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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核心动力混合(400011)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东方核心动 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5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核 心动 力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根 据 2009 年 4 月 14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关 于核准 东方核 心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09]302 号) 和 《 关于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09]301 号)的 核准 募集 。本 基金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正式 生 效。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管理 人” 或“ 本公司” ) 保证《 东方核 心动力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 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各种 投资 工具 的相关 风险等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于2015 年7 月31 日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发布 《关 于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 名称并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 决定 不变 更本 基金 的 股票投 资比 例, 将本基 金的类 别变更 为混 合型, 基金名 称变更 为“ 东方核 心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 金简称 变更 为“ 东方 核心 动力混 合” ,基 金代 码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对 更名 后的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进行 了披露 。 上 述文 件可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查阅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5 年 9 月 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招募 说 明书其 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5 年12 月 24 日。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八、基 金的 投资


.............................................................. 50 九、基 金的 业绩


.............................................................. 59 十、基 金的 财产


.............................................................. 6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9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0 十六、 风险 揭示


.............................................................. 73 十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十九、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0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8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4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 一、绪


言 《东方 核心 动力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以 及 《东 方核心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 招募 说明书 》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 均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 二、释


义 在《东方 核心 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列词 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核心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 核心 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东方 核心 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东 方核 心动 力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东方 核心 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第28 次主席 办 公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14 年7 月 7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2014 年8 月 8 日起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 份额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份额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份额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份额 登记机构 为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或接受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本 基金 合同第 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结 束, 基金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基 金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 申购: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 通过 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扣 款 金额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者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赎回: 指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非交易 过户 : 指不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照一定 规则 从某一 投资 者基金账 户转 移到其 他投 资者基金 账 户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资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金 管理人委 托,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网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份额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份额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证 券持有 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 值变动 及因 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所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 害、 战争、 疫情 、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电脑 系统 或数据传 输 系统非正 常停 止以及 其他 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常暂 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营业期 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6 月 10 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从事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业 务;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注: 公 司股 东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于2015 年 7 月 16 日完 成股 改, 企 业名 称变更 为渤 海国际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是 公司 的最高 权力 机构,下 设董 事会和 监事 会,董事 会下设 合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 薪酬 与考 核委员 会 ; 公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风 险控 制委 员会、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产品委员 会、IT 治理委员 会 和权益 投资 部、固 定收 益部、量 化投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 资部 、 专户投 资部 、 产品开 发部 、 销售部 、 公募业 务部 、 电子商 务部 、 专户业 务部 、 运营部 、 信息技 术部、 财务 部、 人 力资源 部、 综 合管 理部、 董事会 办公 室、 风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 部 十七个职能 部门 及上 海分 公司 、 北京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司 ; 公司 设督 察长, 分管 风险管 理部 、 监察稽 核部 ,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的风险管 理和 监察 稽核工 作。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 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 秘书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国人 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汕头 中心支 行行 长 、 党委 书记 兼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汕 头中 心支局 局长 , 中 国证监 会海 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 局长 兼党 委书记 , 中 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会 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集人 ; 现 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吉 林大学 商学 院教 师、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理事 、 东方汇 智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兴志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研究 员。 历任 吉林 省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宏 观处 处长, 吉林 省体改 委产 业与 市场 处处 长, 吉 林亚 泰 (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 总裁, 东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东证融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 现任 东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纪 委书 记, 兼任 吉林省 证券 业协 会监 事长 。 何俊岩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中国 注册资 产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吉 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司 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福 建凤 竹纺 织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 东 北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部 负责 人、 财务总 监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兼财务 总监 , 东证融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 证融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 兼任 吉林 省总 会计师 协会 副会 长,吉 林省 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渤海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董事, 硕士 , 高级 经济师 。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度, 河北省 委 科 教部干 部 , 河 北省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干 部, 河北 省体改 委证 管办 副主 任, 河北省 证券 委 员 会国内 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 中国 证监会 石家 庄特派 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 河 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顾问 ;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常 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河 北卓 城企业 管理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彭铭巧 女士 , 董 事,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黑龙 江证 券有 限 公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 研 究员,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究室 经理 , 海 航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总经 理,兼任 国都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金硕先 生, 独 立董 事, 教 授。 历 任吉林 大学 总务 办 公室副 主任、 副教 授、 教 授, 长春 税 务学院 党委 书记 、 院 长, 长春市 政协 委员 , 吉 林省 政协委 员、 文教 卫生 委员 会副主 任; 现任 吉林财 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陈守东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 士。 历任通 化煤 矿学院教 师, 吉林大 学数 学系教师 , 吉林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 吉 林大 学商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吉 林大学 数量 经济 研究中 心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兼任 通化 葡萄酒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 金融学 年会 常 务 理事, 吉林 省现 场统 计学 会副理 事长 , 吉 林省 法学 会金融 法学 会副 会长 及金 融法律 专家 团专 家。 刘峰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本科 。 历 任湖 北省 黄石 市律师 事务 所副 主任 , 海 南方圆 律师 事务所 主任 ; 现 任上 海市 锦天城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兼任 梓昆 科技 (中 国) 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华全 国律 师协会 律师 发展 战略 研究 委员会 副主 任 , 金融 证券 委员会 委员 , 中 国国际 经济 , 科 技法 律学 会理事 , 并 被国 家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总局 聘为 首批 餐饮服 务食 品安 全法律 组专 家。 孙晔伟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督察 长,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本科, 高级 经济师 。历 任河北华 联商 厦部门 助理 、副经理 、 副总经 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营 二公 司副 总经 理, 河北省 工贸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改 革发 展处 副处长 , 河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副 部长 、 资产运 营部 部长 ; 现 任河 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河 北省 国控 矿业开 发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晓燕女 士,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职北京 银行 等金融 机构 ,20 余 年 金融、 证券 从业 经历 ;现 任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风险管 理部 总经 理 。 肖向辉 先生 , 监 事, 本科 。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现任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运营部 副总 经理 。 3.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请参见 董事 介绍 。 孙晔伟 先生 , 总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刘鸿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吉 林大学 行政 管理 硕士 。 历任 吉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问 , 君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 春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 吉林省 信托 营业 部筹 建负 责人, 新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同 志街 营业部 副经 理 、 经理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杭州 营业部 经理 、 营 销管理 总部 副经 理、 经理 。2011 年 5 月加 盟本 公司 , 历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和 市场 部 经理。 陈振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兼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华中理 工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历任大 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投 资一部 经理 、 深圳 深南 中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等职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福民 路营 业部 总经 理,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管 理部 负 责人 、 证 券投 资部 负责 人,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2014 年2 月加盟 本公 司, 曾任 特别助 理。 秦熠群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 副院长 、 学校分 部副 主任 等职 务。2011 年 7 月加盟本 公司 ,历任董 办主 任、 董秘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务,期 间曾 兼任 人力 资源 部、综 合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部等 部门 总经 理职 务。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曾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延吉 证券营 业部 财务 经理 、北 京管理 总部 财务 经理 。2004 年 6 月加盟 本公 司, 历任 财务 主管 , 财务部 经理 ,财 务负 责人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兼 人力 资源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 。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薛子徵 (先 生) 2015 年4 月30 日至 今 山西大 学工 商管 理、 应用 心理学 专业 学士 ,8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 任中 宣部政 研所研究 员、 中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助理研 究员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2009 年 7 月加 盟本 公司 , 曾任权 益投 资部 房地 产、综合 、汽 车、国 防军 工、 机械设 备行 业研 究员 ,投 资经理 。现 任东 方增 长 中小盘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 方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于 2015 年7 月 31 日更 名为 东方 核心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睿 鑫热点 挖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 方新 价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朱晓栋 (先 生) 2015 年4 月30 日至 今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9 年12 月加盟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 司,曾任 研究 部金融 行业 、固定收 益研 究、食 品 饮料行业 、建 筑建材 行业 研究员, 东方 龙混合 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助理 、东 方精选 混 合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 权 益投 资部总经 理助 理、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东 方利 群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 安 心收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东 方 多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龙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鼎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7 月31 日更 名为 东方核心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东 方新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方精 选混 合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张岗( 先生 ) 2010 年9 月 16 日至2015 年 4 月 30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郑军恒 (先 生) 2009 年6 月 24 日至2010 年 9 月 15 日任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陈振宇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参 见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介 绍。 李仆先 生, 固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东方 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永 润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 赢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稳定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15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历任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经理 、 宝钢集 团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宝 岛 ( 香港) 贸易 有限 公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1 公司资 管部 投资 副总 监、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2014 年 2 月加盟 东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曾任 特别 顾问。 王丹丹女 士, 固定收 益部 副总经理 ,东 方安心 收益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中 国人民银 行研 究生部 金融 学硕士,9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06 年 6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 历任 债券 研究 员、 债券 交易 员、 东方 金 账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志刚 先生 , 量 化投 资部 总经理 ,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 2015 年 12 月3 日 起转 型为 东方 启明量 化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吉林 大学 数量 经济 学博士 ,7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 历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产 品 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 、安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市 场部副总经理兼产 品开发 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 曾任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总经 理、 专户业 务部总 经理 、 产品开 发部 总经 理、 投资 经理。 朱晓栋 先生, 简历请 参见 基金经 理介 绍 。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2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或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3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4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①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员,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5 ②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⑤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 济效 益,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部 控制的基 础, 环境控 制包 括管理思 想、 经营理 念、 控制文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②管理层 通过 定期学 习、 讨论、检 讨内 控制度 ,组 织内控设 计并 以身作 则、 积极执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 自觉 形成 风险 管理观 念 ;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③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 审查 , 对公 司建 立有效 的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 同时 , 通 过充 分发 挥 独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 避免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 训 、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 格 制定单 位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与应 有的 专业 能力 。 <2>风险评 估 公司定 期评 估公 司风 险状 况, 范围 包括 所有 能对 经营 目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 内部 和外部 因 素,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 公司 总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 程度及 可能 性, 并将 评估 报告报 公司 董事 会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6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对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 合规性 进 行监督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代表 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 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及风 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并 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实 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行 使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职权 。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和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的主 要职权 是 拟定基 金投 资风 险控 制的 基本制 度和 标准 , 划 分和 量化市 场风 险, 并进 行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运 作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内部控 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 在 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和执行 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办法和 操作 流程 , 对 各自 业务中 潜在 风险 进行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 控制 制度 、 会计核 算控制 制度 、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 政管 理制度 、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 风 险控制 制度 、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度 、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7 2.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 施和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本公司董 事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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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基 金、 信托从 业经 验,且具 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 经历 ,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在 国 内 , 中国银 行是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中国银 行已 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375 只, QDII 基金26 只, 覆盖了 股票型 、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外部 检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9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4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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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1.柜台 交易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电子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 代销 机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1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菲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刘 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2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0.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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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3 网址:www.abchina.com 11.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孟 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省 ) 网址:www.jlbank.com.cn 12.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3.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马桥 路 48 号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8253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7.中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5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8.山西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0.东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6 21.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68167423 传真:0551-68167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4.中信 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6.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8.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0.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29 31.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华福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6.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7. 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1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38.东莞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39.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 网址:www.hazq.com 40.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2 住所: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 城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2.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 西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4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华 侨城 深南大 道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4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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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3 联系人 :王 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5.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shzq.com 46.上海长 量基 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0 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7.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76 6123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4 网址: www.fund123.cn 48.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9.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0.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1.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2.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 话:95162 或400-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53.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人 :车倩倩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54.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10 号庄胜 广场中央 办公 楼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6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55.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汪林林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56.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7.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 067 6266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7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8.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联系电 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59.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60.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 望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张 婷婷


联系电 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61.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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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联系电 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62.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3.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葛佳蕊 联系电 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64.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39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5.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办公楼 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0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锦梅 、 赵立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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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1 六、 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09 年4 月14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东方 核心动 力 股票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09]302 号)和 《关 于 东方核心 动力 股票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基金部 函[2009]301 号) 的核准 ,并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进 行募 集。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9 年5 月5 日至 2009 年6 月 19 日 募集 份额 为:771,742,249.97 份 有效 户数 为:17,585 户 (四)本 基金 根据《 关于 东方核心 动力 股票型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备案 确认 的函》 ( 基 金部函[2009]419 号 )的批准, 于 2009 年 6 月 24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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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2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办理 场所 1.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为直 销中 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 。 2. 经本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具有销售 开放 式基金 资格 的商业银 行或 其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即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 目 前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 等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中“ ( 二) 代销机 构”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增 减基金 代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本基金办理日常申购 和赎 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公告 暂停时 除外)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目前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 2.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可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于 实施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投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申请 的,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交 易申请 。 4.本基 金自 2009 年7 月8 日开始 正常 申购 ;自 2009 年 7 月 8 日 开始 正常 办理 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迟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3 1.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3.申购 与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五)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 元 ( 含申 购费 ) , 每次定 期定 额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 元,具 体办 理要 求以 销售 渠道的 交易 细则 为准 ,但 不得低 于基 金管 理公 司规 定的最 低限额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提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申购费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和 销 售等。 投资 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转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采用 前、 后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前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4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前端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 下 1.5% 50 万元以 上 ( 含50 万元 )-100 万元以 下 1.2% 100 万元以 上 ( 含100 万元 )-500 万元 以下 0.8% 500 万元以 上 ( 含5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后端收 费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一年 按365 天计算 ) 后端申 购费 率 1 年以 内 1.8% 1 年以 上( 含1 年)-3 年 以内 1.0% 3 年以 上 ( 含3 年)-5 年以内 0.6% 5 年以 上( 含 5 年)


0 2.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 用的25% 归 基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注册 登记等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一年 按365 天计算 )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1 年)-3 年 以内 0.25% 3 年以 上 ( 含3 年)-5 年以内 0.1%








5 年以上 (含 5 年) 0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合 同 》 的 相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报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 。 4.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 地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申 购费 和赎 回金额 及赎 回费 的处 理方 式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5 申购份 额、 申 购费、 赎回 费的处 理方 式: 采 用截 位 法, 即: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赎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采用 四舍五入 法保 留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 的误差 由基 金资产 承担。 2.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前 端 申购费 用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时收 取。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前端申 购费 用={申购金 额/(1+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达到 一定 金额( 具体 见发售公 告) 、 申购费 用为 固定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 前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前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申 购基金 时收 取。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资 4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400 元 ,如 果其 选择前 端收 费方 式,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前端申 购费 用={40,000/ (1+1.5% )}*1.5% =591.13 元


净申购 金额=40,000 -591.13=39,408.87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后 端 申购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份 额时收 取。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购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后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份额 时收 取。


例三: 某投 资者 投资4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400 元, 如 果其选 择后 端收 费方 式,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 = 40,000 / 1.0400 = 38,461.53 份 3.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6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日基金 份额 净值-赎回费 用


例四: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01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2)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购 时 选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后端 申购费 用- 赎回 费用


例五: 某投 资者 赎回 1 万 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160 元,投 资者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是 1.8%,申购 时的 基金 净值 为 1.01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后端申 购费 用=10,000×1.0100×1.8%=181.80 元


赎回费 用=10,000×1.0160 ×0.5%=50.80 元


赎回金 额=10,000×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为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1.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7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一 开放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及处 理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8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时 , 应当依 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依法 公告 。 2.在以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将提 前两 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果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转 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49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二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份额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办 理时 , 申请 人按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缴纳过 户 费用。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4.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包 括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资 ) 一并冻 结。 5.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0 八、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 坚 持长期 投资 理念 , 以 全球 视野考 察中 国经 济、 行业 以及个 股 的 成长前 景,通 过“核 心-卫 星”投 资策略 ,把握 中国 经济崛 起过程 中的投 资机 遇,在 控制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追 求资 本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 , 债券、 现金等 类型 资产 及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5% -40% , 其 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坚持 价值投 资理 念, 寻找 具有 长期竞 争优 势、 公司 治理 优良、 估值 合理的 上市 公司 , 把握 中国 经济崛 起过 程中 出现 的产 业升级 等造 就具 有国 际竞 争力的 世界 级 企业的 投资 机会 。 (四) 投资 策略 1.资产 配置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的研判 , 确 定股 票、 债券、 现金等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并根据 不 同资产 类别 的收 益情 况进 行动态 调整 。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 用“ 核心-卫 星” 投资策略 ,分 别构建 “核 心”与“ 动力 ”两个 投资 组合进 行 股票投 资。 其中 核心 组合 的投资 比例 X 控制 在股 票资产 的 70% 以上 。 (1) 核心 组合 选 择以沪 深 300 指 数的 成分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为 投资 对象 ,根 据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发 布的 沪深 300 行业分 类标 准, 结合 定量 与定性 选股 的方 法, 在十 大类行 业中 选择 行业地 位突 出、 竞争 优势 明显并 稳步 增长 的上 市公 司构建 投资 组合 , 以 期获 得超过 沪 深300 指数的 收益 。 “核心 组合 ” 的 定量 选股 方法, 主要 是根 据增 长性 指标、 盈利 质量 指标 、 估 值水平 指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1 等三方 面因 素, 根据 中证 沪深300 行 业分 类方 法对 十大类 行业 分别 进行 筛选 , 然后 合并 建立 初选库 。 ①增长 性指 标: 最近 一年 或一个 季度 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同比 增长 率、 近三 年平 均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近 三年 平均 息税折 旧前 利润 (EBITDA )增长 率、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②盈利 质量 指标 : 近 三年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ROE ) 、 近 三年平 均投 资资 本回 报率 (ROIC) ; ③估值 指标 :市 盈率 (P/E) 、市 销率 (P/S ) 、市净 率(P/B)。 在备选 股票 池基 础上 , 本基金将 根据 以下 几个 方面 , 对公司 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 , 选择 具备长 期竞 争优 势、 稳定 增长的 个股 ,纳 入核 心股 票组合 : ①公司 在行 业内 的地 位: 如公司 是否 属于 行业 龙头 ; 是 否具 有较 高的市 场占 有率 ; 是 否 具有产 品的 定价 权或 者能 够影响 主要 产品 的市 场价 格等;


②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是否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 清 晰的 竞争战 略 ; 是否拥 有成 本优势 、 规 模优 势、 品牌 优势或 其它 特定 优势 ; 是 否在特 定领 域具 有原 材料 、 专有 技术 或其 它专有 资源 ;有 较强 技术 创新能 力;


③公司 的盈 利质 量: 如公 司未来 盈利 的可 持续 性和 可预测 性如 何; 公司 的盈 利模式 和扩 张方式 等; ④公司 的经 营管 理能 力: 管理层 对企 业未 来发 展是 否有着 明确 的方 向和 清晰 的思路 ; 是 否建立 了制 度化 的管 理机 制;管 理层 对公 司的 控制 力如何 ; ⑤公司 的分 红机 制: 是否 具有持 续稳 定高 分红 记录 或具备 持续 稳定 分红 潜力 。 (2) 动力 组合 主要 选择 沪深 300 指数成 分股 和备 选成分股 以外 、具 备核 心 优势和高 成 长性的 中小 企业 作为 投资 对象, 并根 据价 值和 主题 两个方 面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价值 投资 的选 股标 准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①企业 长期 的竞 争优 势: 选择在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中 , 能够 通过 成本 或差 异化 等战略 获得 优于竞 争对 手的 竞争 优势 , 并获得 超越 竞争 对手 的市 场份额 或者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的 回报 率 的上市 公司 ; ②公司 的治 理结 构: 如董 事会中 独立 董事 的比 例、 股权结 构是 否过 于集 中等 ; ③估值 水平 : 对稳定 增长 的公司 , 以历 史平均 市盈 率作为 参考 标准 ; 对 高速 增长的 公 司 以公司 未来 有望 可达 到的 股价贴 现值 作为 参考 标准 。 本基金 主题 投资 主要 以国 际竞争 力为 投资 标准 , 通 过自上 而下 的方 法, 以全 球视野 , 从 资本密 集、劳 动密集 、技 术成熟 等三个 方面出 发, 结合中 国现阶 段的产 业环 境、产 业政策 , 考核产 业的 国际 竞争 力和 未来的 发展 潜力 。 在 具备 国际竞 争力 的产 业中 , 本 基金将 通过 案头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2 分析、 公司 实地 调研 等方 式, 挖 掘出 面向 全球 市场 、 有望 成长 为世 界级 企业 的上市 公司 。 通 过长期 持有 ,分 享上 市公 司实现 的盈 利及 增长 ,获 得超过 市场 平均 水平 的收 益。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目前中 国债 券市场 处于 制度与规 则快 速调整 的阶 段,本基 金将采 用久期 控制 、期限 结 构配置 、 市 场转 换、 相对 价值判 断和 信用 风险 评估 等管理 手段 , 进 行主 动性 投资。 在有 效控 制整体 资产风 险的基 础上, 根据对 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 市场运 行特点 等因 素的分 析,确 定组合 整体框 架;对 债券 市场、 收益率 曲线以 及各 种债券 品种价 格的变 化进 行预测, 相机 而 动、积 极调 整。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 对权证 标的 股票基本 面的 研究, 结合 权证定价 模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水平 , 综合运 用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保 护组 合策 略、 保护 组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等 策略 , 以 达到获 取权 证投 资收 益、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五) 投资 管理 流程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风险 监控 、 评 估和 组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流 程。 严格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可以 保证 投资理 念的 正确 执行 , 避 免重大 风险 的发 生。 1.研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主 要依 托于公 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采用自 上而 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 方式 。 通 过对 全球宏 观经 济形势 、 中国 经济发 展趋 势、 货币 政策 和财政 政策 执行情 况进 行 分 析, 深 入研 究行 业景 气状 况、 市 场合 理估 值水 平, 预测利 率变 化趋 势; 深入 研究其 合理 的投 资价值 ;据 此提 出大 类资 产配置 、行 业配 置、 个股 配置的 投资 建议 。 2.资产 配置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基金经 理基 于研 究员 的投 资建议 , 根据 自己 对未 来一 段时期 内证 券市 场走 势的 基本判 断 , 对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制定 月度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计划 , 并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批 , 审批 通 过,方 可按 计划 执行 。 3.组合 构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确 定后, 基金 经理 参考 研究 员的个 股投 资建 议, 结合 自身的 研究 判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 种并决 定买 卖时 机, 其中 重大单 项投 资决 定需 经投 资总监 或投 资决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3 策委员 会审 批。 4.交易 执行 中央交 易室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 , 制 定交 易策略 , 统 一执行 证券 投资组 合计 划, 进行 具体 品种的 交易 。 5.风险 监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 相关 业务 部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 定期 向风 险控制 委 员会汇 报。 风险控制 委员 会根据 风险 监控 情况 , 责令投资 不规 范的 基金 经理 进行检 讨, 并及 时调整 。 6.风险 绩效 评估 绩效评 估小 组定 期和 不定 期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风险 绩效评 估, 并提 供相 关报 告, 使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 够更加 清楚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策略 , 并 了解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合 收益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 功与 否。 基金 经理可 以据 以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7.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 宏观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以及 组合 风险与 绩效 的评估 结果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优 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流 程进 行调 整。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中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鉴于本 基金 占权 益类 投资 比重70% 以上的 核心 组合 , 选择沪 深 300 指数成 分股 和备选 股 为投资 对象 , 因此我 们认 为沪 深 300 指数 与本 基金 实际投 资风 格比 较相 似, 比较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类 资产 的业 绩比 较标准 ; 同时 考虑 中证 全债 指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券 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所 市场 的 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企 业债 券组成 , 两者 均具有 良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 因此 本基 金债券 组合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采用 中证 全债 指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与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4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但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属 于中 等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资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资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 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 (9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现金等 类型 资产 及权证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5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5% -40% , 其中,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资 产支 持 证券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持证 券,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11 ) 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的 总资 产,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融 券。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9,599,025.15 78.26 其中: 股票 49,599,025.15 78.26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998,000.00 7.89 其中: 债券 4,998,000.00 7.8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04,733.68 9.95 8 其他资 产 2,471,582.99 3.90 9 合计 63,373,341.82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919,949.53 4.7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868,000.00


37.51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884,000.00


1.4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08,000.00


3.9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35,000.00


3.6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864,629.80


16.1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101,000.00 1.8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382,000.00 2.27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936,445.82 9.74 S 综合 - - 合计 49,599,025.15 81.35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88


用友网 络


100,000


2,415,000.00


3.96


2 600703


三安光 电


100,000


1,973,000.00


3.24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7 3 002348


高乐股 份


120,000


1,909,200.00


3.13


4 300027


华谊兄 弟


60,000


1,898,400.00


3.11


5 002292


奥飞动 漫


60,000


1,755,600.00


2.88


6 002236


大华股 份


50,000


1,690,500.00


2.77


7 300425


环能科 技


25,000


1,632,000.00


2.68


8 000400


许继电 气


100,000


1,621,000.00


2.66


9 002230


科大讯 飞


60,000


1,608,000.00


2.64


10 601098


中南传 媒


70,000


1,521,800.00


2.50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98,000.00


8.2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98,000.00


8.2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98,000.00


8.20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50413 15农发13 50,000 4,998,000.00 8.20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8 10.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 报告 期内未 发现 存在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9,372.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21,008.3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431.36 5 应收申 购款 10,771.0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71,582.9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348 高乐股 份 1,909,200.00 3.13


筹划重 大事 项


2 300027 华谊兄 弟 1,898,400.00 3.11


筹划重 大事 项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59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6/24-2009/12/31 2.83% 1.56% 13.03% 1.68% -10.20% -0.12% 2010/1/1-2010/12/31 -6.35% 1.34% -9.15% 1.27% 2.80% 0.07% 2011/1/1-2011/12/31 -24.39% 1.13% -19.39% 1.04% -5.00% 0.09% 2012/1/1-2012/12/31 6.83% 1.11% 7.08% 1.02% -0.25% 0.09% 2013/1/1-2013/12/31 7.68% 1.34% -6.02% 1.12% 13.70% 0.22% 2014/1/1-2014/12/31 20.14% 1.15% 42.85% 0.97% -22.71% 0.18% 2015/1/1-2015/6/30 61.65% 2.05% 22.11% 1.81% 39.54% 0.24% 2015/7/1-2015/9/30 -21.61% 3.35% -22.60% 2.67% 0.99% 0.68%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0 注:① 根据 《东方 核心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基 金 股票资 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60%-95%, 债券 、 现金等 类型 资产及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5% -40% , 其 中,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报告 期内, 本基金 严格 执行 了 《东方核 心动 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② 本基金 建仓 期为 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于2009 年6 月24 日生效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七年 。 ③ 所述 基金业 绩指 标不包 括持有人 认购 或交易 基金 的各项费 用, 计入费 用后 实际收 益 水平要 低于 所列 数字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1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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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2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股 票按 以下 方法 估值 :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 始取 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3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采 用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作为 估值日 该股 票 的估值 价 。 如 果估 值日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的初 始取 得成 本低 于在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应 按以 下公 式确 定该 股票的 价值 : FV=C+ (P-C )× (Dl-Dr ) /Dl 其中: FV 为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 业务 导致 市 场价格 除权 时,应 于除 权日 对其 初始 取得成 本作 相应 调整 ) ;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Dl 为该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 的交易 天数 ; Dr 为估 值日剩 余锁 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 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易 所的 交易天 数( 不含估 值 日当天 ) 。 2.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 ) 证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上 一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证 估值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4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息 。 5.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5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 含第4 位 ) 发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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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6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基金 收益 包括 :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息 、 证券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变 动以 及其 他收 入。 2.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2.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最多 12 次,每 次收 益分配 最 少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4.基金 进行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 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时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份额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转为 基金份 额。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7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8.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3.本条 第( 一)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发生 的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8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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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6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在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间不 足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2.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公告 ; 3.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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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1 1.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2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代 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 金 份额登 记机构 ; 21.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付 ; 24.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住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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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3 十六、 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以下 几方 面: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因素包 括: 1.政策 因素 , 如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生 一定 的影响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 周期 因素 ,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3.利率 因素 , 金 融市 场利 率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 债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上市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业绩 会对 其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益 受到 影响 。 (二)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受 到影 响。 这种 风险 可能表 现在 基金整 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 类 属 配置不 能达 到预 期收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券 、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本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目 标等。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巨额 赎回 的风险 。 目 前中国 股票 市场 波动 性较 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此 情况 下出现 较大 规模 的基 金赎 回申请 ,基 金资 产则 可能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四)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型 基金 , 与 其 他同类 基金 类似 , 面 临上 述 风险。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采 用“核 心-卫星 ”投资 策略 ,分别 构建“ 核心” 与“动力 ” 两个投 资组合 进行股 票投 资,使 得本基 金面临 特定 的风 险。 本基金 核心 组合 选择 以沪 深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和备 选成份 股为 投资 对象, 且核 心组合 的 投资比 例控 制在 股票 资产 的70% 以上 , 当沪 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 股以 外其 他股票 大幅 上 涨时, 本基 金核 心组 合表 现可能 落后 于市 场的 综合 指数表 现, 本基 金整 体的 投资收 益率 将有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4 可能会 低于 市场 的综 合指 数表现 。 本基金 的核 心组 合与 卫星 组合均 采用 主动 选股 、 积 极投资 的方 式, 这增 加了 投资组 合的 风险度 。在基 金投资 组合 的风险 度高于 指数的 情况 下,其 投资收 益率可 能高 于指数 收益率 , 但也有 可能 低于 指数 收益 率,其 中存 在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五) 其他 风险 1.信用 风险 :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 或 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2.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 关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 作过程 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3.法律 风险 : 指 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5.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六)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募 集,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及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且 中 长 期持有 。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 机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管 理人 直接办 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金 代销 机构代 理销 售,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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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5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6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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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①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 ② 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③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④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⑤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⑥ 在本 合同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⑦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⑧ 自行 担任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⑨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⑩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 12 按照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表 基金 行使因 投资 于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5 选择、更 换律 师、审 计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有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8 关费率 ; ○ 16 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①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②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③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④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⑤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⑥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⑦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⑧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⑨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⑩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 11 采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6 保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报 表、 代表基金 签订 的重大 合同 及其他 相关资 料; ○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79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①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②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 ③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④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⑤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⑥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①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②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③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④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⑤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⑥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⑦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⑧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⑨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⑩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 的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0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 18 因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 ④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①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②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③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④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⑥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⑧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⑨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①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②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③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1 ⑤ 执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⑥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⑦ 遵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和 份额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代理 人及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10%,下 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 终止基 金合 同; ②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③ 变更基 金类 别; ④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⑤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⑥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⑦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⑧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⑨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⑩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调 低赎 回费 率; ③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2 ⑤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简 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天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①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②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3 ③ 会议形 式; ④ 议事程 序; ⑤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⑦ 表决方 式; ⑧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⑨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②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4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料 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与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③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5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等事 项。 ②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6.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①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6 过; ②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基金管 理人 拒绝按 照上 述规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的 计票 程序进 行监 督或配合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指 派授 权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 如基 金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 定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的计票 程序 进行监 督或配 合,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指 派授权 代表 完成计 票程序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7 如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仍 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票 的, 不影 响大 会会 议决议 的效力 。 8.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执 行。 (2)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8 偿的权 利。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②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③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①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⑤ 制作清 算报 告; ⑥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⑦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⑧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89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1.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并对 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营 业场所 供投资 者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须协商 、仲 裁或 诉讼 的,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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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0 十九、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人民 币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1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①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券库 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②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③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 ④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交 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⑤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a.银行 间现 券买 卖, 买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b.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c.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 基 金经 理需报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总监 批 准。 ⑥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2 ⑦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基 金托管 人在 上述第 (1) 、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 现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改正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议的 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监 督的 权利 、义 务及 职责自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履 行。 2.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在 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3 (3)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 依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4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4)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5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观 反映 基金财 产公 允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6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7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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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 投资 者可 通过接 收 公司的 开户 确认 短信 或者 登陆公 司网 站了 解相 关的 开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捷 、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发送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网 站、 客服 电话、 客服 邮箱 留下 本人 的电子 邮件 地址 及相 关信 息, 我 们将 按投 资者 的选 择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2.其他 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客 户的 定制要求 和相 应的客 户类 别,寄送 公司 期刊及 各类 研究报告 , 动态地 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财 经资 讯。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 客 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在这 过程中客户有任 何需要帮助 的地方,均可 以转接人工 或在语音信箱 中留言;系 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 多样 化服 务, 为 客户提 供便 捷多 样的 交流 方式。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 开通 网上交 易业 务,个人 投资 者可通 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 平台办 理基 金的开户 、 申购、 赎回等 各项业 务, 本公司 在遵循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开展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情 可登 陆 本公司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网上 交易 业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渠 道。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99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 服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户 信息 查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2.信息 资讯 服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报告 及 公司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 通过 短信 向投 资者 发送 本公司 基金 、 公 司活 动等 内容的 相关 信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本 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www.df5888.com) 、 电子 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010 -66578700) 、 信 件等方 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 我们 将用 心倾听 投资 者的 需求和 意见 ,并 按照 “客 户投诉 和建 议” 流程 处理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予 以反 馈。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 专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 的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 分 布于北 京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0 上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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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1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 本基 金存续 期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机 构设置、 职能 划分可 能会 发生变化 , 职能也 会相 应地 做出 调整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运 作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等有 关规定 (包 括本基 金管理 人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订 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但规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 基金 合同 , 应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三)本 《招募说明 书 》 将按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定期进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一 致时 ,以 基金合 同为 准。 (四) 从上次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 截止日 2015 年6 月 24 日至 本次 《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截止 日 2015 年12 月24 日之 间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关于增 加恒 天明 泽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29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半年 度最 后一日 净值 公告 2015-07-0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基 金经 理投 资旗 下 基金相 关事 宜的 公告 2015-07-06 关于增 加中 信期 货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17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07-2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开通 通联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5-07-31 关于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名 称并 修改 基金 合 同的公 告 2015-07-31 东方核 心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东 方核 心动 力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2015-07-31 东方核 心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东 方核 心动 力股票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2015-07-31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摘要 (2015 年第1 号) 2015-08-07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015 年第 1 号) 2015-08-0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08-14 关于本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兴 业证 券开 展的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并 开通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8-26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电子 交易 基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 公 2015-08-27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2 告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半年度报 告 2015-08-27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半年度报 告摘 要 2015-08-2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8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9-25 关于增 加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25 关于增 加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2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业务规 则的 公告 2015-10-14 关于增 加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 构及开 通定 投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7 关于增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 换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0-17 关于增 加嘉 实财 富为 旗下 基金销 售渠 道及 开通 转换 业务并 参与 其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0-22 东方核 心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5-10-26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开展 直销 电子 交易 基金转 换费 率优 惠的 公 告 2015-11-25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与 长量 基金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1-30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在京 东旗 舰店 开展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5-12-04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直销 系统 升级 暂停 直销交 易的 公告 2015-12-09 关于暂 停通 联支 付浦 发银 行电子 交易 的服 务提 示 2015-12-17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参与 深圳 众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23 关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售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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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3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公 布后,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办公地 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2 号) 104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核心 动力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 方核 心动 力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 方核 心动 力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东 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律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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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