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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A(150281)

金融地产: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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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中证 金 融地 产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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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5 年 4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75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 基金 的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由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及 由于本 基金 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 为 85% 以上 、其中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产生
的特定 风险等 。 运 作过 程中, 本基金 共有 三类 基金份 额, 分 别为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其 中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 额为 普通 的股票 型指数 基金 ,具 有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
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 收益较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 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 放大, 将高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12 月16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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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提 示 ....................................................................................................................... 1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42 七 、基 金的募 集 ......................................................................................................... 46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7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48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0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 定 额投 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 60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 62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64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 74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 75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6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2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 83 十 九、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A 份 额和 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 B 份 额的终 止运作 ......... 91 二 十、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3 二 十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96 二 十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97 二 十三 、风险 揭示 ................................................................................................... 104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10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2 二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 要 ....................................................................... 128 二 十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7 二 十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8 二 十九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1 三 十、 备查文 件 ....................................................................................................... 142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长 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等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16、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2 、 长 盛中 证金 融 地产份 额 : 指长 盛中 证 金融地 产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之基础份额 2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指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4、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指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5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宣 传 推 介基 金, 发 售基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 售机 构:指 基金 管理人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注 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29、注 册登 记系统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指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基金 投资 者办理 场外认 购、 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等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2、深 圳证 券账户 :指 投资者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基金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交易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和场内赎 回等业 务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账 户。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开 放 式基金 申购赎 回业务 实 施细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及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发布实 施的《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以 及销 售机 构业务 规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 34、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而 引起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场 外: 指不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而通过 自身 的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场外赎 回 48、场 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业务 的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基 金 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B 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54、标的指数:指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55、上 市交 易:基 金存 续期间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56、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7、系 统内 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 位 (交 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跨 系统 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指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场内的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0、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2 份场 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成 1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1 份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B 份额的行为 61、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 份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为 2 份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4、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6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 清算 ” 原则, 本基 金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资产 及收益 的分配 规则 进行 资产分配 从而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对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估 算,并 不代 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69、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0 、 不 可抗 力: 指 本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且不 能克 服 的客观 事 件 7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 例为: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占注 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 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5 年12 月16 日, 基金管 理人共 管理 四 十一 只 开 放式基 金和五 只社 保基 金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专户理财 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 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 徽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 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副主任 科员、 一处 副主 任科员 、主任 科员 、秘 书一室 主任科 员、 副调 研员、副 主任, 安徽省 政府 金融 工作办 公室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副主 任、 党组 成员,淮 南市政府副市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 陈翔先生, 董事, 硕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 生, 董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国银 行总 行综合 计划 部副 主任科 员、香 港南 洋商 业银行 内地融 资部 副经 理、香 港中银 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 企业财 务部经 理、 广发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北京 业务总 部副总 经理 ( 期 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 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 者 委员 会有关 银行界 调查 的项 目协调 人、太 平洋 经济 合作理 事会(PECC ) 属 下公司管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学院 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校学 术委员 会委 员、 政治经 济学博 士点 学科 带头人, 武汉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中国科 技 大 学兼 职教授 ,安徽 省政 府决 策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员 ,全 国马 经史学 会理事 ,全 国资 本论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 先生 ,独立 董事 ,在职 研究 生毕业 。曾 任国家 国有 资产管 理局 副处 长、处 长,国 有资 产管 理研究 所副所 长, 国家 经贸委 国有企 业脱 困工 作办公室 副主任 ,财政 部财 政科 学研究 所国有 资产 管理 研究室 主任, 国务 院国 资委企业 改革局 副巡视 员。 现任 中国企 业改革 与发 展研 究会副 会长, 中国 外运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监事 ,恒 安国 际集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北 京北斗 星通 导航 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担 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 国债服 务中 心投 资副经 理,香 港黄 山有 限公司 投资业 务经 理, 国元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副总 裁。现 任国 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兼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同时 兼任 国元期 货有限 公司 董事 ,国元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 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 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 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 、摩根 银行 、野 村项目 融资有 限公 司、 汇丰投 资银行 亚洲 、美 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 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培富 先生 , 上海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师 。曾 任安徽 省信 托投 资公司 国际业 务部 科长 、副经 理、投 资银 行总 部副经 理、经 理, 国元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公 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任 人力 资源部总 监、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2007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金融工 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 长盛同瑞中 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1 月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 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4 月 27 日 起兼任长 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 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兼任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5 年6 月18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 研究部总监,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 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益成长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 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 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 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 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险监控工作, 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 , 并通过全面 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 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 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业务流 程和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部门 业务 规章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 门职责 和业 务运 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 内部 控制制 度会 随着市 场的 发展和 金融 创新来 进行 相关调 整。 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立了详细的内 部控制指引, 使内部控 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 以有效实施; (2) 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 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 主要由监 察稽核 部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检查 各个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以纠正 不符 合公 司规章制 度的情 况,对 制度 中存 在的不 合理情 况, 监察 稽核部 有权提 请相 关部 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 核。 (3) 建立了报告制度。 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失效及 时向公 司高 级管 理层和 监管部 门进 行报 告。公 司的督 察长 定期 向中国证 监会和 公司董 事长 出具 监察稽 核报告 ,指 出近 期存在 的问题 ,提 出改 进的方法 和时间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负责 公司的 日常 监察 稽核工 作,定 期向 督察 长出具检 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内 部控 制系统 、维 持其有 效性 以及有 效执 行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董 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并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 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 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9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375 只,QDII基金26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 的原则。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 中国银行同时 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A、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 、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地区服务热线:95105111(四川)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或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单元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8)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www.swhysc.com (3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传真:010-593559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4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50)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5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5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联系电话:021-2083577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5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 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纪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www.leadfund.com.cn (6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2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 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6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 座九层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3)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6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7)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B、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 华阳路112 号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15 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沈国勇、 张兰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础份 额 (简称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 、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 ”) 。 其中,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运作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 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投资者场 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 按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认购 所得的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场内 份额 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 进行场 内与场 外的 申购 和赎回 ,不上 市交 易。 在符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 基金 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之 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按1:1 的基金份额配 比, 申请分拆为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 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 场内份 额。 场外 的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份 额不进 行份额 配对 转换 。场外的 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通过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 内后, 可按照 场内 的长 盛中证金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融地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 “十八、 基金份额的 折算 ”) , 其所产生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不进行自动 分拆。 投资人可选择将 上述折算产生的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 1:1 的比 例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 本基金一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 份额的参考净值之和等于两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 率 RA 为:“一年期同 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 +3 .5%”。RA 每年确定一 次, 确定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其中, “一年期 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以RA 确 定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0 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3) 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进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各自的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的本金 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净资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累计约定 日应得收 益按依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 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 在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首次份额折算 ( 包括定期折算和不 定期折 算,详见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之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在参考 净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计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首 次份额折算之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在 参考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基准 日的次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约定应 得收益 ,如 在基 金存续 期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 情况 下,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四)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B 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T 日的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NAVA =1+(RA/N )×t; NAVB =2×NAV-NAVA ; 其中: NAV 为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NAVA 为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 RA 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份额折 算基准日确定;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 为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A 份 额 在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 t=min{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最 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 实际天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净值 一同 公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7日证监许可 〔2015〕759 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为2015年5月27日至2015年6月10 日。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募集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726,147,822.87 份,有效认购户总数 7,959 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5年6月16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直接终止 《基金 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关 规定 ,申请 本基 金场内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后,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可直接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份额 通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转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并 分拆成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起 始日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具 体请参见 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告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 A 与金融地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 制,涨跌幅比 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一 交易日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的净 值、 长盛中证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 在不 损害届 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申请在 其他证 券交 易所 同时挂 牌交易 ,而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增 加本基 金上 市交 易方面 的新功 能,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应功能。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不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者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对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投 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及直销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开放 日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 务办 理时间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场外 业务 办理时 间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时 间外 提交 的申请按 下一交 易日申 请处 理。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本基金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5 年6 月24 日。 赎回开始日:2015 年6 月24 日。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外份额的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交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 元(含申购费),场外单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 (含申购费) 。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50万 1.2% 50万≤M<100万 0.8% M≥100万 每笔1,000 元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 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1年 0.5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场内赎回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0.50%,不按份额持 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的赎回费率。 5、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 请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100 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 ,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0 =97835.87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 份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持有0.8 年时决定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1.150元,则其获得的 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50,000.00×1.150=57,500.00元 赎回费用=57,500.00×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0-287.50=57,21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长盛中证金 融 地产份额,持有0.8年, 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1.1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 元。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或收益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既 可以直 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赎回, 或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为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B 份额后上市交易。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2.投资者T 日申购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对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内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日 的基 金总份 额(包 括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于发 生巨 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 内巨 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有 关业 务规则 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或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十四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的 安排 进行 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 额投 资、冻 结、 解冻及 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并制定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如法 律法规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有关 规则发 生变化 ,本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冻 的有 关规 则将相应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产生 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根 据具 体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提前 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十 二、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额与分级份额 (注: 分级份额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 转换: 1、分拆 分拆是 指场 内持 有人 将 其所持 有的 场内 长盛 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按照 1:1 的 份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所有场内认购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 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投资者场内申 购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 1:1 的比例进行 分拆。申请分拆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 指场 内持 有人 将 其所持 有的 长盛 中证 金 融地产 A 份 额与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B 份额按照1:1 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5 年6 月26 日起,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 对转换 时除 外) ,具体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见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场内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 合并 为场 内长 盛 中证金 融地 产份 额的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A 份 额与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B 份 额必须 同时 申请配 对, 且份额 数必 须同为 整数 ,且比 例为 1:1 。 4.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力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债 券、 债券回 购、权 证、 股指 期货、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以 上, 其中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现 金 、债券资 产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比 例为 5% -10%,其 中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3%。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持 指数 化投资 理念 ,以低 成本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所 表征 的市 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即按 照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因 特殊情 况(如 成份 股长 期停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通量 发生变 化、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等)导 致本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按照 标的指 数构成 及权 重进 行同步 调整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尽 量降低跟踪误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在正常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风 险 控制目 标是 追求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的 需要 ,本基 金可 以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央 行票据 和金 融债 ,债券 投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金 资产流 动性 并提 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时 ,本 基金可 基于 谨慎原 则运 用权证 、股 票指数 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工 具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 管理 ,以 控制并 降低投 资组 合风 险、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标 的指 数被停 止编 制及发 布 , 或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 更名 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 市场上 有代 表性 更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依 法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和投 资对象 ,并 依据 市场 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 述原 因变更 标的 指数,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涉及本 系列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若 标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 但 不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 指数更 名等) ,则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 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5% 。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业 绩基 准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变更 或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或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数替 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等 事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标的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跟踪 标的,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 数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数、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基金名 称。 其中 ,若变更 标的指 数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变 更,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 标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指 数基 金, 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由于 采取 了基金 份额 分级 的结构 设计, 不同 的基 金份额具 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 程中 ,本基 金共 有三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为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 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其中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为 普通的 股票 型指 数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风 险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采用了杠 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 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余资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②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20%; ④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如 本基 金增 加投资 品种, 投资 限制 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1,269,449.12 74.95 其中: 股票 301,269,449.12 74.9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0,218,580.81 24.93 7 其他资 产 482,227.87 0.12 8 合计 401,970,257.8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34,446,088.98 71.09 K 房地产 业 64,748,491.64 19.6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88,036.10 0.1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586,832.40 0.48 合计 301,269,449.12 91.3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889,305 26,554,647.30 8.05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355,862 24,093,667.74 7.31 3 600000 浦发银 行 917,300 15,254,699.00 4.63 4 600016 民生银 行 1,789,740 15,123,303.00 4.59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5 601166 兴业银 行 935,600 13,622,336.00 4.13 6 601939 建设银 行 2,130,235 11,034,617.30 3.35 7 000002 万


科A 797,261 10,149,132.53 3.08 8 601328 交通银 行 1,609,440 9,785,395.20 2.97 9 600837 海通证 券 695,947 8,873,324.25 2.69 10 600030 中信证 券 642,485 8,724,946.30 2.6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组合。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配置了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成分股中国平安。根据 2014 年 12 月 8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对该公 司控股 子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以 下简 称 “平 安证券 ”) 的《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决定对平 安证券给予警告, 没收 保荐业务收 入400 万元, 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 2867 万元, 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 本基金 认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2)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配置了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成分股海通证券。 根据 2015 年 1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第四 季度证 券公司 融资 类业 务现场 检查情 况的 通报 ,对海 通证券 采取 暂停 新开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 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15 年 9 月 10 日,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收到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行 政处 罚事先 告知书 (处 罚字 【2015】 73 号) ,海通 证券 涉嫌 未按规 定审查 、了 解客 户真实 身份违 法违 规案 ,对海通 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 元,并处以 85,959,000 元罚款。本基金认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3)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配置了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成分股兴业银行。根据 2015 年 6 月 9 日兴 业银行公告 “2015 年 5 月中旬,公 司南宁 分行下 辖二 级分 行北海 分行接 到北 海市 公安局 通报, 该分 行前 员工苏瑜 涉嫌个 人非法 集资 已被 立案, 目前案 件在 调查 阶段。 公司南 宁以 及北 海两级分 行成立 专项调 查小 组, 就其涉 及业务 进行 了全 面内部 排查, 未发 现银 行资金卷 入其中 。目前 ,公 司北 海分行 经营、 财务 状况 与对外 服务均 正常 。 ” 本基金认 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4)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配置了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成分股中信证券。 根据 2015 年 1 月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第四 季度证 券公司 融资 类业 务现场 检查情 况的 通报 ,对中 信证券 采取 暂停 新开融资 融券客户信用账户 3 个 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本基金认为:该处罚对于公司整体 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2015 年 8 月 25 日 ,公司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有关问题, 调查工 作尚在进行之中。2015 年9 月15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日, 公 司总经理程博明、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于新利、 信息技 术中心 汪锦 岭等 人因涉 嫌内幕 交易 、泄 露内幕 信息被 公安 机关 依法要求 接受调 查。本 基金 做出 如下说 明:上 述事 件尚 未有最 终结论 ,我 们将 密切跟踪 事件进展,避免潜在风险。 除上述 事项 外,本 报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无 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5)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6)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62,217.5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863.49 5 应收申 购款 1,146.8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2,227.87 (7)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8)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十 四、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6 月16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2015 年 9 月30 日 -32.20% 2.97% -32.61% 3.15% 0.41% -0.18%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赢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之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款项 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将基 金财产 归人其 固 有财产 。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债 券、ETF 份额 、银 行存 款本息 、权 证、股 指期 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 整以确 定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目标ETF 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若估值 日为非证券交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存 款或 通知存 款以 本金列 示, 按协议 或合 同利率 逐日 确认 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或 者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4) 国债期 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 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或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级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额部 分支付 给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级 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和长 盛中 证金融地产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 利润 为本期 已实 现收益 加上 本期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本期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含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 采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期内, 本基金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折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本基 金存 续期内 ,每 个会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足六 个月的 除外 )11 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11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A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进 行基 金的折 算: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计算;对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超出 1.000 元部分,将 折算为场 内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份 额。每 两份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将 按一 份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获得新增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分配,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 有人折 算后 获得 新增场 内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场 外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B 份额的比例仍 为1: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 元。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前 A 后 NUM NUM A ?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数= ? ? 后 前 A 前 A 000 . 1 - NAV NAV NUM ? 其中,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后 A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 2)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 份额数。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原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持有 人定 期折算 后持 有的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为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 ? 其中,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成的新 增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暂 停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以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基 金份 额定期 折算 基准日 发生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根 据具 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外,在 以下 两种情 况下 也会进 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即: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当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 元时。 1、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基 金管 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与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长 盛中 证金融地产B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 份额 数保持1:1 配比; ②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超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③份额 折算 后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持有 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B 份额与新增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 前 后 A B NAV NAV ? 前 后 A NAV NAV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 数 后 后 B 前 B 前 B ) - ( NAV NAV NAV NUM ?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B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A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 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外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场 内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 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前 后 A NAV NAV ?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后 前 前 后 NAV NAV NUM NUM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前的 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的份额 数+新 增的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UM N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前 UM N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的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财 产。 2、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 元以下 (含0.250 元, 下同)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本 基金将分别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和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以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 元;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人获得 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折 算后场 外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 额持 有人 获得新 增的场 外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份额 、场内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新增 场内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份 额。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将 按照以下 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资产与 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B 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始终 保持1:1 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与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iii)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资产。 后 B 后 A NUM NUM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000 . 1 000 . 1 - 后 A 前 A 前 A ? ? ? NUM NAV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 算前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资产 与份 额折算 后长 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NUM 为折算后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前的 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的份额 数+新 增的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 地产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暂 停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基金份额 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原 则, 根据 具体情况 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 基金 管理人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调 整上 述规 则,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将 相应予 以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十 九 、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A 份 额和 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 B 份 额的终 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 份额折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B 份额将全部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转换比 例= 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或 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换 后场 内长 盛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前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A 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全部转换为长 盛中证 金融地产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二十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或 不可 抗力 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2%÷ 当年天数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或 不可 抗 力 等,支付 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的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通常 情况下 ,指 数使 用费按照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02%的 年费 率进行 计提, 且收 取下限 为每 季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足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协商 调整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提 高费率 水平 的情 况下变 更收费 方式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二 十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二 十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级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各 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6、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 (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3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在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二 十三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国有 股减持与流通政策 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 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获 得约定 收益或 不亏 损, 在本基 金出现 极端 损失 的情形 下, 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可能低 于其 约定 收益, 也存在 遭受 本金 损失的风 险。 2、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数 型基 金,标 的指 数为中 证金 融地产 指数 ,在基 金的 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下跌时, 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 情况 (比如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个别 成份 股被限 制投 资等) 导致 本基 金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搭配使 用其他 合理 方法 (如买入 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为 主题指 数, 并不代 表整 个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程 中存 在流动 性风 险、交 易成 本和 中 证金 融地产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等情况 导致 基金 投资组 合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报 存在跟 踪偏 离风 险,主要 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包括交易成本、 市场冲击成本、 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 2)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 股在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 数变更 编制方 法时 ,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 可能 暂时 扩大与 标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3) 投资人申购、 赎回 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 动性差 等情形 时, 基金 可能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如跟踪技术 手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本基金 对业绩 比较基 准的 跟踪 程度; 本基金 将进 行被 动型的 股票投 资并 通过 多项风险 控制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基金 可能 变更标 的指 数,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可 能发生 变化 ,投 资人还 须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所带 来的风险与成本。 3、分级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可 能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金停 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 产生风险; 同 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 为完 全复制 指数 的股票 型基 金,具 有较 高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 金。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采用了 杠杆 式的 结构,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有 所放大 ,将 高于 普通的股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票型基金。 由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 的设计,其份额 参考 净值的变 动幅度将大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参考净值 的变动幅度,即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 类基金 份额。 并且 ,随 着 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化,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实际杠杆大小也在发生变化,从而影响着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B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 (3)折/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 到市场 供求关 系的 影响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出 现偏离并 出现折/ 溢价 风险。 本 基金份 额配对 转换机 制 有助于 降低折/溢价 交 易风险 ,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 状态。另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份额 折算 的设计 ,本 基金将 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人或长 盛中证 金 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因此其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在定期 份额 折算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对 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大于 1.000 元的部分折算 成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分 配给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人,因此 ,原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以及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 基金将进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原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 有人将 会获得 一定 比例 的场内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 份额 ,因此 原 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 因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将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现 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场外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 中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此 外, 当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金仅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折 算,此类 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场内购买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或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投 资人 由于份 额折算 而新 增持 有的 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 份额可 能面临 无法 赎回 的风险。 由于在 二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的 证券公 司并 不全 部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而只 有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证 券公司 才可 以允 许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投 资人通 过不 具备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证 券公司 购买 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折算新增的 长盛中证 金融地 产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投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前 将 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或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卖出,或 者将新增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 额通过 转托管 业务 转入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或 者将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后卖出 (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分拆的份数必须是偶数, 这样存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能无法完全分拆的风险) 。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之间份 额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可能 改变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 价格; 另一方 面,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办 理的情 形, 投资 人的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期内, 本基金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定期 份额 折算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基金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实施定期份额 折算。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折算后 新增份 额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报 ,但是 ,投 资人 通过赎 回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以获 取投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人 不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易成 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 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理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在存 续期内 ,依 据基金 合同 享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提议 权、 自行召 集权、 提案 权、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提名权 的单 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类似 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在 不损 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前 述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3 产B 份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4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5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6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7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仲裁 。仲裁 机构为 北京 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8 二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将投资于股票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发送给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 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以上, 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9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0 总市值的20%;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具体比例限制,参照与托管人签署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风险控制制度》执行;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监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1 会报告。 4、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2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按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募集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专门 账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 基金 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3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符合 条件 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在完 成中国人 民银行 报备手 续后 ,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4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 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 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或基 金 份 额参 考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5 同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 当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 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7 二十 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网 站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8 二 十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 任何处罚。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5/6/17 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5/6/18 5 关于增加汇付金融和增财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推 出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19 6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A 与金融地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6/23 7 关于开通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托管及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6/23 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A 与金融地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2015/6/26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和同花顺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6/26 10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6/30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柜台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7/7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安信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7/8 13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网上交易 电话委 托及柜台委托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3 14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B 份额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8/25 15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5/8/25 16 关于参加天天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26 17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B 份额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8/26 1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8/26 19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8/27 20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B 份额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8/27 21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B 份额 2015/8/28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9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8/28 23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B 份额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015/8/29 2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8/29 2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 26 关于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公告 2015/9/1 27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2 2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7 29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8 30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9 3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0 32 关于在网上直销渠道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跨 TA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9/11 3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1 3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2 3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5 36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6 37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7 3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8 39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19 40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十九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22 4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23 4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24 43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金公司网上交易 电话委托及 2015/9/24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0 柜台委托申购(不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25 4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26 46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四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29 47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五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9/30 4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10/8 49 关于增加利得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 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8 50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七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10/9 5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第二十八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5/10/1 0 52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 0 53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安证券申购 (含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 0 5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5/10/2 6 55 关于增加盈米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 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 4 56 关于增加凯石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 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 4 57 关于增加富济财富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 务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2 4 5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长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并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1/3 0 5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陆金所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1/3 0 60 关于增加金观诚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 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1 5 61 关于增加国信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以及开通 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12/1 5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1 二十 九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2 三 十、 备查文 件 (一)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五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