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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产业升级混合(001701)

中融产业升级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融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融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根
据2015 年7 年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 准予中融 产业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5 】1586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 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中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场前景 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根据 所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同时 承担 相应的投资 风
险。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 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 型
基金,其风险 与 预期 收 益水平高于 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 券基 金, 低于股票 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 的品种。 投资人 在进
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 人根据自身的 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 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12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前 言 《 中融产业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 以及《 中融产业升级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招募说 明书 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融 产业 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 法 登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 法取 得基 金份 额 的投 资 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 管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 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 指 直销机构 和 其他销售 机构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 金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机构 为 中融基金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 中 融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 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 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 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 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 资 人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人 指定 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 金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 数 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 媒介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并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严九鼎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经营 范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85003388 传真 (010 )85003386 联系人 肖佳琦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 女士 , 董事 长, 法学 硕士 。 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 会工作期间,先后在培 训中心、机构 监管部、人事教 育部等部门工作 。自 2013 年 5 月起 至 2014 年 9 月担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 2015 年 7 月代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 至今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韬先生,董事,大 学本科,经济 师。曾任职于 黑龙江省证券监 督管 理办公室、中 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1 年 12 月至 2002 年 3 月 任中植企业集团总裁助理,2002 年 3 月至今任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前任董事长职务。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严九 鼎先 生, 董事 , 博士 研究 生。 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 于 辽宁省财政厅; 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裁、总裁;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 1 月起 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 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 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 曾任西安飞机工业公司 法律顾问、中 国管理科学研究 院投资与市场研 究所 办公室主任、银川经济 技术开发区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现任中农 科创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 学位,并拥有香港科技 大学硕士学位 以及北京大学学 士学位。任职于 北京 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同 时担任北京大 学研究生院副院 长,以及北京大 学燕 京学堂办公室主任。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3 年 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并拥有英 国剑桥大学经 济学硕士学位以 及中国人民大学 学士 学位。曾在中国人民大 学经济学院任 副教授并兼任院 长助理。现于北 京大 学经济学院担任教授一职,同时兼任教务部部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 芸女士,监事,法 学学士。曾任 职于北京市君 泰律师事务所、 甘肃 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法 律合规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严九鼎先生,公司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1988 年 9 月至 1993 年 5 月, 任职于辽宁省财政厅; 1993 年 5 月至 2004 年 5 月先后担任辽宁东方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先后担任中天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 2014 年 11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 1 月起 至 2015 年 7 月担任副总经理职位;2015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 ,法学博士。 曾就职于北京 建工集团总公司 、中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 筹备 组、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2014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4 年 10 月起至今任督察长。 曹健先生,公司副 总 经理 ,工 商管 理硕 士, 注册 税务 师。 曾任 黑 龙江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财务负责 人、天元证券公 司财务负责人、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公司首席财务官。自 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娄涛先生,中国国籍 ,毕业于北京 邮电大学软件 工程领域工程专 业, 硕士研究生学历,已取 得基金从业资 格,证券从业年 限21 年, 证券 投 资管 理从业年限17年。1994 年8 月至2004 年7 月曾 任辽 宁东 方证 券公 司固 定 收益 部部门经理; 2004 年7月至2014 年11 月曾任中天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管理 总部固定收益部经理、 自营投资总部 股票投资经理、 研究咨询部总经 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 理及投资主办、 研究发展中心 总经理。2014 年11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总监。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 员包括:总经 理严九鼎先生 、权益投资部娄 涛先 生、固收投资部贾志敏 先生、秦娟女 士、量化投资部 赵菲先生、 专户 部黄 震先生、交易部闫旭先生、 风险管理部 李晓伟 先生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 基金 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 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 《销 售办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 法规 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 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 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或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 、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 易; (9)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 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 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勤勉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 得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 牟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 及其他活 动。 五 、 基 金管 理人 的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 风险 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 法律合规部 , 法律合规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 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稽核和检查 ;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 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 系, 使风 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 则: 公司 的发 展必 须建 立在 风险 控制 完善 和稳 固的 基础 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个分 工明确、相互 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 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 评估 和监控, 法律合规部 负 责监 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措施 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 ,包 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 会: 负责 监督 检查 公司 的合 法合 规运 营、 内部 控制 、 风险 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 长: 独立 行使 督察 权利 , 直接 对董 事会 负 责, 及时 向风 险和 合规委员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 司规范运作和风 险控制方面的工 作报 告;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运 作、 制定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分为内控和风险管理 2 个专业小组,其 中,内控小组主要负责 研究审议公司 内控机制(包括 但不限于公司制 度、 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 管理方面的事 项;风险管理小 组主要负责研究 制订 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 究处理紧急情 况和风险事件等 业务风险管理方 面的 事项。根据公司总体风 险控制目标, 将交易、运营风 险控制目标和要 求分 配到各部门;讨论、 协 调各 部门 之间 的风 险管 理过 程 ;听 取各 部门 风 险管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 定未来一段时 间各部门应重点 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 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 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 运作风险报告; (5) 法律 合规 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 风险管理提供 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投资 交易 系统 的风 控参 数设 置, 保证 各投 资组 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 与各投资组合 新股申购、一级 债申购、银行间 交易 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 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 部门 : 风险 管理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最首 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的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第一责 任,负责履行公 司的风险管理程 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 于识别、监控和 降低 风险; (8) 岗位 员工 : 公司 努力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 险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 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 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 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 在其岗位职责 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 为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 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 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 的前提下,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 的风险控制机 制和制度,确保 各项经营管理活 动的 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 持公司的良好形 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 险,包括政策 和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和职业道 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 范 措施 ,并 制定 岗位 分离 制度 、 空间 分离 制度 、 作业 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 度、信息披露 制度、资料保全 制度、保密制度 和独 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 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 法律 合规部 。督 察长 全面 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可 在 授权 范围 内列 席 公司 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 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制 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 核,出具监察稽 核报告,报公司 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公司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 即向公司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法律合规部 具体 执行 监 察稽 核工 作 ,并 协助 督察 长工 作。 法律 合 规部 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 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 改意见,并提 交基金运作风险 管理委员会;检 查公 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 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 作、财务收支的 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 ;调 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 关调查处理相关 事项;负责员工 的离 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 健全 内控 体系 , 完善 内控 制度 。 公司 建立 、 健全 了内 控结 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 分工 ,确 保各 项业 务 活动 有恰 当的 组 织和 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 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 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 相互 分离 、 相互 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建立 、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 开、基金交易集 中,形成不同部 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 健全 岗位 责任 制。 公司 建立 、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 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估 、 报告 、 提示 程序 。 公司 建立 了基 金 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 序,确认和评估 与公司运作有关 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 监控 系统 。 公司 建立 了有 效的 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电 脑预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警系 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 能对 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 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6)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术 化的 风险 控制 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以 提示 市场 趋势 、 行业 及个 股的 风险 ,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风 险进行分散、控 制和规避,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7)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公司 制定 了完 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员 工提 供 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的披 露真实、准确, 并承 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 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富的银行、证券、 基金、信托从 业经验,且具有 海外工作、学习 或培 训经历,60 %以 上的 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 供专 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业 银行,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 QFII 、 RQFII 、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 财产品、股权基金、私 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 管业 务体系。在国内,中国 银行首家开展 绩效评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 基 金托 管业 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5 年3月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328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中 境内 基金303 只,QDII 基金25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 货 币型 、 指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中国 银行全面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穿业务 各环节,包括风 险识 别,风险评估,工作程 序设计与制度 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 度的 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 部监督、稽核以 及风险控制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部会 计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 务 内 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 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 。 2013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部 控制 审 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 完善,内控措施 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托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邮政编码:100005 电话:010-85003560 、010-85003217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 张蓁蓁、郭丽苹 网址 :www.zrfunds.com.cn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2.其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 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3. 详细 的销售 机构名单见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10-85003388 传真:010-85003386 联系人: 高欣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 、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 、 审 计基 金资 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 威海路755 号 文新报业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2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晓荣 (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健、 陶喆 联系人: 杨伟平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 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7 月10 日 《 关于 准予中融产业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5 〕1586 号 ) 的注册 , 进行 募集 。 二 、 基 金类 别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别 :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 、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 、 募 集方 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点公 开发售,各销 售机构的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 、 认 购时 间 本基金发售 募集期间 每天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 在本 基 金发 售募 集期 内对 于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 者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 不同,若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发 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 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 、 认 购的 数额 限 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 资人认购基金 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 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份额 。 其他销售 网点 每个 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 元人民币, 其他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 直销柜台或 网 上交 易平 台认 购 本基 金时 ,最 低 认购 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 撤销 。 八 、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 认购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 率结 构如 下 表所 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8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注 :M : 认购金额;单位: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期间形成 的利息归 投资 人所有,如 基金 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 投资人 的账 户, 利息 和 具体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利息 折算份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 份额总额= 认购 资金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 其所对应 的认购 费率为1.20% 。假定 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 利息5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认购份额=9,881.42/1.00=9,881.42份 利息折算份额=5/1.00=5 份 认购份额 总额=9,881.42+5=9,886.42 份 即 : 该 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本 基金份额, 在基金发售结束 后, 其所获得 的基金份额为9,886.42 份。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 入。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十 、 认 购的 方法 与 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 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 同,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确定 并披 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 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 担。 十一 、 募集 资金 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 有效 认 购 款项 在 基金 募 集 期 间产 生 的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 金 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 利息转份额以 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二 、 募集期内 募 集资 金 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 金备 案的 条 件 1.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 不少 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 , 并 且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 法定 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 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 同生效 。 2. 基金管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 账户 , 任何人不 得动用。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将 折为 投资 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 、 基金 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 后30 日内 返还 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认 购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中予 以披露;连续60 个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 基 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人应当 在销 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传 真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 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 申购 和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 和 赎回 的 具体 办 理时 间 是指 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和赎 回 等业 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 的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 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申购 、 赎回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 换申请 并被 确认 接受 的 ,其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日 申购 、赎 回 的价 格。 三 、 申 购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 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 申 购与 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 申购 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 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 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 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划出。在发生巨 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允许的范 围内,对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 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注册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 及时(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基金管 理人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可根 据业 务规 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调整实施前按 照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 申购 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其他销售 网点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元人 民币 , 其 他销售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最 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人 民币 , 已在 直销 柜台 有申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 司网上交易平台 申购本基金时, 最低 申购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 构( 网点 )保 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 调整 , 最迟 在调 整生 效前2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六 、 申购 和赎回 的 价格 、费用和用途 1. 申购费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金 额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费用 按 每日 累计 申 购金 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 算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 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 万元 ≤ M <500 万元 1.0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 注:M :认购金额 ;单位: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Y <1 年 0.50% 1 年≤Y <2年 0.25% Y ≥2 年 0 ( 注:Y :持有时间 ;1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 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赎 回 费用 全额 归入 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 用75% 归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3 个月 但小 于6 个月 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 个月的基金份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 调整 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整 收费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用 采 用 前端 收 费 模式 ( 即申 购 基 金时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5=42,835.7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5 元,则其 可得到42,835.72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 金 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 回本基金时缴 纳赎回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 为单位,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3个月, 赎回适用 费率为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投资人 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 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 投资人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 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的10% ,即 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 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 停赎 回: 连 续2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 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定 的其 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 、5、6、7项 之一 的情 形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 十一 、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定接 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 支付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 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除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 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日但少于2周,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1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 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 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受理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 注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它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 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 资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理 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 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质 押 登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 与解 冻 。 基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根据 有 权机关要求及 登记机构 业务 规 则 决 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 产的动态灵活 配置,从产业重 组、 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 多个角度出发 ,精选具有增长 潜力的优质个股 和券 种。在合理控制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动 性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国债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 投 资 于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方 向 的 相 关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 资策 略 1.大类资产配置 从宏观经济环境和证 券市场走势进 行研判,结合 考虑相关类别资 产的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风险收益水平,动态调 整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等资产的配置比 例, 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策略, 从宏观经济转型、 政策制度导向、产业的 升级与变革等 多个角度,前瞻 性地判断下一阶 段可 能涌现出的新经济领域 和板块,同时 从定性和定量的 角度,自下而上 地分 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和估值水平 ,精选受益于“ 产业升级”具有 投资 价值的个股。 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 指在中国经济 结构转型及产 业升级这一大趋 势 中 不断涌现出来的行业个 股的投资机会 。从宏观方面理 解,产业升级是 国民 经济结构综合资本、技 术、供需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 等因素逐步由第 一产 业向第二产业移动,到 达一定水平后 再向第三产业转 移的升级状态; 转移 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 润率的差异( 商业利润率高于 工业,工业利润 率高 于农 业) 。 从微 观方 面理 解, 企业 内部 积极 进行 技术 创新 , 流程 重组 等, 提 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提高企业的 价值;同一行业 中的企业,在竞 合机 制的指引下,积极主动 地转产,生产 市场需要的某种 商品或退出某种 商品 的生产,或者进行资产 重组,通过兼 并、接管、破产 、倒闭等方式寻 求资 源的有效利用。 在行业的配置选择上 ,本基金将持 续跟踪、研究 分析受益于产业 升级 发展的典型产业,选择 其中受益程度 高、成长性好的 相关主题行业进 行重 点配置,并积极更新调整产业升级主题的范畴界定。 在个股的具体选择策 略上,采取自 下而上的方式 ,主要从定量分 析、 定性分析两个方面对上 市公司进行考 察,精选个股。 并根据市场走势 与上 市公司基本面的变化,适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定量分析 (1)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2) 财务 指标 : 毛利 率、 营业 利润 率 、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 经营 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估值 指标 : 市盈 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 率 (PEG ) 、 市 销率(PS)和总市值。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相结合。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定性分析 (1) 公司 的核 心竞 争力 , 体现 在行 业地 位、 市场 占有 率、 产品 、 技术 、 品牌、营销、资源、渠道等多个方面; (2)具有良好的公司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3.债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 、金融货币政 策、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市 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货币资 产等的预期收益 进行 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 配置比例。固 定收益类资产中 ,本基金将采取 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属配置等 积 极投 资策 略, 在不 同券 种之 间 进行 配置。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在符合一 定条件的市场 环境中,有必 要审慎灵活地综 合运 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 值交易来对冲 系统性风险、降 低投资组合波动 性并 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本 基金在股指期 货投资中将以控 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 融期 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套期时将综合考虑: (1)股指期货交易品种的流动性; (2)股指期货交易品种与现货市场的相关度; (3)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 (4) 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交易 的综 合成 本, 来判 断是 否进 行套 期保 值交 易或套期保值的合理对冲比率。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投资综 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征进行全方位的 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 的性质、行业、 经营 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 措施等进行全 面分析,选择具 有优势的品种进 行投 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证券(MBS ) 等证 券品 种。 本基 金将 重点 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 款、 支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 市场流动性等影 响资 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 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数量化 定价模型,评估 资产 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 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 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 性和风险水平。管理人 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 形势 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 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 有效 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 保证基金资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 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国债期 货相关投资遵循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 会的规定。 四 、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其 中投 资于 产 业升 级主 题方 向的 相关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权 证 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 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本 基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45%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 合型 基金 ,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 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高风险和中高 预期 收益产品。 七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专门 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 抵 消 ;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消。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 提供 的价 格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 如使 用的 估值 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 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如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 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 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 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注册登记机构 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 况 的处 理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 值 方法 的第8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 供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该 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 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六 、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 等 法律费用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 金费 用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 于次月前5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3-9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 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 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和 审计 一 、 基 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 师对 本 基金 的 年 度财 务 报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 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特别 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大 限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 告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 日在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2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 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变动超过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0%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新增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2个交 易日 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年 报 及 半年 报 中 披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 揭示 国债 期货 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 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 同终 止后10 年。 七 、 信 息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各 种风险,既包 括市场风险,也 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 本基 金来 说, 巨额 赎回 即 当单 个交 易日 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 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 资产 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充 分 了 解基 金 定 期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 长期投资、平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 并不能规避基金 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 构 购买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和赎回基金,基金 其他销售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 资人 按1.00 元 面值 购 买基 金份 额以 后, 有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 额净 值跌 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 系 统性 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 体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股票债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风 险 ,主 要包 括政 策风 险, 经济 周 期风 险, 利率 风 险, 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和法律法规 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经济 运行周期性的 变化会对基金所 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直接导致股 票市场及债券 市场的价格和收 益率 产生变动,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 金供求状况,以 及拟投资上市公 司的 融资成本和利 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而现 金的购买力可能 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可 能 会 影响 基 金 投资 标 的 的价 格 和基 金 资 产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 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 、 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有的 风险,包括企 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风险、财务风险及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 风险等。拟投资 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 人员素质等都 会导致上市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将 导致其股票价格 下跌或股息、红 利减 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 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 统性风险。 1.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 包括管理风险、交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以及对 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 金数 量模 型 设计 不当 或实 施 差错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 平。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 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 流程设置不当 导致交易执行 流程不畅通,交 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 故意或重大过失 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 令, 事后 也未 能及 时通 知相 关人 员或 部门 , 导致 基金 利益 的直 接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 殊要求,本基 金必须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 以 应付 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 头寸时,有可 能存在现金不足 的风险或现金过 多所 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5. 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 系统、计算机 或交易软件等 发生技术故障或 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 赎回、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 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6. 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 德、法规和公 司制度,通过 内幕信息、利用 工作 程序中的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三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1. 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为0-95% ,相 对灵 活的 资产 配 置比 例 容易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 性,存在潜在损 失可能成倍放大 的风 险。 3.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 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 场风 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 动使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价值发 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 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 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 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 果,使之发生 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 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 险,是指期货 合约无法及时以 所 希望 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 风险往往是由 市场缺乏广度或 深度导致的;另 一类 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 金量无法满足 保证金要求,使 得所持有的头寸 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 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的中小 企业 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 券。该类债券 不能公开交易, 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 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 子平台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进 行交 易。 一般 情况 下,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交 易不 活跃 , 潜在 流动 性风 险较 大; 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 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限 制, 本基 金可 能 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5. 此外 , 本基 金属 于主 题投 资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部分 重点 投资 产业升 级相关股票 ,因 此在 具 体投 资管 理中 可能 面临 目标 主 题股 票所 具有 的 特定 风险,或者目标主题股票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的风险。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 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5)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 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 合 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证 券 账户 、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 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8)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 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 率、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且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其他销售 机构 、 注册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少提前30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 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应 不 少于 本 基金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三 分 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 小于 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 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 见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 之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 个月 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 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与 注 册登 记机构 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 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 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 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 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签 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30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 期 后2 个工 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 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 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该 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该 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 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五 、 基 金财 产的 投 资方 向和 投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 债券等金融资 产的动态灵活 配置,从产业重 组、 产业整合、产业升级等 多个角度出发 ,精选具有增长 潜力的优质个股 和券 种。在合理控制风险并 保持良好流动 性的前提下,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 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 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国债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 投 资 于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方 向 的 相 关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投 资比 例为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其 中投 资于 产 业升 级主 题方 向的 相关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80% ;权 证 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 日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本 基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 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 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六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方 法及 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2 个工作日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 争 议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 的地 点在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7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日期:2013 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柒 亿 伍仟 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8500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 玖拾 伍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 汇兑 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 现;外汇借款; 外汇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担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代理发 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 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 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 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池和 交易对手名单,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券 、 地方 政府 债、 央行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 超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国债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 中 投 资 于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方 向 的 相 关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其 中投 资于 产 业升 级主 题方 向的 相关 证券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权 证 投资 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 该证券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 本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 基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20%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股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 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如下限制: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3)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4)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本 基金 持有 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 款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 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进行 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交易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 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 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 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 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应 事先根据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基金 管理 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并确 保基金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 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 与损失,及因 流通受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响本基 金安 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基金流 动性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的应对解 决措 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 管理人应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 的时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 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并承 担所 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 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 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关限 制规定,在合理 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在两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 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 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 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托管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托管资金专门 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 托管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托 管资 金专 门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 管人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 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包含基金 托管人依据中国 结算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 管资产开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 应予以 必要的协助 与 配合,但 对此不承担 相应 责任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 法》 、 《证券办 法》等有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托管 资金 专门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合作 银 行 开 设唯 一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 过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的托管资金专户进行。 2.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市场登 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开户证 实书等有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托管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 披露 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 同,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后 及时以传真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交易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 规定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 每个交易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 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货 合约、 债券 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价格 估值 ,估 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或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的 价格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估值。 (5)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估值 。 如使 用的 估 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 其公允价值的 ,按 成本 估值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8 )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按 基金 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 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 出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 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 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一方提供的信息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 方负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原 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 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报 表后,进行独立 的复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核。核对不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 直至 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的 编制 ;在 上半 年 结束 之日起60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 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 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 有任何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 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 以下一系列的 服务。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 、 主 动通 知服 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 、电子邮件、 邮寄信件或主 动致电等方式按 基金 份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 供各项主动通知 服务。主动通知 服务 内容包括账户交易确认 通知、纸质账 单寄送失败通知 、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 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通 知等服务。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留 意各 联系方式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 查 询服 务 基金管理人开通了 24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和网上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 行基金管理人 信息查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客服 专员 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 公告、各基金 产品介绍、基 金管理人介绍等 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 信息、资产市 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收益分 配等 账户信息。 三、 资 料索 取服 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各种直 销交易手续,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提 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通过客户 服务热线向 客服 专员 索取业务表格、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 资 讯服 务定 制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 质,满足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 性化需要,基金 管理 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 定制计划。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客户服务热 线、 客服邮箱定制各类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要求通过电 子邮件、短信等 方式 提供交易确认通知、持有基金周净值、对账单等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不定期 发送其他资讯 ,以便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时了 解基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信息、市场研判、最新动态等。 五、 基 金理 财业 务 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沟通, 客服专员可以 在工作时 间内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服务。 六、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项服 务有疑问,可通 过发 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 等方式随时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 采用 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 互 动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定 期或 不 定期 地 举 办各 种 互 动 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八、 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160-6000 ;010-8500 3210 人工 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s@zrfunds.com.cn 九、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的 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网站上 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 中融产业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 中融 产业升级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基金投 资人 可免 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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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