利 息净 收入同 比增 长6.31% ,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同 比增 长 5.76% 。 成 本 收入 比 23.23% , 同 比下 降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营 业 网点“ 三综 合” 建设 取得 新进展 ,综 合性 网点 达到 1.44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 19,934 个、综 合柜 员占 比达 到 84% ,客 户可 在转 型网 点享 受 便捷舒 适的 “一 站式 ”服 务。加 快打 造电子 银行 的主 渠道 建设 ,有力 支持 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转 型,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 交易量 占比 达 94.32% ,较 上年末 提高 6.29 个 百分 点 ;个人 网上 银行 客户 、企 业网上 银行 客户、 手机 银行 客户 分别 增长 8.19% 、10.78% 和11.47% ; 善融 商务 推出 精品 移 动平台 ,个 人商城 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商 城” 正式 上线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 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2,374.76 亿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第 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只 数和 新发 基金 托管 只数均 列市 场 第一 , 成 为首 批香 港基 金 内地销 售代 理人 中唯 一一 家银行 代理 人 ; 多 模式 现 金池 、 票 据池 、 银联单 位结 算卡 等战 略性 产品市 场份 额不 断扩 大, 现金管 理品 牌“ 禹道 ”的 市场影 响力 持 续提升 ;代 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 业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入 收缴 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业 第一 , 在同业 中首 家按 照财 政部 要求实 现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电子 化上 线试 点。 “ 鑫存 管” 证 券客 户 保证金 第三 方存 管客 户 数3,076 万户 ,管 理资 金总 额 7,417.41 亿 元, 均为 行 业第一 。 2015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国内 外 知名机 构授 予 的40 多项 重 要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全 球 第2; 在美 国 《福 布斯》 杂志2015 年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继 续位 列第 2 ; 在美国 《财 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 500 强排 名第 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 位 ; 荣 获美 国 《环 球 金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奖 项; 荣获中 国银 行 业协会 授予 的“ 年度 最具 社会责 任金 融机 构奖 ”和 “年度 社会 责任 最佳 民生 金融奖 ”两 个 综合大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1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行信 贷二 部、 行长 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北 省分 行营 业部 、总 行个人 银行 业 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个 人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等 工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 、信 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并 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担 任领 导职 务,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和 集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556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 高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五年 被 国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在深 圳、 北京和 上海 设立 的销 售服 务小组 以及 网上 直销 为投 资者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开户 、认 购、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深 圳小 组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联系电 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 )26935139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0755 )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北 京小 组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 : 魏 艳薇 联系电 话: (010 )6619 0989 传真: (010 )88091635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机 构销 售及 服务上 海小 组 地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6 楼601 -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 :杨雁 联系电 话: (021 )38424950 传真: (021 )38424884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网址: www.rtfund.com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传真: (0755 )26948079 (二)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电话: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经 2016 年 1 月 25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2016]166 号 文准 予募集 。 二、基 金类 别与 运作 方式 本基金 的类 别为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放 式 。 三、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四、募 集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调整 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生 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 承担。 五、募 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六、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人 民币2 亿 元 。 基金募 集 金额 上 限为50 亿 元人 民币 (不包 含募 集期 利息 ) 。 本 基金募 集期 内规 模控 制的 具体办 法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七、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八、基 金保 本周 期及 保本 周期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 一般 每3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止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起 始日起 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止。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提前 到期 情形 的, 则该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为准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在每一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均设 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在运 作期 间, 如本 基金份 额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 工作日 达到 或超 过预 设目 标收益 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满足 条件 之日 (不 含该 日 ) 起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提 前 到期日 为过 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日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 并进 入 到期操 作期 间。 若保 本周 期提前 结束 的, 基金 管理 人并不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实 际收 益 达到上 述预 设目 标收 益率 标准, 保本 周期 提前 结束 前的变 现操 作以 及证 券市 场的浮 动等 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收益 小于 或大 于上述 标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本 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 15%, 此后 每个 保本 周期 目 标收益 率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在 相关公 告中 披露 。 九、基 金的 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理 人 与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署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持 有到期 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十、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就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 言, 担保人 为本 基金 保本 提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保证 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的差 额部分 ,保 证期 间为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到 期日起 六个 月止 。后 续各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 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 届时签 订的 《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 决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开 始 前公告 。 十一、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费用 及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 发 售。 2、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同时区 分普 通客 户认 购和 通过直 销 柜台认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 上述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4)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认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 。 募集 期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率 按 每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普通客 户认 购的 具体 费率 如下表 :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的认 购费 为每 笔 1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和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 生的各 项费 用。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1)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或: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1 : 某 投资 者 (普 通客 户 ) 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 基金 , 假 设该 笔认 购按 照 100%比 例全部 予以 确认 , 其对 应 认购费 率 为 1.00% , 假设 该 笔认购 产生 利 息 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 额= (99,009.90 +50 )/1.00 = 99,059.9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前端 认购费 率为 1.00% ,假 设 该笔认 购 产生利 息 50 元 ,可 得到99,059.90 份基 金份 额。 例 2:某 养老 金客 户通 过 直销柜 台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该笔 认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购按 照100% 比 例全 部予 以 确认, 则其 认购 费用 为100 元, 假设 认购 金额 在认 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为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100 =99,900 元 认购份 额= (99,900 +50 )/1.00 =99,950.00 份 即: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对 应认 购费 为 100 元,假 设认购 金额 在认 购期 间产 生的利 息 为50 元, 可得 到 99,950.00 份 基金 份额 。 (3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 , 涉及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涉 及金额 的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 。 十二、 投资 人对 本基 金的 认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3、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 一经受 理, 不得 撤销 。 投资人 在T 日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认购 申请 ,应 于 T+2 日( 包括 该日 )后 及时 在原申 请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认 购申 请是否 被成 功受 理。 投资人 应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及时 在原 申请 网点 或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 认购确 认份 额。 4、认 购的 限额 投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 和直销 机构 网上 直销 认购 本基金 ,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含 认 购费) 为10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规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为准 。 通过直 销机 构直 销柜 台认 购本基 金, 首次 单笔 最低 认购金 额 ( 含认 购费 ) 为 10 万元 , 追 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 额( 含认 购费) 为 10 万 元。 本基金 在募 集规 模上 限内 对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设置最 高认 购金 额和 基金 份额持 有 上限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调 整 实施 前 两日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其 中 利 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十四、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动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第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基 金备案 条 件的,自 基金管 理人办 理 完毕基金 备案手 续并取 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 同 期存款 利 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报送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其他 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应 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4、 赎回 遵循 “后 进先 出 ”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的相 反顺 序 进行 赎回 , 优先 赎回 投资 者所 持有的 距离 赎回 时点 最近 的认购 、申 购份 额,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 回费率 ;但 若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变更 为非保 本的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 进先 出” 的 原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 基金份 额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请 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投资 者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和直 销机 构网 上直 销申 购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 为 10 元 , 各销 售 机构对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规 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为准。 通过 直销 机构 直销 网点申 购本 基金 ,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含 申购 费) 为 10 万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含 申购费 ) 为10 万元。 2、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和最低 持 有份额 限制 。 3、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设上 限。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申 购费 用 (1) 本 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率 , 同 时区 分普 通客 户申购 和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 金客户 。 上述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 养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 包括 :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招募说 明 书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普通客 户指 除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客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交 纳申购 费用 。如 果投 资者 多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适用单 笔 申购金 额所 对应 的费 率。 普通客 户申 购的 具体 费率 如下表 : 申购金 额(M) 前端申 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的申 购费 为每 笔 100 元。 (2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 人对 部分 基 金持有 人费 用的 减免 不构 成对其 他投 资者 的同 等义 务。 (4) 若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本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转 为变 更后 的 “ 融通通 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 5% ,具 体费 率以 届时 公 告为准 。 4、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3:某 投资 者( 普通 客 户)投 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且该 笔申 购 按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 确 认, 其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1.20%,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申购份 额=98,814.23/1.050 =94,108.79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前 端 申购费 率 为1.2%,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则可得 到 94,108.79 份基 金份额 。 例4: 某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 销柜台 投 资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则申 购费 用为1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且该 笔申 购 按照 100% 比例 全部 予以 确 认,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50 =95,142.86 份


即:养 老金 客户 通过 直销 柜台投 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对 应 申 购费 为 100 元,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95,142.86 份 基金 份额 。 5、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 相 应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1) 保本 周期 和到 期操 作 期间内 的赎回 费用 本基金保本周期和到期操作期间内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2.0% 1 年≤N <2 年 1.5% 2 年≤N <3 年 1.0% N ≥3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 少于 30 日但 少 于 3 个月 的 投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3 个 月但 少 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期不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上述 未纳入 基金 财 产的赎 回费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注:1 年为 365 日,1 个月为 30 日。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确认 日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影响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转 为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 费率 以届 时公 告为 准。 (2) 保本 周期 和到 期操 作 期间内 的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赎回金 额 计算方 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5: 假定T 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13 元, 投资者 赎 回10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期 限 为100 天,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2.0%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2.0%=2,426.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2,426.00 =118,874.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0 份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期 限 100 天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213 元, 则其可 得 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8,874.00 元。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业务 (含 转换转 入业 务)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 、6 、7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如 在过 渡期 内发 生暂 停申购 情形 的, 过渡 期可 相应顺 延,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告 为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 ,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如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发生 暂停 赎回情 形的 , 到期操 作期 间可 相应 顺延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的 公告 为准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 人 自行 确定 公告 增加次 数, 并根 据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 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保 本 一、保本 在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 额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日 内将 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以及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金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管理 人 与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签署的 《保 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将 该差 额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认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及募集 期间 的利 息收 入之 和。 过渡期 申购 的保 本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过 渡期 内进行 申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折算 日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及过 渡期 申购 费用 之和 。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的保 本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日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发生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二、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一般 每3 年为 一个 保本周 期。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止 ;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的 各保 本周期 自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保本 周期 起 始日起 至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止。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则 中确 定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起 始时 间。若 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提前 到期 情形 的, 则该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为准 。 三、保 本案 例 若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该认 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 并持 有到 保本周 期 到期 , 认购 费率 为1.0% 。 假 定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为10.00 元, 持 有期 间基 金累 积分 红 0.04 元/基 金份 额。 则, 认购 份 额为: 认购净 金额 =100,000/ (1 +1.0% )=99,009.90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认购份 额= (100,000 -990.10 +10.00 )/1.00 =99,019.90 份 1、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00 元。 保本金 额=99,009.90+990.10+10.0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0.900 =89,117.91 元 持有期 间累 计分 红金 额=99,019.90 ×0.04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保 本周 期内 累 计分红 金额 =89,117.91 +3,960.80 =93,078.71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保 本金 额( 扣除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向 该 投 资 者 支 付 96,049.20 元 ( 即 :100,010.00-3,960.80 = 96,049.20) 。其 中, 由基 金管理 人赔 付的 保本 赔付 差额 为 6,931.29 元 (即 :100,010.00 -(89,117.91+3,960.80) =6,931.29)。 2、若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500 元。 保本金 额=99,009.90+990.10+10.00 =100,010.00 元 可赎回 金额 =99,019.90 ×1.500 =148,529.85 元 保本周 期内 累计 分红 金额 =0.04 ×99,019.90 =3,960.80 元 可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累 计 分红金 额=152,490.65 元 即:可 赎回 金额+持 有期 间 累计分 红金 额> 保本 金额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该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可 赎回 金额 向该投 资 者支 付148,529.85 元。 四、保 本周 期目 标收 益率 本基金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所设置 的该 保本 周期 的目 标收益 率, 在运 作期 间, 如本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 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预 设目标 收益 率 ,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满足 条件之 日 (不 含该 日 ) 起10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保 本周 期提 前到 期 ( 提前到 期日 为 过渡期 前一 个工 作日 ,保 本周期 提前 到期 日距 离满 足条件 之日 起不 超过20 个 工作日 ) , 并 进入到 期操 作期 间。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后首 个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 率 为 15% ,此后 每个 保 本周期 目标 收益 率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在 相关 公告 中披露 。 五、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或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2、 对于 前条 所述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出下 列选 择 , 均 适 用保本 条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款: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赎 回 基金份 额; (2)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从 本 基金转 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3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持有基 金 份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 基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本基 金 变更后 的“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六、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或过 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加上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本 周期 内 的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不低 于其保 本金 额;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 保本周 期开 始后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 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管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 不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的到期 操作 期间 ( 不包 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和过 渡 期内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基金 合同 条款 , 可能 加 重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担 保人对 加 重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除 外; 8、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9、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10、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 本基金 上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后默 认选 择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或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超过 保证人 提供 的当 期保 本周 期担保 额度 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的当 期保 本周期 保本 额度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比例 确认 的可 享受保 本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之外 的其 他基 金份额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第 十部 分 基 金保本 的保 证 一、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本部分 所述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责任 仅适 用于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就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而言 , 本基金 的担 保人 为 深 圳市 高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机 构,担 保人 为 本基金 保本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保 证范 围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于 认购 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六 个月 止。 自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起 的后 续各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担 保人或 保 本义务 人届 时签 订的 《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 断合 同》决 定,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期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公告 。 二、担 保人 基本 情况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由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作为 担保 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的 保 本义务 提供 连带 责任 担保 。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深圳 市高 新投 集团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 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陶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38,703,245 元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高新 投” ) 成立 于 1994 年 12 月 , 是 深圳市 政 府为解 决中 小科 技企 业融 资难问 题而 设立 的担 保机 构,也 是国 内最 早设 立的 专业担 保机 构 之一。 集团 注册 资本 35.38703245 亿元 ,股 东为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深 圳远致 富海 三号投 资企 业 ( 有限 合伙 ) 、 深圳 市财 政金 融服 务中 心、 恒 大企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深 圳市 远 致投资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 海能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服 务署 。高 新投核 心业 务 为:融 资与 金融 产品 担保 、保证 担保 、资 产管 理。 融资与 金融 产品 担保 方面 ,主要 业务 品种 有: 银行 贷款担 保、 债券 担保 、政 府资金 担 保、基 金产 品担 保等 金融 产品担 保业 务。 高新 投成 立二十 多年 来, 始终 坚持 为中小 科技企 业提供 融资 服务 的宗 旨, 通过管 理文 化创 新、 经营 模式创 新和 业务 手段 创新 ,在培 育和 扶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持小微 型科 技企 业成 长的 同时, 与被 服务 企业 共同 发展。 高新 投支 持的 华为 、比亚 迪、 大 族激光 已经 成为 国内 乃至 国际知 名企 业, 沃尔 核材 、兴森 科技 、欧 菲光 、海 能达等 高科 技 企业已 成为 行业 内领 先企 业,扶 持 的 113 家境 内外 上市企 业被 媒体 称作 资本 市场的 “高 新 投系” 。 保证担 保方 面, 高新 投是 国内率 先开 展工 程担 保业 务的担 保机 构。 自国 家推 行工程 担 保制度 以来 ,高 新投 全面 推进工 程领 域的 投标 保函 、履约 保函 、预 付款 保函 、农民 工工 资 支付保 函, 以及 诉讼 保全 担保等 保证 担保 业务 品种 。目前 ,高 新投 与国 家级 建设施 工企 业 及各省 、市 的大 型施 工企 业建立 了密 切的 业务 合作 关系, 构建 了辐 射全 国的 市场网 络, 服 务客户 遍及 全国 各地 ,已 成为全 国最 大的 工程 保证 担保机 构。 资产管理方面, 主要业务 品种有:结合担 保的股权 及期权投资、直 接投资( 含 VC 、 PE 、定 向增发 ) 、创 投基金 管理、小 额贷款 、典当借 款。高新 投结合 融资担保 业务 ,通 过 创业投 资为 企业 提供 直接 融资服 务, 成功 开创 了以 “投保 联动 ”为 特色 的支 持小微 科技 企 业发展 的服 务模 式, 打造 了从“ 企业 初创 期到 IPO ”完整 的融 资服 务链 条, 被誉为 “创 新 型科技 企业 孵化 器” 、 “没 有围墙 的科 技园 ” 。 高新 投 还通过 输出 人才 等方 式与 常州市 政府 、 佛山市 顺德 区政 府、 东莞 松山湖 控股 开展 融资 担保 和股权 投资 方面 的合 作, 在当地 设立 融 资担保 公司 或者 受托 管理 创投基 金等 。 高新投 现有 员工 350 人左 右,多 为高 学历 、产 业兼 管理复 合知 识结 构型 人才 ;其中 , 硕士及 博士 员工 占 91% , 拥有复 合知 识结 构员 工 占 66% 。 目 前, 高 新投 已构 建了全 国范 围 内的市 场化 布局 ,在 北京 、成都 、广 州、 杭州 、天 津、湖 南、 西安 设有 7 家 分公司 ;在 重 庆、昆 明、 上海 、南 京、 武汉、 长春 、合 肥、 太原 、厦门 等地 建 有 25 个办 事 处。 近年来 , 高新 投集 团业 务 综合收 入按 年 均 50% 以上 的增长 率飞 速发 展 , 净 资 产收益 率 近五年 来保 持 10% 以 上并 于 2014 年 达到 14.7% ; 连 续六年 获得 行业 的 AAA 信 用评级 , 具 备资本 市 场 AA+ 等 级 ; 是 中国融 资担 保业 协会 副会 长单位 , 并获 得 “第 二十 届国家 级企 业 管理现 代化 创新 成果 一等 奖” 、 “2014 年中 国金 融机 构金牌 榜金 龙奖 之 “ 年度 最佳小 微服 务 融资担 保公 司” 称号 ” 、 “ 最 佳品 牌创 投机 构” 、 “年 度创业 投资 社会 贡献 奖” 等荣誉 称号 , 是全国 同行 业最 具知 名度 和品牌 影响 力的 机构 之一 。 (三) 担保 人对 外提 供担 保的情 况 截至 2015 年底 , 深 圳市 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对 外担 保 规模 为 519.95 亿元 人民 币,其 中融资 担 保 67.35 亿 元、 保 证担 保 370.91 亿元 、 保 本 基金担 保 71.28 亿元 、 专 户 担保 10.41 亿元。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 同意 《保证 合同 》 (全 文详 见附 件) 的 约 定。本 基金 保本 由担 保人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保证 范围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即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其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 认购保 本金 额的 差额 部分 。 担保人 保证 期间 为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按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所 计 算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担保人 的保 证责 任以 《保 证合同 》为 准。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保证 《基 金合 同》 中的相 关 内容的 约定 与《 保证 合同 》的约 定相 符。 五、 保 本周 期内 , 担 保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 《保 证合同 》 项 下保 证责 任能 力情形 的,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通 知之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应将 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包括但 不限 于 加强对 担保 人担 保能 力的 持续监 督、 在确 信担 保人 丧失担 保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更换 保证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等 ,并 在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上述 情形。 六、更 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程 序 除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保本义 务人 或变 更保 本保 障机制 必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且 担保 人、 保本义 务人 的更 换或 保本 保障机 制的 变 更必须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1、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担 保 人,被 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合 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保 本提 供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4) 签订 《保 证合 同》 在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 。 (5)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 保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更 换担保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的 《保 证合 同》 。 (6)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保 证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基金 管 理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办 理保 证业务 资料 的交 接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 应及时 接 收 。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原担 保人 承担 的所 有与 本基金 保证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务 由 继任的 担保 人承 担。 在新 任担保 人接 任之 前, 原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2、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保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义务 人的, 保本 义务 人的 选举 及公告 程序 参照 上述 更换 担保人 程 序进行 。 3、保 本周 期内 变更 保本 保 障机制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保 本 保障机 制下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保 人, 被提 名的 新保 本义务 人或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本 基金 保 本义务 人或 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提 供保本 保障 。 (2) 决议 更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 买断合 同 在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 担保人 签 订保证 合同 或与 新任 保本 义务人 签署 风险 买断 合同 。 (5)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变 更保 本保 障机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公告有 关事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与 新任 担保 人签 订的 保证合 同或 基金 管理 人与 新任保 本义 务 人签订 的风 险买 断合 同。 (6) 交接 在新的 保本 义务 人或 担保 人接任 之前 ,原 保本 义务 人或担 保人 应继 续承 担保 本保障 义 务。 4、 当 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 、 保 本 义务人 , 由更换 后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为本 基金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提供 保本 保证 或保 本,此 项更 换 事项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担保人 或保 本 义务人 的有 关资 质情 况、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等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更 换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并另 行 确定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 本义务 人或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情 况、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合 同或 保 证合同 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七、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支付 的本 基金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 付的代 偿款 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担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 人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 的 账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 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 代偿 金 额全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保证 责任 , 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及 《 保证 合同 》 上述 条款 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第 21 个工 作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八、 除本 部分第( 六) 款所指 的“更 换担保人 的,原担 保人承 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 保证责 任相关 的权 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保 人承 担” 以及 下列 除外责 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免 除保 证 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的到期 操作 期间 ( 不包 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和过 渡 期内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 的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9、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九、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本 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合 同》 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 ,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存 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否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的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 名称相 应变 更 为“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担 保 人不再 为该 混合 型基 金承 担保证 责 任 。 十、担 保费 由基 金管 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担 保费 从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每 日计 算,逐 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基 金管 理费 之后 的五 个工作 日内 向 担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担保 人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 法发票 。 每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 费计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2‰×1/ 当 年日 历天 数。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十一、 《保 证合 同》 主要 内 容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提供 的保 本金 额 ( 即认购 保 本金额 )为 :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费用 及募 集期 间的利 息收 入 之和。 (2 ) 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 即 “可 赎 回金额 ” ) 加 上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 分(该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差 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购 或转换 入, 以及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回 或 转换出 的 部 分不 在保 证范 围之内 , 且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最 高限 额不 超过 按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是指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本 周期 即为 本 基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届 满的 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一般为 3 年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至 3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不 存在 该对 应日 的,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同时, 在每 一保 本周 期内 ,本基 金均 设置 保本 周期 目标收 益率 , 在运作 期间 ,如 本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收益 率连 续 1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 超过 预设 目标收 益率 , 则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满 足条 件之日 (不 含该 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本基 金当 前保本 周期 提 前到期 (提 前到 期日 为过 渡期前 一个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提 前到 期日 距离 满足 条件之 日起 不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4、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于此 同意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作为 其代理 人代 为行 使向 担保 人索偿 的 权利并 办理 相关 的手 续( 包 括但不 限于 向担 保人 发送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等)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担保 人发 出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保 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信息)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 将《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载明 的 代 偿款 项 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指 定的 本基 金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 开立的 账户 中, 由基 金管 理人将 该 代 偿款 项 支 付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保 人 将上述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 指 定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账 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行 了保 证 责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 内将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基 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基 金管 理人 及担 保人 未履行 《基 金 合同》 及本 合同 上述 条款 中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 自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 或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5 、追 偿权 、追偿 程 序和 还款方 式 (1)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归 还担 保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支 付的全 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担 保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的 实际 代 偿 款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向 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保 人要 求代偿 的金 额及 担保 人为 履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其他 金额, 前述 款 项重叠 部分 不重 复计 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 失,包 括但 不 限于担 保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 通讯 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评 估费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拍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担保 人履行 保证 责任 之日 起一 个月内 ,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 保人认 可 的还款 计划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明 还款 时间 、还 款方 式,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还 款计划 归还 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定 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行 还款 义 务的, 担保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其 他费 用, 并赔 偿给 担保人 造成 的 损失。 《保证 合同 》的 具体 内容 详见基 金合 同附 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一 部分 保本周 期到 期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在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该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变 更为 “融通 通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以及基 金费 率 等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作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则 1、 本基 金的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期 间为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 第 3 个工 作日) 。 2、在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做出 如下 选择 : (1) 赎回 基金 份额 ; (2) 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3) 本 基金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4 ) 本 基金 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续 条件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的 “ 融通通 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所有 基金 份额 选择 上述四 种处 理方 式之 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转 换转 出、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变 更后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4、 无 论持 有人 采 取 何种 方 式作出 到期 选择 , 均 无需 就其认 购、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的赎 回和 转 换支付 赎回 费用 和转 换费 用等交 易费 用。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为 “融 通 通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后 的其 他费 用 , 适用其 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 费 率体 系 。 5、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没 有 作出到 期选 择 , 本 基金 符 合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则 基金 管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如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 到期 选择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则基 金 管 理人 将默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持 有变 更后 的“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 6、为 了保 障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作 日内 视情 况暂 停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务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7、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办 理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8、 基 金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采 取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赎回 价格或 转换 转出 的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9、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除暂 时无 法变 现的 基 金财产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使基金 财 产保持 为现 金、 银行 存款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无 法变 现的 基金 财产, 如在 到 期操作 期间 内具 备变 现条 件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安 排变 现)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收 该期 间(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除外 )的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10、在 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 期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资 产净值 不低 于本 基金 担保 人或者 保本 义务 人提 供的 下一保 本周 期 保证额 度或 保本 偿付 额度 上限, 则本 基金 不设 立过 渡期, 并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进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 三、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款 1、 认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无 论选 择赎 回、 转换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还是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继 续持有 变更 后的 “融 通通 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其 基金份 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若认 购 、 或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转 换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继 续持 有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管理 人均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履 行保本 义务 , 担保人 应当 按照 《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 3、 无论 采取 何种 方式 作出 到期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自 行承 担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的 到期操 作期 间( 不含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和 过渡 期内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四、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方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金 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本 基金 下一保 本周 期签 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的, 本 基金 继 续存续 并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次一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至下 一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的 期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间为过 渡期 ; 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30 个工 作日。 具体 日期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公告 的到 期处 理规 则中 确定。 2、过 渡期 申购 (1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担 保人或 者保 本义 务 人 提供 的下一 保本 周期 保证 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 过渡 期申 购采 取 “未 知价” 原则 ,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 对 于过 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自行 承担 过渡 期申 购之 日至过 渡 期最后 一日 (含 该日 )期 间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具体 费率 在届 时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5) 过渡 期申 购的 日期、 时间、 场所 、 方 式和 程序 等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前 公 告。 (6) 过渡 期内 , 除 暂时 无 法变现 的基 金财 产外 , 基 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金 、 银行存 款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法变 现的基 金财 产, 如在 过渡 期内 具 备变 现 条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安排 变现 )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收该期 间的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按 其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对应 的资 产净 值确认 下一 个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 用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 份 额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按 其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在 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 产净值 确认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并 适用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购的 基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金份额 、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本 周期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在其所 代表 的资 产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 的前 提下, 变更 登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数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 转换转 入 或者过 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确认 日计 算, 不受 基金 份额折 算的 影响 。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 基金份 额以 及过 渡期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后 , 适 用下 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条 款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赎 回、定 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 等业 务。暂 停期 限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转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 份额不 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款 。 五、转 为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资产 的形 成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本 基金变 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对于投 资者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 额,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后 的“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转入 金 额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 为“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基 金份额 在“ 融 通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3、 变更 后的 “ 融通 通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 的具 体操 作办 法 由基金 管 理 人提 前予 以公 告。 六、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本基金 将继 续存 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就本基 金继 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本 周期 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宜 进行 公 告。 2、 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本基 金将 变更 为 “ 融通 通盈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资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七、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与权 益类 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有 效的 组合 管理 , 在 确 保保本 周 期到期 时本 金安 全的 基础 上,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 、国债期 货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 权益 类资产 , 其 中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包括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可转 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可 交换 债券、 次级债 、 短期 融资 券 、 中 期 票据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国 债期 货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权益 类 资产 为 股票 、 权证 以及 股 指期货 等权 益类 品种。 本基金持有 的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60%。 本基金 持有的 权 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高于40% ,其中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3%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 通过 量化 技 术动态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达 到保 证本 金安 全的 基本目 标。


本基金 的主 要保 本策 略为TIPP 策 略 , 该 策略 设置 了一 条价值 底线 , 该底 线随 着 投资组 合 收益的 增加 而调 整 。 1、TIPP 投 资策 略与 资产 配 置 本基金 以 时 间不 变 性 投资 组合保 险策 略 (TIPP ) 为 核心 , 并 结合 对市 场时 机 的把握 , 确 定和调 整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间的投 资比 例, 用低 权益 类 资产 的 投资 收 益作为 可以 损失 的风 险资 本, 去投 资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产 以 搏取 更高 的收 益 , 且当在 权益 类资 产 获取 一定 收益 后不 断提 高低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以锁 定部 分收 益。 本基金 利用TIPP 进行 资产 配置的 主要 步骤 如下 : 首先 , 确 定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的最 低配 置比 例 。 根 据 保本周 期末 投资 组合 最低 目标价 值和 合理的 贴现 率 , 计 算期 初 应持有 的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 即设 定 基金期 初价 值底 线; 其次 , 确 定 权 益类 资产 的 最高配 置比 例 。 根 据组 合 中 权益 类资 产 的 风险 特性 , 决 定安 全 垫 ( 即基 金净 资产 超过 基 金价值 底线 的数 额 ) 的 放 大倍数 , 然后 根据 安全 垫 和放大 倍数 乘数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计算期 初可 持有 的 权 益类 资产 的 最高 配置 比例 ; 最后 , 当 基金 净值 上涨 超 过一定 幅度 并保 持一 定时 间后 , 基 金将 择机 提高 价 值底线 , 以 及时锁 定部 分收 益。 相比传统的 固定比 例投资 组合保险策 略(CPPI 保本 策略 ) ,TIPP 保本 策略由于 在 基金 净 值上升 过程 中提 高了 价值 底线, 从而 锁定 了已 实现 收益, 因此 整体 风险 要小 于CPPI 策略 。 例如基 金的 初始 资产 为 100 万, 如果 用 90 万 投资 债 券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也 称 作 “价 值底线 ” ) , 可 以获 得 10 万元的 到期 收益 , 那么 就 可以用 剩余 10 万元(也称作 “安 全垫 ”) 投资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 即使完 全亏 损 , 基 金整 体 也不会 亏 损 。 实际 应用 中 , 以 股票 为主 的 权益类资 产 亏损 100% 的 可 能性极低 ,因此, 可以将 相当于安 全垫特定 倍数( 也称作 “ 放大 倍数 ” )的 资金 规模 投资 于 权益 类资 产 。 CPPI在 决定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 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配置 时 , 通 常 的 计算 原 则是 , 将 投 资总额 扣除 价值 底线 的 额 度后 , 再 乘以 某一 放大 倍 数 , 例如 在上 面的 例子 中, 假设 确定 的放 大倍数 是2 ,那么扣除90 万的 价 值 底 线 额 度 后 , 风 险性 资 产 配 置 即 是 (100 万-90 万)*2=20 万, 固定 收益类资 产 配置 则是100万-20万=80万, 并在 未来 一 段时间其 放大倍 数保持固 定, 因此, 才得 名为 恒定 比 例 保本策 略 。 而TIPP 策略 在两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的设 定与CPPI 不同 , TIPP的 保障 额度 会随 权益 类资产 价 值上 涨 而上 调 。 例 如在 上 例中 , 若 一段 时间 后期 初 投资的20万 权益 类资 产 增 长到了25万 ,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两类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重 新调 整, 例 如将 权 益类 资产 增值 的5 万 元中20%( 即5 万*20%=1 万)投 资到 固定 收 益类资产 当中,从 而达到 锁定部分 收益的目 的,若 后续 权益 类资 产 行情 继续 向上 , TIPP 策略 也将继 续把 权益 类资 产 的 获利部 分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 因此 , TIPP相比CPPI 策 略而 言 , 可以防 止后 续行 情不 佳时 侵蚀前 期获 利 , 是 更为 保 守的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 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 前提下,在系统性分析研 究的基础 上, 适时 合理 地利 用现 有 的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国 债、 企业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投资 工具 , 配合套 利策 略的 积极 运用 ,追求 低风 险下 的稳 健收 益。 本基金 结合 保本 周期 运作 要求, 采用 目标 久期 匹配 原则, 即根 据对 宏观 环境 中的市 场 、 气氛和 未来 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 深入 分析 收益 率曲 线与资 金供 求状 况 , 通 过适 时选用 子弹 、 杠铃 、 梯 形等 策略 确定 并 控制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在中 长期 目标 久期 管 理的前 提下 , 也 将根据 利率 预期 变化 情况 适当调 整当 前久 期 : 如 果 预测利 率将 上升 , 可以 适 当降低 组合 的目 标久期 ;如 果预 测利 率将 下降, 则可 以适 当增 加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采用 债 券类属 配置 策略 调整 在不 同债券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采 用个券 选择 策略 在正 确拟 合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 及时发 现偏 离市 场收 益率 的债券 , 选择 投 资于定 价低 估的 债券 品种 ;并通 过回 购套 利以 及跨 市场、 跨品 种套 利等 策略 提高收 益。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3、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 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券相 比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 让 , 普遍具 有高 风险和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 本 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 究,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 法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 的更优 品种 进行 投资 。 具 体为 : ① 研究 债 券发行 人的 公司 背景 、 产 业发展 趋势 、 行业 政策 、 盈利状 况 、 竞 争地 位 、 治 理结构 等基 本面 信息 , 分 析企 业的 长期 运 作风险 ; ②运 用财 务评 价 体系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性 、 盈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 成长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方 面进 行 综合评 价 , 评 估发 行人 财 务风险 ; ③利 用 历史数 据 、 市 场价 格以 及 资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算 私 募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损 失率 ; ④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担 保 、 抵 押 、 质 押 、 银行授 信 、 偿 债基 金 、 有 序 偿债安 排等 ; ⑤综合 上述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水 平 , 利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具有 投资 价值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5、国 债期 货投 资管 理 为有效 控制 债券 投资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 适度运 用国 债期 货, 提高 投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 在国债 期货 投资 时, 本基 金将首 先分 析国 债期 货各 合约价 格与 最便 宜可 交割 券的关 系 , 选择定 价合 理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 其 次, 考虑 国债 期 货各合 约的 流动 性情 况 , 最终确 定与 现货 组合的 合适 匹配 ,以 达到 风险管 理的 目标 。 6、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权益 类资 产 投 资限 额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主动 选股能 力, 控制 股票 资产 下行风 险 , 分享股 票市 场成 长收 益。 股票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将 充分发 挥“ 自下 而上 ”的 主动选 股能 力 ,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 行 业成长 空间 、 行业 集中 度 、 公 司内 生性 增长 动力 的 判断 , 结 合财 务 与估值 分析 , 深入 挖掘 盈 利预期 稳步 上升 、 成长 性 发生根 本变 化且 价值 低估 的上市 公司 , 构 建股票 投资 组合 , 同时 通 过选择 流动 性高 、 风险 低 、 具 备中 期上 涨潜 力的 股 票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资 , 动态 优化 股票 投 资组合 ,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和集中 性风 险 , 保 证股 票 组合的 稳定 性和 收益性 。


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 情况, 适度参与 新股申购 (含增 发新股) , 以增加收 益。本 基金组 合 的新股 申购 ( 含增 发新 股 ) 策 略主 要是 从上 市公 司 基本面 、 估值 水平 、 市 场 环境三 方面 选择 新股申 购的 参与 标的 、 参与 规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 机 。 通 过深入 分析 新股 上市 公司 的基本 情况 , 结合新 股发 行当 时的 市场 环境 , 根 据可 比公 司股 票 的基本 面因 素和 价格 水平 , 预 测新 股在 二 级市场 的合 理定 价及 其发 行价格 , 指导 新股 询价 , 在有效 识别 和防 范风 险的 前提下 , 力争 获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取较高 的低 风险 收益 。 (2)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有 选择 地投 资于 股指 期 货 。 套期 保 值将主 要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及风 险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选 择, 谨慎 进行投 资 , 以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风 险。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 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 他相关金融工具对投资组 合进行管 理。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投 资原 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合 考虑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趋势 、 权 证的 市场 供 求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 对权 证进 行 合理定 价 。 本 基金 权证 主 要投资 策略 为低 成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权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40% ,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6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在保 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0% ; (1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 口 ( 持有 的股 票 、 权证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之 和, 买入 和卖 出轧 差计 算 ) 将 保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至40% 之 间 。 本 基金 参 与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 且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 约及有 价证 券 的最大 可能 损失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 产 扣除 用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后的 余额 ; (17)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18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与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 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3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税 后 收益率 。 本基金是 保本混合 型基金 ,保本周 期最长为3 年,以 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税后 收益率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体 现了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征 , 能够 使投 资者 理 性判断 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衡量比 较本 基金 保本 保证 的有效 性。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 低风险 品种 ,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非保本 混合 型基 金。 投资者 投资 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 保本基 金 在极端 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八、若本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变更 为“融通 通盈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则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和风 险收 益特 征适 用如 下约定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投 资于 优质 上市 公司 , 并结合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谋求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以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上 市的股票) 、固定 收益类资 产(国债 、 地 方政府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转 换债 券 、 可 交换 债券 、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央行票 据、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含超 短期融资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 质押及买 断式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及现金等 ) 、衍生 工具(权 证、股指 期货等 )以及经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0%-95%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三)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是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运行规 律的 研究 , 基 于定 量 与定性 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比例 , 规 避系统 性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金 主 要考虑 宏观 经济 指标 , 包 括PMI 水平 、GDP 增 长率 、M2 增长 率及 趋势 、PPI 、CPI 、 利 率水 平与变 化趋 势 、 宏 观经 济 政策等 , 来判 断经 济周 期 目前的 位置 以及 未 来将 发展 的方 向。 在经济 周期 各阶 段 , 综 合 对所跟 踪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市场 指标 的分 析 , 本 基 金对大 类资 产进行 配置 的策 略为 : 在经 济的复 苏和 繁荣 期超 配股 票资产 ; 在经 济的 衰退 和政 策刺激 阶段 , 超配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力 争通 过资 产配 置获 得部分 超额 收益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结合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基 本 面状况 分析 , 财务 分析 和 股票估 值分 析的三 层分 析 来 逐级 优选 股票 , 在 确定 优质 备选 行 业 的基 础上 , 发掘 技术 领 先、 竞争 壁垒 明 显、具 有长 期 可 持续 增长 模式并且 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进 行 组 合式投资 。 (1)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状 况 分析


具体分 析而 言, 行业 地位 方面, 选择 在产 业链 上有 稳固地 位, 行业 壁垒 高的 上市公 司 ; 技术研 发方 面 , 通 过对 公 司产品 和研 发团 队的 判断 , 选 择有 竞争 优势 , 符 合 具备创 新技 术的 公司 ; 公 司治 理结 构方 面 , 选 择管 理层 优秀 , 公司 治理结 构规 范 , 有 清晰 的 竞争战 略 , 人 员 激励到 位的 公司 。 (2) 上市 公司 财务 状况 分 析 本基金 的财 务分 析偏 重于 公司的 成长 性分 析 。 本 基 金通过 对财 务报 告提 供的 信息 , 系 统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性的分 析企 业的 经营 情况 , 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盈 利能力 、 经营 效率 , 业 务 成长能 力 、 持 续 经营能 力 、 资 金杠 杆水 平 以及现 金流 管理 水平 , 对 公司做 出综 合分 析和 评 价 , 预 测公 司未 来 的盈利 能力 ,挑 选出 有优 良财务 状况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3) 上市 公司 股票 估值 分 析 本基金将 采用多种 指标对 股票进行 估值分析 。包括 盈利性指 标(市盈 率、市 销率等) 、 增长性 指标 ( 销售 收入 增 长率 , 净 利润 增长 率等 ) 以及其 他指 标对 公司 股票 进行多 方面 的评 估。 本基 金同 时将 公司 市 值与行 业竞 争对 手 , 未 来 市场成 长空 间进 行多 维度 对比 。 基 于以 上 的综合 评估 , 确定 本基 金 的重点 备选 投资 对象 , 从 中选择 最具 有投 资吸 引力 的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上, 本基 金贯 彻“自 上而 下” 的策 略, 采用三 级资 产配 置的 流程 。 (1) 久期 管理 根据对 利率 趋势 的判 断以 及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确定各 类债 券组 合的 组合 久期 策 略 。 (2) 类属 配置 与组 合优 化 根据品 种特 点及 市场 特征 , 将 市场 划分 为企 业债 、 银行间 国债 、 银行 间金 融 债、 可转 换 债券 、 央 行票 据 、 交 易所 国债六 个子 市场 。 在几 个 市场之 间的 相对 风险 、 收 益 ( 等价 税后 收 益) 进行 综合 分析 后确 定 各类别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 。 具体而 言考 虑市 场的 流动 性和容 量 、 市 场 的信用 状况 、各 市场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税 收选 择等 因素。 (3) 通过 因素 分析 决定 个 券选择 从收益 率曲 线偏 离度 、 绝 对和相 对价 值分 析 、 信 用 分析 、 公 司研 究等 角度 精 选有投 资价 值的投 资品 种。 本基 金财 产 力求通 过绝 对和 相对 定价 模型对 市场 上所 有债 券品 种进行 投资 价 值评估 ,从 中选 择暂 时被 市场低 估或 估值 合理 的投 资品种 。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 期限 相 同或相 近品 种中 , 相对 收 益率水 平较 高的 券种 ; 到 期期限 、 收 益率水 平相 近的 品种 中 ,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券 种 ; 同等到 期期 限和 收益 率水 平的品 种 , 优 先 选择高 票息 券种 ; 预期 流 动性将 得到 较大 改善 的券 种; 公司 成长 性良 好的 可 转债品 种 ; 转 债 条款优 厚、 防守 性能 较好 的可转 债品 种。 4、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资产 池结 构和 质量 的跟 踪考察 、 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发行 条 款、预 估提 前偿 还率 变化 对资产 支持 证券 未来 现金 流的影 响, 谨慎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券相 比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 让 , 普遍具 有高 风险和 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 本 基金 将运 用基 本面 研 究, 结合 公司 财务 分析 方 法对债 券发 行人 信用风 险进 行分 析和 度量 , 选 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 的更优 品种 进行 投资 。 具 体为 : ① 研究 债 券发行 人的 公司 背景 、 产 业发展 趋势 、 行业 政策 、 盈利状 况 、 竞 争地 位 、 治 理结构 等基 本面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信息 , 分 析企 业 的 长期 运 作风险 ; ②运 用财 务评 价 体系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性 、 盈利 能 力、 偿债 能力 、 成长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方 面进 行 综合评 价 , 评 估发 行人 财 务风险 ; ③利 用 历史数 据 、 市 场价 格以 及 资产质 量等 信息 , 估算 私 募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损 失率 ; ④ 考察债 券发 行人 的增 信措 施, 如担 保 、 抵 押 、 质 押 、 银行授 信 、 偿 债基 金 、 有 序 偿债安 排等 ; ⑤综合 上述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水 平 , 利用市 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具有 投资 价值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6、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看 作是 辅助 性投资 工具 , 其投 资原 则 为优化 基金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本 基金将 在权 证 理 论定 价模 型的基 础上 , 综合 考虑 权 证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趋势 、 权 证的 市场 供 求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种 因素 , 对权 证进 行 合理定 价 。 本 基金 权证 主 要投资 策略 为低 成本避 险和 合理 杠杆 操作 。 7、金 融衍 生工 具投 资策 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金 可基 于谨 慎原 则运 用股指 期货 等相 关金 融衍 生工具 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 对 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提高 投资 效率 。 本 基 金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衍 生品 合约 , 通 过多头 或空 头套 期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 值操作 。 (四)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 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95% ; (2)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本 基金在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本基 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3)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5)本基金 所持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7)本基 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 债,其 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18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 风险和 操作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为: 沪深300指 数收益 率×50%+ 中债综合全 价(总 值)指 数收益率 ×50%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主要 如下 : 1、 沪深 300 指数 对股 票 市场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 , 适合作 为本 基金 股票 部分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2、中债综 合全价( 总值) 指数能够 较好的反 映债券 市场变动 的全貌, 适合作 为本基 金 债券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称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 平的投 资品 种。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基金财 产的 债务 由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其 出资 为限 对基 金财 产的债 务 承 担责 任。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权证 、 期货合 约、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原 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于活 跃市 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对 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定 计量 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 允 价值。 四、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证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其 公允 价值 进 行估 值 。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应 持续 评 估上 述 做法的 适当 性, 并在 情况 发生改 变时 做出 适当 调整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 况下 , 应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 于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 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 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 股指 期货 、国 债 期 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 。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 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定 予以 公布 。 九、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保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2%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1.2%÷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保本周 期内 ,本 基金 的担 保费用 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收 入中 列支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变 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 费率 计提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 人 的托 管费 保本周 期内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变 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则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进行资 金支 付 , 基 金管 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 人应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保 本周 期到期 日除 外) 和过 渡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收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2日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 家有 关税 收征 收的 规定代 扣代 缴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现金 分红 。 3、如 本基 金转 型为 “融 通 通盈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红;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 机构可 以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只能 选择 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 ,基 金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准。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二) 保证 合同 保证合 同作 为基 金合 同的 附件, 随基 金合 同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四)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保 本义 务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相关 事项的 公告 ;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 年 报中 披露 基金 所持 有的资 产支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所 持有 的资产 支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十一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 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等 。 (十二 )投 资国 债期 货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 险指标 等, 并 充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 标 。 (十三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十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各 类债券 、股 票、 权证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投资 者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 金面临 的投 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指 与利 率、 股票 价格、 商品 价格 等相 关的 风险, 主要 与不 同市 场的 供需情 况 紧密联 系。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 市场受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 的特点 , 而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 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债 券回 购,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货 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 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 避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 金投 资的目 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影 响基 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金 融资 产变 现的难 易程 度。 一些 情况 下,市 场无 法有 效执 行交 易头寸 需 要,将 使得 金融 资产 无法 在价格 平稳 变动 的基 础上 被购入 或者 卖出 。本 基金 面临的 流动 性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风险 来 自两 个方 面: (1) 大额 赎回: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在交 易过 程中, 有发 生集 中大 额赎 回的可 能 性。集 中大 额赎 回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难度 加剧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可 能由 于 大额出 售个 券引 致个 券价 格出现 大幅 波动 ,从 而对 基金资 产净 值产 生影 响。 (2) 特 殊的 市场 情形 : 在 特殊市 场情 形下 , 如 市场 资金紧 张时 ,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降 低, 将可能 导致 个券 的变 现能 力减弱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由 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市场 刚刚 启动, 市场 容量 较小 ,本 基金计 划在 进行 个券 操作 时,可 能难 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买 入卖 出行 为对 个券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增 加个 券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 险, 主要 指违 约风 险 。 本 基 金的信 用风 险分 析主 要针 对债券 资产 , 具体 包括 以 下几个 方面 : (1)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引起 的 损失 。 尤其 是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首先, 作为 新的 投资 品种 ,其发 行人 往往 为规 模较 小的企 业, 财务 状况 及经 营现金 流情 况 不稳定 ,存 在一 定的 偿付 风险, 委托 人有 可能 面临 债券违 约、 拒绝 到期 兑付 本息的 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和收益 发生 变化 。 其 次, 由 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票面 年利率 较高 , 明显高 于现 有普 通公 司债 水平, 因此 存在 企业 无法 支付足 额利 息的 风险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 资产净 值。 (2)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评 级 下降导 致的 个券 价格 下跌 损失。 (3) 交易 对手 出现 违约 或 违规投 资操 作而 引起 的损 失。 5、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是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采用TIPP 策略在 理论 上可 以实 现保 本的目 的,但 其中 的一 个重 要假 定是投 资组 合中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和权 益类 资产 比例 能够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作出 适时 的、 连续的 调整 ,在 现实 投资 过程中 可能 由于 流动 性或 市场急 速下 跌 这两方 面的 原因 影响 到投资 策略 的保 本功 能 , 由 此产 生的风 险为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的 风 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须在 到期操作 期 间内 作出 到期 选择, 将其 所有 或部 分持 有到期 的 基金份 额选 择赎 回、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继续 持有 变 更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在 到期 操作期 间内 作出 赎回 或转 换出的 ,将 无 法在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或 “ 融 通通 盈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 效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日前的 期间 内变 现或 进行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继续 持有本 基金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 额或变 更后 的“ 融通 通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6、保 证风 险 本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 下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 而导致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不 能偿付 本 金,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更换 管理人 ,而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或发 生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本 基金 亏损 或担 保人无 法履 行 保证责 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 担保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担保 人的 资 产状况 、财 务状 况以 及偿 付能力 发生 不利 变化 而无 法履行 担保 责任 。 7、存 在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 情形


出现以 下情 形的 不适 用保 本条款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或 过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当 期保本 周期 开始 后申 购或 转换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 或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的情 形; (5)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 )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不 包 括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和 过 渡期内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减 少; (7 )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 可 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 担保人 对 加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8) 因 不可 抗力 等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免 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8、未 知价 风险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公告 并提 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出到 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作 出到 期操 作。保 本周 期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到期日 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到 期操 作之 间 , 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受证 券市 场影 响有所 波动 , 产生未 知价 风险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可能 存在 信用 风险与 流动 性风 险。 首先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发行 人可 能由 于规模 小、 经营 历史 短、 业绩不 稳定 、内 部治 理规 范性不 够、 信 息透明 度低 等因 素导 致其 不能履 行还 本付 息的 责任 而使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的 可 能性, 从 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基 金可 通过 多样 化投资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全规 避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其次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于 其转 让方 式及 其投 资持有 人数 的 限制, 存在 变现 困难 或无 法在适 当或 期望 时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 能性 , 从 而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 10、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等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其 评价主 要 源自于 对挂 钩资 产的 价格 与价格 波动 的预 期。 投资 于衍生 品需 承受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风 险等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具 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比 标的 工 具更为 剧烈 ,有 时候 比投 资标的 资产 要承 担更 高的 风险。 并且 由于 衍生 品定 价相当 复杂 , 不适当 的估 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 杆性 ,当 出现不 利 行情时 ,标 的资 产价 格的 微小变 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 者权益 遭受 较大 损失 。股 指期货 、国 债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间内 补足 保证 金, 按规 定将被 强制 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11、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 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 、 期货 经纪 商 或 其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进 行证 券投 资时 , 应 当遵守 审慎 经营 规则 , 制 定科学 合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风险管 理 制度, 有效 防范 和控 制风 险; (5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10)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不 得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15)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6)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7)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8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9)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0)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2)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3)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4)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6)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 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利 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不得 侵占 、挪 用基 金 财产;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不得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 动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追偿;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但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的 情况 下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变更 为“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管 理费率 和托 管 费率计 提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的以及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或 策略 , 但在 保本 周 期届满 时本 基金 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 件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变 更为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执 行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保本 周期 内, 更 换担 保人、 保本 义务 人或 变更 保本保 障机 制, 但担 保人 或保本 义 务人因 歇业 、停 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 告破产 或其 他足 以影 响继 续履行 担保 责 任能力 的情 况除 外; 或者 因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除 外;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3)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14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保 本运 作周 期内 , 当 确定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出现足 以影 响继 续履 行保 证责任 能 力或歇 业、 停业 、被 吊销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宣告 破产的 情况 ,或 者因 保证 人或保 本义 务 人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保证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新 的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或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 (7 ) 保 本周 期届 满后 ,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 融通 通盈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并 按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管 理费率 、托 管费 率执 行; (8 ) 某 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 更换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的担保 人 、 保 本义 务人 或 变更下 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9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 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 其他基 金合 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发 布提示 性通知 ,除 载明 前述 内容 外,还 应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说 明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影 响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的选择 权 , 并 在实 施前 预留 至少 20 个 开放 日或 者交 易 日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做 出选 择。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许的其 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款 规定 比例 ,召 集人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 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 一);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款 规定 比例 ,召 集人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月以 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以 上(含 三 分之一 ) 。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会 议通 知 中列明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之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八)生效与公告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 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对于 “融 通通 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其 投资 范围 为 :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债 券、 国 债期 货、 货 币市 场 工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和 权益 类资产 ,其 中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次 级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国债期 货、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权益 类资 产 为 股票 、权 证以及 股指 期 货等权 益类 品种 。 本基金 持有 的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本基 金持 有的 权益类 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其 中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变更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投 资范围 变更 为 : 具 有良 好 流动性 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业 板以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批 准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国债 、 地 方 政府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含超 短 期融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质押 及买 断式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及 现金等 ) 、 衍生 工 具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 以及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对于“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将按 照 以下比 例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 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高 于 40%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例不低 于6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2. 在 保本 周期 内, 基金 资 产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净 敞口 ( 持有的 股票 、 权 证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之和, 买入和 卖出 轧差 计算 )将 保持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40%之 间。 本基 金参 与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交易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且 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及 有价 证 券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 于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后 的余 额 ; 14.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15.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变更为 “融 通通 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将 按照 以下 比例 进行 监督: 1.本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6.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40 %; 12.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4.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需遵 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制 :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 总市值 的20%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 货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签 署《 期货 投资托 管操 作三 方备 忘录 》 。 1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照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 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 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 和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证 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 的落实 和协 调,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基 金流动 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 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 有效的 措施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回 或市 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导 致 的 流动 性风险 ,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经董 事会 批 准 ,以防 范信 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乙方的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 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导致 的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 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 交收、 开户 银行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应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此 项开 户费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垫 付, 待托 管 产品启 始运营后, 基 金管 理 人可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 划 款指令, 将 代 垫开 户 费从 本 产品托 管 资 金账 户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账 户开立 后,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将 证券 账户 开通 信息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4.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保 证金、 交收 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的 《托 管银 行证券 资金 结 算协议 》执 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 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按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资产 或 其保管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3)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照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证券, 估值 日 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时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 进行 估值 。如 成本 能够 近似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持 续评估 上述 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 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对 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回 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行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二 级市 场 利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 (5)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的 估 值方法 1)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 定,或者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估值。 4)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 本 基 金可 以 采 用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公 允价 值 确 定 原则 提供的 估 值价 格 数 据。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 证券/期 货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 有 权向 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 偿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1)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计算 结 果 , 虽 然多 次 重 新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 制当 期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 送 1、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的对 账单 包括 季度对 账单 和年 度对 账单 : 在每个 季 度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 当季 有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开放 式基 金季 度对账 单;在 每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向所 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寄送 开 放式 基金 年度 对账 单 。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新开 立基 金账户 的客 户寄 送“ 开户 及交易 明细 通知 书” 。 2、电 子邮 件寄 送 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 者准备 了“证券 市场大幅 波动报 告” 等投 资理财资 讯,并 将及时 以 电子邮 件形 式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期 发送 旗下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等定 期报 告、 分红预 告及 分红 公告 、以 及其他 不定 期公 告等 。 投资者 如有 需要 , 可以 申 请定制 “ 电子 对账 单” 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月 通 过电子 邮件 形式向 投资 者发 送月 度电 子对账 单。 二、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手机短 信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净值(需 客户定 制) 、交易 确 认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 节 日 问 候 等 信 息 服 务 。 您 可 以 拨 打 400-883-8088 、0755-26948088 转人工 或 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账户 资料 中 留 下手 机号 码, 享 受此 便利 服务 。 三、在 线服 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所有融 通基 金的 持有 人均 可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实 现 账户 信息 查询 、 交易 明 细查询 、 收 益分配 查询 、联 系方 式更 改等等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客户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 管 理人 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 件、业 绩报 告 、 临时 公告 及基金 管理 人 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3、网 上交 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开放 式基 金网上 直销 服务 。凡 持有 兴业银 行借 记卡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 、 中信银 行理 财宝 卡 、 招 商 银行借 记卡 、 已签 约网 上 银行业 务的 建设 银行 借记 卡、 农业 银行 借 记卡、 或已 关联 银联CD 卡 的其它 银行 卡的 投资 者均 可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办理 开放 式 基金交 易业 务。 具体详 情请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或相 关公 告。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有基 金网 上交易 服务 的解 释权 。 四、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1、可 拨打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热线 : 400-883-8088 ( 免长 途电 话费)、 0755-26948088 2、可 登录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互联 网网 站 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 发送 信函 至: 深圳 市南 山区华 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楼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中 心(邮 编:518053)。 五、客 户投 诉与 建议 受理 服务 您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服 务热 线 、 电子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网络 、 信 函 及其他 方式 , 将您 的投 诉 与建议 反馈 给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 原 则上 当日 答 复,当 日未 能答 复的 ,基 金管理 人也 会在 当日 将处 理进展 情况 及时 告知 当事 人。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备 查文 件包 括: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融通 通 盈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2.《 融 通通 盈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融 通通 盈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 查文 件的 存放 地点 和投资 人查 阅方 式: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9 日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附 件: 《 保证 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南 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公司地址:广东省深 圳市 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 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高峰 电话:0755-26948666 传真:0755-26935005


邮编 :518053 担保人:深圳市高新 投集 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担保人”)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 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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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40 鉴于: 《融通 通盈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见《基 金合 同》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保 本” ) 。为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 法权益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担保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关 于保 本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担 保人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 订 立《 融 通 通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保 证 合 同 》 ” ) 。 担 保人 就本 基金 的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的 履行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 担以本 《保 证合 同 》 为准 。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 同》中 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义 。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 高限 额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1、 本基 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提 供的 保本 金额 (即 认购保 本 金额) 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费 用及 募集 期间 的利息 收入 之 和。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 为 : 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乘 积 (即 “ 可赎 回 金额” ) 加上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 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额 )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 转换入 , 以 及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或 转 换出的 部分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且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的 最高 限额 不超 过按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所计算 的认 购保 本金 额。 4、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保 本周 期 (如 无特 别 指明 , 保 本周 期即 为本 基 金第一 个 保本周 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本 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一 般为 3 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3 个 公历 年后 对应 日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或不存 在该 对应 日的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同 时,在 每一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金 均设 置保 本周 期目 标收益 率, 在 运作期 间, 如本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收 益率 连 续15 个 工作日 达到 或超 过预 设目 标收益 率,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 ( 不含 该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本 基金 当前 保本周 期提 前 到期( 提前 到期 日为 过渡 期前一 个工 作日 ,保 本周 期提前 到期 日距 离满 足条 件之日 起不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本 担保 人在 保证范 围内 承担 不可 撤销 的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到期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提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或 转换出 本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 形, 且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 的到期 操作 期间 ( 不包 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和过 渡 期内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7、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基 金管 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8、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 证责 任的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9、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张 权利 。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于 此同 意授权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其 代理人 代为 行使 向担 保人 索偿的 权 利并办 理相 关的 手续(包 括 但不限 于向 担保 人发 送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及 代收相 关款 项 等)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相 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 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应 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 赔付 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额 、需 担保 人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信息)。 2、 担 保 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的 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中 ,由 基金 管理 人将该 代偿 款项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担保 人将 上述代偿 金额 全额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基 金 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 任,担保 人 无须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逐 一进 行代 偿。 代偿款 项 的 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担保 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20 个工 作 日 ( 含 第20 个工 作日 )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4、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 同》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约 定,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人 请求 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直 接 向担保 人追 偿的 ,仅 得在 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六 、追偿权、追偿 程 序和 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 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 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偿 款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 为履 行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 他金 额,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 自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 以及 担保人 的其 他费 用和 损失 ,包括 但不 限 于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 的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通讯费 、 诉 讼费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 卖费、 公证 费、 差旅 费、 抵押物 或质 押物 的处 置费 等。 2、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担 保人 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费用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 未按 还款 计划 履行 还款义 务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 失 。 七、担保费的 支付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保费支付 方 式 :担 保费 从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取的 本基 金 管 理 费中 列 支 ,按 本条 第 3 款 公式 每日 计算 ,逐 日 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金 管理 费 之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支 付担 保费 。担 保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合 法发 票。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 算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2‰ ×1/ 当年 日 历天 数 。 担保费 计算 期间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 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保本周 期 到期日 较早 者止 ,起 始日 及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 不成的 ,任 何一 方 均 可向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提 起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且 仲裁裁 决为 终局 ,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九、其他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 保证 合同 》 自 基金 管理人 、 担保 人双 方 法 定 代表人 (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 或盖 人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 之日起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 本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 双 方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本合同 终止 。 4、 担保 人承 诺继 续对 本基 金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提 供 保 本保障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担 保人另 行签署 合同 。 5 、 本 基 金 参与 股 指 期货 和国 债 期 货 交易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保 本 策略 和投 资 目 标。 担 保人 知晓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中 包含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 并 了解相 关风 险, 因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造 成的 本金 损失 风险不 影响 担保 人履 行保 证责任 。 6、本 《保 证合 同》 一式 六 份, 《 保证 合同 》双 方各 持 二份,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托管 人各 备 案一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法 律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