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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180ETF联接(263001)

景顺18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号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一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1 月 2 1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0 3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正 式 生 效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 三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四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 五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 七 ) 本 基 金 是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以 求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两 者 的 标 的 指 数 一 致 , 投 资 目 标 相 似 。
两 者 在 投 资 方 法 、 交 易 方 式 、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等 方 面 存 在 如 下 差 异 :
在 投 资 方 法 方 面 , 本 基 金 属 于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不 低 于 9 0 %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 并 且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 本 基 金 可 以 以 成 份 股 实 物 形 式 申 购 及 赎
回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基 金 份 额 , 也 可 以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卖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基 金 份 额 ;
而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属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不 低 于 9 5 %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在 交 易 方 式 方 面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而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属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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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T F 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此 外 ,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申
请 上 市 成 功 后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卖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方 面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一 样 , 不 安 排 上 市 交 易 ,
因 此 投 资 者 只 能 用 现 金 方 式 申 购 及 赎 回 本 基 金 ,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而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属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基 金 份 额 均 采 用 实 物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 申 购 和 赎 回 均 以 份 额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由 于 本 基 金 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在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及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一 定 差 别 , 因 此 不 能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表 现 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的 表 现 完 全 一 致 , 两 者 的
业 绩 表 现 可 能 会 出 现 一 定 的 差 异 。 产 生 业 绩 表 现 差 异 的 原 因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为 支 付 现 金 赎 回 款 , 相 比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 本 基 金 需 要 保 留 更 多 的 现 金 资 产 ;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在 利 用 到 账 的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过 程 中 , 市 场 波 动 等 原 因 会 造 成 本 基 金 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表 现 的 差 异 ;
( 3 ) 本 基 金 为 应 对 投 资 者 以 现 金 方 式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而 进 行 的 证 券 交 易 需 支
付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 此 等 费 用 将 影 响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E T F 的 表 现 。
( 八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和 /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因 交 收 违 约 和 投 资 债
券 引 发 的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与 投 资 策 略 引 致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E T F 联 接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基 金 中 属 于 指
数 基 金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属 于 股 票 基 金 中 风 险 较 高 、 收 益 与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水 平 大 致 相 近 的 产 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 九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1 2 月 2 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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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 管理人 .......................................................................................................... 1 0
四、 基金 托管人 .......................................................................................................... 2 2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 3
六、 基金 的募集 .......................................................................................................... 3 7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 1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4 2
九、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户 及转托 管 ...................................................................... 5 3
十、 基金 的投资 .......................................................................................................... 5 4
十一 基金 的业绩 .......................................................................................................... 6 2
十二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 6 4
十三 、基 金的财 产 ...................................................................................................... 6 5
十四 、基 金资产 估值 .................................................................................................. 6 6
十五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6 9
十六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7 3
十七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7 5
十八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7 6
十九 、风 险揭示 .......................................................................................................... 7 9
二十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清 算 ...................................................................... 8 1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8 3
二十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 02
二十 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 1 11
二十 四、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 13
二十 五、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 15
二十 六、 备查文 件 .................................................................................................... 1 16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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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投资策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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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更 新 ;
基 金 合 同 指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 基 金 法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于 2 0 0 4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经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运 作 办 法 》 指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公 布 并 于 同 年 8 月 8
日 起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2 0 0 4 年 6 月 8 日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并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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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托 管 协 议 指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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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目 标 E T F 指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简 称 E T F ) , 该 E T F 和 本 基 金 所 跟 踪 的 标 的 指
数 相 同 , 并 且 , 该 E T F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类
似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该 E T F 以 求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选 择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为 目 标 E T F ;
E T F 联 接 基 金 指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 E T F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的 基 金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表 决 的 会 议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管 理 人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存 续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之 间 , 基 金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限 ;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T + n 日 指 T 日 后 ( 不 包 含 T 日 ) 第 n 个 工 作 日 , n 指 自 然 数 ;
认 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依 照 基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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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
标 的 指 数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指
数 及 其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更 ;
指 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目 标 E T F 份 额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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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克 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 它 媒 体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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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7 6 号
设 立 日 期 : 2 0 0 3 年 6 月 1 2 日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3 7 0 3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6 0 6
传 真 : ( 0 7 5 5 ) 2 2 3 8 1 3 3 9
联 系 人 : 杨 皞 阳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本 公 司 ”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7 6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由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景 顺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开 滦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 并 于 2 0 0 3 年 6 月 9 日 获 得 开 业 批 文 , 注 册 资 本 1 . 3 亿 元 人 民 币 , 目 前 , 各 家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为 4 9 % 、 4 9 % 、 1 % 、 1 % 。
公 司 设 立 了 两 个 专 门 机 构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风 险 的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财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公 司 设 置 如 下 部 门 : 股 票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国 际 投 资 部 、 量 化 及 E T F 投 资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渠 道 销 售 部 、 机 构 客 户 部 、 E T F 销 售 部 、 市 场 服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务 行 政 部 、 法 律 监 察 稽 核 部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如 下 :
1 、 股 票 投 资 部 :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国 内 股 票 选 择 和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
2 、 固 定 收 益 部 :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国 内 债 券 选 择 和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并 完 成 固 定 收 益 的 研 究 。
3 、 国 际 投 资 部 : 主 要 负 责 与 Q D I I 、 Q F I I 等 国 际 业 务 相 关 的 投 资 管 理 、 国 际 合 作 和 培 训
等 业 务 。
4 、 量 化 及 E T F 投 资 部 :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 以 严 谨 的 量 化 投 资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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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为 依 托 , 负 责 各 类 主 动 和 被 动 量 化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5 、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完 成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6 、 研 究 部 : 负 责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公 司 及 市 场 的 研 究 。
7 、 渠 道 销 售 部 :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在 各 银 行 、 券 商 等 渠 道 的 销 售 。
8 、 机 构 客 户 部 :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在 机 构 客 户 等 渠 道 的 销 售 。
9 、 E T F 销 售 部 : 负 责 公 司 E T F 类 产 品 的 销 售 及 服 务 。
1 0 、 市 场 服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市 场 营 销 策 略 、 计 划 制 定 及 推 广 , 电 子 商 务 和 客 户 服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1 1 、 产 品 开 发 部 : 负 责 基 金 产 品 及 其 他 投 资 产 品 的 设 计 、 开 发 、 报 批 等 工 作 。
1 2 、 基 金 事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的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和 估 值 核 算 等 工 作 。
1 3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公 司 的 计 算 机 设 备 维 护 、 系 统 开 发 及 网 络 运 行 和 维 护 。
1 4 、 交 易 管 理 部 : 负 责 完 成 投 资 部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并 进 行 事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
1 5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招 聘 、 薪 资 福 利 、 绩 效 管 理 、
培 训 、 员 工 关 系 、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 高 管 及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管 理 等 。
1 6 、 财 务 行 政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及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管 理 。
1 7 、 法 律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对 公 司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监 察 稽 核 , 并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监 管 机 关 提 供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法 律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1 8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主 要 受 总 经 理 委 托 ,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 并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办 公 秩 序
监 督 、 工 作 项 目 管 理 跟 进 等 , 并 负 责 基 金 风 险 的 评 估 、 控 制 及 管 理 。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稽 核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赵 如 冰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葛 洲 坝 水 力 发 电 厂 主 任 、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
葛 洲 坝 至 上 海 超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葛 洲 坝 站 站 长 、 书 记 , 葛 洲 坝 水 力 发 电 厂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外 办 主
任 , 华 能 南 方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中 住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书 记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等 职 。
2 0 0 9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罗 德 城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大 通 银 行 信 用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裁 、 C a p i t a l H o u s e 亚 洲 分 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 1 9 9 2 至 1 9 9 6 年 间 出 任 香 港 投 资 基 金 公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并 于 1 9 9 6 至 1 9 9 7 年 间 担 任 公 会 主 席 。 1 9 9 7 至 2 0 0 0 年 间 , 担 任 香 港 联 交 所
委 员 会 成 员 , 并 在 1 9 9 7 至 2 0 0 1 年 间 担 任 香 港 证 监 会 顾 问 委 员 会 成 员 。 现 任 景 顺 集 团 亚 太 区
首 席 执 行 官 。
黄 海 洲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9 2 年 9 月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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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 口 支 行 会 计 、 工 程 管 理 部 员 工 、 人 力 资 源 部 干 部 , 新 江 南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5
月 起 担 任 长 城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长 城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许 义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金 融 工 程 学 硕 士 。 曾 先 后 就 职 于 前 美 国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 台
湾 及 伦 敦 分 行 财 资 部 , 汇 丰 银 行 中 国 区 财 资 部 ; 也 曾 担 任 台 湾 景 顺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顺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拓 展 总 监 等 职 务 。 2 0 0 9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伍 同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文 学 学 士 ( 1 9 7 2 年 毕 业 )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 H K I C P A ) 、
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 A C C A ) 、 香 港 执 业 会 计 师 ( C P A ) 、 加 拿 大 公 认 管 理 会 计 师 ( C M A ) 。
拥 有 超 过 二 十 年 以 上 的 会 计 、 审 核 、 管 治 税 务 的 专 业 经 验 及 知 识 , 1 9 7 2 - 1 9 7 7 受 训 于 国 际 知
名 会 计 师 楼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行 ” [ K P M G ] 。 现 为 “ 伍 同 明 会 计 师 行 ” 所 有 者 。
靳 庆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中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涉 外 专 职 律 师 , 在 香 港 马 士
打 律 师 行 、 英 国 律 师 行 C 1 y d e & C o .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1 9 9 3 年 发 起 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 担
任 执 行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李 晓 西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国 务 院 研 究 室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司 司 长 。 现 任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教 育
部 社 会 科 学 委 员 会 经 济 学 部 召 集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王 天 广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学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1 9 9 6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8 月 分 别
在 万 科 财 务 顾 问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工 作 ; 1 9 9 8 年 起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任 副 处 长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投 行 部 总 经 理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2 0 1 2 年 2 月 进 入 长 城 证 券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银 行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长 城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郭 慧 娜 女 士 , 监 事 , 管 理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伦 敦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数 师 , 历 任 景 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主 管 、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经 理 、 企 业 发 展 部 经 理 、 亚 太 区 监 察 总 监 。 现 任 景 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首 席 行 政 官 。
邵 媛 媛 女 士 ,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天 健 ( 信 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计 财 部 。 现 任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赵 春 来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阳 光 基 金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先 后 任 职 于 国 信
证 券 基 金 债 券 部 、 投 资 管 理 部 、 投 资 研 究 部 、 风 险 监 管 部 、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等 部 门 , 从 事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债 券 研 究 、 行 业 公 司 研 究 , 投 资 业 务 风 险 监 管 , 自 营 投 资 交 易 、 管 理 等 工 作 ; 也
曾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交 易 部 交 易 主 管 。 现 任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赵 如 冰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上 。
许 义 明 先 生 ,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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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伟 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担 任 联 博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分 析 员 、 中 国 研 究 总
监 兼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亚 洲 ( 除 日 本 外 ) 增 长 型 股 票 投 资 负 责 人 、 高 级 副 总 裁 , 友 邦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副 总 裁 。 2 0 1 4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康 乐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组 合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投 资 经 理 , 景 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销 售 部 经 理 、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1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刘 奇 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担 任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实 业 部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 长 盛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吴 建 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2 0 0 3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刘 焕 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与 金 融 系 博 士 。 历 任 武 汉 大 学 教 师 工 作 处 副 科 长 、 武 汉 大
学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讲 师 , 《 证 券 时 报 》 社 编 辑 记 者 , 长 城 证 券 研 发 中 心 研 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 任 、
行 政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3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曾 担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杨 皞 阳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红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高 级 经 理 、 总 监 助 理 。 2 0 0 8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简 历
本 公 司 采 用 团 队 投 资 方 式 , 即 通 过 整 个 投 资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 争 取 良 好 投 资 业
绩 。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
徐 喻 军 先 生 , 理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安 信 证 券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专 员 。 2 0 1 2 年 3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 担 任 量 化 及 E T F 投 资 部 E T F 专 员 职 务 ; 自 2 0 1 4 年 4 月 起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5
年 证 券 、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5 、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曾 管 理 的 基 金 名 称 及 管 理 时 间
无 。
6 、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兼 任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的 情 况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徐 喻 军 先 生 目 前 兼 任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沪 深 3 0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景 顺 长 城 中 证 5 0 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7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及 管 理 时 间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管 理 时 间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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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科 宏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 2 0 1 4 年 4 月 1 8 日
徐 喻 军 2 0 1 4 年 4 月 1 9 日 - 至 今
8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本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各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代 表 等 组 成 。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姓 名 及 职 务 如 下 :
许 义 明 先 生 , 总 经 理 ;
周 伟 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余 广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 ;
毛 从 容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总 监 ;
黎 海 威 先 生 , 量 化 及 E T F 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 ;
刘 彦 春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监 ;
杨 鹏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部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基 金 经 理 。
9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 4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5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6 )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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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8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9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 1 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1 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4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
( 1 6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8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9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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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将 基 金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i ) 承 销 证 券 ;
( i i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i i i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7
( i v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v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v i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v i i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v i i i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i x )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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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 、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与 目 标
( 1 ) 确 保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 3 )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 4 ) 保 护 投 资 者 和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1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
( 2 ) 树 立 监 察 稽 核 功 能 的 权 威 性 和 独 立 性 ;
( 3 )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管 理 意 识 和 监 察 文 化 ;
( 4 ) 制 定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 5 ) 建 立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 6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和 灾 难 恢 复 计 划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基 金 财 产 、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严 格 分 开 并 独 立 核
算 。
4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I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架 构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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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合 规 性
控 制 , 并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进 行 审 核 监 督 。 该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审 议 并 批 准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实 施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的 实 施 ; 向 董 事 会 提 名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和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协 调 ; 审 议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及 管 理 状 况
及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及 水 平 进 行 评 价 , 提 出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制 度 的 意 见 、 制 定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 集 基 金 及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和 监 督 制 度 , 并 不 定 期 地 对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 形 成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和 建 议 , 在 例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提 出 公 司 上 半 个 年 度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监 督 和 指 导 经 理 层 所 设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及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
( i i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是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 整 体 风 险 控 制 的 决 策 机 构 , 该 委 员 会 是 对 公
司 各 种 风 险 的 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 常 设 机 构 ,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运 作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控 制 , 由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评 估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制 度 本 身 隐 含 的 风 险 , 以 及 这 些 制 度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显 现 的 问 题 , 并 负 责 审
定 风 险 控 制 政 策 和 策 略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 基 于 风 险 与 回 报 对 业 务 策 略 提 出
质 疑 , 需 要 时 指 导 业 务 方 向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 负
责 界 定 业 务 风 险 损 失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审 议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与 内 控 状 况 的 评 价 报 告 ; 需 要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大 风 险 管 理 事 项 。
( i i i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是 公 司 投 资 领 域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 论 和 决 定 公 司 投 资 的 重 大 问 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各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代 表 等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规 定 , 确 立 各 基 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的 投 资 方 针 及 投 资 方 向 ; 审 定 基 金 资 产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的 配 置 方 案 , 包 括 基 金 资 产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制 定 基 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授 权 方 案 ; 对 超 出 投 资 负 责 人 权 限 的 投 资 项 目 做 出
决 定 ; 考 核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在 内 的 投 资 团 队 的 工 作 绩 效 ; 需 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其 它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 i v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有 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 独 立 出 具 稽 核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董 事 长 。
( v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设 立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 开 展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0
保 证 其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有 权 对 公 司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并 提 出 相 应 意 见 和 建 议 , 并
将 意 见 和 建 议 上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讨 论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协 助
对 全 公 司 员 工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法 律 咨 询 , 并 对
公 司 出 现 的 法 律 纠 纷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同 时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公 司 管 理 上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出 现 的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提 交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或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等 进 行 审 核 、 讨 论 , 并 监 督 整 改 。
I I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I I I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的 经 验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层 次 分 明 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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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立 健 全 了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和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确 认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顺 畅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及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快 速 做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 投 资 、 交 易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限 制 , 在 “ 股 票 黑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以 及
防 范 操 守 风 险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 动 控 制 , 将 有 效 地 防 止 合 规 性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用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规 避 和 控 制 , 尽 可 能 减 少 损 失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水 准 , 从 培 养 职 业 化 专 业 理 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 业 化 问 题 带 来 的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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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客 服 电 话 : 9 5 5 6 6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 9 9 8 年 , 现 有 员 工 1 1 0 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 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 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 F I I 、 R Q F I I 、 Q D I 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4 0 1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3 7 5 只 ,
Q D I I 基 金 2 6 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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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 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
2 0 0 7 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 S A S 7 0 ” 、 “ A A F 0 1 / 0 6 ”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 0 1 4 年 , 中 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 I S A E 3 4 0 2 ” 和 “ S S A E 1 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7 6 号
电 话 : ( 0 7 5 5 ) 8 2 3 7 0 3 8 8 - 1 6 6 1
传 真 : ( 0 7 5 5 ) 2 2 3 8 1 3 2 5
联 系 人 : 严 丽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7 0 6 8 8 、 4 0 0 8 8 8 8 6 0 6
网 址 : w w w . i g w f m c . c o m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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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直 销 中 心 包 括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电 子 交 易 直 销 前 置 式 自 助 前 台 ( 具
体 以 本 公 司 官 网 列 示 为 准
2 、 代 销 机 构 :
( 1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宋 亚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 2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F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联 系 人 : 刘 一 宁
电 话 : 0 1 0 - 8 5 1 0 8 2 2 7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3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4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5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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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6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高 天 、 于 慧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7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8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联 系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2 5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4 1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9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瑞 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7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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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达 洋
电 话 : 0 5 7 1 - 8 7 6 5 9 5 4 6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联 系 人 : 毛 真 海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7
银 行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 1 1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联 系 人 : 陈 春 林
传 真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0
银 行 网 址 : w w w . p s b c . c o m
( 1 2 ) 金 华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光 南 路 6 6 8 号 ( 邮 编 : 3 2 1 0 1 5 )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雅 清
联 系 人 : 徐 晓 峰
电 话 : 0 5 7 9 - 8 3 2 0 7 7 7 5
传 真 : 0 5 7 9 - 8 2 1 7 8 3 2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1 1 - 6 6 6 8
银 行 网 址 : w w w . j h c c b . c o m . c n
( 1 3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刘 芳
电 话 : 0 4 7 2 - 5 1 8 9 0 5 1
传 真 : 0 4 7 2 - 5 1 8 9 0 5 7
客 服 电 话 : 内 蒙 古 、 北 京 地 区 : 9 6 0 1 6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 9 6 7 2 1 0
成 都 地 区 : 0 2 8 - 6 5 5 5 8 5 5 5
网 站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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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项 喻 楠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8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 1 5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1 6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1 7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众 禄 基 金 网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基 金 买 卖 网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1 8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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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朱 晓 超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7 0 1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1 9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东 码 头 园 区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2 3 7 7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2 0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单 丙 烨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2 1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4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0 0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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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电 话 : 0 1 0 - 5 9 6 0 1 3 6 6 - 7 0 2 4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2 3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习 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5 0 9 2 0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8 5 6 5 7 3 5 7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9 2 0 - 0 0 2 2 / 0 2 1 - 2 0 8 3 5 5 8 8
公 司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2 4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2 5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5 6 5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0 5 7 1 - 8 8 9 2 0 8 9 7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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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高 晓 芳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3
传 真 : 0 1 0 - 6 4 7 8 8 1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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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程 刚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传 真 : 0 1 0 - 8 5 8 9 4 2 8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9 - 9 2 0 0
网 址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2 8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 1 2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孙 晋 峰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传 真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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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厦 门 第 一 广 场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松
联 系 人 : 袁 艳 艳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2 7 0 3
传 真 : 0 5 9 2 - 8 0 6 0 7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9 8 0 - 7 7 7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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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徐 长 征 、 林 凌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4 3 , 0 1 0 - 5 8 1 7 0 9 1 8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3 1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4 6 0 6 - 1 0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电 话 : 0 2 1 - 2 0 2 8 9 8 9 0
传 真 : 0 1 0 - 8 5 0 9 7 3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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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1 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电 话 : 0 7 5 5 - 8 8 3 9 4 6 6 6
传 真 : 0 7 5 5 - 8 8 3 9 4 6 7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8 . j r j . c o m . c n /
( 3 3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联 系 人 : 段 京 璐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传 真 : 0 1 0 - 8 8 3 1 2 8 8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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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 系 人 : 陈 攀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1 9
传 真 : 0 1 0 - 5 7 7 5 6 1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3 5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魏 争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2 9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7 8 - 5 0 9 5
网 址 : w w w . n i u j i . n e t
( 3 6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革
联 系 人 : 鄢 萌 莎
电 话 : 0 7 5 5 - 3 3 3 7 6 8 5 3
传 真 : 0 7 5 5 - 3 3 0 6 5 5 1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8 7 7 - 8 9 9
网 址 : w w w . t e n y u a n f u n d . c o m
( 3 7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张 晶 晶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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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7 5 2 5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3 8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甲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岩
联 系 人 : 胡 明 会
电 话 : 0 1 0 - 5 9 2 0 0 8 5 5
传 真 : 0 1 0 - 5 9 2 0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3 9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金 钟 路 6 5 8 号 2 号 楼 B 座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电 话 : 1 3 6 3 6 3 1 6 9 5 0
传 真 : 0 2 1 - 6 2 9 9 0 0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4 0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1 8 0 7 -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9 9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 天 盈 基 金
( 4 1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赵 沛 然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4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6 7 6 2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b a n k . c o m . c n
( 4 2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 8 号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欢 行
联 系 人 : 李 昭 琛
电 话 : 0 1 0 - 8 2 2 4 4 1 8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 4 3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薛 长 平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4 1 1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 4 4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4 5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 马 力 佳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1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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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4 6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电 话 : 0 1 0 - 5 6 4 0 9 0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 4 7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7 0 3 8 8 - 1 6 6 8
传 真 : 0 7 5 5 - 2 2 3 8 1 3 2 5
联 系 人 : 杨 波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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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安 冬
联 系 人 : 安 冬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电 话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俞 伟 敏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俞 伟 敏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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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募 集
( 一 )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2 年 1 月 2 1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0 3
号 文 核 准 。 本 基 金 自 2 0 1 2 年 5 月 2 日 起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共 募 集 2 4 4 , 5 2 2 , 6 1 5 . 2 4 份 。
( 二 ) 基 金 类 型
指 数 基 金 、 联 接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开 放 式
( 四 ) 标 的 指 数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指 数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 六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七 )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最 低 募 集 金 额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应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八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 T F 的 联 系 和 差 异
本 基 金 是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两 者 的 标 的 指 数 一 致 , 均 为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指 数 ;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以 求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两 者 投 资 目 标 相 似 。
两 者 在 投 资 方 法 、 交 易 方 式 、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等 方 面 存 在 如 下 差 异 :
在 投 资 方 法 方 面 , 本 基 金 属 于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不 低 于 9 0 %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并 且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 本 基 金 可 以 以 成 份 股 实 物 形 式 申 购 及 赎 回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 也 可 以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卖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 而 目 标 E T F 属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将 不 低 于 9 5 %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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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交 易 方 式 方 面 , 本 基 金 为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而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E T F 属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目 标 E T F 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申 购 赎 回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 此 外 , 目 标
E T F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申 请 上 市 成 功 后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卖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方 面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一 样 , 不 安 排 上 市 交 易 ,
因 此 投 资 者 只 能 用 现 金 方 式 申 购 及 赎 回 本 基 金 ,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而 本 基 金 的 目 标 E T F 属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均 采 用 实 物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 申 购
和 赎 回 均 以 份 额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由 于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 T F 在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及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一 定 差
别 , 因 此 不 能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表 现 与 目 标 E T F 的 表 现 完 全 一 致 , 两 者 的 业 绩 表 现 可 能 会 出 现
一 定 的 差 异 。 产 生 业 绩 表 现 差 异 的 原 因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为 支 付 现 金 赎 回 款 , 相 比 目 标 E T F , 本 基 金
需 要 保 留 更 多 的 现 金 资 产 ;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在 利 用 到 账 的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目 标 E T F 过 程
中 , 市 场 波 动 等 原 因 会 造 成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 T F 表 现 的 差 异 ;
( 3 ) 本 基 金 为 应 对 投 资 者 以 现 金 方 式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而 进 行 的 证 券 交 易 需 支 付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 此 等 费 用 将 影 响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目 标 E T F 的 表 现 。
( 九 ) 募 集 方 式 和 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 十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披 露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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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一 )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十 二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 本 基 金 向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确 定
并 披 露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3 . 认 购 原 则 和 认 购 限 额 : 认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认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代 销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追 加 认 购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具 体 以 各 家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为 准 )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认 购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 十 三 ) 认 购 费 用 与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面 值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 . 0 0 元 人 民 币
2 、 认 购 价 格 : 初 始 面 值
3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认 购 费 率 表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 M ) 认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0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0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3 0 %
M ≥ 1 0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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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费 用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 十 四 )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基 金 自 2 0 1 2 年 5 月 2 日 至 2 0 1 2 年 6 月 2 0 日 进 行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情 况 在 募 集 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基 金 发 售 时 间 , 并 及 时 公 告 。
2 、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首 先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 已 开 立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无 需 重 新 开 户 ) , 然 后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3 、 认 购 方 式 及 确 认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T 日 的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T + 2 日 起 , 通 过 其 原 认 购 网 点 柜 台 或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4 、 认 购 限 制
( 1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已 申 请 的 认 购 不 允 许 撤 销 。
( 2 )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 0 0 0 元 , 追 加 认 购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具 体 以 各 家 代 销 机 构 公 告 为 准 ) 。 直 销 中 心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认 购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 十 五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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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时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验 资 和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1 、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 同 时 本 基 金 目 标 E T F 符 合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 二 ) 基 金 的 备 案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时 , 具 备 上 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已 于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
( 四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的 , 或 者 目 标 E T F 募 集 失 败 的 , 则 本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 五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办 理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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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一 ) 基 金 投 资 者 范 围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二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 三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时 除 外 )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2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开 始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 根 据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公 司 已 于 2 0 1 2 年 7 月 2 0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于 2 0 1 2 年 8 月 3 日 起 开 通 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 四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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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与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时 , 由 系 统 自 动 识 别 先 前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 按
每 笔 交 易 的 具 体 时 间 来 计 算 持 有 期 限 , 系 统 会 采 取 先 进 先 出 法 , 即 先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会 先 赎 回 或 转 换 , 按 不 同 的 持 有 期 限 分 别 计 算 收 取 赎 回 费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 、 投 资 者 可 在 同 时 代 理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目 标 基 金 销 售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6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后 剩 余 份 额 不 产 生 强 制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金 额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及 追 加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后 , 原 持 有 时 间 将 不 延 续 计 算 , 若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同 时 有 赎
回 申 请 , 则 遵 循 先 赎 回 后 转 换 的 处 理 原 则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必 须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予 以 公 告 。
( 五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程 序
1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的 提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2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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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处 理 。
( 六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1 、 基 金 申 购 的 申 请 金 额
代 销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元 , 已 在 任 一 网 点 有 认 ( 申 ) 购 本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具 体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公 告 为 准 ) 。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赎 回 的 申 请 份 额
本 基 金 不 设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 代 销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全 部 赎 回 。
3 、 本 基 金 单 笔 转 换 转 出 的 最 低 申 请 份 额 为 1 份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后 剩 余 份 额 不 产 生 强 制
赎 回 。
4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对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份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七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 . 2 % ,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 以 下 前 端 收 费 费 率 标 准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0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4 0 %
M ≥ 1 0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2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0 . 5 % , 随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费 率 如 下 :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 1 年 0 . 5 0 %
1 年 ≤ 持 有 期 < 2 年 0 . 2 5 %
持 有 期 ≥ 2 年 0
注 : 就 赎 回 费 而 言 ,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指 7 3 0 天 。
3 、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用 由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组 成 , 转 出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 转 入 时 收 取 申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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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补 差 费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遵 循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并 与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协 商 一 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 八 )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与 转 换 交 易 的 计 算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设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 , 0 0 0 / ( 1 + 1 . 2 % ) = 4 , 9 4 0 . 7 1 元 ;
申 购 费 用 = 5 , 0 0 0 - 4 , 9 4 0 . 7 1 = 5 9 . 2 9 元 ;
申 购 份 额 = 4 , 9 4 0 . 7 1 / 1 . 1 2 8 = 4 , 3 8 0 . 0 6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可 得
到 4 , 3 8 0 . 0 6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的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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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1 8 个 月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5 % = 2 8 . 7 元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2 8 . 7 = 1 1 , 4 5 1 . 3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可 得 到
1 1 , 4 5 1 . 3 元 赎 回 金 额 。
3 、 本 基 金 转 换 交 易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交 易 包 括 了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转 入 , 其 中 :
1 基 金 转 出 时 赎 回 费 的 计 算 :
由 股 票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货 币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待 结 转 收 益 ( 全 额 转 出 时 )
赎 回 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转 出 净 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2 基 金 转 入 时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计 算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净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其 中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转 入 份 额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投 资 者 申 请 将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转 换 为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投 资 者 持 有 该 基 金 1 8 个 月 , 对
应 赎 回 费 为 0 . 2 5 % , 申 购 费 为 1 . 2 % ,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6 3 元 , 申 购
费 为 1 . 5 % , 则 投 资 者 转 换 后 可 得 到 的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基 金 份 额 为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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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5 % = 2 8 . 7 0 元
转 出 净 额 = 1 1 , 4 8 0 - 2 8 . 7 = 1 1 , 4 5 1 . 3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 1 1 , 4 5 1 . 3 / 1 . 0 1 5 = 1 1 , 2 8 2 . 0 7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1 1 , 4 5 1 . 3 - 1 1 , 2 8 2 . 0 7 = 1 6 9 . 2 3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 1 1 , 4 5 1 . 3 / 1 . 0 1 2 = 1 1 , 3 1 5 . 5 1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1 1 , 4 5 1 . 3 - 1 1 , 3 1 5 . 5 1 = 1 3 5 . 7 9 元
净 转 入 金 额 = 1 1 , 4 5 1 . 3 - M A X 【 1 6 9 . 2 3 - 1 3 5 . 7 9 , 0 】 = 1 1 , 4 1 7 . 8 6 元
转 入 份 额 = 1 1 , 4 1 7 . 8 6 / 1 . 1 6 3 = 9 , 8 1 7 . 5 9 份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九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1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2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3 、 投 资 者 转 换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减 转 出 基 金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并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登 记 转 入 基 金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日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且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起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可 用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暂 停 估 值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4 )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暂 停 申 购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
( 5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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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基 金 财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些 或 某 笔 申 购 ;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 8 ) 项 以 外 的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 应 当 依 法 公
告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 告 。
2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况 ;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况 ;
( 5 )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暂 停 估 值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6 )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暂 停 赎 回 ;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除 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法 公 告 。
3 、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4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1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2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提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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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3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或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提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为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 3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上 公 告 。
( 4 ) 暂 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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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1 ) 适 用 投 资 者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适 用 于 符 合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所 有 投 资 者 。
( 2 ) 办 理 场 所 :
自 2 0 1 2 年 8 月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柜 台 直 销 和 网 上 直 销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金 华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本 基 金 。
自 2 0 1 2 年 1 2 月 2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数 米 基 金 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数 米 基 金 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诺 亚 正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诺 亚 正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1 月 1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长 量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长
量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2 月 2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工 商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展 恒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展
恒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4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好 买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好
买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4 月 1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和 讯 科 技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和
讯 科 技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6 月 2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交 通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交
通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6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天 天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天
天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7 月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同 花 顺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同 花 顺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8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万 银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万 银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1 0 月 1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众 禄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众 禄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1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宜 信 普 泽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宜 信 普 泽 的 规 定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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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 0 1 3 年 1 2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増 财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増
财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5 月 2 3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新 兰 德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新 兰
德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5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晟 视 天 下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晟
视 天 下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6 月 1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一 路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一
路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恒
天 明 泽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6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钱 景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钱
景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腾 元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腾
元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7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创 金 启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创
金 启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9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唐 鼎 耀 华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唐
鼎 耀 华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1 2 月 1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浦 发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浦 发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苏 州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苏
州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2 月 1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联 泰 资 产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联
泰 资 产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4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汇 付 金 融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付 金 融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5 月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利 得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利
得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9 月 2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泰 诚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泰
诚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富 济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富
济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1 0 月 1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积 木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积 木 基 金 的 规 定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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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盈 米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 米 财 富 的 规 定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也 将 适 时 开 通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如 无 另 行 公 告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及 计 费 方 式 等 同 于 正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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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及转 托管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人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提 交 相 应 材 料 并 缴 纳 过 户 费 用 。
(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 三 )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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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以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标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即 目 标 E T F 的 标 的 指 数 , 为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指 数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通 过 适 当 程 序 变 更 目 标 E T F 时 , 标 的 指 数 应 相 应 变 更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以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当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和 买 卖 目 标 E T F , 或 基 金 自 身 的 申 购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本 管 理 人 会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以 便 实 现 对 跟 踪 误 差 的 有 效 控 制 。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 . 3 5 %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来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 达 到 跟 踪 指 数 的 目 标 。 因 此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2 、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目 标 E T F , 现 时 目 标 E T F 是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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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1 )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建 仓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在 目 标 E T F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将 股 票 组 合 换 购 成 目 标 E T F ,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 2 ) 目 标 E T F 的 投 资 方 式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申 购 及 赎 回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 也 可 以 通 过 券 商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卖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开 放 日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成 本 、 效 率 等 因 素 , 决 定 目 标 E T F 的 投 资 方 式 。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和 赎 回 为 主 :
当 收 到 净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申 购 目 标 E T F ; 当 收 到 净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赎 回 目 标
E T F 、 卖 出 股 票 组 合 。 对 于 股 票 停 牌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出 现 的 剩 余 成 份 股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作 为 后 续 实 物 申 购 目 标 E T F 的 基 础 证 券 或 者 择 机 在 二 级 市 场 卖 出 。 本 基 金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卖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是 出 于 追 求 基 金 充 分 投 资 、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的
目 的 。
( 3 ) 投 资 组 合 的 调 整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结 合 基 金 的 现 金 头 寸 管 理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部 分 的 投 资 ,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方 法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针 对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参 可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认 购 。
4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债 券 ,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收 益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具 备 投 资 权 证 的 条 件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将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 结 合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和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制 度 估 计 权 证 价 值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有 保 护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等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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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指 数 收 益 率 × 9 5 %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5 %
如 果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或 停 止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 发 布 或 授 权 ,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的 重 大 变 更 等 事 项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标 的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跟
踪 标 的 , 或 证 券 市 场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基
金 名 称 。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事 项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E T F 联 接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基 金 中 属 于 指 数 基 金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属 于 股 票 基 金 中 风 险 较 高 、
收 益 与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水 平 大 致 相 近 的 产 品 。
( 七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 禁 止 用 本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和 目 标 E T F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 基 金 资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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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3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八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 T F 估 值 依 法 调 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
(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 2 ) 有 利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增 值 ;
( 3 )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
( 十 二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已 经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1 4 2 , 8 1 4 . 0 0 0 . 1 6
其 中 : 股 票 1 4 2 , 8 1 4 . 0 0 0 . 1 6
2 基 金 投 资 8 2 , 2 5 1 , 0 0 0 . 0 0 9 3 . 0 2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5 , 8 1 1 , 9 0 4 . 7 1 6 . 5 7
8 其 他 资 产 2 1 7 , 3 4 6 . 7 7 0 . 2 5
9 合 计 8 8 , 4 2 3 , 0 6 5 . 4 8 1 0 0 . 0 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5 , 3 3 6 . 0 0 0 . 0 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7 , 4 1 6 . 0 0 0 . 0 1
E
建 筑 业 1 5 , 6 0 0 . 0 0 0 . 0 2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 1 , 9 6 0 . 0 0 0 . 0 3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4 4 , 3 1 6 . 0 0 0 . 0 5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 -
J
金 融 业 1 5 , 8 0 4 . 0 0 0 . 0 2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 0 , 6 6 2 . 0 0 0 . 0 1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2 1 , 7 2 0 . 0 0 0 . 0 2
S
综 合 - -
合 计 1 4 2 , 8 1 4 . 0 0 0 . 1 6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9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 0 1 9 1 9 中 国 远 洋 2 , 7 0 0 2 3 , 9 7 6 . 0 0 0 . 0 3
2 6 0 0 6 3 3 浙 报 传 媒 1 , 5 0 0 2 1 , 7 2 0 . 0 0 0 . 0 2
3 6 0 1 0 1 8 宁 波 港 3 , 0 0 0 2 0 , 3 4 0 . 0 0 0 . 0 2
4 6 0 0 1 5 3 建 发 股 份 1 , 4 0 0 1 5 , 8 7 6 . 0 0 0 . 0 2
5 6 0 0 6 4 3 爱 建 股 份 1 , 2 0 0 1 5 , 8 0 4 . 0 0 0 . 0 2
6 6 0 1 6 1 8 中 国 中 冶 2 , 6 0 0 1 5 , 6 0 0 . 0 0 0 . 0 2
7 6 0 0 6 4 5 中 源 协 和 2 0 0 1 0 , 6 6 2 . 0 0 0 . 0 1
8 6 0 0 9 0 0 长 江 电 力 9 0 0 7 , 4 1 6 . 0 0 0 . 0 1
9 6 0 0 7 3 9 辽 宁 成 大 4 0 0 6 , 0 8 4 . 0 0 0 . 0 1
1 0 6 0 0 4 9 0 鹏 欣 资 源 8 0 0 5 , 3 3 6 . 0 0 0 . 0 1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基 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 金 名 称 基 金 类 型 运 作 方 式 管 理 人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股 票 型 指
数 基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8 2 , 2 5 1 , 0 0 0 . 0 0 9 4 . 2 5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0
1 0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10.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不 包 括 股 指 期 货 。
1 1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1.1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不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
11.2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1.3 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2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2.1
本 报 告 期 内 未 出 现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者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12.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2.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7 3 , 4 3 7 . 8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9 6 0 . 0 6
5 应 收 申 购 款 4 2 , 9 4 8 . 8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 1 7 , 3 4 6 . 7 7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
12.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2.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6 0 1 9 1 9 中 国 远 洋 2 3 , 9 7 6 . 0 0 0 . 0 3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2 6 0 0 6 3 3 浙 报 传 媒 2 1 , 7 2 0 . 0 0 0 . 0 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3 6 0 1 0 1 8 宁 波 港 2 0 , 3 4 0 . 0 0 0 . 0 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4 6 0 0 1 5 3 建 发 股 份 1 5 , 8 7 6 . 0 0 0 . 0 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5 6 0 0 6 4 3 爱 建 股 份 1 5 , 8 0 4 . 0 0 0 . 0 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6 6 0 1 6 1 8 中 国 中 冶 1 5 , 6 0 0 . 0 0 0 . 0 2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7 6 0 0 6 4 5 中 源 协 和 1 0 , 6 6 2 . 0 0 0 . 0 1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8 6 0 0 9 0 0 长 江 电 力 7 , 4 1 6 . 0 0 0 . 0 1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9 6 0 0 7 3 9 辽 宁 成 大 6 , 0 8 4 . 0 0 0 . 0 1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1 0 6 0 0 4 9 0 鹏 欣 资 源 5 , 3 3 6 . 0 0 0 . 0 1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业 绩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3 . 5 0 % 1 . 1 7 % - 3 . 3 4 % 1 . 2 9 % 6 . 8 4 % - 0 . 1 2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2
- 2 0 1 2 年 1 2 月 3 1 日
2 0 1 3 年 - 3 . 7 7 % 1 . 2 9 % - 3 . 0 9 % 1 . 3 2 % - 0 . 6 8 % - 0 . 0 3 %
2 0 1 4 年 4 2 . 1 7 % 1 . 0 6 % 4 9 . 1 0 % 1 . 1 3 % - 6 . 9 3 % - 0 . 0 7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0 . 8 5 % 2 . 6 6 % 0 . 0 8 % 2 . 7 4 % 0 . 7 7 % - 0 . 0 8 %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4 2 . 8 0 % 1 . 6 4 % 3 9 . 7 7 % 1 . 7 0 % 3 . 0 3 % - 0 . 0 6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注 :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的 建 仓 期 为 自 2 0 1 2 年 6 月 2 5
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6 个 月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达 到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要 求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4
十三 、基 金的 财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开 立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范 围 。
4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5
十四 、基 金资 产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 确 、 真 实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应 按 基 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按 照 估 值 日 目 标 E T F 的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如 该 日 目 标 E T F 未
公 布 份 额 净 值 , 则 按 目 标 E T F 最 近 公 布 的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5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6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进 行 估 值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同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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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3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 T F 发 生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含 第 三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并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 定 的 第 6 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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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金 汇 划 费 用 及 开 户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管 理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取 0 ) 的
0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 管 理 费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管 理 费 率 为 0 . 5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E 取 0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托 管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取 0 )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 托 管 费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托 管 费 率 为 0 . 1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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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E 取 0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本 节 第 一 条 第 ( 一 ) 款 第 3 至 第 8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 一 ) 认 购 费 用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认 购 费 率 表 如 下 :
认 购 金 额 ( M ) 认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0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0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3 0 %
M ≥ 1 0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二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 . 2 % ,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 以 下 前 端 收 费 费 率 标 准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0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4 0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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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1 0 0 0 万 1 0 0 0 元 / 笔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三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2 5 %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0 . 5 % , 随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费 率 如 下 :
赎 回 费 率
持 有 期 < 1 年 0 . 5 0 %
1 年 ≤ 持 有 期 < 2 年 0 . 2 5 %
持 有 期 ≥ 2 年 0
注 : 就 赎 回 费 而 言 , 1 年 指 3 6 5 天 , 2 年 指 7 3 0 天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的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金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 其 中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 四 ) 转 换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用 由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组 成 , 转 出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 转 入 时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遵 循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
转 换 交 易 的 计 算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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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交 易 包 括 了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转 入 , 其 中 :
① 基 金 转 出 时 赎 回 费 的 计 算 :
由 股 票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货 币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待 结 转 收 益 ( 全 额 转 出 时 ) 赎 回 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转 出 净 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② 基 金 转 入 时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计 算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净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其 中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转 入 份 额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本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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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 2 ) 分 红 方 式 的 设 置 与 变 更
投 资 者 可 在 销 售 机 构 处 对 托 管 在 该 处 的 基 金 通 过 变 更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的 设 置 进 行 分 红 方
式 的 选 择 ,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确 认 后 对 该 销 售 机 构 账 户 内 托 管 的 该 基 金 品 种 全 部 份 额 有 效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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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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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2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 、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4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 、 本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独 立 的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等 对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2 日 内 公 告 。
3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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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及 更 新 的 招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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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 说 明 书 。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 包 括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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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2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七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八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igwfmc.com) 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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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 险揭 示
( 一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 4 ) 再 投 资 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2 、 流 动 性 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支 付 的 要 求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3 、 信 用 风 险
债 券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4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作 为 股 票 指 数 基 金 , 9 0 % 以 上 的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将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 因 此 同 目 标 E T F
一 样 , 联 接 基 金 也 具 有 股 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无 法 规 避 市 场 的 下 跌 风 险 。 同 时 , 由 于 不 高
于 1 0 % 的 其 他 品 种 的 投 资 , 会 导 致 联 接 基 金 与 标 的 指 数 之 间 的 跟 踪 误 差 。 另 外 , 作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不 断 变 化 的 现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 尤 其 是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时 , 即 使 市 场 行 情 没 有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趋 势 , 本 基 金 也 要 进 行 股 票 买 卖 。 如 果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顺 利 买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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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或 卖 出 股 票 , 或 者 必 须 付 出 较 高 成 本 才 能 买 进 或 卖 出 股 票 , 这 样 , 就 会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从 而 影 响 E T F 联 接 基 金 的 跟 踪 效 果 和 投 资 业 绩 。
5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水 平 、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6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
7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8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
( 二 ) 声 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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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3 、 但 如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 本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修 改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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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8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2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由 基 金 交 纳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收 取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 可 收 回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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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 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 4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5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6 ) 在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以 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有 权 依 照 代 销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8 ) 自 行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9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
( 1 0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1 2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 3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4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 确 定 有 关 费 率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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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8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9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1 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1 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价 格 、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5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 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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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2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托 管 的 义 务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
(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7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8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0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 1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的 相 关 内 容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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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 3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 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1 9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2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或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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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
动 ;
( 5 ) 执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7 )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
( 8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由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7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和 表 决 程 序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 三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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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7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 四 )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五 ) 会 议 通 知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 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 以 下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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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 还 应 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六 ) 开 会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1 、 现 场 开 会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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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 召 集 人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 4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 七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b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 金 份 额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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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 关 的 公 证 员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不 影 响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的 有 效 性 。
( 八 ) 表 决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特 别 决 议
对 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2 ) 一 般 决 议
对 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九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为 召 集 人 授 权 出 席 大 会 的 代 表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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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担 任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指 定 )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持 有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可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监 督 人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监
督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监 督 人 )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十 ) 生 效 与 公 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2 日 内 , 由 基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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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一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 T F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方 面 的 联 系
鉴 于 本 基 金 是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 T F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方 面
存 在 一 定 的 联 系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目 标 E T F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计 算 参 会 份 额 和 计 票 时 , 本 基 金 参 会 份 额 数 和 票 数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目 标 E T F 份 额 占 联 接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折 算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可 接 受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目 标 E T F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须 先 遵 照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召 开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 T F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十 二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部 分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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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 2 ) 分 红 方 式 的 设 置 与 变 更
投 资 者 可 在 销 售 机 构 处 对 托 管 在 该 处 的 基 金 通 过 变 更 基 金 分 红 方 式 的 设 置 进 行 分 红 方
式 的 选 择 。 具 体 规 则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2 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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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 基 金 资 产 的 资 金 汇 划 费 用 及 开 户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管 理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取 0 )
的 0 . 5 % 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 管 理 费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管 理 费 率 为 0 . 5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E 取 0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基 金 财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部 分 不 收 取 托 管 费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取 0 )
的 0 . 1 % 年 费 率 计 提 基 金 托 管 费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托 管 费 率 为 0 . 1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中 目 标 E T F 份 额 所 对 应 资 产 净 值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
若 为 负 数 , 则 E 取 0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3 、 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 3 至 第 8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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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条 第 ( 一 ) 款 约 定 以 外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 四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五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五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以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三 ) 标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即 目 标 E T F 的 标 的 指 数 , 为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指 数 。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通 过 适 当 程 序 变 更 目 标 E T F 时 , 标 的 指 数 应 相 应 变 更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目 标 E T F 的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以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当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和 买 卖 目 标 E T F , 或 基 金 自 身 的 申 购 赎 回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和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本 管 理 人 会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以 便 实 现 对 跟 踪 误 差 的 有 效 控 制 。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 . 3 5 %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来 进 行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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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 达 到 跟 踪 指 数 的 目 标 。 因 此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2 、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仅 限 于 目 标 E T F , 现 时 目 标 E T F 是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3 、 投 资 组 合 的 构 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建 仓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在 目 标 E T F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后 将 股 票 组 合 换 购 成 目 标 E T F ,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4 、 目 标 E T F 的 投 资 方 式
本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申 购 及 赎 回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 也 可 以 通 过 券 商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卖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开 放 日 申 购 赎 回 情 况 、 综 合 考 虑 流 动 性 、
成 本 、 效 率 等 因 素 , 决 定 目 标 E T F 的 投 资 方 式 。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和 赎 回 为 主 :
当 收 到 净 申 购 时 , 本 基 金 构 建 股 票 组 合 、 申 购 目 标 E T F ; 当 收 到 净 赎 回 时 , 本 基 金 赎 回 目 标
E T F 、 卖 出 股 票 组 合 。 对 于 股 票 停 牌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出 现 的 剩 余 成 份 股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作 为 后 续 实 物 申 购 目 标 E T F 的 基 础 证 券 或 者 择 机 在 二 级 市 场 卖 出 。 本 基 金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卖 目 标 E T F 基 金 份 额 是 出 于 追 求 基 金 充 分 投 资 、 减 少 交 易 成 本 、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的
目 的 。
5 、 投 资 组 合 的 调 整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申 购 和 赎 回 情 况 , 结 合 基 金 的 现 金 头 寸 管 理 ,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从 而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6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部 分 的 投 资 ,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方 法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针 对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新 股 发 行 制 度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将 参 可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认 购 。
7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基 于 流 动 性 管 理 及 策 略 性 投 资 的 需 要 , 将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等 期 限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债 券 ,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收 益 。
8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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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具 备 投 资 权 证 的 条 件 。 本 基 金 在 权 证 投 资 中 将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研
究 , 结 合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和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制 度 估 计 权 证 价 值 , 主 要 考 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 括 :
杠 杆 策 略 、 价 值 挖 掘 策 略 、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有 保 护 的 认 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等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指 数 收 益 率 × 9 5 %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 5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将 随 之 变 更 并 公 告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E T F 联 接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基 金 中 属 于 指 数 基 金 ,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属 于 股 票 基 金 中 风 险 较 高 、
收 益 与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股 票 市 场 水 平 大 致 相 近 的 产 品 。
( 七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 禁 止 用 本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和 目 标 E T F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 基 金 资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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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3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 八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 E T F 估 值 依 法 调 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六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方 式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包 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的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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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 付 报 酬 、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 基 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 算 期 限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8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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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2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 位 保 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其 进 行 调 整 后 方 可 收 回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的 处 理
( 一 )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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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人 ” )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1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成 立 日 期 : 2 0 0 3 年 6 月 1 2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7 6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3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成 立 时 间 : 1 9 8 3 年 1 0 月 3 1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4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伍 佰 叁 拾 捌 亿 叁 仟 玖 佰 壹 拾 陆 万 贰 仟 零 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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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以 目 标 E T F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其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同 时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也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新 股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该 部 分 资 产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 2 )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① 基 金 资 产 中 投 资 于 目 标 E T F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 0 %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②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遵 从 其 规 定 ;
④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 3 ) 为 对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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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 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 督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6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 督 ;
( 7 ) 对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方 面 进 行 监 督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1 、 2 款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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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和 入 账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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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并 负 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 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 关 资 料 , 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给 予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
5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投 资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6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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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 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 5 年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 5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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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 7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1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 2 )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 5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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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以 下 几 类 :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4 )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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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 七 )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应 当 终 止 :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发 生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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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 下 服 务 项 目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 记 录 ;
2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留 有 完 整 信 息 的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年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留 有 完 整 信 息 的 本 季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 每
月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且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月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并 留 有 完 整 信 息 的 投 资 者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提 供 对 账 单 。
我 公 司 于 2 0 1 3 年 1 1 月 1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基 金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形 式 的 公 告 》 ,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1 5 日 起 , 投 资 者 首 次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并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 如 申 购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的 , 此 书 面 形 式 将 确
认 为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 本 公 司 将 在 每 期 ( 季 度 、 年 度 ) 结 束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或 其 他 重 要 资 料 。
因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邮 寄 地 址 、 邮 编 等 ) 不 详 、 错
误 、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办 理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手 续 。 详 询 4 0 0 - 8 8 8 8 - 6 0 6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咨 询 。
( 二 )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 并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 三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其 网 站 ( w w w . i g w f m c . c o 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 热 点 问 答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陆 该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对 于 直 销 个 人 客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
( 四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
投 资 者 想 要 了 解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信 息 或 进 行 投 诉 等 , 可 拨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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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6 0 6 ( 免 长 途 费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的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法 定 节 假 日 及 因 此 导 致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休 市 日 除 外 ) 9 : 0 0 — 1 7 : 0 0 。
( 五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六 种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工 作 日 收 到 的 投 诉 , 将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回 应 , 在 非 工 作 日 收 到
的 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或 者 次 日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解 决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投 诉 处 理 进 度 向 投 诉 人 作 出 定 期 更 新 。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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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2 0 1 5 年 1 2 月 1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2 月 1 4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2 月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1 月 1 9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积 木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1 月 1 2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盈 米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盈 米 财 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1 4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积 木 基 金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1 4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积 木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富 济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富 济 财 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2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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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1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陆 金 所 资 管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2 9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及 《 摘 要 》
2 0 1 5 年 8 月 1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苏 宁 易 付 宝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1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1 3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
展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1 0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2 号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摘 要 》
2 0 1 5 年 8 月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新 浪 仓 石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7 月 3 1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7 月 1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2 0 1 5 年 7 月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事 宜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7 月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苏 宁 易 付 宝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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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景顺长城上证 1 8 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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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三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代 销 协 议
( 八 ) 景 顺 长 城 上 证 1 8 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