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浦银盛世精选A(519127)

浦银盛世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 管理人: 浦银安盛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内容 截止日:2015 年 12 月 26 日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核准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475 号) 注册日期:2014 年5 月12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2014 年6 月2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 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5 年12 月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43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 浦银安盛盛 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 简 称 “本招募说明 书” )由浦 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 治理准则( 试行)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浦银安盛盛 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浦银 安盛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浦 银安盛 盛 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 浦银安盛盛世 精选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 盛 盛 世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委 员 会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 数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 无需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需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3、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 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浦 发银行” ) 持 有 51%的股权; 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安盛投资” ) 持有 39%的股 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产” )持有10%的股权。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莹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姜明生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 一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信托投资部副总经理;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招商银行广州 分行副行长 (主持工作 ) ;招商银 行总行公司 银行部总经 理;招商 银行上海分行 党委书记、 副行长(主 持工作) ;招商银行上 海分行党委 书记、行 长。2007 年 4 月加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总行党委委员。2007 年 9 月起任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副行长,2007 年 10 月至 2013 年 3 月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现兼任中国银联董事。 自2009 年11 月起兼任本公 司董事长。 Bruno Guilloton 先生, 副董事长, 法国国籍, 毕业于国立 巴黎工艺技 术学 院。 于 1999 年加盟安盛投资管理 (巴黎) 公 司, 担任股票部门主管。2000 年至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 2002 年,担任安盛投资管理(东京)公司首席执行官。2002 年,任职安盛罗森 堡公司和安盛 投资管理公 司的亚洲区 域董事。2005 年起, 担任安盛投 资管理 公 司内部审计全 球主管。2009 年起任 安盛投资管 理公司亚洲 股东代表。 现任安 盛 投资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自 2015 年 2 月起 兼任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亚太 区董事。自2009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刘长江先生, 董事。1998 年至2003 年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副 处长、处长,2003 年至 2005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2005 年至2008 年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期货结 算部总经理 ,2008 年起担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公司 及投资 银 行总部副总经理,2008 年至 2012 年 11 月 兼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公司及投 资银行总部资 产托管部总 经理,现任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部 总经理。 自2011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廖正旭先生,董事,斯坦福大学理学硕士和纽约科技大学理学硕士。1999 年加盟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亚太区 CIO 和 CEO,安盛罗森堡日本 公司 CIO。2010 年任命为安盛-Kyobo 投资管理公司 CEO。2012 年起担任安盛 投 资管理公司亚洲业务发展主管。自2012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郁蓓华女士,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在招商银 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会计部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 行 信用卡中心副总经理。 自2012 年7 月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自2013 年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董事。 汪素南先生, 董事。 浙 江大学计算机专业博士, 高级工程师、 国际注册内审 师。1996 年10 月加盟浦发银行宁波分行, 历任发展研究部、 电脑部、 分行营业 部总经理。2003 年10 月调任至浦发银行总行, 历任审计部执行审计官、 首席审 计官助理、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2014 年 1 月至今担任浦发银行总行 零售业务总监。2014 年 3 月起兼任浦发银行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总经理。 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金杰先生, 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上海上菱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神光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医药) 集 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2011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 年5 月进入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现任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理。自2014 年9 月起兼任本公司董事。 王家祥女士, 独立董事。1980 年至1985 年担任上海侨办华建公司投资项目 部项目经理,1985 年至1989 年担任上海外办国际交流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副经 理,1989 年至1991 年担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部副经理,1991 年至 2000 年担任正信银行有限公司 (原正大财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2000 年至2002 年担任上海实业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2006 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顾问。自2011 年3 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韩启蒙先生,独立董事。法国岗城大学法学博士。1995 年 4 月加盟基德律 师事务所担任律师。2001 年起在基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本地合伙人。2004 年起担 任基德律师事务所上海首席代表。2006 年1 月至2011 年9 月, 担任基德律师事 务所全球合伙人。2011 年11 月起至今, 任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董叶顺先生, 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 EMBA ,上海机 械学院机械 工程 学士。 现任IDG 资本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合伙人及和谐成长基金投委会成 员。董叶顺先生拥有 7 年投资行业经历,曾任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联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MSN (中国) 有限公司、 南通联亚药业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董叶顺先生有着汽车、电子产业近 20 多 年的管理经验 ,曾任上 海申雅密封件 系统、中联 汽车电子、 联合汽车电 子系统、 延峰伟世通汽车内饰系统等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职务。自 2014 年 4 月起 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霍佳震先生, 独立董事。 同济大学管 理学博士。1987 年进 入同济大学 工 作 , 历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 副教授、 教授,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培养处处 长、 副院长。 现任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院长,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教席 教授。自2014 年4 月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檀静女士, 监事长, 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和劳资关系硕士研究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10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就职 于上海盛融投 资有限公司 ,曾先后担 任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理 ,监事。2011 年 1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 月起至今就职于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任行政人事部总经理、 本部党支部书 记。自2015 年3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长。 Simon Lopez 先生,澳大 利亚/ 英国 国籍。澳大 利亚莫纳什 大学法学学 士、 文学学士。2003 年8 月加盟安盛投资管理公司 (英国伦敦) , 历任固定收益产品 专家、 固定收益产品经理、 基金会计师和组合控制、 首席运营官。 现任安盛投 资 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自2013 年2 月起兼任本公司监事。 陈士俊先生, 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6 月, 任国泰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2003 年7 月至2007 年9 月, 任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研究员、 研究部主管。2007 年10 月至今, 任浦银安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2010 年 12 月 10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沪深 300 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兼任浦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3 月起兼 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朱敏奕女士, 本科学历。2000 年至2007 年就职于上海东新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部任客户主管。2007 年 4 月加盟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 场策划经理,现任本公司市场策划部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兼任本公司职工 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郁蓓华女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4 年 7 月起 ,在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工作, 历任银行职员、 招商银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会计部 总经理、 计财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招商银行信用 卡 中心副总经理。自 2012 年 7 月 23 日起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自 2013 年 3 月起, 兼任本公司董事。 喻庆先生,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和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学历, 中国 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 高级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2007 年 8 月起,担任本公 司督察长。 李宏宇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 1997 年起曾先后就职于中国银行、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 道勤集团和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从事联行结算、 产品开发以及基 金研究和投资工作。2007 年 3 月起加盟本公司,历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市 场营销部总监、首席市场营销官。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起 ,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辉先生,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8 月至2008 年4 月间曾在 上海信息中心担任宏观经济、 政策研究员。2008 年5 月到2010 年9 月在爱建证 券公司担任制造与消费大类行业高级研究员, 后在上海汽车财务公司短暂担任投 资经理助理之职。2011 年 4 月起 加盟本公司担任高级行业研究员。2013 年 2 月 起,担任本公司股票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6 月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 兼任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褚艳 辉先生拥有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郁蓓华女士,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并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李宏宇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黄列先生,本公司研究部总监。 陈士俊先生, 本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 金及浦银安 盛中证锐联 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并 兼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吴勇先生, 本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薛铮先生,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 公司旗下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 盛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 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建伟先生, 本公司旗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 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顾佳女士,本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督察长、其他基金经理及基金经理助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一)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分配收益;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一)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 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 规、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 规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 2、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 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倒 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 的 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基金 管理人成为 一个决策科 学、经营规 范、管理高 效、运作安 全 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 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 立。其次, 基金管理人 更注重“软 控制” ,基 金管理人 的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 理优先的理 念和实行科 学高效的运 行方式,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部 门对各自部门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和检查; 第二层次为公司总经理领导的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的风险管理; 第三层次为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 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合规及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内部审计。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 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 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 或 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 则:通过科 学的内部控 制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 理的内部控 制 程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5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 则: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 原则:基金 管理人运用 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 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 督察长、内 部审计—— 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对基 金 管 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 、合规风控 部—— 根据 总经理及督 察长的安排 ,对基金管 理人的经营 活 动 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 、员工自律 和部门主管 的监控。所 有员工上岗 前必须经过 岗位培训, 签 署 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6 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 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 理负直接责任; 2 、管理层的 控制。管理 层采取各种 控制措施, 管理和监督 各个部门和 各 项 业务进行, 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 会的监控和 指导。所有 员工应自觉 接受并配合 董 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 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 负最终责任。 4 、督察长、 合规风控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内部 控制和风险 控制的充分 性 、 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公司 章程 》—— 指经 股东会批准 的《公司章 程》 ,是基 金管理人制 定 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 《公司章程》 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是基金管 理人在经营 管理宏观方 面进行内部 控 制 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风险管 理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 程 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 、部门规章 制度以及业 务流程—— 部门规章制 度以及业务 流程是在公 司 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7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 工 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 进行拟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 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 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 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 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9 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 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 海交易所和 香港联合交 易所成功同 步上市。2009 年,中 信银行 成 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 信国金)70.32%股权。 经过二十多 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 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刘泽云先生, 现任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经济学博 士 。 1996 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 准,取得基 金托管人资 格。中信银 行本着“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52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并托 管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 资产,总托管规模逾3.49 万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和避免 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 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0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 人 员 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 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 录音 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 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及 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电话: (021)23212899 传真: (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联系人:徐莹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电子直销 (目前支持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借记 卡 、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 储 蓄银行借记卡)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 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服务热线: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服务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服务热线: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服务热线:400-920-0022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3 网址:licaike.hexun.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服务热线: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1001A、1001B 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5 客服电话:95587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6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4)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2001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层 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站:www.ajzq.com (27)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7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服务热线: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景财富)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人代表:何如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8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5)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00 号三层、 六层至九层 (不含六层 A 座)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 客户服务热线:800-830-2066 网址:www.ncbchina.cn (3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 综合办公楼A 栋201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客服电话:4008-955-811 公司网站:www.yitfund.com (4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1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1)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www.zszq.com.cn (4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4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公司网站:m.leadfund.com.cn ,admin.leadfund.com.cn (4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386 号文广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0 客服电话:021-22267995 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45)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4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4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场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48)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9)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站:www.jimufund.com (5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场内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 “上证基金通” 办理本基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与赎回, 可办理 “上证基金通” 业务的证券公司的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或减少具有 “上证基金通” 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请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二、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 (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07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2 三、出具法律 意见书的律 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倪俊骥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6267696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宣伟华、丁媛 四、审计基金 财产的会计 师事务所和 经办注册会 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联系人:黄靖婷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黄靖婷 五、其他服务 机构及委托 办理业务的 有关情况 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由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以及有关业务应用系统构 成。 信息技术系统基础设施系统包括机房工程系统、 网络集成系统, 这些系统在 公司筹建之初由专业的系统集成公司负责建成, 之后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第三方服务公司签订有技术服务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 技术支持。公 司业务应用 系统主要包 括开放式基 金登记过户 子系统、直 销系统、 资金清算系统 、投资交易 系统、估值 核算系统、 网上交易系 统、呼叫中 心系统、 外服系统、 营销数据中心系统等。 这些系统也主要是在公司筹建之初采购专业系 统提供商的产品建设而成, 建成之后在业务运作过程中根据公司业务的需要进行 了相关的系统功能升级, 升级由系统提供商负责完成, 升级后的系统也均是系统 提供商对外提供的通用系统。 业务应用系统日常的维护管理由公司负责, 但与系统提供商签订有技术服务 合同, 由其提供定期的巡检及特殊情况下的技术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 公司未委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3 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重要的、 特定的信息技术系统开发、 维护事项。 另外, 本 公 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 委托资质良好的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4 〕475 号文 准 予注册, 于2014 年5 月27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止到2014 年6 月24 日, 基 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3176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 算, 本息合计募集基金份额总额为548,284,188.15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浦银 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 理人” ) 的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持 有的基金份额 总额为 197,632.95 (含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 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4%。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浦银安盛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 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自 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4 年8 月1 日开放了申购和赎回业务。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 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场外申 购与赎回场 所包括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 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7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后 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处理时, 将对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对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并以此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8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投资者场 外通过代销 机构和电子 直销渠道首 次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 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柜 台方式)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 3 、本基金不 设单笔赎回 份额下限, 单个交易账 户最低持有 份额余额下 限 为 50 份。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 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1、A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300万元


1.0%


3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39 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90 日,6 个月指182 日,1 年指365 日。 2、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 N≥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 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 对C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0 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申购本基金两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 缴纳申购费)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 金额。登记 机构根据单 次申购的 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申购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申购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2 、 上述申购 费用以四舍 五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 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上述场外 申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 部 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回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1 即:如果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该投资人可获得申购份额为 46,915.31 份;如果投资 人通过场内 申购,则该 投资人可获 得申购份额 为 46,915 份, 其余 0.31 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人。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任一类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6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5%=56 元 赎回金额=11,200-56=11,144.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11,144.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赎回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 份本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2 赎回总额=10,000×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 假设赎 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200.00 元。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一)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三)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 受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3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 构因技术故 障 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注册登记机 构因技术故 障 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 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4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5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 暂停结束后,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目前本基金在代销渠道交通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 招商银行、 南洋 商 业银行、 宁波银行、 银河证券、 爱建证券、 国泰君安、 海通证券及上海天天基 金 销售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本公司在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 广发银行借记卡、 上 海农商银行借 记卡、中国 工商银行借 记卡、交通 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 借记卡、 光大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记卡、 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已开 通本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 承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6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目前本基金已在代销渠道浦发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信银行、 南 洋 商业银行、宁 波银行、海 通证券、广 发证券、中 泰证券、中 山证券、银 河证券、 中信建投、上 海证券、 中信证券、天 相投顾、中 信证券(浙 江) 、国信 证券、爱 建证券、 数米基金销售、 长量基金销售、 展恒基金销售、 天天基金、 同花顺基 金 销售、 北京恒天明泽、 钱景财富、 一路财富、 宜投基金、 上海汇付金融、 利得基 金、盈米财富、凯石财富、诺亚正行、乐融多源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本公司电子直销渠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已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 基金的上市交 易、转让和 质押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交易所的上市 交易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转让,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其他相关基金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7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现金、 债 券资产、 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采用浦银安盛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流动 性和市场政策等四个因素的分析框架, 动态把握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价值、 投资 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进行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 产的合理配置,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主要采用主题投资策略, 通过重点投资受益于中国经 济结构转型相关行业股票, 并保持对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以及经济结构调整 对相关行业及上市公司影响的密切跟踪和研究分析, 对属于精选投资主题范畴的 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49 1、行业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考察行业在产业链上的位置、 行业定价能力、 行业发展趋势、 行 业景气程度、行业成熟程度、行 业内竞争格局等因素,来构造本基金选股策略。 (1)基于行业定位和定价能力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将通过 毛利率的变 化情况深入 分析各个相 关行业的定 位与定价能 力 , 重点关注那些可顺利将上游成本转化、 产品提价能力强, 保持较高毛利率的行业。 (2)基于全球视野下的行业发展潜力和行业景气程度的分析和判断 本基金着眼于全球视野, 借鉴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相关行业 发展的国际经验, 结合对国内宏观经济、 行业政策、 产业发展规律、 居民收入 支 出变化等经济因素的分析, 从而判别国内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 并从中 找出最具发展潜力以及处于高景气中的行业。 (3)基于行业生命周期的分析和判断 由于盛世精选受益相关行业的外延在不断发展变化, 各行业发展成熟度不尽 相同,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处于快速成长期、稳定成长期的相关行业。 (4)基于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 本基金重点通过波特的竞争理论考察各行业的竞争结构:a, 成本控制能力; b,现有竞争状况;c, 产品定价能力;d,新进入者的威胁;e, 替代品的威胁等。 本基 金重点投资那些行业内竞争规范、 行业中上市公司具有一定市场份额集中度的行 业。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精选个股的策略, 并辅之以公司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 型基本面财务对拟投资的上市公司加以甄别。 具体策略上, 主要从定量分析、 定 性分析和估值水平三个层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考察。 (1)定量分析 主要通过运用特有的数量化公司财务研究模型基本面财务, 结合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 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长趋势、 运营能力、 偿债能力和现金流 指 标等 5 个方面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筛选, 挖掘财务健康度很高, 数据可以信 赖的上市公司, 这些公司作为进一步选择的目标。 主要指标包括有: 利能力指标、 增长趋势指标、运营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现金流指标。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0 (2)定性分析 ①公司所处的行业特征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主要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周期特征、 行业景气度和行业集中度等内容, 同时 关注公司在所处行业或是子行业中的地位。 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主要体现在公司是否在经营许可、 规模、 资源、 技术、 品 牌、 创新能力和成 本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并重点关注公 司的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内容包括上市公司的主营产 品或服务是否 具有良好的 市场前景, 在产品或服 务提供方面 是否具有成 本优势, 是否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 体系及团队, 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 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③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治理结构 关注公司是否 具有诚信、 优秀的公司 管理层和良 好的公司治 理结构。诚 信 、 优秀的公司管理层能率领公司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 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 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 同时良好的治理结构能促使 公司管理层诚信尽职、 融洽稳定、 重视股东利益并使得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 规模的不断扩大。 ④公司的历史表现 我们关注有良好历史盈利记录和管理能力的公司, 同时也关注和历史表现相 比,各方面情况正在得到改善的上市公司。 (3)估值分析 对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前的估值分析, 主要 分析方法包括对市场中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进行横向比较和对拟投资上市公司 的历史业绩和发展趋势进行纵向比较两种方法。 涉及的主要指标包括有: 市净率 指标(PB) 、市盈率指标(PE ) 、市盈率/ 盈利增长比率指标(PEG)、 市 值 / 标准 化的净现金流指标(MV/NormalizedNCF ) 、经济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指标 (EV/EBITDA)。 本基金认为, 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可筛选出那些财务健康、 获利能力强、 核心竞争优势明显、 成长性高、 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 再将筛选出的上市公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1 司纳入估值指标进行考察, 结合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实地调查研究, 选择出最具 有估值吸引力的股票,结合行业配置计划精选个股构建组合。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 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1、期限结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资产组合的久期配置。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情景的分析, 分别采用子 弹型策略、哑 铃型策略或 梯形策略, 在长期、中 期和短期债 券间进行合 理配置, 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限债券, 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 到期收益 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公 司) 债、 可转 换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资产的合理组合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1)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的市 场利差,寻找价值相对低估的投资品种。 (2)信用利差策略 通过对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 策略。 3、个券选择策略 (1)流动性策略 通过对流动性做针对性地分析,考察个券的流动性。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2 (2)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对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短期融资券等高信用债券进行信用分析。 此分析主要通过三个角度完成:a, 独立第三方的外部评级结果;b, 第三方担保情 况;c, 基于基本面财务模型的内部评价。 基本面财务模型在信用评价的主要作用 在于通过对部分关键的财务指标分析判断发行债券企业未来出现偿债风险的可 能性,从而确 定该企业发 行债券的信 用等级与利 率水平。主 要关键的指 标包括: NETDEBT/EBITDA、EBIT/I 、资 产负债率、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经营活动现金 流/ 总负债 。其中资产 负债率、流 动资产/ 流 动负债主要 分析企业静 态的债务 水 平 与结构,其他的指标主要分析企业经营效益对未来偿债能力的支持能力。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主要目标是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 基金投资的可 转债可以转股,以保留分享股票升值的收益潜力。 (1)积极管理策略 可转债内含选择权定价是决定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采取积 极管理策略, 重视对可转债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 选择那些公司行业景气趋势 回升、成长性好、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转债进行投资,以获取收益。 (2)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目前, 可转债均采取定价发行, 对于那些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 公 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 因供求不平衡, 会产生较大的一、 二级市场价差。 因此 , 为增加组合收益,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 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严谨的研究,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 选择具有相对 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 同时, 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 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6、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3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 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 的中期票据, 兼顾流动性, 以持有到期为主, 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 的投资。 7 、根据基金 申购、赎回 等情况,对 投资组合进 行流动性管 理,确保基 金 资 产的变现能力。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 的科学投资 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 权证资产的 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 组合的系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险 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现金 、债券资产 、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 100% 。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4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5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 ‐95% ;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6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55% ×沪深 300 指数+45% ×中 证全债指数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 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 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特征。 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 良好的可投资性, 是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 中证 全债指数编制方法先进, 指数信息透明度高, 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 报情况的指数,具有很高的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综合基金资产配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沪深300 指数和中 证全债指数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金的融资融 券、转融通 ,基金投资 基金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7 待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等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 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证券投资基金、 融资融券、 转融 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 法 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 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7,234,505.91 0.81 其中:股票 27,234,505.91 0.8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42,352,000.00 13.08 其中:债券 442,352,000.00 13.0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96,803,035.20 35.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8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04,015,018.53 50.38 8 其他资产 12,074,642.33 0.36 9 合计


3,382,479,201.97





100.00 (二)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353,770.07 0.4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956,800.00 0.03 F 批发和零售业 436,620.00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733,220.00 0.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284,615.84 0.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69,080.00 0.0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085,400.00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15,000.00 0.02 S 综合 - - 合计 27,234,505.91 0.81 (三)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59 号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559 老白干酒 28,000 1,649,760.00 0.05 2 300065 海兰信 72,000 1,596,960.00 0.05 3 002268 卫 士 通 32,000 1,538,560.00 0.05 4 000858 五 粮 液 51,600 1,327,668.00 0.04 5 300400 劲拓股份 45,000 1,264,500.00 0.04 6 600064 南京高科 73,888 1,177,035.84 0.03 7 300198 纳川股份 107,983 1,146,779.46 0.03 8 600067 冠城大通 158,000 1,107,580.00 0.03 9 300404 博济医药 15,000 1,085,400.00 0.03 10 300379 东方通 18,000 1,077,300.00 0.03 (四)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71,666,000.00 11.01 6 中期票据 70,686,000.00 2.09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42,352,000.00 13.11 (五)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0 值比例(%) 1 011599153 15 山钢 SCP004 2,000,000 201,120,000.00 5.96 2 011570004 15 赣高速 SCP004 1,200,000 120,576,000.00 3.57 3 1082182 10 方正MTN1 700,000 70,686,000.00 2.09 4 011599635 15 苏国资 SCP001 500,000 49,970,000.00 1.48 (六)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 说明 1 、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 组合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1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187.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821,418.99 5 应收申购款 165,035.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74,642.3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858 五 粮 液 1,327,668.00 0.04 临时停牌 九、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浦银盛世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06月26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4.20% 0.10% 35.55% 0.75% -31.35% -0.65%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2 2015年01月01日至 2015年09月30日 12.00% 0.18% -2.11% 1.50% 14.11% -1.32% 2014年06月26日至 2015年09月30日 16.70% 0.15% 32.69% 1.25% -15.99% -1.10% (二)浦银盛世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A: (2014 年6 月26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注: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于2015 年11 月20 日起分设A 类和C 类两类 基金份额。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 年11 月20 日刊登的《关于浦银 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 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5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6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7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8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 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次日起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不 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1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任一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 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类 别基金份额 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3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6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 份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7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 托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8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股指期货的投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79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 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0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露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 真阅读本基 金《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基金法律文 件 ,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2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经 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 收益率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 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 、购买力风 险。基金投 资的收益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 力 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 投 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益率。 二、 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 度提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 风险的发生但本基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 和控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 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 的 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3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违规交易、 内幕交易、 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 机 构等。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基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在类别资产配置中会由于受到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 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最优化, 这可能为基金投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 金在股票投资过程中坚持价值投资的投资理念, 运用公司内部的基本面财务模型 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的分析和估值。 然而, 宏观经济、 行业生命周期和模型参 数的估计等将给基金在个股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 的风险。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过程中, 由于利率变动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基于预期的利率变动而采取的债券投资策略也面临一定的个券选择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如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七、 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 基金投资理 念的新型投 资工具出现 和发展后, 如果投资于 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 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4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备 案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6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 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决定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7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 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就本基 金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 告 ,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并 实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个 工作日就基 金合并相关 事 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 合并实施前 的 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有关 基金合并的 公告中,说 明对现有基 金份额的处 理 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 其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 选 择行使 上 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指定期限 届满,基金 份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选 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 终止并清算 时,由此产 生的清算费 用由本基金 财 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8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 序 等执行。 5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 的 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 止 的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0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 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供 的信息,以 及不时的更 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 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1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 、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2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3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4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5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6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对《基 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7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 式(包括但 不限于纸质 授权、电话 授权、短信 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表决 票投票、网 络投票及短 信投票等)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 表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8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99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 等 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本基金亦可 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 等 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持有 人, 所持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 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1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3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 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 关费用的提 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4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 资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股票、 固定收益证券、 现金等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 并通过重 点关注受益于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 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股指 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 资产、资产 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 5% -10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现金、 债券资产、 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 100%。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6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流通受 限证券投资 遵照《关于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7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8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备 案 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09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0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其他同类型基金合并或 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基金合并公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就本基 金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 告 ,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 )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并 实施前至少 提前二十个 工作日就基 金合并相关 事 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 )为了保障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 管理人可在 合并实施前 的 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有关 基金合并的 公告中,说 明对现有基 金份额的处 理 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1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 其持有的本 基金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 额选择行使 上 述 任一一项选择权。 4 )指定期限 届满,基金 份额持有人 没有作出选 择的,视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 、在基金合 并中,本基 金作为合并 方的,在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即被合并方基 金可以基金资产(证券、存款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 4 、基金合并 导致本基金 终止并清算 时,由此产 生的清算费 用由本基金 财 产 承担。 5、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 序 等执行。 6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就基 金合并事宜 协商一致, 并按照本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7 、本基金被 其他基金吸 收合并或本 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为 新基金引起 本 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2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8、如上述内容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3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 号3 幢31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81 号中环广场38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与核查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4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 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债 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95%;现金、债券 资产、资产 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 比例为 5% -10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下述基金 投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现金、 债券资产、 资产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 100%。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 该 证 券的10%;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流通受 限证券投资 遵照《关于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 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6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且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 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7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1)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 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 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8 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流通受 限证券指 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 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 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19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基金在投资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 人须根据法 律 、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 有关监管部 门发布的法 律法规对证 券投资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 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 管人有权监 督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基 金投资中期 票据时的法 律 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 投 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应 遵守《关于 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中小 企 业 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在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前,基金管 理人须根据 法律、法规 、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是否符合 比例限制进 行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 )如未来 有关监管部 门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另 有规定或托 管 协 议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8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0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 保 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 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4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9 、基金托管 人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 基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 、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1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 必 须在规 定 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 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2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 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5 、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 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 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 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 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6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 本基金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募 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 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3 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条 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开 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银 行业监督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全 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4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 合基金合同 、《证券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5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 根据《基 金法》,基 金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6 格; ④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和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6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 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中小企 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7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8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 错误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 关各方约定 的 同 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经对账发 现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在 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必 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29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 基金财务 报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每 月分别独立 编制。月度 报 表 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进行更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 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 或 者 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 基金托管 人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 度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 完 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6、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保 管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 妥善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 年。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 人定期或不 定期提交下 列日期的基 金 份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0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 、 若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合同及 本合同项下 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适用 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为 本 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 、 凡因本合 同产生的及 与本合同有 关的争议, 甲乙双方均 应协商解决 ; 协 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 )向上海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并适用申 请仲裁时该 会 现 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基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 争议处理 期间,相关 各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基 金 资 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基 金 管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1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2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在此 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 客户可通过浦银安盛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对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浦银安盛基金管理公司不 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 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 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等。 二、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 配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基 金 , 注册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不 收取手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 电子化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 码, 我们将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每周净值、 到点提示、 查询密码修改等短信通知服 务,持有人可自行定制以上服务或致电客服热线要求定制。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按需要定制各类电子邮件服务, 如基金 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交易确认、到点提示、基金资讯等。 四、 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4 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 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 浦银安盛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和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我公司网站“账户查询”登录后,即可 7*24 小时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 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 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此外, 还可修改部分个人 账 户资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等。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客服信箱:service@py-axa.com


五、 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留言、 客服热 线人工坐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务渠道 1、客服电话: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或(021)33079999 2、客服传真: (021)23212999 3、公司网站:www.py-axa.com


4、客服邮箱:service@py-axa.com 5、其他,如邮寄等。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5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6 月 27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26 日 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公告类型 披露形式 披露日期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6-2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南洋商业 银行开通 基 金转换业 务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6-3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6-3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2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3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4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8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6 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天天基金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及浦银医疗健 康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 加其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8 关于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在浦发银行开通 基金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交通银行为浦银医疗健 康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和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0 关于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在中信银行开通 基金定投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0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1 关于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3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7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 额申购 、 转 换转入 、 定 期定额投 资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4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 全文)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1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2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 行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7-2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0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数米基金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06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正文 (2015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8-07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号)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 网站 2015-08-0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金公 司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 网站 2015-08-18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 司 网站 2015-08-22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8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正 文) 定期公告 公司网站 2015-08-25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 司 网站 2015-08-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5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6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8-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银河证券 开通基金 转 换业务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01 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和基金转 换 业务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10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爱建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投和基金转换业务以及 参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25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39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 参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09-2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13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 参加其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15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 全文) 定期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27 关于新增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0-2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泰君安 开通基金 转 换业务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03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05 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基金转 换业务申购补差费用优惠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06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开展现金宝 转换业务 补 差费率优 惠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09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12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0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12 关于变更旗下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 款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13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修 订) 临时公告 公司网站 2015-11-13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1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0 关于浦银安盛盛世精选混合基 金 C 类在电子 直销 平台开 展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盈米财 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 及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凯石财 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 及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7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1-28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1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诺亚正 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 及参加其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3 关于新增中信银行为浦银安盛 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投及基 金 转换业务 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4 关于新增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04 关于新增工商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17 浦银安盛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 增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 务及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临时公告 报刊及公司网站 2015-12-23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正文 (更新) 14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二)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 关于募集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