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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策略(519710)

交银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策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五年十二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为 根 据 《 交 银施 罗 德 荣安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由 交 银 施 罗 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2 年 4 月 26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2】565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 国 证 监 会办 理 基 金备案 手 续 。 经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 交 银 施罗德 荣 安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到期。 按照 《交银施 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该基 金 保 本 周 期到 期 后 转型为 非 保 本 的混 合 型 基金, 名 称 相 应变 更 为 “交银 施 罗 德 策 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本基 金 的 基 金合 同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核准 以 及 其 转型 为 本 基金的 备 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值 和 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 策。投 资 人 根 据所 持 有 份额享 受 基 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 需 承 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 心 理 和交 易 制 度等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而 引起的 市 场 风 险; 基 金 管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 生 的基金 管 理 风 险; 由 于 基金投 资 者 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 生 的 流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 动 性 风 险 ;交 易 对 手违约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策略 所 特 有 的风 险 等 等。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 和 风 险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而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 未 来 表现。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2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八、基金的转换 ..................................................... 65 九、基金的投资 ..................................................... 72 十、基金的业绩 ..................................................... 84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9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七、风险揭示 .................................................... 104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8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和其 他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交银 施 罗 德 策略 回 报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 的 资 料申 请 募 集的。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交 银 施 罗 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资者” 、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 即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易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何万金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使 用全 称或 其简 称 “ 交 通银行 ” ) 65%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30%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亚利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历任交通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郑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财 务 会 计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位,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阮红女士,董事,总经理,博士学位,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 总经理。 陶文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 银 行 徐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 行 海 南 分 行 行 长 。 孙培基先生,董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财会部副处长,交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高 级经理,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 孟方德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总裁。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投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 卢 森 堡 ) 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 德投资管理(日本)有限公司总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英国区总经理及销售总监、全球渠道销售业务总监。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香港 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货币基金经济学家 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任、瑞安经管中心 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复旦大 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系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 长、 教授。历任复旦大学管理科学系助教,美国耶鲁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 国杜克大学经济系副教授,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 学凯瑞商学院经济系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历任交通 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助理总 经理、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职荷兰银行、渣打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丽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总 经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基 金 会 计 、 部 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张玲菡女士,监 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渠 道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渠 道 经 理 、 渠道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 高级 管理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国 债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湘 财 荷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 院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主 任 、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奋先生,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5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乔宏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资金部副处长、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 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心副 总裁。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 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1 年证券行业经验。 历任上海融昌资产 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助理,东吴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12 年 11 月 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11 月担 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先进制 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29 日至 2015 年 8 月 14 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成长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成 长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3 月 24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5 年 11 月 7 日起担任交 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和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2012 年 6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注: 李娜女士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期间代为履行本基金基 金经理职责。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6








乔宏军(副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鸿羽(研究部总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20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7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8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 事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监 事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 公 司 董 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 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 及 政 策 , 制 定 灾 难 复 原 计 划 及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符 合 标 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 行检查、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9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 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 立 了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 通 过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0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 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 住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联系人: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 国 改 革 开 放中 最 早 成立的 新 兴 商 业银 行 之 一,是 中 国 最 早参 与 国 内外金 融 市 场 融 资 的 商 业 银行 , 并 以屡创 中 国 现 代金 融 史 上多个 第 一 而 蜚声 海 内 外。伴 随 中 国 经 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2 控 股 有 限 公司 为 股 东,正 式 成 立 中信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同 年 , 成功引 进 战 略 投 资 者 , 与 欧 洲领 先 的 西班 牙 对 外 银 行(BBVA )建 立 了 优 势 互补 的 战 略合 作 关 系 。 2007 年 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 成功 收 购中 信 国 际 金 融 控股 有 限公 司 ( 简 称 : 中信 国 金)70.32% 股 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 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 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 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订 报 告 ,表 明 了 独立公 正 第 三 方对 中 信 银行托 管 服 务 运作 流 程 的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2007 年1 月至2008 年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任中 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 年9 月 至 2014 年 7 月,任中 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 ,任中国中信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12 月生,2011 年4 月起 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担任中 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82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 组成员,计划处处长,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金 水 支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河 南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刘泽云先生, 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经济学博士。 1996 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总行资 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3 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中信银行已托管6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 总规模突破4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 得 到 全 面严 格 的 贯彻执 行 ; 建 立完 善 的 规章制 度 和 操 作规 程 ,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 务持续、 稳健发展; 加 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 内 部 控制 组 织 结构。 中 信 银 行 总行 建 立 了风 险 管 理 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 的 风 险 控 制 和风 险 防 范工作 ; 托 管 部内 设 内 控合规 岗 , 专 门负 责 托 管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的各 个 工 作 环节 和 业 务流程 进 行 独 立、 客 观 、公正 的 稽 核 监 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 定 , 以 控制 和 防 范基金 托 管 业 务风 险 为 主线, 制 定 了 《中 信 银 行基金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中信 银 行基 金 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管 理 办 法 》和 《 中信 银行 托 管 业 务 内控检查实施细则》 等 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规范等, 从 制 度 上 、人 员 上 保证基 金 托 管 业务 稳 健 发展; 建 立 了 安全 保 管 基金财 产 的 物 质 条件, 对 业务 运 行 场所实 行 封 闭 管理 , 在 要害部 门 和 岗 位设 立 了 安全保 密 区 , 安 装 了 录 像 、录 音 监 控系统 , 保 证 基金 信 息 的安全 ; 建 立 严密 的 内 部控制 防 线 和 业 务授权管理等制度, 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 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4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5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 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办 理 开 户 、 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定期定额投资、 转 换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6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7 (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8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29 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传真: (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0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8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1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1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传真: (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5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9037 传真: (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客户服务电话: (0471 )4960762,( 021)68405273 网址:www.cnht.com.cn (2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3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8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9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558305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4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5 网址:www.tebon.com.cn (3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6 )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6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7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8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39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58328112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7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0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1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42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8 网址:www.gjzq.com.cn (43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10)68546765 传真: (010)68546792 联系人:徐锦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 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39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9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0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范春艳 客户服务电话: (0371 )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5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 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51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5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1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4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5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2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6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3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4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5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 (021)20219931 传真: (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6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6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6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0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 )88891212 传真: (0411 )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7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7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 )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7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8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76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010)5658066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张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49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0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经 中国 证 监 会 《 关 于核 准 交银 施 罗 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565 号) 核准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为 交 银 施罗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基 金 托 管 人为 中 信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为 契约 型 开 放 式 保 本混 合 型基 金 。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保 本周 期 为 三 年 , 自《 交 银施 罗 德 荣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 起 至 三个 公 历 年后对 应 日 止 。 如果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进行公开募集, 该 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 发售。 募集期间募集及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631,624,464.77 份基金份额, 有 效认购户数为 13,487 户。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 中 国 证 监会 书 面 确认, 《 交 银 施罗 德 荣 安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于 2012 年 6 月 20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保本周期 到期, 按 照 《 交 银施 罗 德 荣安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该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转 型 为 非保本 的 混 合 型基 金 , 名称相 应 变 更 为“ 交 银 施罗德 策 略 回 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安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保本 周 期 到 期 选 择期 为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5 年 6 月 26 日。 自 2015 年 6 月 27 日本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转型 后 的 《 交银 施 罗 德策略 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生效。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1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并 提 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 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2 七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 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 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本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le}


( 二) 申 购和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3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6 月30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者 赎 回 。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和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 开 放 日基 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 的 价格。 ( 三) 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 则 , 对 该 持有 人 账 户在该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 处理 , 即 注册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金 份 额 先赎回 , 注 册 登记 确 认 日期在 后 的 基 金份 额 后 赎回,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额 的 持 有期限 和 所 适 用的 赎 回 费率。 对 于 由 本基 金 转 入变更 后 基 金 的 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4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1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代 销网点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理 时 间向 基 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 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 售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否则如 因 申 请 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 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调 整 , 并必须 在 调 整 实施 日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5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 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包括该日) 起 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 金的 申购费 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如 下: 本基金目前提供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具体前端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可择机开通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 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6%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7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 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 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通过网 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申购费 率优惠,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进行基金转换,从各基金招募说明书所载的零申 购费率的基金转换入非零申购费率的基金,转出与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补差费率 将享受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10 元(含) ,单笔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 ,单笔转换份 额不得低于100 份,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 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8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投 资人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开 展基 金 促 销活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按中 国 证 监会要 求 履 行 必要 手 续 后,对 投 资 人 适 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 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 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可 择 机 开通 场 内申 购 , 场 内 申 购目 前 只支 持 前 端 收 费 模式 。 场内 申 购 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如 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 1.5%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59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 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 应金额返 回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本基金开通后端收费模式且该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如果投资人申购时 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通 过前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 如 果 本基 金 开 通后 端 收 费 模 式且 投 资 人申 购 时 选 择 交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0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 某投资人赎回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后端申 购费率是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申购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8%=181.80 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 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投资者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8%,申购时的 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 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1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 请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 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已 成 功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给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部分 可 延 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理 。 投 资人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2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继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 受基金 的 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公 告或者通知代销机 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3 (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指 登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它 非交 易 过 户。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机 构 、 办 理 转 托管 的 销售 机 构 出 现 技 术系 统 性能 限 制 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 2015 年 6 月 25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 以 及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合 法 律 法规的 其 他 情 况下 的 基 金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 基金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部 分 所 产生的 权 益 按 照法 律 法 规、监 管 规 章 以及 国 家 有权机 关 的 要 求 来决定是否冻结。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4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冻 结 状态 时 , 登 记 机 构或 其 他相 关 机 构 有 权 拒绝 该 部分 基 金 份额的赎回、转换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5 八 、基 金的 转换 ( 一) 基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换 的 两 只基金 必 须 都 是该 销 售 机构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 二) 转换业 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2015 年 7 月 28 日刊登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29 日起开放日常转 换业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 查询转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 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 确认 ,办 理转出 基金的 权益 扣除 以及转 入基金 的权 益登 记, 在 T +2 日后 ( 包 含 该 日) 投 资 人可向 销 售 机 构查 询 转 换业务 的 成 交 情况 , 并 有权转 换 或 赎 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 制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6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 产。 基金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 金,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 转入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投 资 人 在 单个 交 易账 户 最 低 保 留 余额 的 规定 , 每 个 工 作 日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留 的 基 金份额 余 额 少 于最 低 保 留余额 时 , 若 当日 该 账 户同时 有 份 额 减 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 换出等) 被确认, 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基 金 份 额 一次 性 全 部赎回 。 因 此 ,如 果 某 笔转换 申 请 确 认后 转 出 基金的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最 低 保 留余 额 时 ,则转 出 基 金 在该 账 户 剩余的 基 金 份 额 将被全 部 赎回 。 如 果某笔 转 换 申 请确 认 后 转入基 金 的 单 个交 易 账 户的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最 低保 留 余 额且该 账 户 当 日有 份 额 减少类 业 务 被 确认 , 则 转入基 金 在 该 账 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 五) 基金转 换费 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 费 率 和 计费 方 式 收取, 赎 回 费 用按 一 定 比例归 入 基 金 财产 ( 收 取标准 遵 循 各 基 金最新的更新招募 说明书相关规定) ,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 具体转换业务规则、 程序和数额限制, 以及转换费率 水平、 基金转换份额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7 的 计 算 公 式 和 举 例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列示的相关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转换费用收费方 式 和 费 率 进行 调 整 ,并应 于 调 整 后的 收 费 方式和 费 率 实 施前 依 照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计 算公 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1+ 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 额申购补差费用的, 转 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 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半 年,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交银成长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2.2700 元。若该投 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长前 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 (1+0)=0 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8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 持有期一年半, 转 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 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0.5%/ (1+0.5% )=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19,490-5,072.09)/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 若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非网 上交易) ,则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 (1+1.5% )=1,847.2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 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则转入确认的 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 (1+0.8% )=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793.65+61.52)/1.2700=78,163.68 份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69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确认金额-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 )/ 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比 例 结 转 的 账 户 当 前 累 计 待 支 付 收 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稳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 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稳 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一 年半,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币, 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0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三 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转 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 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 100,000 份基金份 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请 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货 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 , 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 七) 业务规 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交银货币、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不受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1 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账户内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其他基金份额 时 ,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将自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 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 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 入 的 基 金 份额 , 以 及在基 金 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前( 不 包 括 该日 ) 赎 回或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用 保 本 条款, 其 赎 回 或转 换 价 格以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八) 暂停基 金转 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管 理 人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 额 ( 该基 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总份 额 后 扣除申 购 申 请 总份 额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 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 回 具有相 同 的 优 先级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 决 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 的比例确认; 但 在 转 出 申请 得 到 部分确 认 的 情 况下 , 未 确认部 分 的 转 出申 请 将 自动予 以 撤 销 , 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2 九 、基 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分析研究,自上而下配置资产,并通过对类 属资产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 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 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例。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实现大类资产的灵 活配置。具体而 言,本基金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 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 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 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具体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采用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指标、利率和货币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分析,对中国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 判 断 和 预 测 , 并 利 用 经 济 周 期 理 论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各 类 别 资 产 间 的 战 略 配 置 策 略 。 根据经济周期理论,一个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可以 分为减速、衰退、复苏和扩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3 张四个阶段,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通货膨胀、利率水平和货币政策等对金融市 场有着重要影响的因素往往表现出不同的规律, 从而影响到不同大类金融资产的定 价和市场表现。实证研究也表明,经济周期与金融市场的表现往往呈现出很强的相 关性,当宏观经济运行处于不同的阶段时,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也体现 出不同的市场表现。 经济周期理论下的资产配置模型依据经济周期和金融市场表现 所呈现的相关关系,通过预测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阶段,对各类资产在该阶段下可 能的市场表现进行判断,为资产配置的调整提供依据。 (2)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 通过综 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而言,本基 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 1)事件驱动策略 通过对影响市场、行业及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的重大事件的预测、分析和判 断,把握各类型事件所产生的投资机会,深入挖掘预期将受益于事件发生及其后续 影响的上市公司股票, 并跟踪事件发展的持续影响,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的事件性因素包括: ①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及并购; ②股权转移及变动; ③重大合同公告 或重大新产品推出; ④再融资; ⑤管理层变动; ⑥非流通股份解禁; ⑦上下游公司及其它相关行业的重大事件。 此外,本基金也会对包括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层收购、股东与管理层关系等其 它因素予以跟踪分析。 2)主题跟踪策略 本基金还将针对经济周期和产业结构发展趋势及成长动因进行前瞻性的研究 分析, 深入挖掘经济结构变化和发展趋势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 资主题,力争动态把握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的关键性因素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4 主题跟踪策略的关键步骤包括: ①主题挖掘: 从经济体制变革、 产业结构调整、 技术发展创新等多个角度出发, 分析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或企业商业运作模式变化的根本性趋势以及导致上述根本 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②主题配置:通过对投资主题的全面分析和评估,明确投资主题所对应的主题 行业或主题板块,从而确定受惠于相关主题的企业。 ③主题投资:在主题配置的基础上,依据企业对投资主题的敏感程度、反应速 度以及获益水平等指标,精选个股。那些敏感程度高、反应速度快、获益水平高的 企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④主题转换:通过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化,不断地挖 掘和研究新的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 主题的转换时机,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3)逆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的手段,通过全方位的分析,筛选相对价值被深度低估 并具有较高安全边际的股票,获取其价值回归所带来的收益。 ① 定 量 分 析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考 察 股 票 的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 市 现 率 及 收 益 指 标 , 选 取 具 有 低 市 盈 率 、 低 市 净 率 、 低 市 现 率 和 高 收 益 指 标 的 个 股 , 发 掘 其 增 值 潜 力 。 ②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 上, 本基金将详尽考察选取个股的基本面情况, 确定基本面素质良好、价值回归期望较高的个股。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 债券等债券品种。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 的投资收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 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 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 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 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 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 基金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骑 乘 策 略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和 换 券 等 多 种 策 略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5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 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6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是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 便地从 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 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 关度。沪深300 指数是目前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本基 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券 指数并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 将 视 情 况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 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 三)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6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是对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审视投资组合 风险状况等。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 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 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分析师 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 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 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中央交易 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7 (6) 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 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7)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 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 出调整。 ( 四) 投资限 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2)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8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自《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 为其投资转型期, 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79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 10 月 26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8,796,442.60 58.14 其中:股票 118,796,442.60 58.14 2 固定收益投资 78,127,300.00 38.24 其中:债券 78,127,300.00 38.24 资产支持证券 - -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0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6,007,699.69 2.94 7 其他资产 1,384,869.13 0.68 8 合计 204,316,311.4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088,000.00 1.20 C 制造业 72,375,195.00 41.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4,212,000.00 2.42 E 建筑业 1,365,000.00 0.78 F 批发和零售业 3,277,600.00 1.8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04,000.00 1.1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427,547.60 11.74 J 金融业 1,521,000.00 0.87 K 房地产业 6,593,200.00 3.79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18,000.00 0.7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12,500.00 1.2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502,400.00 0.86 S 综合 - - 合计 118,796,442.60 68.27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65 迪马股份 600,000 5,742,000.00 3.30 2 300159 新研股份 360,000 5,331,600.00 3.06 3 600584 长电科技 368,300 4,843,145.00 2.78 4 600399 抚顺特钢 500,000 4,225,000.00 2.43 5 600963 岳阳林纸 603,600 4,050,156.00 2.33 6 300047 天源迪科 299,992 3,839,897.60 2.21 7 002053 云南盐化 200,000 3,774,000.00 2.17 8 000733 振华科技 200,000 3,494,000.00 2.01 9 000938 紫光股份 50,000 3,488,500.00 2.00 10 002368 太极股份 105,000 3,476,550.00 2.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2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274,000.00 29.4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1,274,000.00 29.47 4 企业债券 26,853,300.00 15.4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127,300.00 44.9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1 150210 15 国开 10 300,000 31,212,000.00 17.94 2 150211 15 国开 11 200,000 20,062,000.00 11.53 3 122266 13 中信 03 165,000 16,833,300.00 9.67 4 122399 15 中投 G1 100,000 10,020,000.00 5.7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 13 中信 03 (证券代 码: 122266 ) 外,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 13 中信 03 (证券代码: 122266 ) 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于 2015 年 1 月 18 日 公告称,公司因存在为到期融资融 券合约展期的问题,被中国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 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 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如 下:本基金管理人对证 券 投 资 特 别 是 重仓 个 券的 投 资 有 严 格 的投 资 决策 流 程 控 制 。 本基 金 在对 该 证 券 的 投 资 也 严 格执 行 投资 决 策 流 程 。 在对 该 证券 的 选 择 上 , 严格 执 行公 司 个 券 审 核 流 程 。 在对 该 证券 的 持 有 过 程 中研 究 员密 切 关 注 债 券 发行 主 体动 向 。 在 上 述 处 罚 发 生时 及 时分 析 其 对 投 资 决策 的 影响 , 经 过 分 析 认为 此 事件 对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财 务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流 量 未产 生 重 大 的 实 质性 影 响, 所 以 不影响对该债券基本面和投资价值的判断。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4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565 迪马股份 5,742,000.00 3.30 重大事项 2 000938 紫光股份 3,488,500.00 2.00 重大事项 3 002368 太极股份 3,476,550.00 2.00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5,979.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8,593.12 5 应收申购款 296.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4,869.13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5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 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月 -28.51% 3.19% -16.84% 2.01% -11.67% 1.18% 自基金转型 日起至今 (2015 年 6 月 27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9.50% 3.16% -15.19% 2.06% -14.31% 1.10% 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从 2015 年 6 月 27 日 起正式转 型为 交 银 施罗 德 策 略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本 表 列 示的是 基 金 转 型 后的基金净值表现, 转型后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6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4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 (2)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6 月 26 日 17.64% 0.97% 1.85% 0.01% 15.79% 0.96% 2014 年度


17.39% 0.40% 4.28% 0.01% 13.11% 0.39% 2013 年度


6.78% 0.28% 4.31% 0.01% 2.47% 0.27%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6 2012 年度( 自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40% 0.10% 2.32% 0.01% 0.08% 0.09% 注: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从 2015 年 6 月 27 日 起正式转 型为 交 银 施罗 德 策 略回报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本 表 列 示的是 基 金 转 型 前 的 基 金 净值 表 现 ,转型 前 基 金 的业 绩 比 较基准 为 三 年 期银 行 定 期存款 税 后 收 益 率。 2、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1 ) 自 基 金转 型 以 来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增 长率 变 动 及 其 与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7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 : 本 基 金由 交 银 施罗德 荣 安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转型 而 来 。基金 转 型 日 为 2015 年 6 月27 日, 基金转型日至报告期期末, 本基金转型时间未满一年。 本基金 的 投 资 转 型期 为 交 银施罗 德 荣 安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保 本 周 期到期 选 择 期 截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7 止日次日(即 2015 年 6 月 27 日)起的 3 个 月。截至投资转型期结束,本基金各 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6 月 20 日-2015 年 6 月 26 日) 注 : 交 银 施罗 德 荣 安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建 仓 期 为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 起 的 6 个月。 截至建仓期结束, 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 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8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的 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和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 户以 及 其 他基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登记机 构 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以其 自 有 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89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 )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0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本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 估 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 构 、 或 投资 人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失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估 值 错 误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出 现 估 值 错误 的 当 事人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误 的 责 任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 直 接损 失 负 责 ,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2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误 调 整 采用 尽 量 恢 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 确 情 形的 方 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向 估 值 错误方 追 偿 ; 追偿 过 程 中产生 的 有 关 费用 , 应 列入基 金 费 用 ,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 事人 进 行 追索, 并 有 权 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3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本着平 等 和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 原则进行协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 市 场遇 法 定 节假 日 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力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交 易 所 及登 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4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0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日 的 单 位 净值 自 动 转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 投 资;若 投 资 人 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5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行 承 担。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 按 除权 后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人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人 对 本 基金 不 同的 交 易 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投资人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 按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最 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6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7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 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四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整 实 施 日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8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依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99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当 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查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0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 五)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1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将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 刊 上 。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将 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七)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体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3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十)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 、 季 度报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将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所在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查阅 。 投 资 人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4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 不 同 类型 的 基 金将获 得 不 同 的收 益 预 期,也 将 承 担 不同 程 度 的风险 。 一 般 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 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5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 多 种 因 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 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 益水平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 管理技 术 等 相 关 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6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如 果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金 , 或 者 变现 为 现 金时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影 响 , 都会影 响 基 金 运作 和 收 益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 巨额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变 现 能 力差,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 难, 导 致 流动性 风 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型 基 金, 通 过 在 股 票 、债 券 等各 类 资 产 之 间 进行 配 置来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收 益 。 如果股 票 市 场 和债 券 市 场同时 出 现 下 跌, 本 基 金将不 能 完 全 抵 御 两 个 市 场同 时 下 跌的风 险 , 基 金净 值 将 出现下 降 。 此 外, 本 基 金在调 整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时 ,可 能 由 于基金 经 理 的 预判 与 市 场的实 际 表 现 存在 较 大 差异, 出 现 资 产 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 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7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应 当 按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对 基 金财 产 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8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 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 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 金 财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09 十九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换 基 金 销售 机 构 , 对 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相 关 行 为进 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 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0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1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2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3 8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的规 定 进 行;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 明 基 金托 管 人 是否采 取 了 适 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4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6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7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 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和 监 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席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效 力。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8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 他 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19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基 金 管 理人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的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0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合会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 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1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 , 召 集人 应 当自 通 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2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当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及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3 二 十、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联系人:何万金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 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4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公 开发 行 交 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 具 ,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其 中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 基 金 实 际 管理 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 中国宏 观 经 济 情况 和 证 券市场 的 阶 段 性 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间的配置比 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 b)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c)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本 基 金 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5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e)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f)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同 一 权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g) 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本 基 金 财 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o) 本 基 金 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3%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q)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 为 准。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6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 《 交 银 施 罗 德策 略 回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区间内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转型期, 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投资转 型 期 结 束日 起 次 个工作 日 使 “ 交银 施 罗 德策略 回 报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7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方发 行 的 证 券名 单 及 其更新 , 并 确 保所 提 供 的关联 交 易 名 单 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 面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并负 责 及 时 更新 该 名 单。名 单 变 更 后, 变 更 一方应 及 时 将 变 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由 此 造 成 的损 失 和 责任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了监 督 流 程 ,基 金 管 理人仍 违 规 进 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确 定 符合 条 件 的所有 存 款 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8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 认 收 到 该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 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书 面 确 认后, 被 确 认 调整 的 名 单开始 生 效 , 新名 单 生 效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29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流 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 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必 要 书 面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上 述 信 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否 则 , 基 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没 有 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 规 定 , 制定严 格 的 关 于投 资 中 期票据 的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书 面 提 供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依 据 上 述文 件 对 基金管 理 人 投 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 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 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0 限 制 的 执 行情 况 。 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的 上 述 事 项违 反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以 及 本 协议 的 规 定,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纠 正 。 基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 人 应 按相 关 托 管协议 要 求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及时 发 出 回函, 并 及 时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所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未能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导 致 基 金 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如有) 、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在 下 一个工 作 日 及 时核 对 ,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1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指令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改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 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管 理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管 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2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 应 存 于 专 用 账户 , 该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委 托的 登 记 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 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 集 的 属于 本 基 金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到资 金 当 日 出具 确 认 文件。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资 格 的 会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验资 报 告 应 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 规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3 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 基 金 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立和 证 券 账 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账 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控制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4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合 同 时 应 保证 基 金 一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或正 本 的 复印件 , 以 便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全 方 式 将合同 送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合 同 应 存 放于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该计 算 日 基 金份 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会 计 核 算办法 》 及 其 他法 律 、 法规的 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送 给 基 金 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本基 金 的 会 计责 任 方 是基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5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6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 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 资 人 或 基金 的 损 失,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 投 资 人或 基 金 支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提 供 的信 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 理 的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进而 导 致 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误造 成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有 关 会 计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7 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的,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 记 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登 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 的全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定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安全 。 若 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 进 行 更 新, 并 将 更新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全 文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 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在不 符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行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为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业 务 印鉴 或 者 出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的 复 核 意见书 ,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留存一 份 。 如 果基 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告之 日 之 前 就相 关 报 表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按 照 其 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8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则分 别 保 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名 册 。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日 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内 容 必须 包 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采用 电 子 或 文档 的 形 式妥善 保 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由 于 自 身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上 海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的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的 托 管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39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0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 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 销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服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上直 销 交 易平台 办 理 开 户和 本 基 金的申 购 和 赎 回等 业 务 。通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申购 和 定 期 定额 投 资 业务的 个 人 投 资者 将 享 受申购 费 率 的 优 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金 转 换 ,从各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的 零 申 购 费 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 转 出与转 入 基 金 的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率 将 享 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参 见 公 司 网站 列 示 的网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 转 换 费率 表 或 相关公 告 。 基 金网 上 直 销交易 平 台 已 开 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可用于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分红方式状态、 基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021- 61055000 )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 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1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基金转 换业 务 本基金已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2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 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 事项。 2、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未受到 任何处分。 3、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6-15 2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6-15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赎回、转换转出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6-25 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业务并参与部分 销售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6-25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6-30 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前端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1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1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3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3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4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7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8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9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 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09 1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0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1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4 17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18 1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开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借记卡支付并实施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27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 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28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4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28 2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开展交银施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转入旗下其他基 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7-31 2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19 2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25 2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26 2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27 26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29 2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手 机炒股客户端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8-31 2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 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9-24 2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并修改基金 合同相关内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09-28 3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代为 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10 3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16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5 3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投资者场外投资旗下部分基金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保留余 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3 33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0-27 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 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06 3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07 3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13 3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1 3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3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4 4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1-27 4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 外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4 4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中国证券报、上海 2015-12-07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 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报、证券时报 4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 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07 4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 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12-14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7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的办 公 场 所 , 投 资人 可 在办 公 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此 种 方 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及 其 复 印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1 号) 148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七 ) 关 于 修 改交 银 施罗 德 荣 安 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法 律 意 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