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新华战略(001294)

新华战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月)查看PDF公告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 新 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15】730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已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管理风险,资产配置 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将会面临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 状况所导致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债 券非公开发行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由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特殊性,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 书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2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1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2 九、基金的投资 ........................................................................................................ 30 十、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六、风险揭示 ........................................................................................................ 5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7




































































招募说明 书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战略新 兴产业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新 华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 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基金管理人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 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 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




































































招募说明 书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招募说明 书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 书 三、 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10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博 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 国企业管理协 会研究部 副主任、 主任, 中国企业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 理事长, 享受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 。现任 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




































































招募说明 书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 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 司 总经理(持有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股权) 。 齐靠民先生:董事,博 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行、蔚深 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司, 历 任恒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 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副主任、 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现任职于北 京东清律师事 务所。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 ,硕士, 历 任陕西省临 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 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 山西 财经学 院会计学专业 , 历任山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年证券从业 经验, 历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策 略分析师、新华钻石 品 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部副总监、新华鑫益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鑫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经理、新华灵活主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新华积极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 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基金媒体经 理 ,现任新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 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 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 理,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沈健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历任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部 高级客户 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道副总监、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渠道销售副总监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渠道业务部 部门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艳芳女士:副总经理 ,学士。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金融 管理处副 主任科员、内蒙古自治 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 部门总经理、内蒙古自 治区证券登记 公司登记存管部部门总 经理、内蒙古紫玉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 理、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裁助理兼部门 总经理、新时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吉林省股权投 资基金协会常务副会长 兼秘书长、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零 售客户部总裁助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 司深圳新华富 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薪酬从子公司领取) 。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 大 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 。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督




































































招募说明 书 察长 兼任子公司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子公司 1% 股权) 。 4、基金经理 崔建波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 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 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 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 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 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部信托高 级投资经理。现任新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基金管理部 总监、新华优选消费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趋势领航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策略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优选分红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稳 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战略新兴 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付伟先生: 西安交通大学工学硕士, 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四方继保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 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制造业与 TMT 组组长,先后负责新能源、机械、军工、汽车、通信、食 品饮料等多个行业的研 究。现任新华战略新兴 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华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 生;成员: 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总监、基金管理 部总监崔 建波 先生、固定收益部 总监于泽雨先生 、研究 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 工程部副总监 李会忠先生、基金经理贲兴振先生、姚秋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 收益;




































































招募说明 书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 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事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 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理 人 将 加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招募说明 书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但 未 事 先 向 基 金 管 理 人申 报 , 或 与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发 生 利益冲突 ;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 牟 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招募说明 书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 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 和 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 统。 ⑤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考评、晋 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 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 书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的角 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 ,调整、 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 ,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织主要是 督察 长 领导下 的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 和金融 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 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 数量分析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招募说明 书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 书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建设银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5 年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182,192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 8.81%;客户贷 款和垫款总额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客户 存款总额 136,970 亿元, 增长6.19%。 净利润1,322 亿元, 同比增长 0.97%; 营业收入 3,110 亿元, 同比增长 8.34%, 其中, 利 息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6.31%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同 比 增 长 5.76% 。 成 本 收 入 比 23.23%,同比下降 0.94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 14.70%,处于同业领先地位。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总行成立了渠道与运营管理部, 全面推进渠道整合;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点达到 1.44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达 到19,934 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4%, 客户可在转型网点享受便捷舒适的 “一站式” 服务。加快打造电子银 行的主渠道建设,有力 支持物理渠道的综合化 转型,电子银 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4.32% ,较上年末提高 6.29 个百分点;个人网




































































招募说明 书 上银行客户、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 手机银行客户分别增长 8.19% 、10.78%和11.47%; 善融商务推出精品移动平台,个人商城手机客户端“建行善融商城”正式上线。 转型重点业务快速发展 。2015 年 6 月末,累 计承销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 2,374.76 亿元, 承销金额继续保持同业第一;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新发基金托 管只数均列市场第一, 成为首批香港基金内地 销售代理人中唯一一家 银行代理人; 多模式现金池、票据池 、银联单位结算卡等战 略性产品市场份额不断 扩大,现金管 理品牌“禹道”的市场 影响力持续提升;代理 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代理中央非 税收入收缴业务客户数 保持同业第一,在同业 中首家按照财政部要求 实现 中央非税 收入收缴电子化上线试点。 “鑫存管” 证券客户 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数 3,076 万户, 管理资金总额7,417.41 亿元,均为行业第一。 2015 年上半年, 本集团 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多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 行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 《福布 斯》 杂志 2015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继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富》 杂志 2015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 29 位,较上 年上升 9 位;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 “2015 年中 国最佳银行”奖项;荣 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年度最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奖” 和“年度社会责任最佳民生金融奖”两个综合大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 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1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 部总经 理,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 贷部、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 行营业部、总 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 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




































































招募说明 书 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行 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 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 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 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并在总 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 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 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险资 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56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




































































招募说明 书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 知,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 书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 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 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招募说明 书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杨文川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招募说明 书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丁姗姗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招募说明 书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联系人:付少帅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1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招募说明 书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6)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1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1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19)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唐诗洋




































































招募说明 书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张蕾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2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魏 亚斐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23)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赵海峰 客服电话:400-6262-818




































































招募说明 书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24)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075-6663 公司网站:www.pjfortune.com (25)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客服电话:400-698-0777 公司网站:www.dkhs.com (2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 180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招募说明 书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 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招募说明 书 (32)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com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联系人:陆奇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招募说明 书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招募说明 书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管理办法》 、 《销售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 4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730 号 文注册, 募集期为 2015 年6 月4 日—2015 年6 月25 日。经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设立募 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158,429,774.0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9,695 户。




































































招募说明 书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6 月29 日正式生效。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 书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 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招募说明 书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 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在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 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 回 申请。申购、赎回 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




































































招募说明 书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 在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各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额 及最低持有份额 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 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招募说明 书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时,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 注:M 为认 购、 申购 金 额;Y 为基 金 份 额持 有期 限,1 个月 以 30 日计 ,1 年以 365 日计, 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申购 申请确 认日 (含 )起 至赎 回申请 确认 日 ( 不含) 止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不少于 6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其 25%计入基金 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述费 率 和收费方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招募说明 书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 七) 申购份 额 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 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210 元 ,申购费率为1.50%,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 -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10=4,885.4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21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 为4,885.4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招募说明 书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持有期为 10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 ,假定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5%=60.5 元 赎回金额=12,100-60.5=12,039.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定持有期为 100 日、赎回当日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39.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 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招募说明 书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一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




































































招募说明 书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 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 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 ( 十七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八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 书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 的投资机会,综合运用 多种投资 策略,精选战略性新兴 产业及其相关产业中的 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在 严格控制基金 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人提供 长期稳定的绝对回报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产 (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持有 全部 中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投资于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 将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为基础,采取 积极的股 票投资策 略和稳健的债券投资策 略。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运用战略性资产配 置策略 和战术 性资产配置策略 。 股票 投资策略 指通过对战略 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的 持续跟踪, 以 研究员以及基金经理的 实地调研、密切跟踪以 及扎实的案头分析工作 为基础,采用




































































招募说明 书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选股策略,动态 精选能够充分受益于 战 略性新兴产业 为 主题的优质股票进行 投资。 具体运作方法包 括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界 定、战略性新 兴产业主题挖掘、战略 性新兴产业个股挖掘等 方法。 债券投资策略 主 要运用 久期策 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 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选择策略 、收益 率曲 线骑乘策 略 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等。 1、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组合采用战略性资产 配置与战术性资产配置 相结合的策略,即在各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范围内,持续 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 益状况,并据此动态调 整各类资产配 置比例,以 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同时 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策 略组及固定收益组采用 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方法 对上述关 键因素的运行状态、发 展方向以及稳定程度进 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并 结合金融工程 小组自行研发的量化趋 势识别模型、量化风险 度量模型以及第三方研 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定期或不定期向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提交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趋势分析 及风险评估报告。投资 决策委员会在综合分析 判断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范围,基金经理 根据最新的市场运行情 况以及对申购赎回情况 的预期对大类 资产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度微调 。 2、 股票 投资策 略 (1)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产业定义:战略性新兴 产业是指建立在重大前 沿科技突破基础上,代 表未来科 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 体现当今世界知识经济 、循环经济、 低碳经济 发展潮流,尚 处于成长初期、未来发 展潜力巨大,对经济社 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 引领作用的产 业。 产业范畴:根据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特征, 并参 考《国务院 关于加快培 育和发展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和 目前在我国得到业 内广泛认可的战略性新 兴产业包括但 不限于:节能环保、新 一代信息技术、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 、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等产业。 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 兴产业的 证券资产 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招募说明 书 80% 。 (2)战略性 新兴产业主题投资策略 战略性新兴产业 主题投 资策略 是基于确定战略 性新兴产业的范畴之后 , 通过分 析 战略性新兴产业 经济 中结构性、周期性及制 度性变动趋势,挖掘出 对经济变迁具 有大范围影响的潜在因 素,对受益的行业和公 司进行投资 。该投资策 略具有更强的 前瞻性和更大的灵活度 ,摒弃了传统的地域和 行业概念,发掘战略性 新兴产业中的 发展趋势及趋势背后的 驱动因素,寻找符合产 业升级要求、符合经济 增长、受益于 政策趋势或确定性事件 的相关企业,纳入战略 性 新兴产业主题范围下 进行投资并获 得超额收益。 (3)战略新兴产业子行业的配置 本基金将对结合宏观基 金面的分析,重点关注 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 技术、生 物、高端装备制造、新 能源、新材料、新能源 汽车等产 业主题的投资 机会,在行业 配置策略 体现在对各类 战略新兴产 业子行业的 配置上。具体子行业包 括但不限于节 能、环保、煤炭清洁利 用、物联网、云计算、 移动通信、生物医药、 生物农业、航 空航天、卫星、高铁、 海工装备、智能电网、 核能、风电、光伏、特 种玻璃、LE D、动力电池、新能源 汽车等。基于从投资主 题分析、预期趋势判断 、投资目标选 择以及退出时点把握等流程设计,建立最终的投资组合。 通过深入分析判断各子 行业的行业景气状况、 产业政策变化、行业生 命周期, 结合行业可投资的规模 和相对估值水平,适时 调整各子行业的配置比 例。 具体分析 方法如下 (4)个股选择 1) 、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 资范畴的界定,投资主 题的确定以及 战略新兴 产业子行 业的配置 ,基金管理人 确定 针对沪深两市符合 战略新兴产业特征的全 部上市公司, 剔除其中不符合投资要 求的股票(包括但不限 于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 明确禁止投资 的股票、 涉及重大案件和诉讼的股票等) , 筛选得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股票池。 具 体来说,就是由研究员 衡量主题因素,依据上 市公司的战略定位、公 司所处行业受 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 业政策的影响程度、公 司的盈利模式、公司的 竞争力分析、




































































招募说明 书 财务状况等因素,对上 市公司的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等财务 指标进行综合 分析,确定该公司与投资主题的相关度,并最终判断纳入初选股票池。 本战略性新兴产业初选 股票池将不定期地更新 ,动态纳入符合本基金 要求的上 市公司。由于科技进步 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 基金当前的战略性新兴 产业的覆盖范 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2)、 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 备选股票 池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 量分析,评估战略性新 兴产业初选股票池内各 只股票的 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 特性 等影响股票走势的 因素, 其中参考指标包 括但不限于利 润同比增长率、现金流 同比增长率 、净利润同 比增长率、营业收入同 比增长率、市 盈率、市净率、PEG 、净资产收益率、总资 产净利率、投资资产回 报率等, 从中 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和长期持续增长模式的 公司,组成本基金战略 性新兴产业 备 选 股票池。 3) 、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 精选股票 池 在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 通过分析 公司的资本结构、经营 模式、创 新能力、 产品市场空间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作为精选股票池。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① 公司财务管理能力较强, 现金收支安 排有序, 主营业务稳定, 收入及利润保 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净资产收益率处于领先水平; ②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本结构, 公司管理规范, 企业家素质突出, 具有充分市场 化的管理层激励机制 和科学的管理组织架构 ; ③ 公司发展战略清晰, 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核心竞争力, 其创新持续能力较强,产品市场需求空间较大。 3、 债券 投资策 略 为降低基金资产组合的 风险水平,本基金择机 投资债券。其中债券投 资策略主 要包括 久期策略、 收益 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 曲线策 略、个券精选策 略、信用调整 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投资策略、收益率曲 线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略 、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 等。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投资 策略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 事会批准,以 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 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 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1)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 重点关注债券发行 人的 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 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 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 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 具体关注指标 如下: ① 偿债能力: 重点关注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以及现金利息保障 倍数等指标; ② 盈利能力:重点关注ROE 、ROA 、毛利率以及净利率等指标; ③ 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指标; ④ 资本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指标。 (2)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 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 发行主体情况。主要包 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 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 总额、期限、票面金额 、发行价格或 利率确定方式、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 募集资金用途、 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 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 券及评级情况 以及发行主体主营业务发展前景等方面。 5、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 策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包 括 资 产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ABS ) 、 住 房 抵 押 贷 款 支 持 证 券 (MBS)等 , 可以从信 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等 五 个 方 面进 行 考虑 。其 中 信 用 因素 是 目前 最重 要 的 因 素, 本 基金 运用CreditMetrics 模型 ——信用矩阵来估 计信用利差。该模型的 方法主要是估计一定期 限内,债务及 其它信用类产品构成的 组合价值变化的远期分 布。这种估计是通过建 立信用评级转 移矩阵来实现的。其中 先对单个资产的信用风 险进行分析,然后通过 考虑资产之间 的相关性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招募说明 书 6、 权证 的投资 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 选择低估的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策略:当 认 沽权证和正股价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70%*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30%* 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 2、选择理由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是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两市上市的新兴产业的公司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100 家公司组成, 以综 合反映沪深两市中新兴 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 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央 票及短 融整体 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 增加了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 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 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 映我国债券市 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 切合的市场基准。基于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范围为0%-95% 。 本基金对 中证新兴产 业指数和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分别赋予70% 和30% 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 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 管 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 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六)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 业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招募说明 书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招募说明 书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和债权 人权 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权利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九)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48,196,800.96 13.91




































































招募说明 书 其中:股票 148,196,800.96 13.9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5,483,823.69 85.92 7 其他资产 1,829,233.43 0.17 8 合计 1,065,509,858.0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004,139.50 7.8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4,122,013.74 0.3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034,766.00 0.8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3,736,260.00 0.35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9,395,880.00 1.8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6,596,207.00 0.6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307,534.72 2.10 S 综合 - - 合计 148,196,800.96 13.98




































































招募说明 书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801 皖新传媒 499,904 12,837,534.72 1.21 2 600584 长电科技 630,854 8,295,730.10 0.78 3 600883 博闻科技 650,000 7,065,500.00 0.67 4 600498 烽火通信 300,000 6,381,000.00 0.60 5 600128 弘业股份 475,000 5,538,500.00 0.52 6 600198 大唐电信 300,000 5,487,000.00 0.52 7 600271 航天信息 100,000 5,369,000.00 0.51 8 600213 亚星客车 550,000 5,274,500.00 0.50 9 002739 万达院线 60,000 4,890,000.00 0.46 10 000802 北京文化 200,000 4,580,000.00 0.43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中尚无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招募说明 书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无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2) 本报告期,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739 万达院线 4,890,000.00 0.46 重大资产重 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0,238.9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74,633.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4,273.76 5 应收申购款 50,087.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9,233.43




































































招募说明 书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2015.7.1— 2015.9.30 ) -0.40% 0.66% -19.59% 2.89% 19.19% -2.23% 基金成立至今 (2015.6.29 —2015.9.30) 0.20% 0.66% -19.43% 2.96% 19.63% -2.3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6 月29 日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招募说明 书 注:1、本基金自2015年6月29日成立,至2015年9月30日披露日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本报告期,本基金处于建仓期。




































































招募说明 书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 书 十二、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 三)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对 外公布。 ( 四)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 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在不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招募说明 书 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5) 如有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招募说明 书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 书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 第 (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招募说明 书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记机




































































招募说明 书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 书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 书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 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招募说明 书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 书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招募说明 书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招募说明 书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 书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招募说明 书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 书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 书 十七 、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 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十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债券 型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信息披露 文件,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 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 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 以下几方面: ( 一) 市场 风险 即由于股票 ( 债券) 价 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 根据引起股票 (债 券 )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 政策风险: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股票 (债券) 波动, 所 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股票 (债券)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 股票和 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 和利润。本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5、 再投资风险: 票据、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 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 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 二) 流动 性风险 包括因基金资产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及时变现 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 风险。本 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 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 市场情况下(如大幅加 息或市场资金 紧张等情况下)也会出 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 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如果基 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招募说明 书 ( 三) 信用风 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四) 交易对 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 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 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 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 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 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 五) 管理风 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 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 如果发生失误, 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六) 资产配 置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 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七)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 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新兴产业证 券的发行人一般处于企 业生命周期前 期的成长期或高速发展 期,其成长的确定性和 经营的稳定性较成熟产 业公司低,为 此,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承担新兴产业公司经营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 ,可转换债券 的条款 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 而言更为 复杂,对这些条款研究 不足导致的事件可能为 本基金带来损失。例如 ,当 可转换债 券 的价格明显高于其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未 能在 可转换债券被赎回前转股或卖出, 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所面临的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国内中小企 业的发展状况所导致的 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 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是由债券非公开发行 和转让所导致的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 本基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在选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 八) 不可 抗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九) 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 书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 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 书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 书 (15)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招募说明 书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帐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招募说明 书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招募说明 书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 书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加、取消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及其 金额限制、费 率水平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7)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8)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招募说明 书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招募说明 书 (5)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 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招募说明 书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 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招募说明 书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招募说明 书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明 书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招募说明 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 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 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 企业投资)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 书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产 (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持有 全部 中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投资于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 书 (1)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 0—95%; 投资于战 略性新兴产 业的 证券资产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5%;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 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 (14)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 书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




































































招募说明 书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 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 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 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 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 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的流动性 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 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 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 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 资料。上述 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 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 书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招募说明 书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 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 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招募说明 书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招募说明 书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 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 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 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 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 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 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 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户开立 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 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招募说明 书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银行 存款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 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




































































招募说明 书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 书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多种收 费方 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 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基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 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联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通 过上 述 联系 方式 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5 年 5 月 29 日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文 件 3、2015 年 6 月 10 日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 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2015 年 6 月 16 日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 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5、2015 年 6 月 2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众 禄基金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5 年 6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2015 年 7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5 年 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资产净值的公告 8、 2015 年 7 月 2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厦门市鑫鼎 盛控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5 年 7 月 1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10、 2015 年 7 月 1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长 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11 、 2015 年 7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12、 2015 年 7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3、 2015 年 7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4、 2015 年 7 月 27 日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招募说明 书 15、 2015 年 7 月 27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战略 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定投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公告 16、 2015 年 7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15 年 8 月 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18、2015 年 8 月 6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橙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9、 2015 年 8 月 2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20、 2015 年 8 月 24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天天基金、 同 花顺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2015 年 8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2、 2015 年 8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2015 年 9 月 29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通过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4、2015 年 9 月 30 日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名称及住所变更公告 25、2015 年 10 月 1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6、2015 年 10 月 1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 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2015 年 10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8、2015 年 10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29、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5




































































招募说明 书 年第 3 季度报告 30、 2015 年 12 月 1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31、2015 年 12 月 9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32、 2015 年 12 月 16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3、2015 年 12 月 16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 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网上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34、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 35、2015 年 12 月 23 日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 销机构并参加网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 书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注 册 的文件 (二)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新华战略新兴产业 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