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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鸿利A(519640)

银河鸿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月)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鸿 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银 河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信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六年 二 月



























































银河鸿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5 月29 日 《关于准 予银河鸿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1074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银河 鸿利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 等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中等风 险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 表未 来表 现。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已经 本基 金基金 托管 人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复核 。本 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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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8 七 、 基 金合 同 生效 .......................................................................................................................... 43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非 交 易过 户 与转 托 管 ..................................................................... 44 九 、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 转换 ........................................................................................ 54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55 十 一 、 基金 的 业绩 .......................................................................................................................... 68 十 二 、 基金 财 产 .............................................................................................................................. 70 十 三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1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6 十 五 、 基金 的 费用 .......................................................................................................................... 78 十 六 、 基金 税 收 .............................................................................................................................. 81 十 七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2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3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 89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93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95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117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35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37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43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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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绪 言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银河 鸿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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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银河 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银河 鸿利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银河鸿利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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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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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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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A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用, 并 不再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2、C 类基金份额: 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I 类基金份额: 指 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 且首笔 申购资 金不低于 1000 万元 的 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 I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54、不 可抗 力:指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事件 55、中 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仅 为基金 合同 之目的 ,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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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 平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国 际司处 长、东 京代 表处 代表、研 究局调 研员、 金融 稳定 局体改 处处长 ,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建 行股权管 理部主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国银 河金 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 选举为 银河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现 任中国 银河金 融控 股有 限责任公 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 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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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总行 工 作,历 任金 融研 究所国 内金融 研究 室助 理研究 员,研 究局 金融 市场处主 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 曾任股权管理 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二届 董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 事会、 第四届 董事 会连 任。历任 上海机 电(集 团) 公司 科长、 处长、 总会 计师 ,上海 久事公 司计 财部 副总,上 海市城 市建设 投资 开发 总公司 计财部 副总 经理 、副总 会计师 等职 。现 任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 10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三届董 事会董 事,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历 任中 国船舶工 业总公 司综合 计划 司投 资一处 科员, 金飞 民航 经济发 展中心 项目 经理 ,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任 中国 石油天 然气集 团公 司劳 动工资局 劳动组 织处副 处长 、社 会保险 中心副 主任 ,苏 丹大尼 罗河石 油作 业公 司人力资 源部高 级主管 ,中 油国 际(苏 丹)劳 动工 资部 部门经 理,中 国石 油天 然气集团 供公司 人事劳 资部 劳动 组织处 处长、 中国 石油 天然气 集团公 司资 本运 营部专职 董事。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 高级工程师。2002 年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一届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第二 届、第 三届 、第 四届董事 会连任 。历任 北京 大学 教师, 国家地 震局 副司 长,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部门总经 理, 中 国人保 信托 投资 公司副 董事长 ,深 圳阳 光基金 管理公 司董 事长 等职。现 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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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 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生 先生 ,中 共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 洪先生 ,中 共党 员,经 济学硕 士, 高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华东 分部总 经理、 远东 房地 产公司 总经理 ;银 河证 券上海总 部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纪 检委员 ;亚 洲证 券(银 河证券 党委 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银 河保 险经 纪公司 总经理 、董 事长 等职,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 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 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哈尔滨 和平路 营业 部总 经理、 联合证 券公 司投 资银行总 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 处长、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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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委办公 室)副 主任 ,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办公室 (党 委办 公室)副 主任( 主持工 作) , 期 间 任北 京证券 业协会 秘 书长( 兼), 中国银 河 金融控 股有 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原总经 理尤象 都先 生因 个人原 因辞职 ,经 公司 第四届 董事会 审议 通过 ,由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该事项已经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对外 公告。 督察长 董伯儒 先生 ,中 共党员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历 任中国 东方 信托 投资 公司经 理,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部 高级经 理,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支持保障部总监等职。 现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晶先生,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13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先后就职于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部 、固 定收 益部, 期间从 事交 易清 算、产品 设计、 投资管理等工作。2008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固定收 益产品 研究工 作, 历任 债券经 理助理 、债 券经 理、银 河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8 月起担任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领 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担任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起担任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索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王培先 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固定收益 部总监助理韩晶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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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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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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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 因职 务便利 获 取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 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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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本 基 金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事 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并 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范 运作 ,有效 地防 范和化 解管 理风险 、经 营风 险 以及 操作 风险, 确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 度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本 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指 公司 为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织 机制 、管 理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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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章 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内 控目标 、内 控原 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括 内部 会 计控 制制 度、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资 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机制必 须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 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 约原 则。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 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 学化的 方法 尽量 降低经 营运作 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 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业 务指引 》 、 《企业 财务通 则》等 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 订 了基 金会 计制度 、公司 财务 会计 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会 计岗位 职责 ,并 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度 包括 凭证制 度、 复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基 金估 值制 度和程 序、基 金财 务清 算制度 和程序 、成 本控 制制度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 管理办 法、 财产 登记保 管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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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组 织各部 门制 定,风 险控 制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原 则、 风险 控制的 机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 程序、 风险 类型 的界定、 风险控 制的主 要措 施、 风险控 制的具 体制 度、 风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 制的 具体制 度主 要包括 投资 风险管 理制 度、交 易风 险管理 制度 、财 务风险 控制制 度以 及岗 位分离 制度、 防火 墙制 度、岗 位职责 、反 馈制 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 司运 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 察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当 回避的 情况 外, 督察长享 有充分 的知情 权和 独立 的调查 权。督 察长 根据 履行职 责的需 要, 有权 参加或者 列席 公 司董事 会以 及公 司业务 、投资 决策 、风 险管理 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 当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事 报送 工作 报告,并 在董事 会及董 事会 下设 的相关 专门委 员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 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 核工 作。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 内部 稽核管理办法、内 部稽 核工作准则等。通 过这 些制 度的建 立,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人 员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规 章的 情况;检 查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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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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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2005 年 8 月,正式更 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 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 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 情况 李庆萍 ,行 长, 高级经 济师。1984 年8月至2007 年1 月, 任中国 农业 银 行总 行国际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 总经理。2007年1月至2008年12 月,任 中国农 业银 行广 西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 。2009年1月至2009 年5 月,任中 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 信贷业务部总经理。 2009 年5月至 2013 年9 月,任 中国 农 业银行 总行零 售业 务总 监兼个 人金融 部总 经理 。2013年9 月至2014 年7月 ,任 中 国中信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4年7月 , 任中国 中信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1962年12月生,2011 年4月起 担 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江苏省 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2006 年7 月至2011 年3月担任中 国建设 银行河 北省 分行 行长, 党委书 记;1982 年8月至2006年7月 在中 国建设银 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 党组成 员,计 划处 处长 ,中介 处处长 ,郑 州市 铁路专 业支行 行长 ,党 组书记, 郑州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金 水支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河南 省分 行副 行长,党 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 现任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经济学 博士。 1996 年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 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 总行资 产保全 部主 管、 总行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 副总 经理(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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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持工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 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 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 年6 月 30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6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托管总规模突破4 万亿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 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 到全面 严格的 贯彻 执行 ;建立 完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作 规程, 保证 基金 托管业务 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 制和风 险防 范工 作;托 管部内 设业 务监 督处, 专门负 责托 管部 内部风险 控制,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个 工作环 节和 业务 流程进 行独立 、客 观、 公正的稽 核监察;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 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控制 和防范 基金 托管 业务风 险为主 线, 制定 了《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管理 办法》 、 《中 信银行 基金 托管业 务内部 风险控 制 制度》 和《中 信银行 基 金托管业 务保密管理办法》 等一 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 立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 为规范 等,从 制度上 、人 员上 保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发展; 建立了 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的物 质 条件, 对业 务运 行场所 实行封 闭管 理, 在要害 部门和 岗位 设立 了安全保 密区, 安装了 录像 、录 音监控 系统,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立 严密 的内部控 制防线 和业务 授权 管理 等制度 ,确保 所托 管的 基金财 产独立 运行 ;营 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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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基金财 产的 投资 组合、所 托管的 基金管 理人 的所 有基金 的投资 比例 、基 金资产 核算、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计 算方法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费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的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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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 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1 号 锦 绣 联 合 商 务 大 厦 25 楼 2515 室( 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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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 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 2 楼(邮编:518048 )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富 华 大 厦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8 网 址 :bank.ecitic.com (2)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18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联 系 人 : 曹 榕 电 话 :021 -58781234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59 网 址 :www.bankcomm.com (3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东 莞 市 南 城 路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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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网 址 :www.drcbank.com (4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电 话 : (010 )66568430 传 真 : (010 )66568990 联 系 人 : 田 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888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19 号 富 凯 大 厦B 座70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5 号 新 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 话 : (010 )66045566 传 真 : (010 )66045500 联 系 人 : 林 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10-66045678 网 址 :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6)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冠 江 电 话 : (010 )63081000 传 真 :(010) 63080978 联 系 人 : 唐 静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8899 网 址 :www.cindasc.com (7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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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 系 人 : 李 芳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5 网 址 :www.ebscn.com (8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电 话 : (0755 )22626391 传 真 : (0755 )8240086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11-8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网 址 : www.pingan.com (9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第A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20 层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东明


电 话 : (010 )84683893


传 真 : (010 )84685560 联 系 人 : 陈 忠 客 服 电 话 :95558 网 址 :www.cs.ecitic.com (10)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楼第20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1 号 楼 第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电 话 :(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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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传 真 :(0532)85022605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32)96577 网 址 :www.zxwt.com.cn (11)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技 中 一 路 西 华 强 高 新 发 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良 电 话 : (0755 )82943755 传 真 : (0755 )82940511 联 系 人 : 刘 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02-2011 网 址 :www.zszq.com.cn (12)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建 国 门 外 大 街1 号 国 贸 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1 号 国 贸 大 厦2 座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电 话 :010-65051166 传 真 :010-65058065 联 系 人 : 肖 婷 网 址 :www.cicc.com.cn (13)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所: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989 号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联 系 人 : 黄 莹 客 服 电 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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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住 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010 )88085858 传 真 : (010 )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0562 网 址 :www.hysec.com (15)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23 号 投 资 广 场18-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192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科 敏


电 话 : (021 )20333333 传 真 : (021 )50498851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16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海 口 市 南 宝 路36 号 证 券 大 厦4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涛 电 话 : (0755 )83025666 传 真 : (0755 )83025625 联 系 人 : 蒋 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228 网 址 :www.jyzq.cn


(17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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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电 话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 www.newone.com.cn (18)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静 宁 路308 号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6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 话 :(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 真 :(0931)4890628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 址 :www.hlzqgs.com (19)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29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航 电 话 :(0791)6768763 传 真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66-567 网 址 :www.scstock.com


(20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市 中 区 经 七 路8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 (0531 )68889752 联 系 人 : 吴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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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8 网 址 :www.qlzq.com.cn (21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689 号 海 通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客 服 服 务 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 业 网 点 咨 询 电 话 网 址 :www.htsec.com (22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人 代 表 : 胡 运 钊


电 话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999 或95579 网 址 :www.95579.com (23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2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021-38676767 传 真 :021-3867066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 朱 雅 崴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888-666 网 址 :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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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24)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336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川 中 路213 号 久 事 商 务 大 厦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联 系 人 : 许 曼 华 电 话 : (021 )53686888 传 真 : (021 )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 址 :www.962518.com (25)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198 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198 号 财 智 中 心B1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电 话 :0551-65161666 传 真 :0551-65161600 联 系 人 : 钱 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6518 ( 安 徽 ) ,4008096518 ( 全 国 ) 网 址 :www.hazq.com


(26)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10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5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电 话 :021-68778075 传 真 :021-68777723 联 系 人 : 汪 明 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09898 网 址 :www.cnhbstock.com (27)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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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 话 :010-85130588 传 真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108 网 址 :www.csc108.com (28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7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7 至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电 话 :0591-87841160 传 真 :0591-87841150 联 系 人 : 张 宗 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591-96326 网 址 :www.hfzq.com.cn (29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矫 正 中 电 话 :0431-85096517 传 真 :0431-8509679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00-686 网 址 :www.nesc.cn (30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洪 诚 电 话 :(0755 )2395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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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传 真 : (0755 )8321742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908826 网 址 :www.citicsf.com 3 、第 三 方 代 销 机 构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江 南 大 道35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3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25 楼I 、J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8-887 网 址 :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 址 :www.5ifund.com (5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03 ~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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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50-099 网 址 : www.howbuy.com (6)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魏 争





联 系 人 电 话 : (010 )57418829


传 真 : (010 )57569671


网 址 :www.niuji.net


客 户 服 务 电 话:400-678-5095 (7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8 楼8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2 号 民 建 大 厦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 www.fundhaiyin.com (10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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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住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 www.yingmi.cn (11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8 楼8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1 号A 栋201 室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南 七 道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41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755-83999913 网址 : www.jinqianwo.cn (13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765 号602-11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1 号 凯 石 大 厦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178-000 网址 : www.lingxianfund.com (14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B 区4 楼A5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顾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928-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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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网址 : www.dtfunds.com (15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1 号1 号楼1603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大望路1 号1 号楼160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 www.jimufund.com (16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555 号 裕 景 国 际B 座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89-1289 网 址 :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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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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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 】1074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5 月29 日 ( 一) 基金类 型与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募集方 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内 、场 外两种 方式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场外 发售渠 道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机构 及场 外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场内 发售渠 道为 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 三)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 四) 募集期 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 五) 募集场 所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 构: 银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及其北 京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广 州分 公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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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海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场内代 销机 构: 通 过上 证所开 放式 基金销 售系 统办理 开放 式基金 的认 购、 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 上述销 售机 构办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的具体 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 见本 基金 之份额发售公告。 ( 六 )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I类基金份额,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 2、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称为C 类基金份 额。 3、 I 类基金份额 仅指通 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 且首笔申购资金 不低于1000万元的份额。 投资人在申购I 类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 本基金 A 类、C 类和I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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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本基金 三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 金份 额类别 的具 体设置 、费 率水平 等由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以及 不提高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适 用费率 的情 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类 别、 调整 现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水平、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七)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 八)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购 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价格: 初始面值 3、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认 购费 ,C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购 时不 收取认 购费,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本 基金 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 5、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认购 费用 的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总 金额 -固 定认购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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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 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 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 购的 有效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剩余 部分 按每份 基金 的认购 价格 折回 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份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认购, 则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为9,884.42 份; 如果 投资人是场内 认购, 认 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为 9,884 份, 其余0.42 份对应的 金额返 还给投资人。 例2: 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10,000.0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10,000= 0元 认购份额 =(10,000.00+3)/1.00 = 10,003.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 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3 份C 类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人 一次性投资 600 万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00+1800)/1.00= 6,000,8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加上募 集期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到6,000,8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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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九 ) 投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 金账户 (已 开立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上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的客户无 需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T 日的 申请 是否有 效应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 可 以自 T+2 日起, 通过 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 本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查询认 购申请 的 受理 情 况。投 资人可 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 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 和代销 机构约 定的 为准 ,场内 认购须 遵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相 关规 则; 本基金直 销网点 最低认 购金 额由 基金管 理人制 定和 调整 。详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每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单 笔最 低认购 金 额 进行限 制, 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十) 首次募 集期 间认购 资金 的管理 和 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用 。有 效认 购资金 在募集 期所 产生 的利息 折成基 金份 额, 归投资人 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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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七、基 金合同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 满足募集生效条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 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 决方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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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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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 场外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 本基金A 类、C 类 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 ;首次申 购 本基金I 类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 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 数倍, 同时单笔申购最 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本基金I 类基金份 额暂不支持 场内交易,如有 变动 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2、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 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 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 笔赎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 管的基 金份额不足 10 份或其 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投 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4、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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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5、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全额交付 申购 款 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或 基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 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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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C 类和I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 不收取 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 设置级 差费 率, 申购费 率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而 递 减, 投资 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 份额和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180 日 0.50% 180 日 (含) 以上 0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日以内 0.50% 30 日(含)以上 0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期大于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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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的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日 (含) 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 收 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 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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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非网上交易),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为 37893.14 份; 如果是 场 内申 购,申购A 类基金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0.1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0,0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 为 38,461.54 份;如果 投资人 是场内申购,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38,461 份,其余 0.5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 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30 天,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0%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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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即:该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 A 类 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 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投资人 T 日 申购基 金 成立 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 T 日 赎回基 金 成立 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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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 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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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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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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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 在合理时间内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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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在 深入 的基 本面研 究的基 础上 , 通 过灵 活的资 产配置 、策 略配 置与严 谨的风 险管 理, 分享中 国在加 快转 变经 济发展方 式的过程中所孕育的投资机遇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持续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合理稳健 的 资产配 置 策 略,将 基金 资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之间 灵活 配置 , 同时 采取 积 极主 动的 股票投 资和债 券投 资 策略 ,把握 中国经 济增长 和资 本市 场发展 机遇, 严格 控制 下行风 险,力 争实 现基 金份额净 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 投资 策略主 要包 括资产 配置 策略、 股票 投资策 略、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大 类资 产配置 过程 中,结 合定 量和定 性分 析,从 宏观 、中 观、微 观等多 个角 度考 虑宏观 经济面 、政 策面 、市场 面等多 种因 素, 综合分析 评判证 券市场 的特 点及 其演化 趋势, 重点 分析 股票、 债券等 资产 的预 期收益风 险的匹 配关系 ,在 此基 础上, 在投资 比例 限制 范围内 ,确定 或调 整投 资组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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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 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 考虑 的政策 面因 素包括 但不 限于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 考虑 的市场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市场 的资 金供求 变化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 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 确定行业权重。 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也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 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 在国民 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主要包括: 1) 宏观政策影响分析: 根据 政府产业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 货币政策等变 化,分 析各项 政策 对 各 行业 及 其子行 业 的 影响 , 前瞻 性的布 局 受 益于 国家政策 较 大的行业及子行业。 2) 市场需求变化: 不同行业 及子行业在 技术优势、 定价策略 、 销售渠道 等 方面的 差异 , 影响 到 其 盈利水 平。 本 基金 将 前 瞻性的 配置 市 场需 求预 期比较稳 定或预期保持较高增长的行业或子行业。 3)本基金将综合研究社会发展趋势、经济发展趋势、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等因素, 采取 “自上而下 ” 的研究方法, 对各个子行业的基 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通过行业评级及行业估值与轮动等因素确定各行业的配置比 例。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 盈利趋势、 价格动量、 市 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 业的具体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 面: 1)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 价格、 产能利用率、 库存、 毛利率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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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指标进行跟踪。 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 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 科技发展与 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2)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 成长的可持续性以及盈利质 量, 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 财务分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 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 净利率、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等等。 3)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行业的估 值方法, 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 来确定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 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 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 低估或中性的 判断。 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业估值历史比较、 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 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 本基 金还将 运用 数量化 方法 对上述 行业 配置策 略进 行辅助 ,并 在适 当情形 下对行 业配 置进 行战术 性调整 ,使 用的 方法包 括行业 动量 与反 转策略, 行业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精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定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式,对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进 行综 合 评 估,精选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基金 将通 过定性 分析 ,深入 分析 企业的 基本 面以及 国家 相关政 策、 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 力的 强弱关 乎着 公司 的 长期 生命力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具 有明 确的 产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上市 公司是 否建 立相应 的营 销体系 ,公 司的销 售能 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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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公司是 否有 完善的 产品 线布局 ,能 否推出 具有 高市场 容量 的品种 并使 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 将重 点考察 公司 的法人 治理 结构, 实际 控制人 的发 展战略 ,关 联交 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 管理 团队是 否和 谐高效 ,能 够在公 司战 略、作 业与 成本、 质量 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 将密 切关注 政府 社会保 障政 策、行 政管 制等政 策的 调整对 各行 业及 其子行业 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 及 因 经济发 展而 导致的 人均 收入水 平的 提高 及 需求 变化, 都会 对 社 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 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定量分析 本基金 在定 量指标 方面 ,重点 考察 企业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的估 值水 平, 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 指标 方面, 本基 金主要 考虑 (不限 于) 主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 务利 润增长 率及其 增长 变动 的方向 和速率 ;盈 利指 标方面 ,本基 金主 要考 虑 (不限 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 PB 、PEG 、PS 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时 ,本 基金将 会考 量利率 预期 策略、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套 利交 易策 略、可 转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和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选 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 、 物价、 就业以及国际收 支等主要经济变量, 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预测财政政策 、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分析金 融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在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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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利 率风 险最重 要的 指标。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市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预 期,制 定出 组合 的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行 周期 阶段, 分析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等 发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前 景、业 务发 展状 况、市 场竞争 地位 、财 务状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平等 因素, 评价债 券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并根 据特 定债券 的发行 契约 ,评 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 用风 险评定 需要 重点分 析企 业财务 结构 、偿债 能力 、经营 效益 等财 务信息 ,同时 需要 考虑 企业的 经营环 境等 外部 因素, 着重分 析企 业未 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 债与金融债) 、 不同市 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 市场 的不 同板块 之间的 收益 率利 差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采取积极 策略选 择合适 品种 进行 交易来 获取投 资收 益。 在正常 条 件下 它们 之间 的收益率 利差是 稳定的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比如 若某 个行业 在经济 周期 的某 一时期面 临信用 风险改 变或 者市 场供求 发生变 化时 这种 稳定关 系便被 打破 ,若 能提前预 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着重 对可转 换债 券对应 的基 础股票 的分 析与研 究, 同时兼 顾其 债券 价值和 转换期 权价 值, 对那些 有着较 强的 盈利 能力或 成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可转 换债券 对应 的基础 股票 的基本 面进 行分析 ,包 括所 处行业 的景气 度、 成长 性、核 心竞争 力等 ,并 参考同 类公司 的估 值水 平,研判 发 行公 司的投 资价 值; 基于对 利率水 平、 票息 率及派 息频率 、信 用风 险等因素 的分析 ,判断 其债 券投 资价值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估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换期 权价值 。综合 以上 因素 ,对可 转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析 ,制定 可转 换债 券的投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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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 将分 析资产 支持 证券的 资产 特征, 估计 违约率 和提 前偿付 比率 ,并 利用收 益率曲 线和 期权 定价模 型,对 资产 支持 证券进 行估值 。本 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对 指 数点 位区间 判断, 在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 决定 套保比 例。再 根据 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的 贝塔值 ,具 体得 出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的 买卖张 数。基 金管 理人 根据股指 期货当 时的成 交金 额、 持仓量 和基差 等数 据, 选择和 基金组 合相 关性 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 有效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 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 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 相关 岗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 管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6、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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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 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 内在价 值联 系,合 理配 置权证 与标 的证券 的投 资比 例,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避 险组合 ,控 制投 资组合 的下跌 风险 。同 时,本基 金积极 发现可 能存 在的 套利机 会,构 建权 证与 标的证 券的套 利组 合, 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债券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6)基金总资产 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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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其 中,有 价证 券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 0%-95%;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不低于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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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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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 本基金主要通过不同资产配置及组合精选,以实现绝对收益作为投资目标, 争取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本基 金的 运作过 程中 ,在不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产生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者 出现更 有代 表性 、更权 威、更 为市 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准 ,则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 公告,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变 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中等 的投 资品种,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09 月30 日,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 告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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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7,731,643.34 4.88 其中: 股票


17,731,643.34 4.8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5,809,418.40 84.16 其中: 债券


305,809,418.40 84.1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1,167,029.48 8.58 7 其他资 产


8,668,221.97 2.39 8 合计





363,376,313.19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4,524,643.34 4.7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207,000.00 1.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731,643.34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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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1 平安银 行 499,966 5,244,643.34 1.71 2 601988 中国银 行 1,200,000 4,464,000.00 1.45 3 601328 交通银 行 650,000 3,952,000.00 1.29 4 300058 蓝色光 标 300,000 3,207,000.00 1.04 5 601398 工商银 行 200,000 864,000.00 0.28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69,139,477.80 22.5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2,328,070.60 20.3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2,328,070.60 20.31 4 企业债 券 23,070,870.00 7.5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0,926,000.00 39.40 6 中期票 据 30,345,000.00 9.8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05,809,418.40 99.64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1 国开1301 617,660 62,328,070.60 20.31 2 010107 21 国债 ⑺ 404,180 43,113,880.60 14.05 3 010303 03 国债 ⑶ 256,840 26,025,597.20 8.48 4 1282424 12 沪 城建 MTN1 200,000 20,212,000.00 6.59 5 041454064 14 鞍 钢股 CP001 200,000 20,202,000.00 6.58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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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注:本 基金 暂时 不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 9.2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暂时 不参 与股 指期 货的投 资。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暂时 不参 与国 债期 货的投 资。 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暂时 不参 与国 债期货 的投 资。 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9,130.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98,091.00 5 应收申 购款 1,0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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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9 合计 8,668,221.97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58 蓝色光 标 3,207,000.00 1.04 重大事 项停 牌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12. 开 放 式基 金份 额变动 银河鸿利混合 2015 年第三季度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 份 项目 银河鸿 利混 合 A 银河鸿 利混 合 C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557,970,796.89 73,483,590.05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111,055,173.94 1,503,502.12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386,755,894.89 47,186,233.52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 份额 减少以"-" 填列 )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282,270,075.94 27,800,858.65 十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有关业 绩数据经托管人复核(截止2015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银河鸿 利混 合A 2015.06.19-201 5.09.30 -1.00% 0.16% 1.19% 0.01% -2.19%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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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今 -1.00% 0.16% 1.19% 0.01% -2.19% 0.15% 银河鸿 利混 合C 2015.06.19-201 5.09.30 -1.00% 0.16% 1.19% 0.01% -2.19% 0.15% 自基金 成立 起 至今 -1.00% 0.16% 1.19% 0.01% -2.19%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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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十二、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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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 、期 货 交 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 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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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价,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其公允价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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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经济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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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 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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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等,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财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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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十 四、 基金 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 4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用 不 同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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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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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十五、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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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0.6%,I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 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6%÷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 I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05 % 年费率计提。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I 类基 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I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 销 售服务费 均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支付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4、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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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况 协商一 致, 酌情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提高 上述费 率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按 照《 信息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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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十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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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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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 介披 露,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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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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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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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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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及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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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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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十九、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 展基金募集 或因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 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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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 ,而 经济运 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 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的 目的 是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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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 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 投资 策略所 特有 的风险 (1) 本基金投资范围 包含 包括信用债券, 因 此基金资产中一旦出现信用违 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 一定波动,投资绩效将会受到影响。 (2) 本基金动态评估 不同资产类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 投资时机 以及其 风险收 益特征 ,追 求股 票、债 券和货 币等 大类 资产的 灵活配 置及 资产 的稳健增 长,但 策略分 析研 判结 果可能 与宏观 经济 的实 际走向 、上市 公司 的实 际发展情 况、股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六) 投资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价格变 动而 给投资 者带 来的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风 险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约 、国 债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变 现所带 来的风险。 (3)基 差 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格和 标的 价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 时筹措 资金 满足建 立或 者维持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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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完 善, 业务人 员出 现差错 或者 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 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未知价 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八)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 是,基 金并 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背 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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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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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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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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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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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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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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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 户、资 金账 户、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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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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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 另有规 定 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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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 其他 应由本 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 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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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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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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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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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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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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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报监管 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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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 4 、 由 于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用 不 同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 由 于不 同基金份 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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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期货 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付 的, 顺延 至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3、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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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为0.6%,I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0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 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6%÷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在通常情况下, I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的 0.05 % 年费率计提。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 E×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I 类基 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I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和 I 类基金份额 销 售服务费 均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核对 一 致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支付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4、 上述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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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售 服务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提高 上述费 率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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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其他 交易 所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国 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 性银 行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活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应 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 下, 则应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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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 的媒介上。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须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并 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 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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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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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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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时间: 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0 亿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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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二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债券 资产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5%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债券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6)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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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B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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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D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即 0%-95%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即不低于 5% ; E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一 只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一只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19)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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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 其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规 定, 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到 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现券 及回购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 单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应 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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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管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流 通受限 证券 指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 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 的有关 必要 书面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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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制制度 情况进 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 基金 托管人认 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则不 承担任 何责任 。如 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 规、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严 格的关 于投 资中 期票据 的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 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违 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管协 议要求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时发出 回函, 并及 时改 正。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随 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如果 基金托 管人未 能切 实履 行监督职 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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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 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的 监督 应依据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符 合条 件的 存款银 行的名 单执 行, 如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将 基金资 产投资 于该 名单 之外的 存款银 行, 有权 拒绝执 行。该 名单 如有 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 (1)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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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 助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或未 在合 理期限 内确认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损 失。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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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4、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5、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约 定及 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外,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或 在 其 他 银行 开 立的 “ 基 金 募 集 专户 ”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注 册 登 记 机 构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本 基金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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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的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文 件。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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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生效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 行间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 金托管 人控 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 以上的 正本 原件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全 方式将 合同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同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文 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围 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 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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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三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三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 权 证、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B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等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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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其他 交易 所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国 债、 中央 银行债 、政策 性银 行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企业 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 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下同)的估值: A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选 取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债 券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发 行 未 上 市 或 未 挂 牌 转 让 的 债 券 ,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 于活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应 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以 确认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 下, 则应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 行估 值。对 银行间 市场 未上 市,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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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估值差错处理 (1)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 当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 后公告 的, 由此 造成的 投资人 或基 金的 损失,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人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向 投资 人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一方当事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 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进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造 成投资 人或基 金的 损失 ,以及 由此造 成以 后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人或基 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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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 约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经对账发现相关 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 须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 录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 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 进行更 新,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全 文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 ;在收到 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4)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5)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 确认 或出 具相应 的复核 确认 书, 以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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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提示。 (6)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 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托管人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 本协议及本协议项 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 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法律) ,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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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2、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双方均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向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申 请仲裁 ,并 适用申 请仲 裁时该 会现 行有 效的仲 裁规则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双方 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3、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本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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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二十 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 立 并 倡 导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服 务 理 念 以 及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至上 ” 的企 业价 值观, 致力于 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完善 的理 财服务解 决方案 和 卓越 的 服 务体 验实践 。 基金 管理 人 通 过完善 服务过 程,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创 造价值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供专 业 和 优质的 理财服 务体 验。 基金管理 人 根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需求、 业务发 展和 技术 变迁, 不断完 善服 务内 容,提升 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共 性 需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利 用 两 个 公 共 接 触 点 : 公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个 性化需 求与隐 性需 求, 基金管 理人 采 用服 务定 制的方 式以及 通过 专业 的理财顾 问团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 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资 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纸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将现金 收益 转换基 金份 额申购 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事 先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关基金 份额申 购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支付现金。 ( 三)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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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预 设的 基金 账 户查 询的 缺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 特殊字 符或中 文,该 位 字符以 “0” 替换) 。为 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账户 的安 全和隐 私权不 受侵 犯, 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其 知晓基 金账号 后, 及时 拨打基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 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电 话 和 网 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 基 金 管理 人 呼 叫 中心(400-820-0860) 自 动语 音系 统 提供 7*24 小 时 账户 余 额、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 到各种 网上在 线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基金平 台可 以进 行 自助开 户、 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和呼 叫中心 全国 统一客 服电 话进 行 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席 、书 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所提供 的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以 通过代 销机 构的 服务电话 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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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刊登 公告如下: 1.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6.6 ) 2.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015.6.6 ) 3.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2015.6.6 ) 4.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爱施德"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 告(2015.6.6) 5.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新华医疗”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9) 6.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 股票 “华菱钢铁”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11) 7.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天源迪科”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19) 8.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2015.6.20) 9.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 “仁和药业” 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2015.6.24) 10.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飞 利信" 因长 期 停牌变 更估 值方法 的提 示性公 告(2015.6.25) 11.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海 南海药"因 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 公告(2015.6.25) 12.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威 创股份"因 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 提示性 公告(2015.6.25) 13.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 “暴 风科 技”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 值方 法 的提示 性公告(2015.6.26 ) 14.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 “雷 柏科 技”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 值方 法 的提示 性公告(201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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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 15.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 “金 亚科 技”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 值方 法 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16.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 “龙 泉股 份”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 值方 法 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17.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围 海股 份”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 值方 法 的提示 性公告(2015.7.1) 18. 银 河 鸿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公 告 (2015.7.1) 19.关于 银河 鸿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开通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7.2) 20.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长 期 停 牌 变 更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5.7.3) 21.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继续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 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 ) 22.关于 旗下 基金 所持 有股票 “长 江电 力” 因 长期停 牌变 更估 值方 法 的提示 性公告(2015.7.4) 23.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因 长 期 停 牌 变 更 估 值 方 法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5.7.7) 24.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公 司及 高级 经 营管理 人员 投资 旗下 基 金相关 事宜的公告(2015.7.7) 25.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8) 26.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9) 27.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0) 28.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11) 29.关于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 开展赎 回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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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 30.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转 换 补 差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5.7.14)


31.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网 上 交易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费 率优惠 的公告(2015.7.15) 32.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 上海 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申 购和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15)


33.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1 ) 34. 关 于 开 通 银 河 鸿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5.7.22) 35.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3 ) 36.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7.25 ) 37.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 部 分基 金 新增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7.30)


38.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30)


39.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在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8.13)


40.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8.14 )


41.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中 信期 货有 限责 任 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8.18) 42.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2015.8.19)


43.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总 经理 离职 及 副总经 理代 行总 经理 职 务的公 告(2015.8.21) 44.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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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 45.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6) 46.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7) 47.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8) 48.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8.29) 49.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 50.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9) 51.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9.22 ) 52.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在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并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24)


53.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9.29) 54.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为 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6)


55.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京 东电子 商务 平台 进行 申 购费率 优惠的公告(2015.10.16)


56.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在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通 定投业务的公告(2015.10.19) 57.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在中信 证券(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2015.10.19) 58.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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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 59.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0.21) 60.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3 季报(2015.10.24) 61.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26)


62.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63.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64.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参 加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1.10)


65.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66.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0 )


67.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2 ) 68.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3 ) 69.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4 ) 70.关于 银河 鸿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增加 基金 份额 类别 并 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2015.11.16) 71.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7 ) 72.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 申购( 含转换转入及 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2015.11.18) 73.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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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 74.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所 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 牌变 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5.11.27) 75.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30)


76.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济 安财 富( 北京 ) 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0) 77.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新增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 咨询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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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3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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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银河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 件


(二)《银河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银河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 募集银河鸿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阅 或下 载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议 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 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