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趋势 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 十二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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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 提示 】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优 先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 交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先 股 票证 券 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0 年 10 月 27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477 号文核准募集。 其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 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 监 会 对交 银 施 罗德趋 势 优 先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投 资 者 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
证 券 价 格 波动 产 生 影响而 引 发 的 系统 性 风 险,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统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实施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基 金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债券 引 发 的 信
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合 型 基金 , 其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 币市 场 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 金 的 《 招募 说 明书 》 和
《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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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1
七、基金的存续 .....................................................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3
九、基金的转换 ..................................................... 78
十、基金的投资 ..................................................... 8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0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14
十八、风险揭示 .................................................... 119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6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4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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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 的 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
合 同 》 是 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 件 。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 《 基 金 合
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基 金 投 资 者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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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
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
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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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 其定期的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制订、 解释与修订; 投资者通过场内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 务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场 内 业
务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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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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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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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及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份 额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场外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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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为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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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并 于 每 期 约 定 的 申 购 日 提 交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 金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 存款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互联网网站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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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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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使 用全 称或 其简 称 “ 交
通银行 ” )
65%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位,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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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
银 行 徐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海 南 分 行 行 长 。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 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 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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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基 金 会 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张玲菡女士,监 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渠 道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经 理 、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国 债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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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资金部副处长、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
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副
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文俊先生, 基金经理,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10 年证券基金行业经验。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8 月 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6 月在原申万 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0 年 6 月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分析师、 基 金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 8 日起担任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4 年 10 月 22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3 年 8 月 8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迎军先生,2011 年 5 月 3 日至 2013 年 9 月 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2 年 3 月 12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阮红(总经理)
乔宏军(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22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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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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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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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
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
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 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 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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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 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 立 了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通 过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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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 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 先进 的 营 运系统 和 专 业 的服 务 团 队,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 大 投 资者 、 金 融资产 管 理 机 构和 企 业 客户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 资 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 体 系 , 同时 在 国 内率先 开 展 绩 效评 估 、 风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 可以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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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是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部非 常 重 视 改进 和 加 强内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项托 管 业 务 的同 时 , 把加强 风 险 防 范和 控 制 的力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项目 全 过 程 风险 管 理 作为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2005 、2007、2009 、2010、2011、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 效 性 报告, 表 明 独 立第 三 方 对我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 险 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 和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中国 工 商 银 行托 管 服 务的风 险 控 制 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
制 度 化 的 内控 体 系 ;防范 和 化 解 经营 风 险 ,保证 托 管 资 产的 安 全 完整; 维 护 持 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 作的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 职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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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 法 性原 则 。 内控 制 度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法律 法 规 及 监 管机 构 的 监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 立,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 须独立 于内控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
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争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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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 事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 和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 定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 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 实 施 全 员风 险 管 理,将 风 险 控 制责 任 落 实到具 体 业 务 部门 和 业 务岗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 内 的 风 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 纵 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部 门 制 的 内
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 理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 程中。 经 过 多 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终 是 托 管 部 工作 重 点 之一 , 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 日起就 特 别 强 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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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工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 和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 出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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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 换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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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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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 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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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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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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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1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4
网址:www.gf.com.cn
(2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6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8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9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6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0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7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3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8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7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39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0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1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1
网址:www.qlzq.com.cn
(4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45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46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8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50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4
网址:www.cc168.com.cn
(51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3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5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6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7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8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0931)4890208
网址:www.hlzqgs.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7
(59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60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1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8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2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63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6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49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 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50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7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8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51
(69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1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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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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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7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7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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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7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 (021)20219931
传真: (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7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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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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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8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 )88891212
传真: (0411 )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8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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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 )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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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8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89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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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具 有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并经 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认可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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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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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交 银 施 罗 德 趋 势优 先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由 交银 施 罗 德 趋 势 优先 股 票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而 来 , 交银施 罗 德 趋 势优 先 股 票证券 投 资 基 金由 基 金 管理人 依 照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1477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5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
集期共募集 2,659,781,045.3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6,912 户。
根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关于 实施<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规定 》等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经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本基 金 类 型 变更 为 混 合型基 金 , 相 应变 更 基 金名称 并 对 应 修
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相关表述,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 2015 年 8 月
8 日起, 本基金正式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 交银施
罗 德 趋 势 优先 股票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订 而 成 的 《 交 银 施 罗德趋 势 优 先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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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 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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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基金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
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
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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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 者 在开放 日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正 常交 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 若该申请被成功确认, 则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 换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2 月24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2 月24 日起开放场内、场外赎回业务。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5、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者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的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 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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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机
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10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
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
额为 50 份 基 金 份 额 , 同 时 赎 回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额 , 并 且 单 笔 赎 回 最 多 不 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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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应 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构将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款项 划 出 , 经销 售 机 构划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份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份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必 须 在 调整实 施 日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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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
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1.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申购费率(后端)
持有 期限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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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购 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的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
司网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
换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通过
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交易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
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
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 ,从各基金
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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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
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
换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
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 针 对特 定 地 域范围 、 特 定 行业 、 特 定职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交 易 方 式(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易等 ) 等 进 行基 金 交 易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活动 期 间 , 按相 关 监 管部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计 算 , 场外 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 财 产 。 场内 申 购 有效份 额 的 计 算截 位 保 留到整 数 位 , 剩余 部 分 折回金 额 返 还 投
资 者 , 折 回金 额 的 计算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小 数 点 两 位以 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 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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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 外 申 购 可 以 采取 前 端收 费 模 式 和 后 端收 费 模式 , 场 内 申 购 目前 只 支持 前 端
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 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对 应 返 还 申 购 金额= 净申 购 金 额- 取 整数 位 后确 认 的 申 购 份 额×T 日基 金 份 额
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则:
对应返还申购金额=39,408.87-37,893×1.040=0.15 元
即其余 0.14 份对应金 额 0.15 元返回给投资 者。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申
购份额为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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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如 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相 应 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者赎回通过前端认购 (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认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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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通过后 端认购所得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是 1.6% , 认 购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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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到 (5)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投 资 者。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立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 认
成 功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赎回款 项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的 , 则
处理办法参照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部分顺延赎回的处理方式。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办 理 ,并 依 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份额 (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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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其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的单笔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照其 申 请 赎 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申请 时 选 择 将当 日 未 获办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迟 至 下 一个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格为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日 的 赎 回 不 享有 赎 回 优先权 , 并 以 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本基 金连续 2 个或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必 要 , 可暂停 接 受 赎 回申 请 ; 已经确 认 成 功 的赎 回 申 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通 过 指 定媒 体 刊 登公告 , 并 向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刊 登 公 告 或
者通知代销机 构代为告知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一 )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 告 , 并在 重 新 开始办 理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开放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工 作日的 基 金 份 额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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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定 媒 体 连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用 分 系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注 册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下;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基金 注 册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2) 基金注册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 十三 )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 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11 年
2 月21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2 月24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开通
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 定 时不 定额投 资计 划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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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 年1 月1 日起,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普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的 升 级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 资 者 通 过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办 理 本公 司 旗 下 基 金的 基 智 定投 业 务,
相 关 流 程 和业 务 规 则遵循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详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的 代销 网 点 或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88 )。
( 十五 ) 定 期定 额赎回 业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 的基金。本基金 2011 年 2 月 21 日
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2 月 24 日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代销网点开
通定期定额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 十六 )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 式 , 将 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由 其 合 法的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赠 给 福 利性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 形 ; “司 法 强 制执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生 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可 持 有本基 金 份 额 的投 资 者 的条件 。 办 理 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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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 其 他 销 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七 )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基 金 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的, 被 冻 结 部分 产 生 的权益 按 照 法 律法 规 以 及国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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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1 年 5 月 27 日刊登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 +1 日对 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
行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 +2 日后
( 包 括 该 日) 投 资 人可向 销 售 机 构查 询 基 金转换 的 成 交 情况 , 并 有权转 换 或 赎 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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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 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持有
人 可 将 其 全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 额 转 换成 其 它 基金, 单 笔 转 换申 请 不 受转入 基 金 最 低
申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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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体转换费率水平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 额申购补差费用的,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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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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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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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
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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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投资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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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公告。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 , 基 金 转出 与 基 金赎回 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 级,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部分 转 出 , 并且 对 于 基金转 出 和 基 金赎 回 , 将采取 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在 转 出 申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 的 情 况下, 未 确 认 部分 的 转 出申请 将 自 动 予
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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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理念
在坚持一贯的价值投资理念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分析,积极挖掘非
完全有效市场及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机会, 注重以人口变化趋势这一影响
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重要外生变量为视角, 优选战略性优势行业和领先企业。
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 证券市场并非完全有效, 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 把握市场环
境变化的契机,积极投资,可以获得较高的超额收益。
2、 人口具有超越诸多经济变量的外生性, 其变化趋势会对一国中长期经济
走势、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特征
下的行业投资机会。
( 二)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力图通过把握中国人口变化的重大趋势, 精选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和个
股,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 四) 投资对 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保留的现金和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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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阶段性变化,在上述组合比例范围内,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
场工具等之间的配置比例。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25%×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 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 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
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
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
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
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
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 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则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同意并经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 六)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
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未来人口趋势的重大转变对国民消费倾向、国
家收入分配政策、 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方向等战略决策的重要影响以及其中所蕴涵
的行业投资机会的基础上, 挖掘受益其中的优势行业, 精选个股, 以 谋求超额收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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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
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
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 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
判断和预测, 然后利用经济周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战略配置策略。
2、股票投资
(1)行业配置
1)人口趋势研究
本 基 金 将 在 中 国 工 业 化 、 城 市 化 和 世 界 经 济 分 工 的 大 背 景 下 , 以 人 口 为 视 角 ,
通过分析未来中国人口变化的重大趋势, 积极把握中国经济增长的阶段特征及其相
应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和蕴涵的投资机会。 其中在未来一段时间重点关注的中国
人口重大趋势转变包括但不限于: 与人口年龄结构相关的加速老龄化及进入后人口
红利时代、与人口教育结构相关的低高端劳动力供应变化、与人口迁移和分布相关
的区域发展和城市化、与人口产业结构相关的产业升级和转型等等。上述未来人口
趋势的重大转变将直接影响国民消费倾向、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产业升级和区 域发
展方向等战略决策,从而直接或间接对国民经济不同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把握未来中国人口重大趋势转变, 本基金将通过密切跟踪来自权威机构的
有关人口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 进一步分析和判断相关数据和研究结果以确定未来
可能遭遇的人口重大趋势转变的速度和深度。具体涉及指标包括:中国人口总量变
化和增速变化、 抚养率、 劳动人口比例、 储蓄人口比例、MY 比例 (中年人口和年轻
人口的比例) 、 大学生入学及毕业人数、 中高端和低端劳动力供应量变化、 劳动人口
按产业分类变化、劳动人口按区域分类变化、城镇化率等。
在通过对上述定量指标的分析确 定人口重大趋势和特点后, 本基金对受益行业
的把握主要基于定性的研究分析。人口趋势是个长周期问题,但结合当前中国所处
人口结构来看, 最大的趋势转变在于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红利对经济的驱动已由投资
转向消费,而其衰减将始于低端劳动力环节,进而推动劳动力特别是低端劳动力价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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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持续上涨。由此,当 前受益于该人口重大变化趋势的行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受益
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医药、保险及其他有关行业;受益于低端劳动力供应的大幅下
降的自动化设备行业; 受益于劳动力特别是低端劳动力收入的系统性上升的大众消
费品行业; 受益于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以及大学 生等中高端劳动力供应增加的部分技
术密集性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等等。
2)行业配置与动态调整
在从分析和判断重大人口趋势对不同行业可能造成的长期影响后, 本基金将结
合交银施罗德行业研究体系,进一步通过对当前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
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经济变量、行业景气度的变动对具体行业的
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行业分布进行动态调
整。具体而言,通过以下几方面的分析对行业进行配置来优化投资组合:
①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如季度 GDP 增长率、每月 CPI
数据、M2 增长速度、 每 月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等的跟踪研究, 对宏观经济环境
变动趋势进行预测分析, 并深入跟踪研究国家宏观政策和监管政策对市场和各个行
业的影响,从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政策导向对行业的影响;
② 行业景气度分析:对行业的景气状况、行业财务表现和竞争力格局和优势
进行综合研究,通过对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收入增长率、毛利率、净资产利润
率等数据进行分析,寻找财务稳健、景气度良好的领先行业作为投资的重点;
③ 行业估值和动量分析:通过对市场及各个行业估值水平 PE、PB 等数据的
横向、纵向分析,进行估值比较,并 跟踪各个行业的资金流向、分析师盈利预
测指数、机构持仓特征等,进行阶段性行业轮动配置。
(2)股票选择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交 银 施 罗 德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 采 用 自
下而上方式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 尤其是受益于人口重大趋势转变的优势行业
中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选:
1) 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
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 (如 P/E、P/Cash Flow 、P/FCF、
P/S、P/EBIT 等) 、 经营 效率指标 (如 ROE、ROA 、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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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指标(如D/A 、流动比率等) 。
2)
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备选股票池基础上结合前述行业分析, 根据下述标准优先从受益于人口
重大趋势转变的战略性优势行业中挑选出具有投资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构建股票
组合:
① 公司治理结构良 好,管理规范,信息透明;
② 主营业务鲜明,盈利能力强,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
③ 公司具有质量优良的成长性;
④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⑤ 公司在管理制度、 产品开发、 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 有良
好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处于行业龙头地位。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
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相对合理且成长性可持续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3、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
券 、 次 级 债 和 债 券 回 购 等 债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采 取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 方 式 ,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
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
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
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运用久期控制
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等多种
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以 主 动 式 的 科 学 投 资 管 理 为 手 段 ,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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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 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 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程 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 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 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
配置政策,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 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 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
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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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股票分析师、 固定 收益产品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场运行
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股票分析师的行业
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
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
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
出调整。
( 八)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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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 九)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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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十)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07,157,929.99 81.68
其中:股票 207,157,929.99 81.6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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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固定收益投资 10,003,000.00 3.94
其中:债券 10,003,000.00 3.9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35,500,055.53 14.00
7 其他资产 968,658.79 0.38
8 合计 253,629,644.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8,607,460.66 54.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2,906,468.75 1.15
E 建筑业 20,584,702.21 8.16
F 批发和零售业 6,178,450.62 2.4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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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553,502.40 4.9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351,108.00 2.1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976,237.35 8.3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7,157,929.99 82.1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902 新洋丰 803,700 17,882,325.00 7.09
2 002415 海康威视 450,162 14,666,277.96 5.82
3 002020 京新药业 529,258 14,025,337.00 5.56
4 600763 通策医疗 179,971 13,272,861.25 5.26
5 002475 立讯精密 400,172 11,833,086.04 4.69
6 300262 巴安水务 799,117 10,907,947.05 4.33
7 002717 岭南园林 644,258 9,676,755.16 3.84
8 600276 恒瑞医药 200,000 9,238,000.00 3.66
9 002169 智光电气 499,950 8,864,113.50 3.52
10 600074 保千里 699,930 8,504,149.50 3.37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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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3,000.00 3.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3,000.00 3.9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03,000.00 3.97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50416 15 农发 16 100,000 10,003,000.00 3.9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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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和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占基金资产 流通受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2,316.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3,943.24
5 应收申购款 492,399.4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68,658.79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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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允价值
( 元)
净值比例(%) 情况说明
1 600763 通策医疗 13,272,861.25 5.26 重大事项
2 300262 巴安水务 10,907,947.05 4.33 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16.46% 3.65% -21.26% 2.51% 4.80% 1.14%
2015 年度上
半年
56.14% 2.61% 20.55% 1.71% 35.59% 0.90%
2014 年度 21.28% 1.11% 40.22% 0.92% -18.94% 0.195%
2013 年度 5.69% 1.24% -4.97% 1.05% 10.66% 0.19%
2012 年度 0.80% 1.17% 7.06% 0.96% -6.26% 0.21%
2011 年度 -25.22% 0.99% -18.35% 0.98% -6.87% 0.01%
2010 年度
(2010 年 12
月 22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30% 0.14% -2.83% 1.01% 3.13% -0.8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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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 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6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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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 机构 和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代 销 机 构 以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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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 基 金 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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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确 定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而 计 算 出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是 计算基 金 申 购 与
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工 作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果 以 双
方认可的方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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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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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或 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失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销 售 机 构、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造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抗拒, 则 属 不 可抗 力 , 按照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 资 者 的 交 易资 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 对 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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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享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之 外 的第三 方 造 成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并 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 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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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的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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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数 最多 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红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 的 费用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 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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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 账或其 他 手 续 费用 时 ,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 按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最 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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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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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 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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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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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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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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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响 基 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 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者 能 够 在 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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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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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构 核 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开 时间 、 会 议形式 、 审 议 事项 、 议 事程序 和 表 决 方
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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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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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
投 资 不 同 类型 的 基 金将获 得 不 同 的收 益 预 期,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风险 。 一 般 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 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 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 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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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 益水平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 管理技 术 等 相 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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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型 基 金, 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 票 持仓 比 例 。 如 果 股票 市 场出 现 整
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 基 金 力 图 通 过把 握 中国 人 口 变 化 的 重大 趋 势, 精 选 受 益 其 中的 优 势行 业 和
个 股 。 在 选股 策 略 上本基 金 特 有 的风 险 主 要来自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对行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研 究 是 否准确 、 深 入 ,二 是 对 行业和 股 票 的 优选 和 判 断是否 科 学 、 准
确 。 基 本 面研 究 及 上市企 业 分 析 的错 误 均 可能导 致 所 选 择的 证 券 不能完 全 符 合 本
基金的预期目标。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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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三) 清算费 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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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行 基 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 合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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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金 注 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调 整 《业 务 规
则 》 , 决 定和 调 整 除调高 管 理 费 率和 托 管 费率之 外 的 基 金相 关 费 率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13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 法律 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资 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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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 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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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因募 集 行 为 而产 生 的 债务和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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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 立 并 保存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 金 联 名 的 方式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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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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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取 得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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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 返 还在 基 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 自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 每 一 基 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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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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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 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 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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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 集 人 ,
则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该 按《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会 议 召 集 人在 基 金 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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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
托 人 出 具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 证 明符 合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
他 非 现 场 方式 或 者以 非现 场 方 式 与现 场 方式 结合 的 方 式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 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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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人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不 出席 或 主 持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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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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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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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的 , 应 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及投 资者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 场 所查阅 ; 投 资 者也 可 按 工本费 购 买 《 基金 合 同 》复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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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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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联系人:陈超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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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 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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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其中基金持有的权证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保留的现金和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中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在 上 述组合 比 例 范 围内 , 适 时调整 基 金 资 产在 股 票 、债券 及 货 币 市
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 化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 限 内 调整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 以符合 上 述 比 例限 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投 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据届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适时 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c、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h 、 本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 的总 资 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百 分 之二 ; 一 只基金 持 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该 基 金 资 产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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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 规 定 进 行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 定 的投 资 比 例限制 要 求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其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函说明 基 金 可 能变 动 规 模和公 司 应 对 措施 , 便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 卖 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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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财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责任。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单中 列 示的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必 要 措施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生, 若 基 金 托管 人 采 取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联 交 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规 关 联 交易,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交 易 所 规则的 规 定 进 行
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按以下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
应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对 银行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 单进 行 更 新,名 单 中 增 加
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 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后,
对 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 管人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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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 新 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 算 的 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管人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信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和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 易对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责 任 控 制交易 对 手 的 资信 风 险 ,在与 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的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对手 资 信 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人 进 行 赔偿,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循 了 上 述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中 国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交 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 基 金 投 资除 核 心 存款银 行 以 外 的银 行 存 款出现 由 于 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赔偿 , 如 果 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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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在运 作 过 程中遵 循 上 述 监督 流 程 ,则对 于 由 于 存款 银 行 信用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 可以根 据 当 时 的
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 金 投 资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等 流 通受 限 证 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 证 券 、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发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还应 提 供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 案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 不 限于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 资 额 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会批 准 文 件 、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人应 保 证 上 述信 息 的 真实、 完 整 , 并应 至 少 于拟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述信 息 书 面 发至 基 金 托管人 , 保 证 基金 托 管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 流动 性 风 险处置 预 案 情 况进 行 监 督,并 审 核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求基 金 管 理 人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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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前就 该 风 险 的消 除 或 防范措 施 进 行 补充 书 面 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 风 险 管理部 门 就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出 具的 风 险 评估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 执行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行该 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切实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 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 监
督和核查。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 管 理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工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 以书面 形 式 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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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 义 务 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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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行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 ,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应 将 募集 的 属 于本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 管理人 为 本 基 金开 立 的 备付金 账 户 中 ,再 由 基 金管理 人 将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为基 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 专户 中 ,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 之 后由会 计 师 事 务所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 报告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理暂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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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 《利率 管理暂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场 的 交 易 资格 , 并 代表本 基 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 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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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本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代表本 基 金 签 署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同 时 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
日 内 通 过 专人 送 达 、挂号 邮 寄 等 安全 方 式 将合同 原 件 送 达基 金 托 管人处 。 合 同 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 定 估
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2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3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 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 投 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措施 消 除 由 此
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双 方
应 本 着 勤 勉尽 责 的 态度重 新 计 算 核对 , 如 果最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 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录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账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 资 产 的安 全 。 若双方 对 会 计 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必 须 及时 查 明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4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双方平 行 登 录 的账 册 记 录完全 相 符 。 若当 日 核 对不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 的 原 因而影 响 到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公 告的 ,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账
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更 新 一 次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 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对 报表 加 盖公 章 后 , 以 加 密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 及 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季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报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年 度 报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理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门 公 章 的复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各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能 于 应 当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5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议 , 除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决 的 , 应提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 在 北 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相 关各方 均 有 约 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6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7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 销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直 接 通过 本 公
司网站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 简称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 ) 办理开 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投资和转
换等业务。 本公司暂不 开展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 托 管 转 入网 上 直 销交易 账 户 的 后端 收 费 模式的 基 金 份 额只 能 办 理赎回 业 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办理 本 基 金 前端 基 金 份额申 购 和 定 期定 额 投 资业务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前 端 申 购费率 优 惠 , 通过 网 上 直销交 易 平 台 进行 基 金 转换, 从 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的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转 换 入非零 申 购 费 率的 基 金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购 补 差 费率将 享 受 优 惠, 其 他 费率标 准 不 变 。具 体 优 惠费率 请 参 见 公
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基金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 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 红方式状态、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
61055000 )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8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者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59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6-23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6-30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1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3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4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7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8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9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07-09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6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
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0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1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4
13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8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借记卡支付并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27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28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展交银施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转入旗下其他基
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31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及修改基金名称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05
1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5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06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19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25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61
动的公告
21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29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炒股客户端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31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9-15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9-24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
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9-28
2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2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
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3
28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7
2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
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06
3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13
3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11-24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6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3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3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6
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7
3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
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4
3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7
3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
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7
3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14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63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所 ,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间 查 阅;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 时 间内 取 得 上述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获 得 的 文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文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164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