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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国防(001475)

易方达国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年一月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准予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5] 1090 号 )进 行募 集。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基金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并 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市 场前 景 和 收 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期货 市场 , 基 金 净值 会 因 为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波 动。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 请 认真 阅 读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书 和 基金 合 同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 全 面 认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产 品 特性 , 充 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自 主判 断 基金 的 投 资 价值 , 对认 购 (或 申 购 )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 数 量 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 投资于 国 防军 工 行业 带 来的 特 有 风 险; 基 金投 资 回报 可 能 低 于业 绩 比较 基 准的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包 括股 指 期货 、期权 等金 融 衍生 品 、证 券 公 司 短期 公 司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等 品 种 ,可 能 给本 基 金带 来 额 外 风险 ; 证券 市 场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 大量 赎 回 或 暴跌 导 致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投 资过 程 中产 生 的 操 作风 险 ; 因 交 收违 约 和投 资 债券 引 发 的 信用 风 险 等。 本基 金 的 具 体运 作 特点 详 见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本 基金 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 险详 见 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 揭示 ”部分。 本 基 金 为 混合 型 基 金, 理论 上 其 预期 风 险 收 益水 平低 于 股 票 型基 金 , 高于 债券 型 基 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本 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募集,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 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人有可能获 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人 在 进行 投 资 决 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 明 书》 及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 本招募说 明书 中 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 告 和基 金 业 绩中 的数 据 已 经 本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 。 除 非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 未经 审计)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 、基 金的募 集 ................................................... 6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69 九 、基 金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78 十 、基 金的转 托管 、质押 、非 交易过 户、 冻结 与 解冻.................... 83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8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95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96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7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101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03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06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07 十 九、 风险揭 示 .................................................. 112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5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7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31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48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9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54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55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易 方达 国 防军 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 易 方达 国防军 工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国防军 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易方 达 国 防军 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 国 防军 工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销售 机构 :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非 直销 销售 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2、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终 止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2、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3、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值 不变 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 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文号 :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证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董 事长 。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 科 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 副 总裁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 事 、 副 董事 长。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易 方达 国际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副 董事 长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部 副 经理 、 基 金经 理 , 基 金投 资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基 金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员 、监 察部总 经 理、市 场部 总经 理、总 裁 助理、 公司 副总 裁、常 务 副总裁 、董 事。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裁,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 国际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 事。曾 任美 的集团 空调 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山 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行 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营 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 董 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 广 州 商贸中 心 (马 来西 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总 经理 ,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 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证 券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五矿 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国星 光电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 先生 ,经济 学博 士 ,独立 董事 。曾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教 、讲 师 、副教 授。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 共 广东省 韶关 市 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 授 、 金 融系 主任 。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学 博士 , 独立董 事。 曾任广 东经 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金 融房 地 产部主 任,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广 州股 权交 易中 心有限 公司 董 事 长、 立 根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立根 小额 再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 任广 州 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广州 银 行副董 事长 , 广州汽 车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广州金 控资 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广 州 中盈 (三 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永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兼 任广 东粤 财互 联网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港 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 香 港) 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专 户投 资总 监 、 专 户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 经 理, ACE GP 董 事,ACE MANCO 董事,ACE Investment Fund LP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 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金管 理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 理 、 固 定收 益投资 总监 、 固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 理, 易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 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 ,中 债资 信评 估有 限 责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执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 上 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金 管 理部总 监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基 金经 理 陈皓先 生, 管理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 理兼任 行业 研究 员、基 金 投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 资一部 总经 理助 理、投 资 一部副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一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平 稳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科 翔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 2014 年 5 月 10 日起任 职) 、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4 年 11 月22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自2015 年 2 月 12 日 起任职 ) 、 易 方 达国防 军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 6 月 19 日起 任职)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包括 :吴 欣荣 先生 、孙松 先生 、冯 波先 生、 宋昆先 生。 吴欣荣 先生 , 工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投资 管理 部 经理 、 基 金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研究 部 副总经 理 、 研 究部 总经 理 、 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公 募基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权 益投 资总监 、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价 值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主动 权益 投资 的分 管领 导,兼 权益 投资 总部 总经 理。 孙松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员 、 集中 交易 室 主 管 、 集 中 交易室 经理 、 基 金投 资部 基金经 理助 理兼 任行 业研 究员、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助理、 机构 理 财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部副总 经理 、 权 益投 资总 部副总 经理 、 专 户投 资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养 老金与 专户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投资 经理 。 冯波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广东 发展 银行 行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 研究员 、 市场 拓展 部副 经 理、 市场 部大 区销 售经 理 、 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 研 究部 副 总经理 、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行 业 领先 企业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宋昆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公募 基金 投资部 总 经理助 理、 公募 基金 投资 部 副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科讯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新 兴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创新 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新 常态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行 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 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部 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各 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它 们 的制订 、修 改、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及 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司 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 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额 136,970 亿 元, 增长 6.19% 。 净利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3,110 亿元 ,同 比增长 8.34% ,其 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入 同比 增 长 5.76% 。 成本收 入 比 23.23% ,同 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行 成立 了渠 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 面推 进渠 道整 合; 营 业 网 点 “ 三综 合 ”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 综 合性 网点 达到1.44 万个 , 综合 营销 团队 达到19,934 个 、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客 户 可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的“ 一站 式” 服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 行的主 渠 道 建设 , 有 力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交 易量 占 比 达94.32% , 较 上年 末提 高6.29 个 百分 点 ; 个 人网 上银 行客户 、 企业 网上 银行 客 户、 手机 银行 客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精品 移动 平台 ,个 人商 城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 元, 承 销金 额继 续保 持同 业 第一;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理人 ; 多 模 式 现金 池、 票 据池、 银联 单 位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 金管 理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力持 续提 升;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 同业 中 首 家按照 财政 部要 求实 现中 央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 线试点 。 “ 鑫存 管” 证券 客 户保证 金第 三 方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 管理资 金总 额7,417.41 亿 元,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中继续 位列 第2 ;在 美国 《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 第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位 ;荣 获 美国 《 环球金 融》 杂志颁 发 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荣获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清算 处、 核算 处、 监督 稽核处 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10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赵观甫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 个 人 银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贷 管理 部 、 信 贷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 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 业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企 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 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托管 业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1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1703 室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刘 蕾 (3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 楠 (4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1)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4) 交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7) 长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技 术产业 开发 区高 新四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毛 亚社


联系人 : 闫石 客户服 务电 话:96669 、400-05-96669 传真:029-88609566 网址:http://www.ccabchina.com/ (8) 成都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 交子大 道 177 号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杨 琪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9)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 广 东省内 ) ;40011-96228( 全国)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福 建海 峡银 行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 158 号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晋安区 六一 北 路 158 号 法定代 表人 :苏 素华 联系人 :黄 钰雯 电话:0591-83967183 传真:0591-873309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9999 公司网 站:www.fjhxbank.com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12) 富滇 银行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 41 号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拓 东 路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3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dian-bank.com/ (13) 广州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电话:020-28019432 传真:020-2238903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111 公司网 站:www.grcbank.com (14) 哈尔 滨银 行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遇 玺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5)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河北 银行 注册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 家庄 市平 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17) 恒丰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 24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 汇经大 厦 756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汪 岛 电话:021-20501975 传真:021-20501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3-8888 公司网 站:www.egbank.com.cn (18)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王 者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9) 华兴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汕 头金 砂路 92 号 嘉信 大厦 1-2 楼部分 和 5 楼 全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泽荣 联系人 :刘 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1 公司网 站:www.ghbank.com.cn (20) 吉林 银行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技 术开 发区 东南 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联系人 :孙 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公司网 站: www.jlbank.com (21)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常州 市和 平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包 静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005


公司网 站:http://www.jnbank.cc (22)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张 洪玮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9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23) 晋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上 官永 清 联系人 :董 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www.jshbank.com (24) 乐清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乐 清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乐清 市 城南街 道伯 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剑飞


联系人 :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96 公司网 站:www.yqbank.com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25) 龙湾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温 州市 龙湾区 永强 大道 衙前 段龙 湾农商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少云 联系人 :胡 俊杰 电话:0577-86923223 传真:0577-869212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96596 公司网 站:www.lwrcb.com (26) 鹿城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547 号信 合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强 联系人 :潘 宜南 电话:0577-88077675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6 公司网 站: http://www.lcrcbank.com/ (27) 洛阳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洛 阳市 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郭 文博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38595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公司网 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28)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29) 江西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金 融大 街 6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晓明 联系人 :陈 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 传真:0791-867711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266 公司网 站:www.nccbank.com.cn (30) 南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佛 山市 南海区 桂城 街道 南海 大道 北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宜心 联系人 :吴 泳施 电话:0757-86369512 传真:0757-8625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8 公司网 站:www.nanhaibank.com (31) 南洋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岳 毅 联系人 :刘 怡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21-38566661 传真:021-38566400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2066 ,4008302066 公司网 站: http://www.ncbchina.cn/cn/index.html (32) 宁波 银行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33)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 bank.pingan.com (34)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6 网址:www.spdb.com.cn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35) 齐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办公地 址: 淄博 市张 店区 中心 路 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郭 媛媛 电话:0533-2178888-9591 传真:0533-218030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588 公司网 站:www.qsbank.cc (36) 泉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联系人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 www.qzccbank.com (37)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全 国)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3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20 ,22-27 层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福宁 联系人 :施 传荣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39)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52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40)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联系电 话:0757-223864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41) 苏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中区 东吴 北 路 14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人 :熊 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公司网 站:www.suzhoubank.com (42) 天津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59 号国 际经 济贸 易 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宗 唐 联系人 :张 广彧 、梁 冯雷 联系电 话:022-83872243,022-838728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2-96155 传真:022-83872156 网址:www.trcbank.com.cn (43) 天津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福华 联系人 :卢 梦圆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公司网 站:www.bank-of-tianjin.com.cn (44)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 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45) 潍坊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 5139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潍 坊市 奎文区 胜利 东 街 5139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跃峰 联系人 :潘 学正 电话:0536-8051910 传真:0536-8051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6588 公司网 站:www.wfccb.com (46) 无锡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二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 晓平 联系人 :郑 博巍 电话:0510-85062012 传真:0510-82830557 客户服 务电 话:0510-96058 公司网 站:www.wrcb.com.cn (47) 吴江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吴江区 中山 南 路 17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玉根 联系人 :傅 巍群 电话:0512-63969960 传真:0512-639690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48)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曾 鸣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9)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冯 捷 电话:0571 —87117604 / 18072722098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50)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王 盈虚 电话:0571-87659056/0571- 88267825 传真: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51) 郑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商务外 环 路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 焦明 飞 电话:0371-67009917 传真:0371-67009917 客户服 务电 话:967585 ( 河南) ,4000-967585 (全 国) 公司网 站: http://www.zzbank.cn/ (52)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范 亮 联系电 话:023-6763796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53)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 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54)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55)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56)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联系电 话:022-2845199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958 网址:www.bhzq.com (57)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5316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8) 长城 证券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59)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0)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61) 大同 证券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62)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63)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联系电 话: 0755-2383875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4)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唐 俊 联系电 话:0769-2211934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3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66)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67)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8)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69)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0)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联系电 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 www.gjzq.com.cn (71)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9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9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2)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俞 驰 联系电 话:0791-86283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791-8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73)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或 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74)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75)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76)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联系电 话:021-20655175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77)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com (78)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传真:010-85556153 网址:www.hrsec.com.cn (79)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80)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81)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联系电 话:021-5496720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 www.cfsc.com.cn (82) 华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网址:shhxzq.com (83)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84) 九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曲 国辉 联系人 :刘 中华 联系电 话:010-63889326-80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10-63889326-8043 网址:www.jzsec.com (85)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联系电 话:029-818870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611 网址: www.kysec.cn (86) 联讯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0752-21191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公司网 站:http://www.lxsec.com (87)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21-386374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88)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9) 上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四 川中 路 213 号久 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联系电 话:021-536868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9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91) 申万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92) 天风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5000 公司网 站:http://www.tfzq.com/ (93)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电 话:029-87406168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94)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95)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96)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网址:www.xsdzq.cn (97)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98)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 话:0591-3850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99)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0) 招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01) 浙 商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陆 云 联系电 话:021-643186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102) 中 航证 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联系电 话:010-648183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03) 中 金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8088 网址:www.cicc.com.cn (104) 中 山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05) 中 泰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马 晓男 联系电 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21-20315137 网址:www.qlzq.com.cn (106) 中 天证 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沈 阳市 和平区 光荣 街 23 甲 法定代 表人 :马 功勋 联系人 :王 力华 电话:024-23280810 传真:024-232808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公司网 站:http://www.stockren.com/ (107) 中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08) 中 信建 投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8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09) 中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0) 中 信证 券( 山东 )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11)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112) 长 量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13) 创 金启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公司网 站:www.5irich.com (114) 泛 华普 益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67454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15) 海 银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艳妮 电话:021-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公司网 站:www.fundhaiyin.com (116) 好 买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6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17) 和 讯信 息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18) 恒 天明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74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19) 汇 付金 融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修 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fund.bundtrade.com (120) 积 木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16 层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公司网 站:www.jimufund.com (121) 济 安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济 安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122) 金 观诚 注册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43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拱墅 区登 云路 55 号 金诚 集团 (锦 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来 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23) 久 富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24) 凯 石财 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125) 利 得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公司网 站:www.leadfund.com.cn (126) 联 泰资 产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公司网 站: www.66zichan.com (127) 陆 金所 资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128) 诺 亚正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129) 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www.niuji.net (130) 深 圳新 兰德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http://8.jrj.com.cn (131) 晟 视天 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周 超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53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32) 数 米基 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黄龙 时代 广 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联系电 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33) 天 天基 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4) 同 花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35) 万 银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联系人 :付 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36) 鑫 鼎盛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传真:0592-31227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基金销 售网 站:www.dkhs.com.cn (137) 新 浪仓 石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邮箱:fund@staff.sina.com.cn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38) 阳 光人 寿保 险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联系人 :龙 尧 电话:010-59054007 传真:010-590537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0 公司网 站: http://fund.sinosig.com (139) 一 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刘 栋栋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40) 宜 信普 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伟 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站:www.yixinfund.com (141) 盈 米财 富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142) 增 财基 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史 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43) 展 恒基 金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44) 中 期资 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45) 中 信建 投期 货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 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平 街 11-B , 名义 层 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公司网 站:www.cfc108.com (146) 中 信期 货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http://www.citicsf.com/ (147) 众 禄金 融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 国 浩律 师( 广州)事 务所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38 层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 师: 黄贞 、 周 姗姗 联系人 :黄贞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昌 华、 熊姝英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准予 易方达 国 防军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5] 1090 号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混 合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的初始 面 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5 年6 月17 日至2015 年 6 月 17 日。 募 集对 象 为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6 月1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 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的情 况下 , 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规 的前 提 下 , 登 记机 构 可根 据《 业 务规则 》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如遇 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 银 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项 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顺 延。 在发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售机构 或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 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投 资 人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限额 为 人民 币50,000 元,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是人 民币1,000 元 。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 售机 构对申 购限额 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 含 申购费 )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只 基金 余额 不 足 1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 出基金 全部 份 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 10 份时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资人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 的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 部赎回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前提 下,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 规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 规 定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申 购费 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 申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 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5% 100 万≤M <200 万 0.12% 200 万≤M <500 万 0.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3、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天) 赎回费 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有期 少 于 30 天 ( 不 含)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收取 赎回 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 有期 在 30 天以 上 (含 ) 且 少于 90 天 ( 不 含)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有 期在 90 天以 上 (含 ) 且少 于 180 天 (不 含)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收 取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50%计入 基 金财产 ;对 持 续持有 期 180 天以 上( 含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收 取赎回 费用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新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三: 某投 资人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40=94,732.86 份


例四: 某投 资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资 10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申购费 率 为 0.15%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5% )=99,850.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850.22=149.78 元


申购份 额=99,850.22/1.040=96,009.83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五: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三位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在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 下 , 登 记机 构可 以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 (6) 、( 7 ) 项情 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 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 )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可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现 上 述第 (4)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九、 基 金转 换 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一) 基金 转换 1、基 金转 换 开 始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5 年7 月9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和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同 时开 放 交 易 的工 作 日 为 本 基金 办 理 转 换业 务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公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 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 构进 行。转 换的 两 只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 构销售 的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的 基金 。 (2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行 申请 。投资 者可 以 发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务 , 基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换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即 基金 的转换 价格 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4 )基 金转 换后 ,转 入的 基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 入的基 金份 额被 确认之 日 起重新 开 始计算 。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 出方的 基 金 必 须处于 可赎 回状 态,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出” 的业 务规则 ,即 份 额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 出,份 额 注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果 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转 入本 基金 的份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1 )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基 金 转 换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基 金 转 换的 申 请日 (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4、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 基金 每类 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 足1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类 基 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转换 导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 管的该 基金 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一 次性 全 部赎回 。 5、基 金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 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或 针对 特定 渠道、 特定 投资 群体 开展 有差别 的费 率 优 惠活动 。 6、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D J=[B ×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 时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方 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财 富快 线货 币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天天 增利货 币市 场 基 金、 易 方达 龙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增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和 易方 达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或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 出时 对应的 累计 未付 收益 (转 出 基金为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和 易方达 双月 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G 为 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率 ;H 为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J 为申 购 补差费 。 说明: (1)基 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 高的基 金转 换时 ,每次 收 取申购 补 差费用 ;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时 ,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 费用 (注 : 对通 过直销 中心 申购 实施 差别 申购费 率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以除 通 过直销 中心 申 购的特 定投 资群 体之外 的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费为比 较 标准) 。申购 补差 费用 按照 转换金 额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 有赎回 费用 , 收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用 。 收取的 赎 回费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计 算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例:假 设某 持有 人( 非特 定投资 群体 )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 持有100 天 , 现欲转 换 为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假 设 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转 入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则 转出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0.5%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55 元 申购补差费= ( 转 换金 额-转 出 基 金 赎回 费 )× 申 购补 差 费 率 ÷(1 + 申购 补 差费 率 )= (11,000.00-55)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54.45=109.45 元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入 份额 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 达价 值 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混 合 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翔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混 合 型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 3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基金、 易方 达上 证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业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 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基金 、 易 方达 天 天理财 货币 市 场基金 、 易 方达 信用 债债 券型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高 等级信 用债 债 券 型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 财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天 天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纯债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易方 达龙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 方 达 增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 达沪深300 非银 行金融ETF 联接基 金、 易方 达新 经济 混 合型基 金、 易方达 创新 驱动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易方 达裕 如混 合型基 金、 易 方 达新收 益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改 革红 利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新 常态 混合 型基 金、 易 方达 新 利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鑫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新丝 路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安 心回馈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 达新 享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新 益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瑞 享混 合型 基 金、 易方 达瑞 景 混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恒久 添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基金 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7、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8、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 为 巨额 赎回 。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 部 分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 出 和基金 赎回 ,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 除另有 公告 外) ; 在转 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 出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 9、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 款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 ) 本基 金投 资的 证券 交 易场所 临时 停止 交易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转换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7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转换 转 出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售 机 构、支 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9)继 续接 受转 换转 出申 请将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转 换转 出申 请。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 费率 水平 、 业务规 则及 有 关 限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开始 办理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业 务, 具体 实施 办法参 见 相关公 告。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十 、基 金的 转托 管、 质押 、 非 交易 过户 、冻 结与 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二)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四)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包 括国 债、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金 融 债、企 业债 、 公司债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次级债 、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 款、 权证 、股指 期 货、期 权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 —95% ,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 证、股指期货、 期权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 金 非现金 资产 中 不低 于 80% 的资 产将 投资 于国防 军工 行业 证券 。 (三)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 析, 确定组 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 具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比例 。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 (1 ) 宏 观经 济走 势, 主要 通过 对 GDP 增 速、 工业 增 加值 、 物 价水 平 、 市 场利 率水平 等 宏观经 济指 标的 分析 ,判 断实体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的 位置 ; (2 )中 观行 业盈 利, 主要 通过对 同一 行业历 史盈 利 水平的 纵向 比较 以及不 同 行业之 间 盈利水 平的 横向 比较 ,判 断行业 所处 的景 气阶 段与 行业未 来盈 利趋 势; (3 )市 场估 值与 流动 性, 紧密跟 踪国 内外市 场整 体 估值变 化, 货币 供应量 增 速变化 及 其对市 场整 体资 金供 求的 可能 影 响; (4 ) 政策 因素 ,密 切关 注 与股票 市场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台 对市 场的 影响 。 2、国 防军 工行 业的 界定 本基金 所指 的国 防军 工行 业由国 防投 入领 域涉 及的 相关公 司组 成, 主要 包括 航 空、 航 天、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兵器、 船舶 、信 息安 全等 子行业 。具 体来 讲, 国防 军工行 业的 涵盖 范围 包括 : (1 ) 航空 : 包 括从 事航 空 整机或 配件 研究 、 生产 、 销 售、 维修 或其 他相 关业 务 的公司 ; (2 )航 天: 包括 从事 航天 发射、 应用 或地面 保障 等 领域的 设备 制造 、元器 件 制造、 技 术服务 或其 他相 关业 务的 公司; (3 )兵 器: 包括 从事 面向 陆、海 、空 、天以 及各 军 兵种研 发生 产武 器装备 、 技术服 务 或 其他 相关 业务 的公 司; (4 )船 舶: 包括 从事 船舶 及配套 设施 等领域 的设 备 制造、 技术 服务 、维修 或 其他相 关 业务的 公司 ; (5 )信 息安 全: 包括 从事 城市安 全、 网络安 全、 通 信安全 、基 础电 子产业 安 全等领 域 的设备 制造 、技 术服 务或 其他相 关业 务的 公司 。 本基金 将对 影响 国防 军工 行业涵 盖范 围的 因素 进行 持续跟 踪研 究, 适时 对国 防 军工行 业 的涵盖 范围 进行 动态 调整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公告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1 ) 行业 配置 策略 国防军 工行 业根 据产 品或 服务类 别的 不同 , 可 划分 为不同 的细 分子 行业 。 本 基金将 综 合 考虑以 下因 素, 进行 股票 资产在 国防 军工 各细 分子 行业之 间的 配置 。 1)国 家军 费投 向 国家军 费投 向影 响国 防军 工各细 分子 行业 的景 气度 , 进而影 响国 防军 工各 细分 子行业 的 成长性 。 本 基金 将对 国家 军费投 向进 行持 续跟 踪研 究, 适 时对 国防 军工 行业 各细分 子行 业 的 景气度 变化 情况 进行 研判 ,超配 国家 军费 重点 投向 的细分 子行 业。 2)行 业格 局 国防军 工行 业各 细分 子行 业的行 业格 局不 同, 导致 各 细分子 行业 的竞 争结 构和 盈利能 力 存在较 大差 异 。 本基 金将 重 点投资 行业 壁垒 较高 、 集 中 度较高 、 议价 能力较 强的 细 分子行 业 。 3)政 府政 策 国防军 工行 业受 政府 政策 影响较 大。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政府 政策 的分 析研 究, 把握政 府 政 策趋势 , 重 点投 资受 益于 政府政 策的 细分 子行 业, 特别是 符合 政策 方向 的、 优质的 民营 军 工 企业。 (2 ) 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考虑 以下 因素对 国防 军工 行业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精 选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具有较 强竞 争优 势的 上市 公司进 行投 资。 1)研 发能 力 公司研 发能 力较 强, 能够 根据市 场需 求变 化不 断对 原有产 品进 行改 进或 开发 新产品 , 以 保持市 场占 有率 和盈 利能 力。 2)管 理能 力 公司已 建立 起成 熟的 管理 体系, 较同 行业 企业 具有 竞争优 势。 3)运 营效 率 公司运 营效 率 较 高, 总资 产周转 率、 存货 周转 率、 应收账 款周 转率 等指 标良 好。 4)成 长潜 力 公司成 长性 较高 , 预 期营 业收入 增长 率或 预期 利润 增长率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 且具 有 可 持续性 。 5)盈 利能 力 公司盈 利能 力较 强, 预期 营业利 润率 或预 期净 资产 收益率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 且未 来 提 升潜力 较大 。 6)财 务结 构 公司资 产负 债结 构相 对合 理,财 务风 险较 小, 不会 对公司 未来 业务 扩张 带来 负面影 响。 (3 ) 估值 水平 分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 选 择合 适的 股票 估值 方法。 可 供 选择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 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 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企 业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 企业 价值/ 息税 折旧 摊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 自 由现 金 流贴现 模型 (FCFF ,FCFE ) 或股 利贴 现模型 (DDM )等 。 通过估 值水 平分 析, 基金 管理人 力争 发掘 出价 值被 低估或 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4 )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 整 本基 金将根 据对 国防 军工 行业各 细分 子行业 的综 合 分析, 确定 各细分 子行 业 的资产 配 置比例 。 在 各细 分子 行业 中, 本 基金 将选 择具 有较 强竞争 优势 且估 值具 有吸 引力的 上市 公 司 进行投 资。 当各 细分 子行 业与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 股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 较大 变 化时 , 本 基 金 将对股 票组 合适 时进 行调 整。 4、债 券投 资策 略 (1 ) 在 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 金将主 要通 过类 属配 置与 券种选 择两 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理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本基 金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供求 变化 等因 素的 综 合分析 , 根据 交 易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 期对投 资组 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化 配置 和 调整,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实 施积 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管 理。 (2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方 法对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债 券品 种进 行筛 选。 此外, 本 基 金将对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券进 行流 动性 分析 和监 测, 尽 量选 择流 动性 相对 较 好的品 种进 行 投资。 (3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础 上,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进 行投 资; 同时 , 紧 密 跟踪发 债 企业的 基本 面情 况变 化, 并据此 调整 投资 组合 ,控 制投资 风险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 本 基金 将密 切跟踪 市场 动态 变化 , 选 择合适 的介 入机 会, 谋求 高于市 场平 均 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5、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1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进行交 易, 以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或降低 建仓 或调 仓过 程中 的冲击 成本 等。 (2 ) 期权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期权、 权证 为本基 金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期权 、权 证 的投资 原则 为有利 于基 金 资产增 值、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定 收益 。 (3 )本 基金 将关 注国 内其 他金融 衍生 产品的 推出 情 况,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 基 金投资 该衍 生工 具, 本基 金可制 定与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适 应的 投资 策略 , 在 充分评 估衍 生 产 品的风 险和 收益 的基 础上 ,谨慎 地进 行投 资。 6、未来 ,随 着市 场的 发展 和基金 管理 运作的 需要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改 变 投资目 标 的前提 下,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相 应调 整或 更新 投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中公 告。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申万国 防军 工指 数收 益率 ×70%+ 一 年期 人民 币定 期 存款利 率( 税后 )×30%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申万国 防军 工指 数对 国防 军工行 业股 票具 有较 强的 代表性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股 票部分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一年 期人 民 币定期 存款 利率 系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一 年期 人 民币整 存整 取定 期存 款利 率。 此 外, 本基 金还 参考 预 期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设 置了业 绩比 较 基准的 权重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停止 计 算编制 以上 指数或 更改 指 数名称 、或 今后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化、 或有更 适当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用 于本 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调整 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但 应在 取得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 公告,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基 金, 理论 上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基 金, 高于 债券基 金 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 —95% ,非 现金 资产 中不 低于 80% 的资 产将投 资于 国防 军工 行业 证券 ; (2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6) 基金 参与 股票 期权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下 列风 险控制 指标 要求 :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 仓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 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沽 期权 的, 应持 有合 约行权 所需 的 全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额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冲 抵期 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价 物;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面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合约 面值 按照 行权 价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 (17)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基 金总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上述 期间 ,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 卖管理 人、 托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或 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规定 或从 事关 联交易 的 条件和 要 求, 本 基金 可不 受相 关限 制。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 止行 为规定 或从 事 关 联交易 的条 件和 要求 进行 变更的 , 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该变 更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审 计)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复核了本 投资 组 合 报告 的内 容。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140,785,460.70 66.65 其中: 股票 5,140,785,460.70 66.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50,105,000.00 7.13 其中: 债券 550,105,000.00 7.1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84,562,396.84 12.7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30,436,278.13 13.36 7 其他资 产 7,211,848.93 0.09 8 合计 7,713,100,984.6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183,268,934.80 54.4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1,123,279.72 0.40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52,817,523.18 11.09 J 金融业 22,815,000.00 0.30 K 房地产 业 50,760,723.00 0.6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140,785,460.70 66.8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990 四创电 子 4,829,041 290,466,816.15 3.78 2 000901 航天科 技 6,878,383 269,082,342.96 3.50 3 601989 中国重 工 23,999,829 240,238,288.29 3.12 4 600038 中直股 份 5,185,140 220,109,193.00 2.86 5 002260 德奥通 航 9,875,125 204,908,843.75 2.66 6 600850 华东电 脑 4,886,946 183,553,691.76 2.39 7 603678 火炬电 子 2,151,408 158,816,938.56 2.07 8 600262 北方股 份 4,308,047 158,105,324.90 2.06 9 000768 中航飞 机 6,899,607 154,758,185.01 2.01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10 300242 明家科 技 4,749,760 143,110,268.80 1.86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50,135,000.00 5.8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50,135,000.00 5.8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970,000.00 1.30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0,105,000.00 7.1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50416 15 农发 16 4,500,000 450,135,000.00 5.85 2 011519006 15 国电 SCP006 1,000,000 99,970,000.00 1.30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没 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31,708.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09,857.59 5 应收申 购款 1,670,283.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11,848.93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990 四创电 子 290,466,816.15 3.78 重大事 项 停牌 2 000901 航天科 技 269,082,342.96 3.50 重大事 项 停牌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5 年6 月19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5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8.40% 2.45% -23.31% 3.30% 31.71%


-0.85%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十 三、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不 含权和 含权 固 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 )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和 私募 债 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5、期货 合约 以估 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如有 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 视为 估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非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十五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 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响 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调整 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十六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进行 核对 , 如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2、 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用 按照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 新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具体 实施办 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公 告。 转 换 费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3、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www.efunds.com.cn )进 行申 购、赎 回 和转换 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 述费 率如发 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新的 费 率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公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基 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销 售费 率, 或针 对特 定渠道 、 特 定投 资群 体开 展有差 别的 费 率 优惠活 动。 (五) 费用 调整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十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 证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期权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相关 法律法 规要 求进 行披 露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十九 、 风险 揭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投 资国 防军 工行 业的 特 有风险 本基金 非现 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国 防军 工行 业 , 因此 本 基金在 追求 国防 军工 行业 带来收益 的同时 , 须承 受 国 家军 费 投向变 化 、 政 府政 策变 化 等因素 带来 的行 业风 险。 此外 , 当 国防 军 工行业 证券 整体 表现 较差 时, 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将受影 响 。 2、 投 资回 报低 于业 绩比 较 基准的 风险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判断 失误 , 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或 个券 选择不 合理 , 本 基金 投资 回报可 能 低 于业绩 比较 基准 。 3、 本 基金 投资 特定 品种 的 特有风 险 (1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股指期 货 、 期权 等 金融 衍 生品, 股指 期货 、期权 等 金融衍 生 品投资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来 额外风 险, 包括 杠杆 风险 、 期货 或 期权 价格 与基 金投 资品种 价格 的 相关度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等 ,由此 可能 增加 本基 金净 值的波 动性 。 (2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证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券 , 由于证 券公 司短 期公司 债 券非公 开 发行和 交易 , 且 限制 投资 者数量 上限 , 潜 在流 动性 风险相 对较 大。 若发 行主 体信用 质量 恶 化 或投资 者大 量赎 回需 要变 现资产 时, 受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 有的证 券公 司 短期公 司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失 。 (3 ) 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于该 类 债券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和交易 , 并不公 开各 类材 料 (包 括 招募说 明书 、 审计 报告 等 ) , 外 部评 级机 构一 般不 对这类 债券 进行 外部评 级, 可能 会降 低市 场对这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从而影 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性 。 另 一 方 面,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债券 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类 材料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 高了 分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面 的难 度 ,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 来 不利影 响或 损失 。 (二)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 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基 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可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3、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发行 主体 、 存 款银 行 信 用状况 可能 恶化 而可 能产 生的到 期 不 能兑付 的风 险。 5、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 争 、 市 场前 景、 技 术更新 、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 是基 金管 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 债券 或 其他资 产买进或 卖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 大 量抛售 股票 、债券 或 其他 资产 。 两者 均可 能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 其他 风险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因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规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为支付 本基 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算 等款 项,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资 产作为 质押 进行 融资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进行 融资 、融 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7)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和收 益分配 等业 务规 则;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 可的 范围 内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 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 核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 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及 《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 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30 号 广州 银行 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刘 晓艳 成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证 监基 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 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 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 次级债 、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 期权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非现 金资 产中 不低 于 80% 的资 产 将投资 于国 防军 工行 业证券 ; 2、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本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 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应当 符合 《 基 金合同 》 关于 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基 金参 与股 票期 权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下列 风险 控制指 标要 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 仓卖出 认购 期权 的, 应持 有足额 标的 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沽 期权 的, 应持 有合 约行权 所需 的 全 额现金 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冲 抵期 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价 物; 未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面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合约 面值 按照 行权 价乘以 合约 乘数 计算 ; 17、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 市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8、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9、 本 基金 投资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合 计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单 个 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对 以上 比例 限制 进行 修改。 因流 通受 限证 券价 格波动 、 基 金 规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模变动 、 新 股申 购等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述 比例 被动 超标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停止主 动买 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在 流通 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流 通受 限证 券;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 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动 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董 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 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 理期 限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审 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并 经董 事会 批准 , 以防 范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是否 符合 比例限 制进 行事 后监 督, 如 发现异 常 情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乙 方的 监督和 核查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基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基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赔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 遭受 的损失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 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议 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 运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 本基 金 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或双 方 同意的 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 收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3)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券 ,选 取每 日收 盘价 作为估 值全 价; 4)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期 货合 约以 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6 )如 有充 分理 由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 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如 果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4、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 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决 定。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二 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交易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进 行 交 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 求提 供 成 交 确认 单。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基金 产 品、服 务等 信息 , 或反 馈 投资过 程中 需要投 诉与 建 议的情 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 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投资 者 如果认 为自 己不 能准 确理 解本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的具 体内 容, 也可 拨打 上述电 话详 询。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9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5-06-2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公司、高管及基 金经 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 事 宜的公 告 2015-07-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0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 常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5-07-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0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汇付金融为销售 机 构、参 加汇 付金 融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7-22 关于开通易方达新享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与易方达国防军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之间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2015-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河北银行为销售 机 构、参 加河 北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7-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7-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浦 发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8-03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郑州银行申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8-0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鑫 鼎 盛 为 销 售 机 构、参 加鑫 鼎盛 申购 与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8-05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子 公司 变更 的公 告 2015-08-0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平安银行橙子银 行 渠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平安证券申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8-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中信期货为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08-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8-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天津银行为销售 机 构、参 加天 津银 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8-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加华鑫证券为 易方 达国防军工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参加 华鑫证券申购与定期 定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08-1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8-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8-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 金 参加中金公司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8-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成都农商银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5-08-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8-26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天 天基 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8-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8-2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国都证券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河北银行电子渠 道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恒丰银行申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8-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陆金所资管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陆金 所资 管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9-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9-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09-0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济安财富为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09-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新浪仓石为销售 机 构、参 加新 浪仓 石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9-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 转出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 额限制 的公 告 2015-09-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上海长量为销售 机 构、参 加上 海长 量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9-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0-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盈米财富为销售 机 构、参 加盈 米财 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0-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0-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积木基金为销售 机 构、参 加积 木基 金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0-15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0-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 放式 基金在直销中心赎回 、 转换转 出及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5-10-1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0-1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阳光人寿保险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阳 光人 寿保 险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0-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通 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 加中 国工商银行基金定期 定额 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天津农商银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5-10-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西南证券申购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11-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联泰资产为销售 机 构、参 加联 泰资 产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1-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乐清农商银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乐 清农 商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设 立大 连分 公司 的公 告 2015-11-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鹿城农商银行为 销 售机构 、参 加鹿 城农 商银 行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0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长量基金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宁波银行为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11-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凯石财富为销售 机 构、参 加凯 石财 富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1-20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积木基金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1-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福建海峡银行为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5-11-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深圳新兰德为销 售 机构、 参加 深圳 新兰 德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1-2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联讯证券为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5-12-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福建海峡银行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0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5-12-0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官方 京东 店开 展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2-0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增加利得基金为销售 机 构、参 加利 得基 金申 购与 定期定 额投 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12-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 参加众禄金融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2-18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办 公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2015-12-18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4 二 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国防军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5 二 十六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易方 达 国防军 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国防 军工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