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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量化(398041)

中海量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 量 化 策 略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9 年4 月29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09 】 347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 投 资 人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12 月24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30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6 二 、 释


义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2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12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2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7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7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8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8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3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 23 (二)主要人员情况 ............................................ 23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24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24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9 (一)销售机构 ................................................ 29 (二)注册登记机构 ............................................ 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55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5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57 (一)募集的依据 .............................................. 57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57 (三)募集方式 ................................................ 57 (四)募集期限 ................................................ 57 (五)募集对象 ................................................ 57 (六)募集场所 ................................................ 58 (七)募集目标 ................................................ 58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58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 6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61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61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 61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6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63


3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63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6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63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64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4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65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67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68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8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9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70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71 (十三)基金的转换 ............................................ 71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71 (十五)转托管 ................................................ 72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2 (十七)其他情形 .............................................. 72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73 (一)投资目标 ................................................ 73 (二)投资范围 ................................................ 73 (三)投资理念 ................................................ 73 (四)投资策略 ................................................ 73 (五)投资限制 ................................................ 78 (六)业绩比较基准 ............................................ 80 (七)风险收益特征 ............................................ 80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81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81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81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8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87 (一)基金资产总值 ............................................ 87 (二)基金资产净值 ............................................ 87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87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88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89 (一)估值日 .................................................. 89 (二)估值方法 ................................................ 89 (三)估值对象 ................................................ 91 (四)估值程序 ................................................ 91


4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 91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93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 94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 94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95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 95 (二)收益分配原则 ............................................ 95 (三)收益分配方案 ............................................ 96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96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96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9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10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0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101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101 (三)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102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102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105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106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107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1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1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1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13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1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20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7 (四)争议的处理 ............................................. 130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130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31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31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132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40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43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43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44


5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45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46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46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46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47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47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47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48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48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49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5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54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54 (二)存放地点 ............................................... 154 (三)查阅方式 ............................................... 154


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海量化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中海量化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指 中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基金合同

















指《中海量化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海 量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量化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 并 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中海量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法解释、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性 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运作办法》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8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合 法 持 有 现 时 有 效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居 民 身 份 证 、 军 人 证 件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的 中 国 公 民 , 以 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 其 他 可 以 投 资 证券投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投资人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9 直销机构

















指 中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1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有 效 申 请 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包含 T 日) 。 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的日期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的公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11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数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 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联系人:兰嵘 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3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 渤 海13/0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 、11/19 、 06/17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国海洋石 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旦大学硕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 易 员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14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产管理 ( 香港) 有限公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MBA项目访问教授 ,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悦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北京石油交 易所交易部副经理, 中国海洋石油东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15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 区 副执行总监 。 康铁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2013 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 2013 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任 本 公司督察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2011 年1月至2011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年5 月至2014 年10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部门负责人、 督察长兼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年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16 4、基金经理 周 其 源 先 生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专 业 博 士 。 历 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集团业务员,Lombard Risk Management Ltd. Co. (Lombard 风险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金 融 工 程 师 , 太 平 洋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高 级 投资经理。2012 年 5 月进入本公司工作,现任金融工程副总监。2013 年 3 月 至 2014 年 4 月 任中海可转换债券任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至今任中海量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 年6 月24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YAN GANG LI(李延刚) 2009 年6 月24 日-2012 年2 月3 日 笪菲 2012 年2 月4 日-2013 年2 月7 日 俞忠华 2013 年2 月8 日-2013 年10 月23日 俞忠华、周其源 2013 年10 月24日-2015 年1 月17 日 周其源 2015 年1 月18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定收益 部 总经理、基 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8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 、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19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董事会对内部风险控制负最终的责任。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对基金投资风险的最终控制。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主 要 职 责 有 : 审 议 基 金 资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 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 工 作 计 划 和 风 险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具 备 能 控 制 其 在 经 营 管 理 活 动中所能认识的所有风险的必要系统、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2 ) 高 级 管 理 层 承 担 的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有 : 组 建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贯彻落实公司各项风险管理政策, 监督检查下属部门的风控工作, 发现问题 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风险管理情况。 (3 ) 风 险 管 理 部 为 公 司 风 控 会 下 设 的 日 常 风 险 管 理 执 行 部 门 ,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 直 接 承 担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发 生 风 险 的 预 警 和 控 制 职 能 , 对 有 关 风 险 提 出 分 析 报 告 并 直 接 向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 其 具 体 职 能 有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风 险 评 估 ; 新 业 务 风 险 评 估 ; 投 资 风 险 指 标 监 控 和 20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评估和监控等。 (4 ) 业 务 部 门 处 于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沿 ,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行部门, 应 该 了 解 业 务 经 营 所 承 担 的 风 险 , 所 以 业 务 部 门 应 承 担 的 职 责 是 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流程, 并 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保证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 各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是 该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必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21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互监督制衡;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d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f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g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h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22 i 、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j 、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k 、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24 龄 30 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 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 25 计标准第70 号 ) 审 阅 后 , 2014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八 次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 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26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 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 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 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27 (6 )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准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 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 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 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8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融资、 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及 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2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1 号楼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3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 系 人 : 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九 层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946 客 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 浙 江 省 内 ) 、962699 ( 上 海 地 区 )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38576666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34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35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36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19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张新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 泰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37 电话: 025-57038523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朱嘉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3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 投 资 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7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3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 银 大 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39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40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3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1 (3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 、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王鑫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42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 、05 、11、12 、13、15 、16、18、19 、20 、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44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4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45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 (5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5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7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8)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 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48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 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49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 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6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号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50 (6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69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0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联系电话:010-59539861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71)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 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52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7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5)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5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7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78)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79)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54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55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黎明


5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5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09 年4 月29日 证监许可[2009]347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58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 售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视募集情况可提前结束募集。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按发售面值发售 。 (2)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单位:元)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按 发 售 面 值 发 售 。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 额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保 59 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有效 认 购申请的 认 购费用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公式如下 :


基金的 认 购金额包括 认 购费用和净 认 购 金 额 , 其 中 : ( 一) 净 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1+认 购费率) 。 ( 二) 认 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 三) 认 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 金 份 额 发售面值 。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通 常 可 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 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 通 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60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 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 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61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 200 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62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 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64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基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各 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平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65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 、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以 基 金 份 额 为 单 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 1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按 四 舍 五 入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金 额 递 减 , 即 申 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66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67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4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 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68 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计算。 (3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9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5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已 被 接 受 的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 款 的 情 形 时 ,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 70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 或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71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8 月 3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详 见 基金转换公告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 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 制 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可 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72 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 销 售 机 构 的 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 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8 月 3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基金定投的数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7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根 据 量 化 模 型 , 精 选 个 股 , 积 极 配 置 权 重 ,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60%-95% , 债券资产( 含短期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为基金资产的0%-40%,权证投 资 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本 基 金 保 持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 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的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投资理念 以量化模型作为资产配置与构建投资组合的基础, 以理性的积极投资管 理获取长期的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对经济周期、财政政策、货币政 策 和 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因素 进行前瞻性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预期收益率的 高低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之 间 的 配 置 比例。同时,本基金运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 , 对各类宏观经济指标与股票市 场的领先滞后关系与相关性进行分析,筛选出一组针对股票市场的宏观经济 领先指标。此外,本基金将采用我公司的市场泡沫度模型(SMBMM ,Stock Market Bubble Measure Model )定期计算股票市场的泡沫度,以度量市场情 绪 状 况 。 这 些 宏 观 经 济 领 先 指 标 和 市 场 泡 沫 度 模 型 将 用 于 辅 助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74 1、股票投资 本基金产品的特色在于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 施行一级股票库初选、 二级股票库精选以及投资组合行业权重配置的全程数量化。 首 先 , 选 取 代 表 性 最 强 的 反 映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的 指 标 , 主 要 包 括 过 去 三 年 平均 EPS 、ROE 、毛利率三项指标,对所有 A 股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筛 选 从 而 得 到一级股票库。 其次,在一级股票库初选的基础之上,本基金选取相应的盈利性指标、 估值指标以及一致预期指标, 基于熵值法确定各个指标权重, 对一级库股票 进 行 打 分 排 名 , 从 而 筛 选 出 二 级 股 票 库 。 其 中 , 盈 利 性 指 标 包 括 过 去 三 年 平 均毛利率、EPS 及 ROE;估值指标包括 PE、PB 、PS 、PCF 及 PEG 等指标;一 致预期指标包括 EG、RC 、RA 及 EY 等指标。 在选股指标权重的确定上, 以往对于选股指标权重的确定主要采用主观 评定法或是简单等权法。 “ 熵 值 法 ” 动 态 赋 权 的 特 点 在 于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的 变化而动态量化赋权, 即若所有股票的某项选股指标差异度高, 则该指标的 权重就会相对较高; 相反, 若所有股票的某项指标差异度低, 则该指标的权 重就会相对较低。 最 后 , 在 行 业 权 重 配 置 方 面 , 我 们 采 用 Black-Litterman 模 型 ( 以 下 简 称 BL 模 型 ) , 结 合 市 场 均 衡 状 态 和 一 致 预 期 数 据 计 算 出 最 优 行 业 配 置 权 重 。 结合 BL 模型给出的行业配置权重 ,我们确定股票组合每只股票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 债券投资以降低组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善组合风险构成为目的,在对利 率走势和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进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可转债产品,在获取较高利息收入的同时兼顾资本利得,谋取超 额收益。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 , 个券选择采用自下 而上的方法,具体债券资产配置、个券选择及投资流程如下: (1)债券资产配置方法:自上而下。


75 1 ) 根 据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和 风 险 管 理 方 案 。 利用中海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 的 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类资产在宏观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征。 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 析 , 根 据 一 定 的 收 益 率 模 型 为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品 种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最 终 确 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和风险管理方案。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行分析,选择预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3)依据信用利差分析,对债券类别进行自上而下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 种 的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离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债 , 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2)个券选择方法:自下而上。 通过数量分析, 在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到 期 收 益 率 基 本 接 近 的 同 类 债 券 之 间,确定最优个券。个券选择基于相对价值和流动性进行。 普通债券上,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 债的估值,主要基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帮助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 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 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 估的债券品种。


76 企业债券类证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的债券部分)是获得 较高投资收益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也是本基金在力争在低风险下获取较高收 益时将采取的主要投资策略。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态势的判断与企业的盈 利性、成长性评估债券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在该风险评估基础上,依据对 企业所处行业的研究以及企业自身发展与偿还能力的分析选择选择符合目标 久期和资产配置需要的企业债券类证券以期获得高于基准的收益。 可转债品种上,本基金还将凭借多年的可转债投资研究力量积累进行可 转债品种投资,着重对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对应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重点关注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流程 具体流程上,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分为三个主要阶段:投资规划、 投资实施、投资反馈调整阶段。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投资规划 1 )分析研究 研 究 发 展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并 跟 踪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各 部委的各项政策, 研究各种政策的力度和影响, 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确定市场利率变化方向,定期或不定期地出具债券市场研究报告。 2 )投资计划 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 由基金经理结合市场情况, 拟定投资计划, 供投 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 )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依据研究发展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基 金 经 理的研究分析报告,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等配置。 第二阶段:投资实施 4 )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策略, 结合债券研究报告, 确 定券种的具体选择,并负责日常的维护和调整。 5 )投资决策交易执行


77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交易计划。 在各 种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并将交易结果反馈基金经理。 第三阶段:投资反馈调整 6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金融工程研究小组分析当前收 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各市场之间的差异, 发掘其中可能的套利机会, 供基 金经理参考,适时调整组合。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 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深 入 分 析 影 响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 质 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等 , 秉 持 稳 健 投 资 原 则 ,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 较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 获 得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基于稳健投资规避信用风险, 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品 种 。 4、权证投资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在权证投资中, 本基金 将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利用 Black-Scholes-Merton 模型、二 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 和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制 度 估 计 权 证 价 值 , 权 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投资的 角 度 出 发 , 采 用 如 下 策 略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1 )套利投资策略 在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出现套利机会时,对权证进行套利投资。 (2 )风险锁定策略 根据认沽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价差, 在投资标的股票的时候, 同时投 资认沽权证,锁定投资风险。 (3 )股票替代策略 在价值投资的基础上, 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 寻找溢 价 率 低 ( 甚 至 折 价 ) 的 权 证 , 利 用 权 证 替 代 股 票 , 以 期 降 低 风 险 或 提 高 潜 在 78 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寻 找 流 动 性 与 基 金 投 资 规 模 相 匹 配 的 、 成 交 活 跃 的 权 证 进 行 适 量配置。





(4)杠杆投资策略 对 以 根据量化模型所选品种为标的股票的权证进行模型定价研究, 利用 权证的杠杆效应,以期获得超额收益。 (五)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5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登记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79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1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12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比 例的约定。 (13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80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涨跌幅×80%+中国债券总指数涨 跌幅×2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因 此 业 绩 基 准 中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采用沪深300指 数 ; 本 基 金 债 券 组 合 的 业 绩 基 准采用中国债券总指数。 沪深300指数于2005 年4 月 正 式 发 布 , 是 反 映 沪 深 两 个 市 场 整 体 走 势 的 “ 晴 雨 表 ” 。 沪 深300指数的运行结果显示, 该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 综合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 股 市 场 中 市 场 代 表 性 好 、 流 动 性 高 、 交 易 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2003 年1 月1 日编制发布,样 本涵盖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记帐式国债(固定、浮动利率)、金融债。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 (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 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81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报告期末的第 三 季度 报告数据,其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量 化 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65,675,139.46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0.724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261 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61,535,769.97 87.35 其中:股票


61,535,769.97 87.3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8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069,583.08 11.46 8 其他资产


839,500.98 1.19 9 合计





70,444,854.03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889,020.00 2.88 B 采矿业 13,130,318.75 19.99 C 制造业 25,280,414.25 38.49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产和供应业 1,340,159.00 2.04 E 建筑业 3,721,880.51 5.67 F 批发和零售业 2,024,844.50 3.08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919,260.00 2.9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术服务业 3,205,083.56 4.88 J 金融业 7,063,100.00 10.75 K 房地产业 1,898,440.00 2.8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5,741.40 0.0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理 业 11,028.00 0.02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480.00 0.04 S 综合 - -


83 合计 61,535,769.97 93.70 3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260,000 4,227,600.00 6.44 2 600489 中金黄金 449,945 3,937,018.75 5.99 3 002051 中工国际 185,542 3,191,322.40 4.86 4 000831 五矿稀土 200,000 2,912,000.00 4.43 5 600446 金证股份 92,100 2,340,261.00 3.56 6 000792 盐湖股份 122,000 2,071,560.00 3.15 7 600108 亚盛集团 262,000 1,889,020.00 2.88 8 000800 一汽轿车 120,000 1,746,000.00 2.66 9 601211 国泰君安 89,200 1,659,120.00 2.53 10 601233 桐昆股份 150,090 1,491,894.60 2.27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8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84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310,224.9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70.33 5 应收申购款 526,905.7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39,500.98


85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547 山东黄金 4,227,600.00 6.44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446 金证股份 2,340,261.00 3.56 重大事项停牌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6 十、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基金本期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06.24-2009.12.31 4.10% 1.81% 13.08% 1.68% -8.98% 0.13% 2010.01.01-2010.12.31 6.38% 1.34% -9.35% 1.27% 15.73% 0.07% 2011.01.01-2011.12.31 -20.27% 1.19% -19.41% 1.04% -0.86% 0.15% 2012.01.01-2012.12.31 7.27% 1.19% 6.87% 1.02% 0.40% 0.17% 2013.01.01-2013.12.31 -6.01% 1.25% -6.22% 1.12% 0.21% 0.13% 2014.01.01-2014.12.31 18.37% 0.91% 42.96% 0.97% -24.59% -0.06% 2015.01.01-2015.06.30 41.17% 1.78% 21.98% 1.81% 19.19% -0.03% 2015.07.01-2015.09.30 -26.87% 4.13% -22.66% 2.68% -4.21% 1.4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8.80% 1.53% 11.66% 1.32% -2.86% 0.21%


87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 结 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88 ( 四 ) 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得相互抵消。


89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90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 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1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92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93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障投资者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94 ( 七) 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 即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收益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基金收益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 期 亏损后,才 可 进 行 当 期 收 益 分 配 ;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指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6 、 基 金 进 行 份 额 拆 分 后 , 将 对 拆 分 后 的 基 金 面 值 作 相 应 调 整 , 避 免 由 于基金份额拆分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7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6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9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 基 金 合 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 产总值中扣除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延。


98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 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99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100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


101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2 (三)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 招募说明书 》 、 《 基金合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 将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 《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104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106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招募说明书 》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107 十 七 、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和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本着科学、 严谨的原则,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 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 债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购 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指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 导致证券价格变化 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所投资证券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其它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108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 经营风 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息,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以及严格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来分散或者规 避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主要包 括基金产品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基金产品风险 本基金作为主动型的混合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仓 位 保 持 在 60%-95%之 间 , 债 券 资 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仓 位 保 持 在 0 % -40%之间,因此本基金兼有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也构成了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 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 或者投资组合 109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 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履约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 交 易 软 件 等 )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 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 赎回、 注册登记、 清算交收等指令; 由于操作 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错误产生的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行为违规产生的道德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投资的股票基金 , 主 要 通 过 数 量 模 型 选 择 股 票 并 构 建 投资组合, 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及透明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可能导致数量模型对股票收益率的预期产生偏差 , 从而给本基金的股票选择 带来风险。 由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相对固定 , 且 股 票 资 产 比 例 较 高 , 在股票市场 发生较大波动时 , 本基金系统性风险较大 , 可 能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 本基金作为量化策略基金, 非常依赖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个别 研究报告数据是否准确与可靠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将对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有 所 影 响 。 因 此 , 采 用 反 映市场综合研究数据的一致预期指标能一定程度上 规避个别研究报告数据带来的准确性 与 可 靠 性 风 险 。


11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标 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 )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规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111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接 的 。 3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12 (9 )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 支付清算费用。 (2 ) 交纳所欠税款。 (3 ) 清偿基金债务。 (4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1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遵守基金合同。


114 (2)缴纳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基金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的其他收入 。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委 托 、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5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业 务 规 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16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117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118 算 。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价格。 (9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9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的 义 务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起开始履行。 4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12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 终止基金合同 。 b 、 更换基金管理人。 c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d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e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标 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 除 外 。 f 、 变更基金类别。 g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i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j 、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k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b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21 c 、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 金 的 申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d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 3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122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 4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 在 指 定 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 方式和会议形式。 b 、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c 、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益登记日。 d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e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 、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23 (1)现场开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b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2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b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含 50%)。 d 、 上述第 c 项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4 6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125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a 、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 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 、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 一般决议


12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 票 (1 ) 现场开会 a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b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127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d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效 力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6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28 a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b 、 更换基金托管人 。 c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d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标 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用的除外。 e 、 变更基金类别 。 f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g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i 、 终止基金合同。 j 、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并公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a 、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b 、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 、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 d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f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合同人应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 公告。 2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29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b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c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和变现 。 d 、 制作清算报告。 e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 、 将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30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31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成立时间: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 :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132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产 品( 如 股 指 期 货 、 期 权 等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投资工具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133 债券资产(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基金资产的 0% -40%,权证 投资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 本 基 金 保 持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现金 或 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登记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134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 ; 一只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本基金不得违反 《 基金合同 》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35 c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承销证券 。 ?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d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收到变更后的 名 单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136 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 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 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对名单确 认。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名单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 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 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 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137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农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 任。 f、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 交 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 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g、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138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 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2)基金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139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40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 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141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142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5 、 债券托管 帐 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本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143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署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144 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制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可以解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45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46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 147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 2009 年 8 月 3 日开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 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 公告。


148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分 红 公 告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149 二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2015-06-2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及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 、2015-06-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3 、2015-06-30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4 、2015-07-01


中 海 量 化 策略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5 、2015-07-03


关于在中海基金官方京东店开展直销业务的公告 6 、2015-07-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7 、2015-07-0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8 、2015-07-0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示性公告 9 、2015-07-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及定期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0、2015-07-20


中海量化策略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11 、 2015-07-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诚财富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 、 2015-07-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150 13 、 2015-08-0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不再参与销售机构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2015-08-04


中海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15、 2015-08-05


关于中海量化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名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的公告 16、 2015-08-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告 17、 2015-08-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2015-08-07 中 海 量 化 策略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5 年第 2 号) 19 、2015-08-07 中 海 量 化 策略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5 年第 2 号) 20、2015-08-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1、 2015-08-1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京东基金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2 、 2015-08-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的公告 23 、 2015-08-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 告 24 、2015-08-26


中海量化策略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5 、2015-08-26


中海量化策略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 要


151 26 、 2015-09-1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金所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7 、 2015-09-2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 2015-09-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9 、 2015-09-2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 2015-10-08


中海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31、 2015-10-1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 2015-10-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乐融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33、 2015-10-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4、 2015-10-2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公告 35、2015-10-24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36、 2015-10-28


中海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37、 2015-11-0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38、 2015-11-06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深圳富济财富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的公告


152 39、 2015-11-07


中海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40、 2015-11-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41、 2015-11-1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信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大 连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广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网 上 直 销 业 务的公告 43、 2015-11-1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的公告 44、2015-11-2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45、 2015-11-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6、 2015-12-0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47、 2015-12-0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利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8、 2015-12-0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49、 2015-12-2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浙江金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3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上 述 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zh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15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2 、 《中海量化策略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中海量化策略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量化策略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 六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