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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债A(000914)

纯债A/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中 加纯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中加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人 :广州 农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 年11 月15 日证监许可 【2014】【 120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12 月17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 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 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纯债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纯债B 具有 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财通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目





录 (2015 年第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分级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3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 55 第十一部分


分级运 作终止时 基金份额 转换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72 第 十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84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 示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 变更、终 止与清算 95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98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115 第二十三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130 第二十四部 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五部 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134 第二十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135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中加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中加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中加 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指《中加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中加 纯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 14、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分级运作周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本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期间 22、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指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 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第一个过渡期届满后的次日, 以此类推 23、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2 年后 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4、 过渡期: 指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的开放期, 过渡期为5 个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提前结束过渡期。 每个过渡期的前3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B 的申购、 赎回业务,第 4、第 5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债 A 的申购业务。过渡期期间若纯债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纯债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开放或 提前终止纯债A 的申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适当延长纯债A 或者 纯债B 的申购开放时间。 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 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周期到 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 业务的, 过渡期时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过渡 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 25、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优先 级份额 (以下简称 “纯债A” ) 和进取级份额 ( 以下简称 “纯债B” ) , 两者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的影响 26、 纯债A: 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优先级份额。 纯债 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 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纯债 A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 期内第四次开 放时,只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 ,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27、 纯债B: 指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进取级份额。 本基金在 扣除纯债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纯债 B 享有,亏损以纯债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B 承担; 纯 债B 在分级 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暂不上市交 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 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 决定纯债B 上市 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纯债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在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 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纯债A 每次开 放日为一个工作日 29、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 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与纯 债A 的开放日为同一日 30、 纯债B 的封闭期: 指纯债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暂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 决定纯债B 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纯债B 的基金份额折算 : 指在分级运作周 期内, 在纯债 A 的第4 个开放 日,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 应变化的行为 32、 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基金在过 渡期满足转换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转换后的基金 名称变 更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 3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 销售机构: 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 日: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日(不包 含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 48、 《业务规则》 : 指《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每 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 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A 的净赎回 份额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所代表的份额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时的情形; 也指本 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后, 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也指 本基金过渡期期间, 每个开放日当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B 的净赎回 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所代表的份额之和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的情形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得债 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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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十 七区1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设立日期: 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字【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620212 联系人:李佳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字【2013 】247 号文批准, 由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加拿大丰业银行、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 立, 注册资本为3 亿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权比例 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加拿大丰业银行33%、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基金管理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 五只基金, 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 金(A/C)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A/C ) 、 中加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B) 、 中加改革红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加 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75 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 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 并出任首任行 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 党委书记、董 事长。 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届、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 员,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第十届 北京市委委员, 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 会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2013 年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 杨书剑先生,董事 ,经济学博士 。1997 年加 入北京银行,历任 总行银行卡 业务主管、 总行办公室副主任、 总行人事部副总经理、 学院路支行行长、 总行董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现任北京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董事会秘书。 长期负责北京银行综合经营和投资管理方面业务, 熟悉资本市场和 资本运作。 冯丽华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 支行计划科副科长、 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 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 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 财富管理部等部门 总经理。 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零售 业务总监。 苏利文先生(James O ’Sullivan),2014 年 12 月加入公司董事会,拥有约 克大学数学系的专业荣誉文学士学位 、 奥斯古德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以及约克大 学舒力克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苏利文先生还曾任多伦多亨伯河医院董事 会主席。1990 年加入加 拿大丰业银行 ,并在 投资银行业务及并购 部担任高级领 导职务; 自2014 年11 月起 , 苏利文先生被任 命为全球财富管理执行副总裁, 负 责全球零售和机构资产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 周美思女士, 董事, 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 拥 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 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 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 周女 士拥有 25 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营,基金及经纪 业务。 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 推出了领先的 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 建立过基金 超市, 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 也 曾在香港, 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 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 目前, 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 总裁,负责亚太地区 全面财富管理策 略的开发 和执行,领导亚洲财 富管理业务, 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 市场评估, 产品开发管 理以及财务, 经营合规性和风险管 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自 1984 年始,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 研究总院 (以下简称: 有研总院)208 室、 复合材料研究中心、 开发经营处、 投 资经营部等部门担任 副主任、常务 副主任、处 长、主任等职务,2001 年起担任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 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 年起任有研 总院院长至今。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 并先后担任系 副主任、 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 学院院 长等职 务, 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 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分行人事科、 中国银行中苑宾馆、 中国 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并先后担任副科长、 人事主管、 商贸部总经理、 纪委副 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 国里昂 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经合 集 团)担任经理 、 在中华创业网担任 总经理、在鑫苏 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 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 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 监事。 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管理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 高女士自 1994 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湖北三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 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司总经理、 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 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 务,拥有丰富的金融 行业工作和管 理经验。2008 年加入北京银行, 先后任职于 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秦浩腾先生 (Jordy Chilcott ) , 监事。 注册 财务规划师, 丰业银行全球资 产管理零售业务主管,负责 大明互惠基金,丰业基金产品和分布在 19 个国家的 国际基金业务, 同时也负责通过银行的全球分销渠道及加拿大的独立理财顾问师 的庞大网络进行基金的销售工作。秦浩 腾先生 在金融服务行业的职业生涯超过 27 年, 涉及咨询管理, 销售和基金研发等多个领域。 秦浩腾先生于2006 年加入 大明互惠 基金, 2010 年大明互惠 基金被丰业银行收购之后,秦浩腾先生开始负责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 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国内基金和国际资产管理业务。 秦浩腾先生在加入 大明互惠 基 金之前, 曾担任标准人寿基金的高级副总裁。 秦 浩腾先生积极参与许多行业组织, 包括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 (IFIC ) 特设战略研 究委员会和公众联络委员会, 以及 加拿大丰业银行内部附属的众多指导委员会。 刘向途先生 , 职工监事, 经济学硕士 。 曾任北 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 组负责人、 投资者关系室经理, 全程参与北京 银行 IPO 及再融资, 日常主要从事 北京银行证券事务、 投资者关系管理、 投融资 管理等工作, 期间还从事过北京银 行公司治理工作,熟悉资本市场、股权投资管 理及公司治理等相关业务;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研 究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 , 职工监事, 经济学硕士 。 曾任职于北京银行, 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 年5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监察稽核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75 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 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 年参与组建北京银行 并出任首任行 长,2002 年至今担任北京银行 党委书记、董 事长。 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届、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 员,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第十届 北京市委委员, 中国企业家协会副 会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 常务理事,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2013 年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夏英先生,总经理,英国伦敦大学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 入北京银行, 历任办公室员工, 办公室副主任, 航天支行行长, 阜裕管辖行行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 现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负责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 风险管理经理 (FRM)、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 资公司 (多伦多, 加拿大) , 大明基金 (Dynamic Funds , 多伦多, 加拿大) 及 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 ( 多伦多, 加拿大 ) ;自 2014 年 3 月19 日正式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一职,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霍向辉先生,督察 长,哈尔滨工 业大学国际金 融专业学士学位,1998 年加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 入北京银行; 先后任和平里支行员工、 信贷管理部员工、 华安支行行长助理、 副 行长,新街口支行副 行长(主持工作 ),华安 支行副行长(主持工 作)、行长。 2012 年, 霍向辉先生担任北京银行南宁工作室 负责人, 负责分行筹建工作。2014 年3 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 。 4、基金经理


闫沛贤, 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及伯明翰大学计算机双硕士。 历任英国国 家航空公司软件工程师, 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 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 员,负责债券市场和 货币市场的投 资交易工作 和银行流动性管理。2012 年荣获 “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交易员” 荣誉称号。 201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10 月至今任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 2014 年3 月起至今任中加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2 月17 日起 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产品委员会主席夏英先生, 投资研究 部副总监 刘向途先生, 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 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 、 张旭先生 , 投 资研究部杨宇俊先生, 专户投资经理李继民先生、 赵军华先生, 投资研究部研究 员廉晓婵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足额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3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4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被 代理人、被 代表人、受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不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 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 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 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 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 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 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 合,充分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5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 结合的原则: 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 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6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 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 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 自身经营、资产 管理和内 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成立时间:2006年10 月27日 注册资本:81.5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资产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电话:020-28019322 传真:020-28019340 联系人:文波 发展概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前身是成立于1951 年、 至今已有六十四年发展历史的广州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1998年9月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2006年9月统一法 人,2009年12 月改制开业。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稳步推进跨区域跨行业战略, 目前 在京、 粤、 豫、 鲁、 川、 湘、 赣、 辽 、 苏等地 正式开业23家珠江村镇银行, 在广 东河源、肇庆、清远 、佛山成立4家 分支机构 ,在北京、上海、郑 州、成都、大 连设立5家业务中心 ,全资设立的 珠江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已于2014 年12 月挂牌成 立。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规 范经营,开拓 创新,近年 来主要业务发展迅速 ,综合实 力不断增强, 主要经营指标居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首位, 业务规模居国内农 商行前列。 2010-2014年连续5年入选英国 《银行家》 杂志 “全球1000家大银行” , 2014 年排名第210位, 居国内110 家上榜银行第24位; 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 “2013 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 排名第156 位, 居上 榜银行第16位; 入选 “2013 中国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8 企业效益200佳”第83 位,居上榜银 行第13位 ;并被评为中国农村 合作金融机构 2013-2014年度标杆银行; 坚持依法合规纳税, 连续多年荣获广州市 “A级纳税人” 荣誉称号,入选“2013年广东省纳税百强企业”第22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 内 设业务运营室、 监督稽核室、 产品营销室、 系统管理室, 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及相关从业经验,高管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 术 职 称 。


徐宏忠先生, 管理学 博士, 曾任广东发展银行 证券业务部行员、 广东发展银 行韶关分行副行长等 职,2013 年加入 广州农 村商业银行,先后担 任固定收益中 心总经理、金融同业中心总经理。2015 年2 月 起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张永东先生,工学 博士,FRM,中 山大学数学 与计算科学学院兼 职研究生导 师, 曾任中山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与广发证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 广发证 券研发中心金融工程小组负责人、 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金融工程负责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副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基金经 理等职。2014 年12 月加入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担任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共有员工 14 人,平均年龄 32 岁,均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于2014 年1 月9 日经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自成立以来, 广州 农村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承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营运系统、 专业的服 务团队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 的托管服 务。目前托管产品涵 盖公募基金、 基金专户、银行理财、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截至 2015 年 3 月末,托管资产规模超1400 亿元。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强 化内部管理, 完善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和各项规章并落实执行, 通过梳理、 评估、 监控各类风险,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州农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广州农商银行风险管 理部、 内部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监督稽核科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科室共同组 成。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监督稽核科, 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科室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 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0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 托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规程、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 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控制防线,健全绩 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 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 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 配置 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控制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专 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1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监督稽核科,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科室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科室、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 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 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 境的 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 、 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 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2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 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17 区15 号12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 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 27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2999、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中 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路1200 号贝多芬广场511 室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联讯证券网站:http://www.lxzq.com.cn (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利得基金网站:http://www.leadfund.com.cn (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增财基金网站:http://www.zcvc.com.cn/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5 (8)广州农商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信合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信合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广州农商行网站:http://www.grcbank.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海通证券 网站:http://www.htsec.com/htsec.html (1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中信期货 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理 想国际大厦90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 号理 想国际大厦906 室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新浪仓石 网站:http://www.xincai.com (12)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19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汇付金融 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1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 9 号3724 室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广 场B 座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诺亚正行 网站:https://www.noah-fund.com (1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陆金所资管 网站:https://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17 区15 号12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7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 祎铭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8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分级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纯债A、 纯债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纯债 A、纯债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 的影响 。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纯债 A 第四次开放时,只开 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每次开放一天。纯债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暂 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且不改变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决定纯 债B 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在纯债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 债 A 进行基金份额折 算, 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纯债A 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纯债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纯债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 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 纯债A、 纯债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 3 的情形;如纯债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纯债 A、纯债 B 在该开放日后的 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二)纯债A 的运作 1、约定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 间,纯债 A 根 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 益,其年化 的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 前2 个工作日 重 新设定一次并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纯债A 的约定收益率=1.1 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利差 其中, 计算纯债A 的约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中的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 的每个开放日前2 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的变化,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纯 债 A 的每 个开放日前约定收益 率的公告中公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29 布纯债 A 的新的利差。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 到 3% 。纯债 A 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每个开放日前 2 个 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该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 年利率 和新的利差数据来重新设定该开 放日次日起的 6 个月适用的纯债 A 的约定收益率(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纯债 A 的第4 个开放日前公布的纯债A 的约定收益率 适用期限包括本分级运作周期后的 过渡期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前 6 个月) 。 首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 A 适用的 首个年化约定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A 的约定收益 , 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 情况下,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 风险。 2、开放日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A 第一次开放日 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首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满12 个月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 基金合同于2014 年11 月11 日生效,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 个月、12 个月、18 个 月、24 个月的对应日分别为2015 年5 月11 日、2015 年11 月11 日、2016 年5 月11 日、2016 年11 月11 日, 以 此类推。 在过渡期的第4、第 5 个工作日, 开放纯 债A 的 申购业务, 不开放赎回业务。 过渡 期间若纯债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 纯债B 份额余额的7/3 倍,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开放或提前终止纯债A 的申购业务 。 纯债A 不上市交易。 3、规模限制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0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纯债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A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纯债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三)纯债B 的运作 1、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纯债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归纯债B 享有, 亏 损以纯债B 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为限由纯债 B 首先承担。 2、开放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B 封闭运作 , 封闭期 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业务。 每 2 年开放一次,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 作, 在过渡期的前 3 个工作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 在过渡期的前3 个工作日,开放纯债 B 的申购 、赎回业务。 纯债 B 暂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 序后, 决定纯债B 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3、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纯债A 的第4 个开放日 , 基金管理人将对纯债B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纯债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变化。 (四)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纯债A 和纯 债B 将分别通过 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纯债A 份额和纯债 B 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1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在纯债A 的开放日计算 纯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过 渡期内分别计算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1、纯债A 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假设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 期内纯债A 的某一开放日或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设 a T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 (若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或过渡期内的开放日, 则上一次开放日次 日为上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 至T 日 的运作天数 (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 头算尾原则,下同) ,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纯债 A 的 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如果 上一次开放日不在本分级运作周期 内, 则为上一分级 运作周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设定的纯债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 于 “1.0000 元乘以 T 日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纯 债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365 1 0000 . 1 “T 日全部纯债A 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 aT T r F T ? ? ? 365 0000 . 1 A 应计收益= 日全部份额 (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0 元乘以T 日纯 债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纯债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 T T aT F NV NAV a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2 2、纯债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bT F 为 T 日纯债 B 的份额余额,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bT NAV ≤0,则 bT NAV =0。 纯债A、 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纯债A 和纯 债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纯债A 和纯 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纯债A 的 开放日及过渡期, 纯债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过渡期。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纯债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 T 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的某一非开放日, 设 a T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 次日 (若T 日前纯 债A 尚未开放 的, 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上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 下同) , T NV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T 日纯债 A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T 日纯债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 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纯债A 上一次开放日前 的第二个工作日 (如果上一次开放 日不在本分级运作周期内, 则为上一分级运作周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 工作日)设定的纯债A 的年化约定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 于 “1.0000 元乘以 T 日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纯 债A 份额应计收 益之和” ,则: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3 ? ? ? ? ? ? ? ? ? ? a aT T r NAV 365 1 0000 . 1 “T 日全部纯债A 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a aT T r F T ? ? ? 365 0000 . 1 A 应计收益= 日全部份额 (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00 元乘以T 日纯 债A 的份 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纯债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 ,则: T T aT F NV NAV a ? 2、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T F 为 T 日纯债 B 的份额余 额,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bT NAV ≤0,则 bT NAV =0。 纯债A、 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纯债A 和纯 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4 第七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1 月15 日证监许可[2014]1205 号 文注册,于 2014 年 12 月 9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 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4 年 12 月15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573,159,691.12 元人民币, 其中 纯债A (基 金代码:000914 )401,221,333.25 元, 纯债B (基金代码:000915)171,938,357.87 元;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263.95 元人民币,其中 纯债 A14,193.29 元, 纯 债B17,070.66 元。 上述资金已 于2014 年12 月 1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4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73,190,955.07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401,235,526.54 份,B 类171,955,428.53 份。 两项合计共573,190,955.07 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5 第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 已获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期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6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投资人可在纯债A 的开放日对 纯债A 进行申购和赎回, 纯 债B 封闭运作, 不 开放申购赎回, 暂不上市交易,在 满足上市条件 , 且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 决定纯债 B 上市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在过渡期内, 前3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 债B 的申 购赎回业务, 在第4、第 5 个工作日只开放纯 债A 的申购业务, 过渡期间若纯债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 的7/3 倍,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开放 或提前终止纯债A 的申购业务。 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 额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并且同时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直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但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 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投资者可对本基金进行申购和 赎回。 (一)分级运作期间纯债A、纯债B 的申购和 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纯债A、 纯债B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网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首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纯债 A 第 4 次开放时 ,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投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7 资人可在纯债 A 的开放日办理纯债 A 的申购( 除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和赎回。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纯债A 的运作 ” 的相关内容。 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过渡期内 在过渡期的前3 个工作日, 开放纯债 B 的申购、 赎回业务; 在过渡期的第4、 第5 个工作日, 开放纯 债A 的申购业务 , 不开 放赎回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B 的申购赎回业 务及纯债A 的申购业务的, 过渡期 相应顺延。 过渡期内,在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根据纯债 A、纯债 B 份额余额及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况,进行以下判断和操作: 1) 如果过渡期第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A 份 额超过纯债B 份额余额的7/3 倍,并且同时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直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但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 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2)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接近、达到或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并且同时 纯债 B 份额资产 净值不小于 3000 万元,则不再在 过渡期的第4、第 5 个工作日开放纯 债A 的申 购并按照纯债A 的份额余额较纯债 B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 倍的要求, 对纯 债A 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 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3)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未接近或达到纯债 B 份额 余额的 7/3 倍,过渡期的第 4、第 5 个工作日 开放纯债 A 的申购,期间若纯债 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纯债B 份额余额 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 可以终止纯债 A 的申购业务,并提前结束过渡期。 纯债A、 纯债B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 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8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纯债A 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以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过渡期内 , 纯债A、 纯债B 采用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纯债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 申 请 ; (3)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39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纯债A 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纯 债B 的份 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7/3 倍纯债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纯债 A 的申购申 请进行确认。 在纯债A 每一个开放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 债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 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按照本部分 “10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纯债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纯 债A 的全部 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 债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 倍纯债 B 的份 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纯债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纯债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纯债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纯债 A 份额 余额不超过7/3 倍纯债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 交确认。 纯债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纯债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纯债A 申购和赎回 申请。 纯债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 构及销售机构在T+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银行 账户,但在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 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申购本基金 A 类份额首次 单笔最低金额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0 为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B 类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 民币,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A 类份额首 次单笔 最低金额为10 元 (含申购费) ,B 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上述限制, 每笔申购金 额为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 份。 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纯债A 不收取申 购费,即申 购费率为0。 (2)纯债 B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 申 购本基金, 申 购费 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纯债B 的 申购费 率结构如下表: 申购金额M(元) 申 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100 万 ≤ M < 300 万 0.40% 300 万 ≤ M < 500 万 0.20% 500 万 ≤ 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3)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1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9 个月 0.10% N≥9 个月 0%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 购采用金额 申购的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和净 申购金额。 计 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申购的该级别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申购的该级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申购100,000 元本基金纯债B份额, 申购费率为0.6% , 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假设, 申购当日申购的级别基金份额净值 (即 纯债B份额净值)= 1.0000 元, 则: 申购份额=99,403.58/1.0000=99,403.58 份


即: 投资人申购100,000 元纯债B, 需缴纳申购 费596.42元, 假设申购当日纯 债B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纯债B份额为99,403.58 份。 假如该投资者申购的是纯债A份额,则无需缴纳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费用=0.00元


假设, 申购当日申购的级别基金份额净值 (即 纯债A份额净值)= 1.0000 元, 则: 申购份额=100,000/1.0000 =100,000.0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纯债 A, 无需缴纳申购费, 假设申 购当日纯 债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 则 可得到纯债A 份额为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赎回当日赎回的该级 别基金份额净值,再减去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赎回的该级别基 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基 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即,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基 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3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 投 资人 赎 回100,000 份纯 债B 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2 年, 赎 回费 率为0%,假设 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 基金份额净值 (即纯债B 份额净值)为1.0000 元, 则赎回金 额为:


净赎回金额=100,000 ?1.0000(1-0%)=100,00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100,000 份 纯 债B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纯 债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0 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纯债B赎回金额为100,000.00 元人民币。 假如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纯债A份额, 持有时间为6个月, 赎回费率为0.1%, 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 基金份额净值 (即纯债A 份额净值)为1.0000 元, 则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00 (1-0.1% )=99,900.00 元 即: 投资人持有6个月后赎回100,000 份纯债A, 假设赎回当日纯债A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00 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纯债A赎回金额为99,900.00 元人民币。 8、纯债A、纯债B 的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纯债A 或纯债 B 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纯债A 或纯债 B 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 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 的开放日及过渡期内发 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4 (4)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2) 、 (3) 、 (5) 、 (6) 、 (7) 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A 的开放日及过渡期内发 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A 的申 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 过渡期内,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纯债B 的申购赎回业务 及纯债A 的申购业务的,过渡期相应顺延。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5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周期内, 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 后, 纯债A 的净赎回 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 额之和)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时, 或本基金过渡期期间, 每个开 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B 的净赎回 份额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所代表的份额之和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1)及时支付全额赎 回款项: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基金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分级运作周期内 或过渡期内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净赎回 份额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于当日接受赎回 ,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其余 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6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纯债 A 和/或纯 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自转换为不 分级的开放式 债券型基金之日起不 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7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 申 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 进先出”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 购 款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8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其他销 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申购本基 金份额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 受上述限制,每笔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份 额不设上限限制。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 产。申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元) 申 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100 万 ≤ M < 300 万 0.40% 300 万 ≤ M < 500 万 0.20%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49 500 万 ≤ 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6 个月 0.10% N≥6 个月 0% 由纯债 A 和纯债 B 转换而来的基金份额,其 持有期限按照纯债 A 和纯债 B 的认购或申购确认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0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 申购金额、 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 应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25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325=96,274.6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325 元,则可得到96,274.65 份基金份额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基金 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赎回的级别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即,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0 份基金 份额一个月后决定赎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0485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100,000 ×1.0485(1-0.1%)=104,745.15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10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额一个月 后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0485 元, 则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45.15 元。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1 登记手续 。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项 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因特殊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依法决 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2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3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4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 折算 (一)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A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内, 纯 债A 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 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纯债A。 3、折算基准日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假设纯债 A 的开放日为 T 日,则折算基准日为 T 日, 即纯债A 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调整为 1.0000 元,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纯债 A 基金份额净值/1.0000 纯债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纯债 A 的份 额数×纯债A 的折算比例 纯债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纯债A 基金份额净值和纯债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纯债B 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B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内, 纯 债B 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6 1、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纯债B。 3、折算基准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假设纯债A 的第4 个开 放日为T 日, 则折算基准日为 T 日,即纯债B 的折算基准日为分级运作周期 内纯债A 的第 4 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将调整为1.0000 元, 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纯债B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变化。 纯债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纯债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0 纯债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纯债B 的份 额数×纯债B 的折算比例 纯债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纯债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纯 债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7 第十一部分


分级运 作终止时 基金份 额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在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超 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 并且同时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 ,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基金名称变更 为“中加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转换 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日终,以份 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纯债 A 和纯债 B 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 基金,并在自份额转 换基准日起的30 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日终,以份 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纯债A 和纯债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换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纯债A (或纯债B)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 日纯债A (或纯债B) 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纯债 A( 或纯债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纯债 A(或纯债 B)的份额数×纯债 A(或纯债 B) 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纯债A (或纯债B) 的 转换比率、 纯债A (或纯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开放式债 券型基 金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8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份额转 换后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 公 告 。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分级运作终止 时,本基 金将 转换为不分 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 金,基金 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基金进 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纯债A 和纯债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及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 持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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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 明书(更新) 5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 及 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 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纯债A、 纯 债B 份额的 每个开放日的前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 不受前述投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本基金在分 级运作期间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 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 级的开放式债 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 部 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增长、 通货膨胀、 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四个方面的分 析和预测, 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 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分级运作终止转换为 不分级的开放式 债券型基 金后,将更加注重组 合的流动性,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0 将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市场利率走势、 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 供求关 系等因素的基础上,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债券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属配置, 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 依然坚持自下而上精选个券的策略, 在获 取持有期收益的基础上, 优化组合的流动性。 主 要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证券选择策略 、 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 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发掘和利用 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组合资产的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日、 过渡期的流动 性需求, 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 即将基金资产 所投资标的的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同 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 收益率 曲线 形状变 化和 变动幅 度做 出判 断的基 础上, 结合 情景分析 结果, 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包括: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 梯形策 略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 是信用债、 金融债和国债 之间的比例配置。 当宏观经济 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 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降低幅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 当宏观经 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 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高幅 度 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将考察 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主要投资主体的 投资习惯, 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因此, 在中国市场分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1 析信用债投资机会, 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 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代资产 的冲击等因素, 最后, 在预期的利差变动范围内, 进行持有期收益分析, 以确定 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4、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 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 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 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5、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 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中 长期投资。 但是, 由于市场的波动, 亦会导致 证券的价格在短期内偏离其合理价 值区间, 在此种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进行短期 波段性操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所买入 的证券在 短期内出现价 格急剧波动 ,严重高出其合理价 值区间, 本基金将全部或者部分卖出该证券, 以实现投资收益, 而市场价格经过自身内在 机制调整,重新回到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由于市场出现未 能预见的不利 变化,导致 前期投资决策的基础 条件不复 存在,此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投资主 要考虑久期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三方面。 在久期方面,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 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 在流 动性方面,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 持仓规模, 在力求获取 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良好; 在信用风险方面, 对个券信用资质 进行详尽的分析, 对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增信 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尽可能地避免信用风险。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 括 资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 支持 证券 (MBS )等 在 内 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 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用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2 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但在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间纯 债A、 纯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 前20 个工作 日和后2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2)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纯债A、 纯 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3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但过渡期及纯债A、 纯债B 开放日内, 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 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后,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 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4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 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 能 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纯债A 具有低风 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纯 债B 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5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广州农 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5 年10 月15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90,482,607.30 96.28 其中:债券 890,482,607.30 96.2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777,056.50 0.95 7 其他各项资产 25,654,517.67 2.77 8 合计 924,914,181.4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积极投资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94,310,107.30 64.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6,436,500.00 28.83 6 中期票据 319,736,000.00 52.25 7 可转债 -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7 8 其他 - - 9 合计 890,482,607.30 145.53 注: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 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134 12 句容福地债 500,000 54,945,000.00 8.98 2 1580020 15 郴高科债 500,000 52,320,000.00 8.55 3 1580021 15 汇丰投资债 500,000 52,320,000.00 8.55 4 1580006 15 望城经开债 500,000 52,270,000.00 8.54 5 1014590 55 14 丹投MTN001 500,000 52,235,000.00 8.5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8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债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3,766.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640,751.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654,517.6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a.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b.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c.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3.79% 0.08% 2.57% 0.06% 1.22%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年。2. 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 截至报告 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规定。 中加纯债分级 基金基准 2014-12-17 2015-01-27 2015-03-13 2015-04-23 2015-06-03 2015-07-14 2015-08-21 2015-09-30 9% 8% 7% 6% 5% 4% 3% 2% 1% 0%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0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2 第十 四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 为估值全 价。 (4)对在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证券,估值 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 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3 (3)对在交易所市 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 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 场上不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目标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 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或者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 市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4 (3)因持有股票而 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可以采用 第 三方估值机 构按照上述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 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其他(说明:公司根据具体投资品种,增加或减少) 10、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5 将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 ( 参考)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分级运 作期间, 包括纯债 A、 纯债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 生,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6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7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纯债 A、 纯债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 (参考 )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指数编制机构及登记 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8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 及过渡期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及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 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 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载 明截 止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79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 利润 计算 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益 分配 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0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纯债A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5% , 纯债B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费等。 纯债 A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 A 份额的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 ÷365 H 为纯债A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纯债A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基金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2 (四)费用调整 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酌情协商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 费率。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3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4 第十 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 媒 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5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 说 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纯债 A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在开始办理纯债 A 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6 纯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 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 债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各自的基 金份额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4)在本基金转换 为不分级的开 放式债券型 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7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8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转换为不 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纯债A 约定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7)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以及开始办理申购 、 赎 回 ; (28)纯债A、纯债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 资产支持证 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2、信息披露延迟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89 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迟信息 披露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前述情形消除之日 次一工作日,及时在指定媒介披露相关信息。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 债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0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 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纯债 A 及纯债 B 份额可能面临因特定的结构性收益分配所形成的 投资风险 纯债A 份额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 低的风险水平, 但在本基金资 产出现损失的情况下, 纯债A 份额的应得收益 可能无法兑现, 其本金也存在亏损 的风险。根据纯债 A 份额与纯债 B 份额的权益 分配规则,如本基金大幅亏损时, 纯债A 不但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而且投资 本金也可能会发生损失。 纯债 B 份额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 风险水平,但在极端情况下, 纯债B 份额不但无法获得投资收益,甚至将面 临大幅亏损的风险。 2、纯债B 份额杠杆率变动风险 纯债 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纯债 B 份额内含杠 杆机制,基金资产 净 值的变化将以 一定的杠杆 倍数反映到纯债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变化上, 但是, 纯债 B 份额的预期 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 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纯债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中, 纯债A 每6 个月开放 一次,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纯债A 的开放日赎回。 在非开放日, 纯债A 的持有人将因不能赎回而出 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纯债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 导致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中, 纯债B 封闭运作, 在未能上市交易的时期, 仅在每 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开放申购和赎回。 在非开放日, 纯债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因不能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 可抗力等原因, 纯债 B 的开放日可 能延后,导致纯债B 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 出现流动性风险。 4、申赎频率差别导致的产品杠杆波动 由于纯债A 和纯债 B 的开放频率、 开放时间并 不完全一致, 纯债A 的开放频 率更高, 当纯债A 开放申赎 , 而纯债 B 处于封 闭期时, 纯债A 与纯 债B 之间的产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2 品杠杆可能发生变动,从而给委托资产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5、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 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 恢复基金份额配比目标值, 需要对纯债A 和纯债 B 的份额配比进行比例控 制, 因此,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6、纯债A 份额约定年化收益率变动风险 纯债A 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将根据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水平及国内利 率市场变化每 6 个月调整一次(包括利差) ,这将导致纯债 A 份额收益存在的变 动风险。 7、转换成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的风险 如果过渡期第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A 份额 超过纯债B 份额余额的7/3 倍, 并且同时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 ,则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直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 8、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 政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 融 市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变动。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3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 金投资的目的 是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如果发 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 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变动的风险是指 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再投资风险。市 场利率下降将 影响固定收 益证券利息收入的再 投资收益 率,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 (三)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债券发 行人评级下降、 债券发行人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交易对手违约等情况,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信用类的固定收益产品, 例如公司债券, 信用风险是 本基金将要面临的重要风险因素。 (四)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 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 操作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开放期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4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 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5 第 二十部分


基金的 变更、终 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纯债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 余部分 (如有) 由纯债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发生基 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7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8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 权 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99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0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1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为基金开 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2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 A、 纯债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3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4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由纯债A、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纯债 A、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满 足约定的条件下 ,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不分级的开 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如果后续需要设立, 须按照法律、 法 规的要求 设立。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满足约定的条 件下,转 换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但 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 期间,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 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纯债 A、纯债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5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 且在不影响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况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6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7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 “有效的纯债A 和纯债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 不少于各自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指“有效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各 自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8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纯债A 和纯债 B 各自的 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 “纯 债A 和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 代表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许 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09 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 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 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 ) (本基 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参加大会 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占各自基金总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0 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 二) (本 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指“参加大 会的纯债 A 和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占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 下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1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 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2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3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间,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纯债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 剩 余部分 (如有) 由纯债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 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广州市, 按 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陆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4 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5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 号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十 七区15 号楼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


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 许可字【2013 】247 号文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3630212 传真: 010-66226080 联系人:李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电话:020-28019322 传真:020-28019340 联系人: 文波 成立时间: 2006 年10 月2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6 注册资本: 81.53 亿 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本外币存款; 发放本外币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国际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本外币拆 借;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外汇资 信调查、咨询和 见证业务;从 事银行卡业 务;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险箱服 务; 结售汇业务;法律、法规、规章允许代理的各 类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有效期 2016 年01 月17 日) ;停车场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 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次级债 、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 融资 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在纯债A、 纯债 B 份额的 每个开放日的前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日及开 放日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 例 的限制。本基金 在分级运作 期间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 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 不分级的开 放式债券型 基金后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7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 纯 债 部 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纯 债 A、纯债 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20 个工作日和后20 个工作日及开放日不受前述投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 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纯债A、 纯债 B 份 额的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8 11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 但过渡期及纯债A、 纯债B 开放日内, 基金资产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本基金 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后,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限制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 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基金管理人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限制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 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19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若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类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基金管 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0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 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 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基金 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 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 期兑付、文 件保 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传 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电 话提示 或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2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应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制 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 发行证券数量、 定价 依据、 募集资金投向、 承销商、 发 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如 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存 在疑义,基金管 理 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 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 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 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 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及纯债A、 纯债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3 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 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 与纯债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4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 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 期届满之日 前,投资者 的认购 款项只能存入本 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中,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5 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提 前结束募集 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 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能 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应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6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 相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7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 制除外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 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本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纯债A 与纯 债B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转 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及纯债A、 纯债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 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8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纯债 A 的开放日、纯债 B 的开放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纯 债A 的开放日、 纯债 B 的开放日 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广州 市, 按照广州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29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30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资 料 寄 送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相 关 资 料 。


1 、 投 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 束后的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本 季 度 内 有 交 易 的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由 登 记 机 构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 、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介 绍 国 内 外 金 融 市 场 动 态 、 投 资 机 会 和 投 资 产 品 等 。 ( 二 ) 基 金 转 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不 同 开 放 式 基 金 间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 三 )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 四 ) 在 线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 ( 五 ) 咨 讯 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400-00-95526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 1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号 码 :400-00-95526 2 、 互 联 网 站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31 公 司 网 址 :www.bobbns.com 电 子 信 箱 :service@bobbns.com ( 六 ) 投 诉 受 理 投 资 者 可 以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致 函 , 投 诉 销 售 机 构 的 人 员 和 服 务 。 (七)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32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 告 事 项 披 露 日 期 1 关 于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纯 债A 份 额 折 算 和 申 购 与 赎 回 结 果 的 公 告 2015/6/19 2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公 告 2015/7/01 3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广 州 农 商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5/7/13 4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第 二 季 度报告 2015/7/21 5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2015/7/31 6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摘 要 2015/7/31 7 关 于 增 加 海 通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5/7/31 8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数 米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8/7 9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天 天 基 金 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5/8/24 10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同 花 顺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5/8/24 11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告 2015/8/28 12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2015/8/28 13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纯 债A 份额 折 算 方 案 公 告 2015/9/17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33 14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5/9/22 15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5/9/23 16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及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 数 额 限 制 的 公 告 2015/10/20 17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5/10/20 18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第 三 季 度报告 2015/10/27 19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5/10/30 20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纯 债A 份额 开 放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公 告 2015/12/10 21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纯 债A 份额 折 算 方 案 公 告 2015/12/10 22 关 于 中 加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纯 债A 份 额 年 化 约 定 收 益 率 设 定 的 公 告 2015/12/15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34 第二十五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加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更新) 135 第二十 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1 至 5、7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第 6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