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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丰(160810)

长盛同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长 盛 同丰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2012 年11 月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2】 1543
号文核准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27 日正式生效,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长 盛同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基金 名称 已变更 为 “长 盛同 丰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同
丰A、同丰B 的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较 低风 险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其长 期预 期收
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 险、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 购(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27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对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的投资 组合 报告 和业绩表
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2 目


录.......................................................................................................................... 4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6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8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55 十 、基 金转型 与基 金份额 转换 ................................................................................. 57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58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60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69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 70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71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2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77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9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二 十一 、风险 揭示 ..................................................................................................... 87 二 十二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89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1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5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13 二 十六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4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6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17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和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长盛同丰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 说 明书 :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 书: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指 《长盛同丰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 回;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同丰 A、同丰 B 两级份额,两者的 份额配 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同丰A: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A 份额。 同丰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申购与赎 回; 同丰B: 指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同丰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同丰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归同丰B 享有, 亏损以同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同丰B 承担; 同丰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 封 闭期为18 个月;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同丰A 的本金: 指人民币1.00 元,除非本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同丰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 日; 同丰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 同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其基金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同丰B 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止 。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18 个月 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18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18 个月届满日与同丰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同丰 A/同丰 B 份额参 考 净值: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 T 日同丰 A、同丰 B 的估算 价值; 业绩比较基 准: 中债综合指数;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 同丰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18 个月 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 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 月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行为。转换 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盛 基 金 管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回;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 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指令: 指基金管 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 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 情、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 突发 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 例为: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占注 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 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13%。 截至2015 年12 月27 日, 基金管 理人共 管理 四 十一 只开 放式基 金和五 只社 保基 金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多只专户 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 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 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 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 公 共政策 座教 授。曾 任香 港消费 者委 员会 有关银 行界调 查的 项目 协调人 、太平 洋经 济合 作理事 会(PECC )属 下 公司管制 研究小 组主席 、上 海交 通大学 管理学 院兼 职教 授、上 海复旦 大学 顾问 教授、香 港城市 大学讲 座教 授 、 香港浸 会大学 工商 管理 学院院 长 。现 任 香 港教 育学院校 长 、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 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 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校学 术委员 会委 员、 政治经 济学博 士点 学科 带头人, 武汉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中国科 技大 学兼 职 教授 ,安徽 省政 府决 策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员 ,全 国马 经史学 会理事 ,全 国资 本论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 兼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时 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 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气行业大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 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8 月 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 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 先生 ,上海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总经理 助理。 现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任人 力资源 部总 监、 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 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帆先生,1983 年1 月出生。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 曾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债券研究、债券投资工作。2012 年 4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非信用研究员,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 自2013 年9 月18 日起担任长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12 月9 日起兼任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6 月 27 日起 兼任长盛 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 24 日起 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杨衡先生,2012 年12 月27 日至2014 年 4 月10 日 任本基金 (转型前) 基金经理 ; 张帆先生,2013 年9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26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勤勉、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 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 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 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仟 柒佰 贰拾贰 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 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 品、股 权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产 品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分 析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375 只,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 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 、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姚磊、高天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1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 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 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 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2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357号通贸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3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3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3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4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5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5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街22号1002 室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企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7)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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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8312099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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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7号3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 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70)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1)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 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5)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8)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 【2012】1543号文批 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 期限 1.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同丰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 同丰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18 个月届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同丰 A 和同丰 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 年12 月3 日至2012 年 12 月25 日 (同丰A:2012 年12 月 13 日至2012 年12 月 25 日, 同丰B:2012 年 12 月3 日至2012 年12 月 12 日)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同丰A 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1,350,269,340.99 元人民币,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 计164,633.60 元人民币;同丰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646,620,877.00 元人民 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317,274.48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1,997,372,126.07 份基金份额, 其中, 同丰A 为1,350,433,974.59 份基金份额, 同丰B 为 646,938,151.48 份基金份额, 已全 部计入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等法律 法规以 及《 长盛 同丰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12 月27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 2014年6 月27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上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自2014年7月11日起开放申购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 直销和场外代销机构申购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和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限。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场外赎 回费 率 30天以 内 0.1% 30天以 上( 含30 天) 0% 场内赎 回费 率 统一为0.1%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25% 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 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场内申购,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返还 资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退款金额=申购金额 –实际净申购金额 例,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81份 又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 内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保留到整数位)及返还的资金余 额为 :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15=0.85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 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 在场外 赎回本基金10,000份, 持有时间为28天,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10.50=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2)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3)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4)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①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 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 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④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 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③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④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⑤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⑥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除第⑤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①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②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③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 情况; ④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①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②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③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注: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转换业务自2014 年7月11 日起开通, 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7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和公司网站上发布的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日常申购 赎 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则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转换后 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 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转 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则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后,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30 日内继续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本基金 完成 基金 转型 后 , 长盛 同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已于 2014 年7 月1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 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上 市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本基金 在深 圳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与 暂停 、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十 、基 金转型 与基 金份额 转换 (一)基金转型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18 个 月届 满, 本基 金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自 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 基金 名称变 更为“ 长盛 同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时, 同丰 A、 同丰B 的基金份额将以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份额 仍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4 年6 月27 日,基金管理人以该日作为份额转换基准日, 将本基金转换 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 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同丰 A、同丰 B 按照 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结果如下: (各 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8 位, 第9 位四舍 五入) 转换前的份 额 转换前单位净 值 (单位: 元/ 份) 转换前份额数(单 位:份) 转换比例 转换后的基金 份额(LOF) 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数 同丰 A 1.00011644 25,461,117.00 1.00011644 长盛同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25,464,081.69 同丰 B 0.97759890 646,938,151.48 0.97759890 632,446,025.25 (二)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十 一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押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一)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继 承、捐 赠、 司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请 按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申 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1.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①系统 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③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上 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①跨系 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②本基 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相关规定办理。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 上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券 账户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 也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赎 回。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在办 理跨系统转 托管业 务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根 据自身 需要 办理 已持有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现 金分红 和红 利再 投资)一 并冻结。 (五)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允许 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者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市场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分析 影响债 券市 场的各 类要 素, 进行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 理,追 求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值 ,以最 大程 度上 取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金融 债、公 司债 、企 业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 债券回 购、 次级 债、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中 期票 据、 银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 增发 ,可转 换债券 仅投 资二 级市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有 效法 律法 规或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理念是以利率风险管理为核心, 以久期配置为关键技术, 实现债 券组合 的保 值增 值,通 过合理 判断 未来 利率期 限结构 的变 化, 并充分考 虑组合 流动性 管理 的实 际情况 ,配置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和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结 合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 税收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利用债 券定价 技术 ,进 行个券 选择, 选择 被低 估的债 券进行 投资 。在 具体投资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运作中 ,还将 运用 灵活 多样的 操作策 略, 如: 换券利 差交易 策略 、凸 性套利交 易策略 以及骑 乘收 益率 曲线策 略等, 以尽 可能 地控制 风险、 获取 超额 的投资收 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 期限结 构两 个方向 制定 针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资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 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差额、 财政收支、 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分 析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可能 情景, 预测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产 业政 策、 外贸和汇 率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及结构, 在此基 础上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金 融市场 收益 率曲 线斜度变 化趋势,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根据 对市场 利率 水平的 变化 趋势 的预期 ,可以 制定 出组 合的目 标久期 ,预 期市 场利率 水平将 上升 时, 降低组合 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 益率 曲线斜 度变 化可以 制定 相应的 债券 组合期 限结 构策略 ,例 如: 子弹型 组合、 哑铃 型组 合或者 阶梯型 组合 等, 通过配 置各期 限固 定收 益品种的 比例,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 属策 略主要 是通 过研究 国民 经济运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同期 限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交 易所 和银行 间市场 投资 品种 的利差 和变化 趋势 ,评 定不同债 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 确定各行业的优先配置顺序; 研究债 券发行 人的 产业 发展趋 势、行 业政 策、 企业市 场地位 、财 务状 况、管理 水平、 债务水 平、 特殊 事件风 险等基 本面 因素 ,评价 债券发 行人 的信 用风险; 并根据 特定债 券的 发行 契约 , 评价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确定企 业债 券的 信用风险 利差; 利用历 史数 据、 市场价 格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息 ,估算 债券 发行 人的违约 率及违 约损失 率; 综合 发行人 各方面 分析 结果 ,确定 信用利 差的 合理 水平,利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用市场的相对失衡,选择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 从以下 三个 方面 来进行 信用风 险管 理: (1) 进行独 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析 ,不断 在实践 中 完善分 析方法 和积累 分 析经验 数据; (2) 严格 遵守信用 类债券 的备选 库制 度, 根据不 同的信 用风 险等 级,按 照不同 的投 资管 理流程和 权限管 理制度 ,对入 库 债券进 行定期 信用跟 踪 分析; (3) 采取分 散化 投资策略 和集中度限 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 4.期限管理策略 鉴于本 基金 特有的 运作 方式, 本基 金将结 合每 个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的申 赎预 估情况, 在最大化收益的情况下, 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剩余期限 (6 个月以内、 6 个月-1 年、1 年-3 年、3 年-5 年、5 年以上)固定收益类资产上配置比例。 5.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普 遍存 在着失 效的 现象, 短期 因素的 影响 被过分 夸大 。债 券市场 的参与 者众 多, 投资行 为、风 险偏 好、 财务与 税收处 理等 各不 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本基金 密切关 注国 家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变 动, 通过深 入分析 市场 参与 者的立场 和观点 ,充分 利用 因市 场分割 、市场 投资 者不 同风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因素 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 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 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 增加价值。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程 度,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在内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定 价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包 括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等。本 基金 将深 入分析 上述基 本面 因素 ,并辅助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 中债综 合指 数(全 价) 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该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指数样 本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涵 盖了 主要 交易市 场(银 行间 市场 、交易所 市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 体(政 府、企 业等) 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中 债综合 指数能 够反 映债 券全市 场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回 报情况 ,适 合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 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债券指 数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 以变更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较 低风 险的证 券投 资基金 品种 ,其长 期预 期收 益和平均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运行状况,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 货币 市场和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 固 定收益分析师、 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决 策团 队制, 强调 团队合 作, 充分发 挥集 体智慧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投资 和研 究职 能整合 ,设立 了投 资研 究部, 策略分 析师 、固 定收益分 析师、 定量分 析师 和基 金经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性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关键 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 理小 组每月 月末 拟定下 月资 产配置 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投资组 合 计划 制定 的依 据未来 宏观经 济形 势、 财政与 货币政 策、 短期 市场资金 供求等 因素变 化的 研究 与分析 ,以及 据此 作出 的对未 来短期 内不 同市 场、不同 品种的 市场利 率的 积极 判断, 在此基 础上 基金 管理小 组制定 未来 一段 时间基金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组合的 期限结 构和 品种 配置计 划,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批 。投 资组 合计划是 未来一段时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 金管 理小组 认为 影响各 期限 、品种 收益 率的因 素产 生了重 大变 化, 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 理在 投资委 员会 通过的 投资 组合计 划规 定限制 下, 根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 按照投 资策 略实 施步骤 ,采用 积极 投资 策略, 在权限 范围 内, 通过动态 调整优 化投资 组合 ,追 求当期 收益最 大化 。在 动态调 整的过 程中 ,基 金经理将 全面考虑收益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合 调整 过程中 ,基 金经理 将根 据未来 可预 测资金 流动 状况, 合理 管理 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与 公司的 风险 管理人 员将 密切关 注宏 观经济 和市 场变化 ,结 合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导致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每日 对组 合的风 险和流 动性 进行 监控,确 保基金 的各项 风险 控制 指标维 持在合 理水 平, 确保组 合的流 动性 能够 满足投资 者的赎 回要求 。当 组合 中投资 工具价 格波 动引 起组合 投资比 例不 能符 合控制标 准时, 或当组 合中 投资 工具信 用评级 调整 导致 信用等 级不符 合要 求时 ,基金经 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应投 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6)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8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 的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在依法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长 盛 同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报告 截止日:201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6,313,510.60 92.55 其中:债券


161,066,510.60 89.63








资产支持证券


5,247,000.00 2.92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402,444.72 3.01 8 其他资产


7,986,527.47 4.44 9 合计





179,702,482.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1,347,007.00 19.6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801,000.00 44.4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0,801,000.00 44.43 4 企业债券 48,925,503.60 30.7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93,000.00 6.2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1,066,510.60 101.0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0016 15 附息国 债16 200,000 20,456,000.00 12.84 2 010107 21 国债⑺ 102,100 10,891,007.00 6.84 3 150210 15 国开10 100,000 10,404,000.00 6.53 4 150405 15 农发05 100,000 10,119,000.00 6.35 5 150212 15 国开12 100,000 10,070,000.00 6.3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3501 PR 隧道 02 100,000 5,247,000.00 3.29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一 只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9.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996,063.8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75,720.88 5 应收申购款 214,453.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86,527.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2 年12 月27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0.00% 0.07% -0.07% 2013 年度 -3.74% -3.75% 0.01% 2014 年度 9.37% 6.54% 2.83%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8.86% 2.34% 6.52% 2012 年12 月27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5 年9 月30 日 14.60% 5.01% 9.59%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 账 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 整以确 定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1)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 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示 ,按协 议或 合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息收入。 5、本 基金 可以采 用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按照 上述 公允价 值确 定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格数据。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 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 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 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转型 不满三个 月,收益可不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方式与红利再投资方式。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 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 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十八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70% 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0% 年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将专 门用于 本基 金的销 售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 说明。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率计提 。 销售服 务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或双方约定的方式)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 理人按 相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条 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其 他费 用,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行 纳税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义务。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十九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报 刊休 刊, 则顺延 至法定 节假 日后 首个出 报日。 下同 )在 指定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从转换为 LOF 后开 始累计)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2 . 本 基 金 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转 换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后的上市 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 收益水 平变 化而产 生风 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并通过 对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 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短 期融 资券等 信用 证券发 行主 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到期 不能 履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另 外,信 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因 证券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低 成本 地变 现的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还包括 基金出 现巨 额赎 回,致 使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因 内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平 直接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 证券市 场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其他风险 (1) 在符合本基金投 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二十 二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后,如果发生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 顺序清偿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 金缴 存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最 低结 算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 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本合同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 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 金行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 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 本基金在分级基 金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同丰 A 、 同丰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同丰 A 、 同丰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本基金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2.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 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在分 级基金 运作 期内, 依据 基金合 同享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提议权 、自行 召集 权、 提案权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提 名权 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 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丰 A 、 同丰 B 各 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但 决定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本基 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指 “有效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 分别合计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本基金在分级基 金运作期内,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 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不 到上 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 , 且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2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作日 由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证 员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 议, 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指“参加大会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 “参加大会的同丰 A 和同丰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上” ) 通过。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18 个月届满时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的 情 形 时 除 外 )或 终 止 基金 合 同 应 当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监 督 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任;如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配合的 ,则 参加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票 员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 1 、○ 2 、○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 在分 级基金 运作 期内, 如果 本基金 发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情 形, 则依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前款 ○ 1 、 ○ 2 、 ○ 3 项规定顺序清偿后, 将优先满足同丰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 有)由同丰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后,如果发生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 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按前 款 ○ 1 、○ 2 、○ 3 项规 定顺序 清偿 后,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 金缴 存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最 低 结 算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 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 增发 ,可转 换债券 仅投 资二 级市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债 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 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1)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 管其托管的某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2)基 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 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对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 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 单。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 银行 间交 易会员 中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易 对手组 成。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手 应符合 交易对 手库 的范 围。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 具体的 交易 中, 应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 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包括本 基金在 分级 基金 运作期 内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 、 同丰 A 的年收益率、同 丰 A 与同 丰 B 的份额 配比、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5) 除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 宣布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在 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开设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 在分 级基金 运作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分 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同丰 A 和同丰 B 的基金 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 转 换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后,基金份额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 基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指 引》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包括 本基金 在分级 基金 运作 期内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包括 本基 金在 分级基金 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 份 额净 值(包 括本基 金在 分级 基金运 作期内 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将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 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或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柜台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7/7 4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_LOF_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5/7/21 5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31 6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网上交易 电话委托 及柜台委托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3 7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8/7 8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8/7 9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5/8/27 10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7 11 关于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公告 2015/9/1 12 关于在网上直销渠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9/11 13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网上交易 电话委托及柜 台委托申购(不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24 14 关于增加利得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及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8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0/15 16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17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证券申购 (含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0/20 18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5/10/26 19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 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20 关于增加凯石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 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21 关于增加富济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 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4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并开通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30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陆金所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30 24 关于增加金观诚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 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5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25 关于增加国信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以及开通基 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2/15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同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 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