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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160106)

南方高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6 年01 月 13 日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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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理 人 .................................................................................................................................. 9 
§4 基金托管 人 ................................................................................................................................ 18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0 
§6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52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60 
§8 基金的投 资 ................................................................................................................................ 62 
§9 基金的财 产 ................................................................................................................................ 70 
§ 10 基金资产 估值 .......................................................................................................................... 71 
§ 11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 75 
§ 12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76 
§ 13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8 
§ 14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79 
§ 15 风险揭示 .................................................................................................................................. 82 
§ 16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 17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86 
§ 18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 19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 103 
§ 20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6 
§ 21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9 
§ 22 备查文件 ................................................................................................................................ 110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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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南方高增长基金” 或 “南方高增长” 或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 年 5 月 13 日证监基金字[2005]82 号文 批准发起设立,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7 月13 日 生效。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1 月1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31 日( 未经审计)。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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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和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2004 年6 月11 日中国证监 会发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2004 年8 月17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8 月17 日施 行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以及《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 南 方 高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 南 方 高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托管协议: 指 《 南 方 高 增 长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本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会员单位: 指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人 、 机 构 投 资 人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人 和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设 立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第 八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 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超 过 核 准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发售: 指场外认 购 和场内认 购 ; 场外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场内认购 :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 额 的行为; 日常交易 : 指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 易;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销售机构向 基金管理 人 提出申请 购 买本基金 份 额的行为 ;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场内 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 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任 何 事 件 和 因 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 成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董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 管理专业, 获博士学位, 中 国 籍。1994 年 8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 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 姜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 国 籍。1994 年12 月加入华 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 历任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 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 理、 投资银行一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党委委员、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 ,董事,中 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 工作从业经 历 。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曾先后担任中国 政法大学中国法 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等职。 2004 年 10 月 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职务。 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 董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 事务所、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 历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投融资、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 外贸易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 (深圳)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 任厦门大 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 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负责人,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 总裁,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 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201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担任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 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 会 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 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现 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 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 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 江苏 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 曾任职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查科) , 香港 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 及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 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 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香港汇 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证券从业 经历,中国 籍 。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等机构, 先后担任干部、 经理、 副主任等工作。 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 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 独立 董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 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 现任北京市 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 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联 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 成员 舒本娥女士 ,监事,15 年的证券行 业从业经历 。毕业于杭 州电子工业 学院会计专 业 , 获学士学位, 中国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 。1998 年 10 月加 入华泰证券, 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瑞通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2 深圳市建设 集团、深圳 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工 作,2004 年 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 司成立 至 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融资、 股权管理、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 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 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局、 财委,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 副经理, 自 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 经理。 林 红 珍 女 士, 监 事 , 投 资 经 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 位, 后 参 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研 究 生 进 修 班, 中国籍。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 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 副总监、稽 核审计部副 总监、风险 管理部副总 经理(主持 工作)、 兴 业证券风 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苏民先生, 职工监 事, 博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 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顾问,2010 年1 月加入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 徐超先生, 职工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担任建设银 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中 心副经理,2000 年10 月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理、 副 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12 月加 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3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 专户 理财部 副 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南方东英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 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 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吕一凡 ;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2 月,谈建强 ;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4 月,谈建强 、张原;2013 年4 月至今 ,张原。 张原先生,美国密歇根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 年 4 月加入南 方基金, 曾担任南方基金研究部机械及电力设备行业高级研究员, 南方高增及南方隆元基金 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 至今,任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南方 500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4 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至 今,任南方绩优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任南方高增基金经 理;2015 年12 月至今, 任南方成份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 事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投资部总监 陈键先生,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 刘治平先生。 3.2.6 上述人 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 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 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 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5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 证券;


2 、向他 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6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 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 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 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7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 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 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 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 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程序性风险管 理 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 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8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一对多 、一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 构、券 商 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18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390 只, QDII 基金 28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 控审阅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9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银 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场外销 售机构 5.1.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1.2. 代 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表 人 :刘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 天、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朝阳门 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董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2 11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柳澍 、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5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3 16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7 东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莞 城 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 卢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8 华夏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9 宁波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宁波市鄞 州 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20 浙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 :沈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1 重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渝 中 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 :甘为民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4 22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齐 市 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余 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广 州 大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广 州 大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姚建军 联系人: 唐 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5 河北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 石家庄市 平 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 :乔志强 联系人: 郑 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6 江苏江南 农 村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 常州市天 宁 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 人 :陆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5 27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刘 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8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省泉 州 市丰泽区 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 :傅子能


联系人: 王 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412411870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29 渣打银行 ( 中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201 号 渣打银行 大 厦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3 楼 法定代表 人 :林清德 联系人: 郑 毓栋 电话:021-50163988 传真:021-58205487 客服电话 :8008208088 网址: 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cn 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7 7 海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 : 广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 、05、11 、12、13、15 、 16、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29 16 申万宏源 西 部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 市天心区 湘 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俊波 联系人: 吴 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 人 :许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0 21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 京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祝献忠 基金业务 联 系人:李 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1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西 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四 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话 :021-53686888 客户服务 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2 31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4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石静 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藏自治 区 拉萨市柳 梧 新区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 : 陈永健 联系人: 曲 浩元 联系电话 :0755-82707988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 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歩国旬 联系人: 陈 秀丛 联系电话 :025-52310550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4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竹子林 四 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 :黄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5 46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 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7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西省桂 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竹 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表 人 :何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市郑 东 新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 陀 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姚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国统一 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徽省 内 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7 55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6 中国国际 金 融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杭 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501、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8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 网站 :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淀 区 北三环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39 64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6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67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浩特 市 赛罕区敕 勒 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 :庞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0 69 华龙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0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日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 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2 英大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 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中 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 :吴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1 73 大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 连 市沙河口 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 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市沙 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红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75 联讯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惠 州 市惠城区 江 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 播 电视新闻 中 心三、四 楼 法定代表 人 :徐刚 联系人: 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2 77 开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市高 新 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刚 联系人: 黄 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8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珠市口 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丁奇文 联系人: 邱 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3 81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刘晓亚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天风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东湖新 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 汉 市武昌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 人 : 余磊 联系人: 崔 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3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4 深圳众禄 金 融控股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5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4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滨 江 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7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8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王 琳,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5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 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1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望京浦 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 :李招弟 联系人: 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92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张 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宜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6 94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 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5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96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道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圳市新 兰 德证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华强北 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8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7 法定代表 人 :梁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9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圳 产 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0 北京创金 启 富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1 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 服务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上海联泰 资 产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 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 人 :燕斌 联系人: 汤 蕾 电话:021-51507071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8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103 北京增财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04 上海利得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宝山 区 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沈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5 上海汇付 金 融服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 冯修敏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6 中信建投 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 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万 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49 107 上海陆金 所 资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8 中信期货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9 珠海盈米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珠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 珠 区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 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 :肖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0 深圳富济 财 富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高新南 七 道 12 号 惠恒集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0 111 上海凯 石 财 富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黄 浦 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 陈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12 大泰金石 投 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 邺 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 号 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长 宁 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13 济安财富 ( 北京) 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 人 : 杨健 联系人: 付 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4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1.2 场内销 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以交易所网站刊载内容为准。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1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2 §6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6.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6.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 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从 2005 年9 月21 日起开始办理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业务。 6.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 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 束 后 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 新 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6.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3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基 金 投 资 人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资人申购本 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人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6.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1 、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 及赎回的最 低份额,详 见发售公告 的 规 定。 2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6 申 购 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本基金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 1 、前端收费 : 本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不高于 1.5% ,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根据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 万 1.5% 10 万≤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1000 元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为 0.5% , 根据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增加 而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 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6 个月 0.5% 6 个月≤T <12 个月 0.4% 12 个月≤T <24 个月 0.2% T ≥24 个月 0 本基金场内的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2 、后端收费 : 本基金后端 申购费率不 高于 2.0% ,随持有时间 的增加而递 减;即持有 时间越长, 所 适 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对应的 申购金额。 持有期限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一年以内 2.0% 0.5% 满一年不满二年 1.5% 0.4% 满二年不满三年 1.2% 0.3% 满三年不满四年 0.8% 0.2% 满四年不满五年 0.4% 0.1% 满五年以上 0 0 3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 6.7 申 购 份额 与 赎 回 金额 的 计 算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5 1 、前端收费 :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 元申购南方高增长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净值(NA V ) 1.0168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2% )= 98,814.23 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8 = 97,181.58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 某投资者持有1 万份 南方高增长基金,持有三个月赎回,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 份 基金份额净值(NA V ) 1.0568 元 赎回费用 10,000 ×1.0568 ×0.5% =52.84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568 –52.84 = 10,515.16元 2 、后端收费 : 计 算 公 式 为 : 后 端 申 购 费= ∑ 〔 当 初 购 买 本 次 赎 回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1+ 该部分赎 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该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 例:某日 A 投资者、B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 元和 1,000,000 元,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三年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净值为 1.8 元。 则在前端收费和后 端收费模式下,各相关费用分别为: 项目 前端收费 后端收费 A 申购 B 申购 A 申购 B 申购 申购金额(a )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申购份额(b =a/(1+ 前端 费率 ①)/1.1) 8,956.56 900,982.07 9,090.91 909,090.91 赎回总金额 (c =b ×1.8 ) 16,121.81 1,621,767.73 16,363.64 1,636,363.64 申购费率(d ) 1.50% 0.90% 0.80% 0.80%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6 申购费用 (e =a- a/(1+d) ) 147.78








8,919.72


79.37








7,936.51


赎回费率(f) 0 0 0.20% 0.20% 赎回费用(g =c ×f ) 0 0 32.73








3,272.73


净赎回金额( 前端:h = c-g ,后端:h =c-e-g) 16,121.81 1,621,767.73 16,251.54 1,625,154.40 注:①采取后端收费时,前端费率为 0 。 3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下一工作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 相 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8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登 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 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 的 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申 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赎 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 最 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6.9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7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兑 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 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方式, 在 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 4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开放 日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6.10 暂 停申 购 与 赎 回的 情 形 和 处理 方 式 1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某 笔申购申请 会影响到其 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可拒绝 该 笔 申购申请,并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投资者。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 、在如下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 )发生巨额 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发生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 需 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 申请。 4 、暂停基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将 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 刊 和 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净值。 6.11 场 内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6.12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本 基 金 已 于 2008 年 3 月 14 日起开通 与南方自主 TA 基金(即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 放式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6.13 基 金的 转 托 管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59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席 位)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 登记是指持 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0 §7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 赎回、 转换两种方式。 本章是有关基金上市交 易的相关规定。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05 年9 月2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后续修订的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后续修订的相关 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 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 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 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1 (1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 同终止;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2 §8 基金的投资 8.1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 下, 以具有高成长性的 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8.2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 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股 票(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为 60% -95% ,并以具 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 、未来 2 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且 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 5%的 公司。 2 、面临重大 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8.3 投 资 理念 本基金在秉承公司一贯投资理念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理念进行投资: 积极投资原则: 中国的证券市场, 尤其是股票和可转债市场是一个非有效市场, 通过挖 掘增长潜力被市场低估的股票,积极投资,是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的。 相对价值原则: 通过对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货币市场的分析, 也通过对上市公司的 定 性和定量研究,是可以在市场之间和市场内部寻求低估的投资品种,获取相对价值的。 研究为本原则: 我们坚信, 基本面研究创造价值。 具有前瞻性的基本面研究, 有助于 挖 掘投资品种内在价值,同时规避道德和信用风险。 8.4 投 资 策略 作为以高增长为 目标的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在股票和可转债的投资中, 采用 “自下而上” 的策略进行投资决策, 以寻求超额收益。 本基金选股主要依据南方基金公司建立的 “南方高 成长评价体系” , 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选择未来 2 年预 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 GDP 增长率 3 倍, 且根据该体系, 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 投资价值排 名前 5%的公司,或者是 面临重大的 发展机遇, 具备超常规 增长潜力的 公司为主 要投资对象,这类股票占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3 8.5 投 资 决策 依 据 和 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 规定。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 的 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 )团队投 资方式。本 基金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通 过投资研究 全体人员的 共 同 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是公 司投资的最 高决策机构 ,决定基金 的 主 要投资原则,确立基 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 )团队投 资与投资决 策制定:在 遵守投资决 策委员会制 定的投资原 则前提下, 通 过 投资研究全 体人员的团 队投资、分 工协作,由 基金经理具 体执行投资 计划:1 )、 依据整体 投资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 股市政策、 市场趋势的判断, 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 提 出本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建议,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围内, 最终决定基金的 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2) 、 依据整体 投资研究团队对各行业的具体分析与股票备选名单, 结 合基金合同、 投资制度的要求,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及批准的范 围内, 制定基金的个股投 资方案。 (3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管理部门 对公司旗下 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进 行监测和评 估 , 并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4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8.6 投 资 限制 1 、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4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 组合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10% ; 3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总 资 产,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5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比例的限制; 6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禁止 行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 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8.7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综指,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上证国债指数。作为混合型基金,本 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基金整体业绩基准=上证综指×90 %+上证国债指数×10 % 8.8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 8.9 投 资 组合 比 例 调 整 本基金的建仓期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 具体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最长不超过法律法 规的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10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5 基金管理人应遵循不谋求对上市公司控股和直接管理, 有利于基金资产安全和增值的原 则,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11 基 金融 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8.12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79,541,968.95 85.28 其中:股票


2,079,541,968.95 85.2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130,000.00 4.11 其中:债券


100,130,000.00 4.11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5,511,894.17 10.48 8 其他资产


3,265,943.96 0.13 9 合计





2,438,449,807.0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6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7,909,733.93 42.2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92,978,871.56 8.08 F 批发和零售业 80,000,138.08 3.3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996,194.04 3.0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8,630,376.75 8.74 J 金融业 69,660,000.00 2.92 K 房地产业 243,366,731.33 10.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0,206,391.76 2.9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756,930.22 1.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8,036,601.28 4.11 S 综合 - - 合计 2,079,541,968.95 87.08





3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547 春兴精工 9,000,092 119,521,221.76 5.00 2 601668 中国建筑 18,000,080 114,120,507.20 4.78 3 001979 招商蛇口 5,014,210 104,596,420.60 4.38 4 601801 皖新传媒 2,999,896 98,036,601.28 4.11 5 002124 天邦股份 3,000,047 81,541,277.46 3.41 6 600030 中信证券 3,600,000 69,660,000.00 2.92 7 000687 华讯方舟 2,550,042 68,902,134.84 2.89 8 300202 聚龙股份 2,000,067 64,382,156.73 2.70 9 002494 华斯股份 2,400,025 63,600,662.50 2.66 10 600592 龙溪股份 3,800,075 62,739,238.25 2.63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7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130,000.00 4.1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130,000.00 4.1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130,000.00 4.19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15 15 国开 15 1,000,000 100,130,000.00 4.19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8 11.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 中信证券 (600030 ) 外, 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根据2015 年11月26 日 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股票代码:600030)《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中信证券于2015 年11 月26 日 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 《调查通知书》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 号) 。 因公司 涉嫌违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 行立 案调查。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1.3 其 他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6,508.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29,474.34 5 应收申购款 209,961.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65,943.96


11.4 报 告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13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69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7.13-2005.12.31 6.93% 0.54% 10.99% 1.00% -4.06% -0.46% 2006.1.1-2006.12.31 127.94% 1.41% 112.86% 1.22% 15.08% 0.19% 2007.1.1-2007.12.31 135.65% 2.03% 84.73% 1.98% 50.92% 0.05% 2008.1.1-2008.12.31 -56.07% 2.36% -60.81% 2.56% 4.74% -0.20% 2009.1.1-2009.12.31 55.37% 1.61% 70.56% 1.71% -15.19% -0.10% 2010.1.1-2010.12.31 12.30% 1.46% -12.51% 1.28% 24.81% 0.18% 2011.1.1-2011.12.31 -27.60% 1.17% -19.30% 1.04% -8.30% 0.13% 2012.1.1-2012.12.31 12.92% 1.12% 3.32% 0.98% 9.60% 0.14% 2013.1.1-2013.12.31 18.16% 1.19% -5.70% 1.04% 23.86% 0.15% 2014.1.1-2014.12.31 28.90% 1.11% 47.35% 0.98% -18.45% 0.13% 2015.1.1-2015.12.31 36.64% 2.87% 9.81% 2.20% 26.83% 0.67%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649.10% 1.70% 222.30% 1.58% 426.80% 0.12%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0 §9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 和 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 、除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1 §10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2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 ,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 购权证的估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3 流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 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四位(含 第四位)内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4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 等 相关规定和要求,2008 年 9 月 17 日 , 基金管理人发布 《关于旗下基金资产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旗 下基金已持有的长 期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5 §11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 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 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照 有关规定可 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 费用等项目 后 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 分配 采用现 金方式,投 资人可选择 获取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 行 再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 、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 年度基金已 实现净收益 的 50% 。成立不满三个 月 , 收益可不分配。 8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二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6 §12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7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8 §13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 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 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 国 证 监会及其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后在 2 日内 公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79 §14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 基金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括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 、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0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四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代销机构;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1 20 、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澄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住 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 本基金同时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后续修订 中有 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2 §15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 。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 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 接 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9 、波动性风 险。波动性 风险主要存 在于可转债 投资中,表 现为可转债 的价格受到 其 对 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 相对应股票价格 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配置的风险 虽然配置将会对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的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 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三)上市交易的风险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3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 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中国股市波动性 较大, 在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 则使 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固 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市场流动性较低, 从而在买卖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这些都构成基金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4 §16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 )提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 4 )基金的收 益分配事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 )其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 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5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6 §17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 改并公布有 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 购 、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 基 金 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 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他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销机 构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销 机 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 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法 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7 关费率; 1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 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5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 和相应的技 术设施进行 基金的注册 登记或委托 其他机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6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帐, 进行证 券投资;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 文 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 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8 18 ) 确保需 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公平对待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5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 ,如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 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他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89 3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10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 采取适 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取适当 、 合理的措 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 按规定 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帐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基金 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 上; 16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0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 ) 法律 、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 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1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 类别;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2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通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托 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 日; 6 、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 ,则载明具 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 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的 基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3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含 50% )。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 其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 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性 。大 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 金有 直接 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 。 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4 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 出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5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按照投资基 金法有关规 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 、 采用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认真验票, 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 )提高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率; 4 )基金的收 益分配事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 )其他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6 3 、但如因相 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 修改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 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 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 裁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7 §18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 大厦 塔楼 31 、 32 、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基 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8


3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 如基 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法》 、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 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定期 对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行 核查。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 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 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资产 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 《管 理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 管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99 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 基金 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 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 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 ,并对 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 除依 据 《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 基金资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 、除依 据《基金法》 、 《管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 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 、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 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0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可以根据当 时市场的通 行做法办理 , 而 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 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 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质押 式 回 购主协议及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 存。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并保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财产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1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 的基金托管人。该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 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双方应每 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基金财务 报表由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 成; 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 在该等期间届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开说明 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后 1 个月内公告。 年中报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 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相应的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时 ,该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和 基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2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 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金托管 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应当提 供 任何必要的协助。 六、争议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 当事人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 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3 §19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一)场外投资人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资 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查 询或打印交 易 确 认单。 2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 除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 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 账单服务。 3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手机短信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在线 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 账 单 服务。 (二)场内投资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场内投资人可在 T+ 2 个工作日 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或打 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场内投资人的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场 外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身 份 证 号 等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南方 e 站 通”,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息资 讯服务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4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 申购 、定 投、 赎回及 信息查询等 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具 体业务规则 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场内投资人可通过 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4 、自助答疑 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根据提示操作并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 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场外投资人 可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 通过“在线 客服”获得 投资顾问、 服务定制/取消、 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6 、专用客户 端下载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 如 IOS 版和安卓版等, 通过专用客 户端获得基金净值查询、 账户查询、 理财资讯、 及相关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 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 投资人 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南方基金” 或 “NF4008898899”),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等, 也可通过 “微客服” 获得投资顾问、 服务 定制/ 取消、 账户查询等 专项服务。 如绑定个人 账户,还可 享有基金交 易(仅限基 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 :基金份额净值、电 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信资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一)场外投资人 为便于投资人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人及时更新服务联系信息。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 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 子 邮箱等)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 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 通”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5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9-8899 转 人工修改 。 3 、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改申请。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或基金管 理人微信公 众号“微客 服”在线提 交 修 改申请。 (二)场内投资人 场内投资人账户资料变更请到交易网点办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场 外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顾问、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场外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南方投资理事会


本公司设立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之南方高增长基金投资理事会(简称“投资理事会”)。 投资理事会由持有人代表、 管理人代表和托管人代表组成,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一 定的监督、考评和建议的权利。投资理事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6 §20 其 他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6-01-0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7 日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01-07 关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净 值揭示异常的提示 2016-01-06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 期间调整旗下交易所场内基金开放时间的公 告 2016-01-0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指数熔断实施 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 1 月 4 日指数熔断实施期间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开放 时间的公告 2016-01-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 行基金定投、基金组合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 行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5-12-31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调整费 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12-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利得基金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2-23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12-1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泰金石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2-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凯石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 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8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7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4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12-03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11-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富济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调整通联支付申购优惠费 率的公告 2015-11-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10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调整费 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11-09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2015-11-0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 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09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11-0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泉州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04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10-1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10-1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09-23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 基金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9-1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8-26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 2015-08-25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2015-08-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08-10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8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变 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 关条款的公告 2015-08-07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 证券活动的提示 2015-08-07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8-0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建投期 货为代销机构及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风证券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公告 2015-07-3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南农村商 业银行、第一创业、大连银行、青岛银行和 包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3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7-28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7-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渣打银行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7-22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07-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付金融为 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07-2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7-18 南方基金关于电子直销平台相关业务调整费 率优惠方案的公告 2015-07-1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7-15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 提示性公告 2015-07-14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09 §21 招 募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1 号)招募 说明书(更新) 110 §22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 会批准南方高增长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南方高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南方高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4 、《南方高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 书; 6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 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