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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安稳保本(002367)

国联安安稳保本: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 二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12 月 30 日证监许可[2015]


3157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或 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 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 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 投资人购买 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 定。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资产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 负 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并 自 行 承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 投 资 本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 险,以及本基金 做 为 保本 基 金 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 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 司债 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 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 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保本 ................................................................................................ 43 十、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0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八、风险揭示 ................................................................................................ 98 十九、基金终止与清算 .................................................................................. 101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0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 见 》 (以下简称“ 《指 导意 见》 ” ) 和 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国联安 安 稳 保 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国 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国联安安 稳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托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 国联安 安稳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决 定 》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 、 保证人、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 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 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 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作为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 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 务 25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 联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务 而 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自 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止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期 自 本基金管理人 公 告 的 该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保本周期到期日止 。 基金 管 理人将在每个保本周期 到期公告的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 期起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 始日。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的, 则 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以 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 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 期保 本周期 35、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其后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6 、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 ( 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 期保本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 日。在非提前到期 情形下, 本 基 金 第 一 个保 本 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其后的 各保本周期为本基金公告的 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不存在该 对 应 日 , 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作日;在提前到期情 形下,指达到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提 前 到 期 情 形 的, 则 该 保本周期到期日 以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 ( 距 离 满 足 提前 到 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 于 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 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 周期 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为准


37 、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 触发提前到期的参考收 益率。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 率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 续达到或超过触发收益 率的第 10 个 工 作 日 当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38、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率: 指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 额 累 计 分 红-1.00 )/1.00?100% 。 若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 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 率 39 、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 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后续 各保本周 期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过渡 期 申 购、 自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0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在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 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前 提下,符合法律法规有 关资 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保本保障。若符 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 保本 基金 41 、到期操作:指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基 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到期操作期间: 指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 本 基金的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告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的 具 体起 止 时间及处理规则;本基金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开 放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不 开 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43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至下一 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 作日的期间,具体日期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 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44 、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投 资 人进 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 按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算 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 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 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 期的 保本条款 (投资人在过渡期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5 、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 作日,即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6 、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数 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7 、认购保本金额: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48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 期的基金份额在 折 算 日( 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值 及 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9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 在折算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50 、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认购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为过渡 期 申 购 保 本 金额 及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5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期 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52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 日,下同) 将 该 差 额 支付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 金份 额持有人过渡 期 申 购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 其 过渡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 份额 的保本金额,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 或 基 金 管 理人 与 担保人或保 本 义 务 人 签署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断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该 差 额支 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3 、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 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 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 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 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 金承 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条 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 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 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 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 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 宜,由基金管理人与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 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 公告 54 、保证:指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由保证人为本基金保 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 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 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 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 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 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 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55 、 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签订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56 、保本赔付差额: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5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6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6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2、 《业务规则》 : 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 6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0、元:指人民币元 7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7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7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 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基金管理人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1 ) 庹启斌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党委委员;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 (2 )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 先生, 副 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 投资经理、 董事 (地区 业务) 、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行政总裁。 现任安联 环球投资亚太区行政总裁、 安联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 (3 )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4 )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 ),董事, 学士学位,澳洲注册会计 师。 历任瑞士银行香港 分行会计经理、 财务总监; 瑞士银行集团财务董事、 亚太区财务变更计划负 责人及项目总监;瑞银 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亚太 区首席财务总监及常务 董事;瑞银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及 公司监事;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日本)有限公 司法定核数师;国投瑞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长。现任安联环球 投资亚太区首席财务总 监, 安联环球投资亚太有限公司董事,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公司 (日本、 新 加坡、 台湾)董事。 (5 ) 汪 卫 杰 先 生 , 董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职 称 。1994 年 起 进 入 金融行业,历任君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 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 、资 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 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 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 司总 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 部总经理 、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务 总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 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 ) 程静萍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 科长、副处长、处长、 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 局、税务局副局长,上 海市 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 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 海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 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 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 员会 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7 ) 王鸿嫔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士 。 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主要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 从事教育工作和公益活动。 (8 )胡斌先生,独 立 董事,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 ,美国 伊利诺伊 大 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 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11月起,担 任梅隆 资 产 管 理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2010 年7 月 起 , 于 纽 银 梅 隆 西 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 经理)。现任上海系数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 企业 (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元湉伟女士, 监事会主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 分行出纳、会计、信息 技术等工作,1992 年 担任 工 商银行信托公司证券部 副主任;1994 年 加 入 君安 证 券 任 大 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助理,期间兼任君安物 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9 年 担 任 国 泰 君 安证 券 大连西安路营业部副总经理;2004 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05 年起任 辽宁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2009 年起担任 辽宁分公司总经理;2012 年起任财富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2 )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 Temple 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 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 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 司法律顾问。现任安联 环球 投资亚太区法律顾问。 (3) 朱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财 务部总监。 (4) 刘涓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党委委员;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高级经济师。历任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 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 员及 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 理及 财富管理部联席总 经 理。 现 任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职 务 。2015 年8月18日,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同意周浩先生不再担任 公司督察长职务,由总经理谭晓雨女士代行督察长职务。 (3) 李柯女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魏东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担任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 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 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 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担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 满黎先生, 副总 经理, 研究生学历。 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 总部总经理、 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冯俊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交易主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 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及基金经理。2008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债券组合管理部总监,2009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担任国联 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起至2013年7月担任国 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月至2012 年7月担任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任国联安 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起任国联安信 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6月起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3月 起任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起任国 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5月起任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起任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2015 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数学博士 。 2009 年7 月至2013 年6 月 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13 年6 月至2015 年6 月在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15 年7 月 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5年10月起任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11月 起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11月起任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收 益 业 务负 责人 、研 究部负 责 人及 高级 基金 经理1-2 人( 根据 需要) 组成 。投 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5 高级基金经理1-2 人( 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 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6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必须 达到 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7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 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8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 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 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 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 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 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 格的 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的目 标管 理。 (4) 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 能,健全会计、统计 、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 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 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 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 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 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 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 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 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 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 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 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 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 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9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 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 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 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 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设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电话:021 -61616611 经营范围: 经 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 , 公司 主营 业务主要包括: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 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险箱业务;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 ; 外币兑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结汇 、 售汇 ;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券; 自 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汇 买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 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 务。 2、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 汉族 ,1955 年10月生,1973年12 月参加工作,1976年9月 加入中国共产党,工商 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第十届、第十一届全 国政 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 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 行上 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 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 东分 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 委副书记( 主持工作) ;中 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上海市 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 金融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1 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 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党委书记。 朱玉辰,男,1961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中国农业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商业部办公厅秘 书, 商业部政策法规司 调研 处副处长,中国粮食贸 易公司粮食批发市场管 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中 期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裁,中 国国 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高 级副总裁,大连商品交 易所党委书记、总经理 ,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 副书记。现任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党委副书记。 李桦,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8年金融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市分行、中国华融 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 处,具有丰富的金融业 务管 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858.61 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 动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 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 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 制体 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 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 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 开展 资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 业务 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 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 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 管理 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 施 :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控制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 业 务 流 程 和各 操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2 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 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 以防 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 内控优先” 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 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 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 组织 架构、业务岗位、人员 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 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 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 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 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 保密 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 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 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 行独立运作、分别 核 算; 对 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 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 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 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 用录 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 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 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 稽核 等措施进行监控, 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 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基金法》; (3)《运作 办法》; (4)《销售 办法》; (5)《基金合同》; (6)《托管协议》;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 为的监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3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 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 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应以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 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 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茅斐


网址: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 c 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 o 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 )其他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或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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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25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 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 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 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 张楠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3157 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 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 :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及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最低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募集金额上限为 40 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 ,规模控制方案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7 100 万≤M <300 万 0.60% 3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基 金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 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认购1: 认购金额 10,000 元, 认购利息 2 元,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2.00)/1.00 =9,902.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 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则可得到 9,902.99 份基金份额。 认购2: 认购金额 1,000 万元, 认购利息 2,000 元,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8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 为2000 元,则 可得到10,001,000.00 份基金份额。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 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 、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 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 基金 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 续。在发售期间,基金 投资 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 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 书, 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4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 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 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 认购的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本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9 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 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 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认购费 )。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0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如果本基金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本基金 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入清算 程序并终止 , 而 无 需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 从其规定。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2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的 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后进先出 ” 原则, 即 对基金份额 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 额先赎回; 5、 若本基金依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 国联安安稳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则,即对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 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6、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 售 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和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4 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 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含申购费 ) ,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直销 机构申 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 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 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 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5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 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0% 100 万≤M<300 万 0.60% 3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赎回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随 投 资 人 申 请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 年 1.50% 1 年≤T<2 年 0.75%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6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赎回 费的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2 :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两笔 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00% 。 净申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申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申购份额=9,900.99/1.120=8,840.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 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7 1.120 元,可得到 8,840.17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 (元 ) 申购份额=9,999,000/1.120=8,927,678.57 (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 为元 。 采用 “ 份额赎 回 ”方 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 某投资者在 T 日 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3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则 投资 者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500=15,000.00 (元 ) 赎回费用=15,000.00 ×1.50%=225.00 (元 ) 净赎回金额=15,000.00-225.00=14,775.00 (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 有期限 3 个月,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14,775.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8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理。 如 在 过 渡期 内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的 , 过 渡 期 可 相 应 顺 延, 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为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9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如 在 到期 操 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 形的,到期操作期间可 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0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若 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1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 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基金 登 记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份额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份额 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 款金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2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基金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 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 调整并提前公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3 九、 基 金的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 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则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 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 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或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 过渡 期申 购 保本金额、或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期 有效的《基金合同》或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 约 定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购保本金额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购 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即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 过渡 期申购费用之和 。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 折 算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或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 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每 2 年为 一个保本周期。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4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或 不 存 在 对应 日 的 , 则 保本周期 到期 日 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 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 告的 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果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 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 收益率,则基金 管 理 人将 在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收 益 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 的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 提前 到 期 日 距 离 满 足 提 前到 期 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 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2 个公 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 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 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触发收益率” 为 15%,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增长率=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本 周 期 内 份 额 累 计 分 红-1.00 )/1.00 × 100%。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一)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过渡期内 申 购 并 持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上 一 保本 周 期 转入当期 保 本 周 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指 折 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 加上其认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不低于其认购 保本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5 金额、或过渡期 申 购 保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的 基 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但在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 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 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 四 ) 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 形;


( 五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情形,且保证人 不 同 意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担 偿 付责任; (六)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的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 期内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 人保证 责任的,保证 人对加重 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修改 的除外; (八)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总额超过 保证 人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 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 提供的当期保本周期保 本额 度的,基金管理人按照 比例确认的可享受保本 条款的基金份额之外的 其他 基金份额; ( 九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 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情形 。 五、保本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 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 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 本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6 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 “ 国 联 安安 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同 时 , 基 金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率 等 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 修改。上述变更 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保本周期 到期的处理规则 1、 基金管理人将在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 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到期操作。 2、 在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选择如下到期操作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份额; (3) 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将基金份额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4) 在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国联安安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则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到 期存续形式视其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 继续 持有转型后的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默 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 对于适 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 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 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换 转出 的,对于适用保本条款 的基金份额无需支付赎 回费用,但需根据其所 转入 基金的费率体系支付申 购补差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 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 型后 的 “ 国联安安稳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基金份额的,无须就此支付赎回费用和认/申购费用。


4、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 本基金接受赎回和转换转出申请, 不接受申购 和转换转入申请。基金 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价 格 或转换转出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7 对于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 到期日)至赎回或者转 换 转 出 的 确认日(含该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5、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30 日 内 视 情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购 、 赎 回 和 基 金 转 换 业务 , 并提前公告。


6、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 间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 7、若在到期操作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默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 保 本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的 资 产净值总额等于或超过 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本 周 期 的 担 保 额 度 或 保本 义 务人提供的下一个 保 本周 期 保本额度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不 设 过 渡 期 而直 接 对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 告确 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


(三)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规则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


1、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 日的下一工作日 ( 含 该日 ) 至下一保本周期 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 期 间, 具 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在过渡期内, 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 额度或保本 偿 付 额 度 以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默 认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的 基 金份额预估保本金额确 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 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 制方 法。


(2) 过渡期申购采取 “未知价”原则, 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8 (3)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 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在届时的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 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过渡期申购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7)过渡期内,本基金不收取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 起 始日前一工作日)为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 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 在 其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资产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 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4、下一保本周期的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 起 始日,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运作。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 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 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 保本 周期的保本条款。


(2)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对应的资产净值 总额等于或 超 过 担 保 人提 供 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 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 下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偿付 额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9 度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对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个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和过渡 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 (3)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基金名称和基 金代码办理 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 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 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 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 长不 超过3个月,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五)转型为 “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后基金资 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 期间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国联安安稳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金管理人将以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基金份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 认选择继续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在 《 国联安安稳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 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 作为转入该基金的转入金额。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 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六)保本周期到期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上述到期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本 周期到期处理的业务规 则、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转 型为“ 国 联 安 安 稳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的相关法律文件及 其申 购赎回安排等。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0 十、 基金 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 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 买断合同,由保证 人 为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 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保本周期 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一、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一)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 证人。


1、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长 安兴融中心 4 号楼 3 层 03B-03G 法定代表人:马力 成立日期: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2308 亿元 净资产:


24.22 亿元 经营范围 : 融资性担保业务: 贷款担保、 票 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 保、项目融资担保、信 用证担保、债券担保及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 保、预付款担保、工程 履约 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 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 、财 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 自有资金投资。除传统 担保业务外,公司金融 产品 部以直接融资和非融资 类金融产品担保业务为 主,以中小微创新融资 为特 色,并根据不同企业多 样性需求,为其提供一 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及全 方位 增值服务。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1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责任额 226.86 亿元 (包含下岗失业人 员小额贷款担保) 。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保本基 金在保余额 43 亿元。 2、保证范围 保证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周 期 的保证范围为: 在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 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 期 间 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3、担保额度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保证责任 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 额。 (二)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及其保本 保障范围和额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的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 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 前 公 告 。 本 基 金 第 一个 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的保 本 保 障 机 制 按 届 时 签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断 合 同确定。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 的保本保障范围为: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期 的 基金份额的 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 其 开放期申 购 、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期 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 其 过渡期申 购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份 额 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二、保证合同 鉴于: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基金管 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 《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 。 为 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 民共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2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金 的指 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 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国 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 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 ) 基 金 份 额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份 额 ”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承担保本义务(补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 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 金额的差额的义务)的 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 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 证合同》的当事人,其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 同 》 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 与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 义,若有冲突,以《基 金合 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基金管理人为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净认 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 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本 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4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 。担保 人承担保 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41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 证范围为: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3 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 无 对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但 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 预设的触发收益率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连 续达 到 或超过触发收益率的第 10 个工作日当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 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第一个保本周 期的“触发收益率”为 15%,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 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 (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本周 期 内 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 于认 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式 的净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 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 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 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修 改的除外; 8、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4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 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义务的,或《 基金 合同》约定定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 保证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 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低 于 认购保本金额 , 且 基 金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自 行 偿付的金额、 需 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 及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处 开 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 的代偿款项划入 基 金 管理 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中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给 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 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 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 保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与 其 认 购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认 购 保本金额,且 基 金 管 理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金 合 同 》 及 本 《保证 合同 》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 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第二十 三 部 分 “ 争 议 的处 理 和适用的法律 ”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差 额 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 向 担 保 人 追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内 提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5 出。 (六)追偿 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 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 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 实际代偿款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要 求 代偿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保人 要求 代偿的金额及 担 保 人 为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部 分 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 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 担 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 出的 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取 证 费、诉讼费、保全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差旅费、抵押物或 质押 物的处置费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 交担保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 自支 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 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 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本 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 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 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 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 保人 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从 《基金合同 》 生效日起, 于每月 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支付上一月 担保费, 并于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 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 式:每日担保费= ( 担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0.20% )/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计算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6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提 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且仲裁裁决为终 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 束力,仲裁费等解决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 》 自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 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 权 代理人)签字(或加盖 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 章后成立,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 《保证合同》规定的义务,本《保证合同》终止。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 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5、 本 《保证合同》 一 式 五份, 双方各持两份, 报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 对保证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担 保 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持续 监督、在确信保证人 或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力 或 偿付能力的情形下及时 更换保证人或 保 本 义 务人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接 到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上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上述 情形。 四、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和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 保本义务人或变更 保本保障机制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 1、更换保证人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7 (1)保本周期 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证人 , 被提 名的新 保证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 保证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 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 保证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表决通过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 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 保证合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备 , 新 保 证 合 同 自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效 。 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 起,原保证人承 担 的 所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关 的 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 保证 人 承担。在新的 保 证人 接任之前,原保证人 应继 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 保本周期 的保 证人,由更换后的 保 证人 为本基金下一个 保 本周 期 的保本提供保证责 任, 此项保证人更 换 事 项 无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将涉及新 保证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 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3)本基金变更 保证人的,应当另行与 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 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 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务 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 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 合同第八部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 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 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 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之 日 起 生 效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承 担 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 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 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 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2) 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 保本周期 的保 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 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 一个保本周期 提 供 保 本, 此 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 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 中国 证监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义务人的, 应当另行与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 合同。 3、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1)保本周期 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9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 下的保本义务人或 保 证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 务人 或 保证人应 当 符 合 保 本基 金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人 的资质条件,且同意 为本 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 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 金合同第八部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④保本保障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 合同或与新保证人 签 署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中 国 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 断合同或保证合同自中 国证监会备案 之 日 起 生效 。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或 保证 人 接任之前,原保本 义务人或保证人 应 继 续承 担 保本保障义务。 ⑤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当期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 保本周期 的保 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 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 人或 保证人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备。 (3) 本基金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应当另行与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 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0 十一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采用保本投资策略,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内实 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期权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参与该类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 金参与期权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执行,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本基金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 固定 比例组合保险 (CPPI,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 和 时间 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 (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 略对各 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 和风险资产,其中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及现金等属于稳健资产,股票、权 证 (含期权) 、 股指期 货等属于风险资产。 债 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包括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包括超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1 级短期融资券) 、 国债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 银行存款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含期 权) 、 股指期 货等风险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及现金等稳健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 主、TIPP 策略为辅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管 理,其中主要通过 CPPI 策略动态调整固定收益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 例, 以确保本基金在一 段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 从而在实现基金资 产保本的前提下,同时获取投资组合的上行收益。 1、CPPI 策略、TIPP 策 略与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 CPPI 策略为 主,TIPP 策略为辅, 通过设置安全垫和价值底 线,对稳健资产与风险 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 态调整,以确保基金在 一段 时间以后其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确保到期保本。 (1)CPPI 策略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 (即基金净资产超过基 金价值底线的数额)的 大小动态调整保本资 产与 风 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 过对保本资产的投资实 现保本周期到期时保本 金额 的安全, 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间资产的稳定增值。 CPPI 的 投资步骤可分为: 首先,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 定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 保本底线; 其次,计算组合的现时 价值超过保本 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 再次,确定风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最后,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2 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 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 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 目标 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2)TIPP 策略 TIPP 策 略 指 基 金 设 置 的 价 值 底 线 随 着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的 投资策略。TIPP 策略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 : 首先,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确 定当前应持有保本资产的数量,即确定组合的 价值底线; 其次,计算组合的现时价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即安全垫;确定风 险资产与安全垫的放大倍数,即组合的风险乘数; 再 次 ,根据组合的安全垫和风险乘数确定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并将 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 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 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 目标 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则投资于保本资产上。 最后, 当基金净值上涨超过一定幅度后, 本基金将择机提高价值底线, 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 由于在 净值上 升过程中提高了价值底线, 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 总体来说,TIPP 策略 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 守的策略。 基于CPPI 策略并结合TPPI 策略的原理可以用下面的 公式加以说明: t t t A D E ?? () t t t t 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中,At 表示 t 时刻的 基金资产净值,Dt 表示t 时刻的稳健资产 净值, Et 表示t 时刻风险资产 净值; M 为风险乘数,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 Vt 表示t 时刻的动态保 本金额, 称为 价值底线 ; (At-Vt ) 称为安全垫, 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 价值底线之间的差额 ; Ft 表示t 时刻的最低保本金额,称为保本底线; Xt 为在保本底线基础上上浮的比例 。


该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 (1) 确定 保本底线Ft: 根据本基金 2 年保本周期到期时的最低目标价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3 值(投资金额)和合理 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 有的稳健资产 的 数 量 ,使 得 这部分资产到期后本利之和等于期末目标价值;此现值即为保本底线; (2)确定价值底线 Vt:根据保本底线的值上浮一定比例 Xt 作为动 态 保本金额,即确定价值 底线。价值底线的设立 是为更好的控制基金投 资组 合的下跌风险,力争使 基金资产净值高于价值 底线水平,从而更好的 实现 保本的目标。 上浮比例 Xt 采取动态调整和定期调整相结合的策略 , 主要考 虑基金单位净值增长、 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 投资比例及市场状况等 因素 决定; (3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价值 底 线 的 数 值 ,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 垫 At-Vt;


(4)确定 风险乘数 M:风险乘数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估与 调整: a、股票、债券 市场的运行情况; b、基金资产的风险情况; c、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 M 值的取值范围为 0-5 之间。 (5) 确定 风险资产及稳健资产的投资 比例: 将相当于安全垫与风险乘 数的乘积的资金规模投 资于风险资产(如股票 等)以谋求本基金高于 目标 价值的收益,除风险资 产外剩余资金投资债券 等稳健资产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到期保本;


(6) 动态 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情况计算新的安全垫, 就 风险 资产和稳健资产的 比例进行动态微调。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 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 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 观经 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 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 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 券资 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结合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 金供 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风 险评 估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合 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4 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 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 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 骑乘 收益进行分析。通过优 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 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 进行 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 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 最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 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 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 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 分析 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 化。在信用利差水平较 高时持有金融债、企业 债、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 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 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 国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 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 阶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 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 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担保情 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5 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3、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金 也 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 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 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 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营情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 势、经营稳健 的 公司, 并坚 决规避那些公 司 治 理 混乱 、 管理效率低下 的 公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规 避 投资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入股票等风险资产时,同时投资以其为标的的看跌期权 ; 或者在买入债券等 稳健资产时, 同时投资看涨期权 , 以实现控制下行风险、 获取上行收益的目标 。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 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 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6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 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 的质量 和构成、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 性和 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 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 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 求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决策 依据 1、依据投资研究人员 对国内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和上市公司的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依据对国内证券市 场的阶段表现、 市场情 绪 和发展趋势的判断进 行 决策;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五)投资决策程序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7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 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 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 资产 配置和调整计划;决定 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 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个债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1、 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 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 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 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 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 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 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 意见;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 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 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 置和个债配置和 调 整 计划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的 构建 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 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 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 基金经理进行投资 组合的实施, 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 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 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 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 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到基 金经理; 8、 投资组合评价。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8 (1 ) 本 基金 股 票 、 权证 ( 含 期 权 ) 、 股 指 期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40%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9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 )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 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 债 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0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2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 的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税后) ,并随着2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 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 2 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目 前,银行定期存款类似 于保本定息产品。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 本期 限和目标客户等特点,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 本基金保本受益人理性判断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金 托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1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险 与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 非 保 本 的混 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九)转型为“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条件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政策面因素、金融市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2 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 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 量的方法,对股票、债 券和 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 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 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 在股 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 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 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 方案。 2、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选择 其中经营稳健、具有核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金 也 将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投资交易机会。 (1)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财务指标和 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 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 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 势的 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 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 经营情况, 重点 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具备核心优 势、经营稳健 的 公司, 并坚 决规避那些公 司 治 理 混乱 、 管理效率低下 的 公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规 避 投资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主要是中长期的 变化趋势,由此确定利 率变动的方向和趋势。 根据不同大类资产在宏 观经 济周期的属性,即货币 市场顺周期、债券市场 逆周期的特点,确定债 券资 产配置的基本方向和特 征。结合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 金供 求分析,为各种稳健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风 险评 估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合 的 久期配置。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3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 模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 收益情况进行评估,对 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 骑乘 收 益进行分析。通过优 化资产配置模型选择预 期收益率最高的期限段 进行 配比组合,从而在子弹 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 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 最佳 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债券类别配置/ 个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 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 种的基本面分析,综合 分析 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 化。在信用利差 水 平 较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企 业债 、 短期融资券、可分离可 转债等信用债券,在信 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 国债 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同等风险中收益率较高的品种,同等收益率风险较低 的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略, 在此 基 础上重点分析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 阶段,研究私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和政策变动中所受的影响, 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 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其次,对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公 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私募债的票面利率、 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4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买入股票等风险资产时,同时投资以其为标的的看跌期权 ; 或者在买入债券等 稳健资产时, 同时投资看涨期权 , 以实现控制下行风险、 获取上行收益的目标 。


本基金将在以上理论框架的基础上,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 动率、剩余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 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以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谨慎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中,将分析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通过研究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趋势,运用定价模 型对其进行合理估值,谨慎利用股指期货,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及 时调整投资组合仓位,以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的运作效率。 6、国债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交易市场和 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 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 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 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 目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 的质量 和构成、利率风险、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 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 性和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5 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 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 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 求在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6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4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7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定 执 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 内承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8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 0% +上证国债指 数 收益率× 50% 。 沪深 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由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 该指数 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 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 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 左右 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全 称 为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国 债 指 数 ” , 是 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 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 制方 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 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 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 了国 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 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 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 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水平 低 于 股 票型 基 金 ,高于 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9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0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托 管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进 行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1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的债 券(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2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 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 值。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 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3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4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份额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5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 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存 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6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7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2) 变更 为 “国联安 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 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8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9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金 的管 理 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20% 年费 率 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0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次月初前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 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 本基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和 过渡期内 , 本基 金 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而变更为 “国 联安安稳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自 转 为变 更 后的“国联安安稳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当日按下述标准开 始计 提:


基 金 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财 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1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2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4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5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27)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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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96 (28)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9)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10、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随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7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8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投 资 风险。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存 款 类金融机构。如发生《 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 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 资者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和 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 资产 组成,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致 基 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 宏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各行业和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 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 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 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 而产 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 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即利率风险) 互为 消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9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 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采用 CPPI 保 本策略 和TIPP 策略将资产配置于稳健 资产与风 险资产。保本策略在理 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 的,该策略的重要前提 之一 是投资组合中安全资产 与风险资产的仓位比例 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 化 做 出适时、连续地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可能 由于流动性影响或者市 场环 境急剧变化的影响导致 CPPI 保本策略不能有效发挥其保本功能, 并产生一 定的风险。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微 企 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 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 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较传 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 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 券投 资风险。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 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 的风险包括杠杆风险 、强制平仓风险、 无法平仓风险、强行减仓风险 等。 4、 本基金在过渡期将暂停赎回和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0 持有到期,但未在到期 操作期间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额,将无法 在过 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5、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 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 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 本期 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 可抗 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 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 证责任;或在保本期内 保证 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 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保 证人的资产状况、财务 状况 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6、不适用保本条款的风险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如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 的情形,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 7、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投资者进行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 时公告的到期操作期间 按照公告规定方式进行 到期 操作。 当保本周 期到期日 (不含该日) 之后至赎回或转换的实际操作日 (含 该日),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1 十 九、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2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3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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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104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 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 对 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5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6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7 照《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8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9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 合同变更为“国联安安 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 同约 定的“国联安安稳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 范围 或投资策略执行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0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保本周期内更换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但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承继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或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 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 保责 任能力的情况除外; (13)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调 整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保本周期内 ,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承继保证人的权利 和义务 ; 或 者 保 本 周 期内 ,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 歇业、停业、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 破产 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 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新 的保 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 (5) 某一个 保本周期结束后, 更换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 务人或变更下一个 保本保障机制; (6)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据基金合同变更为 “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国联 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1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2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议程: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3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 的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召 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含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5 二分之一) 选 举 产 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定外,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6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7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8 清理、估价、变现 和 分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9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0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38992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待基金参与期权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 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 益特征并有效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参与该类 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 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 ,基 金参与期权的风险控制 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费用收支、信息披 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 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的要求执行,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影响的情况下,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 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 权证 (含期权) 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额,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2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权证 ( 含 期 权 ) 、 股 指 期 货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例不高于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现金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60%;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3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 基 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 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 债期 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7)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 定执 行。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4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使得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的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5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 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 关 联交易名单真实、完整 、全面。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 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 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 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 易会员中财 务 状 况 较 好、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高 的 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 手库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 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 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 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 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 名单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据 此 对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6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 行评 估。对于基金投资的银 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 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 成损 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 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 限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需 要 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 的应 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 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 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 周转 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 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 限 证 券 导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 之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 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 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 人提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7 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有关资料如 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 4)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 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基 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 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 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 仅 限于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除此外,无其它监 督责任。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中期票据导致 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前,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 定严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中期票据的风 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基金管理 人在 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8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 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9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 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 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 动扣 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 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 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0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募 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 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验 资 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 到账 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 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 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 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 基金 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基金的资产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 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 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 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1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 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 证 券 结 算 保 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 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定 的业务规则执行。 5、 银行间市场债券托 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 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的 名 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交 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 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 备案。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2 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就本基 金投 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 的分 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金额、账 号、对账方式、支取方 式、 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 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 准确。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 不承 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3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每 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 理人 应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 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 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布 。法 律法规 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4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 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 且 保 证 其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不 得将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2 、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 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 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5 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6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 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 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帐单。 2 、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 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分红方式以基金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 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7 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 )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 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2 、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 投资者 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 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8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 说明书。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9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 众查阅、复制。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者 按 上 述 方 式所 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0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 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 件 2 、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国联安 安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六年 二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