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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大盘波动A(002334)

汇丰大盘波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信 大盘 波 动 精 选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汇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六年一月 二十九日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汇丰晋 信 大 盘波 动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5 】 年 【11 】 月 【10】 日 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 【2564 】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证 。 汇丰晋信 大盘 波动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 动 , 投资 者 根 据 所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享 受 基 金收 益, 同 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 险包括 : 因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 市场 价 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 金是 一只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预 期风险 、 预期 收益较 高的 基金产 品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谨 慎做 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3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8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5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6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5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5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9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6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64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76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7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78 第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81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82 第二十 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83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4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9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以及《汇丰 晋信 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汇丰晋 信 大 盘波 动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 根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 合 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详 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汇 丰 晋信 大 盘波 动精 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汇丰 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汇 丰晋 信大盘波 动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汇丰 晋信大 盘波 动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汇 丰晋信 大盘 波动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汇丰晋 信大 盘波动 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关 于修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2 、 销 售机 构: 指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汇 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 托管 业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29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则》 :指 《汇 丰晋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各 自类 别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计 提销售 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53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小勇 成立时 间: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7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慧 联系电 话:021-20376868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山西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山西 信托” ) 持 有 51% 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Limited (汇 丰环 球投 资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持 有 49% 的 股权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杨小勇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山 西省 委组 织部正 处级 干部 、 山 西省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经理、山西 省国信投资 (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 山西光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 山 西省国 信投 资 ( 集团 ) 公 司党委 书记 、 山 西信 托副 董事长 。 现 任晋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副 行长 (正 职待 遇) 。 郭晋普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山西 省信 托投 资公司 房地 产开 发部 、 投 资实业 总部 副总 经理,太原万 丰房地产发 展有限公司总 经理, 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有 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 长,山 西信 托董 事长 。现 任山西 国信 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党 委委员 。 柴宏杰 先生 , 董 事, 本科 学历。 曾任 长治 银监 分局 办公室 主任 、 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晋商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 大 同分 行行 长, 山 西省 国信 投资 (集 团) 公 司董 事会 办公室 主任 兼党 委办 公室 主任 、 中 合盛 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事长 。 现 任山西 国信 投资 集团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兼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李选进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怡富 基金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及 项目 发展 部经理 、 业 务拓展 总监 , 汇 丰投 资管 理 (香 港) 董事 兼亚 太区 企业拓 展及 中国 事业 主管 ,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董 事。现 任汇 丰中 华证 券投 资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Mr. 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先生, 董事 。 曾 任汇 丰环球 投资 管理 ( 巴西 ) 行 政总裁 、 汇丰环 球投 资管 理 ( 拉丁 美洲) 首席 投资 官、 行政 总裁。 现任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亚 太行 政总 裁。


王 栋 先生, 董事 。中 国注册 会 计师 (CPA )和 特许金 融 分析 师(CFA) 。 曾 任汇丰 环 球投 资管理 (英 国) 有限 公司 产品开 发培 训生 、 汇 丰环 球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亚 太企 业拓 展经理 , 其后 参与筹 建汇 丰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公 司成 立至 今历任 财务 总监 、 特 别项 目 部总监 、 国 际业 务与 战略 伙 伴部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常修泽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曾任南 开大 学经 济研 究所 教授、 副所 长、 国家 计委 经济研 究所 常务副 所长 、教 授和 博士 研究生 导师 。现 任国 家发 改委经 济研 究所 教授 和博 士研究 生 导 师 。 梅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学 历。 曾任 纽约 大学 金融学 副教 授、 芝加 哥大 学访问 副教 授、 阿姆 斯特 丹大 学访 问 副教授 、 清华 大学 特聘 教 授。 现任 长江 商学 院金 融 学教授 、EMBA 项目副 院长 。 叶迪奇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学 历 。 曾 担任 汇丰 银 行( 美国) 西岸 业务 副总 裁 , 汇丰银 行 ( 香港) 零 售部 主管 、 汇 丰银 行中国 总代 表处 中国 业务 总裁 、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 国际金 融协 会 (IIF) 亚太区首席 代表 。现 任星展 银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焦杨先 生, 监事, 硕士 学历 。 曾任 山西 信托 副总 经理 兼资金 管理 部经 理, 常务 副总经 理。 现任山 西国 信投 资集 团有 限公司 风控 总监 兼审 计风 控部总 经理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会主席 ,山 西省 产权 交易 中心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监事会 主席 。 黄碧娟 女士 , 监 事, 本科 学历。 曾任 汇丰 集团 银团 贷款经 理、 资本 市场 部高 级经理 、 大 中华地 区债 务发 行部 主管 、 环球 银行 部香 港区 常务 总监、 汇丰 银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副行 政 总裁、 汇丰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行 长兼 行政 总裁 。 现任 汇丰 集团 总经 理、 香港上 海汇 丰银 行有限 公司 大中 华区 行政 总裁, 同时 担任 汇丰 中国 董事会 执行 董事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曹菁女 士, 监事 ,硕 士学 历。曾 任中 宏保 险有 限公 司招聘 经理 、永 乐中 国培 训部经 理 ,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事 经理 ,现 任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总 监。 侯玉琦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及山 西省国 信投 资 ( 集团 ) 公 司担任 交易 员及投 资经 理,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研 究员, 现任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基金 经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王栋先 生 ,总 经理 ,硕 士 学历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CPA )和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曾 任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 限公 司产 品开 发培 训生、 汇丰 环球 投资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亚太 企业 拓展 经理 , 其 后参与 筹建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公司 成立 至今历 任财 务总 监、特 别项 目部 总监 、国 际业务 与战 略伙 伴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闫太平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本科学 历。 曾任 匈牙 利金 鸥国际 贸易 公司 董事 、 山 西信托 副处 长、国 际金 融部 经理 。 王立荣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山西 信托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经理 、 证 券投资 部副 总经理 、 创新 业务部 总监 ; 上 海万 方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督 察长 。 赵琳女 士,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历 。 曾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注册 部副 总监;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总监; 现任 汇丰 晋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运营 官。 张毅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学 历。 曾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东业 务发 展经理 、 天 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理财部 负责 人、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直销 业务 部总监 。 古韵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学历。 曾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法 律事 务总 部副经 理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监察 稽核部 总监 、董 事会 秘书 和总经 理 助 理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方磊女 士 , 华 东师范 大学 数理统 计系 学士 , 新 加坡 南洋理 工大 学数 学系 硕士 。 方 磊女 士 曾任职 于新 加坡 辉立 证券 公司任 金融 工程 师, 在三 年任职 期间 , 其运用 金融 量化模 型 , 为 公 司自营 业务 建立 了多 种投 资套利 模型 以及 各类 标的 指数的 优化 复制 模型 , 包括 股指期 货与 指 数现货 间、 各类 金融 期货 间 (包 括股 票期 货等 ) 的 套利模 型, 同时 运用 量化 分析为 公司 做市 商业务 建立 了程 序化 自动 做市交 易模 型 , 其 在海 外证 券市场 上的 金融 交易 模型 研究以 及量 化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投资有 丰富 的实 战经 验。 回国后 , 其分 别任职 于易 评咨询 有限 公司 顾问 统计 , 以 及德 隆友 联 战 略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数据 分 析 师 等 。参 与 易 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的中 国 基 金 评估 业 务 体 系筹 建, 依靠 扎实 的量化 分析 基础 , 负 责公 司对中 国市 场的基 金绩 效评 估工 作, 并运用 基金 风 险 调整后 收益 、 业绩 持续 性以 及择时 能力 等量 化指 标在 中国基 金指 数建 立方 面进 行了大 量的 研 究和量 化分 析工 作; 参与 德隆友 联战 略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对集 团下 属分 支机 构的风 险管 理 , 运用数 学模 型理 论, 建立 包括信 用风 险评 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 资产负 债结 构管理 以及 利 率 风险管 理等 量化 风险 管理 。 方磊女 士于 2006 年加 入汇 丰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公司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监, 协 助管理 层运 用量 化分 析理 论对各 类投 资组 合进 行业 绩 和风 险绩 效评 估, 并使 用流动 性风 险 、 跟踪误 差和 投资 组合 周转 率等辅 助风 险控 制指 标对 基金投 资风 险定 期进 行动 态风险 管理 。 方 磊女士 不仅 在风 险量 化分 析和研 究方 面有 扎实 的理 论功底 , 而且 在运 用量 化分 析工具 进行 证 券投资 的长 期实 践中 ,也 积累了 丰富 的实 战经 验。 现任汇 丰晋 信恒 生 A 股行 业龙头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并 兼任投 资部 质控 总监 一职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王栋, 总经 理; 曹庆, 投资 部总监 兼汇 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丰晋 信 双核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丰晋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汇 丰晋 信智造 先锋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 品, 投 资部 副总 监兼 汇丰晋 信龙 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丘 栋荣 , 股 票投 资 部总监 兼汇 丰晋 信大 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丰 晋信双 核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郑 宇尘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郭敏 , 研 究副 总监 兼汇丰 晋信 动态 策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以根 据需 要增 加或 更换 相关人 员。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 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 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组成 。 公 司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 内控 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 控制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 体说明 。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 以 下原 则: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 节,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牵 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 司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而 言 , 包 括 如下组 成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对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将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定 期向 中国 证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 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 情况 进行监督。监察稽核 部对 总经理负 责, 将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各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和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定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 ,并 适时提 出修 改建 议。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各部 门总 监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4]143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6 月末 , 本 集团 资 产总 额 182,19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 长 8.81%; 客户 贷 款和垫 款 总额 101,571 亿元 ,增 长 7.20% ;客 户存 款总 额 136,970 亿元 ,增 长 6.19% 。 净利 润 1,322 亿元, 同比 增长0.97% ; 营业收 入 3,110 亿元 ,同 比增长 8.34% , 其中 ,利 息净收 入同 比增 长 6.31%,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 同比 增长 5.76%。 成本收 入比 23.23%, 同比 下降 0.94 个百 分点。 资本 充足 率14.70% ,处于 同业 领先 地位 。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总 行成 立了 渠道与 运营 管理部 , 全面 推进渠 道整 合; 营业 网 点 “三 综合 ” 建 设取 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 点达 到1.44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 队达 到19,934 个、 综 合柜员 占比 达到84% ,客 户 可在转 型网 点享 受便 捷舒 适的“ 一站 式” 服务 。加 快打造 电子 银 行的主 渠道 建设 , 有 力支 持物理 渠道 的综 合化 转型 , 电子 银行 和自 助渠 道账 务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4.32% , 较上 年末 提高6.29 个 百分 点; 个 人网 上银 行客户 、 企 业网 上银 行客 户、 手 机银 行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客户分 别增 长8.19% 、10.78% 和11.47% ;善 融商 务推 出精品 移动 平台 ,个 人商 城手机 客户 端 “建行 善融 商城 ”正 式上 线。 转型重 点业 务快 速发 展。2015 年6 月末 ,累 计承 销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2,374.76 亿 元, 承销 金额 继续 保持 同业 第一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新 发基 金托 管只 数均 列市场 第一 , 成为首 批香 港基 金内 地销 售代理 人中 唯一 一家 银行 代 理人 ; 多模 式现金 池 、 票据池 、 银联 单 位结算 卡等 战略 性产 品市 场份额 不断 扩大 ,现 金管 理品牌 “禹 道” 的市 场影 响力持 续提 升 ; 代理中 央财 政授 权支 付业 务、 代 理中 央非 税收 入收 缴业务 客户 数保 持同 业第 一, 在 同业 中首 家按照 财政 部要 求实 现中 央非税 收入 收缴 电子 化上 线试点 。 “ 鑫存 管” 证券 客 户保证 金第 三 方存管 客户 数3,076 万户 , 管理资 金总 额7,417.41 亿 元,均 为行 业第 一。 2015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业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40 多项 重要 奖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 杂志2015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中, 以一级 资本 总额 继续 位列 全球第2;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中继续 位列 第2 ;在 美国 《 财富》 杂志2015 年世 界500 强排名 第29 位, 较上 年上 升9位 ;荣 获 美国 《环 球金 融》 杂志 颁发 的 “2015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奖项 ; 荣 获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授予 的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和 “年 度社 会责 任最 佳民生 金融 奖” 两个 综合 大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 督稽 核处等9 个职 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 备份中 心, 共有员工210 余 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 贷 二部、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5 年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管 55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 今连续 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 管理 严格实 行复 核、审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放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 闭管 理,实 施 音 像监 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监督 ,并 定期编 写 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 服 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例 超标 等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出书 面通 知,与 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汇丰晋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联系人 :王 晶晶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1-20376888 公司网 址:www.hsbcjt.cn 汇丰晋 信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网址: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 : 王 晶晶 电话:021-20376957 2 、其他 销 售机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张 宏革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汤 嘉惠 、虞 谷云 联系电 话:021-63296188 -82438 、8241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021-63298615 网址:www.spdb.com.cn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电话:010-58357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 云巍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汇丰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仅 代销 本基 金 A 类 份 额)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碧娟 公司网 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 话: 卓越 理财 客户


800-820-8828(限 中国 内 地固话 )



































(+86)-(21)-3888 8828 ( 适用于 境外 或移 动电 话)








运筹 理财 客户


800-820-8878(限 中国 内地 固 话)




















(+86)-(21)-3888 8878 (适 用于 境外 或移动 电话 )








非汇 丰个 人客 户 800-830-2880(限中 国内 地固 话)




















(+86)-(21)-3888 3015 (适 用于 境外 或移动 电话 )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 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电话:186-3518-9180 联系人 :董 嘉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588 公司网 站:http://jshbank.com/jsyh/index.html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联络人 :王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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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2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 权唐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网址: www.csc108.com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东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杨 盛芳 电话:0591 -87613888 传真:0591-875460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建国 门外 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杨 涵宇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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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点: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朱 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ehowbuy.com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点: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 翼 公司网 站:www.10jqka.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85


0571-56768888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点: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姚 思轶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点: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点: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518 公司网 站:www.zts.com.cn 客服电 话:9553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1-68751929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传真:010-8801360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法 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 话: (025 )83290979


联 系人 :万 鸣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 址:www.htsc.com.cn 3 、其他 销 售机 构详见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 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 机构 的公 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联系人 :赵 琳 联系电 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首席 合伙 人: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 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联系人 :赵 钰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募集 申请 于 【2015 】 年 【11 】 月 【10 】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2564 号文 注册 。 一、基金 运作方式与 类型 1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2 、基 金的 类别 :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认购/ 申购 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 别。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但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 份额 ;在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时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而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 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 本基金 为 A 类 基金 份额及 C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投资人 在认购/ 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可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调低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水 平、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但须报 证监 会备 案并 提前 公告。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募集场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面值 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 份。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 、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 认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取 认购 费用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认购费 用如 下: 认购金 额(万元) 认购费率 A <100 1.2% 100 ≤ A <500 1.0% 500 ≤A <1000 0.6% A ≥1000 每笔 1000 元 募集期 内投 资者 多次 认购 的,认 购费 用须 按每 笔认 购金额 对应 的费 率档 次分 别计算 。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2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全 额预缴 的原 则,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其 中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1 )A 类 基金 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 金 份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对于适 用固 定金 额认 购费 的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认 购费 用 例 1 :假 定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1.20%)=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 3 )/1.00 =9,884.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9,884.42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含利 息折份 额 部分) 2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 额初始 发售 面值 例 2 :假 定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3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 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10,003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含利 息 折份额 部 分)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 括基 金份 额的份 数)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投资人 认购 应提交 的文 件和办理 的手 续请详 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认 购 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 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认 购基金 份 额, 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4)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3 、认 购 的 限额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A 、C 类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限 额分 别适用 以下 原则 : 投资人 首次 单笔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 1,000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最 低 认 购限 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十一、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前 , 任何 人 不 得 动用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 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时 报 告中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销 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 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 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 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 如 果发生 申购 、赎 回损 害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应当 及时暂 停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统 故障 、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顺 延至上 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 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则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 申 购款 项 ( 本金 )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A 、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赎回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分别 适用 以下 原则: 1. 投资 人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0 元 ( 已认 购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限制) ;追 加申 购每 次最 低 金额 1,000 元 ,各 代销 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 额; 每 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不得低 于 500 份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将导致 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 额不 足 5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如因 分红再投 资、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 、 巨 额赎回、 基金 转换等 原因 导致的账 户余 额少 于 500 份之情况 ,不 受此限 ,但 再次 赎回 时必 须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人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 购金 额( 万元 ) 申 购费 率 A <100 1.50%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100 ≤ A <500 1.20% 500 ≤A <1000 0.80% A ≥1000 每笔 1000 元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需缴 纳申 购费 , 投 资人 在同一 天多 次申 购的 , 根 据单次 申购 基金份 额的 金额 确定 每次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申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 结算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 1 )对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 <7 天 1.50% 7 天 ≤ N <30 天 0.75% 30 天 ≤N <6 个月 0.50% 6 个月 ≤N <1 年 0.25% N ≥1 年 0.15% 注:1 个 月为 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 持有 期限 。 对于持 有 A 类基 金份 额少 于 30 日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 的赎回 费 , 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于持有 A 类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月 的 基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其中 不低 于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有 A 类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基金份 额所 收取 的赎回 费 ,其 中不 低于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 A 类 基金 份额 长于 6 个 月的基 金份 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 于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必要的 手续 费。 赎回 费率 随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2 )对 于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N ) 赎回 费 率 N <30 天 0.50% 30 天 ≤N <6 个月 0.20% N ≥6 个月 0%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C 类基金 份额长 于 30 日但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将 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各项 销售 费率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若 投资 者选 择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则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 3: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A 类 份额 份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其 对应 费率 为 1.5 % , 假 设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则 其可 得 到 9,383.07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若 投资 者选 择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认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例 4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C 类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 C 类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615.38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5 :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 月,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1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5 %=15.75 元 赎回金 额=10,500-15.75=10,484.2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 月,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10,484.25 元。 例 6: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7 个月 ,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 -0 =10,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7 个月 , 假 设 赎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10,500.00 元。 3 、本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代 码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九、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相应 的业 务规则。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基于 汇丰 集团 低波 动率策 略构 建投 资组 合 , 力 求为投 资者 提供 相对 业绩 比较基 准 更高的 相对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国 家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业务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资 比例范 围为 基金 资产的 80%-95% ,除股 票 以外的 其 他资产 投资 比例 为 5%-20% , 权证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金 主要 使用 个股优 选策 略 及波动 率优 化策 略构 建投 资组合 , 本基 金投资 于前 述 “ 个股 优选 策略及 波动 率优化 策略 ” 精 选的股 票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三、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国家 政策 等可 能影 响证 券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 和预测 , 根 据精选 的各 类证 券的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相对 变化 , 适 度调整 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债券及 现金 等类 别资产 间的 分配 比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充分 借鉴 汇丰 集团 的投资 理念 和技 术, 依据 中国资 本市 场的 具体 特征 , 引入 集团 在海外市场成功运作的低波动率策略。该策略包括了“估值- 盈利”个股优选 策略和“波动 率 优化 策略 : 1 )个 股优 选策 略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运用 的个 股优 选策 略 —— “估 值- 盈利” 策略 是一个 二维 模型 的概 念, 即以 PB 、 PE 、EVIC 等指标 代表 的 估值维 度、 以 EBIT 、ROE 等指 标代 表的 盈利 维度 ,其分 别反 映公 司估值 高低( 估值维 度) 和反映 公司盈 利能力 (盈 利维度) 。基金 管理 人力求 通过遵 循严格 的投资 纪律 , 在 这两 个维 度中选 出高 盈利 下具 有低 估值属 性的 投资 标的 构成 核心股 票库 。 该 核心库 的具 体构 建步 骤如 下: (1)本 基金以 全市场 的股 票为基础 ,进 行流动 性测 算,从而 剔除 市值过 小, 流动性 较 差的股 票, 形成 初选 股票 库; (2)利 用公司 内部及 外部 研究资源 ,对 初选股 票库 中的个股 未来 的估值 指标 及盈利 指 标进行 测算 ,并 构建 “估 值- 盈利二维 模型 ” ; (3)依 据二维 模型, 对所 选个股进 行回 归分析 ,并 根据二维 指标 进行综 合排 名,挑 选 出综合 排名 靠前 的股 票; (4)公 司投研 团队将 对上 述个股基 本面 进行重 新审 核。通过 对上 市公司 的行 业特性 、 盈利模 式, 经营 管理 能力 及公司 治理 状况 等因 素进 行综合 分析 ,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竞 争能 力及 持续增 长能 力, 剔除 上市 公司在 公司 治理 、 企 业经 营及财 务报 告等 方面 存在 潜在问 题的 上市 公司, 形成 核心 备选 库。 2 )波 动率 优化 策略 本基金将 定期 运用汇 丰“ 波动率优 化” 策 略对 核心 备选库进 行优 化。 “波 动率 优化” 策 略的将 对纳 入核 心备 选库 股票的 过去 表现 表现 、 波 动性及 相关 性进 行分 析, 以降低 组合 波动 率为目 的, 给出 组合 中个 股权重 及行 业权 重的 建议 。 在实际 投资 操作 中, 基金 经理依 据优 化建 议, 综合 考虑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预 期、 市场 环 境预期 后,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 将持 续优 化并 调整 个股优 选策 略和 波动 率优 化策略 。 针对 上述 流程 中的 具体指 标 和权重 , 本基 金可 结合 市场 环境进 行适 度优 化和 挑战 , 力求在 降低 组合 整体 波动 率的前 提下 , 为投资 者提 供相 对比 较基 准更高 的相 对回 报收 益。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的主 要目 的是 在股 票市 场风险 显著 增大 时 , 充 分利 用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机会 , 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 并 有效 降低基 金的 整体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在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 资上 , 将 采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对 未来 利率趋 势预 期、 收益 率曲 线 变动、 收益 率利 差和 公司 基本面 的分 析, 积极 投资 ,获取 超额 收益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利率趋 势预 期 准确预 测未 来利 率趋 势能 为债券 投资 带来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宏 观经 济运行 状 况, 全 面分 析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和 汇率 政策 变化 情况, 把握 未来 利率 走势 , 在预 期利 率下 降时加 大债 券投 资久 期,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适 度缩 小久期 ,规 避 利 率风 险, 增加投 资 收 益 。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分析 收益率 曲线 反映 了债 券期 限同收 益率 之间 的关 系 。 投 资研究 部门 通过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形 状的变 化, 调整 债券 投资 组合长 短期 品种 的比 例获 得投资 收益 。 收益率 利差 分析 在预测和 分析 同一市 场不 同板块之 间( 比如国 债与 金融债券 ) 、不 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 、 不同市 场的 不同 板块 之间 的收益 率利 差基 础上 , 投资 部门采 取积 极策 略选 择合 适品种 进行 交 易来获 取投 资收 益。 在正 常条件 下它 们之 间的 收益 率利差 是稳 定的 , 但 是在 某种情 况下 , 比 如某个 行业 在经 济周 期的 某一时 期面 临信 用风 险改 变或市 场供 求发 生变 化时 , 这种稳 定关 系 会被打 破, 若能 提前 预测 并进行 交易 ,就 可进 行套 利或减 少损 失。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公司基 本面 分析 是公 司债( 包括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决定 因素 。 研 究部 门对发 行 债券公 司的 财务 经营 状况 、运营 能力 、管 理层 信用 度、所 处行 业竞 争状 况等 因素进 行“ 质 ” 和 “量 ” 的 综合 分析, 并 结合实 际调 研结 果, 准确 评价该 公司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程度 , 作 出价 值判断 。 对于 可转债 , 通 过判断 正股 的价 格走 势及 其与可 转换 债券 间的 联动 关系 , 从 而取 得 转债购 入价 格优 势或 进行 套利。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障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前提 下, 对 权证 进行 主动 投资。 基金的 权 证投资 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方 面: 1 )综合 衡量权 证标的 股票 的合理内 在价 值、标 的股 票价格、 行权 价格、 行权 时间、 行 权方式 、 股 价历 史与 预期 波动率 和无 风险 收益 率等 要素, 运用 市场 公认 的多 种期权 定价 模 型 等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2 )根据 权证的 合理内 在价 值与其市 场价 格间的 差幅 即“估值 差价 ”以及 权证 合理内 在 价值对 定价 参数 的敏 感性 , 结合标 的股 票合 理内 在价 值的考 量, 决策 买入、 持有 或沽出 权证 。 3 )通过 权证与 证券的 组合 投资,利 用权 证衍生 工具 的特性, 来达 到改善 组合 风险收 益 特征的 目的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秉持 稳健 投资 原则, 综合运 用 久期管 理 、 收 益率曲 线变 动分析 、 收益 率利差 分析 和公司 基本 面分 析等 积极 策略 , 在 严格 控 制风险 的情 况下 ,通 过信 用研究 和流 动性 管理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 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以期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回 报。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8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为 5%-20% ,本基金主 要使 用 个股优选 策略 及波动 率优 化策略构 建投 资组合 ,本 基金投资 于前 述“个 股优 选策 略及 波动 率优化 策略 ”精 选的 股票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5)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6)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7 ) 本 基金 参与融 资业 务后 ,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本 基金 持有 的融资 买入 股票与 其 他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沪深 300 指数*90%+ 同业存 款利 率( 税后)*1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交易 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开 发的中 国 A 股 指数 ,它 的样 本选 自 选自沪 深两 市总 市值 最大 的 300 只 股票 ,能 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 发展趋 势。 因此, “沪 深 300 指数*90%+ 同 业存 款利 率 ( 税后)*10% ” 是衡 量本 基金 投资 业绩的 理 想基准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又或者 市场 推出更 具权 威、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 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经 与本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同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及时公 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预 期风险 、预 期收 益较 高的 基金产 品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款 项 以及 其他投 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 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非 固定 收益品 种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不含 权和含 权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价 ; (3)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可 转换债 券, 选取 每日 收盘 价作为 估值 全价 ; (4)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持 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每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均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后第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A 类 基金 份额 或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按估 值方法 第 6 项 规定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差异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等原 因,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各基 金 份额类别每次 每 单 位 基 金份 额 分 配 的 收益 金额 不 得低 于 该 次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相 应 的 基 金份 额类别 的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各类 别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减 去 该 类别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本基 金各基 金份额 类别 在费用收 取上 不同, 其对 应的可供 分配 利润可 能有 所不同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分红 权益登 记日申 请申 购的基金 份额 不享受 当次 分红,分 红权 益登记 日申 请赎回 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当 次分 红。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或 仲裁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 费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 从 基金资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E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 费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 等。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0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 期费 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支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五、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调 整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 规定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 本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参与 融资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策略 、 业 务开展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及 其管 理情 况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 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 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本 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各 个行业和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于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益 率的波 动, 并 影响 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 券,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 了利 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 券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 即利 率风 险) 互 为消 长。 具体 为当 利率下 降时 , 基 金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这将 对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产生 影响。 (7)信 用风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的 发行 人如出 现违 约、无法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等 级降 低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 将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 此外 , 回 购交易 中由 于融 资方( 正回 购方 )违 约到 期无法 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8)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 本基金可 投资 于新股 申购 ,本基金 所投 资新股 价格 波动将 对 基金收 益率 产生 影响 。 (9)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到 多种因素 的影 响,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世 行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者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这会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是 不能 完全 规避。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2 、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 资的投资 策略 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 和投 资绩效 监督 检查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 资决策执 行中 ,由于 投资 指令不明 晰、 交易操 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 可能 导致 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3 、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工不 遵守 职业操 守, 发生违法 、违 规行为 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4 、流 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 5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6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 是一 只 借 助特 殊 策 略模型 对股 票进 行筛 选的 基金, 由于 中国 股票 市场 的特殊 性 , 运用 该 策 略 可能 在 一 段 时间 内 使 基 金 实际 业 绩 波 动大 于 业 绩 比 较基 准 , 偏 离投 资 目 标 的设 定。 7 、其 他风 险 (1)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 投资 工具的 出现 和发展, 如果 投资于 这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6)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从 而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带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基 金投资者 自愿 投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销售, 但 是, 基金 资产 并不是 销售 机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基 金销售 机 构担 保收 益, 销售 机构 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第十九 部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二。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可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寄送服务 1. 账户 确认 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一般 在客 户开户 确认 成功 后 的 15 个工作 日内 寄送 。 2.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结 束后 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 年 度对 账 单在每 年度 结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送 。 对账 单的 寄 送方式 为邮 寄方 式。如 投资 人需 要重 置寄 送方式 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网 站。 3.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的适当时候 将为 投资人办理基金间 的转 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 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 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 资资 讯、 理财 刊物、 基金 常识 等各 种信 息, 投 资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 易明细 查询 、对 账单 寄送 频率设 置 、 修改查 询密 码等 服务 。 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 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 息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手 机短 讯、 E-MAIL 定期为 客户 发送所 定制 的信 息, 内容 包括: 每笔 交易 确认 查询 、 每月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查 询、 最 近季 度的 基金投 资组 合、 分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 信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 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自动 语音系 统提供 7×24 小时 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8:00 为 投资 人提供 服务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该 热 线获得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电 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网上开户与交易 服务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利 用自己 的网 站(www.hsbcjt.cn )及 客服 电话 021-20376888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电子 交易 服务 。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汇丰 晋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或以 书信 、电 子邮件 等方 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在 2 个工 作日之内 对投 资人的 投诉 做出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提出的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进 行回 复。 九、如 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第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无。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第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对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第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汇 丰晋信 大盘 波动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汇 丰晋 信 大 盘波 动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 汇 丰晋 信 大 盘波 动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汇丰晋 信 大 盘波 动精 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汇丰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 月 29 日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附 件一 :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投资所需 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增加 、减 少、 调整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7)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代销机 构、 登记机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会 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有 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 第 (2) 款 、 第 2 条 第 (3)款 规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到 会 者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应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监督 员及 公证 机关均 认为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其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汇丰 晋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17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杨 小勇 成立日 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央行 票据 、 可 转 换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国 家证 券监管 机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融资 业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80%-95% , 除 股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5%-20% ,本基金主 要使 用 个股优选 策略 及波动 率优 化策略构 建投 资组合 ,本 基金投资 于前 述“个 股优 选策 略及 波动 率优化 策略 ”精 选的 股票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2.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4. 本 基金 参与 融资 业务 后,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本基金 持有 的融 资买 入股 票与其 他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1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不需要 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 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 提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于 证券 账户 开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款 账 户 中 直接 扣 收 ; 若 因基 金 银 行 存款 余 额 不 足 导致 证 券 账 户开 户 费 无 法扣 收, 基金 托管 人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 户开 立后连 续六 个月内 , 因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先行支 付基 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8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约 定办理 。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与 合同 原件 核对一 致 的加盖 公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汇丰晋信大盘波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