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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全球美元债A(人民币)(002391)

华安全球美元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二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由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基金 管理人 ” )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定 发起,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月19日证监许可[2016]138号文核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书》 已通过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购买 基金,既 可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 资所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 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 除了需要承 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 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 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发售, 目前C类份额仅采用人民币发售。 本 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 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 算的美元金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 基金投资等运 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 投资者可使用人民币或 美元提交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申请,其中使用 人民币 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 使用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 美元份额。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风险 揭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14 第五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27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60 第十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 85 第十七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 87 第十六 部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 8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105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6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107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3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115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132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华安全 球美元 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合格境 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内机构 投 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下简称 “ 《通 知》 ” ) 及其 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 托管人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根据基 金托管 人与其 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 同》 :指 《华安 全球美 元收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全 球美元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 指《 华安全 球美元收 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 安全球 美元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5 日实施 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通知》 : 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 的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人民币、 美元)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相应币种 份额)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交 收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8、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8、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4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 而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 后端认购/ 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C 类。在 A 类份额内, 根据认购、 申购、 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 分为人民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 (含美元现 钞份额、美元现汇份额) 53、 汇率: 如无特指, 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价 54、 基金收益: 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 ;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0、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1、 中国、 境内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 就 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2、 境外: 指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在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之外的国家、地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 内外证券。 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 宏观与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 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 股票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 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 )政治动荡风险 政治动荡 风险是 指本基 金所投资 的国家 或地区 出现政变 或暴乱 等政治 事件, 影响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到本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 给本基 金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 (2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3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 也呈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也会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 金的购买 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8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 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 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境外证券, 因此不同国家和 地区所处的不同产业景气 循环周期位置 、 实施的不同宏观经济政策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 策等) ,将对 基金的投 资绩效 产生影 响。 海外 证券市 场 的市 场机制、运 行规律、 波动性以及 对于特定事件、 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 经 济发展趋势的 反应较 国内 A 股证券市场有诸多 不同 ,可能存在市场流动性不足、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价格波动大、 通货膨胀 和通货紧缩、 利率变动 等风险。 比如, 美国、 英国、 香港 等 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 没有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 价格涨跌空 间相对较大 , 市场波动性高 。 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和空间的差异使得在实际运 作过程中,境外投资的市场风险比国内市场风险更难控制。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 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 A 类份额采用人 民币和美元销售。美元 份额发售价格为 1.00 元除以 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并以此计算 投资者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的风 险。 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相应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 由于存在汇率波动, 可能导致以美 元计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此外, 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 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 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在海外市场投资。 为了有效地管理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不抵触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的 情况下, 利 用远期合约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以避免币值波 动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3、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 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 设定许可、 监督检查、 行政处 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 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 在境外证券投资 过程中, 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 交易结 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 从而造 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也会产生风险, 称之为政治 风险。 例如, 国内政治斗 争变革风险、 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 金投资 于海外 不同国家 的市场 ,而这 些投资受 到各国 汇率、 税法、 政府政策、 对外贸易、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 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境外投资的成本、 境外市场 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 石油、 煤炭、 有色 金属等初级产品, 但上述初级 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 从而对本基金参 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 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 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相对于 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 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 品风险。 8、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 因各国、 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 可能会 就股 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 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包括预扣税, 该行 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 各国、 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 发 生 变化, 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 本基金 可能须向该等国家 或地区缴纳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 到的额外税项。 9、交易结算风险


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 可能 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 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三 )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 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串户, 帐务记重, 透支、 过失付款,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帐 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 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 核算风险。 3、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 管理人对风险的管理越来越依赖复杂的量化模型, 于是衍生出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是指由于应用了不恰当的模型、 或虽使用了恰当的模型但是模型的结构 不够充分、 或者夸大了模型的解释能力, 由此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誉恶化或获利能 力降低。 我们可以把模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 ①由于给定模型的随 机特性, 模型中有内在的不确定性。 ②将具有特定结构和参数估计的模型运用于 某种特殊的环境中。 ③在给定的模型中, 参数赋值的不确定性。 用统计方法估计 的参数值错误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用于模型中进行预测, 预测值就极有可能是错 误的。 ④模型选择错误。 ⑤金融 模型通常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 投资实 践与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4、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 风险是 指基金为 实现有 效资产 管理而进 行证券 借贷、 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 如交易对手风险、 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 资产流动 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 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 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基金为提升交易效率或实现特定投资目的而进行大宗交 易时发生的风险因素, 如交易对手风险、 相关 资产法律风险等, 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或陷入法律纠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法律风险风险的前提下, 谨慎进行大宗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交易 6、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 )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五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 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 交易、 会计部门 欺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 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 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5、第三方风险 第三方风险是指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 如: 基金管理人、 投资顾问、 基金托 管 人和经纪 商等, 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 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6、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 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销 售机构 销售。 但是,本 基金并 不是销 售机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机 构担保 或者背书, 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第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谨信用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来自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 济状况以及各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 寻求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 力争在 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同时追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依 法上市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 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内金融工具 。 针对境外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 证; 银行存款、 可转让 存单、 商业票据、 回购 协议、 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允 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 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 远期合约、 互换及在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 货等 金融衍 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外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美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 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 三、 投资策略 1、 国家/ 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全球市场经济发展的判断, 以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宏观经济、 财政和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走势、 金融市场环境的分析, 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配置比例。 2、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经济周期及其变化趋势等特征的研究和判断, 根据对政府债 券、 信用债、 可转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不同经济周 期阶段下的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并根据经济周期阶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从而有 效把握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不同经济周期下, 本基金调整投资的投资等级债券和高收益债券的比例。 投 资等级债券是指经国际主要评等机构 (如标准普尔、 穆迪及惠誉等) 评为投资等 级的政府债券、 公司债以及其他固定收益品种 (如房地产抵押债券、 金融抵押债 券等) ; 高收益 债券是 指经国际 主要评 等机构 评为非投 资等级 公司债 ,如未达到 S&P 评级 BBB- 级的债 券, 或未达到 Moody ’s 评级 Baa3 级, 或未达 到 Fitch 评 级 BBB- 级的债券。 3、 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 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 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同时结合基金的现金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 考 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 )目标久期策略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 在短期、 中期 、长 期债券 间进行 配置,从 短、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 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4 )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 下,还 可以对 回购进行 滚动操 作,较 长期的维 持回购 放大的 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4、 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债, 主要在信用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 并综合期限机构、互换等债券投资策略。 (1 )信用分析策略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2 )买入持有策略 买入期限适中的债券,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有回售期与预期期限相匹配的 债券,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 同时, 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变化, 进行必要的动 态调整; 此外, 本基金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获得 杠杆放大 收益; 同时, 本基金也 坚持控 制单只 债券资产 占组合 净值的 比例上限, 以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4、 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 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 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同时结合基金的现金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 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 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 )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 在短期、 中期、长 期债券 间进行 配置,从 短、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 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 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3 )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4 )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 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 下,还 可以对 回购进行 滚动操 作,较 长期的维 持回购 放大的 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5、 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主要对象为债券基金等固定收益类基金。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由于份额固定, 可直接体现投资管理人的持续管理 能力。本 基金对 封闭式 基金的选 择要素 : (1 ) 考察封闭 式基金 的投资 管理能力, 选择持续投资管理能力卓越的基金, 享受因其净值 变化而导致价格变化所带来的 收益; (2) 考察基金折价率的变动, 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 选择折价率高的 基金,享受基金折价率向市场平均水平方向变动带来的收益。 开放式基金: 对债券型基金考察其久期配置和信用配置能力, 利用模型精确 刻画基金投资行为, 根据各指标贡献度综合基金排名, 精选成立历史较长, 规模 大, 品牌好的基金公司, 资产管理能力优异的基金作为投资的对象, 以争取获得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6、 汇率避险策略 紧密跟踪汇率动向,通过对各国/ 地区的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市场环 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汇率走势的因素进行深 入分析, 并结合相关外汇研究机构的 成果, 判研主要汇率走势, 并适度进行外汇远期、 期货、 期权等汇率衍生品投资, 以降低外汇风险 。 7、其他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 围内, 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 可能使用到的衍生产品包含货币远 期/ 期货/ 互换、利率互 换、信用违约互换及 相 关指数等可以进行宏 观 和微观风险 对冲的工具。 衍生品投资的策略包括利用指数衍生品, 降低基金的市场整体风险 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品, 当 这些交易所没有本基金需要的衍生产品时, 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 采用场外交易市场(OTC )买卖衍生产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美 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 (a )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值 ( 同一 家公 司在 境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 家公司在境 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b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c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d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e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l )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 进行限制; (4 )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境 外投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 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 (b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 值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 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 家公司在境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内和 境外 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 (c )本 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 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 谅解 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 以 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 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 (e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 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 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g )为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等 临时用 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h )本 基金不 得购买 证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 行该证券 的机构 或其管 理层。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 同一机构 10% 以 上 具有 投 票 权 的 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境内投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境内投资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境外投资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 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 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始 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 金投资 于远期 合约、互 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衍生 品,应 当符合 以下 要 求: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中 资商业 银行除 外)应当 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对 交易进 行估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 本基金可以参与 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应 当采取 市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低 于已借 出证券 市值的 102%。 (3 )借 方应当 在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证 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于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正 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借贷交 易中发生 的任何 损失负 相应责 任。 5、 基金 可以根 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 境外 正回 购交易、 逆回购 交易, 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除 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出 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期 内及时 向本基 金支付售 出证券 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 正回购 交易、逆 回购交 易中发 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 参与境外 证券 借贷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有已 借出而 未归还 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 回购证券 总市值 均不得 超过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比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95% × 巴 克 莱 资 本 美 国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收 益 率 +5% ×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 美元 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 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选择本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95% × 巴 克 莱 资 本 美 国 综 合 债券 指 数 收 益 率 +5% ×商业 银行税后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 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及 时 公 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预期的 风险水 平和预 期收益都 要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 品种。 本基金 可投资于境外证券 , 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 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第 五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3、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 期 31-32 层 4、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 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朱学华先 生,大 专学历 。历任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书记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 ,博 士研究 生 学历,14 年证 券、基 金从业经 验。 曾任上 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上海 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起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祖新先 生,研 究生学 历。历任 上海市 经济委 员会信息 中心副 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 云南省、 吉林省、 成 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先 生,研 究生学 历,教授 。现任 上海国 家会计学 院学术 委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合规总监,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 科长, 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章卫进先 生,大 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 上海市 有色金属 总公司 财务处 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 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经理, 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 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 生,大 专学历 。历任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党 委书记 、副董 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 童威先生 ,博 士研究 生 学历,14 年证 券、基 金从业经 验。 曾任上 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上海 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自 2015 年 7 月起 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国富先 生, 博士研 究 生学历,28 年 经济、 金融从业 经验 。曾任 上 海财经 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 海信虹 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上海新鑫 投资有 限公司 财务总监、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薛珍女士 ,研 究生学 历 ,15 年证 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 华东政 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圻涵, 博士研究生,11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历, 持有基金从业执业证书。 2004 年 6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于研究发展部、战略策划部工 作, 担任行业研究员和产品经理职务。 目前任职于全球投资部, 担任基金经理职 务。2010 年 9 月起担 任华安香港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5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起 担任 华安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3、基金 管理人 采取集 体投资决 策制度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18 人(含香港公司 ) ,其中 55.7% 具 有 硕士 及 以上学 位 ,84% 以 上 具有 三年 证 券 业或 五年 金 融业从 业 经 历 ,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 营 销、 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包括公 司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构 和全体人 员,并 涵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 事会: 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 控制系 统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 事会: 监事会 依照公司 法和公 司章程 对公司经 营管理 活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 察 长: 督察长 对董事会 直接负 责。对 公司的日 常经营 管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 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会 是为加 强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 规监察 稽核部 :合规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对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 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务制 度、资 料档案 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 )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制 度、信息 披露制 度、监 察稽核制 度、信 息技术 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 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 计账务的 组织和 处理制 度。运用 会计核 算与账 务系统, 准确计 算基金 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 实现信 息的沟 通,有效 地达成 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上 而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6】138 号文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 投资者公开发售。 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现钞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钞份额, 以美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汇份 额 。 各类基金份额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人民币、 美元)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相应类别份额) 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5 亿元(不含募 集期利息 ,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 ) ,规模控制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 外证券投资额度 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 基金的申购。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 金额总额 本基金 以人民币和美元发售, 最低募集金额 为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 其 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并与人民币份 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七、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八、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请 投资人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原则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 )投 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全额缴 款。若 资金未 全额到 账则认购不成立,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 购须使用人民币, 美元份额的认购须使用美元。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业务 办理规则可能不尽相同, 投资者在办理业务前应查阅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并参 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3 )以 人民币 认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为 人民币 份额, 以 美元认 购的基 金份额 登记为美元份额 ; (4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 )销 售机构 (包括 直销机构 的直销 中心、 网上直销 交易系 统和 非 基金管 理人以外的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点) 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网点 确实收 到了认购 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 认购资金及经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 息将退还投资者。 对部分确认失败的认购申请, 仅将确 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 (本金) 退还投资者, 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 息不予退还, 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 (包含认购失败部分 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美元认购的投资者需注意,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 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并以此计算投资者最终 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 由于美元发售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 投资者需自行承 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4、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含认购 费,下同)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本基 金 美元份额 认购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 美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为 1 美 元。 各销售 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 购金额限制。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 理, 不可以撤销。 本基 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 限制。 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 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 2、 认购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 认购时需交纳前端 认购费, 其中人民币份额的 认购 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美元份额的 认购费用以美元支付。 本基金将对人民币份 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 认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认购本基金 A 类 人民币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 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 认购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 认购费 率如下所示: 认购金额(M,单位:元 )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万 ≤M<300万 0.40% 300万 ≤M<500万 0.20%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A 类美元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认购金额(M ,单位:美元 ) 认购费率 M<20万 0.60% 20万 ≤M<60万 0.40% 60万≤M<100万 0.2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2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目前只有人民币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3 )认 购费用 在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1+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 认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固定认 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A 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 A 类人民币 基 金份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②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 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 费用=认购 金额× A 类美元基金份额认购 费率/ (1+A 类美元基金份额 认购 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 费用 =A 类美元固定认购费金额)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净认购 金额=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 份额=净认购 金额/A 类美元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 利息/A 类美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A 类美元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A 类人民币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募集期最后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A 类美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美元份额的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C 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 例 1: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 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0 ×0.60%/ (1+0.60% )=596.42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596.42=99,403.58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 =99,403.58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403.58+50.00=99,453.58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A 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99,453.58 份。 例 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在募集期内 投资 30 万美元认购 A 类美元 基金份额 ,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40% , 假设认 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 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6.3002 , 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认购 费用=300,000 ×0.40%/ (1+0.40% )=1,195.22 美元 净认购 金额=300,000-1,195.22=298,804.78 美元 A 类美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6.3002=0.1587 美元 认购份额=298,804.78/0.1587=1,882,827.85 份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587=630.12 份 认购份额总额=1,882,827.85+630.12=1,883,457.97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30 万美 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美元 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 A 类 美元 基金份额为 1,883,457.97 份。 例 3: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在募集期内 投资 10 万元认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对应费率为 0,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 认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50)/1.00=100,050.00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 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 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则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 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 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 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以 确 定 募 集 是 否 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相应币 种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 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直接终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 币 份额和美元份额。人 民 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 并 进行 申购、 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 赎回。 以其他 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 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暂停申购、 赎回 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对 应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基 金份额 分为多 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 购费率或 销售服 务费率 ,各类 别份额可采用多币种销售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6、 “分币种申购、 赎回” 原则, 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 赎回人民 币份额获得人民币, 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 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 其他外 币份额依此类推 ; 7、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 包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 项。 如遇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 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 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 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基 金 合 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3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 机构柜 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 非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 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非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销售 机构首次申 购美元现钞/现汇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人民币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民币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00 元;直销机构 暂不开通投 资者外币申购业务以及 美元现汇、 美元现钞申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 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率 (1 )A 类基金份额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其中人民币份额的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用以美元支付。 本基金将对人 民币份 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申购费率及金额分档标准。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 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 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单位:元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万 ≤M<300万 0.50% 300万 ≤M<500万 0.30% M≥500 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 A 类美元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单位:美元 ) 申购费率 M<20万 0.80% 20万 ≤M<60万 0.50% 60万≤M<100万 0.30% M≥100万 每笔200美元 (2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目前只有人民币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年 1.00% 1年≤Y <2年 0.50% Y≥2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730 天 (2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持有天数 (Y) 赎回费率 Y<30天 0.50% Y≥30天 0 (3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采用分币种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人民币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1+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 美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A 类美元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1+A 类美元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美元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 A 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T 日中国人民银 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资产。 例 4: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 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 对应费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0.80%/(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97,740.25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7,740.25 份 A 类人民币 基金 份额 。 例 5: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30 万美元申购 A 类美元基金 份额, 对应费率为 0.5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美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 0.2150 美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300,000 ×0.50%/(1+0.50%)=1,492.54 美元 净申购金额=300,000-1,492.54=298,507.46 美元 申购份额=298,507.46/0.2150=1,388,406.79 份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30 万美 元申 购 A 类美元基金份额 ,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0.2150 美元, 则可得到 1,388,406.79 份A 类美 元基金 份额 。 例 6: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 率为0.80%,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98,522.17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98,522.17 份C 类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 赎回金额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1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赎回当日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 A 类美元基金份额×赎回当日 A 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 )当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 C 类基金份额×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人 持有 10 万份 A 类人民币基金 份额,持有六个月 后赎回,赎 回费率为1.0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1.00%=1,015.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1,015.00=100,485.0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 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六个月 后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5.00 元。 例 8:某投资人 持有 10 万份 A 类美元基金份额 ,持有一年六个月 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美元 基金份额净值是 0.2150 美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0.2150=21,500.00 美元 赎回费用=21,500.00×0.50%=107.50 美元 赎回金额=21,500.00-107.50=21,392.50 美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 A 类美元基金份额,持有一年六个月 后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美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0.2150 美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21,392.50 美元。 例 9: 某投资人 持有10 万份C 类基金份额 , 持有15 天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 =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50%=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15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各类别基金 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T+1 日计算,并 在 T+2 日内 公告。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 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算的美元金额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 根据基 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实际情况需要,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某一类币种份额或多 类币种份额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基金 投资的 主要市 场正常或 非正常 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 5、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 外汇市 场的公众 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 6、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数量 达到了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上限 ,或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 外 管 局 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 券投资额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9、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10、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5、6、7、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某一类份额或多 类份额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市场正常 或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 5、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 外汇市 场的公众 节假日 ,并可 能影响 本基金正常估值时 ; 6、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7、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美 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该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该 币 种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该币种基金份 额的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该币种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该 币种 基金份额数占当日该 币种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该 币种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 该币种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估值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 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机构 、 境 外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 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 以银行身份持有, 现金存入 资金账户时构成 境外托管 人 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 算财 产外。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互抵销。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 、 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并保管基金财产。 除非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对境 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 证券 、 期货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 承担责任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T+2 日内披露 。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 法 规 持 有 的 其 它 资 产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债券估值方法 : (1 )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 (2 )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照主 要做市 商或其 他权威价 格提供 机构的 报价进 行估值; 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 (1 )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价估 值,如 成本价 不能反映 公允价 值,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 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6、 基金估值方法 : (1 )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值日 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 )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公开 信息取 得,参 照最近一 个交易 日可取 得的 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 或流通受限、 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 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 )人 民币对 主要外 汇的汇率 应当以 中国人 民银行或 其授权 机构最 新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 (2 )其 他货币 与人民 币的汇率 则以估 值日伦 敦时间下 午四点 (或能 够取到 的 离 下 午 四 点 最 近 时 点 ) 由 彭 博 信 息(Bloomberg) 提 供 的 其 他 币 种 与 美 元 的 中 间 价套算。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 本基金 托管银行中国银行或境外托管人 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9、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 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 税务的申报、 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 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0、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9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款第 1-7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 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人民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当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 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相关交易 市场 、 外汇市 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 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 人民币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 美元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美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计算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其他 原因导 致基金 实际交纳 税金与 基金按 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 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 投资涉 及不同 市场及时 区 ,由 于时差 、通讯或 其他非 可控的 客观原 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相关交 易所 、 外汇市场 及登记 结算公 司 、数 据服务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 汇 兑 损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在符合有关基金 收益分配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各类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对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 则某一币种的份额相应的以该币种进行现金分红; 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 则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 红利派发 日 (具 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 对于外币份额, 由于汇率因素影响, 存 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以其认购或申购时的币种计价, 每类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 币种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规定、且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 金 收 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基金 收益分 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除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 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9、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 10、 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 11 、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2、 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 外 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 13、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的 、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 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上述 除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 制度执 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 并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参 考国际 会计准则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美元份额以美元 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 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 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 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 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 并保持一 致性。 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 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 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 将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在 每个开 放 日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 在基金管 理人 网站披 露 开放日 的美元折算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若投资境外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 作日内 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变更份 额类别设置; 27、 开通多币种申购、赎回业务 ; 28、 选择或更换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本基金若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相关交易 所、外 汇市场 遇法定节 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 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4、 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九、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少于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 ( 美元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 行、证 券、基 金、信托 从业经 验,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或 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375 只,QDII 基金 2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 行风险控 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 作、稳 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 设定及 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 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 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4 年,中 国 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第 十七 部分


境 外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花园道 1 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3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1 日正式重组为中 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 其控股公 司-中 银香港( 控股)有 限公司 ( “中 银香港( 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并于2002 年7 月25 日开 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入为 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 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 2014 年 12 月月底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 21,893 亿 港元,资本总额超过 1,815.7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 17.51%。中银香港的财务 实力及双A 级信用评级, 可以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 中银香港(控股)最新 信评如下(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穆 迪投 资服 务 标 准普 尔 惠 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 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 拥有最庞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大分行网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 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 及工商客 户提供 一站式 的证券托 管服务 。对于 服务国内 企业及 机构性 客户(包括 各类 QDII 及其各类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 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 只券商类 QDII 集 成 计 划 之 境 外 托 管 行 , 另 于 2010 年 服 务 市 场 首 宗 的 跨 境 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 人 民 币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RQFII)的领域


=> 成为 此 类人 民 币产 品 的最大 服 务 商














在 离 岸 人民 币 CNH 公 募 基金的 领 域





=> 成为 市 场上 首 家服 务 商(2010 年 8 月)














=> 目前 亦 为最 大 的服 务 商 在 港 上 市的 交 易所 买 卖基 金(ETF)








=> 中资 发 行商 的 最大 服 务商之 一 在 离 岸 私募 基 金的 领 域








=> 新募 长 仓基 金 的最 大 服务商 之 一 在 非 上 市的 股 权/ 债 权 投资领 域





=> 香港 少 有的 服 务商 之 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 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 业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荣获 「亚洲投资人杂志」 颁发奖项的中资托管行(2012 年服务提供者奖项「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奖」)。














































































































































































































在 2013 年5 月份, 中银香港更进一步, 荣获 「财资杂志」 颁发 「最 佳 QFII 托管行奖」, 实在是对中银香港服务能力的最佳说明。 截至2014 年12 日31 日止,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超过7,353.28 亿 港元。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 八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 D 座504 单元 电话: (020)38082891


传真: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2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均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同时代销人民币份额 A 类(002391) 、C 类(002393)与美元现汇份额 A 类 (002392 )的代销机构如下: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同时 代销人民币份额 A 类(002391)与 C 类(002393)的代销机构如下 :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传真:020-873107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2)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4)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东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 www.swhysc.com


(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网址:www.wlzq.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8)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 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36)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39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注册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zq.cn (4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44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45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46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jjmmw.com www.zlfund.cn (4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4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https://t.jrj.com/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50)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电话:021-22267987 传真号码:021-22268089 网址: www.dtfunds.com/


(5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3)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网站:www.yingmi.cn (5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 )其他基金销售 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边卓群 经办会计师:边卓群、蒋燕华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投资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7X24 小 时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的 “在线客服 ”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 电子对账单及咨询服务等各类 信息服务。 五、 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原则 上在受理 投诉后1个工 作日内回 复;对 于不能 及时回复的 投诉,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在3个工 作日内 给予答 复。对于 非工作 日提出 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 复。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六、 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可向个人投资 者 和机构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1、基础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 金转换、基金赎回、代销份额托管转入、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 定期定 额、定 期不定额 、组合 定投交 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 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 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 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 商银行、 浦发银行、 民 生银行、 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 天 天盈、通联支付、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 和 “页面支付 模式 ”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下表所示: 结 算银 行 银 行直连 第 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 联通 天 天盈 通 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 智 能 手 机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 ” )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 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 易功能 自 动扣款模 式 页 面支付模 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 -


-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认购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 转


- 利增利 支持


-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 示 该 平 台 下 的 对 应 支 付 模 式 支 持 该 功 能 的 所 有 类型交易; 2. “ 转” 表示该平台下的 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 赎” 表示该平台下的 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 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 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基 金管理人 提供账 户信息 修改、风 险测评 、密码 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基金 管理人 提供对 账单定制 服务, 以及其 他电子 服务的定制: 交易确认短信、 交易确认E-mail 、 电子交易委托短信、 电子交易账 户变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电 子查询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 对于 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不同平台所支 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 询功能 电 子直销 投 资者 代 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同济联合广场B 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 第6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住 所。 三、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第 一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 开通 人民币、 美 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 赎回等方面 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委 托境外 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 证券的 ,应当严 格履行 受信责 任,并 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6 )与 境外证 券服务 机构之间 的证券 交易和 研究服务 安排, 应当严 格按照 《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7 )进 行境外 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 地监管 机构、交 易所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8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9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0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5)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7)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20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2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7)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托管人 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资 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12) 第(11 ) 项所述 资料外,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3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 可以委托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条件 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 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 ; (24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 根据相关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 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境外托管人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 或基金托管人 ,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7 )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 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8)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外管局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 务。 第 二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承 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 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 基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 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或增设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类别 、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 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 ; (8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 告 载 明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 三部 分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以 及基 金财产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60 个工作日少于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 ( 美元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四部 分


争 议解 决 方式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五部 分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附 件二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从 事 同业 拆借; 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 外汇担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和 代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证 券;买 卖和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3 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内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依 法上市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 现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内金融工具 。 针对境外投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 全球存托凭 证和美国存 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 证; 银行存款、 可转让 存单、 商业票据、 回购 协议、 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允 许的、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 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 远期合约、 互换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 期权、 期 货等 金融衍 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境外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 美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4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 制。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美元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3) 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 a ) 本基 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 同 一家 公司 在境 内和 境外 同 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 和 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c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d)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e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5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 )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的总量; k)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l )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进行限制;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 中 境外 投资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 b) 本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其市值 (同一家 公司在 境内和 境外同 时上市的 ,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 和 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 合并计算) ; c ) 本基 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 解备 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 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 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 e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但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 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 20%;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6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境内投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从其规定。针对境外投资部分,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建 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对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中 实际可 以监控事 项约定 的基金 投资的 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本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7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及本 协议的 规定, 应当 视情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8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另有规 定,不 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或委托 境外托管 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产安 全保管 和办理 与基金财 产过户 有关的 手续等 职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 区域内的证券登记、 清算机构、 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 根据当地市场惯例 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6、现金 账户中 的现金 由基金托 管人或 其 境外 托管人 以 银行身 份持有 ,现金 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 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 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7、 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 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基金 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9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3 、 本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资金结 算 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账 户所在国 或地区 监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 境外托管人 处, 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 、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 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 投资 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 的合 同复印件 ,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以及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人民 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美元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估值日 对 基金财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 估值日 计算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1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人民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当美元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 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应在发现 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追溯处理;当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相关交易所 、 外汇市场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 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处 理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3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华安全球 美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4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