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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大盘波动A(002334)

汇丰大盘波动: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1 
 汇 丰晋 信大盘 波动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2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行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十一、基 金费用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十五、禁 止行为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十七、违 约责任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二十、其 他事项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3 鉴于汇丰 晋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合 法成立 并有效 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拟担 任汇丰 晋 信大盘波 动精 选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拟担任 汇丰晋 信大 盘波动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 丰晋 信大盘 波 动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汇丰 晋信大盘 波动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下简称“基 金合同 ” 中定 义的术语在用 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楼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号院 号楼 邮政编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5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 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国债、金融 债、企 业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国 家证 券监管机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产的 ,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 例为 ,本基 金主 要使 用个 股优 选策 略及 波动 率优 化策 略构 建投 资组 合, 投资于前述“个股优选策略及波 动率优化策略”精选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 务后,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 资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 更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 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证券市 场波 动、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8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防范利 益冲突 ,相 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个 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 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9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投资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投 资的 受限证 券 限于可由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 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登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券交易 所或全 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投 资的 受限证 券 应保证登 记存 管在本 基 金名下,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相 关 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询。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 批准。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但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比例限 制失调、基 金流动 性困 难以及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措施, 以及有 关异 常情况的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 资受限证 券的 流动性 风 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 风 险采 取 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 现金确 保基 金的支付结 算,并 承担 所有损失。 对本基 金因 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并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有 关资料 真实 、准确、完 整。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 供调整后的 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11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投 资非 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总成 本、账 面价 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 关投 资受限 证 券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 规定,在 合理 期限内 未 能进 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信息披露情况。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 算、各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有权随















































12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13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















































14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 人依 据中国结算 公司结 算数 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 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资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15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银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由本 基 金财产承 担, 于证券 账 户开立次 月第 七个工 作 日由 基 金托管人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中 直接扣 收; 若因基金银 行存款 余额 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 费无法 扣收 ,基金托管 人顺延 至次 月第七个工 作日进 行扣 收;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 续六个 月内 ,因本基金 银行存 款余 额持续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16 级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 算互 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申 请并 取得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格,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易;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 定, 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 从事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时 ,如 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 户 证实书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17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存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 基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 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对于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 的正本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与 合同 原 件核对一致 的加盖 公章 的合同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内,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 、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18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 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如果授 权文件中载 明具体 生效 时间的,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于基金 托管人 收到 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 的时点 。如 早于,则以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 电话 确认的时点 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 托管人的 指令应写 明款 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在 其合 法的经 营 权限 和 权限内 发送指 令; 被授权人应 严格按 照其 授权权限发 送指令 。对 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 发出的 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力。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 被授权 人人 员的授权, 并且基 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确 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 无权发送的 指令, 或超 权限发送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印 章后 及 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 成的















































19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 名,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基金管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个工作日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个 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 备时为 指令 送达时间。 对新股 申购 网下发行业 务,基 金管 理人应在网 下申购缴款日 的 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于对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将划款指令发 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 理人 指令传 输 不及时, 致使 资金未 能 及时划入 中登 公司所 造 成的 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包括赔偿在 深圳市 场引 起其他托管 客户交 易失 败、赔偿结算参 与人最 低备 付金带来的 利息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 基金 托管人在执 行指令时, 基金资 金账 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 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 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20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 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 令,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法规,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 因,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 令执 行并对 基 金财 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立即 将 新的 授 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 前,基 金托 管人按照新 的授权 文件 传真件内容 执行有 关业 务,如果新 的授权文件 正本与 传真 件内容不同 ,由此 产生 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 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1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 券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代 表本基金 与对 手方签 署 相关 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 定债 券过户具体 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 人需对 所认 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 构的标准 和程 序。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 机构 ,租用其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并 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在基 金的半 年度 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 情况及 交易 信息予以披 露,并 将该 等情况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佣金费 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及相关业 务规 则,签 订 《托 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 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 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结算参 与人的 最低 结算备付金 、结算 保证 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 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调整 最低结算备 付金、结算 保证金 当日 ,在账户资 金报告 中反 映调整后的 最低备 付金 和结算保证















































22 金。基金管 理人应 预留 最低备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并根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确 定的实 际最 低备付金、 结算保 证金 数据为依据 安排资 金运 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买 卖证券的 清算 交收。 场 内资金结 算由 基金托 管 人根 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 办理 ;场外资金 汇划由 基金 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 托管人 自 身原因在 清算 上造成 基 金财产的 直接 损失, 应 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 赔偿; 如果 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基金托 管人增 加交 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 金托管 人接 收数据不完 整,造 成清 算差错的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未 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易,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如 果由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市场 操作规则的 规定进 行超 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 等原因 造成 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 险的,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 解决, 由此 给基金托管 人、本 基金 和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必要措施, 确保 日日 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日的投资交 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资金头 寸不足 ,基 金管理人应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 足资金头寸 ,影响 基金 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 基金 托管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之间的一 级清算 ,由 此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资产及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结算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进行 融 资回 购 业务时,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券将作 为偿还 融资 回购到期购 回款的 质押 券。如因基















































23 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 债券 回购交收违 约或因 折算 率变化造成 质押欠 库, 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公司欠 库扣 款或对质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的投资 风险和 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实行场内 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 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录的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净值 之前, 必须 保证当天所 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账簿上 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 易记录与会 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真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核 对 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 双 方账 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传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查收申购及 转入资 金的 到账情况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及 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2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 登记机 构应通过与基 金托管人建立的加 密系 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 括 电子数据 和盖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 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 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数据, 双方各 自按 有关规定保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 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 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达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造成基 金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 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垫款义 务。 资金指令















































25 除申购款 项到 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方 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回 购到期 付 款和 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 户与 “ 基金 清算账户 ” 间的 资金结 算遵循“ 全额清 算、净 额交收” 的原 则, 每日 日: 资金交 收日, 下同 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 购金额与 日基金转 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与应付资金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 回金额与 日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额之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之前从基金 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当存在托 管账 户净应 付 额时,如 基金 银行账 户 有足够的 资金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银行 账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如系基 金管 理人的原因 造成, 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函 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 传递的 时间 、程序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担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 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















































26 (六)基金现金分红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 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 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 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基金管理人 投资银行 存款或办 理存款支 取时 ,应提前 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闭 市后, 每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每 个交易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7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的 非固 定收 益品种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 转让的不 含权 和含权 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日当日的估值净价;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8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基金 盖公章 的书面 说明 后,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















































29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 类基金份额或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位以内 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当 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先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按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双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人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照管















































30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 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31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独立 地 设置、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 核时间安排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 报表编制 ,将 有关报 表 提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32 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之 前 及时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本基 金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在 费用 收取 上不 同 ,其对 应的 可分 配利 润 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各基金份额 类别每 次每 单位基金份 额分配 的收 益金额不得 低于该 次收 益分配基准 日相应的基金份额类别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生效不满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 基金份 额不享 受当次分 红,分 红权益 登记日申















































33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 分红 权益再投资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 的信息 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 密。除按《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信息披露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外,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对方 获得的 业务 信息应予保 密。但 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4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 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 告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 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 本章 第(二)条 规定的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的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对于不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的 信息,基金 管理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其履 行按照 法 定方 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露的信 息,基 金托 管人将通过 指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















































35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 资者 可 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6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年费率计 提。托 管 费的计算 ×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当年天数 为每日 类基金份额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为前一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 券账 户开户 费 用、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 行 费用 、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 律师费、 会计 师费和 信 息披露费 用不 得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可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 , 此项 调















































37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托管 人根 据与管 理 人核 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法 定节 假日、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进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不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协商解 决。 类份额的 销售服 务 费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 按月支 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有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 销售 服务 费前 ,基 金 管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 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个工作日 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支费用 时,基 金托 管人可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38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 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 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 托 管人发 生变 更, 未变 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 助变 更 后的接任















































39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临时基金 管理人 :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金 备 案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0 公告: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管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接收。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审计: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名称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















































41 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的三分 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临时基金 托管人 :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金 备 案 :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基 金托管 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交接: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审计: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 基金 管理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业 务或新 基 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 金管 理人或原基 金托管 人应 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2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将其 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 财产 混同于 基 金财 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 金管 理人不 公 平地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人 不公 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四)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 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五)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对他 人泄漏 基 金运作和 管理 过程中 任 何尚 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 金管 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 金的 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出投资 指 令和 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3 规有关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其他 活动。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止 的其他 行 为,以及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从事的 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4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制作清算报告;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个月。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 事务 所















































45 审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对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直接损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损 失 进行 赔 偿;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 行赔偿,另 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46 (四)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另一方 当事 人在职 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 必要 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 约行 为虽已 发 生,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 继续履行 的, 在最大 限 度地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可控 制 的因素导 致业 务出现 差 错,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 的,由 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 人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 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47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 章,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议 以中国 证监 会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立 之日起 成 立,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协议 一式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份 , 上报监管 机构 二份, 每 份具 有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 有明 确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义 适 用《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 、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48 本页无正文, 为 《汇丰 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