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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转债A(163816)

中银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银转债增 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二月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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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4 月27 日证 监 许可 【2011 】608 号 文核 准 , 基金 合同于2011 年6 月29 日正 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 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 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 投 资人 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2015 年12 月29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本 基金 托管 人招商 银行 已复 核了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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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4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1 十、 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5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 风险揭示 ................................................................................................................ 74 二十、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 金财 产清算 ........................................................................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摘 要 ........................................................................................................ 79 二十二、托管协议摘 要 ........................................................................................................ 9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11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1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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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 及 《中 银 转 债增 强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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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银转 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中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 书:指《中银 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银行 监 管机 构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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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个人 投 资人 :指 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等 有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 以 及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17.机构 投 资人 :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人 : 指符合 现时 有效 的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人 19.投 资人: 指个 人 投 资人 、 机构 投资 人 和 合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人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 理 人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其他 机构 23.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销售 网点 24.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5.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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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的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7. 《 业务 规则 》 : 指 《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全部 或部 分)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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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6.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 无 法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 收、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 证 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公众 通讯 设备 或互 联网络 故障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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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 英国 ) 有 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上海 交通 大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 士, 高 级经 济 师。 历 任中 国银 行山 西省 分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 及办 公室主 任, 中国 银行 宁夏 回族自 治区 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广 西壮 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四川 省分 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等 职。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 学法 学博 士。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总 经 理 。 现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总裁 。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 董 事。 南 开大 学 世 界经 济专 业硕 士。 历任 中国银 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干部 ,中 国银行 董事 会秘 书部 副处 长、主 管, 中国 银行 上市 办公室 主 管 , 中国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行长 助理 、 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国银 行个 人金 融总 部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任中 国银 行财 富管 理与 私人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主 持工作 )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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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福建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外 汇交易 科科 长、 资金 计划 处副处 长、 资金 业务 部负 责人、 资金 业 务部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中 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资 产管 理 部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中国银 行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 葛 岱炜先 生 于 1977 年 —1984 年 供职 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普华 永道) 伦敦 和悉 尼分 公司 ,之后 ,在 拉扎 兹(Lazards )银 行伦 敦、香 港和 东京 分公 司任 职。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MLIM ) ,曾担 任欧 洲、 中东 、 非洲 、 太 平洋 地区客 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 人。2006 年贝 莱德 与美 林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合 并后 , 加 入贝 莱德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主要 负责管 理贝 莱 德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 务 。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 中 国 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等 职。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 长、 会 计学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导 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 国会 计 学会理 事、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中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 会监 事、 安 泰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风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 西北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 国威廉 与玛丽 学院 商学 院任 教, 并曾为 美国 投资 公司 协会 (美国 共同 基金 业行 业协 会) 等 公司 和 机构提 供咨 询。 现任 中欧 国际工 商学 院金 融学 与会 计学教 授、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 并在中 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融 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国 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白狐 技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担 任该 公司 的咨 询顾 问。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 部部门 经理 , 贝 特伯 恩顾 问公司 董事 、 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总经 理, 中 英商 会财务 司库 、 英中贸 易协 会理 事会 成员 。现任 银硃 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伙 人 。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 监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中 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 本科 、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 合处副 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术 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妮 (YUE Ni ) 女 士, 职 工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分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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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具有 14 年证 券从 业 年限,11 年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 行总裁。国 籍:中国。西 安交通大学 工商管 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基 金经 理 李建 (LI Jian )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 (Director), 经济学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恒泰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上 海远 东证券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2005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2007 年 8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中 银货 币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 任中 银 增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中银双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转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2 年 9 月至 今任 中银保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至今任 中银 保本 二号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3 月 至今任 中银 多策 略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银聚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1 月 至今任 中银 恒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 17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期 货和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员 从业资 格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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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 执行 总裁 ) 、 杨 军 (资 深投 资经 理 ) 、 奚 鹏洲 ( 固定 收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 李建 (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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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明示 、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 以下 称为 “公司 ” )为 了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证 经营 活 动合法 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保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环 境的 基 础上,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实 施操 作程序 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 符合国 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信 息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 公司 对外信 息披露 及时 、准 确、 合规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 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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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有效 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 门 和岗位 , 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须 独立 地 对各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进 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 防 火墙 原则 。 公 司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 公 司固 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 执 行、 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消除 内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 用科学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制订要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 场 条件等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 改或完 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 有关规 定和 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层 次是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三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 制度; 第四 个 层次是 部门 规章 制度 。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 是公司 管理 制度 的基 本原 则, 公 司章 程、 董 事会 及 其下属 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度 是制 定 各项制 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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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的内控 原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的 总览 和指 导性 文件 , 是公 司经 营 运作和 风险 管理 的核 心制 度。 公司 内部 控制 是公 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而建 立的一 系列 组 织机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 投 资管理 制 度、 市场 营销 制度 、 法 律 合规与 稽核 制度 、 反洗 钱 制度 、 基 金运 营业 务管 理 制度 、 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 信息 系统 管 理制度 、 危机 处理 制度 、 财务管 理制 度 、 人 力资 源 管理制 度 、 行 政管理 制度 等。 (4)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 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 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 操作规 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 部控 制落实 到每 个岗 位、 每个 员工和 每道 程序 。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 通 、 内 部监 控完善 。 (1 )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等内容 。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 风 险评 估就 是 确定公 司 经营管 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 控 制 措 施 是 指 为 确 保 内 控 目 标 的 实 现 而 对 公 司 各 环 节 的 经 营 行 为 采 取 的 控 制 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 整的 经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续 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属的 专门 委员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从公 司内 控文 化建 设、治 理机 构设 计、 总体 风险识 别、 内控制 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营 活动 的控 制 ; 微观 控制则 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公 司经 营管理 层的 领导 下, 由各 级组织 从业 务控 制和 组织 控制两 个相 互交 叉的 方面 对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进 行管 理和 控制 。从业 务的 角度 划分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控 制、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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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线业 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从组 织的 角度 来看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由 公司 各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督 控制 组成 。公司 内部 组织 包括 执行 总裁、 业务 主管 、各 职能 部门和 员工 等多个 层次 。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 事会 层面 下设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核 委 员会 ,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 策和指 导方 针, 并确 保其 得到有 效执 行。 稽核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负责 从强 化内 部监控 的角 度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并 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公 司经 营管 理层 设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 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 授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 整业 务权限 , 讨 论重 大决 策风 险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就 公司 的 风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遇 特殊 事件) 的汇 报 ; 公司 经营 管 理层还 于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框架 下针 对公 募基 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 管理分 别设 立 专门的 投资 委员 会, 作为 各业务 领域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主要 负责 制定 或审 议基本 投资 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 负 责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含决 策程 序和 运作 流程 ) 的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含 管理 制度 ) 的 健全 有效性 进行 监察 、 稽 核, 保证公 司的 各 项规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 符合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 公 司相 关 制度和 章程 ,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定 期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 根据公 司相 关制 度和 相关 细则, 提请 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和 相关 部门 纠错 防弊 、堵 塞 漏 洞 。 (4)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法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 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 事 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 和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不 断完善 和更 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 和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 内部控 制的 作 业流程 。 (5)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风险 管理部 , 通 过检 查、 评 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 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 是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保 国家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得 到有 效 贯彻和 执行 。 (6) 公 司其 他各 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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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规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程 和岗 位手 册, 明确 揭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 在的 风险点 并采 取相 应的 控制 措施。 对公 司 的前线 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业 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风 险评 估与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完善 且与 业务 相称 的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 人员安 排、 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方 法、 买卖 限额 及持仓 限额 、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制 度 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 包 括建立 渠道 销售 管理 、 机 构销售 管理 、 市场 推广 与 媒体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算 流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信息 披 露规则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 定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检 查和 评估 、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 的核查 、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 核部门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确保 相关 人员 具备 专业 技能及 经 验 、 确保相 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控 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 紧急 事件 处理、 系统 备 份、 贯 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等;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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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界定 信息 披露 的主 要内 容、设 立 专门的 负责 人、 界定 岗位 职责、 禁止 披露 内幕 信息 、持续 检查 与评 价制 度等 。 vii) 风险管 理控 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 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 作 风 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证 制度 、用印 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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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股 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第 一 家采用 国际 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司 。 2006 年 9 月又 成 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 在香 港 联交所 挂牌 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 超额 配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本 集团 总资 产 5.2223 万亿元 人民 币, 高级 法 下 资本 充 足率 12.79%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率 12.14%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 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 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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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行确 立 “ 因势而 变、 先您所想 ” 的 托管理念 和 “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托 管核心 价值, 独创 “6 S 托 管银 行 ” 品牌体 系, 以 “ 保 护您 的业 务、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 创新托 管系 统 、服 务和 产 品: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 网上 托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 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服 务标 准, 首 家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 报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 银行网 站,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 商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 第一 只 FOF 、 第一只信 托资 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 红 利 ETF 基金 、 第 一只 “1 + N ” 基金专 户理 财、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得到 了同 业认 可。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 2015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 止 11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52 只, 新增 首发 公募 开 放式基 金托 管规 模 940.37 亿元 。 克 服 国 内证 券市 场震 荡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 托 管 资产均 创出 历 史新高 ,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31.36 亿 元 , 同 比增 长 65.49% , 托 管资 产余 额 6.29 万 亿元 , 同 比 增长 86.96% 。 作为 公益 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 金 ” 公益 资金 托 管,为 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 牌 「金象 奖」 “ 十 大公 益项 目 ” 奖; 四度 蝉联 获《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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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行行长 , 总行 人 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 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 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 司累计 托管 142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管资 产, 托管 资产 为 62,901.90 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准确、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 对各 岗位 、 各 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 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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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 内 控优 先 ”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 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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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 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行 监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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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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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27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销售 机构 1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











宋亚 平 网址:














www.boc.cn 2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客 户服 务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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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














www.icbc.com.cn 4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联系人 :











张静 网址:





www.ccb.com 5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 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联系人 :











赵 树林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7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联系人 :











姚 建英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8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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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











刘 军祥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 南洋商 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 800 号三 层、六 层至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


和 广北 客服电 话:





800-830-2066;400-830-2066 联系人 :








王 晓明 网址:











www.ncbchina.cn 10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1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12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3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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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4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 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 福 建省外 加 拨 0591 ) 公司网 站:





www.hfzq.com.cn 15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褀 客服电 话:








95521 公司网 站:








www.gtja.com


16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福 田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


郑舒丽 客服电 话:





95511-8 公司网 站:


http://stock.pingan.com 17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18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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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注册地 址:





湖北 武汉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2334 公司网 站:











www.tfzq.com 19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








邓颜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公司网 站:





www.chinastock.com.cn 20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21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辛 晨晨 、许梦 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22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





陈剑 虹 公司网 址:


www.essence.com.cn 23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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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联系人 :








王兆 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公司网 站:





http://www.bhzq.com 24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公司网 站:





www.guodu.com 25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26 )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 合肥市 长江 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电 话:


0551-96518 公司网 站:











http://www.huaans.com.cn 27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联系人 :











王霖 公司网 站:








www.qlzq.com.cn 28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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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9 )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公司网 站:





http://www.cindasc.com 30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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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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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其他 有权 机构颁 布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基金合 同, 经 2011 年 4 月 27 日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608 号文 件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 基金 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 开 始发售 , 募 集期 间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截 至 2011 年 6 月 24 日 募 集 结 束 共 募 集 基 金 份 额 2,609,435,161.67 份 ,有 效 认购户 数 为 12220 户。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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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1 年 6 月 29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进 行表 决。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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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 起开 始办 理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详 情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1 年 7 月 23 日 发 布的 《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且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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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对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人 申购 时, 每次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在 直销网 点的 每次 最低申 购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投资人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 申购最 低金 额 的限制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销 售机构 约定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售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申购与 赎回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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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的,代 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注 1: 就 赎回 费率 的计 算 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投 资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在申购 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 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投 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赎 回时收 取基金 赎回 费用 ;B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前端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Y<1 年 0.10%


0% 1 年≤ Y < 2 年 0.05% Y ≥ 2 年 0%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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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价格以 申购 当日 (T 日 )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赎 回当 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4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费 、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费以 人民 币为 单位 ,以四 舍五 入方式保 留至 小数点 后 2 位 。 赎 回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 整,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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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 计 算赎 回金额 。若连 续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 回,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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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述时 间内 通过 公告 说明有 关情 况, 视为 通知 送达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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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于 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中 确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 必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并 按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标准收 取过 户费 用。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额 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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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二) 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构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托 代理 协 议, 以 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机 构在 注册 登记 业务 中的权 利义 务,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 2、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 务对投资 人或 基金带 来的 损失 ,须 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法 强制检 查情 形除 外; 5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 为投资 人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业务 ,并 提供其他 必要 服 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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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要 利 用可 转 换公司 债 券 品种 兼 具债 券 和股票 的 特 性, 通 过 “ 自 上而下 ” 宏观 分析和 “ 自 下而 上 ” 个 券选 择的有 效结 合来 实施 大类 资产配 置和 精选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 在 控 制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追求 超越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超额 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创 业板 及其它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机构 债、 金融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包 含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回 购 等。 本基 金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中 对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 含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于 股票 ( 含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和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 资产 的 20%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 “ 自上而下 ” 的 宏 观 分 析 实 现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战 略 及 战 术配置 , 达 到在 不同 市场 周期下 完成 大类 资产 配置 的目标 ; 通 过 “ 自 下而 上 ” 的个券 分析 充 分挖掘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的 投资价 值, 并辅 以精 选其 他固定 收益 类和 权益 类投 资品种 , 增 强 本债券 型基 金的 收益 稳定 性及超 额收 益能 力。 (四) 投资策略 1.“ 自 上而 下 “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 (包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投资 于股 票(含 一级 市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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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场新股 申购 和二 级市 场股 票投资 )和 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1)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实施 稳健 的整 体资 产配 置,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状 况 、 证券市 场走 势、 市场 利率 走势以 及市 场资 金供 求情 况、 信 用风 险情 况、 风 险 预算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预测 各类 资产 在长 、 中 、 短期 内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进而 在债 券 类资产 、 权 益类 资产 以及 货币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 配置, 确定 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例 和相 应 的风险 水平 。 通常, 在经 济从 复苏 到繁 荣时, 股票 市场 将进 入牛 市, 在 这两 个阶 段, 权益 资产的 收 益率都 超过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当 经济 从滞 涨到 衰退 时, 债 券市 场开 始逐 步向 好进而 进入 债 券市场 的牛 市 。 通 过对 权 益类资 产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资 比例 的调 整可 以提 高产品 的收 益 水平。 (2) 类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主要 通过 “ 自 上而 下 ” 的 宏观分 析 , 结 合量 化的 经 济指标 综 合判断 经济 周期 的运 行方 向, 决 定类 属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分析 的内 容包 括: 影响经 济中 长 期运行 的变 量, 如经 济增 长模式 、 中 长期 经济 增长 动力; 影响 宏观 经济 的周 期性变 量, 如 宏观政 策、 货币 供应 、CPI 、PPI 、M1 、M2 等 ; 市 场 自身的 指标 , 如 可转 换公 司债的 转股 溢价率 和隐 含波 动率 等、 公 司债的 信用 状况 和偿 债能 力等、 债 券市 场其 它品 种的 信用利 差 、 期限利 差、 远期 利率 和股 票的估 值指 标等 。 2. “ 自 下而 上 ” 个 券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 自 下而 上 ” 的 方法挑 选个 券和 个股 。 在个券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 将债券 的估 值水 平、 剩余 期限、 正股 基本 面、 信用 风险程 度 等作为 个券 是否 能够 纳入 投资组 合的 主要 考量 指标 ; 同时 对照 本基 金的 收益 要求, 进一 步 考虑正 股基 本 面 与可 转换 公司债 估值 水平 的配 比、 公司债 的信 用状 况和 偿债 能力、 其它 普 通债券 的收 益率 与剩 余期 限的配 比等 因素 ;并 且根 据个券 的流 动性 指标 决定 投资总 量。 在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 将采用 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式 精选 具有 成长前 景 向好、 估值 具有 优势 的优 质品种 。 (1)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资产 主要 配置 在可 转换公 司债 来获 取超 额收 益, 可转 换公 司债 部分 的 投资策 略 是本基 金的 核心 策略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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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 可转 换公 司债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公司 债 (以 下简 称 “ 可转债 ” )兼 有股 性和 债性 两方面 的属 性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认真考 量可 转债 的股 权价 值、 债 券价 值 以 及其 转换 期权价 值, 将选 择具 有较 高投资 价值 的 可转债 。 针对可 转债 的发 行主 体,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考量 包括 所处行 业景 气程 度、 公司 成长 性 、 市场竞 争力 等因 素, 参考 同类公 司估 值水 平评 价其 股权投 资价 值; 通过 考量 利率水 平、 票 息率、 付息 频率、 信用 风 险及流 动性 等综 合因 素判 断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用 经典期 权定 价 模型, 量化 其转 换权 价值 , 并予 以评 估。 本基 金将 重点关 注公 司基 本面 良好 、 具备 良好 的 成长空 间与 潜力 、转 股溢 价率和 投资 溢价 率合 理并 有一定 下行 保护 的可 转债 。 具体策 略如 下: A. 可转债 投资 的行 业选 择 可转债 投资 的收 益主 要来 自两大 块: 转股 价值 和 估 值水平 的提 升, 前者 与正 股价格 紧 密相连 , 后 者与 转股 溢价 率和隐 含波 动率 等有 着密 切的关 系。 可转 债收 益与 其正股 收益 有 较强的 相关 性, 同时 可转 债还有 其自 身特 点, 特定 情况下 其走 势还 可能 背离 正股的 走 势 , 因此, 本基 金在 股票 分析 框架的 基础 上建 立一 套特 定的可 转债 分析 方法 和投 资策略 。 在可转 债投 资的 行业 类别 选择上 , 可 转债 投资 收益 的来源 是分 析的 根本 出发 点, 根 据 收益来 源的 特征 进行 行业 选择, 以有 效地 完成 可转 债的配 置。 首先, 可转 债 与股票 形成 联 接, 正 股的 变动 从本 质上 影响着 可转 债的 表现 , 因 此需要 根据 股票 市场 周期 和经济 周期 的 相关性 , 确 定可 转债 市场 所处的 投资 环境 和预 期表 现。 具 体来 说, 先 从宏 观 环境大 势确 定 未来经 济运 行态 势, 进而 分析和 预测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走势 , 并 确定 当前 经济 发展阶 段所 对 应股票 市场 各行 业的 表现 , 以确 定行 业层 面上 的选 择排序 。 比 如在 经济 复苏 阶段, 选择 资 源类行 业, 该类 公司 的股 票表现 相对 更好 , 对 应的 可转债 转股 价值 上升 , 带 动转债 价格 上 涨, 从 而分 享正 股上 涨带 来的收 益, 而在 衰退 阶段 , 选择 一些 非周 期性 防御 性行业 , 如 公 共事业 、 食 品等 。 其 次, 从经济 层面 确定 好行 业选 择的排 序后 , 需 进一 步根 据可转 债市 场 估值特 点来 最终 确定 该配 置哪些 最有 效的 行业 。 从 估值方 面看 , 转 股溢 价率 和正股 隐含 波 动率的 提高 是可 转债 价格 上升的 最主 要因 素 , 而 不 同行业 不同 类型 的公 司对 旗下可 转债 转 股溢价 率的 支撑 程度 是不 一样的 , 正 股的 波动 性也 不相同 , 比 如当 前成 长性 较快的 行业 其 未来获 利能 力相 对较 强, 市场对 其关 注度 较高 , 投 资者会 有所 偏爱 , 此 类行 业会被 给予 相 对较高 的估 值, 在 其他 因素 相同的 情形 下, 此 类行 业的 可转债 能支 撑更 高的 转股 溢价率 等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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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可转债 的估 值水 平会 提升 , 从而 提升 可转 债的 价格 , 同时 本基 金会 根据 可转 债当前 价格 来 评 估 当 前 估 值 水 平 是 否 已 经 体 现 了 其 自 身 可 支 撑 的 未 来 估 值 水 平 , 选 择 低 估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总体来 看, 对可 转债 行业 选择的 分析 是结 合经 济周 期、 股 票市 场和 可转 债本 身估值 特 点等因 素综 合考 虑, 结合 数量分 析, 最终 确定 行业 的排序 , 挖 掘出 特定 时期 下最优 的行 业 并进行 合适 的配 置。 B. 可转债 个券 的选 择 可转债 不同 于一 般的 企业 债券 , 该 债券 赋予 投资 者 在一定 条件 下将 可转 债转 换成股 票 的权利 , 投 资者 可能 还具 有回售 等其 他权 利, 因此 从这方 面看 可转 债的 理论 价值应 等于 普 通债券 的基 础价 值和 可转 债自身 内含 的期 权价 值之 和。可 转债 的基 础价 值, 即纯债 价 值 , 该部分 价值 的计 算与 普通 债券价 值的 计算 方法 一样 , 即 按照 债券 市场 相应 的 收益率 水平 将 未来的 一系 列现 金流 进行 贴现即 可 。 可 转 债 价值 中 的另一 部分 即期 权价 值的 定价是 可转 债 定价的 核心 , 该 部分 定价 涉及到 对应 正股 的价 格及 其预期 、 可 转债 发行 条款 、 该发 债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特征 、 股 价波 动率等 关键 要素 。 关 于期 权定价 , 常 用的 模型 有二 叉树模 型、 修 正的 BS 模型 等, 本基 金 在分析 期权 价值 的过 程将 结合定 价模 型、 市场 定性 分析和 定量 比 较分析 ,充 分考 虑市 场各 时期的 特征 ,合 理地 给出 可转债 的估 值。 C. 可转债 条款 投资 策略


国内转 债一 般具 有提 前赎 回、 修 正转 股价、 提前 回 售等条 款, 这些 条款 在特 定环境 下 对转债 价值 有着 较大 的影 响。 例如, 当一 段时 间内 正 股价格 持续 低于 转股 价达 到一定 程度 , 则发行 该可 转债 的公 司董 事会可 发起 向下 修正 转股 价的提 议 , 通 过向 下修 正 转股价 而大 幅 提高转 债的 转股 价值 ,从 而提升 转债 价值 ,也 为该 转债未 来可 能出 现较 好表 现提供 支 撑 , 这也有 效地 降低 了正 股可 能较大 幅下 跌给 转债 带来 的损失 , 因此 提前 对此 进 行合理 的判 断 将提升 组合 投资 价值 。本 基金从 公司 层面 进行 分析 ,包括 当前 经营 状况 和未 来发展 战 略 , 以及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和融 资需求, 站在 企业 方面 看问 题, 从而 较好 地把 握企 业在 提前赎 回 、 修正转 股价 等方 面的 态度 。 另外, 因增 发或 派息 等 而引起 转股 价变 动, 不同 的情形 会对 转 债价值 产生 不同 的影 响,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有效 分 析 相关信 息而 把握 可能 的投 资机会 。


D. 可转债 转换 成相 应股 票的 投资策 略


在转股 期内 , 可 转债 具有 按规定 转换 条件 转换 成相 应股票 的权 力, 因此 需要 有合理 的 可转债 转换 成股 票的 策略 , 本 基金 认为 是否 进行 转 股主要 根据 转股 前后 的价 值对比 进行 判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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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断,一 般来 说包 括如 下情 况: a ) 当 转股 溢价 率明 显为 负时 , 即一 张可 转债 转换 成股 票 后卖 出的 所得 收益 大于 转 债 价格, 本基 金将 抓住 此套 利机会 ,通 过将 可转 债转 股卖出 而获 得超 额收 益; b )当 因正 股价 格大涨 而触发 提前 赎回时 ,本 基金 将具 体分 析该正 股未 来的可能 表现 情况, 据此 首先 做出 将可 转债进 行转 股来 保障 投资 者 的利 益, 然后 进一 步做 出是继 续持 有 正股还 是立 即卖 出的 决定 ; c ) 当 转债 流动 性不 能满 足组 合 所需 要求 时, 本基 金将 合 理地 通过 转股 来保 持高 流 通 性; d)通 过可 转债 转股 能提 升 投资者 收益 的其 他情 况。


E.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是 一类 特殊的 可转 债品 种 , 与 普 通可转 债不 同的 一点 主要 在于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在 上 市 后 债 券 部 分 跟 权 证 部 分 实 行 分 离 交 易 。 在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投 资 方 面, 本 基金 一般 不主 动从 二级市 场上 买入 权证 部分 , 如果 通过 申购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而 获 得部分 权证 , 本 基金 采取 上市后 尽快 卖出 的策 略以 降低权 证高 波动 风险 。 在 可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纯 债方 面, 本基 金将 综合分 析纯 债部 分的 信用 状况、 流动 性以 及与 利率 产品的 利差 等 情况, 以及 分析 可分 离转 债纯债 跟股 市之 间的 相关 性, 在 此基 础上 合理 评估 可分离 转债 纯 债部分 的投 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的 投资 决策 ,力 求在 保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为组 合增 强 收 益 。 2) 其它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略 除可转 债外 ,本 基金 可投 资的债 券范 围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央 票、 企业 债、 公司 债 、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和短 期融 资券等 其他 债券 资产 。 在 该部分 投资 管理 上, 本基 金灵活 应用 各 种期限 结构 策略 、 信 用策 略、 互 换策 略、 息差 策略 和资产 支持 证券 策略 等, 在合理 管理 并 控制 组 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为组合 增加 最大 的收 益。 A. 期限结 构策 略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原 则上 是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情景分 析 , “ 自上 而下 ” 的 进行资 产 配置, 构建 最优 化债 券组 合。 在确定 组合 目标 久期 后, 通过研 究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 采用 情景 分析 方法 对各 期限段 债 券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评估 , 将预 期收 益率 与波 动率 匹配度 最高 的期 限段 进行 配比, 从而 在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和梯 形组合 中选 择风 险收 益特 征最优 的配 置组 合。 B. 信用策 略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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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信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 受两 个方面 的影 响 , 一 是债 券 对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信用 利差曲 线 走势; 二是 债券 本身 的信 用变化 。 本 基金 依靠 内部 评级系 统 分 析债 券的 相对 信用水 平、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分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 定各 类债 券投 资 比 例 。 C. 互换策 略 不同券 种在 利息 、 违约 风 险、 久期 、 流 动性 、 税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 面存 在差 别, 投资 管理人 可以 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有 相近 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券 种, 赚取 收益 率差。 D. 息差策 略 息差策 略是 指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 金投资 于 债券的 策略 。 息差策 略实 际上 也就 是杠 杆放大 策略 , 进 行放 大策 略时, 必须 考虑 回购 资金 成本与 债 券收益 率之 间的 关系 , 只 有当债 券收 益率 高于 回购 资金成 本 ( 即回 购利 率) 时, 息 差策 略 才能取 得正 的收 益。 E. 资产支 持证 券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预测 提前 偿还 率变化 对标 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变化 , 在 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暴 露程 度 的前提 下,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权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下 , 通过 对股 票基 本面 的分 析来精 选个 股。 分析 主要 包括股 票 的价值 和成 长性 指标 。价 值投资 的核 心思 想是 寻找 市场上 被低 估的 股票 ,具 体指标 包 括: 市盈率 、市 净率 、市 销率 、股息 收益 率等 。成 长股 的重要 评估 指标 是考 察公 司的成 长 性 , 具体指 标包 括: 预期 净利 润增长 率、 中长 期净 利润 增长率 、内 部成 长率 及历 史增 长 率 等 。 在股票 投资 方面 ,本 基金 遵循如 下投 资步 骤:


A. 对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从股 票池 中选 择成 长与价 值特 性突 出的 股票 。 根据一 系列 指标 对市 场上 所有股 票的 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 初 步筛 选出 成长 与 价值股 票 池。 B. 对股 票 的基 本 面素 质 进行 筛 选 ,应 用 基本 面分 析方 法 , 确定 优质 成 长股 与优 质 价 值股的 评价 标准 , 在 第一 步选择 出的 具有 鲜明 风格 的股票 名单 中, 进一 步分 析, 选 出基 本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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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面较好 的股 票。 成长股 与价 值股 在股 票资 产中进 行相 对均 衡的 配置 , 适度 调整, 以控 制因 风 格带来 的 投资风 险, 降低 组合 波动 ,提高 整体 收益 率。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主 要投 资满 足成 长和 价值优 选条 件的 公司 发行 的权证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天相转 债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20% 。 天相转 债指 数是 以沪 深两 市所有 可转 债的 交易 价格 , 按 发行 公司 公告 的实 际 未转股 规 模帕氏 加权 计算 ,反 映两 市可转 债的 总体 走势 。天 相转债 指数 的基 期 为 1999 年 12 月 30 日,是 国内 较早 编制 的可 转债指 数。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样 本债 券涵 盖的 范 围更加 全 面 ,具有 广泛 的市场 代表性 ,涵盖 主要 交易市 场(银 行间市 场、 交易所 市场等 ) 、 不同 发 行 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够 很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市 场 总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中债 综合 指数 各项 指标 值的时 间序 列更 加完 整, 有利于 更加 深 入地研 究和 分析 市场 。 在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 性和代 表性 、 指数 的编 制 方法和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理 念, 本 基金 选择 市场 认同 度较高 的天 相转 债指 数和 中债综 合指 数 的 组合 : 天 相转债 指数 收 益率× 80% +中 债综 合指 数 收益率× 20% ,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其预期 风险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 场基金 。 (七)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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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2、投 资比 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可转 换公司 债 券 ( 包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固定 收益 类证 券资 产 的 80% ; 投资 于 股票 ( 含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和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 资产 的 20% ; (2)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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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且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当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6 个月 内使 投资 组合 比例 达到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及债 权人 权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牟 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九)基 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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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复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5,143,251.47 10.38 其中: 股票 35,143,251.47 10.3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9,327,179.80 85.44 其中: 债券 289,327,179.80 85.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991,977.71 3.5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166,899.01 0.64 8 合计 338,629,307.9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837,463.09 5.2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8,608,102.00 2.7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80.38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312,540.00 1.0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 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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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74,296.00 0.4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545,766.00 1.1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363,504.00 0.43 S 综合 - - 合计 35,143,251.47 11.02 (三)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325 洪涛股 份 659,000 7,202,870.00 2.26 2 300136 信维通 信 134,153 3,725,428.81 1.17 3 600054 黄山旅 游 184,100 3,545,766.00 1.11 4 600009 上海机 场 119,500 3,312,540.00 1.04 5 600612 老凤祥 67,054 3,105,941.28 0.97 6 300224 正海磁 材 109,200 2,740,920.00 0.86 7 000008 神州高 铁 312,300 2,592,090.00 0.81 8 600836 界龙实 业 59,600 1,587,744.00 0.50 9 601888 中国国 旅 28,200 1,474,296.00 0.46 10 300251 光线传 媒 49,600 1,363,504.00 0.43 (四)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0,114,000.00 9.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0,114,000.00 9.44 4 企业债 券 152,355,757.30 47.7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06,857,422.50 33.51 8 可交换 债券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9,327,179.80 90.73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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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五)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2001 14 宝钢 EB 724,970 88,228,849.00 27.67 2 110031 航信转 债 649,300 82,870,159.00 25.99 3 126018 08 江 铜债 651,630 64,126,908.30 20.11 4 150202 15 国开 02 300,000 30,114,000.00 9.44 5 113008 电气转 债 158,100 20,734,815.00 6.50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 十)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报 告期 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5,894.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88,843.74 5 应收申 购款 392,160.95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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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6,899.01 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8 电气转 债 20,734,815.00 6.50 2 110030 格力转 债 3,252,448.50 1.02 5 、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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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 6 月 2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中银转 债增强 债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6 月 29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20% 0.21% -7.91% 0.59% 7.71%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42% 0.37% 2.91% 0.28% 6.51%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2% 0.84% -1.15% 0.51% 4.17% 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0.40% 1.24% 44.96% 0.84% 25.44% 0.4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9.39% 4.03% -22.59% 2.77% 31.98% 1.2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09.70% 1.85% 5.12% 1.28% 104.58% 0.57% 中银转 债增强 债券 B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6 月 29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0.40% 0.21% -7.91% 0.59% 7.51% -0.3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4% 0.37% 2.91% 0.28% 6.13%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67% 0.84% -1.15% 0.51% 3.82% 0.33%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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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9.60% 1.24% 44.96% 0.84% 24.64% 0.4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9.04% 4.03% -22.59% 2.77% 31.63% 1.2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06.20% 1.85% 5.12% 1.28% 101.08% 0.57%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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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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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三) 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引 》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 项的通知》 、 中 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 告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 其他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未 做明 确规 定的 ,参 照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法 处 理 。 估值数 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独 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 收益类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导 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价 值。 估值日 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 用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市价 不 能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且 被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格 验证 具有 可靠 性的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果, 应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应 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在 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参 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 值技术 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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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五) 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公式 为: 计 算日某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总 份额余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本 基 金 A/B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本 基 金 A/B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本 基 金 A/B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具体投资品种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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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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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 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 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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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处理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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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 利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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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由 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 基金同 一基 金份 额类 别内 的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最 多为 6 次, 每 次每份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若 《基 金 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 取得现 金红 利或 将所 获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选 择收 益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 金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对 A 类、B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 选 择采 取 红 利再投 资 形 式的 , 同 一类 别基金 份额 的 分红资 金将 按除 权日 该类 别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 成相 应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 于面值;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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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不同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定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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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六、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本 基金 从 B 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7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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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5% 。销 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如 下, 按 B 类 基金 份 额基金 资产 净值 计提 : H =E× 0.35% ÷ 当 年天 数 H 为B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B 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 基 金托 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等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4. 除管理费、托管 费、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销售 服 务费率 , 此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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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 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书 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师 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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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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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将 至少每 周一 次分 别公 告 A/B 类 基金 份额 所对 应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分别 披露 开放 日 A/B 类 基金 份额 所 对应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A/B 类基 金份 额所 对 应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上述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 A 类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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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当 按有关 规定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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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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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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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九、 风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济 的周 期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和各 个行业 也呈 周期性变 化, 从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和资 金市场 的走 势, 给本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带来 一定 的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及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5 、再 投资 风险 : 债券 偿付本 息后 以及回 购到 期后 的再 投资 获得的 收益 取决于再 投资 时的利 率水 平和 再投 资的 策略 。 由 于未 来 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 收益 率的不 确定 性 为再投 资风 险。 6 、信 用风 险 : 当基金 持有的 债券 、票据 的发 行人 违约 ,不 按时偿 付本 金或利息 时, 将直接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产 生信 用风 险。 另外 , 回购 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 违约到 期无 法及 时支 付回 购利息 ,也 将会 对基 金资 产造成 损失 。 7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 券回购 为提 升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 提供 了可能 ,但 也存在一 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 要风 险包括 信用 风险 、 投 资风 险及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其中, 信用 风 险指回 购交 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不能 偿还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造成基 金净 值 损失的 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在进 行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率 大于 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致 的风 险 以及由 于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 个组 合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加 大的 风 险是指 在进 行回 购操 作时 , 在对基 金组 合收 益进 行放 大的同 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 波动性 (标 准差) 进行 了放 大, 即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将会 加大 。 回 购比例 越高 , 风 险暴 露程 度也就 越高 ,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也 就越 大。 8 、新 股价 格波 动风险 :本基 金可 投资于 新股 申购 ,本 基金 所投资 新股 价格波动 将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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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9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如 管理 能力、财 务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 业竞 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 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 司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 、决 策风 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 策略制 定、 投资 决策 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查 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操 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明 晰、交 易操 作失误等 人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 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资产 在市场 变现 过程 中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面临 持 有人赎 回压 力时 , 如 难以 在合理 的时 间内 以合 理价 格将其 投资 组合 变现 , 将 引起资 产损 失 或交易 成本 的不 确定 。 1 、大 额赎 回风 险:本 基金是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投资者 对基 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而不 断变 化 , 若 是 由于投 资者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持 有投 资 品种以 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2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风 险:因 为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 连续出 现巨 额 赎回, 并导 致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可 能会 遇到部 分顺 延 赎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 四)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五) 特有风险 1 、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对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资产 的 80% , 无法 完全规 避发 债主 体特 别是 可转债 、 企业 债和 公司 债 的发债 主体 的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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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信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 信用 风险;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现 整体 下 跌, 将无 法完 全避 免债券 市场 系 统性风 险; 2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含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二 级市 场股 票投资 )和 权证等权 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 , 这虽 然提 升了 预期收 益水 平 , 也 增加 了 一定的 预期 风 险水平 。 ( 六) 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 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 的新 投资工 具的 出现 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环境 控制 、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 上市公 司治 理结 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披 露等 欺诈行 为、 上市 停止 交易 等产生 的风 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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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二十、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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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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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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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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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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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 人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为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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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A 类基 金份额 与 B 类基 金份额 由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同 ,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 金额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分 配的数 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2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会议并 行使 表决 权。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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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提高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但法 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费率的 除外 ; (9)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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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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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5)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 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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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日前 提交 召集 人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3)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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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含 50%)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 在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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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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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 序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管 理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管 理资 格; (2)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 金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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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5)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7) 基金名 称变 更: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托 管人 被依 法取 消 基金托 管资 格; (2)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布破产 ; (3) 基金托 管人 被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解任 ;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会 指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 收 ,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的,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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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内 公告 。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 告。 ( 四)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收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收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金 管理 人或 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不 做出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造成 损害 的行 为。 四、基金的托管 基 金财 产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规 定订 立《 中 银转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的 是 明确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登记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基金 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职 责以 《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 约定 为准 。


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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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提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费率 的除外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实 质性 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 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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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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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下 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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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七、 违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 基金合 同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 偿责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作为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行 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 等 ; 4. 基金托管人对于 不在其 能控制范围内的 基金财产 中证券、债券等 有价证券 等实物的 毁损造 成的 损失 ;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 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违 约的情 况下 ,基 金合 同能 继续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 三) 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 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失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防 止损 失 扩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方 承担 。 ( 四)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 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 获得赔 偿。 ( 五)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八、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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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 合同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 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 四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一份外,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一 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十、其他事项 本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协 商 解 决。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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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 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离 岸金融 业 务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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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的 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它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 支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 政 府机构 债、 金融 债、 次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包 含 可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回购 等。 本基 金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其 中对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 含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投资 于 股 票 (含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和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 和 权证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20%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对 可转 换公司 债 券 ( 包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固定 收益 类证 券资 产 的 80% ; 投资 于 股票 ( 含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和权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 资产 的 20%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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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当限 制, 不需 要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 6 个月 内使 投资 组合 比例 达到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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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适 当的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 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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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且 锁 定 期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 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发送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 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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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九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纠正 ,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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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8.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聘请 具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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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 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 保基 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开立 。 新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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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账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财 产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 正本送 达基 金 托管人 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 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的 后 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金 份 额 净值。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 算日该 类基 金份 额的 总份 额余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本基 金 A/B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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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2.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 监会 计字[2007]21 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中国 证 监会[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未做明 确规 定的 , 参 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 法处理 。 估 值 数据依 据合 法的 数据 来源 独立取 得 。 对 于固 定收 益 类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应 依据 中国证 券业 协 会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的指 导意见 及指 导价 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价 值。 估值日 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应采 用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 值 调整对 前一 估值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上的 ,应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易 市价 不 能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 进行 调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对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 种,应 采用 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同 ,且 被以往市 场实 际交易 价格 验证 具有 可靠 性的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果, 应反 映 估 值 日 在 公 平 条 件 下 进 行 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 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时, 应 尽可 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在 定价 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参 数, 并应 通过 定期 校验, 确保 估 值技术 的有 效性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原则 仍不 能客 观反 映 相 关投资 品种 的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托 管人进 行商 定, 按最 能恰 当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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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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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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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 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 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披露 基 金季度 报告 ;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内 披露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披露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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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 证 件 号 码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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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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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能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北 京分 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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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 投 资人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 金对账 单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短信对 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种 形式 的对账 单中 选择 一种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 3)发送电 子邮件 至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 名 、 持有基 金名 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 机号码 、 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 送周 期( 月度、季 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 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平 台( 网址 :www.bocim.com )办理开户、认购、 申 购、赎回 等 业务。 投资 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服 务之 前, 请向 相关 机构咨 询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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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子 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真等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 息包括 : 每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每笔 交 易确认 、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司 旗 下基 金定 期刊 物 等 。 业 务开 通 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 易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查询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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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十四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一) 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 元/ 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1. 选 择使 用基 金专 用交 易 业务单 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的 选择 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选用 其专 用交 易席位 供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专用, 选择标 准为 :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并 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密 的 要求; (5 )具 备基 金运 作所 需的高 效、 安全 的通 讯条 件,交 易设 施符 合代 理本 基金进 行 证券交 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金 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 )研 究实 力较 强, 有固定 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的研究 人员 ,能 及时 为本 基金提 供 高质量 的咨 询服 务 , 包 括 宏观经 济报 告 、 行 业报 告 、 市 场走 向分 析 、 个 股分 析报告 及其 他专门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2.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单 元 租用期 限及 更换 方式 交易业务单元/ 交易单 元的 使用期限 遵循基 金管理人 与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的交 易单 元租用 协议 的约 定 。 约定 的 使用 期 届 满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所提 供的 各类研 究报 告和 信息 资讯 进行综 合评 价, 包括 :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 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 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 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 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 一过 程中 , 管理 人不 但对 已使 用交 易业务 单元/ 交 易单 元的 证券 经营 机构进 行排 名, 同时 亦关 注 并接受 其他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研究 报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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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告和信 息资 讯, 为 使 用期 届满 后 的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 易单元 更换 作准 备。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提 前终止 租用 其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易 单元 。 3.交易 业务 单元/ 交易单 元 运作方 式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 关于 加强 证 券投 资 基金 监 管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中 关 于 “ 每 只基 金 通过任 何一 家证 券经 营机 构买卖 证券 的年 成交 量, 不超过 该基 金买 卖证 券年 总成交 量的 30% ” 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结合 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研究 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分配 基金在 各交 易业 务单 元/ 交 易单元 买卖 证券 的交 易量 。 4.其他 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半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有关 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 证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量 、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 以披露 ,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二)相关基金公告 1)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交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3) 2015 年 7 月 2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4)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 司、 高 管 及基金 经 理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 的公告 》 5) 2015 年 7 月 8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估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6) 2015 年 7 月 9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关于 中银 转债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恢 复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7) 2015 年 7 月 1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8) 2015 年 7 月 1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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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9) 2015 年 7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转债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10) 2015 年 7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停 大 额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11) 2015 年 7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2) 2015 年 7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变 更公告 》 13) 2015 年 8 月 13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2015 年第 2 号) 》 14) 2015 年 8 月 13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 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2 号) 》 15) 2015 年 8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开 通移 动客 户端 “ 中 银基金 ” 进 行基 金交 易业 务 的公告 》 16) 2015 年 8 月 1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中 金公司 开通 手机 、网 上、 柜台交 易相 关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7) 2015 年 8 月 25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8)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 19)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 20) 2015 年 9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1) 2015 年 9 月 23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在 平 安证券 参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及其他 渠道 申购 交易 相关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2)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开 通中 国银 行卡快 捷支付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23)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转 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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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3 季度 报告 》 24)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通联快 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5) 2015 年 11 月 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停 大 额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转 入业 务的 公告 》 26) 2015 年 11 月 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借 记 卡网上 直销 认、 申购 费率 的公告 》 27) 2015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事 宜 的公告 》 28) 2015 年 12 月 22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估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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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二十五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在编 制完成后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指定信 息披露报 纸公布, 投 资人可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的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 完全一致 。 投资人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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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二十六 、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本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 转债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中银转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各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投 资人 可 到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