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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鼎利(166010)

中欧鼎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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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鼎利 分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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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1 年4 月1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 下发的 《关于核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1]550 号文) 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6 月16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 (申 ) 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
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
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 (申) 购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 和 《 基金 合 同 》 。过 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 将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5 年12 月15 日 (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 / 132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42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十、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7 十一、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6 十二、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61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3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5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6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7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 8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84 二十、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8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二十三、风险揭示 --------------------------------------------------- 9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8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 / 132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三十、备查文件 ---------------------------------------------------- 10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104 附件二:托管协议摘要 ---------------------------------------------- 121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 / 13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中欧鼎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 鼎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等 与 投 资 人投 资 决 策 有关 的 全 部 必 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或 本 基 金合 同 : 指 《中 欧 鼎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中 欧 鼎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 / 132 6 . 招 募 说明 书 : 指 《中 欧 鼎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中 欧鼎 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8 . 法 律 法规 : 指 中 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其不时修订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 律 的 决定 》修改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 鼎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基础份额、 中欧 鼎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与中欧 鼎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 其中, 中欧 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数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率不变 16.中欧鼎利份额:指中 欧 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7. 鼎利 A 份额: 指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中欧 鼎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 / 132 投资基金之A 份额 18. 鼎利 B 份额: 指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中欧 鼎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B 份额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中欧鼎利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所 27.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中欧鼎利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以及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8.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场外销售业务的机构 30. 场 内 代销 机 构 : 代为 办 理 场 内基 金 销 售 业务 , 具 有 基金 代 销 资 格且 符 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 / 132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6.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账户: 指基金投资 人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 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8、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 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 / 132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6.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中欧鼎利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封闭期: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 金运作方式的约定, 对中欧鼎利份 额采取封闭式运作的期间, 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中欧 鼎利份额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 《中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中欧鼎利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中欧鼎利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 份额与鼎利A 份额、鼎利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5.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中 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鼎利A 份额与3 份鼎利 B 份额的行为 56.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鼎利 A 份额与 3 份鼎利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57.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 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的行为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 / 132 58.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场内基金份额需经跨系统 转托管至注册登记系统后方可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59.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 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60.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登记: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中欧鼎利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中欧鼎利份 额、鼎利A 份额、鼎利B 份额)的 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 / 132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五 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东方汇经大 厦五层、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八层 4.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 年7 月 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 字[2006]102 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袁维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 (简称 UBI) 出资6,5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 注册资本的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 / 132 北京百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上海睦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 3,76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 册资本的20%;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94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 上述5 个股东共出资18,800 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窦 玉 明 先 生, 清华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 硕士, 美国杜兰大学 MBA, 中国 籍。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 民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Marco D ’Este 先生, 意大利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历 任布雷西亚农业信贷银行(CAB) 国际部总监,联合信贷银行(Unicredit) 米兰 总部客户业务部客户关系管理、 跨国公司信用状 况管理负责人, 联合信贷银行东 京分行资金部经理,并曾在Credito Italiano( 意大利信贷银行) 圣雷莫分行、 伦敦 分 行 、 纽 约 分 行 及 米 兰 总 部 工 作 , 之 后 担 任 意 大 利 意 联 银 行 股 份 合 作 公 司 (UBI)机构银行业务部总监。 朱 鹏 举 先 生,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小组副组长, 兼任国都景瑞投资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 连柏荣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 副总经 理。 刘 建 平 先 生,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籍。 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历任北京大学助教、 副科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 副处 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David Youngson 先 生, 英国籍。 现任 IFM (亚洲) 有限公司创办者及合伙人, 英 国 公 认 会计 师 特 许 公会- 资 深 会员 及 香 港 会计 师 公 会 会员 , 中 欧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安永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英国伯明翰, 伦敦) 审计经理、 副总监,赛贝斯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区域财务总监。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 / 132 郭 雳 先 生 , 北 京 大 学法学 博 士 (国际 经 济 法) , 美 国 哈佛大 学 法 学硕士 ( 国 际 金 融 法 ) , 美 国 南 美以 美 大 学 法学 硕 士 ( 国际 法/ 比 较法 ) , 中 国籍 。 现 任 北京 大学法学院教授、 院长助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历任北京大学法 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籍。 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部总监、 监察部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海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 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 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 司法律顾问, 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州 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陆 正 芳 女 士,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 中国籍, 上海财经大学证券 期货系学士, 13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路营业部经纪人。 李琛女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总监, 中国籍, 同济大学计算机 应用专业学士, 1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大连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 部系统管理员,大通证券上海番禺路营业部客户服务部主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窦玉明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 建 平 先 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简历同上。 卢 纯 青 女 士,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 兼任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事业部负责人, 中国籍。 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金融学硕士,10 年以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行业主管、研究总监助理、 研究副总监。 许欣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 中国籍。 中国人民大 学 金 融 学 硕士 ,14 年以 上 基 金 从业 经 验 。 历任 华 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北 京 分 公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4 / 132 司销售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黄桦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5 年 以 上证 券 及 基 金从 业 经 验 。历 任 上 海 爱建 信 托 公 司场 内 交 易 员, 上 海 万 国 证券公司部门经理助理、 部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 门经理,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经理,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 技术部总监,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分管运 营 副 总经理 。 (经 公司 第 四届 董事会 会议审 议 通过 , 同意 黄桦先 生辞任 公 司 督察长 。 公司 已按相关 法律 法规要求 报送 中国证券 投资 基金业协 会备 案,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正式离任 ,上 述事项已 于2016 年1 月5 日进行了 信息 披露。)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尹诚庸先生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中国籍。 美国莱斯大学统计学专业硕士,4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 历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2014 年12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 现任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23 日 起至今)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5 日起至今)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25 日 起至今) 、 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12 月31 日起至今) 。 吴启权先生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中国籍。 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专业博士,7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副总裁。2015 年3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员 , 现 任 中 欧 鼎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5 月 25 日 起至今) 、 中欧瑾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5 日 起至今) 、 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5 日 起至今) 、 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5 日 起至今) 、 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5 月 25 日 起至今) 、 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5 / 132 (2015 年11 月17 日起至今) 、 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11 月17 日起至今) 。 (2)历任基金经理 聂 曙 光 先 生, 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至 2014 年 5 月 7 日 期间担任 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 袁争光先 生, 于 2014 年 5 月 7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 期间担任 中欧鼎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由总经理刘 建平、 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卢纯青、 事业部负责人周蔚文、 陆文俊、 刁羽、 曹剑飞 、 刘明月、 周玉雄、 曲径、 赵国英, 风控部总监卞玺云组成。 其中总经理刘建平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 ,依 照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基 金 合 同 获得 基 金 管 理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式; (6 ) 根 据本 基 金 合 同及 有 关 规 定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 托 管 人违 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6 / 132 的利益; (7 )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受 理 中 欧 鼎利 份 额 申 购和 赎 回 申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7 / 132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 (9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中欧鼎利 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按 照 《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公 开 披 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8 / 132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合 同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9 / 132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包 括 公 司 的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 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控 手 段 和 方法 , 建 立 合理 的 内 控 程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 原 则 。 公司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职 责 应 当 保持 相 对 独 立,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 本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学 化 的 经 营管 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各个业务 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 董 事会 : 负 责 制定 公 司 的 内部 控 制 政 策, 对 内 部 控制 负 完 全 的和 最 终 的责任。 (2 ) 监 事会 : 对 公 司的 经 营 情 况进 行 检 查 ,并 对 董 事 会和 管 理 层 履行 职 责 的情况进行监督。 (3 ) 督 察长 : 独 立 行使 督 察 权 利, 直 接 对 董事 会 负 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 定期、不定期报告。 (4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基 金 财 产 的运 作 , 对 基金 投 资 的 所有 重 大 问题进行决策。 (5 ) 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协 助 确 立公 司 风 险 控制 的 原 则 、目 标 和 策 略, 并 就 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 ) 监 察稽 核 部 : 独立 于 其 他 部门 和 业 务 活动 , 对 内 部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及 专 项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使 公 司 在 良 好 的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中 实 现 业 务 目 标。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 / 132 (7 ) 业 务部 门 : 具 体执 行 公 司 各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政 策, 确 保 各 项业 务 活 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 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 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容和实 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 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与公 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要 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 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 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 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 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1 / 132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 )成立于 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 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2 / 132 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国 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 于 2005 年 8 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 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 成功引进 战略投资者, 与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 关系。2007 年4 月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 市。2009 年, 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简称: 中信国金) 70.32%股权。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 , 中 信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 审 订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订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 年 8 月至 2007 年 1 月,任中国农业银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 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7 年1 月至2008 年 12 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9 年 1 月至 2009 年 5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 年5 月至2013 年9 月, 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2013 年9 月至2014 年7 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7 月, 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1962 年12 月生,2011 年4 月 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06 年7 月至 2011 年3 月担 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1982 年8 月至 2006 年7 月在中国 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 历任计划财务处科员, 副处长, 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 行长, 党组成员, 计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 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 党组 书 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博士。 1996 年8 月进入本行工作, 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 总行投资银行部处经理、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3 / 132 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 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 63 只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 公 司 资 产 管理 产 品 、 信托 产 品 、 企业 年 金 、 股权 基 金 、QDII 等 其 他托 管 资 产 , 托管总规模突破4 万亿元人民币。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联系人:袁维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zofund.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zofund.com


2.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 道7088 号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4 / 132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热线: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15533 传真:010-66218888 客服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杨娟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5 / 132 电话:010-68858076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84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热线: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王媛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8 客服热线:95558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6 / 132 网址:bank.ecitic.com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潘逸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779 客服热线: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27F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王敏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82080387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7 / 132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578 传真:0755-82130573


客服热线: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8 / 132 办公地址: 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 、36、38 、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0265 传真:020-87553600 网址:www.gf.com.cn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507869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热线:95562c 网址:www.xyzq.com.cn (1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9 / 132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 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96326 传真:010-88085195、010-88085265-8191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2 至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 至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062


传真:010-66568704、010-66568532、010-66568640


客服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0 / 132 电话:0531-68889118 传真:0531-68889093 客服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1 / 132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707、021-63410627


客服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人代表:蔡咏 联系人:李飞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21-38670767 客服热线: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226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798 传真:021-38670798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2 / 132 客服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张晨 电话:021-66581727 传真:010-66581721 客服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传真:010-6308117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孔晓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25-84579938、025-84579778 客服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3 / 132 (30)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8259 传真:021-68761616 客服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十一、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李欣 电话:0755-8300717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线: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6030;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31;0755-23835525 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3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4 / 132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13 传真:0532-85022301 客服热线: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城 电话:0755-23953913 客户热线: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戴莉丽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5 / 132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热线: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 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宋航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lxzq.com.cn (39)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6 / 132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热线:0931-4890100 、0931-4890619、0931-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4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热线: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1) 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人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电话:400-889-5618 传真:010-66553216


客服热线: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2601555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7 / 132 传真:0512-62938812 客服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4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热线:4009101166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4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15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www.jjm.com.cn (4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8 / 132 众禄基金销售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4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刘潇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热线: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5 楼C 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68419822 传真:021-68419822-8566 客服热线: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9 / 13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李广宇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0 / 132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汪林林 电话:0571-88920810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p.cn (5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热线: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1 / 132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户热线: 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 另行公告。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 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四)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吕红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2 / 132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俞伟敏


六、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中欧鼎利 份额”、“鼎利 A 份额 ”与“鼎利 B 份 额”。 其中, 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 本 基 金通 过 场 外 、场 内 两 种 方式 公 开 发 售。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时 , 场外 认 购 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中欧鼎利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7:3 的比率确认为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 2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一 年 内 , 中欧 鼎 利 份 额封 闭 式 运 作, 不 接 受 场外 与 场 内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中欧鼎利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 赎回。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鼎利 A 份 额与鼎利 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 和赎回。 4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办 理 中 欧鼎 利 份 额与鼎利A 份额、鼎利B 份额 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5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在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日 对 所 有 基 金份 额 进 行 折算 并 对 折 算后 的 中 欧 鼎利 份 额 的 场内 份 额 按照 7:3 的比 例拆分为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 (1)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 中 欧 鼎 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 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中欧鼎利份额折算比 例相应增加、 缩减或不变。 若折算前, 中欧鼎利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 则折算 后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增加; 若折算前, 中欧鼎利份额净值 小于或等于1.000 元, 则折算后 中欧鼎利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 份额缩减或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3 / 132 不变。 (2)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 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 元的中欧鼎利 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 A(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 A(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1 鼎利 A(B)份额折算为净值为 1.000 元的中欧鼎利场内 份额数量=折算前 鼎利A(B)份额数量×鼎利A (B)份额的折算比例 鼎利A 份额、 鼎利B 份额折算成的中欧鼎利 场内份额数保留至整 数 (最小单 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 场内份额 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 中欧鼎利份额 的场内份额按照7:3 的比例分拆成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 届时, 分拆后的鼎利 A 份额、 鼎利B 份额与 中欧鼎利份额的 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 1.000 元。 (三)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概要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2.基金份额配比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数配比始终保持7:3 的比率不变。 3.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可终止运作。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 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表决 权的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4 / 132 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T 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括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余额总数


例:假设 T 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55 亿元 ,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 与鼎利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 12 亿份 、28 亿份 与 12 亿份 , 则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 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12+28+12)=1.058 元 2.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本基金 7 份鼎 利 A 份额 与 3 份鼎 利 B 份额构 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鼎 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10 份中欧鼎利份额 的净值。


(2) 鼎利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 1%。 其中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 《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鼎利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为鼎利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鼎 利A 份额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 元净值为基准采用鼎利A 份额 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3)鼎利 B 份额的份额净值根据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净值、鼎利 A 份额的 份额净值以及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关系计 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鼎利 B 份额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300 元, 或者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三年且期间 每个工作日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 0.300 元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 1.000 元。 (5)鼎利 A 份额、鼎利 B 份额折 算日折算后份额净值都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鼎利A 份额、鼎利份额 B 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t 个自然日, 中 欧鼎利份额、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t 、NAV(A)t 、NAV(B)t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 行定存利率为R。 则第t 个自然日,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如下: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5 / 132 NAV(A)t=1+(R+1%)×t/365 NAV(B)t=(NAVt-0.7×NAV(A)t )/0.3 例: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 100 个自然日,中欧鼎利份额净值分别为 1.100、 1.008、0.797 时,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行定存利率为 3.0%。 (1)当NAVt=1.100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鼎利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NAV(A)t=1+(3.0%+1.0% )×100/365=1.011 NAV(B)t=(1.100-0.7×1.011 )/0.3=1.307 (2)当NAVt=1.008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鼎利 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NAV(A)t=1+(3.0%+1.0% )×100/365=1.011 NAV(B)t=(1.008-0.7×1.011 )/ 0.3=1.000 (3)当NAVt=0.797 时 根据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规则,鼎利 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 值为: NAV(A)t=1+(3.0%+1.0% )×100/365=1.011 NAV(B)t=(0.797-0.7×1.011 )/0.3=0.298 由于鼎利B 份额净值小于 0.300 元,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自 该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到 1.000 元。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4 月13 日证监许可[2011]550 号文核 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为 2011 年 5 月 9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募集 期共募集875,257,397.74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转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 6,984 户。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6 / 132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年 6 月16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明 出 现 上 述情 况 的 原 因并 提 出 解 决 方案。


九 、 鼎利 A 份额与 鼎利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鼎利 A 份额 与鼎利B 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鼎利 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鼎利A 份额 与鼎利B 份额 已于2011 年9 月15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鼎利A 份额 与鼎利B 份 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 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7 / 132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 中 欧 鼎利 份额的 场外 申 购 、 转换 与 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中欧鼎利 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 2 . 不 通 过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及 相关 业 务 的 场外 代 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 另行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一 年 内 , 中欧 鼎 利 份 额封 闭 式 运 作, 不 接 受 场 外与场 内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中欧鼎利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 人可在申 购中欧鼎利份额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 或可在 申请将其持有的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合并为中欧鼎利份额后申请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注: 中欧鼎利份额已经从 2012 年6 月18 日起开始办理 场外与场内申购和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8 / 132 赎回业务。 ) 2 . 场外申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海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业 务 办 理 具 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 或转换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中欧鼎利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场外赎回 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 持 有的 中 欧 鼎 利份 额 在 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申购 中欧鼎利份额时, 必须全额 缴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 当日的场外申 购 与赎 回 申 请 可以 在 基 金 管理 人 规 定 的时 间 内 撤 销 ,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9 / 132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中欧鼎利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请参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0 / 132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10,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但 某 笔 赎 回导 致 单 个 基金 账 户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5 份 时,剩余基金份额将与该次赎回份额一起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下 , 对 上 述限 制 性 规定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表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 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1 / 132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24% 50 万元≤M<100 万元 0.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09%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其他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0% 50 万元≤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 其 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表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 收费标准 N<1 年 0.10% 1 年≤N <2 年


0.05% N≥2 年 0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 在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以及场内 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 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 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 理 方 式: 场 外 申 购时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 为按 实 际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2 / 132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有效申 请当日中欧鼎利 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 回金 额 的 处 理方 式 : 赎 回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有 效申请当日中欧鼎利份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中欧鼎利份额以申购金额为基数计算申购费用。 中欧鼎利份额 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40,000 元申购中欧鼎利 份额,申购费率 为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38,156.29 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中欧鼎利 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中欧鼎利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得到38,156.29 份 中欧鼎利份额。 3.场外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中欧鼎利份额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中欧鼎利份额 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3 / 132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中欧鼎利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 赎回当日中欧鼎利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 =10,160 元 赎回费用 =10,160×0.10% =10.16 元 赎回金额 =10,160-10.16 =10,149.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中欧鼎利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中欧鼎利份额净值 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九)拒绝或暂停场外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中欧鼎利份额场外 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技 术故 障 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 项暂停场外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场外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场外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中欧鼎利 份额的场外赎回申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4 / 132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 技 术故 障 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中欧鼎利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鼎利B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5 / 132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中欧鼎利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中欧鼎利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中欧鼎利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中欧鼎利份额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中欧鼎利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中欧鼎利份额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中欧鼎利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中欧鼎利份额净值。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6 / 132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中欧鼎 利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 中欧鼎利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一 、 中 欧鼎 利 份额的场 内 申 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中欧鼎利份额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一)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及其它有关规 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人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 赎回 中欧鼎利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 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7 / 132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 (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 可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 本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一 年 内 , 中欧 鼎 利 份 额封 闭 式 运 作, 不 接 受 场外 与 场 内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满一年后, 中欧鼎利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 赎回。 本基金不接受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 人可在申 购中欧鼎利份额后按基金合同约定申请分拆为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 或可在 申请将其持有的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申请合并为中欧鼎利份额后申请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3 个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信息。 (注: 中欧鼎利份额已经从 2012 年6 月18 日起开始办理 场外与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 2 . 场内申购 和 赎 回 的开 放 日 为 上海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业 务 办 理 具 体时间为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 券 交 易 市场 或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中欧鼎利份 额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全额缴款” 原则, 投资人 申购基金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只有在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 当日的 中欧鼎利份额 申 购 与 赎回 申 请 可 以在 当 日 交 易结 束 时 间 前撤 销 ,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8 / 13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中欧鼎利份额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 中欧鼎利 份额余额, 否则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 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关于“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巨额赎回的公告”参照第 十 章相关内容规定。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 不 违 反 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前 提下 , 调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9 / 132 整上述限制。 如调整上述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申 购 份额 、 余 额 的处 理 方 式 : 中欧鼎利份额 的 有 效 申购 份 额 由 申购 金 额 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 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4 . 赎 回 金额 的 处 理 方式 : 中 欧 鼎利 份额的 赎回 金 额 由 赎回 份 额 乘 以赎 回 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赎 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用由 基 金 申 购人 承 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表 : 单笔金额(M)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0.8% 50 万元≤M<100 万元 0.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 投 资 人可 将 其 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分 中欧鼎利 份额赎 回 。赎 回 费 用 由基 金 份 额赎回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中欧鼎利份额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中欧鼎利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0 / 132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中欧鼎利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 +0.8%)=9,920.6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人 申 购 所 得 中 欧 鼎 利 份额为 9,67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78×1.0250=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 -79.37=0.68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 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78 份,退款0.68 元。 2.中欧鼎利份额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 中欧鼎利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为 0.1%,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1 / 13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中欧鼎利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 办理中欧鼎利份额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 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十章中关于 “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的相关内容以及深 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 二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和 基 金 份额 的 登 记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2 / 132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中欧鼎利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鼎利A 份额、 鼎利 B 份额、 以及场 内认购、申购的中欧鼎利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 在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中 的 中欧鼎利份额 可 直 接 申请 场 内 赎 回。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中欧鼎利份额如 需 办 理 场 外 赎 回, 应 当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记后方能实施。 3 . 登 记 在注 册 登 记 系统 中 的 中 欧鼎 利 份额可直 接 申 请 场外 赎 回 。 登记 在 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中欧鼎利份额 如需办理场内赎回或 分拆成鼎利 A 份额、 鼎利B 份 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转 托 管 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在 注 册 登 记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变更 办 理 中 欧鼎 利 份 额场外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 照销售机构 (网点) 规 定办理 中欧 鼎利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系 统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变 更 办 理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上市交易或 中欧鼎利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应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 . 跨 系 统转 登 记 是 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将 持 有的 中欧鼎利 份 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本 基 金跨 系 统 转 登记 的 具 体 业务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的 相 关 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3 / 132 十 三 、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 括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权证资产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 ,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以记分卡体系为基础。 本基金在记分卡体系中设定影响证 券市场前景的相关方面, 包括宏观经济趋势、 利率走势、 证券市场收益率、 市场 情绪等四个方面。 本基金定期对上 述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评分, 评估结果分为非 常正面、正面、中性、负面、非常负面等并有量化评分相对应。 本基金加总上述四个方面的量化评分即可得到资产配置加总评分 并 据 此 调 整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反映了利率变化对债券价格的敏感程度,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4 / 132 和利率走势的预判确定组合整体久期, 有效的控制组合的利率风险。 预期利率上 升时,本基金降低组合久期;预期利率下行时,拉长组合久期。 (2)利率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后,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周期以及不 同期限券种 供求状况等的分析,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一般情况下, 在债券 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型策略组合 ; 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采取哑铃 型策略组合;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 (3)骑乘策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时,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 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 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可先投入初始资金买入国债, 并用所 持有的国债进行回购, 回购后的资金再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利率的其他国债或金 融债、企业债,并在回购期末,出售全部现券,并偿还回购融入资金。 (5)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行业及个券信用评级等方法有效的控制投资的信用风险, 在承 担适度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挖掘收益能有效覆盖风险的投资品种来获取较高的收 益,力争做到投资组合安全与收益相结合。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选择条款有利、 行业前景看好、 公司基本面良 好的可转债进行一级市场申购, 并根据二级市场转债价格的估值水平、 股性特征 和债性特征评估等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可预测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组成资产池并 以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的证券品种。 本基金充分分析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来现金流,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8)流动性策略 本基金还将根据个券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交易量等流动性指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5 / 132 决定该个券投资总量的上限。 3.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投资作为整体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 为投资人提供 适度参与股票市场的机会。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由公司投研团 队负责建立和维护。 投研团队通过分析上 市公司公告信息、 上市公司所处行业考察、 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等, 预测上市公司 未来盈利前景,并据此申请将股票纳入备选股票库。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 本基金量化考察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 和市净率、 市盈率等估值指标以及市盈增长比率等指标, 以兼顾和平衡公司增长 能力和股票估值水平。 同时, 本基金根据公司投研团队的研究成果, 对个股基本 面进行定性分析,选择具有增长潜力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个股进行投资。 (2)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近期市场估值水平、 上市首日涨幅、 新股中签率和申购机 会成本、 锁定期限内股价表现和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 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 和定价分析,选择行业前景看好、公司基本面良好、定价偏低的个股进行申购, 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控制风险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在个券层面上, 本基 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 估算权证合理价值, 同时 还充分考虑个券的流动性,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原则 合法合规、 保密、 忠于客户、 资产分离、 责任分离、 谨慎投资、 公平交易及 严格控制。 3、投资决策机制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6 / 132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组织机构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基金 经理、 研究部和中央交易室, 投资过程须接受监察稽核部的监督和基金运营部的 技术支持。 其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对基金投资的重 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在必要时做出修改。 投资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本事业部内投资管理和内外部沟通工作, 并监控、 审 查基金资产的投资业绩和风险。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原则和决议精神, 结合股票池 及有关研究报 告, 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监控组合仓 位。 4、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投资决策权限, 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 体系和投资运作流程: (1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会 议 : 由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主 席 主 持, 对 基 金 总体 投 资 政策、 业绩表现和风险状况、 基金投资授权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 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在借助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部同时进行独立的内部研究。 (3 ) 基 金经 理 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授 权 和 会议 决 议 , 在研 究 部 的 研究 支 持 下,拟定投资计划,并进行投资 组合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 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4 ) 中 央交 易 室 按 照有 关 制 度 流程 负 责 执 行基 金 经 理 的投 资 指 令 ,并 担 负 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5.风险分析与绩效评估 数量分析师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 业绩归因分析、 跟踪误 差来源等方面,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宏观经济状况和发展预期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 金当期的申购和赎回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 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7 / 132 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90%+沪深300 指数×10%。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于2001 年12 月 31 日 推 出的 中 国 全 市场 债 券 指 数, 该 指 数 同时 覆 盖 了 交易 所 和 银 行间 两 个 债 券 市场的主要固定收益证券并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为样本券权重, 该指数能够反映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权威性。 沪深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 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其中, 鼎 利 A 份额表 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 额。 鼎利 B 份额表现出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8 / 132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固定 收 益 类 证券 的 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 金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9 / 132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与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控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 证复核内容不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0 / 132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 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761,215.04 1.65 其中:股票 14,761,215.04 1.65 2 固定收益投资 806,855,099.98 90.25 其中:债券 786,850,988.20 88.01


资产支持证券 20,004,111.78 2.24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789,242.58 6.35 7 其他资产 15,653,231.19 1.75 8 合计 894,058,788.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1 / 132 C 制造业 2,965,997.12 0.4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870,000.00 0.4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739.76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5,746,090.00 0.9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77,388.16 0.50 S 综合 - - 合计 14,761,215.04 2.3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45 宝信软件 116,200 5,746,090.00 0.90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2 / 132 2 000681 视觉中国 119,992 3,177,388.16 0.50 3 002675 东诚药业 75,000 2,964,750.00 0.46 4 000090 天健集团 200,000 2,870,000.00 0.45 5 600270 外运发展 88 1,739.76 0.00 6 600686 金龙汽车 44 782.32 0.00 7 600418 江淮汽车 35 464.80 0.0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4,751,500.00 5.4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65,978,488.20 41.6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80,601,000.00 43.90 6 中期票据 205,520,000.00 32.16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86,850,988.20 123.1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3 / 132 1 122097 11浦路桥 600,000 62,382,000.00 9.76 2 101554018 15鲁宏桥 MTN001 500,000 51,145,000.00 8.00 3 011510007 15中电投 SCP007 500,000 49,970,000.00 7.82 4 1282394 12新奥MTN1 400,000 41,492,000.00 6.49 5 011599522 15魏桥铝电 SCP005 400,000 40,032,000.00 6.2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19163 15中和1A 100,000 10,000,000.00 1.56 2 123708 15环球B 80,000 8,000,000.00 1.25 3 119164 15中和1B 20,000 2,004,111.78 0.31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 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比 例 大小排序 的 前五名贵 金 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末未 持 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4 / 132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细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库之 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89,177.7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4,263,259.81 5 应收申购款 793.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653,231.1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5 / 132 十 四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6月16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5 年9月30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①净值增 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1.6.16 -2011.12.31 -0.60% 0.18% 0.47% 0.18% -1.07% 0.00% 2012.1.1 -2012.12.31 4.93% 0.16% 0.31% 0.14% 4.62% 0.02% 2013.1.1-2013.12.31 4.41% 0.16% -5.33% 0.18% 9.74% -0.02% 2014.1.1-2014.12.31 18.64% 0.29% 11.43% 0.18% 7.20% 0.11% 2015.1.1-2015.6.30 5.78% 0.32% 3.39% 0.25% 2.39% 0.07% 2015.1.1-2015.9.30 6.21% 0.27% 1.50% 0.29% 4.71% -0.02% 2011.6.16 -2015.9.30 37.23% 0.22% 7.90% 0.20% 29.33% 0.02% 数据来源:中欧基金


Wind 2.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中欧鼎利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长率 与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历 史走势对 比 图 (2011 年6 月 16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6 / 132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 基金基准 2011-06-16 2012-01-30 2012-08-31 2013-04-17 2013-11-29 2014-07-11 2015-02-25 2015-09-30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5%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Wind 十 五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基金银行账户 (即基金托管专户) 和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7 / 132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六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8 / 132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5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6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9 / 132 产。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 错已 发 生 ,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 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0 / 132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 错的 责 任 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负 责 , 不 对间 接 损 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错 而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失 ( “ 受 损方 ” ) , 则 差错 责 任 方 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 错责 任 方 拒 绝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 出 现 差 错 的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 错 发 生 的原 因 确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1 / 132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 根 据差 错 处 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 因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给 基 金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 失的 , 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4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它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2 / 132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七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八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3 / 132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除 管 理费 、 托 管 费外 的 基 金 费用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其 他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4 / 132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九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鼎利B 份额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300 元, 则最后工作日为基 金份额折算日;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鼎利B 份额 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300 元, 则该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某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已于2014 年6 月16 日办理 了首次定期份 额折算业务。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不同,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 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 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 0.300 元, 则最后工作日为到 期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三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300 元, 则该日后的三 个工作日内某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具体的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届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5 / 132 时发布的公告。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 均按以下方法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 中 欧 鼎 利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 折算后, 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数按照中欧鼎利份 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缩减或不变 。 若折算前, 中欧鼎利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 则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增加; 若折算前, 中欧鼎利份 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 元, 则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欧鼎利份额 缩减或不变。


中欧鼎利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中欧鼎利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的份额数 × 中欧鼎利份额的折算比例


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 元的中欧鼎利份额 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下:


鼎利 A(B)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鼎利 A(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1 鼎利A (B) 份额折算为净值为 1.000 元的中欧鼎利份额数量 =折算前鼎利A (B)份额数量×鼎利A(B)份额的折算比例 鼎利A 份额、 鼎利B 份额折算成的中欧鼎利份额数保留至整数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6 / 132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 将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 7:3 的比例分拆成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 届时, 分拆后的鼎利 A 份额、 鼎利 B 份额与中欧鼎利份额 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 1.000 元。 例:假设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鼎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35 元, 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518 元, 投资人甲持有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外份额 10000 份, 投资人乙持有中欧鼎利份额的 场内份额30000 份, 投资人丙持有鼎利 A 份额50000 份, 投资人丁持有鼎利 B 份 额80000 份,则: 份额折算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中欧鼎利份额的折算比例 =1.250/1=1.250 投 资 人 甲 持 有 的 中 欧 鼎 利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10000×1.250=12500 份 投 资 人 乙 持 有 的 中 欧 鼎 利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30000×1.250=37500 份。根据折算后的分拆规则,每 10 份中 欧鼎利份额的场 内份额将拆分成净值为1.000 元的 7 份鼎利A 份额与3 份鼎利 B 份额。37500 份 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将分拆为 26250 份鼎利A 份额和11250 份鼎利B 份额。 鼎利A 份额的折算比例=1.135/1 =1.135 鼎利B 份额的折算比例=1.518/1 =1.518 投资人丙持有的鼎利A 份额 折算为净值为1.000 元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 额数量=50000×1.135=56750 份。根据折算后的分拆规则,56750 份中欧鼎利 份额的场内份额将分拆为39725 份鼎利A 份额和17025 份鼎利 B 份额。 投资人丁持有的鼎利B 份额折算为净值为1.000 元的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 额数量=80000×1.518=121440 份。 根据折算后的分拆规则,12144 份中欧鼎利 份额的场内份额将分拆为85008 份鼎利A 份额和36432 份鼎利 B 份额。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7 / 132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 在 基 金份 额 实 施 到期 折 算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就实施到期折算的有关事项进行提示性公告。


2.本基金运作期间,如鼎利 B 份 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 0.450 元 ,但在 下一开放日不高于0.450 元的,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 及有关事项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提示性公告。


3. 本基金运作期间, 如鼎利 B 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小于或等于 0.300 元, 则该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有关事项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4 . 基 金 份额 到 期 或 到点 折 算 结 束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的具体内容。 二 十 、 鼎利 A 份额与 鼎利B 份 额的 终 止 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可申请终 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 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 额各自表决权的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 定的,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鼎利 A 份额与 鼎利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 鼎利 A 份 额 (或鼎利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 ,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8 / 132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鼎利A 份额 (或鼎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鼎利 A 份额 (或 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中欧鼎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鼎利A 份额 (或鼎利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中欧鼎利份额的 场内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鼎利 A 份额 (或鼎利 B 份额) 的份额 数×鼎利A 份额(或鼎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全部转换为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接 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一 、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留 完整 的 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89 / 132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 、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 基 金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编 制 基 金 招募 说 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0 / 132 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鼎利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鼎利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上 市 交 易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次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A 份额 与鼎利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2.在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上 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 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在 开 始办 理 中 欧 鼎利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在 每 个开 放 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中欧鼎利份 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公 告半 年 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中 欧 鼎 利 份额 、 鼎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1 / 132 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中欧鼎利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中 欧鼎利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应 当按 有 关 规 定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2 / 132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董 事长 、 总 经 理及 其 他 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终止运作;


31.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终止运作后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份额转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3 / 132 换; 3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 三 、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由于经济和政治环境、 产业和行业状况、 上市公司基本面等方面的变化,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的 证 券 市 值 发 生 不 可 预 见 的 变 动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 通 货膨胀风险和财务风险等。 其中, 政策风险是指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 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 举措出台, 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 从而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 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 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 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 利率风险是 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 市场利率的变化会引起证券价 格变动, 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 公司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 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 从而使投资人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4 / 132 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给投资人带来实 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 融资不当而导致投 资人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努力加强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策的分析, 研究并预测经济周期、 利率走势和行业发展趋势, 以此作为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的 依 据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的 风 险 控 制系 统 实 施 对从 个 股/ 个券 到 全 部 组合 等 风 险 源 的全面风险管理, 从而得以实时监控组合风险敞口, 及时识别风险源并调整投资 组 合 ; 本 基金 将 通 过 构建 多 样 化 组合 并 限 制 单只 证 券 过 高持 仓 以 避 免个 股/ 个券 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险评价小组自行开 发风险管理系统并将定期出具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重点股票的波动性、 贝塔系 数、 风险值和债券的剩余期限、 久期、 凸性等指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 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 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二)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转为上开放式基金后 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设置了预警和自 动控制功能, 以便对基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发出警报; 基金运营部将 与代销机构、 托管行保持高效沟通以及时预测资金流动; 基金经理将每日依据基 金运营部 提供 的 信 息 监控 基 金 的 净现 金 头 寸 和资 金 流 入/流 出 情 况 ;业 绩 和 风 险 评价小组定期计算流动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并出具报告提交基金经理、 投资总 监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另外, 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重大变化 而导致流动 性降低, 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变现而引起资产 的损失 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根据个别债券发行总量、 流通量、上市时间等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5 / 132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国际化 和本土化方面的双重优势, 吸取国内外同行业在投资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 引进 外资股东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和专业团队;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实施积极的人才战略, 通过外部引进、 内部培训、 科学考核、 有效 激励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团队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投资研究能力, 并根据实际情况 引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 努 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好的投资回报; 投资总 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等各级岗位的基金投 资分别实施不同的投资交易限制以及重要交易的逐级授权制度, 从而确保实现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四)信用风险与对策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选择资信状况良好的机构作为本基金交易 对手,投资于具备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并尽可能通过多样化持债回避信用风险。 (五)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控制此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建立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投资组合管理和交易系统中设置了交易前的自 动限制和控制功能, 以防止主观和客观的错误交易和违规交易。 中央交易室每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修正。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注重提高员工专业水平, 并加 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6 / 132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其它风险与对策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为控制这类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突发紧急事件处理制度以及完备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4.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投 资人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长期回报。 鼎利A 份额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 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虽然鼎利 A 份额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 但 是 约 定 收 益 的 获 得 及 其 分 配 也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在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鼎利A 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鼎利B 份额表现出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类似于具有收益杠杆性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为避 免鼎利B 份额的份额净值跌到零,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机制, 但是如 果市场出现极端下跌,鼎利B 的份额净值依旧 存在跌到零的风险。


(2)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 (包括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 鼎利B 份额)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7 / 132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对鼎利 A 份额和鼎利 B 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鼎利 A 份额 (或鼎利B 份额) 的投资人 可通过赎回鼎 利A 份额 (或鼎利B 份额) 的新增场内中欧鼎利份额的方式获取投 资回报, 但是, 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 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 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 中 欧鼎利份额与鼎利A 份额、 鼎利 B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方面, 这一 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这一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 的份 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 资 人 在 停牌 期 间 不 能买 卖 基 金,产 生 风 险 ;同 时 , 可 能因 上 市 后 交易 对 手 不 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 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 能。 (5)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 当鼎利 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 折 算 成 中 欧鼎 利 份 额 的场 内 份 额 及中 欧 鼎 利 份额 的 场 内 份额 分 拆 成 鼎利 A 份额 和鼎利B 份额后, 或当鼎利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运作终止, 鼎利 A 份额和鼎利B 份额折算成中欧鼎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基金份额将面临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鼎利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 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对于鼎利 A 份额、 鼎利 B 份额, 尽管在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 七份鼎利 A 份额与三份鼎利 B 份额的市价总和 将与十份中欧鼎利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 但是, 鼎利 A 份额或鼎利B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8 / 132 份 额 的 某 一级 份 额 仍 有可 能 处 于 折/ 溢 价 交 易状 态 。 此 外, 由 于 基 金份 额 配 对 转 换套利机制的影响, 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尤其 是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二十四 、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99 / 132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 鼎利 B 份额 各自净 值分别计算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 在此基础上, 在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五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0 / 132 二十 六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 七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 式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对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zofund.com 订制基金信息 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三)查询与咨询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 金 产 品 介 绍等 情 况 , 人工 座 席 在 工作 时 间 ( 周一 至 周 五 ,9 :00 -17:00 )还将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服电话 021-68609700,400-700 -9700 (免长途 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二十八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刊登于《中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1 / 132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高级管理 人 员变更公 告 2015 / 6 / 20 2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 旗 下部分基 金 场外单笔 最低申购 金 额的公告 2015 / 6 / 25 3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与 交通银行 开展的网 上 银行、手 机 银行申购 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5 / 6 / 30 4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 净 值公告 2015 /7 /1 5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调整 旗 下部分基 金 所持停牌 股票估值 方 法的公告 2015 /7 /11 6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与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 /7 /17 7 中欧鼎利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 /7 / 20 8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网上 直 销系统开 通 通联支付 渠道并实 施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2015 /7 / 28 9 中欧鼎利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 /7 / 30 10 中欧鼎利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摘要 (2015 年第 2 号) 2015 /7 / 30 11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官方 淘 宝店上线 基 金费率优 惠活动调 整 的公告 2015 /7 / 30 12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网上 直 销系统通 联 支付渠道 实施费率 优 惠调整的 公 告 2015 /7 / 31 13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中欧 鼎 利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通 转换、定 期 定额投资 和 费率优惠 业 务的公告 2015 / 8 / 5 14 中 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网上 直 销系统通 联 支付渠道 延长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 2015 / 8 /14 15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与 中国国际 2015 / 8 /19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2 / 132 金融股份 有 限公司费 率 优惠活动 的 公告 16 中欧鼎利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2015 / 8 / 26 17 中欧鼎利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2015 / 8 / 26 18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参 与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2015 / 8 / 27 19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变 更公告 2015 / 9/ 25 20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新增 中 信期货有 限 公司为旗 下基金代 销 机构并开 通 转换和定 投 的公告 2015 /10/14 21 中欧鼎利 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 /10/ 24 22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理 财交易及 客 户服务平 台上线的 公 告 2015 /10/ 30 23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新 增 汇付金融 为代销机 构 并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和 费率优惠 的 公告 2015 /11 / 27 24 中欧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基金通 过 汇付金融 开通转换 业 务的公告 2015 /12 / 9 二十九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 十 、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鼎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3 / 132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 月29 日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4 / 132 附 件 一 : 基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五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五 层、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5 / 132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金 合 同 获 得基 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 批 准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 根 据 本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 , 对 于 基金 托 管 人 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 .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 中 欧 鼎 利份 额 申 购 和赎 回 申 请; 8.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6 / 132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 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 额与鼎利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比例; 9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中欧鼎利份额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7 / 132 13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8 / 132 1 .依基金 合 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基 金 合 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 对 于 基金 管 理 人 违反 本 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 要 求 的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 金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09 / 132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 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中欧鼎利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鼎利 A 份额 与鼎利 B 份 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中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0 / 132 欧鼎利份额,依法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售 机 构 损 害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 还 在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管 理 人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或 者 单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1 / 132 独或合计持有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 与鼎利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10%,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 转 换基 金 运 作 方式 , 但 中 欧鼎 利 份 额 依据 基 金 合 同约 定 在 封 闭期 结 束 后自动转为开放式运作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法 律法 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运作; (10) 终止鼎利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上市交易, 但因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 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基 金 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中 欧 鼎 利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 证 券 交易 所 或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规则 发 生 变 动必 须 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实 质 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其 他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2 / 132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或 本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 额与鼎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 利份额、鼎利 A 份 额与鼎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 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3 / 132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委 托 书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讯 方 式 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 开方 式 包 括 现场 开 会 、 通讯 方 式 开 会或 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 ) 会 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 ) 现 场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通 过 授 权 委托 书 委 派 其代 理 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4 / 132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 通 讯方 式 开 会 指按 照 本 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规 定 以 通 讯的 书 面 方 式进 行 表 决; (5 ) 在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经 会 议 通 知载 明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统计 显 示 , 全部 有 效 凭 证所 对 应 的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 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下同); ② 到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身 份 证明 及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 代 理 人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在 监 督 人 和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取 和 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5 / 132 ⑤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内 容 为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事 由 所涉 及 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 额与鼎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3 ) 对 于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交 的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代表权益登 记日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 前公告。否则,会议的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6 / 132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单独或合计代表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 额与鼎利B 份额各自出席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公 证 机 关 及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 鼎利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7 / 132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 B 份额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中欧鼎利份 额 依 据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在封 闭 期 结 束后 自 动 转 为开 放 式 运 作除 外 ) 、 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 采 取 通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有 充 分 的 相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 项提 案 内 并 列的 各 项 议 题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会 主 持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 有 异议 ,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8 / 132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通 过 的 一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 召集 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19 / 132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0 / 132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中欧鼎利份额、鼎利 A 份额与 鼎利 B 份额 各自净 值分别计算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 在此基础上, 在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与鼎利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1 / 132 附 件 二 : 托管 协 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五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大厦五 层、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 业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2 / 132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 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 括中 小 板 、 创业 板 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资 产配 置 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权证资产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中欧鼎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3 / 132 ③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10%; ④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⑤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⑥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 证 券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 投 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⑦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⑧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⑨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⑩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中 欧 鼎利 份 额 开 始办 理 申 购 赎回 业 务 后 ,本 基 金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4 / 132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有 效 的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事 的 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基 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5 / 132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 变更一方应及时将 变更信息发送对方,对方应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于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 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 间市 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6 / 132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责任 控 制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风 险 ,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遵 守 《 关 于规 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符合 法 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法律 法 规 、 投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7 / 132 金资产净值计算、 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 鼎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如 有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 鼎利 B 份额的基金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8 / 132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本 托 管协 议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保 管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9 / 132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除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 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开 立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刻制、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 银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应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银 行 业 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0 / 132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国 债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或 票 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或正本的复印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或正本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1 / 132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中欧鼎利份额、 鼎利 A 份额、 鼎利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32 / 132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托 管 人 接 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