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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4B(150316)

工业4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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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二〇 一五年 第一 号)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5 】889 号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6 月15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 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 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应 认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本 招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 自主 判断 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全面 认 识 本 基金 产 品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 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 投 资者 在 获得 基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承 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险 ,可 能 包 括 :证 券 市场 整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大 量 赎 回或 暴 跌导 致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经 营 过 程 中产 生 的操 作风 险 以 及 本基 金 特有 风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型 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预 期风 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 的特 征 。 从本 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基 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 工业 4.0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 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 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富国 工业 4.0A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 基 金 可 以 通过 场 内 、场 外 两 种 方 式认 购 。 投资 者 通 过 场 外销 售 机 构( 不含 直销网点)认购(申 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追加认购(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申购) , 认购(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内 销 售 机构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单 笔 认 购 (申 购 ) 申请 的最 低份额为 50,000 份。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市 场情 况 , 调 整 本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的 最低 金 额 。本 基金 的 场 外 销 售机 构 可以 根据 各 自 的 业务 情 况设 置高 于 或 等 于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 最 低 认购 ( 申购 )金 额 。 投 资者 在 场外 销售 机 构 办 理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 业 务 时 , 除 需满 足 基金 管理 人 最 低 认购 ( 申购 )金 额 限 制 外, 当 场外 销售 机 构 设 定 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 金 的 过 往 业绩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12 月15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8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4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6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以及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 风 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者投 资决 策 有关 的全 部 必 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由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解 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根 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解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富国 中 证 工 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规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约 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 并承 担义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券 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基 金 份 额的 投资 者, 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 可区分为富国工业 4.0 份额持有人、 富国工业 4.0A 份额持有人、富国工业 4.0B 份额持有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机 构, 以及 可 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会员 单 位 。 其中 可 通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机 构 必须 是具 有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经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认 可 的 、 可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办 理本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的建 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机构为 富 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 、开放式基金 账 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场 外 销 售机 构 在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 的 开放 式基 金 账 户 ,用 于 记录 其持 有 的 、 基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基金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7 、 深 圳 证 券账 户 : 指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开 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9 、 基 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出 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 金 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之 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 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发 布 实施的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证券 投 资 基 金 交 易和 申 购 赎回 实施 细 则 》 、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上 市规 则 》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发 布实 施 的《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登 记 结算 业务 实 施 细 则》 及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 修 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 、 认 购 : 指在 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者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 40 、 赎 回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基 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资 者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富国工业 4.0 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富国 工业 4.0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将在基 金发售结束后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5、富国工业 4.0A 份 额:指富国工业 4.0 份 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6、富国工业 4.0B 份 额:指富国工业 4.0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7、 每份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 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富国 工业 4.0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 国 工 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收 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余 额;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 减 去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51 、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 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指 在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基 金合 同给 定 的 计 算 公式 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 估 算价 值 ,按 基金 份 额 的 不同 , 可区 分为 富 国 工 业 4.0A 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5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过程 56、标的指数:指中证工业 4.0 指数 57、日/ 天:指公历日 58、月:指公历月 59 、 指 定 媒 介: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 场 外 : 指不 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而 通 过 自 身 的柜 台 或 者其 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1 、 场 内 : 指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 单 位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2 、 登 记 结 算系 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 、 证 券 登 记系 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证券 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 、 上 市 交 易: 指 基 金存 续 期 间 投 资者 通 过 场内 会 员 单 位 以集 中 竞 价的 方式 买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5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登 记 结 算系 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会 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 跨 系 统 转托 管 : 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在登 记 结 算系 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67、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在 发售结束 后按 1: 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 1 份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行 为 68、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 与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 业 4.0B 份额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9、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国 工业 4.0 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 工业 4.0A 份额与 1 份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行为 70、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富国 工业 4.0A 份额与 1 份富国工业 4.0B 份额申 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71、富国工业 4.0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3% ” 。 本 基金将以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中 国 人民 银行 公 布 并 执行 的 金融 机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定期 存款 基准利率 为准, 设定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至第一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含 该日, 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详见 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富国工业 4.0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此后, 将以每个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 (即使当日并未发生定期折算的情形) 次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并 执 行 的 金融 机 构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为 准 , 重 新 设 定 该次 定 期份 额折 算 基 准 日次 日 起( 含该 日 ) 至 下一 个 定期 份额 折 算 基 准 日(含该日)期间富国工业 4.0A 份额适用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富国工业 4.0A 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 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72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客 观事 件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资 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险 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管 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常 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二 十 二 个部 门 、 三 个 分公 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别 是 : 权益 投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部 、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部 、固 定 收 益 研究 部 、量 化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 略 与 产 品部 、 监察 稽核 部 、 计 划财 务 部、 人力 资 源 部 、信 息 技术 部、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 广 州 分公 司 、富 国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上 海 )有 限公 司 。 权 益投 资 部: 负责 权 益 类 基金 产 品的 投资 管 理 ; 固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 公 司 自 有资 金 等) 的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益 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 一对 一、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收 益 类专 户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收 益研 究 部 : 负责 固 定收 益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益 类 公募 产品 的 债 券 部分 的 研究 管理 等 ; 量 化与 海 外投 资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量 化衍 生品 投 资 及 境外 权 益等 各类 投 资 的 研究 与 投资 管理 ; 权 益 专 户投资部: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专 户 的 投 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 社保等) 及 类 养 老 金专 户 等产 品的 投 资 管 理; 权 益 研 究部 : 负 责 行业 研 究、 上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等 ; 集中 交易 部 : 负 责投 资 交易 和风 险 控 制 ;董 事 会办 公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的 工 作职 责, 暂 与 综 合管 理 部合 署办 公 ; 综 合管 理 部: 负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公 司文 秘管 理 、 公 司( 内 部) 宣传 、 信 息 调研 、 行政 后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务 部 :负 责年 金 、 专 户、 社 保以 及共 同 基 金 的机 构 客户 营销 工 作 ; 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 营 销 中心 ( 北 京分 公司 ) 、 西部 营 销 中心 (成 都 分 公司 ) 、 华北 营销 中 心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零 售 业务 ;营 销 管 理 部: 负 责营 销计 划 的 拟 定和 落 实、 品牌 建 设 和 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 定 客 户 服务 策 略, 制定 客 户 服 务规 范 ,建 设客 户 服 务 团队 , 提高 客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息 , 分析 客户 需 求 , 支持 公 司决 策; 电 子 商 务部 : 负责 基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析 , 拟定 并落 实 公 司 电子 商 务发 展策 略 和 实 施细 则 ,有 效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战 略与 产品 部 : 负 责开 发 、维 护公 募 和 非 公募 产 品, 协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落 实 、调 整公 司 发 展 战略 , 建立 数据 搜 集 、 分析 平 台, 为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策 、 业务 发展 、 绩 效 分析 等 提供 整合 的 数 据 支持 ; 监察 稽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法 务和 信息 披 露 ; 信息 技 术部 :负 责 软 件 开发 与 系统 维护 等 ; 运 营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 责 人 力 资源 规 划与 管理 ; 富 国 资产 管 理( 香港 ) 有 限 公司 : 证券 交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提 供 资产 管理 ; 富 国 资产 管 理( 上海 ) 有 限 公司 : 经营 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有员工331 人, 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董 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扬 州分 行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室 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证 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兴 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托 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理 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公 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事 ,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历 。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员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总 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 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董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高级 会 计 师。 现 任 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监 。历 任 北 京 用友 电 子财 务技 术 有 限 公司 研 究所 信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 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 中心支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 圳 监管 局 财务 会计 处 处 长 、国 有 银行 监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董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司 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营 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经 理,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部 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部 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副 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 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 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蒲冰先生,董事, 本科学历,中级审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副 总 经理 。历 任 山 东 正源 和 信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部 、评 估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地 有 限公 司计 财 部 业 务经 理 ,山 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司 计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董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 限 公司 战 略 规划 总部 总 经 理 。 历任 福 建兴 业银 行 厦 门 分行 电 脑部 副经 理 、 计 划部 副 经理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 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 院院长、 党 委 书 记 。历 任 上海 财经 大 学 助 教、 讲 师、 副教 授 、 教 授, 金 融学 院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金 融 学院 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 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 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 裁。 李 宪 明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师 事 务 所律 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 纪 委 书记 、 风控 总监 。 历 任 山东 省 济南 市经 济 发 展 总公 司 会计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会 计 师事 务所 室 主 任 ,山 东 鲁信 实业 集 团 公 司财 务 ,山 东省 鲁 信 投 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事 ,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银 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规 与 风 险管 理总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及 公司 律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中级 人民 法 院 助 理审 判 员、 审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蒙 特 利尔 银 行 上 海 代表 处 首 席代 表。 历 任 上 海 大学 外 语系 教师 ; 荷 兰 银行 上 海分 行结 构 融 资 部经 理 ;蒙 特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 历 任中 国 工商 银行 上 海 分 行杨 浦 支行 所任 职 ; 在 华夏 证 券有 限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股 份 公司 职员 , 东 吴 证券 有 限公 司职 员 ,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 洁 女 士 , 监事 , 本 科学 历 ,CFA 。 现任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策 略研 究 员 。 历 任 上 海 夏商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研 究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华 东 营销 中心 总 经 理 。 历任 职 于郏 县政 府 办 公 室职 员 ,郏 县国 营 一 厂 厂长 , 富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监 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任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电 子 商务 部电 子 商 务 总 监助 理 。历 任汇 添 富 基 金任 电 子商 务经 理 ,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研 究 生 学历 。 现 任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督 察长 。 历 任毕 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历任 漳州 进 出 口 商品 检 验局 秘书 、 办 事 处负 责 人, 厦门 证 券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富 国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监 察 稽核 部稽 察 员 、 部门 副 经理 、经 理 、 督 察 长。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历 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上 海市 分支 行 职 员 、经 理 ,华 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营 销 总部 投资 顾 问 、 总监 助 理、 市场 部 总 监 助理 、 上海 分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 兼 基金 经 理。 历任 国 家 教 委外 资 贷款 办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 研 究 员 , 巴 克莱 国 际 投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 资 总 监 、 高级 基 金经 理及 高 级 研 究员 , 富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量化 与海 外 投 资 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基 金经 理 。 历 任富 国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产 品 开发 主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金 经 理、 研究 部 总 经 理兼 基 金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兼 研究 部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幼华,硕士,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2006 年 7 月 至 2008 年 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 量研究员,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10 月起任富 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2015 年 6 月 起任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 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总监。 张圣贤,硕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分析师;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6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 改 革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中 证 新能 源汽 车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 理;自 2015 年 8 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 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总 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 动权 益 及 固定 收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富国工业 4.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等 法 律法 规 的 行为 , 并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该 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按 时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 按 时他 人 从事 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风 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了 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 具体 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的 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范 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量 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若 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按 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一 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以 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管 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司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门 和 各 级人 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使 它 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制 ,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在 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的 基 础 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公 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基 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立 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险 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完 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事 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审 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确 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总 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制 战 略 ,为 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制 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战 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公 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负 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资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有 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司 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 司 和基 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性 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查 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险 控制 工 作 , 发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影 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产 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则 。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门 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作 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立 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部 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部 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责 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科 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业 务 操 作流 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晰 、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理 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部 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与 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建 立 有 效的 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司 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可 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相 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立 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的 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部 稽 核 职能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司 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 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效 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员 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监 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5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 科学 的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营 运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 效 、 专 业的 托 管服 务, 展 现 优 异的 市 场形 象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国 内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成 熟 的产 品线 。 拥 有 包括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 社 会 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基金、 证 券 公 司 集合 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 定向 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 资 产 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估 、风 险 管 理 等增 值 服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 截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496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在 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展 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业 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理 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2013 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 审阅后, 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 效 性报 告, 表 明 独 立第 三 方对 我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 险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 和 有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 商 银 行托 管 服务 的风 险 控 制 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严 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形 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资 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控 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商 银 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总 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指 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核 监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行 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权 。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职 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1 ) 合 法性 原 则 。内控 制 度 应 当符 合 国 家法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约 应渗 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全 过程 和 各 个 操作 环 节, 覆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务 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建 立相 关 的 规 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 人 员 必 须相 对 独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必须 独立 于 内 控 制 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 火 墙隔 离 制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 理 者,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 理 情 况和 特 别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部 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内 部控 制 措 施 ,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 过 进行定期 、定 向 的业 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签 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理 各 项事 务, 从 而 有 效地 控 制和 配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 管 理 , 定期 或 不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进 行检 查 、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 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实 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提 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 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思 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 个 员 工 的共 同 参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制 制度 和 措 施 才会 全 面、 有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员 风 险管 理, 将 风 险 控制 责 任落 实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围 内 的 风 险负 责 ,通 过建 立 纵 向 双人 制 、横 向多 部 门 制 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 风 险 防 范 和控 制 的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责 、制 度 建 设 和工 作 流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已 经建 立 了 一 整套 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察 制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等 ,覆 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风 险 控 制始终 是 托 管 部工 作 重 点之一 , 保 持 与业 务 发 展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成 立 之日 起就 特 别 强 调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建 立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风 险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的 变 化和 托管 业 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问 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 重要 的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和 控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比 例、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为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益 率 应收 资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规 规 定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第 五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销售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 )95588 传真电话: (010 )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 )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 )66594946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 )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 )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6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 )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 )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电话: (021 )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 )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9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 )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0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 )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 )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 )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3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珠林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311 联系人员: 陈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4 )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1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16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17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 )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1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 )82023442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19 )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2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21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 )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2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23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24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 25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26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 , 增 加或 调 整 本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并及 时公告。 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 并 经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认 可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本基 金 认购 期结 束 前 获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的 会员 单 位经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 一) 基金份 额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即 “富国工业 4.0 份额” ) 、 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 类份额 (即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富国工业 4.0B 份额” ) 。其中,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 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 二) 基金份 额的 自动分 离与 配对转 换规 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富国工业 4.0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 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 根据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富国工业 4.0B 份 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富国工业 4.0 份额设置单 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内与场外 的申购和赎回。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 接受 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富国工业 4.0 份 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 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 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 工业 4.0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申请合 并为 场内富国工业 4.0 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富国工业 4.0 份额。 场外申购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 不进行分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富国工业 4.0 份额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并 申请将其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合并为 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后赎回。 无 论 是 定 期 份额 折 算 ,还 是 不 定 期 份额 折 算 (有 关 本 基 金 的份 额 折 算详 见基 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不进行自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富国工业 4.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 拆为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 额。 ( 三) 富国工 业 4.0A 份额 和 富国工 业 4.0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计算 规 则 根据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特性不 同, 富国工业 4.0 份额 所自动分离 或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 国工业 4.0B 份额具有 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 每个 工 作 日按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净 值计 算规 则对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分别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为低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资产 净 值优先确保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 工业 4.0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 富国工业 4.0B 份额为 高预期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 基金资产 净值计为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 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1、富国工业 4.0A 份 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 (税后)+3% ” 。 本基金将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 融 机 构 人 民币 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基 准利 率 为准 ,设 定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含 该 日 ) 至 第 一 个 定期 份 额折 算的 折 算 基 准日 ( 含该 日,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为 每 个 会 计 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详见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 富国 工业 4.0A 份额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此 后, 将以每个定期份额 折算的折算基 准 日 ( 即 使当 日 并未 发生 定 期 折 算的 情 形) 次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并执 行 的 金 融 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基 准 利率 为 准, 重新 设 定 该 次定 期 份额 折算 基 准 日 次 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 个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含该日) 期间富国工 业 4.0A 份额 适用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 进行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额参考 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资产 净值优先确保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本金及富国工 业 4.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 基金 资产净值计为富国工业 4.0B 份 额的净资产。富国工业 4.0A 份额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 按依据富国工业 4.0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应 计收益的天 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所代表的基金 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工业 4.0A 份 额和 1 份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之和; 4、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 , 若未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定期份额折算或 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富国工业 4.0A 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 净 值 计 算 日应 计 收益 的天 数 按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至 计 算 日的 实 际天 数计 算 ; 若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富国工业 4.0A 份额在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计 算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数 应 按照 最近 一 次 基 金份 额 折算 基准 日 次 日 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富国工业 4.0A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本金及 约 定应 得 收 益 , 如 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 本 基金 资 产出 现极 端 损 失 情 况下,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 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 四)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1、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NAV 基础 为 T 日富国工 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NAV 基础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 国工业 4.0B 份额和富 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之 和。 2、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计算日 ;N 为当 年实际天数;t=min{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 然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 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自然日};NAV A 为 T 日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NAV B 为 T 日富 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R 为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 ,则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方式 为: NAV A = (1 + R) t N





NAV B = 2 × NAV 基础 ? NAV A 3、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T 日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第 七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5】 889 号文注册。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每 个账 户 的 认 购 和持 有 基 金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制 请参 见相关公告。 二、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21,254 户,本 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6,785,640,794.26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1,481,764.55 份,两项合计共 6,787,122,558.81 份基金份额。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第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基 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金 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备 案 手 续并 取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证 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 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基 金 募 集 行为 结 束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本 基 金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条 件 , 《 基 金 合同 》2015 年 6 月15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第 九部 分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本基 金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规 定 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 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将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易 的 时 间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上 市 交 易需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证 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 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 类 基 金 份 额上 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 考 价为 前 一交 易日 两 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2、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 日起实行;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情 通 过 行 情 发布 系 统 揭示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 七)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复 牌 、 暂停 上 市 、 恢 复上 市 和 终止 上 市 按 照 《基 金 法 》相 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行 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 且此 项 修改 无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若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增 加 了基金 上 市 交 易的 新功能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相 应功 能。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第 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富 国 工 业 4.0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者办理富国工业 4.0 份额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且 经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认可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 投资 者 需 使 用 深 圳证 券 账户 ,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富国工业 4.0 份额 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 机构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的 其 它 销 售机 构 的销 售网 点 。 投 资者 需 使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 机构办理富国工业 4.0 份额 申购、 赎 回 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场内 、场 外 销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委托 的 销售机 构 开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 方 式,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 购 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5 年 6 月2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资者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工业 4.0 份额时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 回 业 务 时, 需 遵守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相关 业务 规 则 。 若相 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或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对 场 内申 购、 赎 回 业 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 须 根据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 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 务 时 应 提交 的 文 件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守 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 前提 下 , 以 各销 售 机构 的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在 规 定的 时 间 内全 额 交 付 申 购款 项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 无效 。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 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记 机 构 确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若 申 购 不 成 立或 无 效 ,销 售 机构将 投资 者 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 退 还给 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银行 账 户 。 遇交 易 所或 交易 市 场 数 据传 输 延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据 交 换系 统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所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流 程 ,则 赎回 款 顺 延 至上 述 情形 消除 后 的 下 一个 工 作日 划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 或 基 金 合同 载 明的 其他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有 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确 认 以登 记机 构 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 情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不含直销网点)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单笔 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 20,000 元; 其他销售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单笔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 额。 本 基 金的 场 外销 售机 构 可 以 根据 各 自的 业务 情 况 设 置高 于 或等 于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单 笔 最低 申购 金 额 。 投资 者 在场 外销 售 机 构 办理 本 基金 申购 业 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金 管 理人 最低 申 购 金 额限 制 外, 当场 外 销 售 机构 设 定的 最低 金 额 高 于 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 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 50,000 元。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场外销售机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赎回富国 工业 4.0 份额时,每次对富国 工业 4.0 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富国 工业 4.0 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 在调 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 、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由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基金 份 额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 购 本基 金 份 额时 , 需 交 纳 申购 费 用 ,费 率 按 申 购 金额 递 减 。 投 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直 销 中 心场 外 申 购 的 养老 金 客 户与 除 此 之 外 的其 他 投 资者 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 指基 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立 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金 及 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监 管 部 门 认 可的 新 的 养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人 将在 招 募 说 明 书更 新 时或 发布 临 时 公 告将 其 纳入 养老 金 客 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中 心 申 购 本 基金 基 金 份额 的 养 老 金 客户 申 购 费率 见下 表: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申购金额 M (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除上述养老 金客 户 外 ,其 他 投 资 者 申购 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场外 申 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都为 0.50% 。 本 基 金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 交 易 的 投资 者 定期 或不 定 期 地 开展 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 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富国工业 4.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 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计 算 结 果 先 按 四 舍 五 入的 原 则 保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再 采 用截 位 方 式 , 保留 至 整数 位, 小数部分 对 应 的申 购资 金 返 还 至 投资者 资 金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算 结 果按 四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4: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工业 4.0 份额 ,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 富国工业 4.0 份额。 例 5: 某投资者 (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场外 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 ,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6% )=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641.29 =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 =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 富国工业 4.0 份额。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92 份(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 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额=0.92× 1.015=0.9338 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 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 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以上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 ,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7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在场外赎回,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0%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8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在场内赎回,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0% =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 在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者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者 ,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退 回 款项 产生 的 利 息 等损 失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赎 回 业 务 的 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和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 日 全部 基 金份 额( 包 括 富国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和富国 工业 4.0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 赎 回 申请 一 并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者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择 ,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 按照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相 应规 则进 行 处 理 ;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 份 额 的申 请 的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 富国工业 4.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 理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暂 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届 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 十二 )基金 转换 仅开通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1022) 、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1024 ) 、 富 国 中 证移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基 金代 码 :161025 ) 、 富 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1026) 、 富国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161027) 、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161028 ) 、 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161029)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直销柜台、 网上交 易系统和电话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2、登 记机构 以收 到有 效转换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转换申 请日(T 日 )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其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 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后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基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 重新开始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网点申请转换富国工业 4.0 份额时,每次对富国工 业 4.0 份额的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转换时或转换后在直销网点保留 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5、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 “份 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 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另行 规定 。 投资者 在 办 理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时 可自 行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在 相 关 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转 托管 及其 他业 务 ( 一)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 工业 4.0B 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 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 可 以 在 办理 跨 系统 转托 管 后 通 过跨 系 统转 托管 转 至 证 券登 记 系统 ,经 过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系统 内不 同 会 员 单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 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富 国 工 业 4.0 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富 国 工 业 4.0 份额 场内赎回或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在登记结 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2) 富国工业 4.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处于质押、 冻结状态、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及深圳交易所、 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且 条 件具 备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受 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交易 场 所 或 者交 易 方式 进行 份 额 转 让的 申 请并 由登 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过 户登 记。 基 金 管 理人 拟 受理 基金 份 额 转 让业 务 的, 将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 行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 它 非交 易 过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 须是 依 法可 以持 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投资者,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或 者 以 其他 方 式处 分。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四)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只 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法 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冻 结 与 解 冻。 除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外 ,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 的 权益 一 并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本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冻 结 与 解 冻 、质 押 等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 、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等 相 关 机构 的 规定 办理 。 如 本 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与 上 述 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 金的 富国工 业 4.0 份额 与富 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 工业 4.0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包 括以 下两种 方式 的配对 转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富 国工业 4.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 转换成 1 份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 1 份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 1 份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配 对 转 换 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届时 发 布 的相关 公 告 。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 理机 构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其提 供 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 配 对 转换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基 金 登记 机构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 更 或 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配 对 转换 业务 的 具 体 日期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务 办 理 日为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日 ( 基 金 管 理人 公 告 暂停 配对 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 本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 实际 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对 配对 转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配对转 换的 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3、申请合并为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 富国 工业 4.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五)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序 遵 循 届时 相 关 机 构 发布 的 最 新业 务 规 则 , 具体 见 相 关业 务公 告。 ( 六) 暂停配 对转 换的情 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机构、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 接 受 配 对 转 换 可 能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 停 配 对转 换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七)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费 用 投资者申 请 办理 配 对 转换 业 务 时 , 配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 可酌 情 收 取一 定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基 金管 理 人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 基 金登记 机 构 有权 调 整 上 述规则 , 基 金 合同 将相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 中证工业 4.0 指数。在正常 市场情况 下 , 力 争 将基 金 的净 值增 长 率 与 业绩 比 较基 准之 间 的 日 均跟 踪 偏离 度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中证工业 4.0 指数 的 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 固 定收 益资 产 ( 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 债 、 公司 债 、次 级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分离 交 易 可转 债、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 券 ( 含超 短期 融 资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 中证工业 4.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用 完 全 复制 法 进 行 投 资, 依 托 富国 量 化 投 资 平台 , 利 用长 期稳 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 中证工业 4.0 指数中 的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 中证工业 4.0 指数的收益 表现,并根据 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及其 权重 的 变 动 而进 行 相应 调整 。 本 基 金力 争 将基 金的 净 值 增 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绝对 值控 制在 0.35% 以 内, 年跟 踪误差 控制在 4% 以内。 当 预 期 成 份 股发 生 调 整, 成 份 股 发 生配 股 、 增发 、 分 红 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 中证工业 4.0 指数 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 效 复 制 和 跟踪 标 的指 数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采 取合 理措 施 , 在 合 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 中证工业 4.0 指数 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 组 合 , 并根 据 指数 成份 股 及 其 权重 的 变动 而进 行 相 应 调整 。 本基 金的 股 票 资 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 中证工业 4.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权证 及其 他 金 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 中证工业 4.0 指 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 中证工业 4.0 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 权 重 的 变 动而 进 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申 购赎 回变 动 情 况 、股 票 增发 因素 等 变 化 ,对 股 票投 资组 合 进 行 实 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中证工业 4.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工业 4.0 指数 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 进行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工业 4.0 指数; C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 中证工业 4.0 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发 生 相 应 变化 的 ,本 基金 将 做 相 应调 整 ,以 保持 基 金 资 产中 该 成份 股的 权 重 同 指 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基 于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济 形 势 的深 入 分 析 、 国内 财 政 政策 与货 币 市 场 政 策等 因 素对 债券 市 场 的 影响 , 进行 合理 的 利 率 预期 , 判断 债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定 久 期控 制下 的 资 产 类属 配 置策 略。 在 债 券 投资 组 合构 建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具体 采 用 期 限结 构 配置 、市 场 转 换 、信 用 利差 和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可 时 , 本基 金 可 基 于 谨慎 原 则 运用 权 证 、 股 票指 数 期 货等 相关 金 融 衍 生 工具 对 基金 投资 组 合 进 行管 理 ,以 控制 并 降 低 投资 组 合风 险、 提 高 投 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的 原 则 ,主 要 选 择 流 动性 好 、 交易 活跃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本 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货 的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票 仓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建 立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决 策部 门 或 小组 , 授 权 特 定的 管 理 人员 负责 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审批 事项 , 同 时 针对 股 指期 货交 易 制 定 投资 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类 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基 准 久 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资 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体 的 投 资策 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立 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行 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行 过 程 中的 问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指 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及 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并 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集 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项 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本 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重 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授 权 范 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 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工业 4.0 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被 停 止 编制 及 发 布 , 或标 的 指 数由 其 他 指 数 替代 ( 单 纯更 名除 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 券 市 场 上 有代 表 性更 强、 更 适 合 投资 的 指数 推出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 权益 的 原则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依 法变 更本 基 金 的 标的 指 数和 投资 对 象 , 并依 据 市场 代表 性 、 流 动 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变 更 标 的指 数 , 若 标 的指 数 变 更涉 及 本 系 列 基金 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 若标 的 指 数 变更 对 基金 投资 无 实 质 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后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并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工业 4.0 指数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中证工业 4.0 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投 资于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因 此,本 基 金 将业绩比较基 准定为 95% ×中证 工业 4.0 指数 收益率+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法 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准 的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与 本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 同意 后 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公 告。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的 指 数变 更涉 及 本 基 金投 资 范围 或投 资 策 略 的实 质 性变 更,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更 业 绩比 较基 准 、 标 的指 数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 若 业绩 比 较基 准、 标 的 指 数变 更 对基 金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 则无需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型 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预 期风 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 的特 征 。 从本 基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征;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具有高预 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七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策 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及 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非 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金 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 中证工 业 4.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5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 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 流 动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大 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优 先 的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得 到 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如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或调 整 上 述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及转 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27,624,636.03 86.63 其中:股票 2,527,624,636.03 86.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86,352,092.10 13.24 7


其他资产 3,849,608.89 0.13 8


合计 2,917,826,337.02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98,693,667.13 69.66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4,101,921.18 1.19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94,829,047.72 17.2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27,624,636.03 88.10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4.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十 名 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300024 机器人 2,277,793 129,150,863.10 4.50 2 000333 美的集团 5,065,170 127,794,239.10 4.45 3 300124 汇川技术 3,576,726 127,724,885.46 4.45 4 002008 大族激光 6,515,354 126,919,095.92 4.42 5 600588 用友网络 5,214,622 125,933,121.30 4.39 6 000997 新大陆 6,343,645 121,924,856.90 4.25 7 000410 沈阳机床 5,184,553 90,833,368.56 3.17 8 300170 汉得信息 5,578,296 86,017,324.32 3.00 9 002073 软控股份 6,336,434 80,345,983.12 2.80 10 300115 长盈精密 2,688,677 73,750,410.11 2.57 4.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 股 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的 原 则 ,主 要 选 择 流 动性 好 、 交易 活跃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本 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货 的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票 仓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金 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查 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790,185.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457.08 5 应收申购款 957,066.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9,900.00 8 其他 - 9 合计 3,849,608.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因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值 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和 与 合 计可 能存 在尾差。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6.15-2015.9.30 -46.15% 4.01% -51.33% 4.67% 5.18% -0.66% 2015.7.1-2015.9.30 -41.97% 4.27% -34.27% 4.60% -7.70% -0.3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9 月30 日。 2、 本基金于2015 年3 月30 日成立, 自合同生 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年。 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15 年 3 月 30 日 起至 2015 年 9 月 29 日 ,建仓期结 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 的各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 以其自 有 的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 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相 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 互抵 销。 非 因 基 金财 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交 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本 节 所 称 的 固定 收 益 品种 , 是 指 在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 的 其他 交 易场 所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债 、 政策 性 银行 债、 短 期 融 资券 、 中期 票据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商 业 银 行 金 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 算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估 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但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 外 。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各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参 考 ) 净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误 ,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 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于 :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若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保 估值 错 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 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 有 关 当事 人 的 直接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享 有 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向 估值 错 误 方 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 ,应 列 入基 金费 用 , 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 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出 现 估值错误的当 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 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 (参 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富 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 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 易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 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由 于 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第十七 部 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 业 4.0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 期货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 的 管理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 的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2% 的 年费 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数 基 金 ,需 根 据 与 中 证指 数 有 限公 司 签 署 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有 限公 司 支 付 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 。 如 上 述指 数 许可 使用 协 议 约 定 的指数许可 使用费的 费率 、 计 算 方法 及 其他 相关 条 款 发 生变 更 ,本 条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进 行公 告 。 指 数许 可 使用 费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按 前一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 计提 。指数 许 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所 在季 度 的 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按 实 际 计 提金 额 收 取, 不设 下 限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所 在 季度 的 下一 个季 度 起 , 指数 许 可 使用 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 使用 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 支付。 4、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4-11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收 法 律 、法 规执 行 。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相关 税 收 ,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或 者 其 他 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 算 ( 一)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年的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对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定 期 折 算基 准 日 距 上 一次 不 定 期折 算 基 准 日 不足 一 个 月,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选 择 是否 进行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届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对相 关事 项 进 行 公 告。 1、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 部分将折算为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分配给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持有人。富 国工业 4.0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两份 富国工业 4.0 份额将按一份富 国工业 4.0A 份 额获得新增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 与折算后,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 国工业 4.0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富国工业 4.0 份额 NAV 基础 后 = 折算前富国 工业 4.0 份 额的资 产净值 ? 0.5 × (NAV A 前 ? 1.000) × NUM 基础 前 NUM 基础 前 富国工业 4.0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NUM 基础 前 2 × NAV A 前 ? 1.000 NAV 基础 后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其中: NAV 基础 后 :折算后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NAV A 前 :折算前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NUM 基础 前 :折算前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有场外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分配。 (2)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工业 4.0A 份额 的份额数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 = NUM A 前 × (NAV A 前 ? 1.000) NAV 基础 后 其中: NUM A 前 :折算前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份额数 ,下同 (3)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 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总份额数= 折算 前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 额数+ 富国 工业 4.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工业 4.0A 份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 (5)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 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 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外, 本 基 金 还 将在 以 下 两种 情 况 进 行 不定 期 份 额折 算, 即:当 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当 富国工业 4.0B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 1、当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按以 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基金管理人将确定不 定期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 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基金将分别对 富 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和富 国工业 4.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 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比例 为 1:1,份额 折算后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和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基 准日折算前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及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 部分均将折算为 富国工业 4.0 份额分 别分配给 富国工业 4.0 份额、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数= NUM 基础 前 × (NAV 基础 前 ? 1.000) 1.000 持有场外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 外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分配。 2)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前 × (NAV A 前 ? 1.000) 1.000 其中, NUM A 后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工业 4.0B 份额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NUM B 后 = NUM B 前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 NUM B 前 × (NAV B 前 ? 1.000) 1.000 其中, NUM B 后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UM B 前 :折算前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NAV B 前 :折算前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总份额数= 折算前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 额数+ 富国 工业 4.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数+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 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 数+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 数 5)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 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2、 当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 本基金将 按以下规则进行 不定期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不定期 折算基准日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金管理人 将 确定 不定期折算基准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不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份额 、富国工业 4.0 份额 。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本基金将分 别对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 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算后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工业 4.0 份 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份额数将相 应缩减。 1)富国工业 4.0B 份额 NUM B 后 = NUM B 前 × NAV B 前 1.000 2)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 即NUM A 后 = NUM B 后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数= NUM A 前 × NAV A 前 ? NUM A 后 × 1.000 1.000 3)富国工业 4.0 份额 NUM 基础 后 = NUM 基础 前 × NAV 基础 前 1.000 NUM 基础 后 :富国工业 4.0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份额 数,下同 4)折算后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总份额数=富国工业 4.0 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折算后 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份额数+ 富国工业 4.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 内 富国工业 4.0 份额 数 5) 按照上述折算 和计算方法, 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 三) 折算份 额数 的处理 方式 折 算 后 , 场 外份 额 的 份额 数 采 用 四 舍五 入 的 方式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额 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 平稳 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相 关业 务 规 定 暂停 相 关份 额 的上市交易 和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本 着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 原 则 ,根 据 具体 情况 选 择 按 照 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其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 基 金登 记 机 构有 权 调 整 上 述规 则 ,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 将 相应 予 以修 改, 且 此 项 修改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并 在 本 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关于 信息 披 露 的 披露 方 式、 登载 媒 体 、 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指定 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字 ;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 重 大 利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认 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两 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2、在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 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 者富国工 业 4.0 份额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富国工 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富国工业 4.0 份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富国工业 4.0 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 在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 董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工业 4.0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富国工业 4.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工业 4.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23、富国工业 4.0 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富国工业 4.0 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工业 4.0 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 上市交易; 30、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若 本 基 金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露 股 指 期 货交 易 情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 交易 对基 金 总 体 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年报 及 半 年 报 中披 露 其 持有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总 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季度 报 告 中 披 露其 持 有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 额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基 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 和 报告 期 末按 市值 占 基 金 净资 产 比例 大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披 露 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全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定 媒 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据 需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介披 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险 揭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体 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股 票 型 基金 , 具 有 较 高预 期 风 险、 较高 预 期 收 益 的特 征 。其 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高 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具有低预期风 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 预期收益相 对较高的特征 。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因 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家 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 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民 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济 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波 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债 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率 的 变 动, 同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此 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膨 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所 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通 货 膨 胀抵 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过 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者 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行 人 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风 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利 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 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利 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者 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投 资 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 等判 断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平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在 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险 ,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种 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作 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 障或 者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的 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 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证券/ 期货登记结算机构 等等 。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运 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者 基 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能 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场 。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平 均 回 报率 与整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股 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因 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公 司 经 营状 况、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制 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而 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① 由 于 标 的 指数 调 整 成份 股 或 变 更 编制 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应 的 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踪误差。 ② 由 于 标 的 指数 成 份 股发 生 配 股 、 增发 等 行 为导 致 成 份 股 在标 的 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③ 成 份 股 派 发现 金 红 利、 新 股 收 益 将导 致 基 金收 益 率 超 过 标的 指 数 收益 率, 产生跟踪误差。 ④ 由 于 成 份 股停 牌 、 摘牌 或 流 动 性 差等 原 因 使本 基 金 无 法 及时 调 整 投资 组合 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⑤ 由 于 基 金 应对 日 常 赎回 保 留 的 少 量现 金 、 投资 过 程 中 的 证券 交 易 成本 ,以 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⑥ 其 他 因 素 产生 的 跟 踪误 差 。 如 因 缺乏 卖 空 、对 冲 机 制 及 其他 工 具 造成 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定 ,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数 的 情 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征 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持 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此 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在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上 市 ,由 于 上 市期 间 可 能 因 信息 披 露 导致 基金 停牌, 投 资者 在 停牌 期间 不 能 买 卖本 基 金上 市交 易 份 额 ,产 生 风险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易 对 手不 足而 产 生 流 动性 风 险; 另外 , 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份 额 转 向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场 外 交 易 后导 致 场内 的基 金 份 额 或持 有 人数 不满 足 上 市 条件 时 ,本 基金 存 在 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 制指 数 的 股票 型 基 金 , 具有 较 高 风险 、 较 高 预 期收 益 的 特征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具有 高 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 征。 由于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参考净 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净值 和富国工业 4.0A 份额 的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即 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 参考净 值 变 动 的 波 动 性 要 高 于 其 他 两 类 份 额 。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 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 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 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 但 富 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某 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状 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富国工业 4.0A 份额持有人或 富国工业 4.0B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场 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 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折 算 过 程中 由 于 尾 差 处理 而 可 能给 投资者 带 来损 失 。 场外 份额 进 行 份 额 折算 时 计算 结果 采 用 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基金资产 。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 数 点 以 后的 部 分舍 去,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 资产 计 入 基 金财 产 。因 此, 在 基 金 份 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 风险。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或富国 工业 4.0B 份额的一部 分 投资者可能面 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 以做交易的证 券 公 司 并 不全 部 具备 中国 证 监 会 颁发 的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 格, 而 只有 具备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的证 券 公司 才可 以 允 许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 。 因此 , 如果 投资 者 通过不 具备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富国工业 4.0A 份额或富国工 业 4.0B 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并不能被 赎回。 投资者可 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富国工业 4.0A 份额或富国工业 4.0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 增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后 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在 分级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办理 富国工业 4.0 份额、富 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 的 市 场供 求 关系 ,从 而 可 能 影响 其 交易 价格 ; 另 一 方面 , 份额 配对 转 换 业 务 可 能 出 现 暂停 办 理的 情形 , 投资者 的 份 额配 对转 换 申 请 也可 能 存在 不能 及 时 确 认 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不 进 行 收 益 分配 ( 除 未来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允 许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如果 出 现新 增份 额 的 情 形, 投 资者 可通 过 卖 出 或赎 回 折算 后 的 新增份额 的 方 式 获 取投 资 回报 ,但 是 , 投 资者 通 过变 现折 算 后 的 新增 份 额以 获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等 同 于基 金收 益 分 配 ,投 资 者不 仅须 承 担 相 应的 交 易成 本, 还 可 能 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二) 声明 1 、 本 基 金未 经 任 何一级 政 府 、 机构 及 部 门担保 。 投资者 自 愿 投 资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5)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富国工 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富国工业 4.0 份 额,或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 基 金 合 同及 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 为基 金 的 利益 依 法 为 基 金进 行 融 资 、 融券 及转融通 ; (14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使 诉 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申 购、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 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确定 富国工业 4.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要 向 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各 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时 间 发 出,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 查阅 到 与基 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三 方 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 规 定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工业 4.0A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 金 托 管人 是 否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支 付 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 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 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 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 工业 4.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 止 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 , 但 因 本 基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 条 件 而被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 情 况下 , 以 下 情 况 可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 国工业 4.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 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 国工业 4.0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合 计 持有富国工 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方 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及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委 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委 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 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 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富 国 工 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各自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以 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书 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代表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 、 富国工业4.0A 份额 、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 基 金 总份 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 一); 若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的 有效的富国工业 4.0 份额、富国工业 4.0A 份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4.0A 份额 、 富国工 业4.0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分 之 一( 含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对 其代 表 进行 授权 ; 在 会 议召 开 方式 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方 式或 者 以 现 场方 式 与非 现场 方 式 相 结合 的 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同 的 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集 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有 提 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持 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富国工业 4.0 份额 、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 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 额、 富国工业 4.0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 、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票 时 监 督员 及 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 有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通 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 投 资者 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前 提 下 ,具 体 规 则 以 召集 人 发 布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通 知为 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员 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任 监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议 主 持 人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果 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人 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 员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 本 部 分 关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分 ,如 将 来 法 律法 规 修改 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富国工业 4.0 份额、 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 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富国工 业 4.0 份额、富国工业 4.0A 份额与富国工业 4.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 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的 ,均 应 提交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 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基 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行 使 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1 经 营 范 围 : 办理 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同 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结 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理 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代 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款 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发 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查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务 ;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换 ;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 督 。 《基 金 合同 》明 确 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的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符 合 《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 行上 市的 股 票 (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以 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股票 )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含超 短 期 融 资 券)、 公 募可 交 换债 券、 证 券 公 司短 期 公司 债券 、 并 购 重组 私 募债 券、 资产支持 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 、衍 生 工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股 票期 权 等)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2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投资 于国家安全主题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该 比 例要 求 有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国家安全主题 相关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以 后 , 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5%;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3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进 行 股 指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金 托 管 人 、 期货 公 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1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 有 合 约 行权 所 需的 全额 现 金 或 交易 所 规则 认可 的 可 冲 抵期 权 保证 金的 现 金 等 价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4 物; (3)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 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或 变 更 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产 买 卖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及 其控 股 股 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 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原 则, 防 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和 评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合 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 交易 必 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大 关联 交 易 应 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之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投 资运 作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5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进 行 更新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 规则 进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而 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法 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仍 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合 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规 定 , 明确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和 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一 定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流 通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 由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或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管 ,并 可 在 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6 本 基 金 投 资 的流 通 受 限证 券 应 保 证 登记 存 管 在本 基 金 名 下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相 关 工 作 的落 实 和协 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人 能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登 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本 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通 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 影响 本基 金 安 全 的责 任 及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险 处 置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需 要解 决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调 、 基金 流动 性 困 难 以及 相 关损 失的 应 对 解 决措 施 ,以 及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首 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 金 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确 保 对 相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施 ,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效 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 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本 基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连带 赔 偿 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交 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 保证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料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披 露 所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名 称、 数 量 、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 以 及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7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比 例 如违 反 有 关限 制 规 定 , 在合 理 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券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根 据 审 慎原 则 , 制定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和信 用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并 经 董 事 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是 否符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事 后监 督, 如 发 现 异 常情 况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乙 方 的监 督 和核 查。 基 金 因 投资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 导致 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导 致 基金 出现 损 失 致 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七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基 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 八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上 述 事 项及 投 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 资运 作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8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规 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 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协 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托 管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复 基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29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结 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行 协 商解 决。 基 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基 金 的任 何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据 完 成场 内交 易 交 收 、托 管 资产 开户 银 行 扣 收结 算 费和 账户 维 护 费 等 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0 将属于基金 财 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 法 合规 的指 令 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费 由 本 基金 财 产 承 担 ,于 证 券 账户 开 立 次 月 第七 个 工 作日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从本 基 金银 行存 款 账 户 中直 接 扣收 ;若 因 基 金 银行 存 款余 额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费 无 法扣 收, 基 金 托 管人 顺 延至 次月 第 七 个 工作 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后 连续 六 个月 内, 因 本 基 金银 行 存款 余额 持 续 不 足导 致 证券 账户 开 户 费 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1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立 、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以 基 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取 得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 格 ,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定 ,以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在银 行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立 债 券托 管账 户 , 持 有人 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的 结 算。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时, 如果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开 设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协 助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开 立 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的 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存 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 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的 代保 管 库 ,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书 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 买 和转 让 ,按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双 方 约 定 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的 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2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金 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 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时 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二 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一)基 金 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 总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 每 个 交易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交 易 日 对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暂 停 估 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交 易 日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经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报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 料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途 ,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 产 生 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经 友好 协 商 未 能 解决 的 , 均 应提 交 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申 请仲 裁 时 该 会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3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 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职 责 , 各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 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有任 何 冲突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应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4 第 二十 六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并 定 制 对账 单 服务 的投 资 者 , 或在 第 四季 度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点 和 销 售机 构 的 销 售 网点 办 理 申购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国 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度 、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网络在线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金 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信 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投 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询 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 该 热 线获 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询 、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栏 目 、 自动 语音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5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6 第 二十 七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1、2015 年 6 月 25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和 公司网站发布《富国中 证工 业 4.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工业 4A 与工 业 4B 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 提示 性公 告 》 2、2015 年 7 月 2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直 销 网 点 开通 转 换业 务及 开 展 转 换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2015 年 7 月 6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公司 及 高 级管 理人 员 投 资旗 下 基 金相 关事 宜 的 公告 》 4、2015 年 7 月 9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5、2015 年 7 月 9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6、2015 年 7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7、2015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8、2015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9、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官方淘宝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 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 11 、 2015 年 7 月 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12、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 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13、2015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14、2015 年 7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7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 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15、2015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16、2015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 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17、2015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18、2015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 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19、2015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20、2015 年 8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21、2015 年 8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22、2015 年 8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23、2015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24、2015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25、2015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26、2015 年 8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易 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27、2015 年 8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28、2015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8 29、2015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 30、2015 年 8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B 交 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 31、2015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 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 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 32、2015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期间工业 4B 的风险 提示公告 》 33、2015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 34、2015 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 工业 4B (证券编码:150316 )折算基准日证券简称的公告 》 35、 2015 年 8 月 25 日在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富国工业 4.0B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36、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折算业务期间停复牌的公告 》 37、201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恢复 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B 类 份额证券简称的公告 》 38、201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 39、2015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工业 4A 和工业 4B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收 盘价调整的公告 》 40、 2015 年 9 月 1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1、2015 年 9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 公司网站 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2、2015 年 9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39 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3、2015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 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4、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 公司网站 发布《关于淘宝官方店继续进行在售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45、 2015 年 11 月 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场内申购费率的公告 》 46、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 公司网站 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47、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 48、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49、2015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 业 4.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富国工业 4.0A 份 额停复牌的公告 》 50、201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工业 4.0A 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 51、201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 52、2015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工业 4.0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调整 的公告 》 53、2015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 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0 第 二十 八部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供 公 众查 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41 第 二十九 部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 文件 (二) 《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富国 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