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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安享混合A(002116)

广发安享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安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 2015年8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92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募 集 申 请 材 料 - 招 募 说 明 书 ( 草 案 )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17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22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23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34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43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44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49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51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54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55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 61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5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7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2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9
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1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02募 集 申 请 材 料 - 招 募 说 明 书 ( 草 案 )
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1031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
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3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4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 金份 额类 别:本 基金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基 金时 收取认 购、 申购费 用而 不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资 者认购 、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 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 权结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融 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 伟: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公 司治 理专业 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省第 十届政 协委 员,广 东省 政府 决策咨 询顾 问委员 会企 业家委 员, 广东金 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 座教授 。历 任广 发证券 董事 长兼党 委书 记、广 东发 展银行 党
组成 员兼 副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 行长助 理, 广东 发展银 行信 托投资 部总 经理, 广东 发展银 行
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中国 基金 业协会 创
新与 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证 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 上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
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7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 裁,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深圳 香江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 任全国 政协 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产业发 展促 进会副 会长 、广东 省
工商 联副 主席、 广东 省女企 业家 协会会 长、 深圳 市政协 常委 ,香江 社会 救助基 金会 主席, 深
圳市 深商 控股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董 事 , 深圳 龙岗 国安村 镇银 行董事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任东北制药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
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8
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士 , 现任 中华 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
裁,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
理、 中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业 务处 长、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 省国际 部总 经理、 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
太平 保险 公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 平: 监事 会主席 ,女 ,经 济学博 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广
发证 券成 都营业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券基 金部 副总 经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工
会主 席、 副总经 理。 曾任广 州科 技房地 产开 发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政 主管,
广州 市科 达实业 发展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主任 、董
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总 经理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
理业 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第 三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
行总 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
委员会兼职委员 。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研 究负 责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助理。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部 副9
经理 ,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管理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谢军, 男, 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 持有基金业执业资格证书和特许金融 分析师状 ( CFA) ,
12 年基 金业 从业 经历 , 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先 后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发展 部
产 品 设 计 人 员 、 企 业 年 金 和 债 券 研 究 员 , 2006 年 9 月 12 日 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 任 广 发 货 币
基 金 经 理 , 2008 年 3 月 27 日 起 任 广 发 增 强 债 券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08 年 4 月 17 日 至 2012
年 2 月 14 日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任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12 年 2 月 15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3 年 5 月 8 日起任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公 司副 总经 理朱平 ,公 司副 总经理 易阳 方, 权益投 资
一部总经理刘晓龙 ,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孙迪,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 0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1 1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1 2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概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 1988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88]29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 号
联系人:成蕾
联系电话: 010-65169618
传真:010-65169555
1、发展概况: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88 年 , 是 国 务 院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我 国 首 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 , 注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年来, 广发银行
栉风 沐雨 ,艰苦 创业 ,以自 己不 断壮大 的发 展历 程,见 证了 中国经 济腾 飞和金 融体 制改革 的
每一个脚印。
2006 年, 广发银行成功重组 , 引入了花旗集团、 中国人寿、 国家电网、 中信信托等世界
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重组后, 广发银行紧紧围绕 “ 建设一流商业银行” 的战略
目标 ,注 重战略 规划 的执行 ,坚 持 “ 调结 构、 打基础 、抓 创新、 促发 展 ” ,强 化风 险控制 ,
坚持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截至 2014 年末 ,本 行资 产 1.65 万亿 ,在 北京 、天 津、 辽宁 、黑 龙江、 上海 、江 苏等 境
内 16 个省 ( 直辖市 、 自治区) 76 个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36 家分行 、
700 家 营 业 机 构 、 220 家 “ 小 企 业 金 融 中 心 ” 、 27 家 智 能 银 行 , 个 人 网 银 客 户 规 模 超 1300 万1 3
户, 信用 卡发 卡量 3450 多万 张, 与全 球 125 个国 家和 地区 的 1671 家银 行总 部及 其分 支机 构
建立了代理行关系,是首家与中国银联开展多渠道多应用电子支付战略合作的金融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行设 资产托 管部 ,是 从事资 产托 管业 务的职 能部 门, 内设业 务
运行 处、 监控管 理处 、期货 业务 处和产 品营 销处 ,部门 全体 人员均 具备 本科以 上学 历和基 金
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总经 理寻 卫国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研究 生学 历,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高级 会计 师, 从事托 管
工作十四年,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经验,是我国第一批从事 QFII 资产托管业务的人员之一。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 、 交易监督处处长等职务。 2014
年 4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银 监会核 准开 办证 券投 资
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至 2015 年一季度末, 托
管资 产规 模超 10000 亿元 。建 立了 一只优 秀、 专业 的托管 业务 团队 ,保证 了托 管服 务水准 在
行业 的领 先地位 。建 立了完 善的 产品线 ,产 品涵 盖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公司客 户特 定资产 管
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保险资金托管、 股权投资基金 、 产业基金、 信托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交易 资金托 管、 专项资 金托 管、 中介资 金托 管等, 能为 托管产 品托 管全面 的
托管服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 规范运作 、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行下 设资产 托管 部, 是全行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管理 和运 营部门 ,
专门 设置 了监控 管理 处,配 备了 专职内 部监 察稽 核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1 4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 行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 封闭管理 ,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 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 托管 人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行 使监 督权 的职责 。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
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1 5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 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1 6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 -89188970
传真:020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明静、吴迪1 7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本基金 ,并 于 2015年 8月 10日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5]19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方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的 募集 方式为 代销 与直 销。募 集期 限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 基
金自 2016 年 2 月 5 日至 2016 年 3 月 4 日进 行发 售。 如果 在此期 间未 达到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七
部分 第一 款规定 的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售, 直到 达到基 金备 案条件 。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 并及时公告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 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向社 会公 开募 集。办 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六、 募集 对象1 8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八、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 金 A 类、 C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在符合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 基金 份额发 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 金 A类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基 金认 购费用 。 C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用 ,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最 高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1.2%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1 9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认购 份
额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得 的利 息为
1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1.00= 98,914.23份
即投 资人 投资 100,000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获 得的 利息 ,可
得到98,914.23 份A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2 0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 份
十、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立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 除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
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最 高认 购金额 限
制。
十一 、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2 1
十 二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
用。2 2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2 3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2 4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
售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持有份 额减 少导致 在销 售机 构同一 交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2 5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 者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义 务,致 使其 相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或 不利后 果 。若申 购不 生效,则 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本 基金 A 类份 额对 申购设 置级 差费率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0.9%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计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 见下 表,未 计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2 6
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A 类份额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1 天≤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其中, 1 年指 365 天。 A 类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者, 将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 (含 ) 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者,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90 天( 含) 但少于 180 天的 投资 者,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 (含) 的投资者,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 N 为日历日)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1 天≤N< 30 天 0.50% 100%
30 天≤N <1 年 0.10% 100%
1 年≤N< 2 年 0.05% 100%
N≥2 年 0% -
其中,1 年指 365 天,C 类份额的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2 7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 =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 =49,261.08/1.016=48.485.3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5%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485.31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016=49,212.6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2 8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 =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550.00= 109,45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0 万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1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 率 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2 9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 0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3 1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3 2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3 3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3 4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的资产 配置 ,在 股票、 固
定收 益证 券和现 金等 大类资 产中 充分挖 掘和 利用 潜在的 投资 机会, 力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持 续
稳定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经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
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求 有变 更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资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 金在 宏观 经济分 析基 础上 ,结合 政策 面、 市场资 金面 ,积 极把握 市场 发展 趋势, 根
据经 济周 期不同 阶段 各类资 产市 场表现 变化 情况 ,对股 票、 债券和 现金 等大类 资产 投资比 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3 5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 金将 主要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方 法,在 拟配 置的 行业内 部通 过定 量与定 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1、 首先 , 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 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 初步筛选出具
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盈利能力
本基 金通 过盈 利能力 分析 评估 上市公 司创 造利 润的能 力, 主要 参考的 指标 包括 净资产 收
益率(ROE) ,毛利率,净利率, 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2)成长能力
投资 方法 上重 视投资 价值 与成 长潜力 的平 衡, 一方面 利用 价值 投资标 准筛 选低 价股票 ,
避免 市场 波动时 的风 险和股 票价 格高企 的风 险; 另一方 面, 利用成 长性 投资可 分享 高成长 收
益的 机会 。本基 金通 过成长 能力 分析评 估上 市公 司未来 的盈 利增长 速度 ,主要 参考 的指标 包
括 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3)估值水平
本 基 金 通 过 估 值 水 平 分 析 评 估 当 前 市 场 估 值 的 合 理 性 , 主 要 参 考 的 指 标 包 括 市 盈 率
( P/E) 、市 净率 ( P/B) 、市 盈增 长比 率( PEG) 、自 由现 金流 贴现( FCFF,FCFE )和 企业 价值
/EBITDA 等。
2、 其次 , 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 从持续成长性 、 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
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1) 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 技术、 市场、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
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2) 在市场前景方面, 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 、 深度、 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
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3)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 、 创新能力、 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
重要 的影 响。本 基金 将从上 市公 司的管 理层 评价 、战略 定位 和管理 制度 体系等 方面 对公司 治
理结构进行评价。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通 过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 险变化 等3 6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 对 GDP、 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景 ,并在 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政 政
策、 货币 政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对 市场 利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线 未来的 变化 趋势做 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主要 包括资 产类 别选 择、各 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 资产组 合的 管理 。本基 金
通过 情景 分析和 历史 预测相 结合 的方法 , “自上 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场 和二 级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存 款、 信用债 、政 府债 券等资 产类 别之间 进行 类属配 置, 进而确 定
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 国债 、央 行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券 ,本 基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宏观 经济 政策的 分
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 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对于信用类债券 ,
本基 金将 根据发 行人 的公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盈 利能力 、偿 债能力 、流 动性等 因素 ,对信 用
债进 行信 用风险 评估 ,积极 发掘 信用利 差具 有相 对投资 机会 的个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取分散 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兼 具权 益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 面将对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基
本面 进行 深入挖 掘以 明确该 可转 债的债 底保 护, 防范信 用风 险,另 一方 面,还 会进 一步分 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
从行 业基 本面、 公司 的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财 务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结 构等 方面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合 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全 方
位的 研究 和比较 ,对 个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 行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券 的增信 措施 等进行 全
面分 析, 选择具 有优 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 通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适度 分散投 资来 管理组 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3 7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
证券 品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提 前偿 还率、 风
险补 偿收 益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析 ,并 辅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选 择流 动性 好、交 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并 根据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行趋 势的 研判, 以及 对股指 期货 合约的 估
值定 价, 与股票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实 现多 头或 空头的 套期 保值操 作, 由此获 得股 票组合 产
生的 超额 收益。 本基 金在运 用股 指期货 时, 将充 分考虑 股指 期货的 流动 性及风 险收 益特征 ,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 基金 辅助性 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加 强基 金风 险控制 ,有 利于 基金资 产
增值 。在 进行权 证投 资时,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标 的证 券基本 面的 研究, 并结 合权证 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平 ,根 据权证 的高 杠杆 性、有 限损 失性、 灵活 性等特 性, 通过限 量
投资 、趋 势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投 资策 略进 行权证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将充 分考 虑权证 资
产的 收益 性、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通 过资 产配 置、品 种与 类属选 择, 谨慎进 行投 资,追 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率衍 生品 的一 种,有 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管
理人 将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判 断、对 债券 市场进 行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基 差、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3 8
(二)投资 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 研 究 发 展 部 根 据 自 身 或 者 其 他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成 果 , 构 建 股 票 备 选 库 , 对 拟 投 资 对
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投 资 战 略 , 根 据 投 研 联 席 会 议 的 决 议 , 结 合 对
证券 市场 、上市 公司 、投资 时机 的分析 ,拟 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置 、
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部 执
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3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授 权,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开发 的
中国 A 股市 场指 数,它 的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证 券市 场, 覆盖了 大部 分流通 市值 ,其成 份股 票
为中 国 A 股市 场中 代表性 强、 流动性 高的 股票, 能够 反映 A 股市 场总 体发展 趋势 。中证 全债
指数 从沪 深交易 所和 银行间 市场 挑选国 债、 金融 债及企 业债 组成样 本券 ,以 综合 反映 沪深证
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价格变动趋势 。 该指数以 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7 年 12 月 17 日起发布。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较 好的 反映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符 合本 基金的 产品 定位 ,易于 广
泛地被投资人理解,因而较为适当。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3 9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金 ,其 预期 收益及 风险 水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债 券型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15.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4 0
17.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定 ;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19.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或取 消限 制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作 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4 1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 其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的 ,
应当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 理的承 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4 2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4 3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4 4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股 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 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尚未挂牌的上市前的股票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锁定期的公开发行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
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4 5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如 法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4 6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4 7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4 8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4 9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予 变更 实施日 前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5 0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5 1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5 2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 服务 费主 要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行销 广告 费、 促销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5 3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等费 率,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5 4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 5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律 对 信 息 披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5 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5 7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5 8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5 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6 0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6 1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资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6 2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债
券型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 、 较高收益的基金类型; (2)
选股方法、选股模型风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 (4)其他风险。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信 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 业,其 经营 状况 稳定性 较
低、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信 用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业 ;同 时由于 其财 务数据 相对 不透明 ,
提高 了及 时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风 险的 难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有 的其他 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 基差风险。 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 基差 。 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 , 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 在相
同因 素的 影响下 ,价 格变动 不同 。表现 为两 种情况 : 1 )价 格变 动的方 向相 反; 2 )价 格变 动
的幅 度不 同。类 似合 约品种 的价 格,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差 异,也 构成 了合约 品
种差异的风险。
(3) 标的物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中, 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6 3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 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 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 由于 模型设 计、 资本市 场的 剧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按模 型结果 调整 股指期 货合 约或者 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有 风险 之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 期保 值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因此股票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变化 均会 影响到 本基 金的业 绩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将发挥 专业 研究优 势, 加强对 市
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11、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销机6 4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6 5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6 6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6 7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 下,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6 8
( 17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6 9
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7 0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7 1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不同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分 配的 数量将 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7 2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7 3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7 4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7 5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7 6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具体 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 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7 7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7 8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 九)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7 9
三、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8 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8 1
和营业场所查阅。8 2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银行)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等有 价证 券;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从事 银行卡 服务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外汇存 、贷 款; 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业务。8 3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
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央 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经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
债券类金融工具) 、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或 对投 资比 例要求 有变 更的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8 4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
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 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 交易日 内8 5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或取 消限 制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标 、不改 变基 金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条件 下, 本基金 可根 据法律 法规 规定作 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 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 易,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
责任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
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
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明 确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8 6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本 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 和协 调,并 确保 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本 基金 资产的 责任 与损失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存 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 准。风
险处 置预 案应包 括但 不限于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投 资比 例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 困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
剧烈 变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有 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 整。有 关资 料如有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8 7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数 量、 总成 本、账 面价 值,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
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审 慎原 则,制 定严 格的 投资决 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导 致的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六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期 限8 8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改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阻 挠8 9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另
行协 商解 决。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任 何
资产 (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 开户银 行
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具备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或者
从事 客户 交易结 算交 易资金 存管 的商业 银行 等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9 0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于证 券账 户开立 次月 第七 个工作 日从 本基 金银行 存
款账 户中 扣收; 若因 基金银 行存 款余额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基 金托 管人顺 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扣 收; 证券账 户开 立后 连续六 个月 内,因 本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持 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的,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先 行支付 基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户 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9 1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 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场 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以 本基 金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持 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约 定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9 2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但基金 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股 指期 货合 约、国 债期 货合 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首 次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9 3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本 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加盖公 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9 4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以 内 ( 含 第 三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9 5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记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9 6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报 表编 制,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前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适用 法律与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之 相关 的争 议,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9 7
争议处理期间 ,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9 8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根据 清算 的具体 情况 适当 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9 9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2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 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余 额等 。季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件 服1 0 0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 改通 信地址 、电 话、电 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1 0 1
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1 0 2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1 0 3
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广发 安享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广 发安 享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四 ) 《广 发安 享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