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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宝利混合A(002261)

中银宝利混合: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 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中银 宝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一月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1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2 十一、 基金 费用 ..................................................................................................................... 2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5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8 十七、 违约 责任 ..................................................................................................................... 30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1 二十、 其他 事项 ..................................................................................................................... 31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1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 于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中银 宝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拟担任中银宝利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拟 担任 中银 宝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 管 人 ; 为明确中银宝利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中银 宝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 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条款 解 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以 下简 称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 票期权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权 益类品种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品种 (包括但 不限于 国债、金 融债、央 行票据 、地方政 府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 公司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可 交换债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次 级债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款 等) 、 货币市 场工 具 、 国 债期 货 ,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0-95% 。 债 券、 债 券回 购、银行 存款(包 括协议 存款、定 期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股票期权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 期权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股 票期 权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债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款) 、 货币市场 工具、股 票期权、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票 期权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 期; 15、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业务资 格或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17、本 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 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等 ; 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19、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的 15%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 市值 的 30%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20、 本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开仓 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持有 合约 行权 所需的 全额 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认 可的 可冲 抵期 权保 证金的 现金 等价 物; 本基 金 未平仓 的期 权 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本基金投 资股票期 权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比 例限制 (如股票 仓位、个 股占比 等) 、投资 目 标 和风险 收益 特征 ; 21、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 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 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他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予 以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 之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 少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的,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选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 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款通 知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 号、划款 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 ,并确 保证基 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确 保 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在 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资金划 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 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基金 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预 留印 鉴为 基金 托 管人确 定管 理人 所发 送指 令形式 真实 性的 唯一 依据 。 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送授 权文 件后 ,要 及时 电话确 认, 以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及 时查 收。 3、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后并 经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 指 令包 括付 款 指令( 含赎 回 、分 红 付 款 指令 、 银行 间 业务 划 款指 令) 以 及其 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应写 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 额、 账户资 料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 管理人发 送指令应采用加 密传真方 式或其他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 同确认 的方 式。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 送指令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 间交易成交单加 盖预留印 鉴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电话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 少 2 个工 作 小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能 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 未 准 备足够 资金 , 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 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答复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认电话 。指 令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后 , 基 金 托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根 据资 产管理 人提 供的 授权 文件 进行表 面相 符 的形式 审查 , 及时 审慎 验 证有关 内容 及印 鉴 , 基 金 托管人 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责 任 。 如 有 疑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 管理人应 确保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指 令时,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否则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 查 明原 因,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在及 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损失的 责任 。 对于 申购新股 等时效性要求高 的指令, 管理公司必须及 时将指令 传至托管人,并 预留 充足的 指令 处理 时间 。 对于 发送时资 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 理人确认该指令 不予 取消的 , 资金 备足 并以 通 知托管 人的 时间 视为 指 令 收到时 间 , 因 账户 资金 余 额不足 导致 的投 资损失 不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托管人发 现指令错误,提 示基金管 理人改正后再予 以执行, 若由此造成的延 误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其自身原因未 能执行或 错误执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致使本基金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基 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应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需 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 或其他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同 时以 电话 形式 向基 金 托管人 确认 。 变更 授权 通 知文件 在基 金托 管人收 到相 关文 件传 真件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电话 确认 时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个工 作日 内 将变更 授权 通知 文件 原件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 应 至少 提 前 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八) 其他 事项 1、 基 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检 查, 如发 现问题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 除 因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协 议的 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买卖 的证 券、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理人应 设计选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 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 选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单 元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基 金 的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 回购 成交 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将上 述情 况 及基金 专用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因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 易规则 的修 改带 来的 变化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 相关交 易规 则 为准。 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股指期 货交易的期货经 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 合同,其 他事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执行 ,若无明 确规定 的,可参照有 关证券 买卖 、证 券经 纪机 构选择 的规 则执 行。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资金汇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交易成 交结 果具 体办 理。 如果 因为基金 托管人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 偿基金 的损 失 ; 如 果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 元 ,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规 、 交易 规则 的规 定 进行超 买 、 超 卖等 原因 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 时,基金托管资 金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账 实相符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 托管人应 按时核对证券账 户中的种 类和数量,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券账户 中证 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 金会 计账簿 中的 记载 一致 。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 转换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真 实 性 负责 。 3.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 日 15:00 前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前 一开放 日上 述有 关数 据, 并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 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 的 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 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 该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 理。 (四)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 基 金管 理人 最晚 不迟 于 款项交 收日 当 日 15 :00 前 将资金 划 往资产 托管 专户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查 收 资金 是 否到 账 ,对 于未 准 时到 账 的资 金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划付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当日基金 为净应付款,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 如果 指令接 收时 , 账户 余额 不 足支付 , 以账 户足 额时 间 为指令 接收 时间 。 因基 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没 有足够 的资 金 , 导 致基 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 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 基金按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 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融资 、融券提供必要 的协 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 别计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股 指期 货合 约、 国债 期 货合约 、 股 票期权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他 基金 资产和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品 种外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2)对在交 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可转 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3)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4)对在交 易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固 定收益 品种 的估 值 1)银行间 市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 值。 2)对银行 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格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成 本 估值。 (4)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对 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债券 ,按 成本 估值; 4)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 当 日结 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则 》为 准。 (7)国债 期货合约 以估值 日的结算 价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 估值 。 如 法律 法规 今后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8)股票 期权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9)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以 约定 的 方法 、 程 序和 相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 以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9) 项 进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 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按照 收取 管理 费与 托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基金 托 管人在 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不 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 而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由于 证券、期 货交易 所、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 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 结果 。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 配基准 日的某 一类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该 类份 额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同 一类 别内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基 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在分 配 方 案公布 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 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保密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裁 定、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主 要包括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基 金募 集情 况 、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 以及临 时报 告 、 澄 清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投资 股指 期货 信息 披 露、 投资 国债 期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货信息 披露 、 投资 股票 期权 信息披 露 、 投 资权 证信 息披 露、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信息披 露 、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 露、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实 信 用 , 严守秘 密 。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办理 与基 金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宜 ,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规 定的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 事项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 3.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6%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二) 基金 托 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 提方 法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 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10 %÷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四 ) 银 行汇 划费 用、 基 金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证 券 、 期 货账 户开 户费 用和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等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 可以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六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定 媒介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刊登公 告。 (八)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资产 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与 基金 管理 人 协 商一 致的方 式 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取给 销售 机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 日 支付 。 (九)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 变更,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 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1、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3)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管 人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 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二)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3)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联合公 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三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是 直 接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相 应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付 款指令 , 或 违规向 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 其他 从 业 人员相 互 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 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禁 止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在 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失 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行赔 偿,另一 方当事 人有权利 及义务代 表基金 向违约方 追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有 采取 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 的损 失 要求赔 偿 。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 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友 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该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协议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本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 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五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 二 份 ,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一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章、 签订 地、 签订日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本页 无正 文) 基金管 理人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 人盖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上海 签订日 :














日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法人 盖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北 京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