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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5900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 邮 战略 新 兴产 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六 年一 月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1 年 12 月 9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1]1951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担 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特 定风险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 合 规风 险等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12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基 金的 财产 ............................................................................................................................. 66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7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1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5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六、 风险 揭示 ............................................................................................................................. 81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84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2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3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 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 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 金合同当 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 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法 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中国境 内合 法募 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 资人:指 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指基 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 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构: 指直销机 构 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 以及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代销 机构 23.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4.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25.登 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 记机构 为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基 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基 金交易账 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基 金合同生 效日: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4.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中邮创 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申 购: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赎 回: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基 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转 托管: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提出 申请,约 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 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 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基 金资产总 值: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0.基 金资产估 值:指计 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额净值 的过 程 51.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股 份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 直门北 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 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 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 曾任 中信 实业 银行 北 京分行 制度 科科 长 ; 中 信 实业银 行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中信 实业银 行总 行阜 成门 支行 行长 ; 首 创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副 总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先 后就 职于 英国 3 移 动通讯 公司 、 武 汉城 投房 产集团 有限 公司、 雀巢 (中 国) 有 限 公司、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限公 司营 销总 部副 总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 生 , 中 共党 员 , 20 年金融 、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任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开 发部副 总 经理、 首创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 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任 泽松 先生 : 理 学硕 士, 曾任 毕马 威华振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员 、 北 京源 乐晟资 产管 理 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兼投研 总部 任 泽松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信息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享 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绝对收 益 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信 托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 业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 里河营 业部 交 易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部 职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投 资研 究部 投资 部负责 人、 投资 部总 经理 、 投资 副总 监,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兼邓 立新 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创新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 尼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 亚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 公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 投资部 基金 交 易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人 、 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副总 监兼 中邮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中邮 双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刘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 研究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 公 司投资 部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资部 总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部总 经理 兼投 研总部 任泽 松 投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略 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信 息 产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年 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陈梁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 中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兼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稳健 添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新兴 产业 研究组 组长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俞科进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安徽 省池 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中国 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职 员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 融工程 研究 员 、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量化 投资 部员 工,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量化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兼中 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司 许 进 财 投 资工 作 室 总 负责 人 兼 中 邮 中小 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璐女 士 : 硕 士研究 生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首誉 光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 刘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行业 研究员 。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 申 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核 心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兼 中 邮 核心 科 技 创 新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有 限 公 司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兼中 邮 趋 势 精 选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基 金 基金 经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 邮稳 定 收 益 债 券型 基 金 基 金经 理 兼 中 邮 稳健 添 利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 邮乐享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晓博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管 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 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馈 。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 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刘 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 二)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190.52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4.41 万亿元 ,股 东权 益 2579.34 亿元 ,全 年实 现归 属于 母公司 股东 的净 利润 471.38 亿元 。2014 年兴业 银行 市场 地位 和品 牌形象 稳步 提升 , 稳 居全 球银 行 50 强 (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排 名) 、 世界企 业 500 强 (美 国 《 财富》 杂志 排名) 和全 球 上市企 业 200 强 (美 国 《 福布斯 》 杂 志排 名)行 列。 ( 三)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 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 委 托资 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 核监 察处 、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 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 工 97 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 ( 四)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 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73 只, 托 管 基金财 产规 模 2883.18 亿 元。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 室保 持高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 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 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风 险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 务 环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 规定 对违反 制度 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导 业务处室 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制 定并实 施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职业 道德培训 ,使员 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隋 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京东 金融 基金 直销 平 台中邮 基金 旗舰 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辰西 路 8 号北 辰世 纪中 心 A 座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3)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zyjjfwh 2. 代 销机 构 (1)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 联系人 :柳 澍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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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psbc.com


(3)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联系人 :刘 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联系电 话:010-661056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7)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宋 扬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王 笑 联系电 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0 620 网址:www.sczq.com.cn (1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 中旅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 外加 拨 0591) 或拨 打各 城 市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fzq.com.cn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 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钢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95548 网 址:www.citicssd.com (31)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 德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3)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34)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李 铮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 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www.glsc.com.cn (3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9)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9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4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梁 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4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 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奚博 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5)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333 号平 安金 融大 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4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4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4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0)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5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2)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汪林 林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5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6)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大 观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付 少帅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万银客 服电 话:400-059-8888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9)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61)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联系人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6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3)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4)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孙 晋峰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7)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69)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0)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cifco.net (71)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8 层和 深圳 市华 侨城深 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72)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武汉 市江 汉区唐 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 厦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7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75)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张 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7)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78)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一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电话:65181028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汶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79)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客服电 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8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 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22 号赛 特广 场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65264838 传真电 话:010-6522752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娟


卫俏嫔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募 集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 中邮 战略新兴产 业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1951 号) 核准募 集。 ( 一)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本 基金 自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2 年 6 月 8 日 进行 发售。 如果 在此 期间 届满 时未达 到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七章第 一条 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内继 续销 售。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可 多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3)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 过直 销机 构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是 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4.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5.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 , 如果 募集 期内 认购 资金获 得 的利息 为 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金 额 (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 元及 以上 1000 元/ 笔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1%)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 基金 份额。 6.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十)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和 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将 赎回 款项 划出 , 通 过登记 机构 及其他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 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账 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 则》 , 对上述 业务 办理时 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申购 费率按照 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相 关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4.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申购金 额 (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及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范围、 特定 地域 、 特 定时 间、 特 定交 易方 式等 的基 金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基 金投资 人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 为 1.5% 净申购 金额=10000/(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数=9852.22/1.200=8210.18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赎 回份数 为 10000 份, 各时 期赎回 金 额如下 :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 费。 6.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4. 基 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 3 项以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机构办 理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提前 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国家 战略 性新兴 产业 发展 过程 中带 来的投 资机 会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并 保 证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谋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并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相关 股票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 ( 三) 投资 理念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是以 重大 技术突 破和 重大 发展 需求 为基础 , 对经 济社 会全 局和 长远发 展 具有重 大引 领带 动作 用, 知识技 术密 集、 物质 资源 消耗少 、 成 长潜 力大、 综合 效益好 的产 业。 战略 性新兴产业可 以成为推动 经济增长和社 会进步的新 兴力量, 孕育着资本 市场上 的重大投 资机会 ,本 基金 通过 主题 投资策 略重 点投 资战 略性 新兴产 业相 关个 股, 分享 这一投 资 机 遇 。 ( 四)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 的经 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 发展 变动趋势,判断当前 所处 的经济周 期, 进 而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综 合股 市和 债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进行 大类资 产配 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 定期的 资产 配 置风险 监控 ,适 时地 做出 相应的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题 投资 策略 , 通过 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发展状 况持 续跟 踪, 结合 对国家 政策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的解读 、 重 大科 技和 工艺 创新情 况调 研、 上市 公司 战略规 划及 商业 运营 模式 分析等 方法 挖掘 属于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范畴 的投资 主题 及相 关股 票, 作为重 点进 行投 资, 分享 这类企 业带 来的 较高回 报 。 (1)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的 界定 本基金 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的界定 和我 国战 略性 新兴 产业政 策 《国 务院 关于 加快 培育和 发 展战略 性新 兴产 业的 决定 》中保 持一 致。 产业定 义: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是以 重大 技术 突破 和重 大发展 需求 为基 础, 对经 济社会 全局 和长远 发展 具有 重大 引领 带动作 用, 知识 技术 密集 、 物质 资源 消耗 少、 成长 潜力大 、 综 合效 益好的 产业 。 产业范 畴: 根据 战略 性新 兴产业 的特 征, 立足 我国 国情和 科技 、 产 业基 础, 现阶段 重点 培育和 发展 节能 环保、 新 一代信 息技 术、 生 物、 高 端装备 制造、 新能 源、 新 材料、 新 能源 汽 车等产 业 。 本 基金管 理人 持续跟 踪国 家相 关 政 策、 关注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发展 状况 、 科 研成 果 和技术 工艺 的重 大突 破及 市场需 求商 业模 式创 新等 因素的 变化 , 对战 略性 新兴 产业的 范畴 进 行动态 调整 。 (2)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投 资主 题挖掘 在确定 了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的范畴 之后 , 本基 金将 采用 “ 自上 而下 ” 的方 式进 行主 题挖掘 和 主题配 置 。 通 过对 《国 务 院关于 加快 培育 和发 展战 略性新 兴产 业的 决定 》 及 后续相 关政 策的 解读, 我们 将国 家层 面上 明确提 出的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投资 主题 作为 本基 金投 资重点 , 具 体如 下图所 示。 在 此基 础上, 本基金 还会 从宏 观经 济、 社会文 化、 人 口结 构、 科 技进步、 突发 事 件等方 面对 投资 主题 进行 深入研 究分 析和 动态 调整 。 从投 资逻 辑上 来看, 投资 主题与 传统 行 业存在 一定 的对 应关 系 , 但 不拘泥 于行 业 , 因 此更 符合 经济发 展和 资本 市场 运行 的内在 规 律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图 1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投 资 主题定 义及 其对 应的 传统 行业 和一般 的投 资主 题相 比,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投资 主题 具备如 下特 点: 第一,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投 资主题 生命 周期 长, 生命 力强。 “ 主题 的生 命周 期 ” 是指投 资主 题对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的影 响持续 期。 一般 来说 ,对 经济影 响深 远的 投资 主题 生命周 期较 长 。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是以 重大 技术突 破和 重大 发展 需求 为基础 , 对经 济社 会全 局和 长远发 展具 有 重大引 领带 动作 用, 知识 技术密 集、 物质 资源 消耗 少、 成 长潜 力大 、 综 合效 益好的 产业 。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投 资主 题都 属于国 家重 点培 养和 发展 的产业 , 随后 还将 出台 各细 分产业 的扶 植 政策( 包 括财 税、 投融 资、 进出口 等方 面) , 且列 入国 家中长 期发 展战 略规 划。 因此, 此类 投 资主题 具有 生命 周期 长且 生命力 强的 显著 特征 ,适 合基金 进行 长期 投资 。 第二,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投 资主题 大多 处于 主题 生命 周期的 萌芽 期和 形成 期。 主题的 生命 周期一 般分 为四 个阶 段: 主题萌 芽、 主题 形成 、 主 题实现 和主 题衰 退。 主题 萌芽期 投资 主题 影响力 并 不 明显 , 在 主题 形成期 , 主题 影响力 不断 增强并 在主 题实 现期 达到 鼎盛 , 最 后随 着 主题的 衰退 逐步 减弱 。 对 基金投 资而 言 , 主题 萌芽 期和形 成期 是比 较好 的介 入时机 , 而主 题 形成期 的中 后和 实现 期的 初期是 投资 收益 最好 的阶 段, 实现 期的 中后 期则 应是 逐步退 出此 主 题投资 的阶 段。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召开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会议 , 由 宏观 经济研 究员 、 策略研 究员 、 行 业 研 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支 柱 产 业 先 导 产 业 节能、 环保、 煤 炭清洁利用等 物联网、 云 计算、 移动通信等 生物医药、生物农 业等 航空、 卫星、 高铁 、 海工装备 光伏、风电、智能 电网等 稀土、特种玻璃、LED 等 动力电池、新能源 汽车等 投资主题 对应的传统行业 采掘业 / 社会服务业 / 制造业 信息技术 业 / 传播与文化产业 农、林、牧、渔业 / 制造业 制造业 采掘业 / 制造业 /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采掘业、制造业 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 产业 注:传统行业分类 采用证监会门类 行业分 类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员和基 金经 理对 主题 进行 评估, 综合 考虑 主题 发展 阶段、 主题 催化 因素 、 主 题市场 容量 、 主 题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确定 每个主 题的 配置 权重 范围 ,从而 进行 主题 配置 。


(3) 个股 选择 ? 第一步 ,通 过主 题相 关度 筛选, 构建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股票 库。 在确定了战略 性新兴产 业 范畴和相关投 资主题之 后 ,基金管理人 每半年末 根 据股票 “ 主 题相关度 ” 指标 打分情况 , 确定战略性新 兴产业相 关 股票。在此期 间对于 未被 纳入最近一 次 筛选范 围的 股票( 如新 股上 市等) , 如果 其 “ 主题 相关 度 ” 可 满足 标准 ,也 称为 战 略性新 兴产 业 相关股 票。 本基金 主要 根据 公司 战略 定位 、 公 司营 业收 入和 利润 能够受 惠于 投资 主题 的程 度来确 定 “ 主题 相关 度 ” 。 具体 来说, 就是由 研究 员衡 量主 题因 素对企 业的 主营 业务 收入 、 主营 业务 利 润等财 务指 标的 影响 程度 并打分 , 作 为企 业和 投资 主题的 相关 度标 准。 打 分 的依据 主要 有以 下几个 方面 : ? 公司战 略定 位。 ? 公司所 处行 业受 宏观 经济 环境和 国家 产业 政策 的影 响程度 。 ? 公司主 营业 务收 入和 利润 受此主 题驱 动的 变动 幅度 。 ? 公司的 盈利 模式 。 ? 公司竞 争力 分析 , 包 括管 理者素 质、 市场 营销 能力 、 技术 创新 能力 、 专 有技 术、 特 许权、 品牌 、重 要客 户等 。 ? 公司财 务状 况及 财务 管理 能力, 包括 财务 安全 性指 标, 反 映行 业特 性的 主要 财务指 标、 公司 股权 与债权 融资 能力与 成本 分析 、 公 司再 投资收 益率 分析 等。 还特 别关注 公司 投 资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相关 公司 股权情 况。 本基金 将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相关股 票纳 入战 略性 新兴 产业股 票库 。 本基 金 投 资于 战略性 新 兴产业 相关 股票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80% 。 ? 第二步 ,综 合考 虑企 业成 长、价 值及 盈利 特性 ,构 建股票 备选 库。 本基金 重点 选择 市场 估值 合理 、 盈 利能 力出 色且 营业 收入和 利润 稳定 增长 的股 票进 入 备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选库 。 研 究员 对上市 公司 的财务 报表 和经 营数 据进 行分析 预测 , 分别评 估企 业成长 、 价值 及 盈利特性。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选取排名在前 50% 的个股 进入股 票备 选库 。 表 1 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 指标 参考指标 成长特性 营业利润 同比增 长率、 经营性 现金 流同比增 长率、 净利润 同比增 长率 、营业收 入 同比 增长率 等 价值特性 市盈率、 市净率 、PEG 、市销率等 盈利特性 净资产收 益率、 总资产 净利率 、投 入资本回 报率、 销售净 利率等 由于公 司经 营状 况和 市场 环境在 不断 发生 变化 , 基金 将实时 跟踪 上市 公司 风险 因素和 成 长性因 素的 变动 ,对 上述 几类指 标及 其权 重设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 第三步 ,个 股定 性分 析, 构建股 票精 选库 在股票 备选 库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从公 司治 理结 构、 公司经 营运 行等 方面 对个 股进行 定性 分析, 构建 股票 精选 库。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治 理结 构方面需满足以下标 准: ? 主要股 东资 信良 好, 持股 结构相 对稳 定, 注重 中小 股东利 益, 无非 经营 性占 款; ? 公司主 营业 务突 出, 发展 战略明 晰 , 具 有良好 的创 新能力 和优 良的 核心 竞争 力, 信 息披露 透明 ; ? 管理规 范 , 企 业家素 质突 出, 具有 合理 的管理 层激 励与约 束机 制 , 建立 科学 的管 理 与组织 架构 。 ? 精选库 股票 在公 司经 营运 行方面 需满 足以 下标 准: ? 具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 偿债 能力 , 资 产负 债率合 理 。 具有持 续的 成长 能力 , 通 过对公 司商业 模式 的全 方位 分析 判断公 司成 长动 力来 源和 持续性 ; ? 主营业 务稳 定运 行, 收入 及利润 保持 合理 增长 ,资 产盈利 能力 较高 ; ? 净资产 收益 率处 在领 先水 平; ? 财务管 理能 力较 强, 现金 收支安 排有 序; ? 公司拥 有创 新能 力、 专有 技术、 特 许 权、 品牌 、渠 道优势 、重 要客 户等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并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控制 债券 组合 风险 的基础 上提 高组 合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本基 金将缩 短债 券投资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 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降时, 本基 金将 拉长 债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以更 大程 度的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涨带 来的价 差 收 益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本 基金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 行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平 坦化时 ,本 基金 将采 取哑 铃型策 略, 重点 配置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陡 峭化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 重 点配 置收 益率曲 线的 中部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则 采取 梯形 策略 ,债 券投资 资产 在各 期限 间平 均配置 。 (3) 类属 配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 税 赋 水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之间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债 券类 属 配置策 略, 确定 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根据 中国 债券 市场 存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的利 差情 况, 结合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4) 回购 套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 策 略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75%+ 上证国 债指 数*25% 中证新 兴产 业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 选择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两市上 市的 新兴 产业 的公 司中规 模大 、 流 动性 好的 100 家 公司 组成, 以综 合反 映沪深 两市 中 新兴产 业公 司的 整体 表现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 利率国 债组 成 , 编制合 理、 透明 、 运 用广 泛, 具 有较 强的 代表 性和 权威性 。 基 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选 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够 真实 、客 观地 反映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其中 , 若 变更 涉及 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的实质 性变 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 变更 事宜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若变更事宜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和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品 种。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本 基金将在 对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证 券市场运 行环境 和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 3. 投 资对象的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的匹 配关系, 本基金 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 内,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行 业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密 切合 作 , 又责任 明确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1. 策 略研究员 、行业研 究员、 债券研究 员、金融 工程研 究员各自 独立完成 相应的 研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2.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每月 召开投 资策略会 议,决定 基金的 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投资 主题 以及投 资主 题的 配置 比例 等; 3. 投 资总监每 周召集投 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定,结 合市场和 公司基 本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 金经理依 据策略研 究员的 宏观经济 分析、行 业研究 员的行业 分析和个 股研究 、债 券研究 员的 债券 市场 研究 和券种 选择 建议 、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的 定量 投资 策略 研究, 结合 本基 金产品 定位 及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在权 限范 围内 制定 具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讨论通 过; 5. 基 金经 理根 据经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 向 交易 部下 达 交易指 令; 6. 交 易部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负责 完 成有关 投资 风险 监控 报告 及内部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8. 基 金管 理小 组定 期检 查 评估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 以 便随 时修 正不 合理 的 投资决 策; 9. 基 金管理小 组在确保 基金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权 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的 需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 九)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债 券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40% , 权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并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相关 股票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股票 资产 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展 期; 8.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5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957,205,341.32 86.04 其中: 股票


4,957,205,341.32 86.0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2,800,624.63 12.20 8 其他资 产


101,317,778.05 1.76 9 合计





5,761,323,744.00





100.00 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各项 目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分 项之 和 与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1,854,380,009.80 32.3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760,093,295.11 48.1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4,538,993.71 1.3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98,364,271.70 3.4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5,545,552.00 0.97 S 综合 14,283,219.00 0.25 合计 4,957,205,341.32 86.4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300104 乐视网 11,349,693 463,975,449.84 8.09 2 300267 尔康制 药 17,154,647 462,660,829.59 8.06 3 300324 旋极信 息 16,522,406 458,992,438.68 8.00 4 300367 东方网 力 5,799,215 326,901,749.55 5.70 5 300271 华宇软 件 9,163,706 323,020,636.50 5.63 6 300392 腾信股 份 8,098,848 260,782,905.60 4.55 7 300287 飞利信 16,098,220 234,068,118.80 4.08 8 002019 亿帆鑫 富 8,999,620 231,830,211.20 4.04 9 300363 博腾股 份 9,059,413 205,014,516.19 3.57 10 002642 荣之联 5,562,666 201,813,522.48 3.5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无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均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62,210.7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7,363.32 5 应收申 购款 98,188,203.9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1,317,778.0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本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1,182,162,346.72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1,047,733,622.61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908,277,042.62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额 减少 以"-"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1,321,618,926.71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向 投资 者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 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的 (截 至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015 年 9 月 30 日) 的投 资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20.61% 4.52% -21.31% 3.10% 0.70% 1.42% 自 合 同 成 立 至今 334.09% 2.14% 54.31% 1.43% 279.78% 0.1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另 外, 基金 托管 人在托 管系 统中为 本基 金开 立明 细账 户, 对本 基金 实行独 立核 算。 本基 金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一、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 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 平无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无 法抗拒 , 则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 情 形的 方式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 赔偿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 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金未 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4.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1.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用 等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各 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人 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相 互独立 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 知基金托 管人。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 复制。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支主 动型 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重 点关 注国家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发 展过程 中 带来的 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并 保证 充分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 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 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作为一 支股 票型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 , 本基 金重 点关 注国 家战略 性新 兴产 业发 展过 程中带 来 的投资机会,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 的 80% 。战略 性新 兴产业 是以 重大 技术 突破 和重大 发展 需求 为基 础 , 对 经济社 会全 局和 长远 发展 具有重 大引 领 带动作 用, 知识 技术 密集 、 物质 资源 消耗 少、 成长 潜力大 、 综 合效 益好 的产 业。 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可以成为推动 经济增长和 社会进步的新 兴力量, 孕育 着资本市场上 的重大投资 机会。在 进行资 产配 置 、 战 略性 新兴 产业投 资主 题挖 掘和 主题 配置的 时候 需要 对市 场发 展趋势 进行 判 断,在 具体 投资 管理 中可 能会由 于误 判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主要 坚持买 入并 持有 的策 略, 同时配 合主 动投 资管 理。 其中 , 对 投 资主题 生命 周期 所处 阶段 的判断 是本 基金 进行 主题 配置的 基本 依据 , 对上 市公 司股票 的估 值 是 本 基 金 买 入和 卖 出 股 票的 基 本 依 据 。估 值 水 平 取决 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公 司业 绩 增 长 的预 期,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对 其定价 出现 偏差 , 从 而以 较高的 价格 买入 该股 票而 最终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相反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的 这类 上市 公司 也可 能由于 受到 市场 的追 捧, 股价相 对较 高 , 股价波 动幅 度也 相对 较大 ,从而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波动 较大 ,给 投资 人带 来一定 的 风 险 。 ( 六)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 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程序 ;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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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销 售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 上;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收 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4)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深圳 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负 责基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算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和 仲裁;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 有 限 责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1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网络 、 电 话等 其他 非现场 方 式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其 代表进 行授 权或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 或通讯 开会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至 少35 个工 作日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30个 工作日 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个工 作日 前公 告。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含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 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 人、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召 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程序 ;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7 月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27.0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本托管 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 中 邮战略 新兴 产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称 “ 基金 合 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 2.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托 管协 议。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60%-95% ,债券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0%-40%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0%-3% ,并 保持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投 资于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相关 股票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股票 资产 的80%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5)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债券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0%-40% ; 权 证 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并保 持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本 基金 投资 于战略 性新 兴产 业相 关股 票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80%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12)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规定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 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 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性 ,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监 督。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 并 在相关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 投资决 策流 程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6.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9.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2.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 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另外, 基金 托管 人在 托管 系统中 为本 基金 开立 明细 账户, 对本 基金 实行 独 立 核算。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规 章另 有规 定,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上海 分会, 仲裁 地点 为上海 市,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 九)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五) 客户 分级 服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六)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七) 主动 通知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八)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九)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十)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2-05-02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2012-05-02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2-05-02 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2-05-02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12-05-02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2-06-13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半 年度 最后 一日净 值公 告 2012-07-02 中 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开通 农业 银行 定 投、 定赎 业务 的公告 2012-08-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参 加代 销机 构网 上申 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2-08-09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兴 业 银行 、邮 储银 行 、 工商 银行 、建 设银 行、 交 通银 行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8-09 中 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回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2012-08-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09-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09-25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2-10-2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2-12-06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基 金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2-12-22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邮储 银行 、中 信银行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12-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 产净 值 公告 2013-01-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东 方证 券、 方 正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1-12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3-01-22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13-01-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2-08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开 通数 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3-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3-0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工 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申 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3-03-29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 报告 2013-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参 加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网上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参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基金 电子 交易平 台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4-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和 讯信 息科 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04-18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3-04-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 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3-07-01 关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7-02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开 通深 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 公司 、上 海 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7-1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7-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长 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3-07-16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3-07-17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2013-07-24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013-07-25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基 金暂停 日常 申购 、暂 停定 期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3-08-07 中 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股票 基金 暂 停日 常申 购、 暂停 定期 定 投业 务的 提示 性公告 2013-08-22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 度 报告 2013-08-28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基 金开 通浙 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万银 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3-08-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8-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2013-09-0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诚 浩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平 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3-09-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09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 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中 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中 期时 代基 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晋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定 投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3-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晋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3-10-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3-11-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12-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12-24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基 金恢 复日常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4-01-18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4-01-21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14-01-25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基 金暂停 日常 申购 、暂 停定 期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4-02-13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一路 财富 (北 京)信 息 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02-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4-03-11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1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安 证券 股份 2014-03-2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有 限 公司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 惠、 定投 申购 活动的 公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开 源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 报告 2014-03-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工 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申 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3-31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浙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4-04-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06-17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基 金恢 复日常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4-06-25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基 金暂停 日常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4-06-28 关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开 通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7-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7-10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4-07-21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14-07-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8-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08-19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4-08-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9-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9-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10-24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4-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29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北 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北 京) 2014-10-3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有限公 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11-1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4-10-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2-11 中 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日常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公 告 2014-12-13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12-13 关 于 通过 京东 店铺 购买 中邮 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申 购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4-12-16 关 于 中 邮 基 金 旗 下 产 品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购 费率调 整的 公告 2015-01-03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5-01-20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01-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增 加东 莞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03-07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 度报告 2015-03-2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工 商 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申 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31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04-22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农业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5-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东 亚银 行有 限公 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06-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光 大 证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东 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5-07-0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 0 折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5-07-08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07-20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5 年第 2 号) 2015-07-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更名 的公告 2015-08-0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参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5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5-08-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平 安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9-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1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基 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公 告 2015-10-24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5-10-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上 海长 量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君 德汇 富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京 东商 城基 金 直销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2-0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获 配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2015-12-1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 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中 邮 战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设 立的 文件 ; ( 二) 《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 四) 《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 公 司章 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