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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祥保本(002358)

国投瑞祥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 投 瑞 银 瑞祥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投 瑞银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5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7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18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权利 义务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34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42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 记 ....................................................................................................... 46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及 保证 ................................................................................................... 48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87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8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9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9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9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9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5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107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 和适用 的法 律 ................................................................................. 108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 109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110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 111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投 瑞银瑞 祥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基金合同 
2 
损失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国投 瑞银瑞 祥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投瑞 银瑞祥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国投瑞银 瑞祥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投瑞银 瑞祥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4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合同 
5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 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5 年 1 月 5 日在
2 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7 年 1 月 5 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投瑞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基金合同 
6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保本基金: 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 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2、 担保人: 指根据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53、 保本义 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
本 周 期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54、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55、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最长 为2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 或2个公 历年后 无该对应 日 ,则 顺延至 下一个工 作日。 在本《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 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6、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后基金合同 7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 管理人公告为准 57、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若本基金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 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 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满足条件之 日起不超 过20个 工作日 , 但不得 晚于《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2个公 历年后的对 应日,如 该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或2个公 历年后 无该对应 日,则 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 日) 58、 保本周期到期日、 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 周 期 最长为2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或2个公 历年后无 该对应 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在保本周期 内,若本基金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 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但不 得晚于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2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 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 本 周期届满日 59、 变更后的 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 若保本周期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0、 过渡期: 指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 (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下一保 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1、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2、 份额折算日: 指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 作日,即 过渡期 最后一 个工作日 。 《基 金合同 》中若无 特别所 指,份 额折算日即 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3、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 8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 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4、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 行为 65、 保本金额: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66、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即 “可赎回金额” ) : 指从保本周期 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或称 “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为: 认购并 持有到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其后各保 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称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本 保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 )为: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67、 保本赔付差额: 指 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8、 到期期间: 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 在基金合同 9 此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 赎回、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69、 保本: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基 金份额 在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累 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 金额, 基金管 理人应补 足该差 额(即 保本赔付 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20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 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 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 (即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0、 保证: 指担保人就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 。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71、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指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到期 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72、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3、 保证费用: 也称为担保费, 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 用 74、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 非保本基金合同 10 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如 果本基 金不符 合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对基 金存续 的要求 ,则本基金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75、 保本周期到期选择: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赎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7、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基金合同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为投资者提 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 募集上限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 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担保人 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详细情况 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十、基金保本周期及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的 第一 个保本 周 期最长为 2 年 ,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若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 率,则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 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但不得晚于《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为 16% , 后续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率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在本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 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十一、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该 部分基 金份额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 该第 20 个工作 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 或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 额, 或者发 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本条款。 十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 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 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即 保本赔付差额) ,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所计算的保本金额且不超过 21 亿元人民币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 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三、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 本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为“ 国投瑞 银瑞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基金合同 14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四、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 15 第 四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有关最高额限制的规定的前提下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基金合同 16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基金 投资人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合同 17 第 五部 分 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 之日起 三 个月 内,在 基 金募集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 理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基金合同 19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后进先 出 ”原则 ,即对该 投资 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基金份 额 进行赎回 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 型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 “先进先出” 的原则, 以确定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 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发生申购、 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合同 20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基金合同 21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安排按本基金到期保本条款执 行 。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销售机构 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对基 金销售 费用实 行一定 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人增 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基金合同 22 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 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基金合同 23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基金合同 24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 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 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 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的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 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称为“ 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 在过渡 期的限 定期限内 申购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 期申购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下 一保 本周 期 的担保 规 模 上限 ,规 模 控制的 具 体 方 案 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 过渡 期结束 后,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起始日或 变更为 非保本 混合型基金合同 25 基金起始日起, 本基金可以 暂停接受 申购、 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 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基金合同 26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 2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3575992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基金合同 28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 29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保本周期到期基金合同 30 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书面要求担保人按时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的支付义务。 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严格遵 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 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基金合同 31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 开设 证券 账 户及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 32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 33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届 满后,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情形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保 本周期 届满后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 更为“ 国投瑞 银瑞祥基金合同 35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国投瑞 银瑞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 )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变更 保本保 障机制 、更换下 一保本 周期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 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而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1 )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 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而在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合同 36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基金合同 37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基金合同 38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 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 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基金合同 39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基金合同 40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基金 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基金合同 41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 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基金合同 43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 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 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 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同 44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合同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4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 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 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基金合同 47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 投资 人 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基金合同 4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及保 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


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


2、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5、成立日期


1993 年12月4日


6、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45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 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 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以自有资金投资。 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受 托管理; 经济信息咨询; 人员培训; 新技 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 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其他


中投保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 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基金合同 49 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起组 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 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注 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 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 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 司, 变更为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 将中投保 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后经资本公积金转增, 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 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5 年 8 月 19 日,中投保企业形式由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相应变更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 体信用等级 AA+。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中投保从事的信用及担保业务主要有: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2、物流 金融及 信用解 决方案, 产品已 涵盖汽 车、钢材 、化肥 、进口 医疗设 备等相关领域;


3、金融 产品增 级及担 保业务, 承保的 产品主 要有保本 基金、 准市政 债、年 金、企业债、集合信托、集合公司债等;


4、建设 工程担 保,主 要包括投 标保证 、履约 保证、业 主支付 保证、 付款保 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完工保证等;


5、政府采购招投标担保及世界银行节能融资担保;


6、财产保全担保,已在全国26个省市建立了 代理机构;


7、房地 产(含 工业地 产、商业 地产) 结构型 融资、过 桥融资 及收购 、交易 履约保证等业务。 2015年6月, 中投保对外担保的在保余额为1316.74亿元。 截至2015年6月初, 中投保为29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270.66 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 于: 《国投瑞 银瑞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基金合同 50 同》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 “ 第 十二部分 基金的 保 本 及 保 证 ”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国投瑞银 瑞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保 证 合 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指明, 本合同所述的 “保 本周期” 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 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的保 本金额 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 人 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 即 保证 范围为 :在保本 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金额” ) 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购或转换入, 以及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 过按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且不超过21亿元人 民币 。 4、保本 周期到 期日是 指本基金 保本周 期(如 无特别指 明,保 本周期 即为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2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2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2个公历年后无该基金合同 51 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内, 若本基金基金份 额 累计净值 增长率 连续10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 率, 则管理人将在满足条 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个工作日, 距离 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但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2个公 历年后的 对 应日 (如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 日或2 个公历年 后无该 对应日 ,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 其中,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16% 。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 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不 低 于 保 本 金 额的;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 基金保 本周期 到期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回 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保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 入的基金 份额, 或因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 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基金 投资 亏 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合同 52 8、 基金 管理人 正式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国 债期货 前 ,未将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国债期货 的交易策略告知担保人,并 未与担保人协商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 、 国债期货 相关风险控制流程, 且未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的; 9、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 同》条 款,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 )责任分担及 清偿程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 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相 关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向担保 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上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之和 低于保本金额 ,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 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 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 行保证责 任通知 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的保本赔付 差额 、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 2、担保 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 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 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 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 行代偿。 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 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基金合同 53 (六 )追偿 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 人 履行 了保证 责任后, 即有权 要求基 金管理人 归还担 保人为 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 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 师费、 调查取证费、 通讯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 费、 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履行 保证责 任之日 起一个月 内,向 担保人 提交担 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 )担保费的 支付 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 担保费支付 方式:担保费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公式 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担保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个月月初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划付上一月份的 担保费。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 式= 担保 费计 算日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2‰× 1 / 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 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 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54 (九) 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货、 国 债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 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 《基金合同》 的投资条款, 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 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理解 《基金合同》 及担保人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阐述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策略, 充分了解 中小企业私募债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特点和各 种风险, 认可在基金 管理人将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交易策略告知担保人, 并与担 保人协商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 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相关风险控制流程, 且征得 担保人书面同意后 , 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符合 《基金合同》及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并且对本基金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 在此基础上, 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的相关风险, 并承诺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 的履行。 (十) 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 本《 保证合 同》自 基金管理 人、担 保人双 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或盖人名章) 并 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生 效。 3、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双 方全面 履行了 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本合同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下一 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的,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另行签署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 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内的 担保 费用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2‰年 费率计 提。 担保 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担保费计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 1/ 当 年 日 历基金合同 55 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 基金资 产 中列 支,按本 条第1 款公式 每日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担保费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 于每 个月月初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划付上一月份的担 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 款项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第一期保本周期后其他期保本周期的 担保费用收取及支付相关事宜, 由该保 本周期签署的《基金合同》或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 该 部分基 金份额在该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 差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20个 工作日内 (含该 第20个 工作日)将 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 或者因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 额, 或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 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的保本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基金合同 56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的 保本金 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 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 净值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的保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后各保本 周期的 保本赔 付差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或过 渡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对 于认购 并持有 到期、或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瑞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3、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 于第一 个保本 周期,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低 于保本金额的 ;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基金合同 57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周 期内申 购或转 换入的基 金份额 ,或因 投资人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此处的 “申购” 和“转换入”分别以申购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 本基金 管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变更为“ 国投瑞 银瑞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到 期期 间 是指基 金管理人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公 告指定 的一个 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 及之后4个工作日 (含第4个工基金合同 58 作日) 。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 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在到 期期间 内将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公告 开放转换转入的其他基金;


3)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 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持 有的所 有基金 份额选择 上述四 种处理 方式之 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在 到期期 间内, 无论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采 取何种到 期选择 ,均无 需就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包括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的其他费用, 适 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 费率体系。


(4 )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在 届时公 告的到 期期间内 进行选 择,过 了到期 期间以后,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 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作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 更后的“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 )在 到期期 间内, 无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出何种选 择,将 自行承 担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继续 存续并基金合同 59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 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期间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


(2 )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将变更为 “国 投瑞银瑞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管理 人将在 临时公 告或“国投 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 购并持 有到期 、或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 转为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该部 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第 一个保 本周期 ,若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在 持有到 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 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 者, 担保人按 照 《基金合同》 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其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过渡期申购 并 持有到期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在持有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而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支付给投资者,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3 )第 一个保 本周期 ,若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在 持有到 期后进行基金转换,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 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基金合同 60 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按 照 《基金合同》 及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其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在持有到期后进行基金转换, 而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转换当日基金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出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4 )第 一个保 本周期 ,若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 续持有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而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 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担保人 按照《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 其后的各保本周期, 若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 而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对应的资 产净值总额作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并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 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 额。 (5 )第 一个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若不满 足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 变更为 “国投瑞 银瑞祥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若原 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 理人将该部分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转入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基金合同 61 瑞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的20个 工作日内将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投资者, 担保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保证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 其后的各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若不满足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变更 为“国投 瑞银瑞 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若原 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 、 或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原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 金额转入变更后的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 定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义务人补足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赔付差额。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对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保本 赔付差 额 、基 金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的 账户信息)并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赔付 款到账 日期。 担保人收到 基金管理 人发出 的书面 通知后5 个工作 日内, 将《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载明的 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 账。如 未按时 到 账,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 62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的赔付 事宜,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1 )过 渡期是 指当期 保本周期 结束后 (不含 当期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至下一 保本周期起始日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 )过渡期运作的相关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过 渡期内使 基金财 产保 持 为现金形 式,但 存在因 参加新 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 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 且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在过渡 期内对本基金进行每日估值并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当 期保本周 期到期 前公告 处理规则 ,允许 投资人 在过渡 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 为“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 ,投资 人转换 入本基金基 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在此限定期限内, 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申购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见届时的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对于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须自行承担其所持有相应份额的申购日至过渡期最 后一日的基金净值波动风险。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 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 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4)份额 折算日 为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后各 保本周期 起始日 的前一 工作日 (即过渡 期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份额折 算日时 ,基金管 理人将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以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 资产净 值总额 保持不变 的前提 下,将 基金份额 净值调 整为1.000元,基 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 )自 份额折 算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开 始,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基金 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 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 63 (4 )对 于过渡 期申购 并持有到 期、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分别按其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 和、 或 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 期的保本条款。


7、转为 变更后 的“国 投瑞银瑞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资产的 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 “国投瑞 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管理人 以保本 周期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与 基金份额的乘积, 确定为本基金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


(2 )变 更后的 “国投 瑞银瑞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购 的具体 操作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 保履行 保本条 款,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中国 投融资 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 管理人 与担保 人签订《 国投瑞 银瑞祥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保证人 承担保 证责任以 《保证 合同》 的约定为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 《保证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 积(即“ 可赎回 金额” ) 加上该 部分基 金份额 在该保本 周期内 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 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现足 以影响 其担保 能力情形 的,应 在该情 形发生 之日起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金管 理人以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在 接到通知之基金合同 64 日起3个 工作日 内应将 上述情况 报告中 国 证监 会并提出 处理办 法,包 括但不限于 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 等; 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应依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更换担保人, 或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就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金转 型等事 项进行 审议。基金 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 周期内 ,更换 担保人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但 因担保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 务 或者因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 能 力 或 偿 付能力的情形,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 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于 此同意授 权基金 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 为行使 向担保 人索偿的 权利并 办理相 关的手续(包括 但不限 于向担保 人发送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 代收相 关款项 等)。如 果保本 周期到 期日,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后5个 工作日 内,向 担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 应 当 载 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 付 的 保 本 赔付 差额 、 基 金 管 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 账户信息) 。 担保 人应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的 《 履 行 保 证责任通 知书》 后的5 个工作日 内,将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载明 的 代偿款项 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指 定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 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本部分第4款所指的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担保人 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基金合同 65 赎回金额加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该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保 本 金额的;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 ,但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 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周 期内申 购或转 换入的基 金份额 ,或因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 减少; (7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基 金 管理 人正式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国债期货 前未将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国债期货 的交易策略告知担保人,并 未与担保人协商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 、 国债期货 相关风险控制流程, 在 未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 、国债期货 的投资的; (9 )未 经担保 人书面 同意修改 《基金 合同》 条款,可 能加重 担保人 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修改的除外。 7、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如符合法 律法规 有关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资质 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 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基金合同 66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 定的程序规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更换担 保人的 决议须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 义务的 承继: 基金管理 人应自 更换担 保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 《保证合同》 , 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 证监会报备。 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 供保证责任, 此项担保人更换 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 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有权提 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 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基金合同 67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 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 义务 人的决 议 需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以 上(含50%)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本 义务的 承继: 基金管理 人应自 更换保 本义务人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合同》 , 并将该 《风 险买断合同》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自新 《风险买断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保本义 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 《风险买断合同》 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公告。


(2 )当 期保本 周期结 束后,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更换下一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义务 人, 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此项保本义务人更 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 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九、担保人对本基金的知情权和监控权 鉴于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证, 出于风险预 判和风险控制的需求, 担保人有权获得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在基金管理人 进行严格内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 担保人对基金的运作享有知情权和监控权, 但 担保人的监控行为不应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不应影响基金管理 独立地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关的 法律文件进行自主的基金管理运作。 知情权和监控权包括但不限于从基金管理人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 向基金管理 人警示风险、 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解释、 实地检查等权利。 担保人对因行使知情 权和监控权而取得的本基金 任何未公开披露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基金合同 6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为投资者提 供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安全资产主要投资于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风险资产投资标准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本基金持有的安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保 证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采 用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和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CPPI 和 TIPP 是国际通 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 , 根据基金合同 69 市场的波动来调整、 修正风险资产的风险乘数, 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 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需在股票投资风险加大和收益增强这两者之间寻找适当 的平衡点, 即确定适当的风险乘数, 力求既能够保证投资组合本金的安全, 又能 尽量为投资者创造更多收益。 在基金资产风险乘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量化小组在定量分析的基础 上,根据 CPPI 和 TIPP 的数理原理、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 保本基 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 给出风险乘数的合理上限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含资产配置策略、 风险资产投资策略和安全资产投资策 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配置, 该层次以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 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 另一层 为对风险资产、 安全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 的策略进行调整。 在 保 证 资 产 配 置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CPPI 和 TIPP 策略的要 求动态 调整风险资产与安 全资 产的投资比例,在 力求 风险资产可 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的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如在本基金 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相应调整上述投资策略。 (1 )CPPI 投资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 组合安全垫 (即基 金净资产超过基金价值底线的数额) 的大小动态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 比例, 通过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期到期时保本金额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 产的投资寻求保本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对安 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 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资产的安全底线。 根据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本基金的最低保本值为保本金额的 100% )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投资组合当期的安全底线。 基金合同 70 ) ( ) ( t T r T T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安全资产现值, T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 r 为 贴现率,T 为到期时间,t 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 计算投资组合 的安全垫 (Cushion ) , 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 线 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 风险乘 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其 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 ( t t t t P V n n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风险资产上限,n 为放大倍数。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债 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 市场估值情况, 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 )TIPP 策略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实现保本目标, 以下简称 TIPP 策 略, 该策略指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 (安 全资产的最低配置) 随着投资组合收益的变动而调整的投资策略。 同时, 本 基金将选择转换溢价率较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但当可转债市场无投资合适品种 时,本基金将用股票资产部分或全部代替可转债的 TIPP 策略实现组合保险目 的。 本基金的 TIPP 策略具 体是指: 首先, 确定安 全资产的安全底线。 根据保本 周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投资组合当期的安全底线; 其次, 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中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 决定安基金合同 71 全垫 (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 的放大倍数, 然后根据安全垫和放大 倍数乘数计算期初可 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最后, 当基金 净值上涨超 过一定幅度后, 本基金将择机提高安全底线, 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本基金 的 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 由于在净值上升过程中提高了安全底线, 从 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 CPPI 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与收益情况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 资产比例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2、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管理 1)行业配置策略 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行业权 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 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2)优选个股策略 ①确定股票初选库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股票初选库。定量分析方 面,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个股的价值程度、 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等 量化指标对个股进行初选。 为克服纯量化策略的缺点, 投研团队还将根据行业景 气程度、 个股基本面预期等基本面分析指标, 结合对相关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结果, 提供优质个股组合并纳入股票初选库。 ②股票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严格遵循“价格/ 内在价值”的投资理念。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 不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一定会反映其内在价值。 个股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 现金流预测和行业 环境评估等。 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 短 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 从而明确财 务预测 (包括现金流贴现模型输入变量) 的重要假设条件, 并对这些假设的可靠 性加以评估。 a. 价值评估。 分析师根 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 结合定性方法, 分基金合同 72 析公司盈利稳固性, 判断相对投资价值。 主要指标包括: EV/EBITDA 、 EV/Sales 、 P/E 、P/B 、P/RNA V 、股息率、ROE 、经营利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b. 成 长 性评 估 。主 要 基于 收 入 、EBITDA 、 净 利 润 等 的预 期 增长 率 来评 价 公 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 c. 现金流预测。 通过对影响公司现金流各因素的前瞻性地估计, 得到公司未 来自由现金流量。 d.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的评估。 沿着典型的技术生命周期, 产业的发 展一般经历创新期、 增 长繁荣期 I 、 震荡期、 增长繁荣期 II 和技术成 熟期。 其中 增长繁荣期 I 和增长繁 荣期 II 是投资的黄金期 。 ③现金流贴现股票估值模型 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对股票估值是基本面分析中的重要内容。 本基金 采 用的现金流贴现模型是一个多阶段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其中, 自由 现金流的增 长率被分成四个阶段。 a. 初始阶段: 这个阶段现金流的增长率会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外部因素 包括总体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 比如货币政策、 税收政策、 产业政策对收入和成 本的影响等等。 公司内部因素包括新产品的引入导致的市场份额变化、 业务重整、 以及资金面变化,比如债务削减和资本回购。 b.正常阶段: 在初始阶段结束时, 我们假设公司处于一个正常的经济环境中, 既非繁荣也非衰退, 公司达到了可持续的长期增长水平。 现在, 公司现金流的增 长速度和所在的行业增长速度 基本一致。 c. 变迁阶段: 在这个阶 段, 公司资本支出比率、 权益回报、 盈利增长 和 BETA 值都向市场平均水平靠拢。 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因为高额的利润会吸引新的进 入者, 竞争越来越激烈, 新进入者不断挤压利润空间, 直到整个行业利润水平跌 落到市场平均水平,在这个水平上,不会再有新的进入者。 d.终极阶段: 在最后阶段, 资本支出比率、BETA 和现金流增长率都 等于市 场平均水平。 模型最后得到股票的内在价值,即四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 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额是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依据。 市场价格低于内 在价值的幅度, 表明股票的吸 引力大小。 本基金在使用现金流贴现模型方法的同 时, 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 现金基金合同 73 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 为此, 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 估值方法,如 P/E 、P/B 、EV/EBITDA 、PE/G、P/RNA V 等。 ④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 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 将分析师最有价值 的研究成果引入, 评估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的可靠性, 买入估值更具吸 引力的股票, 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对其进行调整。 (2 )股指期货投资管 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 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 事会批准。 3、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1 )主要策略 1)持有 相当数 量剩余 期限与保 本周期 相近的 债券,主 要按买 入并持 有方式 进行投资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同时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尽可能地控制利 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 考虑收 益性、 流动性和 风险性 ,进行 积极投资 。主要 包括根 据利率 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严格控制风险, 增强盈利性, 以 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2 )债券组合构建 本基金借鉴 UBS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 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 ,并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 券 基 本 价 值 评 估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均 衡 收 益 率 曲 线 ( Equilibrium Yield 基金合同 74 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 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 收益率曲线的合理 位置。风 险补偿 包括五 个方面: 资金的 时间价 值(补偿 ) 、通 货膨胀 补偿、期限 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偿。 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 得 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 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 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 计算不同资产类别、 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 种的预期超 额回报, 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 得到投资评级。 在此基础上, 卖出内部收 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 在不同的时期, 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 具 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 以及基金债 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 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 以及 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 形态。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 的价值偏离程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 进行配置。 如当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时, 可以采用骑乘策略, 即买入期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 限缩短, 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 在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 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 析 (包括利差波 动、 信用转移概率、 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 在遵循价格/ 内在价值原则下, 根据类 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基金 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 机会: 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 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 投资机会。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 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 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 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 内在价值分基金合同 75 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 个券增信措施 等因素, 以及对基 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 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3 )国债期货投资管理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在国债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将首先分析国债期货各合约价格与最便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 选择定价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 其次, 考虑国债期 货各合约的流动性 情况,最终确定与现货组合的合适匹配,以达到风险管理的目标。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本基金持有的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合同 76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 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基金合同 77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 保本周期最长为两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 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 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基金合同 78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 、变 更后 的“ 国投瑞银 瑞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为 “ 该基 金”或 “瑞 祥灵活 配置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在风险有效控制前提下,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 收益预期,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 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次级 债、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中小基金合同 79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 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该混合型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 股方法 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 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 通过把握和判断行 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气程度变化, 挖掘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 精选 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该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多因素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根据股票和债券等 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 对其配置比例进行灵活 动态调整,以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该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率水平、 市场投资价值、 资金供求因素、 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方面, 采取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具体而言, 该基 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 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 在此基础上形成对 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 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其 次,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 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此外, 该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 根 据市场突发事件、 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 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选股策略,辅以 “自上而下”基金合同 80 的行业分 析进行 组合优 化。 “自 下而上 ”的选 股策略, 通过对 上市公 司基本面的 深入研究, 权衡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 成长性与投资价值, 选取中长期持续增长、 未来阶段 性高速 增长或 业绩质量 优秀的 股票作 为主要投 资对象 。 “自 上而下 ”的 行业分析根据 宏观经济运行、 上下游行业运行态势与利益分配的观察来确定优势 或景气行业,以最低的组合风险精选并确定最优质的股票组合。 ①“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 以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精选个股, 构建 组合。 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 确定股票初选库; 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 现金 流贴现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基于个股的安全边际和风险管理构建、 调整股票组合。 a. 股票初选库。 剔除流 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 上市公司股票后,形成初选库。 b.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 该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 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 公司的竞争地位、 短期和 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 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 况。 分析师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 给出明确的公司 评价和投资建议。 通过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市盈率分析, 评估公司市盈率水平, 考 量投资安全边际;通过公司现金流和财务融资,研判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能力; 通过公司 企业成 长源头 (包括内 生性和 外延性 增长优势 ) ,考 量企业 的盈利增长 速率,研判公司的利润增长率和 PEG 水平。 c. 资产管理人借鉴现金流贴现等估值方法,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d.构建和调整股票组合。 根据个股的安全边际和市场投资主题确定股票基础 组合。 管理人密切关注全球经济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曲折性和应对措施, 将 充分利用专户投资灵活性高的优势, 发掘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优势行业、 把握 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中呈现的结构性投资机会, 构建具有超额预期收益、 符合市场 投资主题的股票组合。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 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 资产管理人借鉴风 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 估、基金合同 81 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②“ 自上而下 ”的行业优化 在行业选择中, 着重考察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 主要分析经济增长 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经济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 寻找经济模式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 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情况, 主要根据不同 阶段的财政、 货币、 利率、 汇率等政策, 寻找阶段最优行业; 产业政策及发展环 境的变化, 主要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 寻找受扶持、 受鼓 励、 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 获取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 行业所处的生命 周期及其在产 业链中的地位变化, 主要是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 与上下游关系 与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 债券组合构建 该基金借鉴 UBS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 “ 自上而下” 的 债券分 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①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YieldCurves)。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 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 收益率曲线的合理 位置。风 险补偿 包括五 个方面: 资金的 时间价 值(补偿 ) 、通 货膨胀 补偿、期限 补偿、 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险补 偿。 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 得 到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 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 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 计算不同资产类别、 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 额回报, 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 得到投资评级。 在此基础上, 卖出内部收 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②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 选择策略。 在不同的时期, 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 具 体采 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 根据基本价值评估、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 以及基金债 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 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 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基金合同 82 形态。 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 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 的价值偏离程度。 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 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 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 在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 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 (包 括利差波 动、 信用转移概率、 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 在遵循价格/ 内在价值原则下, 根据类 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基金管理人关注信用利差隐含的投资 机会: 一是享有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 二是信用利差波动带来的 互换套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 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 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 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 内在价值分 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 个券增信措施 等因素, 以及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影响, 在充分考虑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该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该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该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 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瑞祥 灵活配置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该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该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合同 83 (3 ) 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该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该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该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该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该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该基金的总 资产, 该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该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该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16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合同 84 (17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1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2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3 )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本 基 金变更 为 瑞祥 灵活配 置 基金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 《 基金合同 》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该 基金, 则 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基金合同 85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该基金, 则 该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40% 。 沪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共 同推 出的沪 深 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抗操纵性强,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 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 综合考虑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 等因素, 该基金选用沪深 300 指数 和中债综合指数加权作为该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合同 86 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属于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合同 87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的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合同 8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期货、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 估金融 衍生品 价值时, 应当采 用市场 公认或者 合理的 估值方 法确定 公允价值; (2 )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基金合同 89 结算价估值 。 4、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采用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2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4 )对 只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固 定收益 平台或 只在深圳 证 券交 易所综 合协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 90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基金合同 91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合同 92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出现紧急事故,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9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担保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94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因本基金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国投瑞 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 “国 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1.50%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 费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3、担保费 本基金的 担保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年费率计提。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1/ 当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从 基金资产 中列支,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担保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个月月初 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本基金第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费率为 2‰, 后续保本周期的担保费率由届时的 保证合同约定,具体见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 提担保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国 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不再计提担保费。 基金合同 9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9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2) 变更为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基金合同 97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投资人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同 98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 99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基金合同 100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基金合同 101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合同 10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 10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投资国债期货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基金合同 104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同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基金合同 10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而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10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 11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基金合同 111 第 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义务 基金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基金合同 112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基金合同 11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基金合同 114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保本周期到期 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书面要求担保人按时 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的支付义务。 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严格遵 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4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基金合同 115 (25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 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 户及投资 所需其 他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合同 116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 所需 其他账 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基金合同 117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 更基金 类别 ( 但在保本 周期届 满后, 本基金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更为“国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情形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基金合同 11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保 本周期 届满后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 更为“ 国投瑞 银瑞祥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国投瑞 银瑞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 )某 一保本 周期结 束后变更 保本保 障机制 、更换下 一保本 周期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4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 整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8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9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 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而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1 ) 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 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 付能力的情形, 并且基金管理人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能力的, 而在 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合同 119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基金合同 120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基金合同 121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 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基金合同 122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基金合同 123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与其他基金 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基金合同 124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由投 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 125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变 更为非 保本的 混合型基 金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为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担保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126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基金合同 127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国投瑞 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 “国 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3、担保费 本基金的 担保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年费率计提。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1/ 当年日 历 天数。 担保费从 基金资产 中列支,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担保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个月月初 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收到款项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本基金第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费率为 2‰, 后续保本周期的担保费率由届时的 保证合同约定,具体见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 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 止, 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 提担保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因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国 投瑞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不再计提担保费。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合同 128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第一部分 :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运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 为投资者提 供保本周期到期时 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 并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安全资产主要投资于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可 转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风险资产投资标准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三 )投资限制 基金合同 129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本基金持有的风 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基金合同 130 (15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 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7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 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基金合同 131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第二部分 : 变更 后的“ 国投瑞银 瑞祥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为“该基金”或“瑞祥灵活配置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在风险有效控制前提下, 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 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 收益预期, 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 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 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该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次级 债、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 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基金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合同 132 瑞祥 灵活配置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该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该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该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该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该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该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该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该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该基金的总 资产, 该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该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该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该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 133 的 10% ; (16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1 ) 该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2 ) 该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3 )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和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本 基 金变更 为 瑞祥 灵活配 置 基金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该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瑞祥灵活配置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瑞祥灵活配置 基金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该 基金, 则 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 134 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该基金, 则 该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基金合同 135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评 估金融 衍生品 价值时, 应当采 用市场 公认或者 合理的 估值方 法确定 公允价值; (2 )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4、债 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采用交 易所收盘价估值。 (2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后续计量。 (4 )对 只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固 定收益 平台或 只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综 合协议 平台进行交易的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或按成本法进行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基金合同 136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 137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合同 138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