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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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4年10 月29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监许可〔2014 〕
1137号 文 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 金 , 其 预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
金的风险包 括 因 政 治 、 经 济 周期 、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 和 信 用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以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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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2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4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48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60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72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7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74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8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86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92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9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97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15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 13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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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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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医 药
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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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员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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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 含 T 日)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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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及其他媒 介
51、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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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经营范围: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陆仟柒佰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历任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助教, 国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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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局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项目处、经济评价处干部、
保险处保险主管,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税收保险岗、 代理融资岗位经理、 资金
部副总监、代理总监、总监,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 渤 海13/0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0/15 、11/19 、
06/17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计审计公司第三业务处干部、审计业务三部经理(副处级) ,中国海洋石
油总公司审计部审计三处处长、 项目审计经理、 审计监察部投资项目审计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国海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国海洋石
油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上海市新长宁 (集团) 有
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委员,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心总经理。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无锡证券) 交易员、 投资经理、 投资部副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
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 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无锡县前
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中心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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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Y SOO MENG (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 。 新加坡国立大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港) 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历任新
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 亚 太 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国兴业资
产管理新加坡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任美国德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军先生,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复旦大学 “当代中国经济”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复旦
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所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海石油总公司平湖生产项目计财部经理,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计
财部岗位经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计划财务部经理 、
稽核审计部经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洛希尔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审计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
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北亚区副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 区 副执行总监。
康铁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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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 部 工 程 师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高级管理人员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 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 年10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总经理, 2011 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2013 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宇先生, 常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锡市统计局秘书,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发行调研部副经
理、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 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 本
公司督察长 、 副总经理(期间2011 年1 月至2011 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
理 ,2014年5 月至2014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长 ) ,2015 年4 月至今任本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翻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2006 年9 月
进入本公司工作,历任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2015 年5 月 至今任本公司督
察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
4、基金经理
郑 磊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社 会 医 学 与 卫 生 事 业 管 理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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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研究员。2013 年 1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分 析 师 、
高级分析师兼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4 年12月17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郑磊 2014年12月1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监、基金经理。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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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 资 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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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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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 、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至 少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层 面 : 一 、 董 事 会 负 责
控制公司整体运营风险; 二、 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领导
及政策决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负责对各自业务活动中潜在的风险通过执行制度进行控制。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14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 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具体职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理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监督机构的合规检查作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监察稽核部组成,其主要作用是对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控制。
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通过定期审阅公司督察长工作报告和监察稽核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从而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运作情况的监督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 合理性、 有
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督促改进,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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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行合规性检查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中
的遵规守法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到贯彻和执行。
6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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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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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
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 系 电 话 :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
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
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
水平。
1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 设 立 基 金 托 管 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2013 年 再 次 更 名 为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 目 前 下 设 证 券 托 管
处 、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业 务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 运 营 管 理 处 五 个 职 能 处
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 出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 委 副 书 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市 政 府 副 秘 书
长 、 上 海 市 金 融 工 作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主 任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
员。
刘信义,男,1965 年 出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上 海 浦 东
发展银行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 处 长 、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主 任
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邓从国,男,1962 年 出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河 南 省
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基本建设处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副行长、
党 委 委 员 , 参 与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南 昌 分 行 的 筹 建 工 作 并 任 分 行 行 长 、 党 委
书记。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 总
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与 养 老 金 业 务
部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三十五只, 分别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 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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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博 时 产 业 债 纯 债 债 券 、 东 方 红 稳
健精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目标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行 业 股 票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 国 联 安 货 币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
纯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汇添富 和 聚 宝 货 币 、 汇 添
富 货 币 、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 嘉 实 机 构 快 线 货 币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 鹏
华丰泰定期开放、 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天治财富增长、 鑫元合丰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丰 回 报 、 银 华 永 泰 债 券 型 基 金 、 长 安 鑫 利 优 选 混 合
基金、长信金利趋势、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合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净值为
858.60 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为 : 确 保 经 营 活 动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本 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为 : 总 行 法 律 合 规 部 是 全 行 内 部 控 制 的 牵 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 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托管和养老金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条 线 的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责。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本 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控 制 度
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
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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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
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
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 公 区 域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控 系 统 , 利 用 录 音 、 录 像 等 技 术 手 段
实 现 风 险 控 制 ; 定 期 对 业 务 情 况 进 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 行 监 控 , 通 过
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2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3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4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5 ) 《 基 金 合 同 》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
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 权 范
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 , 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 管 业
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 、 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 , 采
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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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
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 、 书
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
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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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218
负责人:李想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 、 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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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1616193
传真:021-63604196
联系人:高天、杨文川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 :www.spd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4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 话 : (021)38576666
24
传 真 :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2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商 旅 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1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27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 :www.hlzqgs.com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 行 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28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1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 城根上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证 券 大 厦 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30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2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28 层 A01、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31
业务联系电话:021-64339000-807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 :www.cfsc.com.cn
(2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3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郑茵华
联系电话:021-2069183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3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 北 美 广 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客服电话:400-821 -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3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4)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 古 大 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付少帅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周斌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63130889-8369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 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0)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中期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新
35
联系人: 方艳美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41)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联系电话:0571-88337788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4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联系人: 周丹
联系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fund.bundtrade.com
(4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3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薛长平
联系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和 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46)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37
公 司网址:www.lufunds.com
(4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张婷婷
联系电话:18510450202
传真:010-5658066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4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 睿 大 厦 一 号 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 文 广 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联系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021-22267995/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 恒 集 团 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38
(5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联系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变 更 或 增 减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 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总经理:黄鹏
39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联 系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会计师:薛竞、赵钰
4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0 月29
日 证监许可 〔2014〕113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但 不 从 本 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申购
时不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
说 明 书 中 列 明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41
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为准。
( 七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 销 售 机构的销 售 网点向社
会公开募集。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变更或 增 减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 九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 十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份额 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
按 初始面值发售 。
(2)认购费 用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本
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等特
42
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是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300万元 0.80%
300万元≤M<500万元 0.40%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48%
100万元≤M<300万元 0.24%
300万元≤M<500万元 0.08%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重复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3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方式,采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认购金额在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息为 3.00 元,则
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 )/1.00=9,884.42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9,884.42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3.00)/1.00 =10003.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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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10003.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 人 可 在 募 集 期 内 前 往 本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手
续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务办理规则。
(2 )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 认购 的 方式及确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 付认购款项 。
2 ) 认购确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以 其 规 定 的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查
询最终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认购数量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
通过销售机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及追加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认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准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直 销 平 台 单笔认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台 单 笔 最 低 认购 金 额 为 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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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
( 十 一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 专门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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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的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 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届满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 民 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47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连续 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民币5000 万 元 时 , 《 基 金 合 同 》 自 动 终 止 , 而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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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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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及 追 加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直销平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2 、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限制。
3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 1 份。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是 指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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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所示: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养老金客户等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申购金额 (M ) 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300万元 0.30%
300万元≤M<500万元 0.12%
M ≥500万元 1000元/ 笔
投资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52
1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
比例
Y <7 日 1.50% 100%
7 日 ≤Y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3 个月 0.50% 75%
3 个月 ≤Y <6 个月 0.50% 50%
6 个月 ≤Y <1 年 0.50% 25%
1 年 ≤Y <2 年 0.25% 25%
Y ≥2 年 0 25%
注:1 年=365 日,1 个月=30 日,下同 。
2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
资产比例
Y <30 日 0.75% 100%
30 日 ≤Y <1 年 0.50% 25%
1 年 ≤Y <2 年 0.25% 25%
Y ≥2 年 0 25%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53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 购 费 率 )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1.50%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 =9,383.07 份
即 : 投 资 者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投 资 10 ,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 A 类
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 =9,523.8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 ,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额。
54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回当日的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金额 ? 该类基金份额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 00.00×1.50% =16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165.00 =10,83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5 天,假设赎
回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 可 得 到 10,835.00 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 天,对应
赎回费率为 0.7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00=11,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 00.00×0.75%=82.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 -82.50 =10,91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 天,假设赎
回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 可 得 到 10,917.50 元赎回金额。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A 类 基金份额总
55
数 ;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 类基金份额总
数。
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不同类别基金份
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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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定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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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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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起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转 换 公 告 。
(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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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 十 七 )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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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产业上市公司,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
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债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证券的资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三 ) 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配置
一级资产配置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
本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 财政货币政策分析、 医药健康行业
发展趋势等分析判断判断, 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 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
和金融产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动态确定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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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1)医药健康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所称医药健康产业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
1)主营业务从 事 医 药 健 康 行 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化学制 药 、中药 、 生物
制品、医药商业、医疗器械 和 医疗服务等行业)的公司;
2 ) 当 前 非 主 营 业 务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隶 属 于 医药健康产 业 , 且 未 来 这
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当未来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升级,从事或受益于上述
投资主题的外延也将逐渐扩大,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医药健康产业
的识别及认定。
(2 ) 医药健康产业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医药健康产业证券的资产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基金对医药健康产业的个股将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其中具有优势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定量方式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财 务 指 标 和 估
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析, 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 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本基金考察的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本基金考察的估值指标主要包括:市盈率和市盈率/净利增长率。
本基金考察的成长指标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形势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在各项指标的综合得分, 按照
总分的高低在各行业内进行排序,选取各行业内排名靠前的股票。
2)定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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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综合考察评估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
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 在行业中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的 公 司 , 并 坚 决 规 避 那
些公司治理混乱、管理效率低下的公司,以确保最大程度地规避投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包括:公司管理竞争优势、
技术或产品竞争优势、品牌竞争优势、规模优势等方面。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基于宏观经济趋势性变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利用宏观经济分析模型, 确定宏观经济的周期变化, 主要是中长期的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基本方向和特征。结合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分 析 ,
根据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进行风险评估, 最终确定投资组
合的久期配置。
(2)期限结构配置:基于数量化模型,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
型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化资产配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弹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 , 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率债券和信用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
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
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国债等利率债券,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个券选择:基于各个投资品种具体情况,自下而上的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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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券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种。
流动性原则:其它条件类似,选择流动性较好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的全方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将运用期权估值模型,根据隐含波动率、剩余
期限、正股价格走势,并结合本基金的资产组合状况进行权证投资。
( 四 ) 投资决策依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析研究进行决策;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策;
3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决策;
4 、风险控制贯穿投资过程各环节。
( 五 ) 投资决策流程
为明确投资各环节的业务职责, 防范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
投资流程。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会议确定股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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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方案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时反馈市场信息。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合的绩效进行分析。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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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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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法律、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50%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50%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从 长 期 看 , 本 基 金
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50%, 债 券 资 产 的 平 均 配 置 比 例 为50% 。 因此,业绩
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为反映沪
深 A 股医药卫生行业的整体表现, 将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中的全部医
药卫生行业成份股编制而成,综合反映了 A 股市场的医药卫生行业整体表
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 具 有 很 高 的 代 表 性 。 综 合 考 虑 基 金 资 产 配
置与市场指数代表性等因素, 本基金选用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和中证全债指数
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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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为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报告期末的第 三 季度
报告数据,其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资产净值为 474,443,229.70 元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78 元,累
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078 元;C 类 资 产 净 值 为 209,959,712.73 元 ,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1.067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067 元。 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
1 权益投资 313,880,489.62 45.33
其中:股票
313,880,489.62 45.33
6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371,946,899.02 53.71
7 其他资产
6,630,659.91 0.96
8 合计
692,458,048.55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 矿 业 113,230.95 0.02
C 制造业 179,475,733.03 26.22
D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4,882,511.52 13.8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 12,204,599.76 1.7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 信息技术
服务业
23,475.69 0.00
J 金融业 75,559.20 0.01
K 房地产业 10,537,846.32 1.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管理
业
186,384.0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381,149.15 2.39
R 文化、体育和娱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3,880,489.62 45.86
69
3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682 南京新百 2,425,958 61,837,669.42 9.04
2 000566 海南海药 1,496,697 44,930,843.94 6.56
3 600276 恒瑞医药 548,121 25,317,708.99 3.70
4 600818 中路股份 363,650 19,251,631.00 2.81
5 600521 华海药业 867,921 19,181,054.10 2.80
6 002020 京新药业 706,819 18,730,703.50 2.74
7 600867 通化东宝 761,764 17,071,131.24 2.49
8 600763 通策医疗 221,873 16,363,133.75 2.39
9 600056 中国医药 1,177,146 16,350,557.94 2.39
10 000028 国药一致 264,964 14,949,268.88 2.18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 报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
8 、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0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 期 货 交 易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的其他资产项目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2,822.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81,096.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6,577.00
5 应收申购款 90,164.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30,659.91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71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682 南京新百 61,837,669.42 9.04 重大事项停牌
2 000566 海南海药 44,930,843.94 6.56 重大事项停牌
3 600763 通策医疗 16,363,133.75 2.39 重大事项停牌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
止日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7-2
014.12.31 1.50% 0.43% -2.58% 0.67% 4.08% -0.24%
2015.01.01-2
015.06.30 64.63% 2.38% 27.72% 1.10% 36.91% 1.28%
2015.07.01-2
015.09.30
-35.49
% 3.22% -10.56% 1.81%
-24.93
% 1.41%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7.80% 2.67% 11.28% 1.37% -3.48% 1.30%
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
止日期 2015 年 9 月 30 日 )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12.17-2
014.12.31 1.50% 0.43% -2.58% 0.67% 4.08% -0.24%
2015.01.01-2
015.06.30 63.25% 2.39% 27.72% 1.10% 35.53% 1.29%
2015.07.01-2
015.09.30
-35.61
% 3.22% -10.56% 1.81%
-25.05
% 1.41%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6.70% 2.67% 11.28% 1.37% -4.58% 1.30%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 年12 月17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现。
73
十 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4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75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估值。
5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76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77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78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79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0
十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8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83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费率为 1.0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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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项目。
( 四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 工 作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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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6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 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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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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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 日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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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费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90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91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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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主 要 由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和 权 益
类证券 组 成 ,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宏观政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 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各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动 , 进 而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主要指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业绩基准的风险。 对主要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理) 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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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变 现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主 题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主 要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集 中 性 和 相 关 性 , 由 此 而 来 的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也 是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一 个
重要风险来源。
( 五 )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3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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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3 年后,本基金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 万元;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95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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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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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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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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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100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01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102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3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 、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104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 及 召集方式:
105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06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107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
(2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108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
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5 、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决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109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110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111
果。
8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2 、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由
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3 年后,本基金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113
4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并 按 其 解 释 。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14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5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注册资本:1.46666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429808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116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 金 合 同 》 已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117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限制:
a 、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b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c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10%;
e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g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h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j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118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n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o 、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p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 明 基 金 可 能 的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
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11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市 场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120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此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6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有锁定期但锁定
期不明确的证券。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
121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准文件。
b 、 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d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监会请求解决。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任何
责任。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122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等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123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是 否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否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24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托 管 人 主 动 扣 收 的 汇
划 费 除 外 ) 。 托 管 人 不 对 处 于 自 身 实 际 控 制 之 外 的 账 户 及 财 产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为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 式
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
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125
3 、 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
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 因 本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 、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
126
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 、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和 资 金 结 算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及 市 场 准 入 备 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符 合 监 管 机 构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结 算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6 、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办理。
7 、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比 照 证 监 会 《 关 于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127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利 率 、 金 额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账
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
款。
基 金 所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9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
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28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 复核程序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129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1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2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并 需 经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130
二十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准 确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管 理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个工作
日 后(T+2 日 后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 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 定
制纸质对账单的投资者邮寄该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
所有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统一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131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已 于2015 年2 月1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132
(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1 、2015-06-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 、2015-06-2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3 、2015-06-26
关 于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4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5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澄 清 公 告
6 、2015-07-01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7 、2015-07-03
关 于 在 中 海 基 金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8 、2015-07-03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9 、2015-07-07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0、 2015-07-08
关 于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恢 复 申 购( 含 转 换 转 入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11、 2015-07-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2、 2015-07-0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3、 2015-07-11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34
14、 2015-07-15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5、 2015-07-1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6、 2015-07-1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7、 2015-07-18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18、 2015-07-20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 年第2 季 度 报 告
19、 2015-07-2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 2015-07-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1、 2015-07-31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2015 年第1号)
22、 2015-07-31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5 年第1 号)
23、 2015-08-0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不 再 参 与 销
售 机 构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4、 2015-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5、 2015-08-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135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6、 2015-08-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7、 2015-08-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8、 2015-08-1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9、2015-08-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30、 2015-08-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31、 2015-08-26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32、 2015-08-26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33、 2015-09-1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34、 2015-09-2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5、 2015-09-2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36、 2015-10-19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136
37、 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38、 2015-10-2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公 告
39、 2015-10-24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2015 年第3 季 度 报 告
40、 2015-11-0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大 泰 金
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41、 2015-11-0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42、 2015-11-1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43、 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4 、2015-11-13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中 信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大 连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 广 发 银 行 卡 ( 借
记 卡 )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45、 2015-11-1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46、2015-11-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变 更 的 公 告
47、 2015-11-3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37
48、 2015-12-0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与 京 东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9、 2015-12-0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50、 2015-12-0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51、 2015-12-0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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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zh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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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
4、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精 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 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 住 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