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丰泰债券(002445)

兴业丰泰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兴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 示 1 、 兴业丰泰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获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5 】2867 号文 准予募集注 册。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 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兴业基金” ) , 基金托管人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招商 银行” )。 4、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 本基金自 2016 年2 月22 日至 2016 年2 月23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 金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公 司 也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为本公司的 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 资 人 欲 购 买 本 基 金 , 需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投 资 人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 8、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通 过基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投 资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认购金额。 9、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使合法权利。 10 、 本 公 告 仅 对 “ 兴业丰泰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 兴业 丰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详 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2 月 19 日刊登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上的《兴业丰泰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11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站(www.cib-fund.com.cn)。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 表格和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2、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61 )咨询购 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根 本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对 是 否 投 资 本 基 金 做 出 独 立 决 策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本基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险、管 理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低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及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最 大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投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 它 影 响 债 券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失。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基金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一、 本次基金 份额发售基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 兴业丰泰债券 (基金代码:002445)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5、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7、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 资产配置,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8、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 预 期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及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9、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咨询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二、 基金 份 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 为 2016 年 2 月 22 日至 2016 年 2 月 23 日。本公司 根 据 认 购 的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募 集 时 间 , 具 体 安 排 另 行 公 告 , 但 整 个 募集 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 认购 人数不少 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兴业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机构 进 行 公 开 发 售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认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具 体如下: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 中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00=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9,950.36 份基金份额。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在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进 行 认 购 时 , 投 资 人 以 金 额 申 请 , 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投资 者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每笔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1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高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本 基 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或 累 计认购金额。 7、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 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则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个 人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一)本公司 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武警证等)及复印件 ; (2) 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 , 提供复印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 (5)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6)承诺函 注 : 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 算 账 户 ,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个 人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 (3)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武警 证等)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其中 , 基金名称:兴业 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445


(2)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4) 直销机构 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 个人投资者请勿 混用。 四、 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 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 料: (1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签 章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 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 ) 基 金 业 务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负 责 人 章); (9)印鉴卡; (10)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承诺函(加盖公章); (12 ) 《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 公 募 机 构 版 ) 。 注:其 中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 退 款 的 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4)机构投资者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 5)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 构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前 应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汇 入 本 公 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6)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其中, 基金名称: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002445 (2)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本 公 司 将 为 开 户 成 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机构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 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 直销机 构 查 询 认 购 接 受 结 果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 认 购 确 认 结 果 可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到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查 询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五、 清 算与 交割 1、 有效认购款项在 基金合同生效前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及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录为准。 2、本基金登记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 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 投资人通过 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在认购结束 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投 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的 验资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 次募 集有关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联系人:郭玲燕 2、基金托管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084 联系人: 张燕 3、直销机构


名称: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4、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 金晨 5、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40 层


办公场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99 号 上 海 环 贸 广 场 写 字 楼 一 期 16-18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021-24126017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 傅轶 经办律师: 傅轶、张明远 6、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 陶监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