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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活钱宝A(000657)

银华活钱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银华活钱 宝 货币 市 场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2014 年 3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4】247 号文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6 月 23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 险 也 越 大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考虑自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和 技 术 风 险 以
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招募说明书 
2 
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担。 
投 资 人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 机 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23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5 年第 4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目


录 ............................................................................................................................................ 3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 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5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6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79 十八、风险揭示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92 二 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9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8 招募说明书 4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银 华 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华活 钱 宝 货 币 市 场 基金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资人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活 钱宝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招募说明书 7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3、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招募说明书 8 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 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之日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日期 37、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登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的 基 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9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日/天:指公历日 47、月:指公历月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或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2、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 ( 含节假 日 )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 率 53、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 六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 额 、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和 F 类基金份额。 六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 管理费和 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5、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C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招募说明书 10 58、D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1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F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 升级: 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达到 另一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 持有期限 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该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另一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66、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 本招募说明书 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1%)及 山西海鑫 实业股 份有限 公司(出 资比例 1% ) 。公司的 主要业 务是基 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2 个 专 业 委 员 会 ,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 会由 4 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 公司的财 务以 及对公 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 资 管 理 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 业务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公司办招募说明书 12 公室、人 力资源 部、行 政财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稽 核部、 战略发 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 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 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 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三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 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 珠 林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甘 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 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 ; 中 国 蓝 星 化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处 长 , 蓝 星 清 洗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 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 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 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 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航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 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 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第 五 届 理 事 会 理 事 , 中 国 证 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招募说明书 13 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 府第三届、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 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务所 副 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党委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 、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广东分公司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 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 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 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 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党委书记、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 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保 险 学 院 暨 社 会 保 障研究所兼职教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 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深圳) 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 团)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首长四方 (集团) 有限公司副董事总经理。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 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现任北 京天 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合伙人。 刘星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招募说明书 14 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中 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 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 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 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 府办公厅一处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 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 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发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同时兼任公司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周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美 国 普 华 永 道 金 融 服 务 部 部 门 经 理、巴克 莱银行 量化分 析部副总 裁及巴 克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 事等职 。2009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招募说明书 15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 、 银 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 同 时 兼 任 银 华 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800 等 权重指数增强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职务。 凌 宇 翔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西 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哈默女士, 学士学位。2007 年7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交 易员、 债券交易员及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自 2015 年5 月25 日起兼任本基金及 银华多利宝货币 市场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惠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7 月16 日起兼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及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朱哲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期间 为2014 年 6 月23 日至2015 年7 月23 日,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 、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 保 本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银 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公 司招募说明书 16 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 一部总监及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 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三 部总监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 事,并同时担任 银 华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基金经理。 王世伟先生, 硕士学位, 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 平安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南方基金公司市场部总监 ;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 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 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财富资本 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总经 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 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优质增 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倪明先生, 经济学博士 ; 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债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 博士学位; 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 17 1 、根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招募说明书 18 赎回、转换、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19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基金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违反规定 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 )违反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行 为 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 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 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 与 空 间 范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 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 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 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 低的风招募说明书 22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 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公司 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 察稽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有效性原则。公司 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 适时性原则。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在 董 事 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 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招募说明书 23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 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招募说明书 24 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基金管理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25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招募说明书 26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 银行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 进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招募说明书 27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 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招募说明书 28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招募说明书 29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基金合同与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招募说明书 30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3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网址 www.nesc.cn 招募说明书 32 0431-85096733 (5)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1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1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 cn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1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2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3) 长城国瑞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7)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甘蕾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28)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2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3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3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3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4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801 联系人 方成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1)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联系人 付少帅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42)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3)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单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4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4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4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4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5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51)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5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联系人 赵海峰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5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2 号楼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5)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 石 景 山区 古 城 西路 113 号 景 山 财富 中心 金 融 商 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6)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 公楼一座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57)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室 联系人 张婷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 基金 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招募说明书 40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 大楼(即东3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招募说明书 41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不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管 理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因 此 形 成 不 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D 类 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和F 类基金份额,六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规 则 和 办 法 进 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 可 申请 申购 、 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或转换转入本基 金 F 类基金 份额, 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受申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或 转换转 入 申 请 。 同 时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赎回或转换转 出 本 基 金 任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因持有期限不同而发生基 金份额自动升级的除外。 份 额类 别 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年 管理 费 率 托 管费 认/申 购和赎 回费 A 类基金份额 0 0.17% 0.05% 0 B 类基金份额 0 0.17% C 类基金份额 0 0.17% D 类基金份额 0 0.17% E 类基金份额 0 0.17% F 类基金份额 0 0.17%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投资者在 其单 一账户 上 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 自登记机 构确 认的份 额 登记日 期 起持有 期限超 过 7 天的,本 基金的 登记机 构 将在超 过该日 的 下一 工作日 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 其单 一账户 上 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 自登记机 构确 认的份 额 登记日招募说明书 42 期 起持有期限超过 14 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 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 持有的B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 其单 一账户 上 保留的 C 类基 金份额 自登记机 构确 认的份 额 登记日 期 起持有期限超过 30 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 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D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 其单 一账户 上 保留的 D 类基 金份额 自登记机 构确 认的份 额 登记日 期 起持有期限超过 90 天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将在超过该日的下一工作日 自动 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D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E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 其单 一账户 上 保留的 E 类基 金份额 自登记机 构确 认的份 额 登记日 期 起持有 期限超 过 180 天的, 本基金 的登记 机构 将在 超过该 日的下 一工作日 自 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E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F 类基金份额。 若因节假 日等 特殊原 因 ,导致 投 资者 在其单 一 账户上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 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 起持有期限超过 14 天 (未超过30 天) 且登记机 构未能在 该等A 类基金份额 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 起超过7 天且未超过 14 天的期限内自动将 该等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 将在该等 A 类基金份额 自登记机构确认的份额登记日期 起持有期限 超过 14 天 (未超过 30 天) 的 下一工作日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上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 升级为 C 类基金 份额 。 各类基 金份额 若遇同 类情况, 相应期 限的处 理方法依此 类推。 本基金暂不进行各类基金份额间的降级操作。 (四)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整 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具体限制、 升 降 级 的 期 限 及 规 则 , 以 及 适 用 的管 理费率和 销售服 务费率 等业务规 则 ,基 金管理 人必须在 开始调 整之日 前 2 个工 作日至少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 43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3 月 4 日证监 许可 【2014】247 号 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44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5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体的销售网点名单 详 见 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 公布时间为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于 2014 年12 月12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及 F 类 基金份额已于 2014 年 7 月 4 日 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46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后 进先出”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 (包括招募说明书 47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 公告。 (六 )申购份额 和赎回金额的 限制 1 、 在本基金销售 网 点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申 购 时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首 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人 办 理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 准。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0.01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但某笔 赎 回 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0.01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份额必 须一同赎回。 3 、 投资人将所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 投资者目前 可申请申购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 其他类别基金份额暂不接 受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基金转换入申请。 5、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7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招募说明书 48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2 : 假定某客户投资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 ,则 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2,000,000.00/1.00=2,000,000.00 份 即:某 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F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可得到 2,000,000.00 份F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1 )待支付收益为零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3 : 假定某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1,000,000.00 份F 类基金份额,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0×1.00=1,000,000.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00.00 份 F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1,000,000.00 元。 (2 )待支付收益大于零时 招募说明书 49 1)申请赎回全部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待 支付收益 例4 : 假定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全部赎回 其账户内的2,000,000.00 份F 类基金 份额,且当日该等基金份额待支付收益为 289.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2,000,000.00×1.00+289.00=2,000,289.00 元 即 : 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部赎回 其 账 户 内 的 2,000,000.00 份 F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当 日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待 支 付 收 益 为 289.00 元,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2,000,289.00 元。 2)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相关 示例详见例 3 。 (3 )累计待支付收益小于零时 1 ) 若当日累计待支付 收益小于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 部基金 份额时 ,赎回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 累计待支付收益 例 5 : 假定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仅持有本基金 F 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2,000,000.00 份 ,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 待支付收 益为-289.00 元,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 账 户内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 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00.00×1.00+(-289.00 )=1,999,711.0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仅持有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 内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2,000,000.00 份 , 当 日 该 等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为 -289.00 元 , 其 申 请 赎 回 其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999,711.00 元。 2 ) 若 当日累计待支付 收益小于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且 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累计待支付 收 益 小 于 零 部 分 的 , 则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该份额对应的 累计待支付收益+账户内 剩余基招募说明书 50 金份额余额 ×1.00 ) 例6: 假定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仅持有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2,000,000.00 份 ,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 益为-289.00 元,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 其账户内的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 1,999,900.00 份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999,900.00 ×1.00+ (-289.00+100.00 ×1.00 )=1,999,711.00 元 即: 假定某基金 份额持有人仅持有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且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2,000,000.00 份 , 当日该等基金份额累计待支付收益 为-289.00 元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其 账 户 内 的 本 基 金 F 类基金份额 1,999,900.00 份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9,711.00 元。 3 )若当日累计待支付 收益小于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且 剩余基金份额足以 抵 扣 当 日 累计待支付 收 益 小 于 零 部 分 的 , 则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相关 示例详见例 3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单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的。 7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 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 护持有招募说明书 51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 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因异 常情况 无法办 理赎回业务。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 52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招募说明书 53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4、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 年化收益率 。 (十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于 2014 年12 月12 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入业务。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D 类、E 类及 F 类 基金份额已于 2014 年 7 月 4 日 开始办理日常转换转出业务。 (十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招募说明书 54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基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F 类基金份额于 2014 年12 月12 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转让,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7、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8、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 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但本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 80%。未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投资同业存 单。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 在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 定的收益, 并通过对货币市 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政策、 短期市场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对货币市场 利率曲线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 动态的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市场利 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 增招募说明书 56 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利率看跌时, 则相对 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组合做为现金类管理工具,本产品会在综合考虑基金规模波动的基础 上, 综合考虑各类属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水平等因素,动态的进行配置 。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通过分析 各类属的相对收益、 利差变化、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 例,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能给组合带 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 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 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时间点因素, 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 例进行结构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 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 高流动性券 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并采用持续滚 动投资方法,均衡分布组合到期现金流,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 及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 差异, 使得债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 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适当参与市场 的套利,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同 一市场的跨期限套利,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类 型 的 前 提 下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为 适 应新型投资工具的需要,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进行公告。 (四 )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57 (2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债券发行人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 (5 )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 走势。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实行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A 股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交易管理部下达投资指 令。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具体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基 金经理 根据市 场的趋势 、运行 的格局 和特点, 结合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并提交给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2 )A 股基金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批决 定基金 的投资比 例、大 类资产 分布比 例、组合基准久期和回购比例等 重要事项。 (3 )基 金经理 根据批 准后的投 资策略 确定最 终的资产 分布比 例、组 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事项。 (4 )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现金管理产品, 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 着很强的相似性。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时, 本基 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 ,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3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 期存 款的 比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招募说明书 59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5) 、 (12) 、 (13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 ;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招募说明书 60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 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 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九)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其中: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 算备付金 、交易 保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约 金) 、 银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逆 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招募说明书 61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 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 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 据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短期 融资券到 期日所 剩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招募说明书 62 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8,166,611.57 50.63 其中: 债券 128,166,611.57 50.6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9,400,539.10 15.5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69,307,060.82 27.38 4 其他资 产 16,280,506.23 6.43 5 合计 253,154,717.72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1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4,499,782.75 15.8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有 超过资 产净 值20% 的 情况 。 3. 基 金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3.1 投 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5


招募说明书 63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注:本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未 有超 过 180 天的 情况 。 3.2 报 告 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13.84


15.8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8.1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4.54 - 3 60 天( 含)-90 天 18.3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49.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3.7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3.13 15.80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5.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4,997,130.99 6.8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926,178.55 10.5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926,178.55 10.5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0,243,302.03 41.34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8,166,611.57 58.7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9,912,312.75 4.54


招募说明书 64 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41558036 15 沈 公用 CP002 100,000 10,098,862.14 4.63 2 041564023 15 青 岛能 源CP001 100,000 10,082,054.01 4.62 3 041558039 15 华 谊兄 弟CP001 100,000 10,051,860.30 4.60 4 011599421 15 津 渤海 SCP001 100,000 10,026,629.65 4.59 5 041567002 15 新 华联 控CP001 100,000 10,009,486.12 4.59 6 150202 15 国开 02 100,000 10,008,471.75 4.58 7 011599612 15 陕 煤化 SCP007 100,000 9,998,909.81 4.58 8 011515012 15 中 铝业 SCP012 100,000 9,997,067.12 4.58 9 011598145 15 山钢 SCP009 100,000 9,996,998.18 4.58 10 011524004 15 中冶 SCP004 100,000 9,994,372.41 4.58


6.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20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98%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1414%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招募说明书 65 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8.1 本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采用 摊余成 本 法 进行估 值, 即估值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 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或 折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按 实 际利 率法进 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收益 。 8.2 本报 告期内 不存 在剩 余期 限小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超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情况。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 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099,496.99 3 应收利息 2,273,924.70 4 应收申 购款 3,907,084.54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6,280,506.23


8.5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各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无 需要 说明的 证券 投资 决策 程序 。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银华活钱宝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4.12.31 1.7544% 0.0036% 0.1833% 0.0000% 1.5711% 0.0036% 2015.1.1 至 2015.12.31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5.12.31 1.7544% 0.0048% 0.5346% 0.0000% 1.2198% 0.0048%


银华活钱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4.12.31 1.7941% 0.0037% 0.1833% 0.0000% 1.6108% 0.0037% 2015.1.1 至 2015.12.31 0.0000% 0.0000% 0.3506% 0.0000% -0.3506% 0.000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5.12.31 1.7941% 0.0049% 0.5346% 0.0000% 1.2595% 0.0049%


银华活钱宝货币 C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1.8967% 0.0032% 0.1833% 0.0000% 1.7134% 0.0032% 招募说明书 67 效日 (2014.6.23 ) 至2014.12.31 2015.1.1 至 2015.12.31 0.1275% 0.0022% 0.3506% 0.0000% -0.2231% 0.0022%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5.12.31 2.0266% 0.0052% 0.5346% 0.0000% 1.4920% 0.0052%


银华活钱宝货币 D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4.12.31 1.7611% 0.0042% 0.1833% 0.0000% 1.5778% 0.0042% 2015.1.1 至 2015.12.31 0.8368% 0.0048% 0.3506% 0.0000% 0.4862% 0.0048%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5.12.31 2.6126% 0.0056% 0.5346% 0.0000% 2.0780% 0.0056%


银华活钱宝货币 E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4.12.31 1.0913% 0.0056% 0.1833% 0.0000% 0.9080% 0.0056% 2015.1.1 至 2015.12.31 1.9734% 0.0080% 0.3506% 0.0000% 1.6228% 0.008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5.12.31 3.0862% 0.0072% 0.5346% 0.0000% 2.5516% 0.0072% 银华活钱宝货币 F 阶段 净值 收 净值收 益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 较基 ①- ③ ②-④ 招募说明书 68 益率① 标准差 ② 基准收 益 率③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4.12.31 0.1613% 0.0030% 0.1833% 0.0000% -0.0220% 0.0030% 2015.1.1 至 2015.12.31 3.9590% 0.0089% 0.3506% 0.0000% 3.6084% 0.008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2014.6.23 ) 至2015.12.31 4.1266% 0.0087% 0.5346% 0.0000% 3.5920% 0.0087%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 金 财 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三、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 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 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明书 71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 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四位 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招募说明书 72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招募说明书 73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估值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 四 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74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 日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净 收益 大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 时, 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 基金份额; 若当日累计净收益小于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全部基金份 额时,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部分基金份额 时, 则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 若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当日累计净值收益小 于零部分的, 则先缩减投资人剩余基金份额, 再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75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方法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 部分。 招募说明书 76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审计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年费率为 0.17%、B 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年费 率 为0.17%、C 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年费率为 0.17%、D 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年费 率 为0.17%、E 类基金份额 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17%、F 类基金份额的 管理费年费 率 为0.17%, 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期限增长而升级的基金份额其 管理费年费率 应自其 升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新类别 基金份额的费率。 六类基金份额的 管 理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各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该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该类基金减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2 个工作日内从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如果某 类基金份额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额赎回, 则下一日不计提该 类别基金 份额 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9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招募说明书 8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收 益/当 日该类 基金份招募说明书 81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n 为最近7 个自然日中本类份 额为0 的天数。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 报告方式。


招募说明书 82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招募说明书 83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 )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 风险揭 示 基 金 业 绩 受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影 响 ,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可 能 盈 利 , 也 可 能亏损。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面临以下七种 风 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 经济周期风险。随 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 周期性 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 利率风险。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 信用风险。基金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 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 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 降。 6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该种风险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 再投资风险。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将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招募说明书 86 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 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 内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 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机构等。 (六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以及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 现 时 , 可 能 会 由 于 货 币 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 部分类别份额 无法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 转入的 风险 本基金募 集期 内将 暂 不 接受除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以 外其 他类别 基 金份额 的认购申请;同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将 暂 不 接 受 除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以 外 其 它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或 转 换 转 入 申招募说明书 87 请。因此,投资者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或转换转入本基金时,将面临 暂 不能认购 、申购 、定期 定额投资 或转换 转入除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以外其他类 别份额的风险。 3、因本基金升级规则导致各类别份额数量变动 的识别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将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 定的规则进行升级,因未及时了解本基金升级规则,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方式调整本基金升级规则并公告后未及时了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 能面临未及时识别其账户内各类别基金份额数量变动的风险。 4、本基金各类份额间无法及时升级的风险 因假期、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等原因, 将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临所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无法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规则及时 升级的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 在符合本基金投资 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 现 和发展后,如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8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与其他基金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89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合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满足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基金合并条件 的,本基金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自动采用以下规则合并(被合并)。 1、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的 当出现本部分上述“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中第 3 项的情 形时, 如果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招募说明书 90 (1 )合 并方基 金:合 并方基金 需 与本 基金的 基金类别 相同,且 为同 一基金 管理人 、 同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 最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 若 按 上 述 条 件 选 择 的 基 金 因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接 受 本 基金合并的,则剔除该基金后,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以此类推。 在 具 有 实 际 可操作性且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选定合并方基金后,经基 金托管人确认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2 ) 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需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合并公告,公布 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 合并前的赎回:自基金管理人发布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至少预留 20 个开放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在此期限内不选择赎回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在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本 基金将 以基金 资产(证 券、存 款、现 金等) 申购合并方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合 并后的 日常申 购和赎回 :基金 合并后 ,本基金 资产和 合并方 基金资 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 赎回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2、 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的 当出现 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一款第 2 项第(8 )小项的情形时,本基金合并 其他基金的,依照以下规则进行: (1 )被 合并方 基金: 本基金合 并其他 基金的 ,被合并 方基金 需与本 基金的 基金类别相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可 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或非开放日。 (2 ) 公告:确定合并基准日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 20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 合并前的赎回:自基金管理人发布合并公告之日起本基金至少预留 20 个开放日供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 在 此 期 限 内 不 选 择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将在本基金合并其他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合 并:在 合并基 准日,被 合并方 基金可 以其基金 资产( 证券、 存款、 现金等)申购本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91 (5 )合 并后的 日常申 购和赎回 :基金 合并后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不受 影响, 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3 、 在实施基金合并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确 权、合并双方基金具体 转换计 算、名称与代码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手续等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查询与咨询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 投 资 人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账 户 和 交 易 信 息 。 投 资 人 请 在 知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登录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 信息咨询、查询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了 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 )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投 资 资讯及基 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 )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招募说明书 95 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9 月 19 日发布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哈默女士因 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务, 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9 月21 日起由本公司基金经 理瞿灿女士代为管理本基金 , 哈默女士恢复正常履行职务后, 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资人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查 阅 和 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3、 《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银华活钱宝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 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存 放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 投 资 人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