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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21天A(000132)

中银21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银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二 月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319 号文核 准 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括 : 市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风 险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 和 其他 风险 等。 本 基 金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期 风险 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混合型 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投 资 者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 于认购 ( 或申 购 ) 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5 年 12 月 1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复 核了 本次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27 七、基 金的 募集 ............................................................................................................................. 29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1 十、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 ..................................................................................................................... 45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48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3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九、 风险 揭示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5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0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1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 中银 理 财 21 天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 指 《中 银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该基 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理财 21 天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中银 理 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条 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可 投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 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运作 期起 始日 : 对 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于 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指该 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2、 运作 期到 期日 : 对 于 每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或 基 金份 额 申购 申请 日 (对 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次 三 周的 对 日 (如 该 日为非工 作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 日) ,第 二个运作 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金 份 额 申购申 请日 次六 周的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以 此 类推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 基金 份额 分类 :指 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 份额 。两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并 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47、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高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8、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较低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49、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类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的 登记 机 构自动 将投 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保 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 份额 50、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类 基金份 额不 能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1、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 资收益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53、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4、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 的 日收 益


55、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最近七 个自 然日 ( 含节 假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率


5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过程 59、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60、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 事长。 上海 交通 大 学工商 管理 专业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中 国银 行山 西省 分行 综合计 划处 处长 及办 公室 主任, 中国 银行 宁夏 回族 自治区 分行 行 长、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广西壮 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银 行四 川省分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等 职。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5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赵春堂(ZHAO Chuntang )先生,董事。南开大学 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 中国银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干部 , 中 国银行 董事 会秘 书部 副处 长、 主管 , 中 国银 行上 市 办公室 主管 , 中 国银行 江西 省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 中 国银行 个人 金融 总部 副总 经理等 职 。 现 任中国 银行 财富 管理 与私 人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 董 事 。 厦 门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经 济师 。 历任 中国银 行福 建省分 行资 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科 科长 、 资金 计 划 处 副处长 、 资金 业务 部负 责 人、 资金 业务 部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 总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 融市场 总部 助理 总经 理 , 中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理 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 莱德合 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 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 —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 华永 道) 伦敦 和 悉尼分 公司 , 之 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 ) 银行伦 敦、 香港 和东 京分 公司任 职。1992 年, 加 入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MLIM ) , 曾担 任欧洲 、中 东、 非洲 、太 平洋地 区客 户关 系部 门的 负责人 。2006 年贝 莱德 与 美林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合 并后 , 加入 贝 莱德 。 现 任贝 莱德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主要负 责管 理贝 莱德合 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荆新 (JING Xin ) 先 生, 独立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 计学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任 财 政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专 家 、 中 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全 国会 计 专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 员 、 中国 青少 年发 展基 金 会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 独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会 计系 副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美国 西北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 国威廉 与 玛丽学 院商 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美 国投 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共 同基 金业 行业 协会 ) 等 公司 和机 构 提供咨 询。 现任 中欧 国际 工商学 院金 融学 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 融 MBA 主 任, 并 在 中国的 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资 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 国 INSEAD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任白狐 技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目 前仍担 任该 公司 的咨 询顾 问。 在此 之前 ,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经 理 , 贝 特伯 恩顾 问 公司董 事 、 北 京代 表处 首 席代表 、 总经 理 , 中 英商 会财务 司库 、 英 中贸易 协会 理事 会成 员。 现任银 硃合 伙人 有限 公司 合伙人 。 2、监 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 中 国银 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乐妮(YUE 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基 金 运 营部 总经 理。 具 有 14 年 证券 从业 年 限,11 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1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 曾 在加拿 大太 平洋 集团 公司 、 加拿大 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 海外机 构从 事 金融工 作多 年 , 也 曾任 蔚 深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现 英大证 券 ) 研 究发 展中 心 总经理 、 融通 基 金管理 公司 市场 拓展 总监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上 海复 旦大学 国际 金融 系国 际金 融教研 室主 任 、 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 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4.基金 经理 白洁 (BAI Jie ) 女 士 , 中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VP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金 盛保 险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固 定收 益分 析员 。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曾 担任 固定收益研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2011 年3月至 今任 中银货币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12月至 今任中银 理财7天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12月 至 今任中银 理财21天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9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产 业 债 基 金 基 金 经 理,2014 年10 月 至 今 任 中 银 安 心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理 ,2015 年11 月至 今任 中银新 机遇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10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 具 备基 金 、 证 券、银 行间 本币 市场 交易 员从业 资格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助 理执行总裁 ) 、杨军( 资深投资经 理)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 经 理) 、 李建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副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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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1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 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明示、暗 示他人 从事相 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3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 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是指 基金管 理人 (以 下称 为 “ 公司 ” )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 保护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公 司 和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保证经 营活 动合 法 合规 和有 效开 展,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 符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信 息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确 保公 司 对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 构和 各级 岗位 , 并 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 ,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地 对各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 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4 (5)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消除 内部控 制 中的盲 点。 (6)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因 此,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订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 部 环境的 变化 , 以及 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和公 司章 程 ; 第 二 个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 公司章 程是 公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 公 司章 程 、 董 事会 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 度是制 定各 项 制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 件 , 是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 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 为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 立的 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 内 部控 制 大纲 、 风 险管 理制 度、 投 资 管理制 度、 市场营 销制 度 、 法 律合 规 与稽核 制度 、 反洗 钱制 度 、 基 金运 营业 务管 理制 度 、 信 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 度 、 危 机处 理制 度 、 财 务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 度等。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 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5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 制环 境 、 风 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 控 完善。 (1 )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内 控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公 司经 营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和经 营管 理层从 公司 内控 文化 建设 、治理 机构 设计 、总 体风 险识别 、内 控 制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 则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的领 导下 ,由 各级 组织 从业务 控制 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互 交叉 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经 营活 动 进行管 理和 控制 。从 业务 的角度 划分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 控 制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从组 织的角 度来 看,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由公 司各 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 督控制 组成 。公 司内 部组 织包括 执行 总裁 、业 务主 管、各 职能 部门 和员 工等 多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 对 董事 会负 责。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政 策和指 导方 针 , 并 确保 其 得到有 效执 行 。 合 规审 计 委员会 的职 责为 负责 从强 化内部 监控 的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设 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对执 行 总裁负 责 , 协 助执 行总 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围 内确 定 、 调 整业 务 权限 , 讨 论重 大决 策风 险 以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 况 , 并就公 司的 风险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6 状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 理委 员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 如 遇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 层还 于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框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分 别设立 专门 的 投资委 员会 ,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要 负责制 定或 审议 基本 投资 策略和 原则 , 制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 方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 管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督 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 程 ) 的 合法 合 规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含 管 理 制度 ) 的 健全 有 效性进 行监 察 、 稽 核, 保 证公司 的各 项规 章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 公司 相关 制 度和章 程 , 定 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监察 稽核报 告 。 督 察 长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 资料 , 及 时 报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 并 有权根 据公 司相 关制度 和相 关细 则, 提请 和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 相关 部门纠 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 (4)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法 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 分别 通 过事前 防范 、 事中 监督 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合法性 、 合规 性、 合理 性、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不断 完 善和 更 新公 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健全 内部 控制 的作业 流 程 。 (5)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风 险 管理部 , 通过 检查 、 评 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 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 家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和公 司相 关制 度得到 有效 贯彻 和执行 。 (6 ) 公 司其 他各 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 办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 作 流程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 示不 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 司的 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 平 交易制 度、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交 易 监测系 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 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安 排、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及 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持 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告 制 度 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 与媒体 关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7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 核算流 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 与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 程序 、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 督、 信息 披露 规 则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 核 部门 、 制 定清 楚的 职权 范 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确保相 关人 员具 备专 业技 能及经 验 、 确 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事 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 等 ;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 定信 息披 露的 主要 内 容、 设立 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风险管 理控 制: 包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 及定期 通报 与汇 报制 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 账 务组 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 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 制度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 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ⅱ)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8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渊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05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 抓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 控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 制 , 强化 业务 项 目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 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 业务运作 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强化 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1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 增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 已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 线 ”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增 强员 工 的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 培 育 团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 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2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 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基金 法规的规 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 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核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后3 个月 开始 。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3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











宋 亚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联系人 :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 红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 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申万 宏 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5)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建 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联系人 :








罗 春蓉 、 肖婷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 部 公司网 站:





http:// www.cic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西 城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 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6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 红、 孙睿 联系人 :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 安永大 楼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徐艳 、许 培菁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7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 金根据投 资者认购、申购 本基金的 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按照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成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金 代码 ,并 分别 公布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 份额分类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年管理 费率 0.27% 0.27% 年托管 费率 0.08% 0.08%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0.30% 0.01%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 柜台 为 1 万元 )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0.01 份 0.01 份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5,000,000 份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 申 购 限额选 择认 购 、 申 购的 基 金份额 类别 , 不同 基金 份 额类别 之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 但 依据 招 募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交 易而发 生基 金份 额自动 升级 或者 降级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 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 制及规 则,基金 管理人必 须至少 在开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500 万份时 ,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 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 金 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基 金 份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8 3、在投资 者持有的 某级基 金份额满 足升降级 条件后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为其 办 理升降 级业 务, 投资 者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等级 在升 降级 业务办 理后 的当 日按 照新 的基金 份额 等 级享有 基金 收益 。如 果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 对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 升降级 处理 , 那么投 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的 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出 、 转托 管 等交易 申请 将 确认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 4、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等 交易申 请时 , 应正 确填 写 基金份 额的 代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代码 不同),否则 ,因错误填写 基金代码所 造成的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 无效的后 果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投资者 认/ 申购申请确 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 金份额类别 以本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根据 上述 规则 确认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经 2013 年 4 月 7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可 【2013 】319 号文 件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 式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存 续期间为不 定期。 本 基金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开 始发 售 , 每 份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7 日募 集结束 ,共 募集 份 额 3,071,062,921.70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6,787 户。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1 九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在每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赎回 。 每 个运作 期到 期日 前 ,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 期运 作期到 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 则自该 运作 期到 期日下 一工 作日 起该 基金 份额进 入下 一个 运作 期 。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3 年 12 月 23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日 常申 购业 务,并 于 2014 年 1 月 9 日( 本基 金 首个运 作周 期到 期日 )开 始办理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赎回业 务, 详 情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3 年 12 月 21 日刊 登的 《中 银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或转 换入 本基 金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 受的 , 该申 购或 转换 申 请视为 下一 开放 日提 出的 有效申 购或 转换 申请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 换出 申请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 拒绝或确认失 败。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2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本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 时,如在 该到期 日同时有 多笔可赎 回份额 的,登 记 机构按 “ 先 进先 出 ” 的 原则 ,对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在结 算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人通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销售 机构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时 ,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 份额时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销 售 机构 申 购本 基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3 金 B 类 份额 时,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人当 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受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投 资人 可多 次 申购 , 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基金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2、对于到 期日的基 金份额 , 投资人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如遇巨 额赎回 等 情况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 回办理 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或 连续 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不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可得 到 50,000 份 基金 份额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 份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对应 的待 支付 收益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 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 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 未支付收 益。 例: 某投 资者 在运作 期到 期 日申请 赎 回 50000 份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0 元,对 应的 待支 付收 益 为 300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300=50300 元 即:投 资者 申请 赎 回 50000 份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则 可得 到 50300 元 赎回 金额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4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 登记 机构 的技 术保障等 异常情 况发生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导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进 行现 金支付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5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 而无 需 延迟至 下一 基金 份额 固定 持有期 的最 后一 日, 本节 下同 )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6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述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 明有 关情况 , 视为 通知 送达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 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7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基金上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相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 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努 力追 求绝 对收 益,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求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 法律法规允许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通 知存款、 一年以内(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 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 期 融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积 极管 理型 的投资 策略 ,将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41 天以 内, 在控制 利率 风险 、尽 量降 低基金 净值 波动 风险 并满 足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提高 基金收 益。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 定 性和 定量 地分 析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信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的 基础 上, 通过 比较 或 合理预 期不 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的 风险 与 收益率 变化 , 确定 并动 态 地调整 优先 配置 的资 产类 别, 并结 合各 类债 券资 产 的市场 容量 , 确 定配置 比例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 存单投 资策 略 运作期 初 , 本 基金 在向 交 易对手 银行 进行 询价 的基 础上 , 选 取利 率报 价较 高 的几家 银行 进行存 款投 资, 注重 分散 投资, 降低 交易 对手 风险 。 (3) 短期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对于 市场 公开 发行 的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等信 用债 券采 取自 上而 下与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 根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 筛选 过滤 , 通 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 环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 行业 发展状 况和 趋势 、 监管 环 境、 公司 背景、 竞争地 位 、 治 理结 构 、 盈 利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金 流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 予 不同因 素不 同权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9 重, 采用 数量 化方 法对 主 体所发 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 信用评 级 , 只 有内 部评 级 为投资 级的 信用 类债券 方可 纳入 备选 品种 池供投 资选 择 。 根 据各 短 期信用 债的 到期 收益 率 、 剩余期 限与 运作 周期的 匹配 程度 ,挑 选适 当的短 期债 券进 行配 置。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4) 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首先 , 基 于对 运作 期内 资 金面走 势的 判断 , 确定 回 购期限 的选 择 。 在 组合 进 行杠杆 操 作 时, 若判 断资 金面 趋于 宽 松, 则在 运作 初期 进行 短 期限正 回购 操作 ; 反之 , 则进行 长期 限正 回购操 作 , 锁 定融 资成 本 。 若 期初 资产 配置 有逆 回 购比例 , 则在 判断 资金 面 趋于宽 松的 情况 下, 优先 进行 长期 限逆 回 购配置 ; 反之 , 则进 行短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其次 , 本基金 在运 作期 内,根 据资 金头 寸, 安排 相应期 限的 回购 操作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前 偿还 率 、 违 约率 、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 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 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0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 执 行交 易指 令 。 (五)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41 天;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1 (2)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行 的短期企 业债券及 短期融 资券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 ( 指具 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以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 金的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资 格、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9)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有 关规定予 以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人 最近三年 的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评 级一 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如 , 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 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4)本基金 持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交 易 日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2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1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业 绩基 准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 本基 金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而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七)风险收益特征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属于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 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 款、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 行 票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 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 断式 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有存 款期 限 、 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提前 支取的 通知 期计 算; (3)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 除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 利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允 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 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 式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 (9)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4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5 十 一、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5年9月30日 ,本 报 告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审 计。 1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78,942,615.59 53.44 其中: 债券 178,942,615.59 53.4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4,480,228.25 46.13 4 其他资 产 1,453,415.85 0.43 5 合计 334,876,259.69 100.00 11.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7.4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0,489,724.26 17.8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11.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 11.3.1 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 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150 天” ,本 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 标情况 。 11.3.2 报告期末投资组 合 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资 产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36.87 17.8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14.1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7.0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 - 4 90 天 (含 ) —180 天 45.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 ) —397 天( 含 ) 14.1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17.65 17.82 1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76,922.57 7.0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76,922.57 7.0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974,922.06 35.2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 - 8 其他 58,990,770.96 20.81 9 合计 178,942,615.59 63.14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11.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1591862 15 宁 波银 行 CD106 600,000 58,990,770.96 20.81 2 011599158 15 鲁 黄金 SCP001 200,000 20,000,314.17 7.06 3 011599669 15 南 方水 泥 SCP007 200,000 19,990,219.14 7.05 4 041458081 14 山钢 CP005 200,000 19,989,129.10 7.05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7 5 150413 15 农发 13 200,000 19,976,922.57 7.05 6 011599719 15 金隅 SCP002 100,000 10,000,734.56 3.53 7 011540001 15 港 中旅 SCP001 100,000 9,998,698.11 3.53 8 071502007 15 国 泰君 安 CP007 100,000 9,997,986.24 3.53 9 011561002 15 五 矿股 SCP002 100,000 9,997,840.74 3.53 11.6“ 影子定价” 与 “ 摊余成 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74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3917%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225%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2856% 1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 或商定 利率 每日计 提应 收利 息, 并按 实际利 率法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摊销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或 折价。 11.8.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 持有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券的摊 余成 本 均 未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8.4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453,415.85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53,415.85 11.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8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基 金投 资业 绩与 同期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中银理 财 21 天 债券 A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310% 0.0043% 0.0450% 0.0000% 0.1860% 0.004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2652% 0.0089% 1.3688% 0.0000% 3.8964% 0.008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3.3147% 0.0181% 1.0238% 0.0000% 2.2909% 0.018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9.0334% 0.0135% 2.4413% 0.0000% 6.5921% 0.0135% 注: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中银理 财 21 天 债券 B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2403% 0.0042% 0.0450% 0.0000% 0.1953% 0.004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5720% 0.0089% 1.3688% 0.0000% 4.2032% 0.0089%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3.5389% 0.0181% 1.0238% 0.0000% 2.5151% 0.018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9.5988% 0.0135% 2.4413% 0.0000% 7.1575% 0.0135% 注:本 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49 十三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0 十四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净收 益,精 确到小 数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1 点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 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精确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日 常估值由 基金管 理人进行 。基金管 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签 章后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 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号 内 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 错误。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 变化或 由于 不可抗 力等 其他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和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 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2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基金 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3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 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债 券利息 、票据投 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收 入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作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 基 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 并分配 ,并 在运 作期 期末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按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 者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 负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 于零时 , 当日 投 资者不 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 方 式。 若投 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计 收益 为 正 值 , 则 为投 资者 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 其 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 缩减 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可 通过在 基金 份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对 于持 有超 过一个 运作 期 、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提出 全部赎回的基金份额 而言 ,除获得当期运作期 的基 金未支付收益 外, 投资 者还 可以 获得 自 申购确 认日 ( 认购 份额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起 至 上一运 作期 期末 的基金 收益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酌情 调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并 于变 更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金每 个工作日 进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放 日公告前 一个开 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4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级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末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5 十六 、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7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0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致 后 , 基 金托 管人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6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 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 条件的 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适 用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 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资 产中一次 性直 接支 付给基 金销售机 构,若遇 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7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8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 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59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 上,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披 露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前 一日期 间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前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及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 假日 期 间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日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 度 为以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4 位。


本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ΣRi / 7 )× 365 )/1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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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 募说明书 60 其中 :Ri 为最 近第 i 公历 日 (i=1 , 2??7 ) 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基金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采取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点后 三位 ,如 不 足 7 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1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 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2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向 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3 十九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风险 : 因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化 ,从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和 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 利率风险 : 当金 融市场利 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起 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化 ,同时 也直接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水 平 , 造 成股 票 和权证 市场 走势 变化 , 进 而影响 基金 的净 值表现 。 4.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果 不能或拒 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 购买力风 险:基 金投资于 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 现金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变动风险 :是指 收益率曲 线没有按 预期变 化导致基 金投资决 策出现 偏差。 7. 再投资风 险:该 风险与利 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场 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8. 经营风险: 它 与 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营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流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 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4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是 在某 种情 况下 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些 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1、不能提 前赎回的 风险。 对于每份 基金份额 ,第一 个运作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 日(对 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对 申 购份额 而言 , 下同 ) 起 ( 即第一 个运 作起 始日) ,至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 请日次 三周的 对 日(即第 一个运 作期到期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 第 二个 运作 期指 第一 个 运作期 到期 日的 次一工 作日 起 ,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或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日次 六周 的 对 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止 。 以 此类 推。 每个 运作 期 到期日 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能 提出 赎回 申请, 因此 面临 风险 。 2、运作期 到期日未 赎回, 自动进入 下一运作 期风险 。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当期运 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3、运作期 期限或有 变化风 险。本基 金名称为 中银理 财21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但 是 考虑到 周末 、 法定 节假 日 等原因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 实际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不同 , 可 能长 于或 短 于21天 。 (五)其他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环境 控制、 人员素质 等方面不 完善而 产生的 风 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 险、如上 市公司治 理结构 问题、内 幕交易、 不公正 披露等欺 诈行为 、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5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按《 信息 披露 办法 》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4、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5、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6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7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决 定和 调整 除调 高管 理 费率 、 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 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8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69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0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的 投资 运作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1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2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提供 基金管理 人和监 管机构依 法要求提 供的信 息,以及 不时的更 新和 补 充,并 保 证其真 实性 ; (10 ) 关 注基 金份 额的 运 作期安 排 , 赎 回及 转换 的 申请应 于基 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运作 期到 期日 提出 ; (1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 销售服务 费(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费 的除外 )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1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3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类 别设置 、调整 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和 销售服 务费 率; 4)在 未来 系统 条 件 允许 的 情况下 ,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事宜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7)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4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 等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5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亦可采用 网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 场 方式或 者以 非现 场方 式与 现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短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 议程 序可 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6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7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8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节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凡 与该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或将 来颁 布的 其他涉 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 律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相关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按 《信 息披 露办 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不 满 200 人;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79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0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 在上海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 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1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2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 现 金 、 通 知存 款 、 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剩 余期 限 ( 或回 售期 限 )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的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债券回 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短期 融 资券 ,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a 股票; b 可转换 债券 ; c 剩余期 限( 或回 售期 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3 d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债 券;


e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f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 市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 141 天; b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c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并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d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e 存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指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以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f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g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h 本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i 本基 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 的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a )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 短期信 用级 别; (b) 根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信 用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 发 行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4 和跟踪 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i)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c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 准 。 (d) 本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 20 个 交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减 持。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 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基金 托管 人 此项监 督职 责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5 仅限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本 协议 第 三条 第 (一 ) 款第 4 项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名单 中列 示 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和 基金 托管 人损 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人依 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托 管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 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 单进 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 开始生 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6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 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需按交 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其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 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存 款银 行仅 限于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涉及 到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为中 国工 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 交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资 除 核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赔 偿 , 之 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整 。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单 , 审核 核 心存款 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 列明。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7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 协助配 合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8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资 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89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 本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 本 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 本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自营 账户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 基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 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 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0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七 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予以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基 金资 产 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1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 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金 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 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 由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 提供 错 误 信息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 存款 银行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 变化 , 或 由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2 于 不可 抗力 等其 他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3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4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 在 上海 进 行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5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4、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6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 账 单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 式的 对账 单中选 择一 种,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月 1 日发 送,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 度、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发送。 纸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寄出, 数据 截至 寄送 周期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按 半年 度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 查询 ” 按钮,进入" 账户信 息修改" 栏目进行 自助定制 ;3)发 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证 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 金 名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 额、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对账 单形 式 ( 电子 对账 单、 短 信对 账 单、纸 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 期(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7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每 笔交 易确 认 、 每 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 下基金 定期 刊物 等。业 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8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相关 基金 公告 1. 2015 年 7 月 6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公 司、 高管 及基金 经 理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 的公告 》 2. 2015 年 7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3. 2015 年 7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 法定 代表人 变 更 公告》 4. 2015 年 8 月 3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 5. 2015 年 8 月 3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中银 理财 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摘要 (2015 年第 2 号) 》 6. 2015 年 8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移动 客户端 “ 中 银基金 ”进 行基 金交 易业 务的公 告 》 7.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告 》 8. 2015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告 》 9. 2015 年 9 月 1 日本 基金 管 理人刊 登 《 关于 中银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期前 暂 停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 10. 2015 年 9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关 于中 银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庆 节 假期前 暂停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 11.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中国 银行卡 快 捷支付 网上 直销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并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2. 2015 年 10 月 24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 》 13. 2015 年 10 月 2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电子 直销 平台开 通 通联快 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4. 2015 年 11 月 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中国 银行借 记 卡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99 网上直 销认 、申 购费 率的 公告 》 15. 2015 年 12 月 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事 宜 的 公告》 投资者 可通 过《 证券 时报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 告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中银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101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理 财 21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中银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理财 21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 银理 财 21 天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