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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快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嘉 实 机构 快 线货 币 市场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10月24 日证 监 许可[2014]1115 号 文注册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5 年6 月25 日 正式生 效, 自该日起 本基 金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定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 明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以本 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会 因为 货币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购买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根据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 证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积 极 管理风 险等 。 另外 , 本 基 金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对 于选 择通过 二级 市场交 易的 投资 人而言 , 其 投资 收益 为买 卖价差 收益 , 交 易费 用和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因素 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详 见 招募 说明书 “风 险揭 示” 章节。 本基金 为货 币 市场基 金, 其长 期平 均的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 金和 债券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 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5 年12月25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 计 )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35 七、 基 金的 募集 ............................................................................................................................. 36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8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5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5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9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4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6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九、 风险 揭示 ............................................................................................................................. 86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9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1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2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5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6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机 构快 线货币 市场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货 币 市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暂 行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及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嘉 实 机构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或 《 基金 合同 》 :指《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市场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嘉 实 机构快 线货 币市 场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 知 等 , 及 其不 时修订 或 更 新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2 月17 日 修订通 过 、 同年6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销 售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代理 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 以及 可通 过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单 位。 其 中可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 并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23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称 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24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和/或 上海 证券 账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设 的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A 股 账户 ) 或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 基金投 资者 通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办 理基 金交 易、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赎 回等业 务时 需持 有上 海证 券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 30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 指 由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制定 并不 时修 订,适 用于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交 易、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过户 及其 他业 务方 面的规 则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 场 外: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进 行基 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等 业 务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43 、 场 内: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系 统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和 上市 交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也 称 为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44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用 以公 告场内 申购 对价 、 赎 回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45、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人 场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交 付的 现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46 、 赎回 对价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场 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基金 赎回人 的现 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 47 、 现 金替 代: 指场 内申 购、 赎 回过 程中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 用于 替代 组合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48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场外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9、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 场 外份 额 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50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场外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1 、巨 额赎 回: 指 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额 的 净赎回 申请(三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三 类基金 份额 的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三 类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 即 认为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单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H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H 类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扣 除 H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 日H 类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即认 为H 类基 金份 额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52 、元 :指 人民 币元 53 、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 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54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6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7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 过程 58 、 指定 媒 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9、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0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6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62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百份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63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基 金净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64 、 收益 账户 : 指 本基 金 为投资 人分 配的 虚拟 账户 , 用 于登 记投 资人场 内基 金份额 的累 计 未付 收益 65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06-08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 金 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 州、 青 岛、 南 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 司 获得首 批全 国社 保基金 、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 产管理 业务 资格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 2016 年 1 月 23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79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具 体包 括嘉实 丰和 价值 封闭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货币 、 嘉 实 沪 深 300ETF 联 接(LOF )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 票 混合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选混合 、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合 、 嘉实回 报混 合、 嘉实基 本 面50 指数 (LOF)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 价值优 势混合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 嘉实主题 新动 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嘉 实领 先成 长混合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期 优选 混 合 、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 红利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券 、嘉 实 纯债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债指 数(LOF ) 、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债 券、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 定 期混合 、 嘉实 宝A/B 、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 嘉 实 1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 币、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 嘉实 中证 医药 卫生ETF 、 嘉实 中证 主 要消费ETF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股 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票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 股 票、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实 事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嘉实 新机遇 混合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 实新起 点混 合、 嘉实 腾讯 自选股 大数 据策 略股 票 、 嘉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 其中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和 嘉实 债券 属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还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 户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中 共党 员,1983 年 3 月至 1992 年 2 月任 物资 部 研究室 、 政策体 制法 规司 副处 长,1992 年 3 月至 2003 年 4 月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资金 融机 构 管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行管 理司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巡视 员 ,2003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中国 银监 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 四部 主任 ,2010 年 4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诚 信托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 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业务 经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2 理、 副 经理 、 经 理、 投 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公 司副总 经理 、公 司党 委委 员 。 Bernd Amlung 先生 , 董事 , 德 国籍 ,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 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生 ,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 部负 责 人,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 官、MD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 管理(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行 顾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万 盟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交 通大 学动力 机械 工程系教 师, 上海交 通大 学管理学 院副 教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法 学院 教授 、 清 华大 学商法 研究 中心副 主任 、 《 清华 法学》 副主编 ,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 丛 书编 辑咨 询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兼 任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上市公 司协 会独 立董 事委 员会首 任主 任。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3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万晓西先生 ,13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曾任 职于中 国 农 业银行黑 龙江 省分行 国际 业务部 、 市场开 发处 及深 圳发 展银 行国际 业务 部 、 资金 交易 中心 , 南 方基 金固定 收益 部总监 助理 、 首 席宏观 研究 员 , 第一 创业 证券资 产管 理总 部固 定收 益总监 、 执行 总经理 , 民 生证券 资产 管理 事业部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研 究部总 经理 。2007 年 6 月6 日至2009 年 10 月20 日 任南方 现金 增 利货币 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现金 管理 部总监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国籍, 2013 年7 月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任 嘉实 信用 债券 和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3 年 9 月 4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任 任嘉 实丰 益策 略 定期债 券基 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今 任嘉 实保 证金 理财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2 月 18 日 至今 任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今任 嘉实活 钱包 货 币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27 日至 今任 嘉实3 个 月理 财债券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25 日至 今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文玥 女士 ,7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曾任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市 场部货 币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4 市场交 易员 及债 券投 资经 理。2014 年4 月加 入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金管 理部。 硕士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2014 年8月13 日 至今 任嘉 实理 财 宝7天 债券 、 嘉实1个 月理 财债券 、 嘉实3 个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安心 货币基 金经 理 ,2015 年7 月14日至 今任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 、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债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固定 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经 雷先 生、 固定 收益体 系资 深基 金经 理王 茜女士 、 万 晓西 先生 、 胡 永青先 生、 以及 投资经 理王 怀震 先生 、嘉 实国 际 CIO Thomas Kwan 先生。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5 (1) 将其 固有 财 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 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6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固 定收 益业务 首席 投资官、 总监 、副总 监及 资深基 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组成 , 负 责指导 固定 收益 类基 金资 产的运 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7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责 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 位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 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 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8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 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 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 兑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186.5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 健经 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 业务 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 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 于2003 年设 立基 金托 管部 ,2005 年更 名为 资产 托管 部 ,2013 年再次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金 业务 部 , 目前 下设 证券托 管处 、 客户资 产托 管处 、 养 老金 业 务处、 内控 管理 处、 运 营 管理处 五个 职能 处室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吉晓辉 ,男 ,1955 年出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 海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上海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 上 海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海 市金 融服 务办公 室主 任、 上海 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第 十届、 第十 一届 全国政 协委 员。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共 上海 市第 十届 委员会 委员 。 刘信义 ,男 ,1965 年出 生 ,研究 生学 历,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空港 支 行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上海 地区 总部副 总经 理 、 党委 委员 ; 上 海市 金融 服 务办挂 职任 机构 处处 长、 市金融 服务 办主 任助 理;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行长 、 财务 总监 ; 上 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现任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副董事 长、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邓从国 ,男 ,1962 年出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历任 河南 省财 政厅 预算处 副 处长、 基本 建设 处处 长,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郑 州分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参 与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南 昌分 行的 筹建 工作 并任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2015 年4 月1 日 起任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 行资产 托管 与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经 理。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30 日,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资产 托管与 养老 金业 务部 共托 管证券 投 资基金 三十 五只 ,分 别为 安信动 态策 略灵 活配 置基 金、北 信瑞 丰宜 投宝 货币 、博时 安 丰 18 个月LOF 、 博时 产业 债纯 债 债券、 东方 红稳 健精 选混 合基金 、 工 银瑞 信目 标收 益一年 定期 开 放基金 、 工 银瑞 信生 态环 境行业 股票 基金 、 广 发小 盘成长 、 国 联安 货币 基金 、 国联 安鑫 富混 合基金 、 国 联安 鑫享 混合 基 金、 国 联安 中债 信用 债指 数 增强型 基金 、 国 寿安 保尊 益 信用纯 债、 国泰金 龙行 业精 选、 国泰 金龙债 券 、 华 富保本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国 泰民安 灵活 配 置 混合、 华富 恒财 分级 债券 、 汇添 富和 聚宝 货币 、 汇 添富货 币、 汇添 富双 利增 强债券 、 嘉 实机 构快线 货币 基金 、 嘉 实优 质企业 、 鹏 华丰 泰定 期开 放、 天 弘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基 金、 天治 财富增 长、 鑫元 合丰 分级 债券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 银 华永 泰债 券型 基金 、 长安 鑫利 优选 混合基 金、 长信 金利 趋势 、 长信 利众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安 鑫保 本、 中 海医 药健 康产业 、中 信建 投稳 信债 券。合 计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总净 值 为858.60 亿元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1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本 行内 部控 制目 标为 : 确保经 营活 动中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监 管 规则和 本行 规章 制度 , 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思 想。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完整 , 确保 业务 活动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本 行内 部控 制组 织架 构 为 :总 行法 律合 规部 是全 行内部 控制 的牵 头管 理部 门,指 导 业务部 门建 立并 维护 资产 托管与 养老 金业 务的 内部 控制体 系 。 总 行风 险监 控部 是全行 操作 风 险的牵 头管 理部 门。 指导 业务部 门开 展资 产托 管和 养老金 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作 。 总 行资 产托管 与养 老金 业务 部下 设内控 管理 处 。 内 控管 理处 是全行 托管 业务 条线 的内 部控制 具体 管 理实施 机构 , 并 配备 专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职 责。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本行已 建立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内 控制 度贯 穿资 产托管 业 务的决 策、 执行 、 监 督全 过程, 渗透 到各 业务 流程 和各操 作环 节, 覆盖 到从 事资产 托管 各级 组织结 构、 岗位 及人 员。 内部控 制以 防范 风险 、 合 规经营 为出 发点 , 各 项业 务流程 体现 “内 控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 业务 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 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 和保 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 的资 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 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公 区域建 立健 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利用 录音 、 录 像等 技 术手段 实现 风险 控制 ; 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查 、内 部稽 核等 措施 进行监 控, 通过 专项/全 面 审计等 措施 实施 业务 监控 ,排查 风险 隐 患。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2 (3)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 、监 督内 容





我 行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托管协 议约 定, , 对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后 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等进 行严格 监督 ,及 时提 示基 金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3 、监 督方 法 (1) 资产 托管 部设 置核 算 监督岗 位, 配备 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 授权 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 在日 常运 作中 ,凡 可 量化的 监督 指标 ,由 核算 监督岗 通 过 托管 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 对非 量化 指标 、投 资 指令、 管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监督 结果 ,采取 定期 和不 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违 法操 作, 以电话 、邮 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 进 行复 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对违 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46 层06-08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4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5 (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威海市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 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 话 400009663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6 (10)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1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 路508 号北美 广 场B 座 12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飞 虹 路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7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1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1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1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19)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20)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8 (21) 中经北证(北京)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2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 限公 司 (23)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2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 限公 司 (25)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3 号 楼创 新工 场一 层 109-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北 礼士 路 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 话 010-6829274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100 号金 外滩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 话 400-820-281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西 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张婷婷 电话 18510450202 传真 010-56580660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办公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办公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注册地 址 福建省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王 燕玲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9 (2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88963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0 (3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95321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四川 中 路213 号久 事商务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 )53686888 传真 ( 021 ) 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1 (3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9)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4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2 (44)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申 购赎 回代 办券 商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3 (二) 登记 机构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46 层 06-08 单 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严峰、 朱立 元 电话 0755-25946013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4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办 律 师 廖海、 刘佳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 设场外基金份 额和场内基 金份额。其中 , 本基金根 据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时 间 的不同 ,对 投资 人持 有的 场外基 金份 额明 细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管 理费 ,因 此形成 A 类、B 类和C 类三 类场 外基 金份 额, 本 基金 的 H 类份额 为 场内基 金份 额。 A 类、B 类和 C 类三 类基 金 份额的 管理 费具 体如 下: 项目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单笔基 金份 额明 细的 持有时 间 不满14 天 满14天 但不 满30 天 满30天 管理费 (年 费率 ) 0.25% 0.22% 0.18% 若投资 人认 购或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该 笔份 额在单 个基 金账 户的 持有 时间达 到 14 天时 ,该 账户 持有 的该 笔份额 由 A 类 基金 份额 自 动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若该笔 份额 继 续持有 ,持 有时 间达 到 30 天时, 该账 户持 有的 该笔 份额 由 B 类基 金份 额自 动 升级 为 C 类基 金份额 。 有效认 购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计 算持有 时间 ,有 效申 购 的 A 类 基金 份额自 确认 之日 起计 算持 有时间 。 持 有时 间按 自然 日计算 , 满 足升 级条 件的 当日若 为非 工作 日, 则升 级日 期可 顺延 至 下一工 作日 。A 类、B 类、C 类和H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基 金代 码, 分别公 布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开放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B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是 根据 持有时 间 在满足 一定 条件 后由 系统 自动升 级生 成, 不开 放认 购和申 购业 务, 只开 放赎 回业务 。 投资人 在销 售机 构进 行本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时只 使 用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代 码。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申 请确认 成交 后 , 实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以根 据上 述规则 确认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为准 。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本 基金 份额时 只使 用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代 码 , 不影响 其实 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 当 投资 人实 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所 适用 的份 额 类别 发生 变 化的, 将自 其份 额类 别变 化的当 日起 适用 于新 份额 类别的 管理 费年 费率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6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10 月 24 日证 监许 可[2014] 1115


号 文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货 币市 场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本基金A类、B 类、C 类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为2015 年6月23日。 募集 对象 为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本基 金 H 类 基金 份额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在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场内简 称: 嘉实快 线, 基金 代码 :511960 。 (二)H 类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费用 、 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复上 市等 需遵 照《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等有关 规定 。 (三) 终止 上市 交易 H 类 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后 ,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基 金合 同或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 布 基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四)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及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 规则等 相 关 规定 进 行 调整 的 , 应 当以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和规 则 为准 。 若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增 加 本 基金 上 市交 易 方面 的新 功 能,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增加 相应功 能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B 类 基金份 额、 C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场 外方 式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 H 类 基金 份 额通过 场内 方式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9 办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易 系统 及基 金场 外销 售机构 的销 售网点 办理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 销售机 构具体 信息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业 务操作 需 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视为 投资 人在 下一开 放日 提出 的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C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 场外进 行申 购赎 回。 (1)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 数量 进行限 制, 但应最 迟 在该等 限制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0 (2)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内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 申购款 项并 由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 购生 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确认 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者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 其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可用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投资人 赎回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 放日 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不晚 于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已 获得 确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则申 购款 项 (不 含利 息 )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及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对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3)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追 加申购 单笔 金额 不设 限制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金 额不 设限 制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本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设 限制。 本基 金对 投资 者账 户的保 留余 额不 设限 制。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1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本基金 初设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以及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增 加收 取 申购费 用或 赎回 费用 的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并 在该 份 额类 别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一: 假定T日 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赎回金 额的 确定 分两 种情 况处理 :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未付 收益 为正 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按 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基 准计算 的价值足 以弥 补其累 计至 该日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赎回金额 如下 计算: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A 类 基金 份额 为 5,032.60 份基 金 份 额, 对 应的未 付 收益 为8.48 元 ,该 投资 者 申请赎 回 1,000 份基 金份 额,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 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2 为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转 当前 未 付收益 。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本 基金 余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 投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 回款一 起支 付给 投资 者, 赎回金 额包 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收 益两 部分 ,具 体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益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 所持有 的 B 类基 金份 额为 10,000,000.00 份基 金份 额,且 有 15,000.00 元的 未付 收益。 投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 额 =10,000,000.00 ×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四)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H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内 进 行申购 赎回 。 (1)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H 类 基金 份额人 民 币 100.00 元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份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额 申请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及其 他对价 ; 4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5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量 的现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3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则申 购申 请失败 。 如 投资 人持 有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 则赎 回申 请失败 。 投资 人申购 、 赎 回申请 按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确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最小 申 购、赎 回单 位及 数量 限制 1 、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 基金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为 1 份 。 基 金 管 理人可 调整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 但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每 日运作情 况, 可对基 金场 内每日总 申购 份额和 赎回 份额进 行 控制并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布。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4)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 收与登 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 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登 记机构的 结算规 则。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收市后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与 现 金替代 等的 交收 以及 现金 差额等 的清 算, 并将 结果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与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在 T+2 日办 理现 金差 额的 交收 。 登记机 构 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进行 调 整 。 (5)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价,通 过每 日计算 收益 并分配的 方式 ,使每 份基 金份额 净 值保持 在人 民 币 100.00 元。 2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3、申购 对价 是指投 资人 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应交 付的 现 金替代 及其他 对价 。赎 回 对价是 指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替代 及其 他 对价。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 确 定 。 4 、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公告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4 (6)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与格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 容包括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所对 应的 申赎 现金 、 申 购限额 、 赎 回 限额 及其 他相 关内 容。 2 、申 赎现 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 回, “申赎现 金 ”的现金替 代标志为 “ 必须” ,每一申 赎份额对 应的申 赎现 金 为 100.00 元 人民币 。 3 、预 估现 金部分 与 现金 差 额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 预 估现 金 部 分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T-1 日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T 日申 赎现 金 。一般 情 况下预 估现 金部 分 为 0。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 +1 日的 申购赎 回清 单中 公告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 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申 赎现 金 。 一 般情况 下现 金差额 为 0 。 4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申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 如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6-01-11 基金名 称: 嘉实快 线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511960 T-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0.00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单 位: 元) :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100.0000 T 日 信息 内容 预估现 金部分 ( 单位: 元) : 0.00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100.000%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5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 否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 1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 是否允 许赎 回: 是 成份券 信息 内容 股票 代码 股票 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 代 标志 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 金 1





说明: 上述 表格 仅为 示例 。 (五)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一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场 外或\和 场内 申 购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场内 申购业 务 。 5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8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9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申购 业 务 。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除上述 第8 项情 形外 , 发生 上述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暂 停 基金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 拒绝 或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6 发生下 列情形 之一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场 外和/ 或场内赎 回申请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本 基金 出现 当日 净收 益 或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小于 零的情 形。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6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记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场内 赎回业 务 。 7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8 、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9 、场 内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赎回 业 务 。 11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请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12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除上述 第9 项情 形外 , 发生 上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对于 上述第 9 项 暂停 接受 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布相 关赎 回上 限设定 。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 申 请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 5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 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B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净赎 回申 请(三 类基 金份额的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三 类基 金份额的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 A 类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A 类基金 份额 的 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三 类基 金份 额 总份 额的 10% 的情 形, 即认为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单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H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份 额总数 扣 除H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H 类 基金总 份额 的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7 10% , 即认 为H 类基 金份 额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 额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 状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 A 类\B 类\C 类基 金 份额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 者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 认为 兑付 投资者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产 变现 可 能使基 金 资 产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三类 基金份 额总数 10 %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申请 赎 回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 额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 未 受理 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者 外,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 回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A 类\B 类\C 类基金 份额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A 类\B 类\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 认成功 的A 类\B 类\C 类 基 金份额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3. H 类基 金份 额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在 H 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按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 本 基金 连续两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生 H 类 基金 份 额的巨 额赎 回时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 H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 受的H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 工作 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8 (八)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增加 次 数。 (九)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1.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 。 2. 基金 转换费 用 (1) 、通过代销机构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仅限 “ 前端 转前端 ” 的模式) : ①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A、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B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币 C 转入 嘉 实货币 A、 嘉实货 币B 、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 嘉 实多 元债 券 B、 嘉实 安心货 币 A 、 嘉 实安 心货 币 B、 嘉实 信 用债券C、 嘉实 纯债 债券 C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 实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C 时, 以及嘉 实货 币 A、 嘉实 货币B、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 嘉实 多元 债 券 B 、 嘉实安 心货 币A 、 嘉实 安 心货 币 B 转入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A 时不 收取转 换费 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转入 金额=B ×C +M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M 为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A 、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B 或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C 、 嘉 实货 币 A 、 嘉实货 币 B 、 嘉实 安心 货 币 A 或 嘉实 安心 货币 B 全 部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益 。 ②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 A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B 、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C 转 换为 嘉实成 长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49 收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 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实策 略 混 合 、 嘉 实研 究 精选混合、 嘉 实多 元债 券 A 、 嘉实 量化 阿 尔法混合、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混合 、 嘉 实 主 题 新 动 力 混合 、 嘉 实 深 证 基 本 面 120ETF 联 接 、 嘉 实信 用 债券 A 、 嘉 实领 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 嘉实中 创 400 联 接、嘉 实优 化红 利混合 、 嘉实纯 债债 券 A 、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嘉 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 新收益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 嘉实 逆 向策略 股票 、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 新消费 股票 、 嘉 实先 进制 造股票 、 嘉 实如 意宝定 期债 券 A 、 嘉实事 件驱动 股票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产 ETF 联接 、嘉 实丰 益策略 定期 债 券 、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 券 A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 嘉 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A 、 嘉实 环保 低 碳股票 时,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B ×C )/ (1+F)+M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 费率; M 为嘉 实机 构快 线货币 A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B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C 全部 转出时 账 户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③ 嘉实 信用 债券 C 、 嘉实 纯债债 券 C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券 C 转 入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 A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0 ④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业 混合 、 嘉 实主 题混 合、 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 研究精 选混合 、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混合、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 混合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嘉实 领先 成长 混合 、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 实泰 和混 合 、嘉 实医 疗保 健股 票、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 新收益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 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 票、 嘉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实 对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 嘉实 新消费 股票 、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 实事 件驱动 股票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 嘉 实低 价策 略股票 、 嘉 实环 保低碳 股票 转入 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 A 时 ,仅 收取 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⑤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中创 400 联 接、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转入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 A 时 ,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 费,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转入 金额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⑥ 嘉实 债券 、 嘉实 多元 债 券 A 、 嘉实 信用 债券 A 、 嘉实纯 债债 券 A 、 嘉 实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 券 A 、 嘉 实增 强收 益定 期 债券 A 、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 期债 券 A 转入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 币 A 时, 仅 收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B× C× (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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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出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通过直销(直销柜 台及网上直销)办理 基金 转换业务: 1 )对 于 “ 前端 转前 端 ” 的 模式, 采用 以下 规则 : ①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A、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B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币 C 转入 嘉 实货币 A、 嘉实货 币B 、 嘉 实超 短债 债 券、 嘉 实多 元债 券 B、 嘉实 安心货 币 A 、 嘉 实安 心货 币 B、 嘉实 信 用债 券 C 、嘉 实纯债 债 券 C、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 实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C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C 时 ,以 及嘉实 货币 A、 嘉实 货币 B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多元债 券 B 、 嘉实安 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 B 转入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A 时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计算 公式 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C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M 为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A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 币 B 、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C 、 嘉 实货 币 A 、 嘉实货 币 B 、 嘉实 安心 货 币 A 或 嘉实 安心 货币 B 全 部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益 。 ②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A、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B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币C 转 换为 嘉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稳 健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 实主 题混 合 、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 嘉实 多元 债 券A 、 嘉实量 化阿 尔 法 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值 优势 混合 、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混合 、 嘉 实深 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 嘉 实领先 成长 混合 、 嘉实 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 中 创 400 联接 、 嘉实 优化红 利混合 、 嘉实 纯债 债券 A、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 实绝 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丰益纯 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 泰和混 合、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 券A 、 嘉 实医 疗 保健股 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 嘉实沪 深 300 指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2 数研究 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对 冲套 利 定 期混 合、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实 事件 驱动 股票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LOF)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 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联接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 债券 、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债 券 A 、 嘉实低 价策 略股 票 、 嘉实 丰益信 用定 期 债券A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 票 时,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M 为嘉 实机 构快 线货币 A、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B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币 C 全部 转 出时账 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通过网 上直 销办 理转 换业 务的 , 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比 照该 基金 网上 直销 申购优 惠 费率执 行。 ③ 嘉实 信用 债券 C、 嘉实 纯债债 券 C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 债券 C 转入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A 时, 仅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B ×C×(1-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④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混合 、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 混合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 混合 、 嘉实 多元 债 券 A 、 嘉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价 值 优势混合、 嘉 实主 题新 动 力 混合 、 嘉实 深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信用 债 券 A、 嘉实 领先成 长混合 、 嘉实 周期 优选混合 、 嘉实 中创 400 联接 、嘉 实优 化 红利混合 、 嘉实 纯债 债券 A、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 期混 合 、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 泰和 混合、 嘉实 如意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3 宝定期 债 券A 、 嘉 实医 疗 保健股 票 、 嘉 实新 兴产 业 股票 、 嘉 实新 收益 混合 、 嘉实沪 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 嘉 实逆 向策 略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 革股 票、 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 实新 消费 股票 、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 嘉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 本面 50 指数(LOF) 、 嘉实中 证中期 企业债指 数(LOF )C 、 嘉 实中证中 期企 业债指 数(LOF )A、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 、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 增强 收 益定期 债券 A、 嘉实 低价 策略股票 、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债 券 A 、嘉 实环 保低 碳股票 转入 嘉实 机构快 线货 币A 时, 仅收 取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B ×C×(1-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对 于“ 后端 转后 端” 的 模式, 采用 以下 规则 :


①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 收 取的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注: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A 、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B、 嘉实机 构快 线货 币 C 之间 不能相 互转 换; 2015 年 3 月 2 日 起, 嘉实货 币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定投 ) 不超 过 200 万元; 自2014 年5 月 23 日起,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不超 过 500 万 元;2014 年 11 月 13 日 起, 嘉实 纯债 债 券 单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 购(或 转入 、 定投) 不超 过 100 万元 ;


2015 年 7 月 9 日起 ,嘉 实货币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申 购( 或 转入、 定投) 不超 过 500 万元;2015 年 7 月 22 日起, 嘉实 安心 货币 单日 单个 基金账 户的 累 计申购 (含 转入 及定 投) 金额不 得超 过 200 万 元; 嘉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 实丰 益纯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4 债定期 债券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期 混合 为定 期开 放, 在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 嘉 实如意 宝定 期 债 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 券 C、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合仅 适用 于其 开放 期开 放转换 业务 ;嘉 实逆向 策略 股票 、 嘉 实企 业变革 股票 、 嘉实新 收益 灵活配 置混 合以 及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实 增 长混合 等基 金暂 停申 购( 含转入 )日 期 , 可具 体请 参见嘉 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 相关公 告。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公 益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 登 记 机 构 依据 司 法 机 构 生 效 司 法 文 书和 协 助 执 行通 知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一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场外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二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 人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在 相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 定 的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申 购金额 。 (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益 产生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 力求 基金 资产 安全 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 定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 在不 改变 基 金投资 目标 、 基金风 险收 益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可参与 投资 ,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跟踪 分析 市场 资金 面变化 及投 资者 交易 行为 变化 , 结 合宏 观和 微观 研究 制定投 资 策略, 谋求 在满 足安 全性 、流动 性需 要的 基础 上, 实现较 高的 当期 收益 。 1 、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持续 分析 市场 资金 面 , 动 态预 测 申 购赎 回变 化, 通 过回 购的 滚动 操作 和债券 品种 的期限 结构 搭配 , 动 态调 整并有 效分 配基 金组合 的 现金流 , 以满 足 流动 性 需 要, 为谋 求持 续 较高的 稳定 收益 奠定 基础 。 2 、组 合久 期投 资策 略 根据对 市场 收益 率水 平变 化趋势 的判 断, 本基 金动 态调整 组合 久期 ,以 谋求 控制风 险 , 增加或 锁定 收益 。 当 预期 市场收 益率 水平 上升 时, 本基金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 市场 收 益率水 平下 降时 ,本 基金 适当增 加组 合久 期。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通 过定性 定量 方法 ,综 合分 析收益 率曲 线、 流动 性、 信用风 险 , 评估个 券投 资价 值, 发掘 出具备 相对 价值 的个 券。 4 、息 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6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定性 定量 方法 , 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个 券风险 、 收 益、 流 动性 等, 精选个 券, 分散投 资,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比例 ,控 制流动 性风 险。 6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 银 行承 兑汇票 、 商业 承兑 汇票 等商 业票据 以 及各种 衍生 产品 , 在 不改 变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 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 金可 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投 资决 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行 状况 ,货币 市场 和证券市 场运行 状况 ; 3 )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 应的研 究报 告, 为投 资策 略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和不 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 基金 投资目 标和对 市场的 判断 决定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 产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 2)相 关研 究部 门或 岗位 对 宏观经 济主 要是 利率 走势 等进行 分析 ,提 出分 析报 告。 3 )基 金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参考研 究部 门提出 的报告 ,并依 据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制 定具 体资产 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和 日常 管理 。 4)交 易部 门依 据基 金 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交 易。 5 )监 察稽核 部门负 责监控基 金的运 作管理 是否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和公 司相 关 管理制 度的 规定 ; 风 险管 理部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 以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进行风 险测 算, 对基 金组 合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提交 风险监 控报 告。 (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7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投资 于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除 发生巨 额赎回 等证 监会规定 的情 形外, 货币 市场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中, 债券正 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不包 括有 存款期 限, 但根据协 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有 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1)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 准: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8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3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 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 (1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4、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合 同所 述投 资比 例、 投资限 制、 组合 限制 、 投 资禁止 等作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59 出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 基金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或 调整 涉及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组 合限制 、 禁 止行 为等 , 且 该等调 整或 修改 属于非 强制 性的 , 则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改 后的 规定 执行 , 而 无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执行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 的规定 前, 应向 投资 者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 机关报 告或 备 案。 5、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 购、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 监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正回 购、 买断 式 回购产 生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 期限的 确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 算备 付金 、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0天 ;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以 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银 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通 知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存款 协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 3 )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 ) 回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0 计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按税后 计算 的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基准 利 率 活期存 款是 具备 最高 流动 性的存 款, 本基 金期 望通 过科学 严谨 的管 理, 使本 基金达 到类 似活期 存款 的流 动性 以及 更高的 收益 ,因 此选 择活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 据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 整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的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 基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3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1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报告 期末 ” ), 本报 告所 列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10,914,113.97 31.04 其中: 债券 1,310,914,113.97 31.0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894,280,404.79 68.54 4 其他资 产 17,750,645.99 0.42 合计 4,222,945,164.75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 回 购融 资余 额 4.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81,259,659.37 7.1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1)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 购融资 余额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的融 资余 额的 合计 数,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的 简单 平 均值。 (2)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每日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均 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1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 注: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均 未超 过 120 天。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2 (2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32.21


7.1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49.9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11.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8.1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5.3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6.87 7.1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21,077,509.22 8.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21,077,509.22 8.1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00,661,692.36 22.89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89,174,912.39 2.27 8 其他 - - 合计 1,310,914,113.97 33.31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注:上 表中 ,附 息债 券的 成 本包括 债券 面值 和折 溢价 ,贴现 式债 券的 成本 包括 债券投 资成 本 和内在 应收 利息 。 5. 报 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3 1 011548002 15 中 节能 SCP002 2,000,000 199,993,825.58 5.08 2 150211 15 国开 11 1,500,000 150,434,356.08 3.82 3 011599511 15 京 国资 SCP001 1,000,000 99,975,388.29 2.54 4 011513002 15 招 商局 SCP002 900,000 90,016,824.81 2.29 5 011507003 15 南电 SCP003 700,000 70,052,402.28 1.78 6 011561004 15 五 矿股 SCP004 700,000 70,000,066.85 1.78 7 071501009 15 招商 CP009 700,000 69,992,210.00 1.78 8 071502007 15 国 泰君 安CP007 700,000 69,983,995.57 1.78 9 150206 15 国开 06 600,000 60,388,339.99 1.53 10 011528002 15 北车 SCP002 500,000 50,069,895.99 1.27


6. “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19%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072%


7.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基 金计 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人 民币 元。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 销,每 日计 提收 益或 损失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4 (2 ) 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 场基 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应声 明本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 类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 本超 过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 况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持 有剩 余期限 小 于 397 天 但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其摊余 成本 总计 在每 个交 易日均 未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3 )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是否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 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4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7,682,789.90 4 应收申 购款 67,856.0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合计 17,750,645.99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6 月 25 日(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0.6149% 0.0015% 0.0939% 0.0000% 0.5210% 0.0015%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③ ③ ④ ④ 2015 年 6 月 25 日(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0.5212% 0.0024% 0.0939% 0.0000% 0.4273% 0.0024%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⑤ ③ ⑥ ④ 2015 年 6 月 25 日(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0.4375% 0.0031% 0.0939% 0.0000% 0.3436% 0.0031%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6 图1 : 嘉 实 机 构快 线货币 A 基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5 年6 月 25 日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7 图2 : 嘉 实 机 构快 线货币 B 基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5 年6 月 25 日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8 图3 : 嘉 实 机 构快 线货币 C 基金累 计净 值收 益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5 年6 月 25 日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5 年6 月25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本报 告期 处于 建仓期 内。 注2: 2015 年7 月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 关于 新 增嘉实 机构 快线 货币 基金 经理的 公告 》 , 增聘张 文玥 女士 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职务 ,与 基金 经理万 晓西 先生 共同 管理 本基金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6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持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 A 类基金 份额 、B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 1.00 元,H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在 人民 币 100.00 元 。该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 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利 率等 信息对 投资 组 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1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净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 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估值 错误 。 当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包 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行为 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2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 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1)基 金净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 法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3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收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 债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的分 配方 式为 “每 日分 配、 按 日 支付 ” , 对于 目前暂 不支 持按日 支付 的销 售机 构, 仍保留 每月 集中 支付 的方 式。 若该 日为 非 工作日 ,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 日。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额 根据 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 以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按日 支 付且结 转为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4 、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 将 当日收 益 全部分 配,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负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益 ;


5 、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B 类基 金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算 并分 配时, 按 日 支付 收益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 额)方 式,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 回基金 份额 获 得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 人按 日支付 收益 时, 其收 益为 正值,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其收益 为负 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 6 、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基 金份 额、C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回 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余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自动 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 算并与 赎回 款 一起支 付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时, 未 付收 益为 正时 , 未 付收 益不进 行支 付; 未付 收益 为负时 , 其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 补其当 前未 付收 益为负 时的 损益 ,否 则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当前 未付 收益, 再进 行赎 回款 项结 算 ; 7 、本 基金 H 类基 金份 额 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 ,以 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 入投 资人 收益 账户,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里的 累计 未付收 益和其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5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一起 参加 当日的 收益 分配 。 若 H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益账 户内 的累计 收益 不 低于100 元 时, 则 100 元 整数倍 的累 计收 益将 兑付 为相 应H 类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 第3 位 按去 尾 原则 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额 进行 再 次分配 , 直 到分 完为 止 ) 。 本基 金 H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例 的累 计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 以 现金 支付给 投资 人, 如累 计的 基金收 益为 负, 则扣 减赎 回金额 。 本 基金 H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卖出 H 类基 金份 额时 , 不 支付对 应的 收益 , 全 部卖 出 H 类 基金 份额 时, 以现 金方 式将全 部累 计收益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结清 。 若 累计 收益为 负 , 则投资 人应 当以 现金方 式全 额弥 补, 否则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追 索。 8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 日 起,享 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 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 工作 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9 、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 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卖 出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10 、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调整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 付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订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 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工作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年 化收 益 率,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 率。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净 收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见 基 金合同 第十 九部 分第 五条 第(四 )款 的规 定。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A 类基 金份 额年 管理费 率为 0.25%。 本基金 的B 类基 金份 额年 管理费 率为 0.22%。 本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年 管理费 率为 0.18%。 本基金 的H 类基 金份 额年 管理费 率为 0.25%。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扣除 当日 该类 份额 升级 的部分 )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0%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7 H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双 方核对 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服 务等各 项费 用 。 本 基金A 类、B 类、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费率 均 为0.01% ,H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为 0.25% 。 在 不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可 增加 收取 不同 销售服 务费 用的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 并 在该 份额 类别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 ,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销售 服 务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 具体 如下: H =E× 该类 基金 份额 年销 售服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该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扣除 当日 该类 份额 升级 的部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 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由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构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中第 4-11 项 费用 中除 第8 项外,根 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第8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支付 , 由H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8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 体( 以下 简称“ 指定媒 介”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1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 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4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益 率; 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当日 , 披露 前一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净 收益 及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2)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业务 后,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 日,披 露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金 净收 益 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3)基 金管理 人 在 半 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指定 报 刊休刊 , 则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后 首个 出报 日。 下同 ) 公 布该 交易 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每万 份 或 每百 份 基 金净收 益 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A 类 基金 份额/B 类 基金 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当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基 金净收 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总额 ]×1 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4 位。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2 其中,Ri 为最 近 第 i 个自 然日(i=1 ,2, …… 7)的 A 类基 金份 额/B 类 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H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100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i=1 ,2, …… 7)的 H 份 额的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五 入方 式保 留至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三位 ,如 不足 7 日, 则采取 上述 公式 类似 计算 。 (4) 暂停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情形 :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主 要 交 易 场所 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原 因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 金申 购赎 回清 单公 告 在开始 办理 H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公告当 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 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H 类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3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4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支 付; (22)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变 动; (27) 当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度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28)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定 期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占基 金总 资产的 比例, 在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披露 其 期 末按 公允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所 有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在基 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5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及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介 中 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6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申 购赎 回风 险 (1)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每个 开放 日对 本基 金的 累计申 购/ 赎 回或 对单 一账 户的累 计 申购/ 赎回 设定上限。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 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 制指 标超过 上限 ,则 投资 人的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可能 确认 失败。 (2)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基 金可能 暂停 申购,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申 购本 基金的 风险 。 (3)特 定条件 下,如 基金 收益为负 、交 易所假 期休 市等情况 , 基 金可能 暂停 赎回, 投 资人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本 基金的 风险 。 (4)如 若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当日申 购赎 回清单 内容 出现差错 ,可 能影响 投资 人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损害 投资 人利 益。 (5)基 金管理 人可能 调整 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 ,由 此可能导 致投 资人按 原最 小申购 、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可 能无 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全 部赎回 。 2 、场 内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 折溢 价控制在 一定范 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多 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的 风险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风 险 (1)作 为货币 基金, 大多 数情况下 ,每 日收益 为正 ,但在极 端情 况下, 当基 金卖出 债 券所得 收益 及利 息收 入在 扣除相 关费 率之 后可 能为 负,基 金当 日出 现负 收益 。 (2) 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均 为 1.00 元, 若投 资人 申购 份额较 少, 由于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可能 出现 当日 基金 收益 无法显 示的 情 况。 (3)本 基金场 内基金 份额 的每日收 益分 配 计入 投资 人收益账 户, 当 收益 账户 高于 100 元以上 时, 整百 元收 益才 兑付为 基金 份额 转入 投资 人的证 券账 户 。 投资 人可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询 收益 账户 明细 。 投 资人卖 出部 分本 基金 份额 时, 不支 付对 应的收 益 ; 但投资 人份 额全 部卖出 时, 以现 金方 式将 全部累 计收 益与 投资 人结 清。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7 4 、交 易费 用及 二级 市场 流 动性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风险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对于 选择 通过 二级市 场交 易的 投资 人而 言, 其 投资 收益为 买卖 价差 收益 , 交易 费用和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因 素都会 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投资人 的投 资 收益。 (1)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部分券 商在 二级市 场交 易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将豁 免征收 交 易佣金 。 通 过其 他券 商交 易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将被 收取 交易 佣金 , 交 易佣金 会减 少投 资人的 买卖 价差 收益 。 (2)在 其他条 件不变 的情 况下,本 基金 的二级 市场 流动性可 能影 响本基 金二 级市场 的 交易价 格 。 即 在其他 条件 不变的 情况 下 , 当本 基金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时, 本基金 可能 出 现 折价交 易或 溢价 交易 。特 殊情况 下, 本基 金也 可能 出现平 价交 易。 当本基 金出 现折 价交 易时 ,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要承 受折 价卖 出的 损失 ; 当本 基金 出现溢 价交 易时 , 买入 本基 金的投 资人 需要 承受 溢价 买入的 损失 。 当买 卖价 差收 益为负 值时 , 期间投 资人 的投 资收 益为 负。 5 、机 会成 本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高 效率使 本基 金对 流动 性要 求更高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 一 定的现 金 比例以 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成 本风 险 , 本基金 长期 收益 可能 低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6 、系 统故 障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清算 和收 益分配 , 系 统实 现要 求更 高, 可 能出 现系 统故 障导 致基金 无法 正常估 值或 办理 相关 业务 的风险 。 (二)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8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三)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四)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等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8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0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组合 中的 证 券流动 性受 限无 法变 现的 ,可适 当延 长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该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平 等 的分 配权 。每份 H 类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B 类 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拥 有同 等分 配权 ,下同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终止 的,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理、 估价 , 可 根据 届时 有效的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财产可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 直 接并 入或 过户 至其他 基金 或新 基金 中。 本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 后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约定执 行。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 业务 规则 》 ; (2) 了解 所 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2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其 他基 金服务 机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 及 其他 基金服 务 机构 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 确定 相关 费率 ;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担保 物进 行融 资; (17)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务 规则》 ,包括 但不 限于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定期 定额投 资、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 的业 务规 则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 托 管费率 、 销 售服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3 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4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5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6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除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份A 类基金 份额 、 每 一份B 类 基金份 额、 每一 份C 类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权 利, 持有的 每一 份 H 类基金 份额 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 每 1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 的权利 。就 H 类份额 进一 步澄 清: 本基 金合同 第九 部分 、 第 十部 分及基 金合 同其 他条 款中 涉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议召 集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利 、 提 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案的权 利、 出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会 议的 权 利 及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 的 表决 权 等 与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相 关的 权利 , H 类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H 类 份 额与 每100 份A 类/ 每100 份B 类/ 每100 份C 类 基金 份额 具有 平等 的权利 。 除上下 文另 有约 定外 , 在 本基金 合同 第九 部分 、 第 十部分 中 , 提 及 代表 特定 比例的基金 份额 或 以合 并计 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数 量为 基础 计算 相关比 例时 , 计算 该特 定比 例的基 数或 合 并计算 基金 份额 应 指 H 类 份额数 量乘 以100 后 再加 上 A 类 、B 类、C 类 份额 数 量之和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A. 召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7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和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 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尽管 存有前 述约定 ,但 如属于 以 下情 况 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自 行决 定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且 不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下,增 加或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因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 者注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业 务 规则发 生变 动,需 要对 基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7)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8)按 照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情形 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B.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8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 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 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99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统计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0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 若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 一) 。 E.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条 “召开 事由” 第 1 款所 述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的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G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计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1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一 份A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一份B 类基金 份额\每 一份C 类 基 金份额 具 有一票 表决 权, 所持 每一 份 H 类 基金 份额 具 有100 票表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合 并,应 当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 计 票人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 投 资者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人士 共同担 任 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计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2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可以 由 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计票 人 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该表决 通过 之日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计 票完 成且 计票 结果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决议 通过 条件 之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 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应 自生 效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I.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3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B.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结果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组合 中的 证 券流动 性受 限无 法变 现的 ,可适 当延 长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 D.


清 算费 用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4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该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每份 H 类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B 类 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拥 有同 等分 配权 ,下同 ) 。 F.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H.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 金合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 产应 清理 、 估价 , 可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 财产 可不予 变现 和分 配, 直接 并入 或过 户至 其他 基金或 新基 金中 。 本基 金的 债权债 务由 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和 承担 。 本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按 照基金 合同 的其 他约 定执 行。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各方 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 协 商、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各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在此 不包括 香港 、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并 按其 解释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 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 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5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46 层06-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邓 红国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5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知 存 款,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中 期票 据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 在不 改变 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7 金投资 目标 、 基金风 险收 益特征 的条 件下 , 本 基金 可参与 投资 ,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具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照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20 天。 2 )投 资于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等 证监 会规定 的 情形 外,货 币市 场基金的 投资 组合中 ,债 券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 (不包括 有存 款期限 ,但 根据协议 可以 提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10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1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2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b)根据 有关 规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8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c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d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13 ) 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 1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公募基 金产 品是 否符 合上 述比例 限制 。 《基 金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2)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 , 以达 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限制要 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施交 易监 督 。 (3)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4)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09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基金 合同》所 述投资比例、投 资限制、 组合限制、投资 禁 止 等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 基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执行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调整 涉及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 、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等 , 且该等 调整 或 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或 修改 后的 规定 执行 , 而无 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决 定, 但基 金管 理人在 执行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前, 应向 投资 者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并 向监 管机关 报告 或 备案。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0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协 助。 7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依 据本 协议 第二 条第 (一 ) 款 第 2 项对 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行 事后 监督 ; 除此 外 , 无 其它 监督 责任 。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 出现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 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 法 规 、 监管部 门的 规定, 制定 严格 的关 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管理 人在 此承 诺将严 格执 行该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每 万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及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C.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1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每万 份 或 每百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是 否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2 A.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按本 协议 规定安全 保管 托管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托 管人主 动扣 收的汇 划费除 外) 。 托管人 不对处 于 自身 实际控 制之 外的 账户 及财 产承担 责任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B.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 验资完 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立 的 资产托 管专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金 额相 一致。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有 效认购 资金 当日 以书面 形式 确认 资金 到账 情况,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传 真给 基金 管理 人, 双方进 行账 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C. 基金资 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 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3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 D. 基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专门 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 保证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的规 定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履 行结 算 参 与 人的 义 务 所 制定 的业务 规则 执行 。 E.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托管 和资 金结算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及市场 准入 备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F. 其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4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G.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H.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I.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如确 实无法 取得 两份 以上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一份 复印件 加盖 公章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A.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每 工作 日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5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并按 规定 公告 。 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B.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调整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 离程度 达到 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考 成交价 、市 场利率 等 信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5)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6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净 收益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净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C. 估值差 错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 致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 时,视 为基 金估值 错误。 当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包 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估值 错误 。 基金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基金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并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处理。 2 、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售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行为 造成 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包 括: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7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D.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F. 基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9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管期 限 为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 用 途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协 议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在此 不包 括香港 、澳 门特别 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 , 并 从其解 释。 2 、相关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议 而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除 经友好 协 商可以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 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协议 约定 事项 如与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相冲 突, 应 以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为 准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20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B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 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组合 中的 证 券流动 性受 限无 法变 现的 ,可适 当延 长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21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C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D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1 、本协 议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 代理 人签字 (或 盖章) 并 加盖公 章( 或合 同专 用章 )后成 立 。 本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 、本协 议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生 效,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3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各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力 。 4 、本协 议一式 陆份, 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 构贰份 外,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持 贰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2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 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账 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 修改、 交易 申请 查询 和账 户资料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二)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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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自 2015 年6 月19 日 首次 披露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至2015 年 12 月25 日 ,本 基 金的临 时 报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正公告 2015 年 6 月 20 日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投业 务的提 示公告 2015 年 6 月 25 日


3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赎回 公告 2015 年 6 月 26 日


4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2015 年 6 月 26 日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浦 发 银行为嘉 实金融 地产 ETF 联接、嘉 实低价 策 略 基 金 及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8 日


6 关 于 新 增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2015 年 7 月 14 日


7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的公告(2015 年第 1 号) 2015 年 7 月 15 日


8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的公告(2015 年第 2 号) 2015 年 8 月 17 日 = 9 关 于 增 加 青 岛 银 行 等 为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5 年 9 月 14 日


10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的公告(2015 年第 3 号) 2015 年 9 月 15 日


11 关 于 增 加 嘉 实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的公告 2015 年 9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 增 加 国 泰 君 安 和 东 吴 证 券 为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2015 年 10 月 14 日


13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的公告(2015 年第 4 号) 2015 年 10 月 15 日


14 关 于 增 加 盈 米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修 改 费 用 计 提 方 式 并 相 应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部分条款 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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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6 关 于 增 加 中 经 北 证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1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的公告(2015 年第 5 号) 2015 年 11 月 16 日


18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农 商 行 等 为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14 日


19 关 于 增 加 威 海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业 务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含本基 金 20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收 益 支 付 的公告(2015 年第 6 号) 2015 年 12 月 15 日


21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参加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2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证 券 为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5 年 12 月 16 日


23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银 行 等 为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5 年 12 月 18 日


24 关 于 增 加 泉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及参 加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25 关 于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增 设 场 内 份额并相 应修订 基金合 同 部分条款 的公告 2015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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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2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嘉 实机构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2 、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嘉 实机 构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年2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