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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移动(001404)

招商移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 移动互联网 产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 二零 一 六 年第一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 一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招商移 动互 联网产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2015 年5 月11 日 《关于 准予 招商 移动 互联 网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2015 】876号文) 注册公 开募 集 。 本 基金 的 基金合 同于2015 年6 月19 日 正式生 效 。 本 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招商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 或“管 理人” )保 证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 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件 齐备 和内 容合 规为 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 披露 和投资 者适 当性 为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 益保护 和防 范系 统性 风险 为目标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 等作出 实质 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投资 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 产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 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5 年12 月19 日, 有 关财 务和 业绩 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2015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6 年 1 月 12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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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7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 .............................................. 38 八、基 金的 投资.............................................................. 47 九、基 金的 业绩.............................................................. 55 十、基 金的 财产.............................................................. 5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7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与解 冻 ........................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七、 风险 揭示.............................................................. 7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7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4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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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 移动 互联网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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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移动 互联 网产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招商移 动互 联 网 产 业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托管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 金 签订 之 《 招商移动互联网 产业股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托 管 协 议 》 及对 该 托 管协议 的 任 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招商移 动互 联 网 产 业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招商移 动互 联 网 产 业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 布 实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规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 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及 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 法 》 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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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 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 资 于 在中 国 境 内依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销售机 构 : 指 招商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售 办 法 》和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管 理 人 签 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业 务 , 具体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的 建 立 和 管理 、 基 金 份 额登 记 、 基金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 保 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招 商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或接受招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 为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其 持有 的 、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期 定 额 投资 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 , 并 获得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发 售 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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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规 定 时 间 受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 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 自然 数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某一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 同 销 售机 构 之 间实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 人 指 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 元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得 红 利 、 股息 、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 现 的 其 他合 法 收 入 及 因运 用 基 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应 收 款 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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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 披 露的 报 刊 、互联 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介 ; 不可抗 力 :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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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李浩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 赖 思斯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 ,是 中国第 一家 中 外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能 财务 有限 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 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的股 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 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 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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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稳健、 优良、 专业” 的经 营理 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推 崇、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李浩, 男,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1997 年 5 月加入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曾 任行长 助理 、 上海 分行 行 长、 副行 长 , 现 任执 行 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 、 常 务副 行长兼 财务 负责 人。现 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获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参与 南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 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任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司 财务 、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金旭 , 女 , 北 京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 中国 证监 会工 作 。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副总经 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 资 有限公 司北 京 代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董 事。 李俊江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历 任吉林 大学 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德 国 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 国美 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 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 共吉 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 助 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干 部 、 银 行部资 金处副处 长;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 任中国 证券市 场 研究设计 中心( 联办) 常 务干 事兼基金 部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马 威华 振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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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 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 任公 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济 学博士 。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 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 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 融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 , 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 中国 银行 连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 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 界 经济专 业硕 士研 究生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 行 总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 招商 银 行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资 产负 债管 理部 总经 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同 业 金融总 部总 裁兼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监事。 罗琳, 女, 厦门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1996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先 后担任 项目 经理、 高级 经 理、业 务董 事;2002 年起 参与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筹备 ,公 司 成立后 先后 担任 基金 核算 部高级 经理 、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监 、 总监 , 现任产 品运 营 官兼市 场推 广部 总监 、公 司监事 。 鲁丹, 女, 中 山大 学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 2001 年 加入 美 的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Oracle ERP 系统实 施顾 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 韬睿 惠悦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 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 怡 安翰威 特咨 询有 限公 司任 咨询总 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 才管 理咨 询有 限公 司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公 司 监事,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扬, 男, 中央财 经大 学 经济学 硕士 ,2002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 历任基 金核 算 部高级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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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 理、副 总监 、总 监, 现任 产品一 部总 监、 公司 监事 。 钟文岳 , 男, 厦门 大学 货 币银行 学硕 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 中国 农 村发展 信 托投资 公司 任福 建 ( 集团 )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经 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 于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任九 江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 任厦 门海 发 投资股 份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 十一世 纪风 险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2015 年 6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副 总经理 。 沙骎,男,中国国籍, 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 集 团,任设 计师; 1998 年 3 月加 入原 君安证 券南 京营 业部 交易 部, 任 经理 助理 ; 1999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 团 )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部 ,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 研究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 入宝 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部 , 任 交易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投 资事 业 部,任 投资 总监、 部门 总 经理;2015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欧志明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双 学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 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董 事 会秘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潘西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 大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法 律部 ,负责 法务 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 入天 同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 任 职主管 ;2003 年 2 月 加入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深圳监 管局 ,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 员、副 处长 及处长 ;2015 年加入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督 察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王忠波 , 博士 , 高级 会计 师。 曾就 职于 山东 省财 政 厅、 山东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及山 东资 产管理 公司 。2000 年 5 月起加 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从事 证券 研究 工作 。2002 年 6 月 加入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研 究部 宏观 策略 与行 业研究 员 、 副 总监 、 总监 等职务 , 曾担 任 银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河行 业优 选基 金经 理。 2010 年 12 月加 盟国 联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 总经 理助 理兼 研究 总监职 务。2014 年 4 月加 盟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 总经 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四部 部门 负责人 兼招 商优 质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 :2014 年 6 月 13 日 至今) 、 招商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4 年 9 月 3 日至今 ) 及 招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间 :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 。 韩冰,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专 业硕士 ,2011 年 4 月起 任 职于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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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2 从事 TMT 行业 研究 员的 工作。2013 年 6 月 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研究 部研 究 员,从 事 TMT 行业 研究 工 作,现任 招 商中 小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管理 时 间:2015 年 5 月 5 日至今) 及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 间: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 ) 。 3、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总经 理金 旭、 副 总经 理沙 骎、 总经 理 助理及 投 资管理 二部 负责 人杨 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四 部负责 人王 忠波 、 总 经理 助理兼 全球 量 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理助 理裴 晓辉 、交 易部 总监路 明、 国际 业务 部总 监白海 峰 。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章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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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3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者 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人牟 取利 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 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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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4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 责 决 定公司 风险 管 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 公 司 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 督察长 : 督 察长 负责 监督 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 控 制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督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 风 险或隐 患, 或发 生督 察长 依 法认为 需要 报告 的其 他情 形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 危 机处理 机制 。 (5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察 稽核 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 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 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 务进行 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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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5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进 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职 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 行日 常风 险控 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 想、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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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6 资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控 防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岗 位合 理 分工、 职 责明 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 岗 位分 离 设置 , 使 不同 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 相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牵 制的 第 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在 相 关部门 、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 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 督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实 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 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位 和 空间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 计 核算与 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 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 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向 监察稽 核部 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 送董 事会 及其 下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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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7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 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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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 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96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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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9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管 理作 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评 估组 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 是 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 化、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 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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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0 (5 )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责 的管 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 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专 门的 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基 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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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1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重 视内 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持 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制度 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 快速发 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署的 《托 管协 议》 和有关 基 金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 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 金的 融资 条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 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或有 关基金 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 致 使 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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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2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官网 交易 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陈梓 招商基 金 战略 客户 部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 金 机构 理财 部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68889916-116


联系人 : 秦向 东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 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 话: (010 )83064741


联系人 :张鹤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客 服中 心直 销柜 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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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 廉 赵峰 6. 代销机 构: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7. 代销机 构: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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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4 8.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9. 代销机 构: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莉 10.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朱红 11.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2. 代销机 构: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218022 传真: (021 )62569070 联系人 :卞 晸煜 13. 代销机 构: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 仁康 电话:0571-8765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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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5 传真:0571-87659954 联系人 :唐 燕 14. 代销机 构: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 建鑫 15.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6.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17. 代销机 构: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18. 代销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19.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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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奚 博宇 20.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21.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 : 史 江蕊 22.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联系人 : 李 慧灵 23.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24. 代销机 构: 中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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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7 25.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26.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27.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28.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邓 鹏怡 29.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30.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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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1. 代销 机 构: 国都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32. 代销机 构: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33.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 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34.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35.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36. 代销机 构:广 州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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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37.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 琼 38.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39. 代销机 构: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40.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41.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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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42.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43.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44.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 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45.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46. 代销机 构:大 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47. 代销机 构: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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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48. 代销机 构:太 平洋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 南省 昆明 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长 伟 联系人 :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49.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50.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115 号投 行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联系人 :吴 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51. 代销机 构: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52.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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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齐 晓燕 53. 代销机 构: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54.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55.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 : 郭 相兴 56.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陈 志军 57.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58.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 河口区 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大连 期 货大厦 38、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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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谢 立军 59.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60. 代销机 构: 财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田 明 联系电 话:0571-87130314 传真:0571-87818329 61.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62.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63.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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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 :潘 世友 64.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 童 彩平 65. 代销机 构: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韩 松志 66. 代销机 构: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人代 表: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67. 代销机 构: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 表: 燕斌 电 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 : 凌 秋艳 68. 代销机 构:北 京乐 融多源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人代 表: 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69. 代销机 构: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人代 表: 杨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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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5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70. 代销机 构: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人代 表: 齐小 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 勇军 71. 代销机 构: 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4609-10 单元 法人代 表: 赵学 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登 记机构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浩 电话: (0755 )8319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 :宋 宇彬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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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6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联系人 :刘 佳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毕 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国 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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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7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业 务规则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章及 《基 金合同 》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5 】876 号文注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期 从2015 年6 月10 日至2015 年6 月16 日 止 , 共 募 集 8,051,259,120.87 份 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123,695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5 年6月19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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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8 七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及转 换将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售 网点 进行 。 其中, 直销 机构 为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 销机 构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具体代 销机 构名 单以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直销 及代 销机构 请参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及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减 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业 场所 ,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 (二)开 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具 体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 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3、转 换业 务的 开始 时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 下 提 供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服务 。转 换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 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收 的 , 其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价 格为 下 一开 放 日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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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39 格。 (三)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6、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 款项, 基金 投资 者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购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 生 效; 7、基金 转换 只适 用于 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购买的 本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通了 转 换业务 的 各基金 品种 之间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只 在转 出 和转入 的基 金均 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受理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四)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有关 限制 1、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 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 人 官网交 易平 台 申 购, 每笔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申 购, 首 次最 低 申 购金额 为 50 万 元人 民币 ,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 部赎回 。 实 际操 作中 ,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金 合 同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基金转 换分 为转 换转 入和 转换转 出。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转换 的,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不 得 低于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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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0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 官 网交 易平台 转换 的, 每次 转出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留 存份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只能 一次 性赎 回,不 能进 行转 换。 4、 投 资者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 100 元。 实 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市场 情况 , 调 整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五)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 回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3、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的确 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 则申购 款项 本 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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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1 (六)申 购、赎回 及转换的 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 用 于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 舍 去,舍 去部 分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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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2 取。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且 不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 个月 且不 少于 30 日的 投 资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 月 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收 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 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如 法律 法规 对赎 回费 的强制 性规 定发 生变 动, 本基金 将依 新法 规进 行修 改, 不 需召 开 持 有人大 会。 3、 转 换费 用 (1 ) 各基 金间 转换 的总 费 用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购 补差 费两 部分 。 (2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出 基金端 ,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且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 0.75%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 个月 且 不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 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取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应当 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 每笔 转换 申请 的转 入 基金 端 ,从 申购 费率 (费 用)低 向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收取 转 入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用差 额;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转 入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 费 用)档 次进 行补 差计 算。 从申购 费率 (费 用) 高向 低的基 金转 换时 ,不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 用 。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单笔 计 算法, 投资 者当 日多 次转 换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用 。 4、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商务 网 上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话交 易 , 详 细费 率标 准 或费率 标 准的调 整请 查阅 官网 交易 平台 及 公司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本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针对 特定 投资人 (如 养老 金客 户等 ) 开展费 率优 惠活 动, 届时 将提前 公 告。 (七)申 购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申 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有 效 份额 单 位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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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3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0 元申购 本基 金, 且该 申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1.5%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金 额=101,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 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 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即投资 者选 择投 资 101,500 元本金 申购 本基 金, 假定 申 购当日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可 得 到 83,333.33 份 基 金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 元,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大于 30 日但 不满 1 年 ,假 设赎回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八)申 购、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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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4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 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 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5) 、 (6 ) 、( 7)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回申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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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5 ) 项 所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 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1 天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介 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 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介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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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6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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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7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与 移动 互联网 产业 相关 的上 市公 司,通 过精 选个 股和 严格 控制风 险 ,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二)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 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80%-95%, 其中 , 投资 于 移动互 联网 产业 主题 相关 的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3%;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主动 投资 管理 模式。 在投 资策 略上 , 本 基 金从两 个层 次进 行, 首先 是进行 大 类资产 配置 , 尽 可能 地规 避证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把握 市场 波动 中产 生的 投资机 会; 其 次 是采取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方 法, 从 定量 和定 性两 个方 面, 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研 究分析 , 精 选 移 动互联 网产 业主 题中 基本 面良好 、具 有较 好发 展前 景且价 值被 低估 的优 质上 市公司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 A 股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 债 券 (含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投 资组 合中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投资 于移动 互联 网 产业主 题 相关的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3% ;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 或者 投 资于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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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8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采 取自 下而上 的方 法, 以深 入的 基本面 研究 为基 础, 从定 量和定 性 两 个方面 , 精 选移 动互 联网 产业主 题上 市公 司中 基本 面良好 、 具 有较 好发 展前 景且价 值被 低 估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进行 积极 投资, 构建 投资 组合 。 (1 ) 移动 互联 网产 业主 题 股票的 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移 动互 联网 产业主 题上 市公 司主 要包 括: 1)移动 终端 的生 产商 及原 材料供 应商 ,如手 机、 上 网本、 笔记 本等 移动终 端 生产商 及 液晶显 示屏 、电 池等 材料 供应商 ; 2)基于 移动 终端 的应 用软 件提供 商, 比如搜 索、 商 品销售 、手 机游 戏、视 频 、社交 、 新闻、 本地 资讯 等应 用软 件提供 商; 3)移动 互联 网配 套产 业的 上市公 司, 比如移 动支 付 、移动 安全 、基 础网络 和 云服务 等 上市公 司; 4)其 他受 益于 移动 互联 网 发展的 上市 公司 。 (2 ) 个股 选择 上市公 司股 票选择 因素 主 要包括 但不 限于: 公司 人 力(战 略管 理、人 才优 势) 、公司 财 力 ( 财务 能力 、 经 营业 绩) 、 公 司物 力 ( 技术 优势 、 产 品优势 、 创新 能力) 、 公 司 相对优 势 (相 对于行 业内 其他 公司的 独 特和领 先之 处) 、 公司 销售 与渠道 能力 。通 过精选 以 上综合 评价 较 高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3 ) 估值 水平 分析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备选 股票 进行估 值分 析 , 采 用的 估 值方法 包括 市盈 率法 (P/E ) 、 市净 率 法(P/B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 、企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价值/息税 折旧摊 销前 利润法 (EV/EBITDA ) 、 自由 现金流 贴现 模型(FCFF 、FCFE )或股利贴 现模 型 (DDM )等 。 通过估 值水 平分 析,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估 值合 理的 股票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根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 政 、 货 币政 策 、 市 场资 金与债 券供 求状 况 、 央 行 公开市 场 操作等 方面 情况 , 采 用定 性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在确保 流动 性充 裕和 业绩 考核期 内可实现 绝 对 收 益 的约 束 下设 定 债券 投 资 的 组合 久 期, 并 根据 通 胀 预 期确 定 浮息 债 与固 定 收 益 债比 例; 在 满足 组合 久期 设置 的基础 上, 投资 团队 分析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 各 期限段 品种 收 益 率及收 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 素,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势 , 并 结合 流动 性偏 好、 信 用分 析 等 多种市 场因 素进 行分 析, 综合评 判个 券的 投资 价值 。 在个 券选 择的 基础 上, 投 资团队 构建 模 拟组合 , 并比 较不 同模 拟组 合之间 的收 益和 风险 匹配 情况 , 确 定风 险 、 收 益最 佳 匹配的 组 合 。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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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49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 二级市 场流 动性 较差 等特 点。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 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 的基本 面情 况出 现恶 化时 , 采取 “尽 早出售 ”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资 产 的 投 资主 要 是 通 过 分析 影 响 权 证内 在 价 值 最 重要 的 两 种 因素 —— 标 的资产 价格 以及 市场 隐含 波动率 的变 化, 灵活 构建 避险策 略, 波动 率差 策略 以及套 利 策 略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四)投 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 金经 理 、 分 析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作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 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 体的 投资 管 理程序 如下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例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券,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分析 与支持 ; (3 )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 理部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投资 风险 、 操 作风 险等 进 行监控 , 并定期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评 估, 提供 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 金 经理 等, 以供决 策 参 考 。 (五)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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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0 (1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 其 中, 投 资于 移动 互 联网产 业主题 相关 的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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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1 (17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 :中证 移动 互联网 指数 收 益率×80%+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率 × 20%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投资 组 合 中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的80%-95%, 其中 , 投资 于 移动互 联网 产业 主题 相关 的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因 此, 本 基金 的 基准指 数按 照目 标配置 采 用了复 合指 数, 即中证 移 动互联 网指 数收 益率×80% +中债 综合 指 数收益 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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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2 中 证 移 动 互 联网 指 数 是 由中 证 指 数 有 限公 司 编 制 的用 以 反 映 移 动互 联 网 主 题上 市 公司 的市场 整体 表现 状况 的指 数。 中 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 该 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映 债 券全 市 场整 体 价 格 和投 资 回报 情 况。 该 指 数 涵盖 了 银行 间 市场 和 交 易 所市 场, 成 份券 种包 括除 资产 支持债 和部 分在 交易 所发 行上市 的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所有债 券, 具 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反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 势。 本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业 绩比较 基准 目 前 能够忠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七)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管 理的 股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预 期 收 益的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收 益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型 基金 及货 币市 场基 金。 (八)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行 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 移动互联网 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 -招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09 月 30 日, 来源于 《招 商 移 动互 联 网 产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1、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15,920,552.44 84.58 其中: 股票


3,515,920,552.44 84.5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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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3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8,626,056.60 15.36 8 其他资 产


2,438,624.55 0.06 9 合计





4,156,985,233.59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8,412,066.57 0.4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35,604,322.64 37.3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00,704,805.86 2.4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466,743.08 0.5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7.80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0,988,928.00 1.7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161,722,501.41 28.2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3,806,744.47 4.2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412,116.66 0.2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3,734,740.00 2.0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41,067,325.95 8.29 S 综合 - - 合计 3,515,920,552.44 85.42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300017 网宿科 技 2,720,603 143,402,984.13 3.48 2 300324 旋极信 息 4,655,934 129,341,846.52 3.14 3 002572 索菲亚 3,094,187 118,569,245.84 2.88 4 002292 奥飞动 漫 3,971,097 116,194,298.22 2.82 5 300036 超图软 件 4,113,072 106,446,303.36 2.59 6 300144 宋城演 艺 4,581,755 103,456,027.90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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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4 7 002044 江苏三 友 3,866,997 100,851,281.76 2.45 8 002739 万达院 线 1,220,388 99,461,622.00 2.42 9 002030 达安基 因 2,802,228 95,331,796.56 2.32 10 600986 科达股 份 4,611,925 92,469,096.25 2.25 4、报告 期末 按券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采取 套期 保值 的方 式参与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交 易,以 管理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10、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本期 国债 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 期 货合 约。 3)本期 国债 期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有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 存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本基金 管 理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3) 其他 资产 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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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5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93,406.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7,494.28 5 应收申 购款 507,724.2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38,624.55 4)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044 江苏三 友 100,851,281.76 2.45 重大事 项 2 002739 万达院 线 99,461,622.00 2.42 重大事 项 3 002030 达安基 因 95,331,796.56 2.32 重大事 项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止的业 绩表 现如 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起 至2015.09.30 -20.50% 3.63% -39.91% 3.73% 19.41% -0.10%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5 年6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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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6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 总 和。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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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7 十 一、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 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对 于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 代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对市场 报价 进行 调整 以确 定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 价 值 。 (四)估 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估值; 对于 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盘 价未 能代 表估 值日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用 调整后 的收 盘 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对 于存 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 下,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 盘价未 能代 表 估值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调 整后 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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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8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等 衍生品 种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8、基 金份 额的 估值 ,基 金 份额采 用份 额净 值或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方法 进行 估值。 9、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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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59 (六)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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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0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9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期货 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等 第 三方机 构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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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1 十 二、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 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6、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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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2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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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3 十 三、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 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 维护费 用 ; 9、 按 照国 家 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2-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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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4 (三)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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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5 十四、基金份额 的 登记、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冻结 与 解冻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本基金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 理。 基 金 管 理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 议, 以明确 基金 管 理 人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 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登记机 构享 有如 下权 利: 1、取 得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登记 业务的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依照有 关 规定于 开 始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权 利 。 登记机 构承 担如 下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称 、 身份信 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 等数据 备 份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对 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其他 情形除 外; 5、 按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 提 供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义 务 。


(二)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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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6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它 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四)基 金 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五)基 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以 外的其 他 交 易方式 进行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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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7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基 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本 基金 独 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证 券从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金 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 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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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8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 开披露采用的语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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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69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介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5、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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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0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 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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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1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金 增加 份额 类别 设置;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文 件中披 露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 应当 包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 指期货 交易 对 本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 露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流动 性 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及 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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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2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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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3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 人购 买基 金,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 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 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收 益预 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 文 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 规 的途 径, 如: 招商 基 金客户 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 详 细 的了解 。 在对 自己 的资 金 状况 、 投 资期 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做 出是 否投 资的 决定 。 投资者 应确 保在 投资 本基 金后,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 产 业 政策、 国有 股减 持与 流通 政策等 国家 经济 政策 的变 化会对 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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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4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本 基金 的投资 品 种 可能发 生价 格波 动,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 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 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 我国证 券市 场波 动性 大, 在市场 下跌 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这 时出 现 较 大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三)信 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 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 (四)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等主 观因 素会 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五)本 基金 特定风险 1、 本基 金作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投 资管 理中 会至 少维 持 80%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对 股 票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全 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 不能保 证基 金 净 值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涨 幅度 。


同时, 本基 金的 重点 投资 对象是 移动 互联 网产 业主 题相关 的股 票, 风险 较集 中。另 外 , 本 基 金 精 选以 上 产业 中 基本 面 良 好 、具 有 较好 发 展前 景 且 价 值被 低 估的 优 质上 市 公 司 的股 票, 这 种股 票评 估方 式具 有一定 的主 观性 , 将 在个 股选择 中给 基金 投资 决策 带来一 定的 不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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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5 定性, 因而 存在 个股 选 择 风险。


2、 股 指期 货等 金融 衍生 品 投资风 险 金融衍 生品 是一 种金 融合 约, 其 价值 取决 于一 种或 多种基 础资 产或 指数 , 其 评价主 要 源 自于对 挂钩 资产 的价 格与 价格波 动的 预期 。 投 资于 衍生品 需承 受市 场风 险、 信用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法律 风险等 。 由 于衍 生品 通常 具有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比标的 工具 更 为 剧烈, 有时 候比 投资 标的 资产要 承担 更高 的风 险。 并且由 于衍 生品 定价 相当 复杂, 不适 当 的 估值有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风险 。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 保证 金交 易具 有杠杆 性, 当出 现不 利行 情时, 股 价 指数微 小的 变动 就可 能会 使投资 者权 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 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可能 给投 资带 来重大 损失 。 3、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风险 基金所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在 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由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 价格 下降 ,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此外, 受市 场 规模及 交易 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可 能 无法在 同一 价格 水平 上进 行较大 数量 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影 响。 (六)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 风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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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6 十 八、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 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 决议生 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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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7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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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8 十九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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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79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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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0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期 货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需 账 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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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1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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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2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授 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未设 立 设 日 常 机构 , 若 未 来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成立 日 常机 构,则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执 行。 2、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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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3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事项 。 3、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或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 置;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内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基 金销 售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 可的范 围 内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调 整有 关申 购、 赎回 、 转换、 基金 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4、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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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4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 5、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日 ,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允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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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5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 形式或 会 议规定 的其 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方 式或 会 议规定 的其 他形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 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 以采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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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6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三分 之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召 开。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第 (2 ) 项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 通过 方 可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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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7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 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9、计 票 (1 )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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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8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11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序 、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 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的收益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投 资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 正的情 况下 ,方 可进 行收 益分配 ; (6 )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 红利再 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小 数 点后 第 3 位 开始 舍去 ,舍 去部分 归基 金资 产 ; (7 )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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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89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7 ) 基金 的 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 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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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0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 项 费用 ” ,根据 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整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 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 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与 移动 互联网 产业 相关 的上 市公 司,通 过精 选个 股和 严格 控制风 险 ,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 含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80%-95% ,其 中,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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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1 于移动互联网产业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任何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 者投 资于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不需要 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3、投 资限 制 与 禁止 行为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投资 于移 动互 联 网产业 主题相 关的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4)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以 下标 准构 建组 合,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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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2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5) 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但需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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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3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 金资产估值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情况 下, 按估值 日 收盘价 估 值;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价 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 用调 整后的 收盘 价 估 值;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3)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 日收盘 价 减去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 价未能 代表估 值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使 用调整 后的 收盘 价减 去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估值; 对于 不存 在市 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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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4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 数 据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品种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7 ) 持有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或通知 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8 ) 基金 份额 的估 值, 基 金份额 采用 份额 净值 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方 法进 行估值 。 (9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决议 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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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5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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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6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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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7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 定 》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 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 务 ; 资信 调查 、 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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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8 询、 见 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A 股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 、 债 券 ( 含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资产 支持证 券 、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投 资组 合中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投资 于移动 互联 网 产业主 题 相关的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移动 互联网 产业 主题 相关 的股 票清单 , 基 金托 管人 仅根 据该股 票清 单进 行监 控。 ) , 权证 投资 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任 何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基 金 保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投资 于移 动互 联 网产业 主题相 关的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4)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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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99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0)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且 由 本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4)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以 下标 准构 建组 合,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合 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5) 本 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6)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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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0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需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 投 资 资 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 监督 和 检 查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业 务。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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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1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 易 时,需 按交 易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与 交 易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心 交易 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的 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 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 行 是否 在 名 单内列 明。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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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2 限证券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 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8、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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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3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 专 用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就基 金管 理人 合理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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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4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 投资所 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 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予以 必要 的协 助, 但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 金停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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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5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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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6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或 复印 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内 ,合 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 基金信 息 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 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或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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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7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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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8 二十 一、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通过 招商 基金 官网 交易 平台 , 可以 实现 在线 开户 交 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份 额持有 人的 定制情 况, 提 供纸质 、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 交易 对账 单记 录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如果 客 户选择 邮寄 方式 ,请务 必 预留正 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 邮 政 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经 互联 网传送 ,可 能因邮 件服 务 器解析 等问 题无 法正常 显 示原发 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 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信 息。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公 司还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 节日问 候 、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息 ,可 以通 过招 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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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09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 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可享有 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 项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 时的 自动 语 音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进 行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 况、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 的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 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 投诉 建议 、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 于不能 及时 回复 的投 诉, 基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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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0 二十二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招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嘉 实财 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12/16 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5/12/16 3、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新 兰德 为代销 机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并 参 与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12/7 4、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富 济财 富为代 销机 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12/7 5、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浙 商银 行为代 销机 构 并参加 浙商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11/24 6、招 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5/11/21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积 木基 金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11/11 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参 加诺 亚正 行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5/11/9 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估 值变 更的 公告 2015/11/7 1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11/5 1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11/2 12、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众 禄金 融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10/28 13、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 告2015/10/24 14、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乐 融多 源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10/23 1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华宝证 券手 机、 网上 委托 等非现 场 交 易方式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19 1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10/16 1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 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10/13 1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好买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 2015/10/13 1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9/25 20、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同 花顺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9/21 2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9/16 22、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联 泰资 产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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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1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9/16 23 、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唐 鼎 耀 华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定 投 和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2015/9/14 24、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中 国邮储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中 国 邮储银 行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9/9 25、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9/2 26、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部 分产 品增 加兴 业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其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5/9/1 27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1 28、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国 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 告2015/8/31 2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8/29 30、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好 买基 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8/28 3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8/26 3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24 3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申购 场外 开放式 基 金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8/19 34、 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参 加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 告2015/8/12 3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微信0 元 购” 活动 实施 费 率优惠 的 公告2015/8/7 3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7 3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7 3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8/5 39、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8/3 40、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 增加杭 州数 米为 代销 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7/31 4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29 42、 招 商基 金关 于招 商移 动 互联网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参与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201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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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2 43、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23 44、招 商基 金关 于招 商移 动互联 网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加中 国银 行、 工商银 行 、 交通银 行、 光大 银行 、 平 安 银行 基 金定 投申 购优 惠活 动、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2015/7/20 45、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旗 下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参与招 商 证 券 等 销 售 渠 道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优 惠 活 动 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7/20 46、 关 于开 放招 商移 动互 联 网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日常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和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 告2015/7/15 4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14 48、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11 4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7/10 5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9 5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7/9 52、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8 53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公 司 、高 管 及 基 金经 理 投 资 旗 下基 金 相 关 事宜 的 公告 2015/7/7 5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7/4 55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 金 继 续参 加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7/1 5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估值 变更 的公 告 2015/6/30 5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015/6/25 58、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2015/6/20 59、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的 公 告 2015/6/17 60、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光大银 行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2015/6/15 6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招 商移 动互 联 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 中信建 投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 告2015/6/10 62 、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招 商 移动 互 联 网 产业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增加 中 国银 行、 建 设银 行、 中信 银行、 交通银 行、 上海 浦发 银行 和 平安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6/10 63、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养 老金 账户 通过 直销 中心认 购旗 下招 商移 动互 联网产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 告2015/6/5 64、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15/6/5 65、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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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3 66、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5/6/5 67、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015/6/5 68、招 商移 动互 联网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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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4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和登 记机构 的住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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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115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注 册 招商 移动 互联 网产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招商 移 动互 联网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三) 《招商 移 动互 联网 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