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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裕A(001517)

大成景裕: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 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 一六 年 二月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6 八.基 金的 投资 ............................................................................................................................................ 34 九.基 金业 绩 ................................................................................................................................................ 42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43 十一. 基金 财产 ............................................................................................................................................ 43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4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8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1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2 十七. 风险 揭示 ............................................................................................................................................ 5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0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10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3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7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许可 【2015 】 1160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 金 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完 整 。本 更新招 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其 中人 员变 动内 容的更 新以 公 告日期 为准 ) ,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基 金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大成 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成景裕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大成 景裕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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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 基金 合 同: 指 《大 成 景裕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大 成景 裕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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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 境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6、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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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 《 业务 规则 》 :指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1、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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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三.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 ( 持股 比例 25% ) 、 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广 东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持 股比 例 2% ) 四家 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肖 剑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 事会 、监 事 会。 公司 组织 架构 下设 二 十三个 部门 , 分 别为股 票投 资部 、 研究 部 、社 保基 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总 部( 下设 公 募投资 部 、非 公募 投 资 部 、固 收研 究部 、 运营交 易 室) 、 数量 与指 数投 资部 、 专户 投资 部、 市 场部、 战 略客 户部 、互 联网金 融总 部 (下 设电 子 商务部 、 平台 创新 部、 研 发部与 技术 支持 部) 、产 品 研发与 金融 工程 部、 品牌管 理与 营销 策划 部 、 信息技 术部 、 交易 管理 部 、基 金运 营部 、客 户服 务 部、 国际 业务 部、 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理 办公 室、 董事 会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计划 财务部 以及 行政 部 。 公司 在 北京 、 上 海、 西 安 、 成都、 武汉、 福州、 沈 阳、 广 州、 南 京和 青岛 等 地设立 了十 家分 公司 , 拥有两 家子 公司 , 分别 为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及大 成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 此外 , 公司 还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战略规 划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公司以“ 责任、回报、专业、进取 ” 为经营理念,坚持 “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企业精神,致 力于开 拓基 金及 证券 市场 业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 策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成 长 的投资 组合 , 力求 为 投资者 获得 更大 投资 回报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 金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中 证 500 深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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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证 500 沪 市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成 份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2 只 QDII 基金:大成 标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纳 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55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蓝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大 成 景 阳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强 化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策略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行 业轮 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核 心双 动 力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竞 争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可 转债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消 费主 题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 新锐 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大 成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月 月盈 短期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兴 信用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旭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健康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中小 盘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大 成 丰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大 成景益 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添利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大 成 景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产业 升级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高新技术 产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互联 网思 维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穗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鹏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睿 景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裕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互联 网金 融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正向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恒 丰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大 成绝 对收 益策 略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 景辉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 8 月, 任哈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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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尔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秘 书;2012 年 4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2012 年 11 月 至今 ,任 中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 于 共青团 河南 省 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国 际经 济 与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 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限 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任 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南 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南 方总 部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 经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 副总经 理。 罗登攀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 (FRM ) 资 格。 曾 任毕 马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 及 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划 委专 家顾 问 委 员, 机 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任 国家 “千 人计 划” 专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执 委会 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高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 华夏 证券 有限公 司厦 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局 企业 管理 处 副 处长;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任中 泰信 托有 限 责 任公司 董事 、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博 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注 册会 计 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资 格 。现 任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2012 年 6 月 起, 兼 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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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 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 联 合系 主任 ,院 长 助理, 北 京大 学国 家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企 业风 险管理 师” 资格。2007 年 起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裁 ( 至 2012 年 7 月 ) 、 党委委 员;2010 年 7 月起 , 兼任 吉林 省国 家生 物产 业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吉 林省国 家汽 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2012 年 6 月起, 兼 任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2012 年 7 月 起至今 ,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 蒋卫强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司 开发 部软件 工程 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 杭州 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序 员。 1999 年 8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 技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 工程部 高级 工程 师、 监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信 息技术 部副 总监 、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监 ,现 任风 险管 理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文 学学士 。1991 年至 1992 年任中 国农 业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会 计。1993 年至 1998 年 任 日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 证部、 信 贷 部主 任。1999 年至 2009 年 任普 华 永道会 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审计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2010 年 6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计划 财务 部高 级会 计师 、总监 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信托 咨询 公 司 证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务 总 公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券 投资部 副经 理 、广 东华 侨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总 部资 产管理 部经 理 ;1998 年 9 月 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筹建 ; 1999 年 3 月起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009 年 3 月 —2015 年 7 月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钟鸣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国 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 计划 部职员 , 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投资 经理 , 泰康 人寿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研究 员 ,新 华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总 部总 经理 兼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201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14 年 11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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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2015 年 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肖剑先 生 ,副 总经 理, 公 共管理 硕士 。 曾任 深圳 市 南山区 委 (政 府) 办公 室 副主任 , 深圳 市 广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 司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深 圳市人 民政 府国 有 资 产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 处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2000 至 2002 年 就职 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 及国际 律师 事务 所,2002 至 2006 年 任中 银国 际投 行 业务副 总裁 ,2006 至 2009 年任 香港 三山 投 资公司 董事 总经 理,2009 至 2014 年 任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行 业务 主管 。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出任 首席 战略官 ,2015 年 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 2005 年 1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 8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文平 先生 , 南 京大 学管 理学硕 士 ,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5 月就 职于 毕马威 企业 咨询 有限 公司 南京分 公司 审计 部;2011 年起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固 定收 益部助 理研 究员 。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3 月 5 日担 任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3 月 7 日起 担任 大成 景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23 日起 任大 成景 裕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7 月 1 日起任 大成 现金 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及大 成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 任大 成景 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 中国。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股票投 资)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 成员 组成 ,名 单如 下: 周德昕 ,股 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资 总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及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李 本 刚 ,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 大 成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睿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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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王 文 祥 , 研 究 部 总 监 兼 任 社 保 基 金 及 机 构 投 资 部 总 监 , 大成产业升 级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委员;于雷 ,交易 管 理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蒋 卫 强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孙 蓓 琳 , 股 票 投 资 部 混 合 组 投 资 总 监 , 大 成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徐 彦 , 大 成 策 略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竞 争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景 阳 领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股 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石 国 武 , 股 票 投 资 部 价 值 组 投 资 总 监 ,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核 心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优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苏秉毅 ,数 量与指数投 资部副 总 监,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中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深 证 成 份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大 成 中 证 互 联 网金融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3 名 成员 组成 , 设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 其他 委 员2名 。名 单如 下: 钟鸣远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张 翼, 固定 收益 部 副总监 ,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王立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助 理,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大成 景兴 信 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大成景丰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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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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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并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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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5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列 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限 制等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保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限制 。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 权益 ,依 据 《证 券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公 司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等 法律 法 规,并 结合 公司 实际 情况 ,制定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制 定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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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 法经 营、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涵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包 括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 科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 保持 相 对独 立, 公 司基 金 财产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 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涵 盖 公司 经营 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调 整和 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 内部 控 制的 基 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 德 素质等 内容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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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 立内 控 优先 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 识, 营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 和各 个环 节。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 结构 , 充分 发 挥独 立董 事 和监 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 现职 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 原则 ,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 ,操 作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 统。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 各 岗位 职责 明 确, 有 详细 的 岗位 说 明书 和业 务 流程 , 各岗 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 应 知悉 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 公 司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他 部 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实行 严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4 ) 风 险管 理部 主 要负 责 对投 资 组合 的 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 风险 和 信用 风险 等 进行 风 险测 量, 并 提 出 风 险 调 整 的 建 议 ; 对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 包 括 整 体 表 现 分 析 、 业 绩 构 成 分 析 以 及 业 绩 短 期 和 长 期 持 续 性 检 验 ; 对 将 要 展 开 的 新 业 务 和 创 新 性 产 品 的 投 资 做 全 面 的 风 险 评 估 , 提 出 风 险 预警等 工作 。 (6 ) 建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 源管 理 制度 , 健全 激励 约 束机 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具 备 与其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 险评 估 体系 , 对公 司内 外 部风 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 ) 确 保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 会和 管 理层 充分 了 解和 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建 立健 全 公司 授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 ) 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 立 授权 评 价和 反 馈机 制, 包 括已 获 授权 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反 馈 和评 价,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订或取 消授 权。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 离制 度 ,公 司 资产 与基 金 财产 、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 他委 托资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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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投 资和 交易 、交易 和清 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 章、操 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确 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的 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 投 资决 策有 充 分的 投 资依 据 ,重 要 投资 有详 细 的研 究 报告 和 风险 分析 支 持, 并 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 业绩 评 价体 系 ,包 括投 资 组合 情 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 产品 特 征和 决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 ) 基 金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 易制 度 ,基 金 经理 不得 直 接向 交 易员 下 达投 资 指 令 或者 直 接进 行交 易。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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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 ) 交 易管 理部 门 审核 投 资指 令 ,确 认 其合 法、 合 规与 完 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 指 令违 法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 度, 防 止不 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 投资 涉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 议批准 。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 合法 规 范的 基 础上 力求 金 融创 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 密考 虑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 的 法 律 风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 务标 准 、销 售 渠道 管理 、 广告 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 传、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 制定 详细 的 登记 过 户工 作 流程 , 建立 登记 过 户电 脑 系统 、 数据 定期 核 对、 备 份制 度, 建立客 户 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 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 对公 司及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和 评价 , 对存在 的问 题及时 提出 改 进办法 ,对 出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 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 信 息 技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经 过业务 、运 营、 监察 稽核 等部门 的联 合验 收。 (14 )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确 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 关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 整个过 程实 施 明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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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具 备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及时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订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灾 难 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通 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制订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20 )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 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 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 过 凭证 设 计、 登 录、 传递 、 归档 等 一系 列 凭证 管理 制 度, 确 保正 确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 点 的价值 。 (24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 时准确 地 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 的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支 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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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 经 纪律。 (28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根据 公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审 议。 (29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 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严 格监 察 稽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 公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光 大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联系人 :张 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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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 定 代表 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 任 中国 人 民建 设银 行 辽宁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持 工作 ) ,中 国人民 建设 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常务 副行 长 ,中 国人 民 银行沈 阳市 分行 副行 长 、 党组副 书记 , 中国 人 民银行 辽宁 省分 行党 组成 员兼沈 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记 , 中国 人民 银行 信 贷管理 司司 长 ,中 国 人民银 行货 币金 银局 局长 ,中 国 人 民银 行银 行监 管 一司司 长 ,中 国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 席。 现任 中国 光 大集团 董事 长 、党 委书 记 ,中 国光 大银 行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光大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席 ,中 国光 大国 际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主 席 。 行长赵 欢先 生 ,曾 任中 国 建设银 行信 贷部 业务 管理 处副处 长 、处 长 、公司 业 务部综 合管 理处 处长 ,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厦门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公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总 经理 ,上 海市 分行 行 长, 中国 建设 银行 副行 长 、党 委委 员。 现任 中国 光 大集团 股份 公司 党委 委员 ,兼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执行董 事、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曾闻学 先 生 , 曾任 中国 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现 任中 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托管 部总 经理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 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投瑞 银 融华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资 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摩 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础行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策略 回报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货币市 场基 金 、建 信恒 稳 价值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量化 核心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 德信添 天利 季度 开放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泰信先 行策 略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商安 本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国金通 用国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农银 汇理深 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 民 核心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业商 业模 式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 保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金 通 用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加货 币市 场 基金 、益 民服 务领 先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健 康民 生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鑫元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江信 聚福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鑫 元稳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金 通 用鑫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鑫元 合享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鑫元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金 、 东方 红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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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睿阳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 信信 息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泓 德优选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方 新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鼎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融 新动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红 塔红 土盛 金新 动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鹰 产业 整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金 通用 鑫运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财 通 多策略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华 添利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江信 同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4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基金 资 产 规模 988.06 亿 元。 同时 , 开展了 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计划 、 专 户理 财 、 企 业年 金基金 、QDII 、 银行 理财 、保 险债 权投 资计 划 等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 资金信 托计 划 、产 业投 资 基金 、股 权基 金等 产 品的保 管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有 关基 金 托 管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操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 行; 确 保基 金财 产 安 全; 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稳 健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公司 及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 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 必 须渗 透 到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 各个 操 作环 节, 覆 盖所 有 的岗 位, 不留任 何死 角。 (2 ) 预防 性原 则 。树 立 “预 防 为主 ” 的管 理理 念 ,从 风 险发 生 的源 头加 强 内部 控 制, 防患 于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 作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 及时 性原 则 。建 立 健全 各 项规 章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加 强 内部 控制 。 发现 问 题, 及时 处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 托管 业 务内 部 控制 机构 独 立于 基 金托 管 业务 执行 机 构, 业 务操 作人 员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 证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 扰。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 计委 员会 , 委员 会委员 由相 关 部 门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作 重 点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 类 业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 督、 管理 和协 调, 建 立横向 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 门负 责分 管系 统 内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实施 ,建 立纵 向的 内控 管 理制约 体 制。 投资 托 管部建 立 了严 密的 内控 督 察体系 , 设有 风险 管理 处 , 通过 “ 全员 全程 ”风 险控制 体系 ,加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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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 金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商 业银行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并 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制订 、 完 善了四 十余 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细 则 ,逐 年重 检, 将 风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 个工 作环节 。 中国 光大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托管 部以控 制和 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 主线 , 在重 要 岗位 (基 金清 算 、基 金核算 、 交易 监督 )还 建 立了安 全保 密区 , 安装 了 录像监 视系 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 基金 信 息的安 全。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督 和 事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术 与 人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 资组合 比例 每日 进行 监督; 同时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费用 支付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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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2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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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站: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 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6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联系人 :吴 杰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653 网站: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7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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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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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正 式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 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十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基 金资产 净值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低 于五 千万 元, 基金 合同 自 动终 止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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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 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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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申 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 、 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时 , 可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 部分 或 全部 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可 以对 投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见 有关公 告。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 金 额和 赎回 的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 限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1 ) 投资 人申 购 基金 份 额时 , 需交 纳 申购 费用 , 费率 按 申购 金 额递 减。 投 资人 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 ≤ M < 20 0 万 1.20% 200 万 ≤ M<5 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 额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因红 利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 购费用 。 2、赎 回费 率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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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表所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6 个月 0.5 % 6 个月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基金份 额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反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据 市 场情 况 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 易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 5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 形下 对已 在 本公 司 直销 中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 并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进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养 老 金 账 户, 包括 养老 基金 与依 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 划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 户 范围。 养老 金账 户申 购费 率优惠 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请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业务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金 额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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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为 1.50% ,假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 37,893.14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在持 有基 金 份额时 间 为 1 年 时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94.75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在 每个 运作 期的 开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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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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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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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 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 “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 继承 ;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 式进行 转让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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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基 金 资产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采用 “ 自 上而 下 ” 的 资产配 置策 略, 在综 合判 断宏观 经济 基本 面、 证券 市场走 势等 宏 观 因素的 基础 上, 通过 动态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 控制 基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在个 券投资 方面 采用 “自下 而上 ” 精选 策略 , 通 过严 谨 个股选 择、 信用 分析 以及 对券种 收益 水平 、 流 动性 的客观 判断 , 综 合运 用多种 投资 策略 ,精 选个 券构建 投资 组合 。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 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2、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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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择,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 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 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 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例 。同 时, 紧密 跟踪 研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 活调 整投 资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 险 。 3、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4、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 上 ” 的 个股 选择 方法, 在拟 配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 的分析 方法 选筛 选个 股 。 本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 高、 风险 低 、具 有中长 期上 涨潜 力的 股票进 行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 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 系 统性风 险 , 追 求股 票投 资 组合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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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 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 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所资 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 投 资限 制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以及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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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 (17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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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以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 力求实 现基 金 资 产的持续稳 健增值 为投资 目标,以“ 三年期 定期存 款税后利率+2% ”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 可以较 好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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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当程序 之后 , 可选 用新 的 比较基 准 ,并 将及 时公 告 。上 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 中高 收益 风险 特征的 基金 。 (七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八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复 核了 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3 季 度报告 ,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2,525,047.42 2.96 其中: 股票


132,525,047.42 2.96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500,044,000.00 78.12 其中: 债券


3,500,044,000.00 78.1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49,201,733.80 14.4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3,742,011.95 3.43 8 其他资 产


44,884,418.30 1.00 9 合计





4,480,397,211.47





100.00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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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104,947.00 0.09 C 制造业 48,225,202.90 1.0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4,640,328.00 0.10 E 建筑业 12,819,000.00 0.2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057,397.19 0.1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752,440.00 0.1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5,865,498.10 0.1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894,588.00 0.2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24,682,294.61 0.5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483,351.62 0.21 S 综合 - - 合计 132,525,047.42 2.9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07 欣旺达 420,000 10,491,600.00 0.23 2 000526 银润投 资 229,969 9,918,562.97 0.22 3 300144 宋城演 艺 419,989 9,483,351.62 0.21 4 002659 中泰桥 梁 620,000 8,990,000.00 0.20 5 000901 航天科 技 220,000 8,608,600.00 0.19 6 000018 中冠 A 300,000 7,500,000.00 0.17 7 000524 岭南控 股 313,663 5,865,498.10 0.13 8 300334 津膜科 技 239,811 5,798,629.98 0.13 9 600662 强生控 股 420,500 5,752,440.00 0.13 10 600058 五矿发 展 149,949 5,594,597.19 0.1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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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 国家债 券 92,052,000.00 2.0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53,501,000.00 30.2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53,501,000.00 30.24 4 企业债 券 235,105,000.00 5.2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744,981,000.00 38.99 6 中期票 据 74,405,000.00 1.66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0.00 9 其他 - - 10 合计 3,500,044,000.00 78.20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50210 15 国开 10 4,100,000 426,564,000.00 9.53 2 150218 15 国开 18 2,800,000 281,820,000.00 6.30 3 150205 15 国开 05 2,800,000 281,400,000.00 6.29 4 011511006 15 大 唐集 SCP006 2,200,000 219,868,000.00 4.91 5 041554026 15 国 电集 CP002 1,600,000 161,232,000.00 3.60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贵金 属。 8.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以投 资组合 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为 目的 ,通 过套 期保 值策 略 ,对 冲系 统性 风 险,应 对组 合构 建与 调整 中的流 动性 风险 ,力 求风 险收益 的优 化。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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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体 本期 无 被监 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 (2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 基金 的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5,753.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728,368.95 5 应收申 购款 295.5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84,418.30 (4 )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01 航天科 技 8,608,600.00 0.19 重大事 项停 牌 (6 )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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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6.23-2015.9.30 -0.40% 0.08% 1.41% 0.01% -1.81% 0.07%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的 比较 大成景裕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 6 月 23 日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满 一年 。 2 、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截 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仍在 建仓期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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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十二.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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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 对在 交易 所 市场 上 市交 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去 可转 换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合约 与 国债 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 值当 日 结算 价进 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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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公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 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 估值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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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 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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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 如 果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 会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值 技 术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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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会 计师 费、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9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上 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 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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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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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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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 介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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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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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 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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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变 更或 增设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2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信 息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投 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的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并予 以 公 告 。 (十一 )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二 )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十三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披 露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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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 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 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十四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 易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十五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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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期投 资工 具,其主要 功能是分 散投 资,降低投 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括 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 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 货 币 市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资 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 人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 解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 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特 定风 险 和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宏 观和 微观 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投 资 者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 从而 产生 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各个 行业 及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从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 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来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一般认 为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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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与 一般信 用债 券相 比 ,存 在 更大的 信用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更 大的 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发行 主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信 息披露 不透 明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更 大 的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 类债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交 易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 部评级 , 可能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 场流动 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述 风 险 特 点 使 得 这 类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因 信 用 水 平 波 动 而 引 起 的 价 格 较 大幅度 波动 , 从而 影响 基 金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时 , 流动性 差导 致的 变现 困难 ,也 会给 基金 总体 投 资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 击。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 的策略 。因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而引 起给 定投 资策 略下再 投资 收益 率的 不确 定性为 再投 资 风 险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 力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更新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级 专 业人才 流动 、 因为 中国 加 入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 争加剧 等风 险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其 所发 行的 股票 价格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使 基金 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 置 不能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不 能达 到预 期收 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 同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 的 投资风 险 , 例 如可 赎回 债 券所带 来的 赎回 风险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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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可转换 债券 带来 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资风 险等 。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生 投资 错误 ,产 生投 资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证 券市 场流 动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基金 建仓 困难 ,或 建仓成 本很 高 ;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变 现成 本很 高;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 市 场整 体流 动 性相 对 不足 。 证券 市 场的 流动 性 受到 市 场行 情 、投 资群 体 等诸 多 因素 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 一些时 期 ,则 可能 成交 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 市 场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 基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 有可 能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建 仓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 对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 证 券市 场中 流 动性 不 均匀 , 存在 个 券和 个股 流 动性 风 险。 由 于流 动性 存 在差 异 , 即 使在 市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 下, 一些 个券 或个 股的 流 动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 股操 作时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 入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 者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 券或个 股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响 , 增加 个券 或个 股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券 和个股 停牌 或涨 跌停 板等 情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 具有对 相关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 场 下跌的 风险 和个 券风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与国 债期货 交易 。期 货作 为一 种金融 衍生 品, 具备 自身 特有的 风险 点 。 投资期 货所 面临 的主 要风 险是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 险、 基差 风险 、保 证金 风 险、 信用 风险 、和 操 作风险 。具 体为 : 1 、 市 场风 险是 指 由于 期 货价 格 变动 而 给投 资人 带 来的 风 险。 市 场风 险是 期 货投 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 来的风 险。 3 、 基 差风 险是 指 期货 合 约价 格 和标 的 指数 价格 之 间价 格 差的 波 动所 造成 的 风险 , 以及 不同 期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 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 价差 风险。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 无法 及 时筹 措 资金 满足 建 立或 维 持期 货 合约 头寸 所 要求 的 保证 金 而 带来的 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是 指 由于 内 部流 程 的不 完 善, 业务 人 员出 现 差错 或 者疏 漏, 或 者系 统 出现 故障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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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等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 金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而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 此外 ,本 基金 也可 能 由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 面临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日常 的 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 册登 记 系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债券 和股 票以 应付 基金 赎回的 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5、其 它风 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 及证 券 市场 、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有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按正 常时 限 完 成的风 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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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连续 六 十个 工 作日 低 于五 千万 元 ,基 金 合同 自 动终 止(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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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1999 〕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 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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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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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 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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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光 大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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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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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 基金 未 设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本基 金可 根据 运作需 要依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机构 有 关 规定增 设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日 常机 构。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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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 金合 同》 ;但 如基金 资产 净值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合同 自动 终 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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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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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者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用网 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对表 决事 项进 行投 票并 由召集 人予 以记 录。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采取 非书 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则 召集 人对 于 其投票 的书 面记 录即 视为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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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前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 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符合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 托 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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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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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 的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的 规 定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 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 配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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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 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 公证 费) ; (6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9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9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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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8 项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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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有 采用 “ 自 上而 下 ”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综 合 判断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 证 券市场 走势 等 宏观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 过 动态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 控制基 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 在个券 投资 方面 采用 “ 自下而上 ” 精 选策略, 通 过严谨个股 选择、 信用分 析 以及对券 种收益 水平、 流动性的客 观判断 , 综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精选个 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一)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二)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 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 择,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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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 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 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投资 , 主要 采取 分散 投 资, 控制 个债 持 有比例 。同 时, 紧密 跟踪 研究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化 ,灵 活调 整投 资策 略,控 制投 资 风 险 。 三)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 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四)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 上 ” 的 个股 选择 方法, 在拟 配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 的分析 方法 选筛 选个 股 。 本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好 、流 动性 高、 风险 低 、具 有中长 期上 涨潜 力的 股票进 行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 控 制流 动性 风险 和非 系 统性风 险 , 追 求股 票投 资 组合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五)权 证投 资策 略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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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六)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 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七)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助 于管 理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动 性和 风 险水平 。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政策 趋势 的判 断 、 对债券 市场 进行 定性 和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 析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 货的基 差 、国 债期 货的 流 动性 、波 动水 平、 套 期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 在最 大限 度 保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 所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 —95%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以 及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 5%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 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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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 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 ; 17)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18)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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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 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三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率+2%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通 过大 类资 产配 置,力 求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持续稳 健增 值 , 以 “ 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税后 利 率 + 2%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可以较 好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按 照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适当 程序 之后 ,可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 准, 并将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上述 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低于 股票 型 基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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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高 风险 投资 品种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项 下 得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 经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 场上 市 交易 的 可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可 转换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债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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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 )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与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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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估 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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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要 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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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经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资产 净 值连 续 六十 个 工作 日 低于 五千 万 元, 基 金合 同 自动 终止 (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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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 有规定 , 仲裁 费由 败 诉方承 担。 《基 金合 同》 受 中国法 律管 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 〔1999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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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 话 :010-63636363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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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二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以及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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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1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30%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 (17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1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 十 二)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规定 , 并履 行信 息 披露义 务。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按 照规 定的 数据 格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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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手。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 规范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 在 首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 定 相关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等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并在 相关 制度 中明 确 具体比 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基 金 管理人 还应 提供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 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至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4 . 在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约 定时 间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要 求 的 有关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信 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 但不限 于 如下 文件 (如 有 ) : 拟发 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拟 发 行数量 、 定价 依据 、锁 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 成本 、总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划 款账 号 、划 款金 额、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完 整。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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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本协 议的规 定与 基金 托管 银行 签订风 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协议 应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 情况 进行监 督等 内容 。 6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后 两 个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 面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7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 资 决策 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 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 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六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应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约 定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前 ,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经 资产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相关 制度 。 在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合 理控制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比 例 。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补充 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关 投资 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七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风险 控制 补充协 议。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 过程中 , 必须 符合 补充 协 议就投 资品 种 、投 资比 例 、存 款期 限等 方面 的限 制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补 充协议 中的 约定 对相 关投 资进行 监督 和审 核。 (八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中 期票据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投 资中 期票据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中 期 票据的 过程 中 ,必 须 严格按 照补 充协 议中 的限 制性约 定进 行投 资 。在 投 资过程 中 ,基 金托 管人 将 严格按 照补 充协 议中 的约定 对相 关业 务进 行监 督和审 核。 (九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十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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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合 理的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合 理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十二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十三 )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 管理人 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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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保 管 基金 财 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 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 或基 金 停止 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专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 限届 满 ,未 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名称: 大成 景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账 户开 户行: 中国 光大 银行北 京分 行金 融街 丰盛 支行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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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 其营 业 机构 开设 基 金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 存 款。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 行 。 2 . 基 金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专 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应符 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的 其 他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 金 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仅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 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证 券 账户 卡 的保 管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予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 若 中国 证监 会 或其 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允 许 基 金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 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正本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协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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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银 行间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委 托保 管的 机构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 正本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与 合 同原 件核 对 一 致的 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方 协商 一致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 价值 。 计 算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基金资 产净值 /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的总 份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均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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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 务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 对 在交 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牌 转 让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 ,选 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 可 转换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 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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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5 )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 货与 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 般 以估 值 当日 结 算价 进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 值。 (6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的第 (7) 项 进行 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不 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 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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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 估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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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托 管人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持 有人 名册 后与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进 行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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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保管。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 机 关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按 照该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和律 师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备案 后执 行。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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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 程序主 要包 括: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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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 户查询、 基金净 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 助查询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形式 包括 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 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 确 有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 对账 单的持 有人 。 (三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 经汇 提 供专业 、 独家 、一 手的 理 财资讯 , 并采 用分 级服 务 方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 汇平 台或 下 载财经 客户 端, 免费 使用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 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公 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 评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时 ,网站 还设 有电 子邮 箱服 务(客 户服 务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撤 单 、 基金 定投 、 分 红 方式修 改 、账 户资 料修 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情 况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间 ,已 另行 公告 为准 。 ( 六)财 富俱 乐部


财 富俱 乐部是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的高 端(VIP ) 客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 体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 户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 七)投 资理 财中心


大成 基金各 地投 资理财 中心负 责所辖 区域 高端(VIP ) 客户的 柜台 式 服务工 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 电 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 。 对 于受 理 的 投诉 或建 议 ,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最 迟T+1 日内 给 予 回复; 不 能 及时 回 复 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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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 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发 布 的公告 : 1.2015 年 6 月 25 日 《 关 于持有 的 “ 金运激 光”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关 于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关 于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 放 日常申 购、 转换 转入 及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 2.2015 年 6 月 26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爱 迪尔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宋城 演艺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3.2015 年 6 月 27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东医 药”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4.2015 年 6 月 30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九 阳股 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伟星 股份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汉 威电 子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5.2015 年 7 月 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易华 录”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海欣 食品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6.2015 年 7 月 2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南京 新百”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关于 旗 下 基金持 有的 “迪 马股 份”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有 的 “ 万迅 自控”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7.2015 年 7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方 大化 工”股 票估 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中安 消”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安妮 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 中 信国安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8.2015 年 7 月 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欧 菲光 ”股票 估值 调 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盘 江股 份”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正邦 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飞利 信 ”股 票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西藏 药业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长 信科技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沱牌 舍得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蒙发 利 ”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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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东山 精密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海印 股份 ” 股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宗 申动 力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联美 控股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9.2015 年 7 月 7 日 《关 于持有 的“ 荣之 联”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浙江永 强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首 航节 能”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得 润电子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亮 科技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长 江电 力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金 运 激光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朗 姿 股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关 于持 有的 “ 海虹控 股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关 于公 司、 高 管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的 公告 》 。 10.2015 年 7 月 8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洲 际油 气”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 金 持有的 “ 正泰 电器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南都 电 源”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 启 明星辰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神 州高铁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香 雪制 药”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于 持有的 “三 花股 份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齐 心 集团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盛 运环 保”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关 于持有 的 “格 林美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国 投 电力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华 联矿 业”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哈空 调”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鸿 利光电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用友 网络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联 络互 动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万 达 信息 ”股 票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和 佳股 份”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京 山轻 机”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1 .2015 年 7 月 9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黄 河旋 风”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欣汪达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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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持有的 “ 创维 数字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中 瑞 思创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金 证股 份”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金螳 螂”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九 州通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中 恒电 气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 建发 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 的“众 信旅 游”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12.2015 年 7 月 10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深圳 机 场”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百 润股 份”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航 天信息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迪安 诊断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京 投 银泰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爱尔 眼科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13.2015 年 7 月 14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信 科技” 股票 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游 族网 络”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北 京文化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海格 通信 ”股 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中 文 在线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佐 力药 业”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桑德 环 境”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桑 德环境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华 夏幸 福”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4.2015 年 7 月 1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部分 基金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15.2015 年 7 月 27 日《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申 购旗 下部 分基 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 16.2015 年 7 月 29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天 天基金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17.2015 年 8 月 13 日《 关于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理财 中心 办公 地址 变更的 公告 》 。 18.2015 年 8 月 14 日《 关于增 加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开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公 告 》 。 19.2015 年 9 月 1 日《 关 于增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代销 公告》。 20.2015 年 9 月 2 日《 关 于大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赎回、 转换 转出 业务的 公告 》 。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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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1.2015 年 9 月 17 日《 关于增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 22.2015 年 10 月 15 日《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3.2015 年 10 月 16 日《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4.2015 年 10 月 24 日《大成景裕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5.2015 年 10 月 30 日《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6.2015 年 11 月 10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证 明文 件 的 公告 》 。 27.2015 年 11 月 16 日《 关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基 金代 销 机 构并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 (四) 《招 募说 明书 》 与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内容 若有 不一致 之处 , 以本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未尽 事宜, 请查 阅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 。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 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 对 2015 年 6 月 13 日公 布的 《 大成 景裕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 进行 了更 新, 本更 新招募 说明 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如 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八、 基金 的投 资 ” 部 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大成景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 时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 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大 成景裕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六年 二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