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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活力混合A(002409)

华夏新活力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和 解释


........................................................................... 2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 9 五、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2 六、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八、基 金收 益分 配


......................................................................................................................... 25 九、信 息披 露


................................................................................................................................. 26 十、托管 费用


................................................................................................................................. 28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二、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保 存


............................................................................................. 28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四、 禁止 行为


............................................................................................................................. 31 十五、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2 十六、 违约 责任


............................................................................................................................. 33 十七、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方式


................................................................................................. 34 十八、 其他 事项


............................................................................................................................. 35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100 年 电话:400-818-6666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华 夏新 活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制 定。 (二)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有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约定 ,本 协议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创业板 、 中 小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权证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 依据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不需召 开 基金持 有人 大会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①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95% ; ②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③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④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⑤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⑥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⑦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⑧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⑨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⑩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 开放式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 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 募 基 金是 否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制。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不 受上述 限制 。 (3)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基金投 资 比例 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在条 件允 许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5)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门 规 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托 管协 议生 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有 关于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及 其更新 , 并 加盖 业务 章并 书面提 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真 实、 完整 、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 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 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 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 交 易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 偿。 7、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投 资的流 通受 限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 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2 )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等问 题的应 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相关流 动性风险处 置 预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 极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出现 困难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基 金合 同及托 管协 议 的有关 规定 做出 合理 资金 安排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 将有关 资料书 面提交 基金 托管人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不 限于 : ①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②有关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③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④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关 于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核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资料 的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执 行 有 关 指令。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就上 述问 题达 成一 致, 应及 时上 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本 协议 规定的 监督 职责 后,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 第二条 第( 一) 款第 2 项 对投资 比例 和投 资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除 此外 ,无 其它监 督责 任。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按本 协议 规定安全 保管 托管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相应 规定 主动 扣收 的汇 划费除 外) 。 托管人 不对 处于 自身 实际 控制之 外的 账户 及财 产承 担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开 设的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 相一致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有 效认 购资 金当 日以书 面形 式确 认资 金到 账情况 ,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 凭证传 真给 基 金管理 人, 双方 进行 账务 处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 管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 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 《现 金管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运 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证券结 算 保证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以 及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的 《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执行。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立 的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 基金 合 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五、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且 符合 本协 议相 关约 定的指 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等 有 关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预留 印鉴 和被 授权 人签字 样本 , 事 先书 面通 知 (以 下称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授权 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明 相应的 交易权 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有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 方法 。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 指令授权 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盖章并加盖公章,若 由授 权代理人 签字/ 盖章的,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 日回 函或回 电向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划 款指 令授 权书 无论 产品成 立时 或后 续更 新, 都需要 在原 件到 达后方 可生 效。 划款 指令 授权书 原件 未按 时送 达托 管人的 , 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该 授权 书对 应的划 款指 令,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授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授 权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何 人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令 是指基 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金 财产 时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 的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 红付款 、 回购 到期付 款指 令等 ) 以 及其 它资金 划拨 的指令 等 , 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资 的资 金 结 算不需 要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 数据进 行资 金结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付 款账 号、 付 款户 名、 开 户行 、 收 款账号 、 收款户 名、 开 户行、 款项 事由、 到账时 间、 金 额、 账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 有被授 权人 签字 或盖章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有权发 送人 (下称 “被 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 理人 用传真 的 方式或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确认 过的 方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 务在 发送指令后及 时与托管人 进行确认,因 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托管人 进行指令确 认,致使 资 金未能 及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授 权通知 ” 规定的 方法 确认 指令 有效 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对 于 被授权 人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效 力。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 发送划 款指 令, 发送 人应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的 时间 。 由一般 划款 指令 (不 含银 行 间指令 、定 期存 款指 令、 非担保 交收 指令 、新 股、 新债、 增发 等申 购指 令) 应在当 天 15 点 (指令截至时 间)前提交 托管人,如基金 管理人要 求当天某一时 点到账,则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 (工作 时间 9 点至 11 点 30 分,13 点至 17 点) 提交 托管 人。 新股、 新债 、增 发等 申购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须 在申 购前 1 个工 作日 向托 管人发 送 指令 , 如需在 申购 当日 下达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托 管人 留出执 行指 令所 必需 的时 间, 指 令最 迟不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得 晚 于上午 11 :00 点 (指令 截 至时 间) 提交 托管 人。 如划款 指令 中给 予托 管人 的划拨 时间 小 于 2 个 工作 小时或 晚于 前述 指令 截至 时间的 , 托 管人应 尽力 在指 定时 间内 完成资 金划 拨, 但不 承担 因 时间不 足导 致执 行失 败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于当 天 16 :30 之后发 送划 款指 令的 ,托 管人将尽 力处 理,但不 承担 执 行失 败的责 任及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造成 的指 令传输 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划 款所 需时 间, 致使 资金未 能及 时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 将同 业市 场债券 交易 成 交单加 盖印 章后 及时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 托管人 。如 遇特 殊情 况, 双方协 商解决 。 指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及 时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与被 授权人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 文件内 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 如 发现问 题或 有疑 问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有权 附注 相应 说明 后立即 将指 令退 还给 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其 重新 下达 有效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相关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对 基金 管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将尽 力处理 , 并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为不 执行 该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 任何 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同业 市场 国债交 易通 知单 加盖 印章 后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指令执 行完 毕后 , 基 金托 管人应 将执 行完 毕的 指令 回传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授 权专人 接收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收 方式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 权限 发送指令 及交 割信息错误, 指令中重要 信息模糊不清 或不全,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本 协议约 定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错误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预留印 鉴。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除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造成 未按照 或者 未及 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 符合 本协 议约 定的 、 按照 正常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负责 赔偿 相应 的直接 损失 。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的程 序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员的 授权 范围 的, 必须 提前至 少一 个交易 日 , 使 用传 真或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加 盖基 金 管理人 公章 , 并 由法 定代 表人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章 的被 授权 人变 更通 知, 同 时电 话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变更 通知 应载明 生效 时间 , 并 提供 新的被 授权 人的 签 字样 本。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更 通知 当日 将回 函书 面传真 基金 管理 人或 通过 电话向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 授 权变更 于变 更 通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 效。 若变 更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早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通 知时 间 , 则授权 变更 于基 金托 管人 收到变 更通 知时 生效 。 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生效 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 按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基金管 理人 在此 后三 日内 将被授 权人 变更 通知的 正本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人员名 单 、 权 限有变 化时 , 未 能按 本协 议 约定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预留 新的 印鉴 和签 字样 本而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损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形式 的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前 通过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七) 其它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下达 违法 、 违规或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约定 的指 令所 导致 的责任 。 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按照正 常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 令对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 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选 择的 标准 是: 1、 资历 雄厚 ,信 誉良 好。 2、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 为规范, 最近 一年未 发生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 内部 管理 规范 、 严 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 并 能满足 本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 4、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 效、安全 的通 讯条件 ,交 易设施符 合代 理本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本 基金 提供全 面的 信息 服务 。 5、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 专门研 究人 员,能及 时、 定期、 全面 地为本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个券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以上 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 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 行考 察后确定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 选择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 订 席位 使用 协议, 由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法 定信 息披 露公 告中 披露 有 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起始 运作前 将基 金专 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并将 被选 中证券 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 交易单 元 租用 协议 》 及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据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本基 金投资 于证券 发生 的所有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资金清算 交割 ,全部 由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办 理。 2、本基 金投资 于场内 交易 的投资品 种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另行 签署托 管 银行证 券资 金结 算协 议。 3、本基 金投资 于非担 保交 收的投资 品种 时,基 金托 管人提前 以告 客户书 形式 提供书 面 通知, 管理 人有 异议 应及 时提出 。 4、 银行 间债 券券 款对 付结算 银行间 上清 所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点 (指 令截 至时 间) 前 提交托 管 人。 银行间 中债 登划 款指 令和 成交通 知单 应在 结算 日 15: 30 分 ( 指令 截至 时间) 前 提交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债 登、 上清 所提 供的 查 询功 能, 实时 跟踪 交易 结 算情 况、 证券 与资 金到账 与余 额变 动情 况, 便于监 控结 算过 程, 做好 资金与 交易 匹配 的前 端控 制。 5、定期 投资 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 签订 的存款协议条款格式 应在 定期存款起息日的前 一个 工作日发 送给托 管人 , 定期存 款的 划款指 令及 存款 协议 盖章 版 ( 传真 件或 扫描件 ) 最 迟不得 晚于 起息 日 15:00 (指 令截 至时 间) 提 交托 管人 。 若 晚于 15 点 提 交, 托管 人将 尽力 处理 , 且不 承担 因时间 不足 导致 划款 失败 的责任 。 存款银 行无 法在 存入 17 点 前向托 管人 送达 存款 证实 书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敦促 存款银 行 将存款 证实 扫描 件发 送至 托管人 。 存 款证 实书 送达 托管人 后,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存款 证实 书原 件。 托 管人 仅对 存款 证实 书进行 形式 审核 , 形 式审 核内容 为账 户名 称、 起息 日、 到 期日 、 金 额、利 率。 托管 人不 对存 款证实 书真 实性 承担 审核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存 款协 议, 应包 括: (1)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办理定期 存款 业务的 存款 账户开立 、资 金存入 和支 取提供 必 要的支 持和 高效 的结 算服 务。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2)存 款银行 为托管 资产 所投资的 定期 存款的 存款 证明文件 提供 上门服 务, 即:定 期 存款资 金到 账当 日, 存款 银行派 授权 代理 人将 “存 款证实 书” (以 下简 称 “证 实书” ) 妥 善送 至托管 人处。 “ 证实 书”移 交给托 管人之 前,因 “证 实书” 丢失、 损毁而 造成 的一切 损失由 存款银 行承 担。 (3)定 期存款 到期日 当日 或提前支 取日 当日, 存款 银行应派 授权 代理人 前往 托管人 处 提 取 “证 实书 ” 。 “证 实书” 移 交给 存款 行授 权代 理人 之 后, 因 “证 实书 ” 丢失 、 损毁 而造 成 的一切 损失 由存 款银 行承 担。 存款银 行应 向托 管人 提供 对前述 授权 代理 人办 理相 关事务 的书 面授 权书 。 授权 代理人 提 供上门 服务 时, 应出 示有 效身份 证或 工作 证。 (4)存 款银行 应保证 及时 支付存款 本金 和利息 ,于 支取当日 将本 息划付 至基 金开立 在 托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处 的托管 账户, 并列 明账户 的开户 行、账 号、 户名、 大额支 付号。 存款 银行 应确 认, 定 期存款 的本 息只 能划 入开 立在托 管人 的相 应托 管账 户或经 托管 人 确认的 指定 账户 。上 述指 定收款 账户 信息 如需 变更 ,必须 经托 管人 书面 同意 。 (5)存 款银行 应为定 期存 款业务提 供定 期对账 服务 。存款银 行应 配合托 管人 对“证 实 书”的 书面 征询 。 (6) 在存 款存续 期内 , “ 证实书 ” 的 预留 印鉴 发生 变更的 , 存 款银 行应 配合 办理变 更手 续。 (三) 可用 资金 余额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上 午 9 : 30 前将 托管 账户 的可用资 金余 额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式 提供给 基金 管理 人。 (四) 交易 记录 、资 金、 证券账 目的 核对 1、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日 对外 披露 净值 之前,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一致 。 2、资 金账 目的 核对 资金账目 包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等会 计资 料。资 金账 目由基金 托管 人每日 进行 账实核对 , 基金管 理人 复核 托管 人提 供的头 寸表 核对 资金 余额 。 银行存 款账 户每 日核 对 , 做 到账账 相符 、 账实相 符。 3、证 券账 目的 核对 证券账 目是 指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证券 交易 账户 和实 物托管 账户 中的 证券 种类 、 数量和 金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额。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每 日核 对证 券账 目余 额。 证 券账 目的 账实 核对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证 券交易 所证券 账目 每交易 日结束 后核对 一次 ,银行 间市场 证券账 目每 月末核 对一次 , 确保账 实相 符。 (五)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起 开始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办 理时间 以公 告为 准。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的确 认 、 清算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构 应在 每个交 易日 按本协议 第六 条相关 规定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的申购 、 赎回 和转 换开 放式 基金的 有关 数据 , 并对 上述 数据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性负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 申购 及转 入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及转 出款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本 基金 (或 本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 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的 上述有 关数 据, 并保 证相 关 数据的 准确 、 完整。 3、基金 管理人 通过与 基金 托管人建 立的 共同约 定的 数据传送 系统 发送申 购赎 回等有 关 数据, 如因 各种 原因 ,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 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 方式 。 由 此引起 基金 或本 协议一 方损 失的 , 由 系统 无法正 常传 送数 据的 一方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不 可抗 力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若由 双方 共同引 起 , 根据各 自过 错程 度承 担相 应责任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 定保存 。 4、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其发 送的注册 登记 数据的 接口 规范与基 金托 管人的 接口 规范保 持 一致。 5、 基金 注册 登记 清算 专用账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等 资金 汇划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应开立 用于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资 金 清 算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清 算专 用账户 。 6、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到账 日基 金资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赎 回资 金的 支付 基金托管 人在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 支付 赎回款 时, 如托管专 户中 本基金 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规定 支付 ; 如 托管 专户 中本基 金有 足额的 资金 且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合理 的时 间进行 划款 , 而 基金 托管 人未及 时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的 , 责 任由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但不 可抗 力 导致 的情 形除 外。 因托 管 专户 中本 基金 没有 足够 的 资金, 导致 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支 付, 如是 基金 管理 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如是 除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外的 第三 方原 因造 成的 , 责 任由 第三 方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义 务 , 若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负有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向第 三方 追偿 的义务 。 8、 资金 支付 执行 和责 任界定 除申购 款项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处的基 金账 户需双 方按 约定方式 对账 外,净 额划 出、赎 回 资金支 付时 , 应按 照本 协议 第五条 规定 执行 。 若本 协议 没有规 定的按 双方 协商 一致 内 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 确保 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 本协 议第六条 规定的 时间 内划 到指 定账 户。 但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原因、 不可 抗议 力原因 导致 资金 不能 按时 到账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 如 因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第三 方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协 助追偿 。 9、 暂停 赎回 和巨 额赎 回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暂 停赎 回 的情形 进行 相应处 理, 并在 发生 暂停 赎回的 当日 及时 以双 方认 可的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进行 相应 处理, 并在 决 定部分 延期 赎回 的当 日及 时以双 方认 可的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六) 申购 赎回 资金 结算 T+1 日前 (含 T +1 日,T 日为申 请日 )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根 据 T 日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基 金的确 认数 据汇 总传 输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进行 申购 的基金 会计 处 理。 T 日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对 应款项 均在 T +2 日进 行交 收。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 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 来确 定当 日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如存在 托管 账 户 净 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从 基 金清 算账 户划 到基 金托 管 账户 , 基金 托管人 在资 金到 账后 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 将有 关书面 凭证 传真 给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 管理; 如存 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前一 工作 日将 划款 指令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10 日 12:00 之前 划往 基 金清算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将 有关 书面 凭证交 给基 金管 理人进 行账 务管 理。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当存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时,如基 金银 行账户 有足 够的资金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时拨付 ; 因基金 银行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 相应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垫 款义务 。 (七)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以及 本协 议的 规定 办理基 金 转换。 (八) 基金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的责 任认 定及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如果 发现 基金 投资 证券过 程中 出现 超买 或超 卖现象 , 应 立即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双 方按照 已签 订的 《托 管银 行证券 资金 结算 协议 》中 有关规 定处理 。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 基金 管 理人,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债 。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2、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在交易 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有 规定 的除外)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选 取每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④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 场时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成 本能 够近 似体现 公允 价值 时按 成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债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情况 下,应 以 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 作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对于 活跃 市场 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 日 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应对 市 场报 价进 行调 整, 确认 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 对于 不 存在 市场活 动或市 场活 动很 少的 情况 下,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④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估 值净价 估值 。对于 含投资 人回售 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 后 未行 使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 对银 行 间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 在 发行 利率 与二 级市场 利率 不存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在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 市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 动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值 方 法 ①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 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或者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④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 公允 价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 价格数 据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金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2、当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原 因致 使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差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 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义 或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的, 在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 接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对于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各自收 取的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比 例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由 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致 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仍 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同 》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登录 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关 各 方平 行登 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传真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作 日 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 年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告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 印鉴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业务 章的复核意 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由于 基金费 用的不 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3、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 构可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进行调整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制定 和实 施程 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确 定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 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收 益分 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九、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披露 以外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 从对方 获得 的 业务信 息应 恪守 保密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任 何信 息,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之外, 不得 在其 公开 披露 之前, 先行 对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但是 ,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 息披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负 有积 极配 合、 互 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证其 履行 按 照法定 方式 和时 限披 露的 义务。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主 要包 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 告、临 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等其 他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负责 公布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 对于本 条第 (二 ) 款 列举 的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接到 通知 后的 规定 时间内 予以 书面 答复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 规定 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定 公告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 息文本 ,存 放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办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公 众投 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以获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4、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 息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行 政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年 报中 的财 务报 告部 分, 经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媒介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公开披 露。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托管费用 本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收 方式 如下: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 托管 费率÷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 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 终止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基 金 管 理人应 按照目 前相关 规则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 或文档 的形式 。 保 管 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 和档 案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本 基金的 基金 账册 、 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交 易记 录、 公告、 重 要合同 等相 关资 料, 承担 保密义 务并 按规 定的 期限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在签署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合同文本 后, 应及时 按相 关法律 法 规及本 协议 的规 定将 合同 正本或 副本 提交 对方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 保管 就基 金资产 对外 签署 的 全部 合同 的 正本。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发生 变更 , 未变 更的 一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十三、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人资 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代表 10%以 上( 含 10%) 基金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介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资 产管理 的交 接手 续,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资产总 值。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同时 更换 , 由新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的 基金 托管 人 在 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管 理 业务 资料, 及时向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6)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7)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新 任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临时 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业 务 前, 原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需 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失 ,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尽快 恢复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运作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可以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解 任;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程序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代表 10%以 上( 含 10%) 基金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的 基 金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选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 体公告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原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资产 托管的 交接 手续 , 并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资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产总值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同 时更 换, 由新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的基 金托 管人 在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6)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予 以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审计 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3、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临 时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 金财 产和基 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需采 取审 慎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尽 快交接 基金 资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 换程 序 同时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 分 别按 照上 述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程序 进 行。 十四、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或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 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但 特殊情 况除 外。 (七)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符 合本 协议 约定 的有效 指令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八)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基金 管理 人员相 互兼 职。 (九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 证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券 ;(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十一 )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经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加 盖公 章或合 同专 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7、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8、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六、违约责任 (一 )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有过错 的一 方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给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 如 果由于 双方 的过 错,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者违 反本 协议 约定的 ,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 由 双方 分别 承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担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 任,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在没 有欺诈 或重大 过失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由 于按照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 原则而 行使 或不 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发生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情 形;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法 律法规 变 化、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非 正常的 暂停 或终 止业 务、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 证 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 误及其它基 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不 可控制的因 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产 或投 资人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 成的影响。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的 情况 下,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基 金合同 》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非 违约方 当事人 在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 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 有采取 适当 措施致 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防 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十七、适用法律及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 并从其 解释 。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文 本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1、本协 议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权 代理 人签字 (或 盖章) 并 加盖公 章( 或合 同专 用章 )后成 立。 本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2、 本协 议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 基金 财产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之 日止 。 3、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各 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 力。 4、本协 议一式 陆份, 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 构贰份 外,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持 贰 份,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十八、其他事项 ( 一) 本协 议未 尽事 宜, 当事 人 依据 《 基金 合同》 以及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规 定协商 办 理。 (二) 双方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若 有) (以下 无正 文) 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签署。双方确认,在 签署 本协议 时 ,双 方已 就全 部条 款进行 了详 细地 说明 和讨 论,双 方对 协议 的全 部条 款均无 疑义 ,并 对 本协议 中当 事人 有关 权利 义务和 责任 限制 或免 除条 款的法 律含 义有 准确 无误 的理解 。 基金管 理人 (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

















基 金托管 人( 公章 或合 同专 用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法定 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签 字或盖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