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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长三角(001864)

中海长三角: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海 魅力长 三角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中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一六 年二 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22 十一、基金费用..................................................... 24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7 十五、禁止行为..................................................... 28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3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3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33 鉴于中海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是 一家依 照 中国法律 合法成 立并有 效存续的 有限责 任公司 ,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备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资格 和能力 , 拟 募集发 行中海 魅力 长三角 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存续的 银行 , 按照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备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拟担 任 中海 魅力长三 角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 为明确中海魅力长三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权利义 务关系 , 特制订本 协议。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2905-2908 室及3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鹏 成立时间: 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与《 中海魅力长三角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 订立 。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中 海 魅 力 长 三 角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托管人和中海魅力长三角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 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基 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下列投资运作进 行监督: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 资的 注册 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 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 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等) 、资产支持证 券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对 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洲地区或直接受益 于长江 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的上市公司 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对于注册地在长江三角 洲 地区或直接受益于长江三角洲地区经 济发展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6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进行复核 。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 上述约定 , 应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 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示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 本协议的规定 ,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本协议 规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8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 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 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 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 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 规定,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金的验 资和入账 1、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止募 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 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 在基 金托管 人 处为本基 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 银行账户。 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0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本 基金, 以 基金托 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 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 管协议 生效日 之 后,本 基金被允 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 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1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 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2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 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 “授权通知” ) ,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 发送指令的人员 名单(以 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 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权通 知 应加盖公章 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 签字人 签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 还 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电话确认。 授 权 通知 中 所 载 时 间 早于电话确认时间 的,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之日起 生效。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授 权通知及 其 更改负有保 密义务 ,其内容 不 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由 “授权 通知”确 定的指 令发送人 员 代表基金管 理人用 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其 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 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 已收到该通知 , 则对于此后 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 管人在 接受指令 时,应 对指令的 要 素是否齐全 、印鉴 是否与 授权 通知 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 对 合法合规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应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不得 不合理延误。 4、基金管 理人应 在交易结 束后将 银行间同 业 市场债券交 易成交 单 经有权人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3 员签字并 加盖 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在 发送指令 时,应 为基金托 管 人执行指令 留出执 行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 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应当不予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若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当 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的指令, 以及超过 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 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 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 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签字人 签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 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 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同时电话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4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 应向基金管理人 电话确认。 基金管 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 认 后 于 通 知 载 明 的 生 效 时 间 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 个工作日内将对 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5 七 、交 易 及 清算 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 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 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 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或 交易单元 租 用协议) 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交易单元 的号码、 券商名 称、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其中 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 行交易的 10 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发 生的所 有场内、 场 外交易的清 算 交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 2、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 金资金透支 、超买 或超卖等情 形的, 由责任 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 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 基金托管 人 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 金无法按时 支付清 算款时, 责 任 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 基金的资金 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5、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金 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 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对于 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 应在当天15:00 前发送 ;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 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 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 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10:00 时。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6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 应于行权日15:00 前将需 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 托管人在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 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实行T+0 非担保交收 的业务 ,资产管理 人应在交易日14:00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 赔偿因 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不合理 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目 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对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 证 券 账 目 及 交 易 记 录 进 行 核 对。 (四)申购、赎回 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 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并进行核对; 基金管 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采 用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以基 金 份 额净 值 公告 的 形 式 传真 至 相 关 信息披露 媒 介 。 2、T+1 日 ,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及转 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 并将确 认的申购、 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传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 ,申购资金实行 T+2 日清算,赎回 资金、转出款、转入款实行 T+2 日清算 。 4 、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 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 额清 算、 净 额 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 当日应收资金 (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 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 以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在T+2 日12:00 前从 “基金清算账 户”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7 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2 日12:00 前 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 5、基金管 理人未 能按上款 约定将 托管账户 净 应 收额全额 、及时 汇至基金托 管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 额、及时汇至 “ 基金清算 账户”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6、基金管 理人应 将每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款项。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8 八、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工 作日 对基 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 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 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 方 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 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 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9 利。 如果返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 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 对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 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0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来 均 以加 密 传 真 的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 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公 章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1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是 指将 该基 金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润根 据持 有该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 按 比 例 向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进 行 分 配。 期 末可 供 分 配 利润 采 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将 其 制定 的收益 分配 方案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 于 收 到收 益 分 配方 案 后完 成 对 收 益分 配 方 案的 复 核,并 将 复核 意 见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复核 通 过 后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将 收益 分 配 方 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并 及时 公 告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收 益 分 配日 之 前 就收 益 分 配 方 案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托管 人 有 义务 将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相 关 情况 的 说 明提 交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在 上述 文 件提 交 完 毕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利 对 外 公 告其 拟 订 的收 益 分 配方 案 , 且基 金 托管 人 有 义 务协 助 基 金管 理 人 实 施 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 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除外。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 采用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 或 者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的 方式 ( 下 称“ 再 投资 方 式 ” ) ,投 资 者 可 以选 择 两种 方 式 中的 一 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收益 分配 方 案和提 供的 现金 红利 金额 的数 据 , 在 红 利发 放 日 将分 红 资 金划 入 基 金管 理 人指 定 账 户 。如 果 投 资者 选 择 转 购 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 处理。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2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除 为履行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规定的 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 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 将 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 院判决、仲 裁裁决 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3、经相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 信息披 露的所有 文件, 包括《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 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 度报告 中的财务 会计报 告必须经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 4、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通过中 国证监会 指 定媒介 进行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 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将招募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3 说明书、 定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 并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 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 等原因导致基 金信息的暂 停或延迟披露的(如 暂停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 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恢复办理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60 日内、 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在基金 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4 十 一 、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 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 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 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 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经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 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 (五) 对于 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 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5 十 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几类 :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 给予补偿。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6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期限为15 年。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第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 和档案履行保密义务。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7 十 四、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后, 仍 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 理 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仍 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及 时 办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三)其他事宜见 《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8 十 五 、 禁止行 为 (一)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 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 《基金法》第七十 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 职。 (五)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9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 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0 十 七 、 违约责 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 因 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 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一方当事人违反本 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 根据不 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方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 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 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协议能够继续 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 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 为造成 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 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 达人员 在授权通 知载明 的权限范 围 内下达的指 令所导 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 (例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1 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3、基金托 管人未 对指令上 签名和 印鉴与预 留 签字样本和 预留印 鉴进行 表面 真实性审核 ,导致基 金托管人执行了 应当无效 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承担未审核 指令的相应责任, 如管理人内部管理不当导致指令下达人员发出无效指令, 管理 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4、属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基金 财 产(包括实 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 理人应 承担对其 应收取 的管理费 数 额计算错误 的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相应 责任; 6、基金管 理人应 承担对基 金托管 人应收取 的 托管费数额 计算错 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 确履行复核义务的 相应责任; 7、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原因 导致本基 金 不能依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由 责任方承担由此 给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受损 害 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 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 8、在资金 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 资金首先 用 于除新股申 购以外 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 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 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 购不足,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2 十 八、 适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 (四)本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海 魅力 长三 角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3 十九 、 托管协 议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协 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 协议自双方签署 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生效。 本 协议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 协议自生效之日 起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 协议双方各执贰 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托管协 议 的签 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中海魅力 长三角 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协 议》 签署 页,无正 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字 人 :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