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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增长(260104)

景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1 号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 示
( 一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 来 。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4 ] 3 7 号 文 件 批 准 发 起 设 立 , 批 准 日 期 为 2 0 0 4 年
3 月 1 9 日 。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正 式 生 效 。
( 二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 四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 五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 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 于 或 低 于 投 资 人 先 前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 如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有 任 何 疑 问 , 应 寻 求 独 立 及 专 业 的 财 务 意 见 。
( 七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1 2
月 2 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0
六 、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其 他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
七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九 、 基 金 的 融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
十 二 、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0
十 八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1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3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4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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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等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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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以 下 含 义 :
本 基 金 : 指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基 金 由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而 来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 合 同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更 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银 监 会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 基 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指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试 点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注 册 登 记 人 :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并 达 到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设 立 募 集 期 : 指 自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 时 间 段 ,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认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换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旗 下 另 一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而 不 需 要 先 赎 回 已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再 申 购 目 标 基 金 的 一 种 业 务 模 式 ;
巨 额 赎 回 :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本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情 形 ;
销 售 代 理 人 : 指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及 转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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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 等 业 务 的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销 售 代 理 人 ;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基 金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限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股 票 分 红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及 其 他 投 资 等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 指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推 出 的 一 只 基 于 全 市 场 角 度 衡 量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价 格 总 体 变 动 水 平 的 指 标 ;
不 可 抗 力 :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或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地 震 、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变 更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 w w . s s e . c o m . c 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 w w . s z s e . c n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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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7 6 号
设 立 日 期 : 2 0 0 3 年 6 月 1 2 日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3 7 0 3 8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6 0 6
传 真 : ( 0 7 5 5 ) 2 2 3 8 1 3 3 9
联 系 人 : 杨 皞 阳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 本 公 司 ”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7 6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由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景 顺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开 滦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 并 于 2 0 0 3 年 6 月 9 日 获 得 开 业 批 文 , 注 册 资 本 1 . 3 亿 元 人 民 币 , 目 前 , 各 家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为 4 9 % 、 4 9 % 、 1 % 、 1 % 。
公 司 设 立 了 两 个 专 门 机 构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风 险 的 控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财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和
投 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公 司 设 置 如 下 部 门 : 股 票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国 际 投 资 部 、 量 化 及 E T F 投 资 部 、 专 户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渠 道 销 售 部 、 机 构 客 户 部 、 E T F 销 售 部 、 市 场 服 务 部 、 产 品 开 发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 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财 务 行 政 部 、 法 律 监 察 稽 核 部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如 下 :
1 、 股 票 投 资 部 :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国 内 股 票 选 择 和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
2 、 固 定 收 益 部 :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国 内 债 券 选 择 和 组 合 的
投 资 管 理 并 完 成 固 定 收 益 的 研 究 。
3 、 国 际 投 资 部 : 主 要 负 责 与 Q D I I 、 Q F I I 等 国 际 业 务 相 关 的 投 资 管 理 、 国 际 合 作 和 培 训
等 业 务 。
4 、 量 化 及 E T F 投 资 部 : 负 责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 以 严 谨 的 量 化 投 资
流 程 为 依 托 , 负 责 各 类 主 动 和 被 动 量 化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5 、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完 成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6 、 研 究 部 : 负 责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公 司 及 市 场 的 研 究 。
7 、 渠 道 销 售 部 :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在 各 银 行 、 券 商 等 渠 道 的 销 售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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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 构 客 户 部 :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在 机 构 客 户 等 渠 道 的 销 售 。
9 、 E T F 销 售 部 : 负 责 公 司 E T F 类 产 品 的 销 售 及 服 务 。
1 0 、 市 场 服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市 场 营 销 策 略 、 计 划 制 定 及 推 广 , 电 子 商 务 和 客 户 服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1 1 、 产 品 开 发 部 : 负 责 基 金 产 品 及 其 他 投 资 产 品 的 设 计 、 开 发 、 报 批 等 工 作 。
1 2 、 基 金 事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产 品 的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和 估 值 核 算 等 工 作 。
1 3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公 司 的 计 算 机 设 备 维 护 、 系 统 开 发 及 网 络 运 行 和 维 护 。
1 4 、 交 易 管 理 部 : 负 责 完 成 投 资 部 下 达 的 交 易 指 令 , 并 进 行 事 前 的 风 险 控 制 。
1 5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公 司 各 项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 包 括 招 聘 、 薪 资 福 利 、 绩 效 管 理 、
培 训 、 员 工 关 系 、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 高 管 及 基 金 经 理 资 格 管 理 等 。
1 6 、 财 务 行 政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及 日 常 行 政 事 务 管 理 。
1 7 、 法 律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对 公 司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监 察 稽 核 , 并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监 管 机 关 提 供 独 立 、 客 观 、 公 正 的 法 律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1 8 、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主 要 受 总 经 理 委 托 ,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 并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办 公 秩 序
监 督 、 工 作 项 目 管 理 跟 进 等 , 并 负 责 基 金 风 险 的 评 估 、 控 制 及 管 理 。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了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稽 核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和 员 工 行 为 准 则 等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成 员
赵 如 冰 先 生 , 董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葛 洲 坝 水 力 发 电 厂 主 任 、 研 究 员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
葛 洲 坝 至 上 海 超 高 压 直 流 输 电 葛 洲 坝 站 站 长 、 书 记 , 葛 洲 坝 水 力 发 电 厂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外 办 主
任 , 华 能 南 方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中 住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组 书 记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等 职 。
2 0 0 9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罗 德 城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大 通 银 行 信 用 分 析 师 、 花 旗 银 行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裁 、 C a p i t a l H o u s e 亚 洲 分 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 1 9 9 2 至 1 9 9 6 年 间 出 任 香 港 投 资 基 金 公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并 于 1 9 9 6 至 1 9 9 7 年 间 担 任 公 会 主 席 。 1 9 9 7 至 2 0 0 0 年 间 , 担 任 香 港 联 交
所 委 员 会 成 员 , 并 在 1 9 9 7 至 2 0 0 1 年 间 担 任 香 港 证 监 会 顾 问 委 员 会 成 员 。 现 任 景 顺 集 团 亚 太
区 首 席 执 行 官 。
黄 海 洲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1 9 9 2 年 9 月 起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蛇 口 支 行 会 计 、 工 程 管 理 部 员 工 、 人 力 资 源 部 干 部 , 新 江 南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5
月 起 担 任 长 城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长 城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许 义 明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金 融 工 程 学 硕 士 。 曾 先 后 就 职 于 前 美 国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 台
湾 及 伦 敦 分 行 财 资 部 , 汇 丰 银 行 中 国 区 财 资 部 ; 也 曾 担 任 台 湾 景 顺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顺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业 务 拓 展 总 监 等 职 务 。 2 0 0 9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伍 同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文 学 学 士 ( 1 9 7 2 年 毕 业 )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 H K I C P A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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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 特 许 公 认 会 计 师 ( A C C A ) 、 香 港 执 业 会 计 师 ( C P A ) 、 加 拿 大 公 认 管 理 会 计 师 ( C M A ) 。 拥
有 超 过 二 十 年 以 上 的 会 计 、 审 核 、 管 治 税 务 的 专 业 经 验 及 知 识 , 1 9 7 2 - 1 9 7 7 受 训 于 国 际 知 名
会 计 师 楼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行 ” [ K P M G ] 。 现 为 “ 伍 同 明 会 计 师 行 ” 所 有 者 。
靳 庆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中 信 律 师 事 务 所 涉 外 专 职 律 师 , 在 香 港 马 士
打 律 师 行 、 英 国 律 师 行 C 1 y d e & C o .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1 9 9 3 年 发 起 设 立 信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 担
任 执 行 合 伙 人 。 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李 晓 西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国 务 院 研 究 室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司 司 长 。 现 任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教 育
部 社 会 科 学 委 员 会 经 济 学 部 召 集 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监 事 会 成 员
王 天 广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学 士 ,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 1 9 9 6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8 月 分 别
在 万 科 财 务 顾 问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部 工 作 ; 1 9 9 8 年 起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任 副 处 长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投 行 部 总 经 理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投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2 0 1 2 年 2 月 进 入 长 城 证 券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银 行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长 城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郭 慧 娜 女 士 , 监 事 , 管 理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伦 敦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核 数 师 , 历 任 景 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主 管 、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经 理 、 企 业 发 展 部 经 理 、 亚 太 区 监 察 总 监 。 现 任 景 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区 首 席 行 政 官 。
邵 媛 媛 女 士 , 监 事 ,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市 天 健 ( 信 德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计 财 部 。 现 任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赵 春 来 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担 任 阳 光 基 金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先 后 任 职 于 国 信
证 券 基 金 债 券 部 、 投 资 管 理 部 、 投 资 研 究 部 、 风 险 监 管 部 、 投 资 管 理 总 部 等 部 门 , 从 事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债 券 研 究 、 行 业 公 司 研 究 , 投 资 业 务 风 险 监 管 , 自 营 投 资 交 易 、 管 理 等 工 作 ; 也
曾 担 任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交 易 部 交 易 主 管 。 现 任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管 理 部 总 监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赵 如 冰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上 。
许 义 明 先 生 , 总 经 理 , 简 历 同 上 。
周 伟 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担 任 联 博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分 析 员 、 中 国 研 究 总
监 兼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亚 洲 ( 除 日 本 外 ) 增 长 型 股 票 投 资 负 责 人 、 高 级 副 总 裁 , 友 邦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副 总 裁 。 2 0 1 4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康 乐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先 后 担 任 中 国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组 合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 国 际 业 务 部 投 资 经 理 , 景 顺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销 售 部 经 理 、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交 易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1 1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刘 奇 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担 任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实 业 部 高 级 项 目
经 理 , 长 盛 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0 5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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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建 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2 0 0 3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刘 焕 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与 金 融 系 博 士 。 历 任 武 汉 大 学 教 师 工 作 处 副 科 长 、 武 汉 大
学 成 人 教 育 学 院 讲 师 , 《 证 券 时 报 》 社 编 辑 记 者 , 长 城 证 券 研 发 中 心 研 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 任 、
行 政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3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曾 担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杨 皞 阳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红 岗 区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高 级 经 理 、 总 监 助 理 。 2 0 0 8 年 加
入 本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督 察 长 。
4 、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简 历
本 公 司 采 用 团 队 投 资 方 式 , 即 通 过 整 个 投 资 部 门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 争 取 良 好 投 资 业
绩 。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
杨 鹏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融 通 基 金 研 究 策 划 部 , 担 任 宏 观 研 究 员 、 债 券 研 究 员
和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职 务 。 2 0 0 8 年 3 月 加 入 本 公 司 , 担 任 研 究 员 等 职 务 ; 自 2 0 1 0 年 8
月 起 担 任 基 金 经 理 。 具 有 1 1 年 证 券 、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5 、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曾 管 理 的 基 金 名 称 及 管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杨 鹏 先 生 曾 于 2 0 1 4 年 4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担 任 景 顺 长 城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6 、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兼 任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的 情 况
本 基 金 现 任 基 金 经 理 杨 鹏 先 生 同 时 兼 任 景 顺 长 城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景 顺 长 城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7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及 管 理 时 间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管 理 时 间
孙 延 群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 2 0 0 5 年 6 月 1 4 日
岑 伟 昌 2 0 0 5 年 6 月 1 5 日 — 2 0 0 5 年 1 2 月 1 5 日
李 学 文 2 0 0 5 年 1 2 月 1 6 日 — 2 0 0 7 年 9 月 1 4 日
王 鹏 辉 2 0 0 7 年 9 月 1 5 日 — 2 0 1 5 年 1 月 2 2 日
杨 鹏 2 0 1 0 年 8 月 2 1 日 — 至 今
8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名 单
本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各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代 表 等 组 成 。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姓 名 及 职 务 如 下 :
许 义 明 先 生 , 总 经 理 ;
周 伟 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余 广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 ;
毛 从 容 女 士 ,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总 监 ;
黎 海 威 先 生 , 量 化 及 E T F 投 资 部 投 资 总 监 ;
刘 彦 春 先 生 , 研 究 部 总 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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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 鹏 先 生 , 股 票 投 资 部 投 资 副 总 监 兼 基 金 经 理 。
9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2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并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4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获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约 定 和 法 定 的 收 入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获 取 认 ( 申 ) 购 费 ;
( 7 ) 选 择 和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对 其 销 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8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因 运 营 基 金 财 产 而 产 生 的 股 权 、 债 权 及 其 他 权 利 ;
( 9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选 择 和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并 对 其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1 0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时 ,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1 2 ) 以 自 身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 3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4 )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5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4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及 其 他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这 些 业 务 ;
( 5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6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以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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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8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9 ) 按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1 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受
理 并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2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3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4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1 5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7 )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 1 8 ) 确 保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2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1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2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3 ) 因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4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6 ) 为 基 金 聘 请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 2 7 ) 不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8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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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 下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将 基 金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 i ) 承 销 证 券 ;
( i i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i i i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i v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v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v i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v i i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v i i i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i x ) 证 券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1 1 ) 贬 损 同 行 , 以 提 高 自 己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4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5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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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 、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与 目 标
( 1 ) 确 保 合 法 合 规 经 营 ;
( 2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 3 ) 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 4 ) 保 护 投 资 者 和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 1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
( 2 ) 树 立 监 察 稽 核 功 能 的 权 威 性 和 独 立 性 ;
( 3 )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管 理 意 识 和 监 察 文 化 ;
( 4 ) 制 定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 5 ) 建 立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 6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和 灾 难 恢 复 计 划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财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基 金 财 产 、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严 格 分 开 并 独 立 核 算 。
4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I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架 构
( i )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进 行 合 规 性
控 制 , 并 对 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 计 工 作 进 行 审 核 监 督 。 该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 审 议 并 批 准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实 施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的 实 施 ; 向 董 事 会 提 名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和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协 调 ; 审 议 公 司 的 关 联 交 易 ;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及 管 理 状 况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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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及 水 平 进 行 评 价 , 提 出 完 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制 度 的 意 见 、 制 定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 集 基 金 及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的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和 监 督 制 度 , 并 不 定 期 地 对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和 监 督 , 形 成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和 建 议 , 在 例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上 提 出 公 司 上 半 个 年 度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监 督 和 指 导 经 理 层 所 设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及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
( i i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是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 整 体 风 险 控 制 的 决 策 机 构 , 该 委 员 会 是 对 公
司 各 种 风 险 的 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 常 设 机 构 , 负 责 公 司 整 体 运 作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控 制 , 由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评 估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制 度 本 身 隐 含 的 风 险 , 以 及 这 些 制 度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显 现 的 问 题 , 并 负 责 审
定 风 险 控 制 政 策 和 策 略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分 析 报 告 , 基 于 风 险 与 回 报 对 业 务 策 略 提 出
质 疑 , 需 要 时 指 导 业 务 方 向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 负
责 界 定 业 务 风 险 损 失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 审 议 公 司 各 项 风 险 与 内 控 状 况 的 评 价 报 告 ; 需 要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审 议 、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大 风 险 管 理 事 项 。
( i i i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是 公 司 投 资 领 域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
论 和 决 定 公 司 投 资 的 重 大 问 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 分 管 投 资 的 副 总 经 理 、 各 投
资 总 监 、 研 究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代 表 等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规 定 , 确 立 各 基 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的 投 资 方 针 及 投 资 方 向 ; 审 定 基 金 资 产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的 配 置 方 案 , 包 括 基 金 资 产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制 定 基 金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授 权 方 案 ; 对 超 出 投 资 负 责 人 权 限 的 投 资 项 目 做 出 决
定 ; 考 核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在 内 的 投 资 团 队 的 工 作 绩 效 ; 需 要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其 它 重 大 投 资 事 项 。
( i v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有 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 独 立 出 具 稽 核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董 事 长 。
( v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设 立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 开 展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其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有 权 对 公 司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并 提 出 相 应 意 见 和 建 议 , 并
将 意 见 和 建 议 上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讨 论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协 助
对 全 公 司 员 工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制 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法 律 咨 询 , 并 对
公 司 出 现 的 法 律 纠 纷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同 时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公 司 管 理 上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出 现 的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提 交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或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等 进 行 审 核 、 讨 论 , 并 监 督 整 改 。
I I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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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 法 律 、 监 察 稽 核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
(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
(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
I I I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公 司 成 立
以 来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 借 鉴 外 方 股 东 的 经 验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的 层 次 分 明 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在 内 的 运 行 高 效 、 严 密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 公 司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建 立 健 全 了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 公 司 建 立 了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 上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建 立 了 岗 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 公 司 在 岗 位 设 置 上 采 取 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 位 设 置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 险 。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风 险 管 理 责 任 。
构 建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 公 司 通 过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 和 控 制 以 及 监 督 程 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确 认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顺 畅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 理 、 控 制 ,
使 部 门 和 管 理 层 及 时 把 握 风 险 状 况 并 快 速 做 出 风 险 控 制 决 策 。 建 立 自 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 统 : 公
司 启 用 了 电 子 化 投 资 、 交 易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限 制 , 在 “ 股 票 黑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以 及
防 范 操 守 风 险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 动 控 制 , 将 有 效 地 防 止 合 规 性 运 作 风 险 和 操 守 风 险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采 用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规 避 和 控 制 , 尽 可 能 减 少 损 失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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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有 较 高 的 职 业 水 准 , 从 培 养 职 业 化 专 业 理 财 队 伍 角 度 控 制 职 业 化 问 题 带 来 的 风 险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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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 0 0 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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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 2 0 0 4 年 9 月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内 设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技 术 保 障 处 、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1 4 0 余 名 , 其 中 高 级 会 计 师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律 师 等 专 家 1 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 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到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3 0 6 只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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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进 行 提 示 ;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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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3 ] 7 6 号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7 0 3 8 8 - 1 6 6 1
传 真 : 0 7 5 5 - 2 2 3 8 1 3 2 5
联 系 人 : 严 丽 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2 3 7 0 6 8 8 、 4 0 0 8 8 8 8 6 0 6
网 址 : w w w . i g w f m c . c o m
注 : 直 销 机 构 包 括 本 公 司 深 圳 直 销 中 心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电 子 交 易 直 销 前 置 式 自 助
前 台 ( 具 体 以 本 公 司 官 网 列 示 为 准 )
2 、 代 销 机 构 :
(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F 9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联 系 人 : 刘 一 宁
电 话 : 0 1 0 - 8 5 1 0 8 2 2 7
传 真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2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 系 人 : 宋 亚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 3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4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1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7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东 路 7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若 虹
服 务 热 线 : 4 0 0 8 3 0 8 0 0 3
网 址 : w w w . g d b . c o m . c n
( 8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联 系 人 : 高 天 、 于 慧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9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 5 4 号 中 山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联 系 人 : 陈 丹
电 话 : ( 0 5 9 1 ) 8 7 8 4 4 2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1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2
网 址 : w w w . c i b . c o m . c n
( 1 0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2 5 号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明 权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 全 国 )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1 1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联 系 人 : 穆 婷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1 2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9 5 5 2 6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b e i j i n g . c o m . c n
( 1 3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文 化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电 话 : 0 1 0 - 8 9 9 3 7 3 6 9
传 真 : 0 1 0 - 8 5 2 3 0 0 4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1 4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张 莉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6 7 3
传 真 : 0 2 1 - 5 0 9 7 9 5 0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3
( 1 5 )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 0 1 - 2 0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 海 河 东 路 2 1 8 号 渤 海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伏 安
联 系 人 : 王 宏
联 系 电 话 : 0 2 2 - 5 8 3 1 6 6 6 6
传 真 : 0 2 2 - 5 8 3 1 6 2 5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4 1
网 址 : w w w . c b h b . c o m . c n
( 1 6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夏 瑞 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7 - 9 6 6 9 9
网 址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 1 7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中 国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达 洋
电 话 : 0 5 7 1 - 8 7 6 5 9 5 4 6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1 8 8
联 系 人 : 毛 真 海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2 7
银 行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 1 8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马 旭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4 2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1 9 ) 金 华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光 南 路 6 6 8 号 ( 邮 编 : 3 2 1 0 1 5 )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雅 清
联 系 人 : 徐 晓 峰
电 话 : 0 5 7 9 - 8 3 2 0 7 7 7 5
传 真 : 0 5 7 9 - 8 2 1 7 8 3 2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1 1 - 6 6 6 8
银 行 网 址 : w w w . j h c c b . c o m . c n
( 2 0 ) 嘉 兴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4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嘉 兴 市 建 国 南 路 4 0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洪 明
联 系 人 : 陈 兢
电 话 : 0 5 7 3 - 8 2 0 8 2 6 7 6
传 真 : 0 5 7 3 - 8 2 0 6 2 1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7 3 9 6 5 2 8
银 行 网 址 : w w w . b o j x . c o m
( 2 1 ) 花 旗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3 3 号 花 旗 集 团 大 厦 主 楼 2 8 楼 0 1 A 单 元 、
0 2 A 单 元 和 0 4 单 元 , 2 9 楼 0 2 单 元 , 3 0 楼 0 1 单 元 , 3 2 楼 0 1 单 元 和 0 1 B 单 元 , 3 3 楼 0 1 单
元 和 0 3 单 元 , 3 4 楼 0 1 单 元 及 3 5 楼 。
法 定 代 表 人 : 欧 兆 伦 ( A U S I U L U E N )
联 系 人 : 陈 莹
电 话 : 0 2 1 - 2 8 9 6 3 3 4 7
传 真 : 0 2 1 - 2 8 9 6 3 3 3 2
个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8 0 0 8 3 0 1 8 8 0 ,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8 0 0 8 2 0 1 2 6 8
网 站 : w w w . c i t i b a n k . c o m . c n
( 2 2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联 系 人 : 刘 芳
电 话 : 0 4 7 2 - 5 1 8 9 0 5 1
传 真 : 0 4 7 2 - 5 1 8 9 0 5 7
客 服 电 话 : 内 蒙 古 、 北 京 地 区 : 9 6 0 1 6
宁 波 、 深 圳 地 区 : 9 6 7 2 1 0
成 都 地 区 : 0 2 8 - 6 5 5 5 8 5 5 5
网 站 : w w w . b s b . c o m . c n
( 2 3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南 京 市 中 山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复
联 系 人 : 刘 晔
电 话 : 0 2 5 - 8 6 7 7 5 3 3 5
传 真 : 0 2 5 - 8 6 7 7 5 3 7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9 6 4 0 0 ( 全 国 ) 、 9 6 4 0 0 ( 江 苏 )
网 址 : w w w . n j c b . c o m . c n
( 2 4 ) 苏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 2 8 号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5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兰 凤
联 系 人 : 项 喻 楠
传 真 : 0 5 1 2 - 6 9 8 6 8 3 8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9 6 0 6 7
网 址 : w w w . s u z h o u b a n k . c o m
( 2 5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0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李 春 芳
电 话 : 0 7 5 5 - 8 3 5 1 6 0 8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5 1 5 5 6 7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 7 5 5 - 3 3 6 8 0 0 0 0 、 4 0 0 6 6 6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2 6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 8 3 - 1 8 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 3 楼 ( 4 3 0 1 - 4 3 1 6 房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 1 8 、 1 9 、 3 6 、 3 8 、 3 9 、 4 1 、 4 2 、 4 3 、 4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 2 0 - 8 7 5 5 5 8 8 8
传 真 : 0 2 0 - 8 7 5 5 5 3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5
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2 7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邓 颜
电 话 : 0 1 0 - 6 6 5 6 8 2 9 2
传 真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2 8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1 6 1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2 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 话 : ( 0 1 0 ) 8 5 1 3 0 5 8 8
传 真 :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3 0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联 系 人 : 曹 晔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3 1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季
联 系 人 : 王 君
电 话 : 0 9 9 1 - 7 8 8 5 0 8 3
传 真 : 0 9 9 1 - 2 3 1 0 9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3 2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婵 君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3 4 3 4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1 1 , 9 5 5 6 5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3 3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号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7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 3 3 8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3 4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联 系 人 : 柯 延 超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3 8 5 0 7 9 5 0
传 真 : 0 5 9 1 - 3 8 5 0 7 5 3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3 5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刘 晨 、 李 芳 芳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 4 0 0 8 8 8 8 7 8 8 、 1 0 1 0 8 9 9 8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3 6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客 服 电 话 : 9 5 5 5 3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3 7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刚
联 系 人 : 龚 正
电 话 : 0 2 1 - 6 8 6 0 4 8 6 6 - 8 3 0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2 0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3 8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郑 向 溢
电 话 : 0 7 5 5 - 8 2 5 5 8 0 3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1 0 0 1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3 9 ) 国 元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蔡 咏
联 系 人 : 李 飞
电 话 : 0 5 5 1 - 6 2 2 4 6 2 9 8
传 真 : 0 5 5 1 — 6 2 2 7 2 1 0 8
客 服 电 话 : 全 国 统 一 热 线 9 5 5 7 8 , 4 0 0 8 8 8 8 7 7 7 , 安 徽 省 内 热 线 9 6 8 8 8
网 址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 4 0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人 代 表 : 谢 永 林
联 系 人 : 周 一 涵
电 话 : 0 2 1 - 3 8 6 3 7 4 3 6
传 真 : 0 2 1 - 3 3 8 3 0 3 9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4 1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联 系 人 : 周 杨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4 2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4 3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9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 2 - 2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其 聪
联 系 人 : 邵 艳 霞
电 话 : 0 7 3 1 - 8 5 8 3 2 5 0 7
传 真 : 0 7 3 1 - 8 5 8 3 2 2 1 4
客 服 热 线 : 9 5 5 7 1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4 4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尹 伶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5 2 9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1 8
客 服 热 线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 4 5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西 安 市 东 新 街 2 3 2 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 6 -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梁 承 华
电 话 : 0 2 9 - 8 7 4 0 6 1 6 8
传 真 : 0 2 9 - 8 7 4 0 6 7 1 0
客 服 热 线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c n
( 4 6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宋 歌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8 8 0 8
传 真 : 0 2 1 - 6 8 7 7 8 1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0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4 7 ) 爱 建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南 京 西 路 7 5 8 号 2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龙 云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3 2 2 2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8 7 2 8 7 0 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0
客 服 热 线 : 0 2 1 - 6 3 3 4 0 6 7 8
网 址 : w w w . a j z q . c o m
( 4 8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 5 9 1 )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4 9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服 热 线 : 9 5 3 2 1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5 0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文 安
联 系 人 : 王 睿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0 7 0 6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0 7 1 6 7
客 服 热 线 : 0 7 5 5 - 2 6 9 8 2 9 9 3
网 址 : w w w . y d s c . c o m . c n
( 5 1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 善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5 2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2 0 8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9 3 1 - 9 6 6 6 8 , 4 0 0 6 8 9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5 3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刘 婧 漪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6 0 0 1 0 9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5 4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浙 江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 6 /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许 嘉 行
客 服 电 话 : 0 5 7 1 - 9 6 7 7 7 7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e . c o m . c n
( 5 5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联 系 人 : 戴 蕾
联 系 电 话 : 0 7 9 1 - 8 6 7 6 8 6 8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6 6 - 5 6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5 6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侯 艳 红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9 9 5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5 7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0 0 8 0 0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5 8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泽 柱
联 系 人 : 奚 博 宇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
( 5 9 ) 东 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一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运 勇
联 系 人 : 张 巧 玲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6 5 7 2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9 4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3 0
网 址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6 0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3 层 、 2 5 层 - 2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1 层 - 2 3 层 、 2 5 层 - 2 9 层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电 话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 0 2 1 - 6 3 3 2 6 7 2 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0 3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 / /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6 1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 6 2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南 昌 市 北 京 西 路 8 8 号 (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陈 明
电 话 : 0 7 9 1 - 8 6 2 8 1 3 0 5
传 真 : 0 7 9 1 - 8 6 2 8 5 3 3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2 2 1 1 1
网 址 : w w w . g s s t o c k . c o m
( 6 3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竹 子 林 四 路 光 大 银 行 大 厦 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3 7 0 0 2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h z q . c o m . c n
( 6 4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 2 6 6 0 6 1 )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第 2 0 层 ( 2 6 6 0 6 1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孙 秋 月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5 0 2 2 0 2 6
传 真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s d . c o m
( 6 5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维 佳
联 系 人 : 张 煜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1 4 1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6 6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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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 5 8 8
网 址 : w w w . l o n g o n e . c o m . c n
( 6 7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0
传 真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8 - 1 8 8 8
网 址 : w w w . f c s c . c o m
( 6 8 ) 川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 7 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孟 建 军
联 系 人 : 匡 婷
电 话 : 0 2 8 - 8 6 5 8 3 0 5 3
传 真 : 0 2 8 - 8 6 5 8 3 0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8 - 9 5 1 0 5 1 1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c z q . c o m
( 6 9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 号 高 科 大 厦 4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 9 号 保 利 广 场 A 座 3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 话 : 0 2 7 - 8 7 6 1 0 0 5 2
传 真 : 0 2 7 - 8 7 6 1 8 8 6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0 5 0 0 0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7 0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 0 7 5 5 - 2 3 9 5 3 9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2 1 7 4 2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7 1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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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久 事 商 务 大 厦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 2 1 - 5 3 6 8 6 2 6 2
传 真 : 0 0 8 6 - 2 1 - 5 3 6 8 6 1 0 0 - 7 0 0 8 或 0 0 8 6 - 2 1 - 5 3 6 8 6 2 0 0 - 7 0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9 1 8 9 1 8 、 0 2 1 - 9 6 2 5 1 8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 w w w . s h z q . c o m
( 7 2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众 禄 基 金 网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基 金 买 卖 网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7 3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栋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朱 晓 超
电 话 : 0 2 1 - 6 0 8 9 7 8 4 0
传 真 : 0 5 7 1 - 2 6 6 9 7 0 1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7 4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东 码 头 园 区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方 成
电 话 : 0 2 1 - 3 8 6 0 2 3 7 7
传 真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7 5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 5 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 6 层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单 丙 烨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2
传 真 : 0 2 1 - 2 0 6 9 1 8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7 6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4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张 茹
电 话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7 0 0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7 7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人 : 马 林
电 话 : 0 1 0 - 5 9 6 0 1 3 6 6 - 7 0 2 4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7 8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习 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8 5 6 5 0 9 2 0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8 5 6 5 7 3 5 7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4 0 0 - 9 2 0 - 0 0 2 2 / 0 2 1 - 2 0 8 3 5 5 8 8
公 司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7 9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5 号 3 C 座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9 8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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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8 0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杨 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 8 5 6 5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0 5 7 1 - 8 8 9 2 0 8 9 7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8 1 ) 万 银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3 2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弟
联 系 人 : 高 晓 芳
电 话 : 0 1 0 - 5 9 3 9 3 9 2 3
传 真 : 0 1 0 - 6 4 7 8 8 1 0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5 9 -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8 2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座 1 8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伟 桦
联 系 人 : 程 刚
电 话 : 0 1 0 - 5 2 8 5 5 7 1 3
传 真 : 0 1 0 - 8 5 8 9 4 2 8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9 - 9 2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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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 1 2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孙 晋 峰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传 真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 6 0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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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4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厦 门 第 一 广 场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松
联 系 人 : 袁 艳 艳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2 7 0 3
传 真 : 0 5 9 2 - 8 0 6 0 7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9 8 0 - 7 7 7
网 址 : w w w . d k h s . c o m . c n
( 8 5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6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徐 长 征 、 林 凌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4 3 , 0 1 0 - 5 8 1 7 0 9 1 8
传 真 : 0 1 0 - 5 8 1 7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8 6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4 6 0 6 - 1 0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联 系 人 : 景 琪
电 话 : 0 2 1 - 2 0 2 8 9 8 9 0
传 真 : 0 1 0 - 8 5 0 9 7 3 0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网 址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 8 7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1 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电 话 : 0 7 5 5 - 8 8 3 9 4 6 6 6
传 真 : 0 7 5 5 - 8 8 3 9 4 6 7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8 . j r j . c o m . c n /
( 8 8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9
联 系 人 : 段 京 璐
电 话 : 0 1 0 - 8 8 3 1 2 8 7 7
传 真 : 0 1 0 - 8 8 3 1 2 8 8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8 9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 系 人 : 陈 攀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1 9
传 真 : 0 1 0 - 5 7 7 5 6 1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9 0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 0 0 8 - 1 0 1 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魏 争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2 9
传 真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7 8 - 5 0 9 5
网 址 : w w w . n i u j i . n e t
( 9 1 )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 0 2 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 楼 1 8 0 6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革
联 系 人 : 鄢 萌 莎
电 话 : 0 7 5 5 - 3 3 3 7 6 8 5 3
传 真 : 0 7 5 5 - 3 3 0 6 5 5 1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 8 7 7 - 8 9 9
网 址 : w w w . t e n y u a n f u n d . c o m
( 9 2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5 号 楼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人 : 张 晶 晶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7 5 2 6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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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7 5 2 5
网 址 : w w w . 5 i r i c h . c o m
( 9 3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甲 4 0 号 二 十 一 世 纪 大 厦 A 3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岩
联 系 人 : 胡 明 会
电 话 : 0 1 0 - 5 9 2 0 0 8 5 5
传 真 : 0 1 0 - 5 9 2 0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9 8 6 8
网 址 : w w w . t d y h f u n d . c o m
( 9 4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 3 6 号 1 8 0 7 -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皛
联 系 人 : 周 丹
电 话 : 0 2 1 - 3 3 3 2 3 9 9 9
传 真 : 0 2 1 - 3 3 3 2 3 9 9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1 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 天 盈 基 金
( 9 5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联 系 人 : 赵 沛 然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5 8 3 6 3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6 7 6 2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b a n k . c o m . c n
( 9 6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 8 号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欢 行
联 系 人 : 李 昭 琛
电 话 : 0 1 0 - 8 2 2 4 4 1 8 5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 9 7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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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薛 长 平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4 1 1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 9 8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9 9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南 七 道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联 系 人 : 马 力 佳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 8 1 5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0 7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1 0 0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电 话 : 0 1 0 - 5 6 4 0 9 0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 1 0 1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黄 敏 嫦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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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1 0 2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3 5 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 5 0 6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虹 桥 路 1 3 8 6 号 文 广 大 厦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顾 明
联 系 人 : 何 庭 宇
电 话 : 1 3 9 1 7 2 2 5 7 4 2
传 真 : 0 2 1 - 2 2 2 6 8 0 8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8 - 2 2 6 6 / 0 2 1 - 2 2 2 6 7 9 9 5
网 址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销 售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履 行 公 告 义 务 。
( 二 ) 注 册 登 记 人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电 话 : ( 0 7 5 5 ) 8 2 3 7 0 3 8 8 - 1 6 6 8
传 真 : ( 0 7 5 5 ) 2 2 3 8 1 3 2 5
联 系 人 : 杨 波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金 诚 同 达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华 夏 银 行 1 1 层
负 责 人 : 田 予
电 话 : ( 0 1 0 ) 8 5 2 3 7 7 6 6
传 真 : ( 0 1 0 ) 6 5 1 8 5 0 5 7
经 办 律 师 : 贺 宝 银 、 徐 志 浩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 0 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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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0 2 1 - 2 3 2 3 8 8 8 8
传 真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俞 伟 敏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俞 伟 敏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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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转 换及其 他注 册登记 业务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0 4 年 3 月
1 9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4 】 3 7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 一 ) 基 金 投 资 者 范 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二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场 所
1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具 有 销 售 本 基 金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 三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于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已 于 2 0 0 4 年 7 月 1 4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从 2 0 0 4 年 8 月 2 7 日 起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业 务 , 并 于 2 0 0 9 年 1 0 月 3 0 日 开 通 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机 构 和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为 交 易 日 上 午 9 : 3 0 - 1 1 : 3 0 , 下 午 1 : 0 0 - 3 : 0 0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之 外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对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4 、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时 , 由 系 统 自 动 识 别 先 前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 按
每 笔 交 易 的 具 体 时 间 来 计 算 持 有 期 限 , 系 统 会 采 取 先 进 先 出 法 , 即 先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会 先 赎 回 或 转 换 , 按 不 同 的 持 有 期 限 分 别 计 算 收 取 赎 回 费 ;
5 、 投 资 者 可 在 同 时 代 理 转 出 基 金 及 转 入 目 标 基 金 销 售 的 销 售 机 构 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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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 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6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后 剩 余 份 额 不 产 生 强 制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转 入 金 额 不 受 转 入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及 追 加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后 , 原 持 有 时 间 将 不 延 续 计 算 , 若 转 换 申 请 当 日 同 时 有 赎
回 申 请 , 则 遵 循 先 赎 回 后 转 换 的 处 理 原 则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在 变 更 上 述 原
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新 规 则 实 施 日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五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程 序
1 、 申 请 方 式 : 书 面 申 请 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2 、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时 , 账 户 中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 转 换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3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工 作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4 、 申 购 、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 赎 回 款 项 通 常
在 T + 5 工 作 日 但 不 超 过 T + 7 工 作 日 内 划 往 赎 回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延
期 支 付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条 款 办 理 。
5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工 作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1 、 本 基 金 首 次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均 为 1 0 元 , 追 加 申 购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设 置 高 于 或 等 于 前 述 的 交
易 限 额 , 具 体 以 本 公 司 及 各 家 销 售 机 构 公 告 为 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请 时 , 应 遵 循 本 公 司 及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 直 销 柜 台 每 个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 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数 量 不 设 上 限 ;
2 、 本 基 金 不 设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 代 销 网 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某 笔 赎 回 后 , 若 在 销 售 机 构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低 于 1 0 份 , 则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需 一 同 全 部 赎 回 ;
3 、 本 基 金 单 笔 转 换 转 出 的 最 低 申 请 份 额 为 1 份 ,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后 剩 余 份 额 不 产 生 强 制
赎 回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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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次 申 购 的 金 额 、 赎 回 与 转 换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1 . 5 % ,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 以 下 前 端 收 费 费 率 标
准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1 . 2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6 %
M ≥ 1 0 0 0 万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2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2 5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不 高 于 0 . 5 % , 随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 有 期 赎 回 费 率
1 年 以 内 0 . 5 %
1 年 以 上 ( 含 ) - 2 年 0 . 2 5 %
2 年 以 上 ( 含 ) 0
注:就赎回费而言, 1 年指 3 6 5 天,2 年指 7 3 0 天。
3 、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用 由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组 成 , 转 出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 转 入 时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遵 循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程 序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应 在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 八 )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与 转 换 交 易 的 计 算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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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申 购 金 额 = 5 , 0 0 0 / ( 1 + 1 . 5 % ) = 4 , 9 2 6 . 1 1 元 ;
申 购 费 用 = 5 , 0 0 0 - 4 , 9 2 6 . 1 1 = 7 3 . 8 9 元 ;
申 购 份 额 = 4 , 9 2 6 . 1 1 / 1 . 1 2 8 = 4 , 3 6 7 . 1 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2 8 元 , 可 得
到 4 , 3 6 7 . 1 1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1 8 个 月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2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 1 4 8 × 1 0 , 0 0 0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5 % = 2 8 . 7 元
赎 回 金 额 = 1 1 , 4 8 0 - 2 8 . 7 = 1 1 , 4 5 1 . 3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 0 , 0 0 0 份 本 基 金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则 可 得
到 1 1 , 4 5 1 . 3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3 、 本 基 金 转 换 交 易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交 易 包 括 了 基 金 转 出 和 基 金 转 入 , 其 中 :
① 基 金 转 出 时 赎 回 费 的 计 算 :
由 股 票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货 币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待 结 转 收 益 ( 全 额 转 出 时 )
赎 回 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转 出 净 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② 基 金 转 入 时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计 算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净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其 中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转 入 份 额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投 资 者 申 请 将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1 0 , 0 0 0 份 转 换 为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假 设 转 换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4 8 元 , 投 资 者 持 有 该 基 金 1 8 个 月 , 对
应 赎 回 费 为 0 . 2 5 % , 申 购 费 为 1 . 5 % ,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1 6 3 元 , 申 购 费
为 1 . 5 % , 则 投 资 者 转 换 后 可 得 到 的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基 金 份 额 为 :
转 出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4 8 = 1 1 , 4 8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4 8 0 × 0 . 2 5 % = 2 8 . 7 0 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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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出 净 额 = 1 1 , 4 8 0 - 2 8 . 7 = 1 1 , 4 5 1 . 3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 1 1 , 4 5 1 . 3 / 1 . 0 1 5 = 1 1 , 2 8 2 . 0 7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1 1 , 4 5 1 . 3 - 1 1 , 2 8 2 . 0 7 = 1 6 9 . 2 3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 1 1 , 4 5 1 . 3 / 1 . 0 1 5 = 1 1 , 2 8 2 . 0 7 元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1 1 , 4 5 1 . 3 - 1 1 , 2 8 2 . 0 7 = 1 6 9 . 2 3 元
净 转 入 金 额 = 1 1 , 4 5 1 . 3 - M A X 【 1 6 9 . 2 3 - 1 6 9 . 2 3 , 0 】 = 1 1 , 4 5 1 . 3 元
转 入 份 额 = 1 1 , 4 5 1 . 3 / 1 . 1 6 3 = 9 , 8 4 6 . 3 4 份
4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申 购 、 转 入 份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入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 转 入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尾
数 舍 去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6 、 赎 回 、 转 出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 转 出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 转 出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九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转 换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减 转 出 基 金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并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登 记 转 入 基 金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可 在 T + 2 日 向
销 售 机 构 查 询 确 认 结 果 且 自 T + 2 日 ( 含 该 日 ) 起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可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 本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情 形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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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
为 为 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的 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完 成 赎 回 申 请 为 止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办 法 。
( 3 )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后 的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本 基 金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其 他 情 形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市 场 缺 乏 合 适 的 投 资 机 会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损 害 ;
( 4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2 、 拒 绝 或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本 基 金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 不 可 抗 力 ;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其 他 情 形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3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按 时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以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赎 回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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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若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若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若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三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已 推 出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是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向 代 销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代 销 机 构 于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资 金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的 同 时 , 仍 然 可 以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 1 ) 适 用 投 资 者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适 用 于 符 合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所 有 投 资 者 。
( 2 ) 办 理 场 所 :
自 2 0 0 7 年 1 月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规 定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受 理 的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及 “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 。 投 资 者 可 从 中 任 选 一 项 或 两 项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
自 2 0 0 7 年 2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招 商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招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7 年 6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浦 发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并 自
2 0 0 7 年 8 月 1 6 日 起 开 通 了 柜 台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浦 发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7 年 8 月 2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7 年 1 2 月 1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8 年 1 月 2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交 通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交
通 银 行 的 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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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 0 0 8 年 4 月 1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信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信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8 年 4 月 2 3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北 京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北
京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8 年 6 月 1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国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8 年 7 月 1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民 生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民
生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8 年 1 1 月 1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广 发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广 发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9 年 1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建 设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9 年 1 月 1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9 年 1 月 2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浙 商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浙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9 年 4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兴 业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兴
业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0 9 年 7 月 1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信 建 投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0 9 年 1 1 月 2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平 安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平 安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1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爱 建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爱
建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3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银 河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银
河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3 月 1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4 月 2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6 月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6 月 1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温 州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温
州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6 月 2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安 信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安
信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7 月 2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国 信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
信 证 券 的 规 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自 2 0 1 0 年 7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平 安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平
安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8 月 1 3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广 发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广
发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8 月 1 3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信 达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信
达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8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光 大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光
大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8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宏 源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宏
源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9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海 通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海
通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9 月 3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华 泰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泰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1 0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渤 海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渤 海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1 1 月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华 龙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龙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0 年 1 1 月 2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兴 业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兴 业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1 月 3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浙 商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浙
商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2 月 2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信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信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4 月 2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1 1 月 8 日 起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停 止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自 2 0 1 1 年 4 月 2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招 商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招
商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5 月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长 江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长
江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6 月 3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齐 鲁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齐
鲁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6 月 2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华 夏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夏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8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长 城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长
城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8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国 盛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3
盛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8 月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9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华 宝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宝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1 1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天 天 盈 支 付 方 式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我 公 司 及 天 天 盈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1 2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国 海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
海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1 年 1 2 月 1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6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建 设 银 行 及 通 联 支 付 交 易 方 式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及 建 设 银 行 、 通 联 支 付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6 月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众 禄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众
禄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7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投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投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7 月 1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金 华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金
华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7 月 2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嘉 兴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嘉
兴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1 2 月 2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数 米 基 金 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数 米 基 金 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诺 亚 正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诺 亚 正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1 月 1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长 量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长
量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1 月 2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西 南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西
南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展 恒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展
恒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4 月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好 买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好
买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4 月 1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和 讯 科 技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和
讯 科 技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6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天 天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天
天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7 月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同 花 顺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
同 花 顺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8 月 1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包 商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包
商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8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万 银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万
银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1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宜 信 普 泽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宜 信 普 泽 的 规 定 。
自 2 0 1 3 年 1 2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増 财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増
财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5 月 2 3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新 兰 德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新 兰
德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5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南
京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5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晟 视 天 下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晟
视 天 下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6 月 1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一 路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一
路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6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恒
天 明 泽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6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钱 景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钱
景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腾 元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腾
元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7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创 金 启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创
金 启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9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唐 鼎 耀 华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唐
鼎 耀 华 的 规 定 。
自 2 0 1 4 年 1 1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第 一 创 业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第 一 创 业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1 月 1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苏 州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苏
州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4 月 3 0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汇 付 金 融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付 金 融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5 月 8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利 得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利
得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5 月 2 1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花 旗 银 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花
旗 银 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5 月 2 9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川 财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川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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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6 月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天 风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天
风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7 月 2 7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中 信 期 货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信 期 货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9 月 2 2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泰 诚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泰
诚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富 济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富
济 财 富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1 0 月 1 4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积 木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积 木 基 金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 海 证 券 的 规 定 。
自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起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盈 米 财 富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 米 财 富 的 规 定 。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也 将 适 时 开 通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 3 )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适 用 费 率
如 无 另 行 公 告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及 计 费 方 式 等 同 于 正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 十 四 ) 基 金 的 冻 结 、 解 冻 及 质 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 包 括 现 金 分 红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具 体 执 行 办 法 由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约 定 。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或 其 它 业
务 , 并 会 同 注 册 登 记 人 制 定 、 公 布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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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一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协 议 离 婚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转 让 、 机 构 合 并 与 分 立 、
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清 算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司 法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 “ 继 承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 赠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 协 议 离 婚 ” 指 原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协 议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划 转 至 另 一 方 名 下 ;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指 因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组
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国 有 产 权 主 体 之 间 的
无 偿 转 移 ; “ 机 构 合 并 或 分 立 ” 指 因 机 构 的 合 并 或 分 立 而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划 转 ; “ 资 产 售 卖 ”
指 一 企 业 出 售 它 的 下 属 部 门 ( 独 立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或 生 产 线 ) 的 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 的 交 易 ,
在 这 种 交 易 中 , 前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随 其 他 经 营 性 资 产 一 同 转 让 给 后 者 , 由 后 者 一 并 支 付 对
价 ; “ 机 构 清 算 ” 是 指 机 构 因 组 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 满 或 出 现 其 他 解 散 事 由 , 或 因 其 权 力 机
关 作 出 解 散 决 议 , 或 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除 外 ) , 清 算 组 ( 或 类 似 组 织 , 下 同 ) 将 该 机 构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该 机 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 或 将 清 偿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 股 东 、
成 员 、 出 资 者 或 开 办 人 ;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是 指 一 企 业 法 人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十 九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 算 组 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 该 破 产 企 业 的 债 权 人 所 导 致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划 转 ;
“ 司 法 执 行 ” 是 指 根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依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之 规 定 主 动 过 户 给 其 他 人 , 或 法 院 依 据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将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人 。
(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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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 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理 念
宁 取 细 水 长 流 , 不 要 惊 涛 裂 岸 。 本 基 金 的 所 有 投 资 都 是 基 于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价 值 投 资 , 深
度 挖 掘 个 股 的 投 资 机 会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最 佳 风 险 收 益 比 。
( 二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优 先 投 资 于 内 需 拉 动 型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企 业 ,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和 行 业 的 快 速 增 长
带 来 的 最 大 收 益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 可 持 续 的 稳 定 增 值 。
( 三 ) 投 资 方 向
在 股 票 行 业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优 先 投 资 于 和 经 济 增 长 最 为 密 切 的 内 需 拉 动 型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企 业 。 对 这 些 行 业 的 投 资 占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8 0 % 。
在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最 大 比 例 和 最 小 比 例 分 别 是 9 5 % 和 7 0 % ,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最 大 比 例 和 最 小 比 例 分 别 是 3 0 % 和 2 0 % 。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在 构 建 和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过 程 中 , 主 要 采 取 “ 自 上 而 下 ” 为 主 的 投 资 方 法 , 着 重 在 内 需
拉 动 型 行 业 内 部 选 择 基 本 面 良 好 的 优 势 企 业 或 估 值 偏 低 的 股 票 。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及
政 策 分 析 、 金 融 货 币 运 行 状 况 及 政 策 分 析 、 产 业 运 行 景 气 状 况 及 政 策 的 分 析 , 对 行 业 偏 好 进
行 修 正 , 进 而 结 合 证 券 市 场 状 况 和 政 策 分 析 , 做 出 资 产 配 置 及 组 合 构 建 的 决 定 。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以 “ 内 需 拉 动 型 ” 行 业 的 优 势 企 业 为 主 , 以 成 长 、 价 值 及 稳 定 收 入 为 基 础 ,
在 合 适 的 价 位 买 入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的 成 长 型 股 票 , 价 值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价 值 型 股 票 , 以 及 能 提 供
稳 定 收 入 的 收 益 型 股 票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着 重 本 金 安 全 性 和 流 动 性 。 综 合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并 对 货 币 政 策
与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社 会 政 治 状 况 等 进 行 研 究 , 着 重 利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预 测 , 建 立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的 预 测 模 型 。 通 过 该 模 型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确 定 价 格 中 枢 的 变 动 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 到 期 收 益 率 和 期 限 等 指 标 , 进 行 “ 自 下 而 上 ” 的 选 券 和 债 券 品 种 配 置 。 如 果 政 策
允 许 , 本 基 金 将 不 做 债 券 部 分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投 资 组 合 回 顾 与 风 险 监 控 , 适 时 地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沪 深 综 合 指 数 总 市 值 加 权 指 数 ( 上 证 综 合 指 数 和
深 证 综 合 指 数 按 照 总 市 值 权 重 加 权 形 成 的 指 数 ) , 本 基 金 债 券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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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沪 深 综 合 指 数 总 市 值 加 权 指 数 × 8 0 %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 2 0 %
如 果 今 后 有 更 权 威 的 、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事 先 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基 准 变 更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不 投 资 国 债 , 那 么 本 基 金 整 体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沪 深 综 合 指 数 总 市 值 加
权 指 数 。
( 六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的 8 0 %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3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 4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中 至 少 有 8 0 % 属 于 本 基 金 名 称 所 显 示 的 投 资 内 容 ;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7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特 殊 基 金 品 种 除 外 )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建 仓 期 为 3 个 月 , 特 殊 情 况 下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达 到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由 于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的 变 化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超 过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 七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收 益 的 投 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货 币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 八 ) 禁 止 行 为
本 基 金 不 得 进 行 如 下 行 为 :
( 1 ) 承 销 证 券 ;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9
(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原 则 :
(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 2 ) 有 利 于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增 值 ;
( 3 )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未 经 审 计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已 经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8 9 7 , 9 5 1 , 2 8 3 . 8 2 7 5 . 5 3
其 中 : 股 票 8 9 7 , 9 5 1 , 2 8 3 . 8 2 7 5 . 5 3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1 3 0 , 4 1 3 , 0 0 0 . 0 0 1 0 . 9 7
其 中 : 债 券 1 3 0 , 4 1 3 , 0 0 0 . 0 0 1 0 . 9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 1 3 , 7 5 2 , 2 3 9 . 6 3 9 . 5 7
8 其 他 资 产 4 6 , 6 9 8 , 7 9 5 . 9 1 3 . 9 3
9 合 计 1 , 1 8 8 , 8 1 5 , 3 1 9 . 3 6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3 6 1 , 5 2 5 , 2 1 0 . 2 3 3 0 . 5 0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3 5 , 1 4 8 , 6 9 6 . 0 0 2 . 9 7
E 建 筑 业 1 , 7 3 5 , 2 6 7 . 3 5 0 . 1 5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2 , 1 3 4 , 7 6 6 . 2 2 1 . 0 2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0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5 6 , 3 2 4 , 2 4 9 . 0 1 4 . 7 5
J
金 融 业
1 3 9 , 0 7 8 , 9 4 0 . 4 7 1 1 . 7 3
K
房 地 产 业
1 8 1 , 6 3 9 , 2 0 3 . 0 3 1 5 . 3 3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1 0 , 3 6 4 , 9 5 1 . 5 1 9 . 3 1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8 9 7 , 9 5 1 , 2 8 3 . 8 2 7 5 . 7 6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0 2 4 招 商 地 产 3 , 7 5 6 , 2 9 7 1 0 7 , 0 1 6 , 9 0 1 . 5 3 9 . 0 3
2 3 0 0 0 0 9 安 科 生 物 3 , 6 0 4 , 5 8 2 7 8 , 6 1 5 , 9 3 3 . 4 2 6 . 6 3
3 3 0 0 0 5 8 蓝 色 光 标 6 , 9 8 9 , 4 5 7 7 4 , 5 7 7 , 5 0 6 . 1 9 6 . 2 9
4 3 0 0 0 1 1 鼎 汉 技 术 2 , 5 1 7 , 9 7 2 6 5 , 2 4 0 , 6 5 4 . 5 2 5 . 5 0
5 6 0 0 3 4 0 华 夏 幸 福 2 , 7 7 5 , 4 4 5 6 0 , 7 8 2 , 2 4 5 . 5 0 5 . 1 3
6 3 0 0 0 7 2 三 聚 环 保 1 , 8 9 2 , 7 6 1 5 9 , 6 4 0 , 8 9 9 . 1 1 5 . 0 3
7 6 0 1 3 1 8 中 国 平 安 1 , 5 5 5 , 0 8 7 4 6 , 4 3 4 , 8 9 7 . 8 2 3 . 9 2
8 0 0 2 4 7 5 立 讯 精 密 1 , 2 9 9 , 4 9 5 3 8 , 4 2 6 , 0 6 7 . 1 5 3 . 2 4
9 0 0 2 1 7 4 游 族 网 络 5 4 9 , 6 2 7 3 6 , 2 0 3 , 9 3 0 . 4 9 3 . 0 5
1 0 0 0 2 4 0 0 省 广 股 份 1 , 9 5 9 , 8 8 2 3 5 , 7 8 7 , 4 4 5 . 3 2 3 . 0 2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1 0 0 , 3 8 0 , 0 0 0 . 0 0 8 . 4 7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1 0 0 , 3 8 0 , 0 0 0 . 0 0 8 . 4 7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3 0 , 0 3 3 , 0 0 0 . 0 0 2 . 5 3
6 中 期 票 据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
7 可 转 债 - -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1 3 0 , 4 1 3 , 0 0 0 . 0 0 1 1 . 0 0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5 0 3 1 2 1 5 进 出 1 2 5 0 0 , 0 0 0 5 0 , 1 9 0 , 0 0 0 . 0 0 4 . 2 3
1 1 5 0 2 0 2 1 5 国 开 0 2 5 0 0 , 0 0 0 5 0 , 1 9 0 , 0 0 0 . 0 0 4 . 2 3
2 0 1 1 5 0 7 0 0 3 1 5 南 电 S C P 0 0 3 3 0 0 , 0 0 0 3 0 , 0 3 3 , 0 0 0 . 0 0 2 . 5 3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不 包 括 股 指 期 货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0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不 包 括 国 债 期 货 。
1 0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0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1 . 1
1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 中 国 平 安 ” , A 股 代 码 : 6 0 1 3 1 8 , H
股 代 码 : 2 3 1 8 H K ) 控 股 子 公 司 平 安 证 券 因 其 推 荐 海 联 讯 I P O 的 过 程 中 , 出 具 的 保 荐 书 存 在 虚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2
假 记 载 以 及 未 审 慎 审 查 海 联 讯 公 开 发 行 募 集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 于 2 0 1 4 年 1 2 月 8 日 收
到 《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 该 处 罚 决 定 书 对 平 安 证 券 给 予 警 告 , 没 收 保 荐 业 务 收 入
4 0 0 万 元 , 没 收 承 销 股 票 违 法 所 得 2 8 6 7 万 元 , 并 处 以 4 4 0 万 元 罚 款 。
本 基 金 投 研 人 员 认 为 : 中 国 平 安 子 公 司 平 安 证 券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 体 现 出 其 原 有 业 务 流 程
存 在 一 定 的 瑕 疵 。 但 是 经 过 内 部 整 改 , 我 们 预 计 其 流 程 管 理 已 经 有 所 完 善 。 而 且 中 国 平 安 作
为 综 合 金 融 的 上 市 公 司 , 其 子 公 司 平 安 证 券 只 是 其 中 一 个 业 务 板 块 , 对 整 个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影 响 有 限 , 并 不 影 响 对 中 国 平 安 具 备 投 资 价 值 的 判 断 。
本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在 投 资 授 权 范 围 内 , 经 正 常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对 中 国 平 安 进 行 了 投 资 。
2 、 其 余 九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报 告 期 内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1 1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未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1 , 0 2 3 , 3 9 4 . 6 8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4 2 , 8 0 1 , 9 6 3 . 7 6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 , 9 2 7 , 2 5 1 . 5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9 4 6 , 1 8 5 . 9 2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 6 , 6 9 8 , 7 9 5 . 9 1
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3 0 0 0 5 8 蓝 色 光 标 7 4 , 5 7 7 , 5 0 6 . 1 9 6 . 2 9 因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2 0 0 2 1 7 4 游 族 网 络 3 6 , 2 0 3 , 9 3 0 . 4 9 3 . 0 5 因 重 大 事 项 停 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
九、 基金 的融资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4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业 绩 数 据 截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 1 )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 3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 4 )
( 1 ) - ( 3 ) ( 2 ) - ( 4 )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至
2 0 0 4 年 1 2 月 3 1 日
2 . 2 0 % 0 . 7 2 % - 9 . 5 9 % 1 . 1 1 % 1 1 . 7 9 % - 0 . 3 9 %
2 0 0 5 年 6 . 4 7 % 0 . 9 8 % - 5 . 2 7 % 1 . 1 2 % 1 1 . 7 4 % - 0 . 1 4 %
2 0 0 6 年 1 8 2 . 2 7 % 1 . 4 1 % 9 2 . 7 4 % 1 . 0 7 % 8 9 . 5 3 % 0 . 3 4 %
2 0 0 7 年
1 0 6 . 9 7 % 1 . 9 6 % 7 9 . 8 0 % 1 . 7 6 % 2 7 . 1 7 % 0 . 2 0 %
2 0 0 8 年 - 5 5 . 1 3 % 2 . 2 7 % - 5 4 . 7 4 % 2 . 2 8 % - 0 . 3 9 % - 0 . 0 1 %
2 0 0 9 年 8 9 . 6 8 % 1 . 8 9 % 6 4 . 7 8 % 1 . 5 3 % 2 4 . 9 0 % 0 . 3 6 %
2 0 1 0 年 1 1 . 4 2 % 1 . 5 6 % - 7 . 6 9 % 1 . 1 5 % 1 9 . 1 1 % 0 . 4 1 %
2 0 1 1 年 - 1 9 . 2 1 % 1 . 1 2 % - 1 8 . 7 6 % 0 . 9 6 % - 0 . 4 5 % 0 . 1 6 %
2 0 1 2 年 2 . 6 5 % 1 . 1 9 % 3 . 0 7 % 0 . 9 2 % - 0 . 4 2 % 0 . 2 7 %
2 0 1 3 年 7 0 . 4 1 % 1 . 8 5 % - 1 . 0 4 % 0 . 9 4 % 7 1 . 4 5 % 0 . 9 1 %
2 0 1 4 年 7 . 0 7 % 1 . 3 8 % 3 9 . 9 5 % 0 . 8 4 % - 3 2 . 8 8 % 0 . 5 4 %
2 0 1 5 年 1 月 1 日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 7 . 4 1 % 2 . 7 9 % 2 . 6 9 % 2 . 1 1 % - 1 0 . 1 0 % 0 . 6 8 %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至
2 0 1 5 年 9 月 3 0 日
7 4 4 . 5 9 % 1 . 6 9 % 1 4 3 . 1 9 % 1 . 4 0 % 6 0 1 . 4 1 % 0 . 2 9 %
2 、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比 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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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在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例 为 7 0 % - 9 5 % ; 投 资 于 债 券 投 资 的 最 大 比
例 为 3 0 % 。 本 基 金 优 先 投 资 于 和 经 济 增 长 最 为 密 切 的 内 需 拉 动 型 行 业 中 的 优 势 企 业 。 对 这 些
行 业 的 投 资 占 股 票 投 资 的 比 重 不 低 于 8 0 % 。 按 照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建 仓
期 为 自 2 0 0 4 年 6 月 2 5 日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3 个 月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达 到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要 求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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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的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构 成
基 金 财 产 是 由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 其 它 投 资 构 成 。
( 二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 、 清 算 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
4 、 应 收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款 ;
5 、 应 收 申 购 款 ;
6 、 股 票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 债 券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和 应 计 利 息 ;
8 、 其 他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 、 其 他 资 产 等 。
( 三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开 放 日 闭 市 之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而 得 到 的 金 额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基 金 , 以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它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相 互 独 立 。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资 产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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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财产 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依 法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 1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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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8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办 法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等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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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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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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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7 ) 项
或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注 :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业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告 [ 2 0 0 8 ] 3 8 号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于 2 0 0 8 年 9 月 1 6 日 发 布 《 关 于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 告 》 , 自 2 0 0 8 年 9 月 1 6 日
起 , 对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证 券 采 用 指 数 收 益 法 估 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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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 金收益 与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1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2 、 基 金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3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4 、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
5 、 其 他 收 入 。
( 二 ) 基 金 净 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
2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方 式 或 分 红 再 投 资 的 分 红 方 式 , 以 投 资 者 在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的 最 后 一 次 选 择 的 方 式 为 准 , 投 资 者 选 择 分 红 的 默 认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投 资 当 期 出 现 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 、 基 金 当 期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期 亏 损 后 , 才 可 进 行 当 期 收 益 分 配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 分 配 一 次 , 年 度 分 配 在 基
金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4 个 月 内 完 成 ;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7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报 刊 上 公 告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 收 益 分 配 中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有 关 业 务 规 定 执 行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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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 3 )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4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 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 7 ) 销 售 服 务 费 , 具 体 计 提 办 法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执 行 ;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
2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的 费 率 、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不 超 过 1 . 5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乘 以 相 应
的 管 理 年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E :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底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本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年 费 率 不 超 过 0 . 2 5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乘 以 相 应
的 托 管 年 费 率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
E :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底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 3 ) 基 金 首 次 发 行 中 所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等 费 用 自 基 金 发 行 费 用 中 列 支 , 不 另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费 按 有 关 规 定 列 支 ; 若 本 基 金 发 行 失 败 , 发
行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有 关 规 定 列 支 。
( 4 ) 上 述 1 、 基 金 费 用 第 3 - 8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3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4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磋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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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 1 )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1 . 0 % , 不 按 认 购 金 额 设 置 级 差 费 率 。
( 2 )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率
认 购 份 额 =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认 购 费 用 】 / 基 金 单 位 面 值
基 金 认 购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小 数 点 二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2 、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1 ) 本 基 金 可 适 用 以 下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5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1 . 2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6 %
M ≥ 1 0 0 0 万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 2 ) 计 算 公 式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方 法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3 、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 1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为 :
持 有 期 赎 回 费 率
1 年 以 内 0 . 5 %
1 年 以 上 ( 含 ) - 2 年 0 . 2 5 %
2 年 以 上 ( 含 )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 6 5 天,2 年指 7 3 0 天。
( 2 ) 计 算 公 式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 3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2 5 %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其 余 部 分 作 为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支 出 。
4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 1 ) 本 基 金 的 转 换 费 用 包 括 了 基 金 转 出 时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和 基 金 转 入 时 收 入 的 申 购 补 差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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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 其 中 赎 回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遵 循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收 取 标 准 为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
( 2 ) 计 算 公 式
① 基 金 转 出 时 赎 回 费 的 计 算 :
由 股 票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货 币 基 金 转 出 时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待 结 转 收 益 ( 全 额 转 出 时 )
赎 回 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转 出 净 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② 基 金 转 入 时 申 购 补 差 费 的 计 算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净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其 中 , 申 购 补 差 费 = M A X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入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转 出 净 额 在 转 出
基 金 中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用 , 0 】
转 入 份 额 = 净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三 ) 其 他 费 用
本 基 金 运 作 和 销 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其 他 费 用 , 以 及 因 故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 将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予 以 收 取 和 使 用 。
( 四 )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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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可 以 委 托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 从 事 本 基
金 的 审 计 业 务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规 则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3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业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各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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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通 过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同 时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前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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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七 ) 临 时 报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即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重 大 事 件 包 括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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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 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十 一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本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包 括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 临 时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直 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i g w f m c . c o m ) 查 阅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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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 险揭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与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 二 ) 债 券 投 资 久 期 风 险
依 据 对 超 额 收 益 的 贡 献 大 小 , 债 券 管 理 的 风 险 依 次 可 划 分 为 久 期 风 险 、 期 限 结 构 风 险 、
类 属 配 置 风 险 和 个 券 选 择 风 险 , 国 外 和 国 内 的 研 究 表 明 久 期 风 险 占 总 风 险 的 8 5 % 以 上 。 如 果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与 基 准 久 期 相 差 太 多 , 一 旦 市 场 利 率 发 生 明 显 不 同 于 预 期 的 变 化 , 将 导 致 组 合
收 益 率 与 基 准 收 益 率 出 现 较 大 偏 差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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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赎 回 。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刚 刚 试 点 , 应 对 基 金 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 这 时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
( 五 ) 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高 持 股 比 例 的 基 金 , 特 点 为 较 高 风 险 与 较 高 收 益 的 对 应 。 因 此 , 股 票 市 场 的 任
何 波 动 对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均 有 直 接 影 响 , 特 此 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严 谨 的 选
股 策 略 , 并 运 用 国 际 通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B A R R A 量 化 模 型 将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水 平 降 至 最 低 。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系 统 出 现 问 题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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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 基 金 的 终 止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2 、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5 、 由 于 投 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二 ) 基 金 的 清 算
1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的 成 立 时 间 、 组 成 及 职 责 :
( 1 )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清 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上 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在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方 参 加 清 算 小 组 的 具 体 人
员 名 单 函 告 其 他 各 方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后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
( 5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变 现 ;
( 6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7 ) 以 自 身 名 义 参 加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8 ) 公 布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公 告 ;
( 9 ) 进 行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 小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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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优 先 从 终 止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清 算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至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6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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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并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3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获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及 其 他 约 定 和 法 定 的 收 入 ;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5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获 取 认 ( 申 ) 购 费 ;
( 6 ) 选 择 和 更 换 销 售 代 理 人 , 并 对 其 销 售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7 ) 代 表 基 金 对 其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依 法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或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8 )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选 择 和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机 构 , 并 对 其 注 册 登 记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9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情 形 出 现 时 ,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暂 停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 1 0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1 1 )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2 ) 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3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3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4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及 其 他
业 务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这 些 业 务 ;
( 5 )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 6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7 ) 除 依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不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8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 9 ) 按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1 0 ) 严 格 按 照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受 理 并 办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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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 1 ) 严 格 按 照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 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3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 4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1 5 ) 依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6 )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1 5 年 以 上 ;
( 1 7 ) 确 保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 8 )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消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 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因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 3 ) 为 基 金 聘 请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
( 2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5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法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获 取 基 金 托 管 费 ;
( 3 ) 监 督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5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 2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设 有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4 ) 除 依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委 托 其 他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6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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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7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8 ) 设 立 证 券 账 户 、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等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负 责 基 金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 9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0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 1 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3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 4 )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5 ) 按 有 关 规 定 , 保 存 基 金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和 记 录 等 1 5 年 以 上 ;
( 1 6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 7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 赎 回 等 款 项 ;
( 1 8 ) 参 加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 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2 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2 3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自 行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 3 ) 取 得 基 金 收 益 ;
( 4 ) 监 督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 5 ) 知 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
( 6 ) 获 取 基 金 业 务 及 财 务 状 况 的 公 开 资 料 ;
( 7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并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取 得 有 效 申 请 的 款 项
或 基 金 份 额 ;
( 8 ) 取 得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 9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 有 权 要 求 赔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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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
( 1 0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宜 涉 及 的 款 项 , 承 担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 以 投 资 额 为 限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基 金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5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 召 开 原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上 述 通 过 事 项 如 无 需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 则 即 刻 生 效 ; 需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 在 获 得 相 关 批 准 后 生 效 。
2 、 召 开 事 由
在 本 基 金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项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但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或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更 做 出 相 应 更 改 的 除
外 ;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4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5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 6 ) 持 有 本 基 金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8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9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1 0 )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2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变 化 ;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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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召 集 方 式
( 1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及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 2 )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未 行 使 召 集 权 的 情 况 下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若 就 同 一 事 项 出 现 若 干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 则 由 提 出 该 等 提 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共 同 推 选 出 代 表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第 七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通 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前 至 少 三 十 日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通 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至 少 应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的 议 事 程 序 ;
( 4 ) 会 议 的 表 决 方 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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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 会 议 通 知 中 还 应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5 、 召 开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采 取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也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等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 召 开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应 发 生 变 化 。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① 召 集 人 应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③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三 十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有 三 十 日 的
间 隔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①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②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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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2 ) 议 事 程 序
① 现 场 开 会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8 款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②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三 十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天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7 、 表 决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① 一 般 决 议 ,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 不 含 百 分
之 五 十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②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② 特 别 决 议 , 须 经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不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但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有 充 分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其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意 见 模 糊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② 计 票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③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对 会 议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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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9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自 其 核 准 之 日 或 相 关 核 准 另 行 确 定 的 日 期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事 项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的 终 止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基 金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责 令 终 止 ;
( 2 ) 基 金 经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终 止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
( 5 ) 由 于 投 资 方 向 变 更 引 起 的 基 金 合 并 、 撤 销 ;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情 况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应 立 即 停 止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并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1 )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清 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上 述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在 该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本 方 参 加 清 算 小 组 的 具 体
人 员 名 单 函 告 其 他 各 方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后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的 工 作 内 容
( 1 ) 基 金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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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
( 5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变 现 ;
( 6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7 ) 以 自 身 名 义 参 加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8 ) 公 布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公 告 ;
( 9 ) 进 行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终 止 的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该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至 3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 、 基 金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将 及 时 公 告 ; 该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7 、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对 于 因 本 协 议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深 圳 分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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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人 ” )
名 称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 号 嘉 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如 冰
注 册 资 本 : 1 . 3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营 业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2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士 余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1 2 1 5 1 0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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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分 别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契 约 》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契 约 》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索 赔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根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是 否 将 基 金 资 产 和 自 有 资 产 分 账 管 理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
金 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划 入 分 红 派 息 账 户 等 事 项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纠 正 和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和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违 反 了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契 约 》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有 权 利 并 有 义 务 行 使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契 约 》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及 所 有 权 利 和 救 济 措 施 ,
以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就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宜 召 集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 代 表 基 金 对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索 赔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对 方 依 照 本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监 督 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监 督 方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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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责 任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遵 守 《 信 托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处 理 基 金 事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恪 尽 职 守 ,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 地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事 宜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制 度 ,
对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 制 和 事 后 监 督 ,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 包 括 硬 件
和 软 件 ) , 并 对 设 备 和 设 施 进 行 维 修 、 维 护 和 更 换 , 以 保 持 设 备 和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
( 4 )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方 谋 取 利 益 ,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 转 为 其 固 有 财 产 , 不 得 将
固 有 资 产 与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交 易 , 或 将 不 同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相 互 交 易 ; 违 背 此 款 规 定 的 , 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恢 复 基 金 资 产 的 原 状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将 基 金 资 产 与 自 有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将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其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严 格 分 开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为 本 基 金 设 立 独 立 的 账 户 , 建 立 独 立 的 账 簿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 6 ) 除 依 据 《 信 托 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 完 整 地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2 、 基 金 成 立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发 起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基 金 发 起 人 应 将 设 立 募 集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该 基 金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该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该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该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 、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6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该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其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用
于 其 托 管 的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资 金 清 算 ;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用 于 本 基 金 国 债 的 交 易 和 清 算 。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的 通 行 做 法 办 理 , 而 不
限 于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5 、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 也 可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但 要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6 、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
7 、 国 债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银 监 会 进 行 报 备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单 位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7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契 约 》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若 核 对 一 致 , 则 在 盖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 2 ) 双 方 应 每 日 核 对 账 目 , 如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双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 1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日 内 完 成 ; 投 资 组 合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每 季 度 公 告 一 次 , 在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每 六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后 1 个 月 内 公 告 。 年 中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 0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 0 日 内 予 以 公 告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年 中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6 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进 行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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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半 年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之 。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契 约 规 定 的 职 责 之 目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应 当 提 供 任 何 必 要 的 协 助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深 圳 分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 提 交 仲 裁 的 争 议
之 外 , 各 方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契 约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
2 、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契 约 》 终 止 ;
( 2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 发 生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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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以 下 服 务 项 目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 记 录 ;
2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留 有 完 整 信 息 的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年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留 有 完 整 信 息 的 本 季 度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 每
月 度 结 束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且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或 本 月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交
易 并 留 有 完 整 信 息 的 投 资 者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 式 提 供 对 账 单 。
我 公 司 于 2 0 1 3 年 1 1 月 1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基 金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形 式 的 公 告 》 , 自 2 0 1 3 年 1 1 月 1 5 日 起 , 投 资 者 首 次 开 立 本 公 司 基 金 账 户 并 申 购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 如 申 购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约 定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对 账 单 的 , 此 书 面 形 式 将 确
认 为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 本 公 司 将 在 每 期 ( 季 度 、 年 度 ) 结 束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发 送
基 金 账 户 对 账 单 或 其 他 重 要 资 料 。
因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邮 寄 地 址 、 邮 编 等 ) 不 详 、 错
误 、 变 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 请 及 时 到 原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办 理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手 续 。 详 询 4 0 0 - 8 8 8 8 - 6 0 6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咨 询 。
( 二 ) 红 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将 基 金 收 益 以 基 金 份 额 形 式 进 行 分 配 , 该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将 按 照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该 基 金 份 额 , 并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 三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转 换
投 资 者 可 在 同 时 销 售 转 出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并 开 办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需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基 金 转 换 的 业 务 规 则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本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上 的 公 告 。
( 五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其 网 站 ( w w w . i g w f m c . c o 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
基 金 产 品 信 息 、 账 户 查 询 、 投 资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 热 点 问 答 等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陆 该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
对 于 直 销 个 人 客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
( 六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C a l l C e n t e r ) 电 话 服 务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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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者 想 要 了 解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信 息 或 进 行 投 诉 等 , 可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6 0 6 ( 免 长 途 费 )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的 人 工 坐 席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法 定 节 假 日 及 因 此 导 致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休 市 日 除 外 ) 9 : 0 0 — 1 7 : 0 0 。
( 七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六 种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工 作 日 收 到 的 投 诉 , 将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回 应 , 在 非 工 作 日 收 到
的 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当 日 或 者 次 日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解 决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投 诉 处 理 进 度 向 投 诉 人 作 出 定 期 更 新 。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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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2 0 1 5 年 1 2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2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2 月 1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2 月 1 4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2 月 9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2 月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 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1 月 1 9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积 木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1 月 1 2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盈 米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证 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盈 米 财 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2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1 4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积 木 基 金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1 0 月 1 4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积 木 基 金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富 济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富 济 财 富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5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2 2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为 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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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机 构 , 开 通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并 参 加 部 分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9 月 1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陆 金 所 资 管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2 9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及 《 摘
要 》
2 0 1 5 年 8 月 1 9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停 止 在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所 有 代 销 业 务 的 补 充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1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金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1 3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京 东 旗 舰 店 开 展
认 /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1 2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停 止 在 中 信 证 券 ( 浙 江 )
所 有 代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1 0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腾 元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2 号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摘 要 》
2 0 1 5 年 8 月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新 浪 仓 石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
资 源 垄 断 ( L O F ) 、 能 源 基 建 、 支 柱 产 业 、 品 质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基 金 类 型 并 相 应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部 分 条 款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8 月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7 月 3 1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7 月 2 4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7 月 1 8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5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2 0 1 5 年 7 月 1 7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与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6 月 3 0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2 0 1 5 年 6 月 2 6 日 发 布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第 一 创 业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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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 其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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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备查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注 册 的 文 件
( 二 )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和 公 司 章 程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 销 协 议 》
( 八 )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