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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祥保本(002358)

国投瑞祥保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投 瑞银 瑞祥 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公 告 
 1 
 
[ 重要 提示] 
1 、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
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3088 号文 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
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国 投 瑞 银 ” 或 “ 本 公 司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 
4、本基金的认购代码为 002358。 
5、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
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以
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 20 亿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束募集
并于次日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未超
过20 亿元人民币,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当日
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募
集结束日, 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认
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 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募集结束日 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6、本基金自2016 年2 月23 日至2016 年 3 月14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7 、 本基金发售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8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 本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账 户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外, 每 个 投 资 者 仅 限 开 立 和 使 用 一个 本 公 司 基金账户 。已经 开 立 本 公 司 开放 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于办理开户。 发售公 告 2 9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认 购 的 资 金 来 源 合 法 , 投 资 者 应 有 权 自 行 支 配 , 不 存 在 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 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在不低于上条规定的 10 元金额下限 的 前 提 下 , 如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有 不 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涉 及 上 述 规 则 的 业 务 时 , 需 同 时 遵 循 该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当 发 生 最 后 一 个 发 售 日 的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采 用 “ 比 例 确 认 ” 的 原 则 予 以 部 分 确 认 的 情 形 时 ,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受认 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11、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12、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 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成 功 与 否 及 其 确 认 情 况 应 以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第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4 、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机 构 咨 询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0-6868)咨询购买事宜。 15 、 在 募 集 期 间 ,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新 增 代 销 机 构 , 敬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代 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投资 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其中安全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权发售公 告 3 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以及符合基金管理人风险资产投资标准的固定收益 类品种 。 本基金持有的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政策 风险、经 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也包括基 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 风险水平。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最长为两年,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保本金额的可能性;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 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在保本范围内。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 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 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若本 基金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 率 ,则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 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保本 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为过渡期前一 个工作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但不得晚于《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 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为 16% ,后续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率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发售公 告 4 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 自行负担。 一、 本 基金募 集 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代码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2358,基金简称为 国投瑞银瑞祥保本混合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 规模上限为2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本基金募集总 规模(以认购金额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2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结发售公 告 5 束募集并于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若募集期内本基金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 额未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 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接受的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 则该日为 募集结束日, 该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未确 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 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结束日 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九)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请可能全部确认或部分确认,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 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 份额。 (十)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16年2月23日至2016 年3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含直销柜台与网上交 易) 。 2、代销银行: 工商银行。 3、代销券商: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山东)。 4、其他发售机构:好买基金销售、数米基金销售、天天基金销售、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阳光人寿、盈米财富、中信期货 等。 5、如本次募集期间 新增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 将另行公告。 二、 发售 方式 及相 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的方式。 发售公 告 6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购金额的大小,将认购费用划分为 四档: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当需要采取“比例确认 ”的原则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 人认 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四) 认购份额 以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 在募集 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五)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发售公 告 7 (六)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 当发生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 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予以部分确认的情形时,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 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七)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三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6 年2 月23 日至 2016 年3 月14 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中国公民护照、军官证、士兵证、 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使用未成年人身份证件开户的,必须同时提交 符合规定的代理人身份证件资料; (2)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折、借记卡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注:上述(2)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办理开户及 认购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 金退款 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 称必须与投资者姓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4、认购资金的划付 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 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发售公 告 8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的汇款人应为投资者本人,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 公司直销 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一致; (2)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投资者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 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代销 机构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 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一)直销柜台 1、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6 年2 月23 日至 2016 年3 月14 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 节假日不受理)。 发售公 告 9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理本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须提 供正反两面,加盖公章); (5)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 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7)签署一式两份的《开放式基金传真交易服务协议书》; (8)《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 (9)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法人章。 注:上述第(6)项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 办理开户 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 购/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 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 (3)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资金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直销 资金账户: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1920014022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喜年支行 发售公 告 10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请机构投资者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1)认购资金汇出账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柜台开立基金账户 时登记的投资者名称一致; (2)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3)汇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 (4)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5、注意事项 (1)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 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投资者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者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如投资者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 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二)其他代销 机构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代销机构 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 1、适用对象


国投瑞银网上直销客户 。 2、开户及认购受理时间 2016 年2 月23 日 9:30 至2016 年3 月14 日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 日照常受理,但该等业务申请算作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的交易申请),24 小时服务 (日终清算时间除外)。 发售公 告 11 3、开户及认购程序 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上的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和开 户及交易演示,办理相关开户及认购等业务 。 4、网上交易网下汇款方式资金划拨 网上交易客户通过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系统下单,采用网下汇款方式购买基金 时, 需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 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201501100050013017 5、注意事项 (1)目前网上交易仅限个人投资者 。 (2)个人投资者采用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交易时所发生的银联 或银行规 定收取的转账费用,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 办理转托管转出业务。若网上交易有关 规定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可 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内转托管时,届时 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六 、清 算与交 收 1、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 无效后3 个工作日内划入投资 人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七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发售公 告 1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3 个月。 在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 、本 基金募 集的 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 电话:(0755)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二)基金托管人 发售公 告 13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电话:(0755) 83575993


83575995 传真:(0755) 82904048


82904007 联系人:贾亚莉、 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发售公 告 14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 路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发售公 告 15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汪林林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三亚河东路海康商务 12、1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1 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邮政编码: 100020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 010-59053566 传真: 010-59053700 联系人:龙尧 发售公 告 16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站:fund.sinosig.com (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1301- 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发售公 告 17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联系人:昌华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2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