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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保本2(487021)

工银保本2: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一六 年 二 月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 示 工银瑞信优 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由工 银瑞信 保本2号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 周期届 满后转 型而来。工 银瑞信 保本2号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2 】1686 号文核 准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但中国 证监会 对 工银 瑞信保本2 号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核 准以及 其转型为 本基 金的备 案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应 充分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申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0%-95% ,债 券等固 定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19 七、基 金的 存续 .......................................................... 2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1 九、基 金的 投资 .......................................................... 30 十、基 金的 财产 .......................................................... 37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38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7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8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3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5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5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58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61 附件一 ..................................................................... 1 附件二 ..................................................................... 1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工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始日, 《 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自 同一 日 起 失效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31、日 :指 公历 日 32、月 :指 公历 月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人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 由 同一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金 合同 》而 言,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上海 市 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 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 副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 核监督 局外 汇业 务稽 核 处 副处长 、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千 人 计划”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 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 、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 机构客 户部 ,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 监事 , 硕士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欧阳凯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2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保本3 号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 至今担 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9 月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5 月 26 日起 至 今 担任工 银丰 盈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李敏先 生,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后 在中 国泛 海控 股集团 担任 投资 经理 ,在 中诚信 国 际信用 评级 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高 级分 析师 ,在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高 级业务 总监 ; 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曾 任固定 收益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固 定收 益部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信 用纯 债两 年定 期开放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3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保 本 2 号混合 型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今 ,担 任 工银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今 , 担任 工银 保 本混合 型基 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基金经 理 。 5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16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鹏华 基金 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全国 社保 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 1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 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增 利分 级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杜海涛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 21 日至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16 日至2012 年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 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8 月 10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8 月14 日至 2015 年 11 月11 日, 担任 工银 月月 薪 定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薪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总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何江旭 先生 ,19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工银 瑞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2010 年 4 月12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核 心价值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7 月 30 日,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兼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红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 担 任 工银核 心价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值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4 年 11 月 18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2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 简 历同 上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 略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 精选平 衡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高端 制造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新材 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26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运作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 行 定 期的 评估 、检 验,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险 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稽 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 下设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负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选 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格 、独 立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董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公 司管 理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的重 要决 策, 执行 委员会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投 资和 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合 法合 规性 、有 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的 重大 问 题和重 大 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括 自我 控制 、职 责分 离、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 权、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 制活 动体现 为: 自我 控制 以各 岗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防 线。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在 相关 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分 发挥 督 察长 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 制的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向 的信 息交 流途 径, 形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公 司 治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其 中监 察 稽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光 大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 中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联系人 :高风


电话:010-63639159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辽 宁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持工 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 中国 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 组副 书 记, 中国 人民 银行 辽宁 省 分行党 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 中 国 人民银 行信 贷管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6 理司司 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货币金 银局 局长 , 中国 人 民银行 银行 监管 一司 司长 , 中 国银 行业 监 管理委 员会 党委 委员 、 副 主席。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 董事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 光 大银行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国 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中国 光大 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行长赵 欢先 生 , 曾 任中 国 建设银 行 信 贷部 业务 管理 处副处 长 、 处 长、 公司 业 务部综 合管 理处处 长 , 公 司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厦门 市分 行副 行 长, 公司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上 海 市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设银 行副行 长 、 党 委委 员。 现 任中国 光大 集团 股份 公司 党委委 员 , 兼 任 中国光 大银 行执 行董 事、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曾闻学 先生 , 曾任 中国 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现 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总 经理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托管国 投瑞银 创新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投瑞 银 景气行 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投瑞 银融 华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摩 根 士丹利华鑫 资源优 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摩 根士丹利华 鑫基础 行业证 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博 时转 债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货 币市场 基金 、 建信 恒稳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信 量化 核心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添天 利季 度开 放短 期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联 安双 佳 信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 本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欧 新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 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农 银汇理 深证 1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益民核 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业商 业模 式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 混 合 型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国金 通 用 沪 深 300 指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加 货币 市场 基金 、 益民服 务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 健康民 生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鑫 元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江 信聚 福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鑫元 稳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金 通用鑫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鑫 元 合享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鑫元 半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金 、工银 瑞信保本 2 号 混合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东方红 睿阳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 信息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泓德 优 选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鼎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融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红 塔红 土盛 金新 动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鹰 产业 整合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7 券投资 基金 、 国金 通用 鑫 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裕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共5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模 超过1400 亿 元 。 同 时, 开 展了证 券公 司资 产管理 计划 、 专户 理财 、 企业年 金基 金 、QDII 、 银 行理财 、 保险 债权 投资 计 划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托 公司 资金 信托 计划 、产业 投资 基金 、股 权基 金等产 品的 保管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 基金 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公司及 基金 托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防性 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 理念, 从风险发生 的源头 加强内 部控制,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及时性 原则。 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 制。发 现问题,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立性 原则。 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 于基金托管 业务执 行机构 ,业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 员会 ,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 内控 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 门负 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 投 资托 管部 建立 了严 密 的内控 督察 体系 , 设有 风 险管理 处 , 通 过 “全员 全程 ”风 险控 制体 系,加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 金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商业 银行 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 法 规的 要求 , 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完善 了四 十余 项规 章 制度和 实施 细则 , 逐 年重 检 ,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 个 工作环 节。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8 (基金 清算 、 基金 核算 、 交易监 督 ) 还 建立 了安全 保密区 , 安装 了录 像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 托管 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 时,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 后 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的规 定,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9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海 源泰 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 莘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张勇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勇 六、基金的历 史沿 革 工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根 据《 工银 瑞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届满后 转型 而来 。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2 】1686 号 文核准 , 自2013 年1 月9 日至2013 年2 月5 日期间 公 开募集 。 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 数为13,923 户, 募 集资 金及其 产生 的利 息共 计 1,243,617,931.34 元, 折 合基 金份 额1,243,617,931.34 份。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3 年 2 月 7 日获 书面 确 认, 《 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该日 起生 效。 2016 年2 月7 日,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届满 。 鉴于2016 年 2 月 7 日为 非 工作日 , 因此 工 银 瑞信 保 本 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届满 日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即2016 年 2 月15 日。 由于 不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根 据《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该基 金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转型 为混 合型 基金, 名称 相应变 更为 “工 银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 2016 年2 月 15 日至 2016 年2 月18 日 , 自2016 年 2 月 19 日起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转 型为 “ 工银 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即日 起生 效 。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2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对于由 转型 前基 金转 入变 更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期将 从原 份额 取得 之日 起连续 计 算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以 及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性权 益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不成立 而不 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3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购 时, 投资 者通 过 销 售机构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4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养老金 客户 特定申 购费 M<100 万 0.48% 100 万 ≤M <300 万 0.32% 300 万 ≤M <500 万 0.1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 本基金 对申 购 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 老基金 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包 括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将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有 关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 购费率 的具 体 规定以 及活 动时 间如 有变 化,敬 请投 资人 留意 本公 司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 6 个月 但 少于 2 年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1 年以 365 天 计) 。赎 回费 率随 赎回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5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 ,1 年指 365 天,6 个 月指180 天。 3、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 基金 赎回 费率 和 转换 费 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1.2%,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0 =47,054.39 份 即: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47,054.39 份基 金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6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基 金份 额 余额 所 得的单 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7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 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8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或 者最迟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 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9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理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其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理 该项 业 务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他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 赎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0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获 得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 期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分 析权 益类 资产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及 其他 类别 资产的 相对 价值 变动 , 侧 重各类 资 产的投 资价 值评 价, 结合 优势主 题策 略与 个股 精选 策略, 对基 金资 产配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积极 、主 动的灵 活资 产配 置, 及时 跟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有效 提高不 同市 场 状况下 基金 资产 的整 体收 益水平 。 (三) 投资 范围 及组 合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企 业债 、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 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商业 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可 转 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银 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0%-95% ,债 券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低 于 5%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将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及 时跟踪 市场 环境 变化 , 根 据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 宏 观经济 政 策变化 、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国 际市 场变 化情 况等 因素的 深入 研究 ,判 断证 券市场 的发 展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1 趋势, 结合 行业 状况 、公 司价值 性和 成长 性分 析, 综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水 平。 在 基于充 足的 宏观 形势 判断 和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采 用动态 调整 策略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灵 活 资产配 置, 在市 场上 涨阶 段中, 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在 市 场 下行 周期 中,降 低权 益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力 求实 现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 资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 2、股 票选 择策 略 基金采 用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 , 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时 , 灵活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积极挖 掘和 利用 市场 中可 行的投 资机 会 , 以 实现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基 金将 契 合 “ 优质 精选 ” 这一原 则 , 将 优势 主题 策 略与个 股精 选策 略相 结合 的策略 框架 下 , 采 取 “自 上 而下 ” 与 “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进行 股票 投资 。


(1) 优势 主题 策略


基于 “ 自上 而下 ” 的原 则对 市场的 投资 主题 进行 挖掘 , 通过 运用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方法 , 深入挖 掘市 场发 展的 内在 驱动因 素以 及潜 在的 投资 主题, 从中 筛选 出未 来的 优势主 题, 并 选择那 些受 益于 优势 主题 的公司 进行 重点 投资 。具 体步骤 如下 : 1)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 析 和挖掘 导致 这些 行业 产生 变化的 根本 驱动 因素 ,提 前发现 值得 投资 的主 题。


2)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 题 因素对 上市 公司 经营 绩效 传导的 路径 和影 响程 度 、 受 益于该 投资 主题 的行 业与 产业之 数量 、 受益于 该投 资主 题的 上市 公司之 数量 与质 量、 持续 时间的 长短 等等 ,遴 选出 未来具 有比 较 优势的 主题 。 3)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 度 较高的 公司 ,再 做进 一步 的研究 ,以 确定 投资 标的 。 4)主题转换 。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出原 有 的投资 主题 ,并 发现 和挖 掘新的 投资 主题 。 (2) 个股 精选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上 , 选择 治理 结构 完 善、 经营 稳健 、 业 绩优 良 、 具 有可 持续增 长前 景或 价值 被低 估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以合 理价格 买入 并进 行中 长期 投资。 基金 股 票投资 具体 包括 行业 分析 与配置 、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价、价 值评 估及 股票 选择 与组合 优化 等 过程。


1)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2 基金将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期 、 产业 竞争 结构 、 近期发 展趋 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各 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 力及 投资 吸引力 进行 评价 ,并 根据 行业综 合评 价结 果确 定股 票资产 中各 行 业的权 重。 一 个行 业的 进 入壁垒 、 原 材料 供应 方的 谈判能 力、 制成 品买 方的 谈判能 力、 产 品的可 替代 性及 行业 内现 有竞争 程度 等因 素共 同决 定了行 业的 竞争 结构 ,并 决定行 业的 长 期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另一 方面 ,任 何一 个行 业演变 大致 要经 过发 育期 、成长 期、 成 熟期及 衰退 期等 阶段 ,同 一行业 在不 同的 行业 生命 周期阶 段以 及不 同的 经济 景气度 下, 亦 具有不 同的 盈利 能力 与市 场表现 。基 金对 于那 些具 有较强 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在行 业 生命周 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期 、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度 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给予 较 高的权 重; 而对 于那 些盈 利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一般 、在行 业生 命周 期中 处于 发育期 或衰 退 期,或 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则 给予较 低的 权重 。


2)公 司 财 务状 况评 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 对上 市公 司的 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价 值评 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等 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理 内 在价值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场价 格,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长能 力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的公司 ,选 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4)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 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在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与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 资策 略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 度, 专业研 究 人员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 用风险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经 固定 收益投 资团 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导 性投 资策 略。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 价 、 就 业以 及国 际收 支等 主 要经济 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 可能 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3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基金 将根 据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务发 展状 况、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 理水 平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 价债 券 发行 人 的信用 风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的 发行 契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 时需要 考虑 企业 的经 营环 境等外 部因 素, 着重 分析 企业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评 估其违 约风 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其信 用等 级、流 动 性、选 择权 条款 、税 赋特 点等因 素, 确定 其投 资价 值,主 要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 企业( 公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基金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之一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其 对 应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 值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以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5、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基金还 将在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并基 于谨 慎原 则适 度进行 权证 投资 。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型 ,确 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目 的。 基金 选择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对权益 类资 产进 行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 此外 ,基 金还将 运用 股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4 指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分 红等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进 行有效 的现 金 管理。


多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增加 权益 类资 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 击, 提前 建立 股指期 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减少 权益 类资 产时 ,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然后逐 步卖 出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采 用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可 以有效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降低 建仓 或者 调仓 过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基金 在股 指期 货套 期保值 过程 中, 将定 期测 算权益 类投 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的 相关 性、 投资组 合 beta 的稳 定性 , 精细化 确定 最优 套保 比例 、 套保 时机、 展期 策略 并 进行保 证金 管 理。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 金, 则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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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5 (1)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2)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还 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3)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 券。 基 金持有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9)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基金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2)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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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36 4)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基 金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债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要 求向 其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 产情况 等。


(10)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还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


1)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1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金 ,则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3、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 用级 别不低 于 BBB 级。BBB 级债券 具有 很 高 的或 者良 好的信 用 质量, 债券 发行 人具 有足 够的履 行债 券发 行承 诺的 能力, 出现 不能 支付 债券 本金及 利息 的 违约风 险很 小。 基金 将债 券 投资范 围限 定 于 BBB 级 债 券, 有 利于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 信用风 险。


因为不 同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体系 不一 致, 而导 致对 债券信 用评 级结 果不 相同 时,基 金 将考察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权 威性及 其市 场认 可程 度, 参照评 级机 构的 实质 评级 标准, 遵循 谨 慎的原 则进 行投 资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40%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基金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介 上 予以 公告。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7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债 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8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 非 固定 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9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 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 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0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1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 差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2 偿:


①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 行赔偿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获得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③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非因 托管 人原因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3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日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4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日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5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每 份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 定媒 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6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的 划 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9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0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1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 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3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过程 中面 临的 主要风 险有 :市 场风 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4 (1 )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 基金 , 股 票 等 权益 类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加强 对市 场 、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2)本基金 可参与 股票申购 ,由于股 票发行 政策、 发行机制等 影响新 股发行 的因素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本基金 可投资 股指期 货,股指期 货采用 保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 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 规定 将 被强制 平仓,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十七、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6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7 十八、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8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次 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送 《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 制 。其 中: (1)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机 短信 (彩 信) 对 账单 : 公 司为 定制 手机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单 的份 额 持有人 发 送交易 发生 时间 段的 季度 手机 短 信 (彩信 ) 账单 。 手机 短 信 (彩信 )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 、 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的 手机 号码 发送。 (3) 纸质 对账 单 : 公 司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由于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9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定期定 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限制 , 具体 实施 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以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 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版 ) 。如需 通过手 机或电子邮 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服 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每 天24小 时人工 服务,内容 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户 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账 户 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 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 额持 有人 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 撤 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有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0 网上交 易: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方便客户随 时 随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 两种方式满足不同客户 的 需要。1、 手机APP 客户 端 : 操 作简 单、 应用 灵活 , 客户 可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载 方 式: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工 银 瑞信官 网上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助 手 、 安卓网 等渠 道搜 索下载 。2 、 手机WAP : 互 动性强 、 信息 完备 , 客户 可以随 时随 地通 过访 问手 机WAP 网 站的 方式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和 查询最 新基 金信 息。 网址 :http://wap.icbccs.com.cn/wap/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 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告 、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1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工 银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申请 的文件 (二) 《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营 业场 所, 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二月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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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1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或 转换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获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并对登记 机构的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转托 管和收益 分配等 的业务规 则,决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 外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的安全 ,保 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所需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 内 容或者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增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8)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以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 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 ,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 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 、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5 日 提交召 集人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 日公 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1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时 间 间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前30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住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2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2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但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知 召集 人 ,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3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 基金 合同 》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4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本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5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 附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6 层甲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8 月 1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 借;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和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 投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理 人应 将 拟投 资 的股 票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 的变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下 述投 资范 围 、 投资 比例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 资产比例 为 0%-95%,债 券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 基金 资产比例 不低 于 5% ,权 证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比例不 低 于5% ;


(2)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 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基 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7)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还 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3 10 %;


2)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3)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4)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9)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基 金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4)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债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 交易所 的要 求向 其报 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 等。


(10)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还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


1)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2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基 金, 则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4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 单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上述 关联 交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 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对 于交 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 任 。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约 定的 数 据格 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其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 手库 由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及 时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 进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投 资银 行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约 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5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根 据《基 金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在本 协议 的 有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关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6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或基 金 管理 人 宣布 停止 募 集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具 验资 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 效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 于本 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为 本 基金 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 金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本 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 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 规定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本 基 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 基 金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 自身 法人 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7 4 、 在 本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许 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 备 。 (七) 期货 结算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开立 期 货结算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十)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对 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 得转移。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 15 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以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 基 金合同 》 、 《证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8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计算 基金净 值错 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7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9 月终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每六个 月更 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期 间届满 后45日 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10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60日 内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 工 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后1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托 管人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持 有人名 册后 与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进行 保管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 如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如基 金托管 人保 管不 当, 应承 担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10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应 当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