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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债券A/B(090002)

大成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六 年 一月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44 号文 核准 募集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03 年6月12 日 生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核同 意,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已 经本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本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至日为2015 年 12 月12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息以 公告 日为 准)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9 七 、 基 金的 申 购与 赎 回 .............................................................................................................................. 50 八 、 基 金转 换 ............................................................................................................................................. 56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59 十 、 基 金业 绩 ............................................................................................................................................. 65 十 一 、 基金 财 产.......................................................................................................................................... 68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8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2 十 四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3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7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8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80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终 止和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82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3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4 二 十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 98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99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103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03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03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等有关 法规 以及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作 任何 解 释或者 说明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投资 者取 得依 基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管 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查 阅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 、释 义 在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具 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 其任 何修 改和 补 充 大成债A 指 本 基 金前 端 收费 模 式(A 类 收费 模 式) 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债B 指本基金后端收费模式(B 类收费模式) 所 对 应的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简 称 大成 债 C 指本基 金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即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 C 类 收费 模式 )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简称 基金代 码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090002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部分代 销渠 道沿 用A 类的基 金代码090002 , 部分 代销 渠道则 使用 另外 一个 基金 代 码:091002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092002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本基 金 份 额的 购买 者或 持有者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金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 金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者 指现有 的和 潜在 的开 放式 基金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官证 、士 兵证 、警 官证 的中国 居民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相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 立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存续期 限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 , 投资 者 可 以办 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营业时 间 指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网 点正 常工作 日的 对外 营业 起止 时 间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基金 交易的 申请 日 认购 指在募 集期 内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 提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申 购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开 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请求 。本 基金 的赎 回从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满 1 个 月开 始办理 基金转 换 指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 的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将 其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全部 或部 分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 售机 构 交易账 户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的 基金 申购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 额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6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的 有 关 基 金 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 和 其他按 法律 规定 应披 露事 项的说 明书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系列 服 务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 网网站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中 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网 站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网站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48% )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 、 广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 公司 组织 架构 下设 二十 三 个部门 , 分别为 股票 投资 部、 研究 部、 社 保基 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总 部 ( 下设 公募投 资部 、 非 公募投 资部、 固收研 究部 、运营 交易室) 、数 量与指 数投资 部、专 户投资 部、 市场部 、战略 客户部 、互联 网金融 总部 (下设 电子商 务部、 平台 创新部 、研发 部与技 术支 持部) 、 产品 研 发与金 融工 程部 、 品 牌管 理与营 销策 划部 、 信 息技 术部、 交易 管理 部、 基金 运营部 、 客 户服 务部、 国际 业务 部、 监察 稽 核部、 风险 管理 部、 总经 理 办公室 、 董 事会 办公 室、 人 力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 以及 行政 部 。 公司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 都 、 武 汉 、 福州 、 沈 阳、 广州 、 南京 和青岛 等地 设立 了十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分 别为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及大 成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此外 , 公 司还 设立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投资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和 战 略 规划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 责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企 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基 金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稳 健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二、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情 况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 基金: 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及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中 证 500 深 市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份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只 QDII 基金:大 成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纳 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及 55 只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债券投 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财 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强化 收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策略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业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中 证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竞 争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可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月 月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旭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信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健康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小 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丰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大 成景 益平稳 收益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添利 宝货 币 市 场基金、大成景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 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大成 高新技 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互联 网思 维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穗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睿 景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裕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证 互联 网金 融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正 向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恒丰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成绝 对收 益策 略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景 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1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 学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任 哈尔滨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秘 书;2012 年4月, 任哈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副董事 长; 2012 年11 月至 今,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2014 年12 月15 日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7月至1993 年2 月, 任 职于 共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任 职于深圳 市国 际经济 与法 律咨询公 司;1994 年1月至6月,任 职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先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光大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 部副总 经理 ,零 售交 易业 务总部 副总 经理 。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 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 ) 、金 融 风险管 理师 (FRM ) 资格 。 曾任 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讼 部资 深咨 询师、 金 融部资 深咨 询 师, 以及SLCG 证券 诉讼 和 咨询公 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 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 国家 “ 千人计划” 专家;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月 , 任 中信 并 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8月至1993 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 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 年8月,任 华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厦 门分 公司经 理;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 月, 任 人民 日报 社事 业发展 局企 业 管理处副 处长 ;1999 年2 月 至今任职 于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公司 ,历 任副总 裁、 总裁,现 任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 具 注册 会计 师、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任 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二部董 事总 经理、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 员。2012 年6 月起,兼 任镇 江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黄隽女 士,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助理, 中国 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 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独立 董事 , 金 融学博 士, 现任 东北 财经 大学讲 师, 教研 室主 任,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北 财经 大学 开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要 从事 金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级 创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撰 写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博 士生导 师) , 金融系 联合系 主任, 院长 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国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并兼 任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 管理 协会 授予 “ 企 业 风险管 理师 ” 资 格。2007 年 起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常务副总 裁( 至2012 年7 月 ) 、党委 委员;2010 年7月 起,兼任 吉林 省国家 生物 产业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吉林 省国 家汽 车电 子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2012 年6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7 月起 至今 , 任 中国 银河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裁。 蒋卫强先 生, 职工监 事, 经济学硕 士。1997 年7月至1998年10 月任 杭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 发部软件 工程 师。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 月任杭 州新 利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电子 商务部高 级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融工程 部高 级工程 师、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现任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事 , 文 学学士 。 1991 年至1992 年 任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 分行 国际业 务部 会计 。 1993年至1998 年任 日 本三 和银 行深 圳分 行单 证部 、 信 贷部 主任 。 1999 年至2009 年 任普 华永道会 计师 事务所 深圳 分所审计 部经 理、高 级经 理。2010 年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师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总监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年-1994 年 ,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公 司证券 部驻 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海 业务 部负责 人 ; 1994年-1998 年 ,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 务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 侨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 资产管 理部 经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理; 1998 年9月 参与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 1999 年3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 。2009 年3月 —2015 年7月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钟鸣远 先生 , 副 总经 理, 金融学 硕士 。 曾 任国 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 资金 计划 部职员 , 联 合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经理 ,泰 康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研究 员 , 新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高 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总 部总经理 兼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理 。2014 年3 月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公司助 理总 经理。2014 年11 月起兼 任 大成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2015 年1月 起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肖剑先 生, 副 总经 理, 公 共管理 硕士。 曾任 深圳 市 南山区 委 (政 府) 办 公室 副主任, 深 圳市广 聚能 源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 资控 股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深圳市 人民 政 府国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副处长 、处 长。2015 年1 月加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 至2002 年就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 国际 律师 事务 所, 2002 至2006 年任 中银 国际 投 行业务 副总 裁, 2006 至2009 年任 香港 三 山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2009 至2014 年 任标 准银 行亚 洲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中国投 行业 务 主管 。 2015 年4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出任 首席战 略官 , 2015 年8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 周立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任 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疆 精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疆 精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户 农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 部 项目 经理 。 2005 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客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立女 士, 基金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 证券 从业 年限13 年。 曾任 职于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南京 市商业 银行 资金营运 中心 。2005 年4月 加入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任 大成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2007 年1月12日至2014 年12月23 日担 任大成 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09 年5 月23日起兼任 大成债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11 月20日至2014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年4月4日 任大 成现金 增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2 月1日至2015 年5月25 日任大 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7 月23 日至2015 年5月25日 任大 成景旭 纯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9 月3日 起任 大成 景兴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4 年9 月3日 起任 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 。 现 任 固定收 益总 部 总监助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陈尚前 2003 年 6 月—2009 年 5 月 3 、公 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由3名 成员 组成, 设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1名, 其 他委员2名 。名 单如 下: 钟鸣远 , 公 司副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张翼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 立,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助理 ,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兴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 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 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按 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管理 人制 度 等进 行基 金投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 票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 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等法律 法规 , 并 结合 公司 实 际情况 ,制 定《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 证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操 作程 序 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涵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念 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 制环境 构成公 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 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 司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先 和风 险管理 理念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 全公司 法人治 理结 构,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会的 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 司的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明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 司建 立决 策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 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 提出 风险 调整 的建 议; 对 投资 业绩 进行 评价 , 包括 整体 表现 分析 、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 立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 全激励 约束 机制,确 保公 司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 立科学 严密的 风险 评估体系 ,对 公司内 外部 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 析,及 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 董事 会 、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立 授权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括 已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反馈 和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 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建 立完善 的资产 分离 制度,公 司资 产与基 金财 产、不同 基金 的资产 之间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 划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 资和 交易 、 交易 和清 算、 基金 会计 和公 司会 计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 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内 部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长 和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 司内部 控 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 续 的监督 ,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 司自觉 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投 资管 理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投 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求 。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有 决策 记录。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 包 括投 资组 合情 况 、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 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内 容。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易。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 指令 , 确 认其 合法 、 合 规 与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 违规或 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及 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 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 正当 关联交 易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 司在审 慎经营 和合 法规范的 基础 上力求 金融 创新。在 充分 论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 经 济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种 、 新 业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7)建 立和完 善客户 服务 标准、销 售渠 道管理 、广 告宣传行 为规 范,建 立广 告宣传 、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 定详细 的登记 过户 工作流程 ,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 据定期 核对 、备份 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 司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 建立完善 的信 息披露 制度 ,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 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遵 循安 全性 、 实 用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 行业 软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 写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 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置 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制 ,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设备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 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 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 访问 控制、 故障 恢复、 安全保 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信 息技 术系 统 设计、 软 件开 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使 用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 格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 的安全 、 真 实和 完整 ,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授 权修 改程 序, 并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 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 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会 计法 》 、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 度》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办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分 ,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 需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 通 过凭 证设计 、 登 录、 传递、 归 档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 确保 正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 工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经 纪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稽 核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32 ) 公 司董 事会和 管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 成绩突 出, 获“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财 务官》杂 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306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 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 评价。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 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 理,实 施音像 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 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 : 李格 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 国锋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唐 燕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hxb.com.cn (22)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 宁波 、 杭州、 南京 、深 圳、 苏州 、温州 ) 、962528 ( 北京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王 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29) 郑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22 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王 天宇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30)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宝祥 联系人 :孙 琦 联系电 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 全国) 、96666 ( 吉林 省 ) 网址:www.jlbank.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3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申万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亮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 址:www.zxwt.com.cn (4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 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吴 琼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5)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48)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0)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www.stocke.com.cn (5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5)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59)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0)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 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1)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 :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2)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3)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庞介 民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5)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 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6)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68)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7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3)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 :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7) 中泰 证券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8)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9)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0)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2)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 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85) 天源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86)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87)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8)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89)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90)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92)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3)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94)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98)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9)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人代 表: 徐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00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03 年 6 月 12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转 换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赎 回场 所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 的代销 网点 或互 联网 、 传 真等方 式进 行 。 待条 件成 熟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指定 其他具 有相 应 条 件的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此 外, 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公告 , 投 资者 可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销 售代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 起办理 日 常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具体业 务 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情 况对 营业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 金 申购与 赎回 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交 易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 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 额份数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现 定为 15 :00 ) 或 者代销 机 构规定 的时 间 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更 改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的前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对已 在本 公司直 销 中心办 理账 户认 证手 续并 通过本 公司 直 销 中心 申购 基金的 养老 金账 户进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 养 老金账 户 , 包 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 老基金 ,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金 、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本 公司将 依据 规定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账户 范围 。 养老 金账 户申 购费 率优 惠的详 细实 施情 况, 请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关 业务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的 营业 时间 内向 基金 销售网 点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账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 知 投资者 可于 T+2 个工 作 日 以后( 含 T+2 工作 日 )到 直销或 代销 网点 取得 T 日 交易申 请 成交确 认单 , 或 凭基 金账 户号和 查询 密码 通过 大成 客户服 务中 心、 电子 商务 中心查 询交 易确 认结果 , 若 交易 未成 功或 数据不 符, 投资 者 可 与为 其办理 手续 的投 资顾 问或 网点人 员联 系并 进行核 实。 3 .申 购与 赎回 款项 支付 的 方式与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无 效,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 理投资 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约定 投资者 按金 额申 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 本 基金 开展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持 续收费 模式 等另 有规 定、 公告的 除外 。 对于采 用持 续性销 售服 务费 模式 的申 购, 每笔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申购 份额 计量 单位 为份 基金份 额, 按四 舍五 入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投资者 赎回 时按 份额 赎回 基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 赎回。 赎回 金额 计量 单位 为人民 币元 ,按 四舍 五入 法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 至 少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申购 金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 成 债 C : 大成 债 C 不收 取申 购费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前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A : 大成 债 A 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后端 收费 模式 即大 成 债 B : 大成 债 B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后端申 购费 用, 计算 公式 如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后 端 申购 费用 =赎 回份 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后 端 申购 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持续 性销 售服 务费 模 式即大 成 债 C : 根据 2009 年 8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 C 类份 额赎 回费 的公 告》 , 自 2009 年 8 月 28 日起, 增加 大成 债 C 赎回 费, 即 持有 人在 赎回 其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日) 之 前交易 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7 日( 含该 日) 之前 提交 的交易 申请 , 并得到 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时无需 缴纳 赎回 费; 持有 人在 2009 年 8 月 28 日 ( 含该日 ) 之 后交 易申请 获得 的大 成债 C 份 额(即 2009 年 8 月 28 日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交 易申请 ,并 得 到有效 确认 的份 额) , 将按 下述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的 25% 计入 大成 债 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 债 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申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3 .申 请日 (T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证券 交易 所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出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内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4)因 技术故 障或人 员伤 亡导致基 金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 法正常 运行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可能 会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拒 绝或 暂停接 受 投 资者 申购 申请 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 至(4 )项 或(6) 项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立 即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发生上 述(5) 项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申购 款项 全额退 还基 金投 资者 。 2 .暂 停赎 回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4)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定的其他 情形 或其他 在《 基金合同 》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已载明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特 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将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工 作日 予以 兑付 。 同 时, 在 出现上 述(3) 项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与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出份 额总数 之和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 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数 的 10% 时,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巨额赎 回申 请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的 现金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顺延 赎回或 者暂 停赎 回; (1) 全额 赎回 :按 正常 的 赎回程 序办 理; (2)顺 延赎回 :巨额 赎回 申请发生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 并 以该 开放日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但 投资 者 可 在申 请赎回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 《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规定的 时间 内通 知基金 投资 者,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及 其他相 关媒 体上 公告; 通知 和公 告的 时间 最长不 得超 过两 日。 (3)暂 停赎回 :本基 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可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 说 明书》 载明 的规 定,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九) 其他 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应当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将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提示 性公 告 一次 ; 暂 停期 间结束 、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至 少提 前两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易 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金 份 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继承 、捐 赠 、 强制执 行等 , 及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等。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其 他 具有 社 会 公 益性 质的社 会团 体 ; 强 制执 行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 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具 体条 件、 程序 及收 费标准 以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指南 》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销售机构申请,约 定每 期扣款时 间、 扣 款金 额和 扣款 方式, 由指定 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八 、基 金转换 (一) 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 换为 同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的 行为 。 (二) 适用 范围 1 .基金 转换业 务 目前 限于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由本 基金管理 人担 任注册 登记 机构的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公告 ) 。 2 .基金 转换业 务适用 于 已 开通转换 业务 基金的 所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包 括个 人投资 者 和机构 投资 者。 3 . 本 基金 转换 的适 用范 围 同时还 须遵 守其 他基 金的 转换公 告及 其业 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情况下可 以更 改上述 适用 范围, 但 最迟应 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业务 规则 1 、基金 转换是 指开放 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某 只基金的 部 分 或全部 份额 转换为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只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同 一只基 金的 不同 份额 类别 之间不 能 转 换 ; 2 、基金 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构已 开通 代销和 转换 业务的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管 理 的开放 式基 金之 间进 行; 3 、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 单位进 行申 请;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4 、基金 转换采 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5 、基 金份 额在 转换 后, 持 有时间 将重 新计 算;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换 成另一只 基金 ,转出 基金 最低转 出 份额 为 100 份; 7 、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 份额及净 转换 转出申 请份 额之和超 出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转出 申请 决定 全额 确认转 出或 部 分确认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在转 出申请 得到 部 分 确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8 、投资 者办理 基金转 换业 务时,转 出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9 、投 资者 只能 在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


(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间的 转换 费用由 赎回 费和 申购 补差 费组成 , 转 出时 收取 赎回 费, 转 入时 收取申 购补 差费 。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由 非货 币基 金转 出时 :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 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赎 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 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回 费用 转出份 额若 含多 笔明 细时 , 转出 时将 按先 进先 出法( 保本型 基金 按后 进先 出法) 根据各 笔 明细对 应持 有期 分别 计算 赎回费 用 , 赎 回费 用计 入基 金财产 比例 遵循 转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约 定。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计 算: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申 购补 差费





其 中 , 申 购补 差费=MAX 【 转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在 转 出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用 ,0】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转 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入 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 投资 者申 请将 持有 的大成 债券 投资 基 金 3,822.59 份 转换 为大 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大成债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101 元 ,投 资者持 有该 基 金 9 个 月, 对应 赎回 费为 0.25% ,申 购费 为 0.8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0.760 元 , 申购费 为 1.5%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大成 精选 增值混 合型 基 金份额 为:





转 出总 额=3,822.59 ×1.0101 =3,861.20 元





赎 回费 用=3,861.20 ×0.25%=9.65 元





转 出净 额=3,861.20 -9.65=3,851.55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15=3,794.63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794.63=56.92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净 申购 金额=3,851.55/1.008=3,820.98 元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应 的申 购费 用=3,851.55-3,820.98=30.57 元





净 转入 金额 =3,851.55 -MAX 【56.92 -30.57 ,0 】=3,825.20 元





转 入份 额=3,825.20/0.760 =5,033.16 份


( 五)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 登记 投资 者 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 六)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公司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持 有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转 出或转 入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 本公 司无法计 算当 日转出 或转 入基金 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或 其它原因 而出 现连续 巨额 赎回,本 公司 认为有 必要 暂停接受 该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其 他情 形或其 他在 《基金合 同》 、 《 招募 说明 书》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公 司将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本公 司将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 七) 声明 本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或 调整 上述 转换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 在调整 生 效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 八) 重要 提示 1 、 投资 者欲了 解其 他情 况 , 请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 (www.dcfund.com.cn ) 或拨 打 本公司 热 线电话 咨询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400-888-5558(免 长途通 话费 ) 。





2 、代 销机 构受 理本 公 司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各 代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的说明 。 3、 上 述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自 2014 年 7 月 2 日起 实 行, 投 资者 于 2014 年 7 月 2 日之 后 (含 2014 年 7 月 2 日) 的 提交的 上述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请适 用上 述业 务规 则及 转换费 率。 4、上 述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司 所有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力保 本金 安全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基 础上 追求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投资于 债券 类资 产部 分 ( 包 括流动 性良 好的 、 国 内市 场 依法发 行及 交易 的国 债、 金 融债、 公司债 、 企 业债、 可 转 换债 券、 正 逆回 购等,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不低于基 金资 产总 值 80 % ,本基金 还可 择机进 行新 股申购, 但新 股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 产总 值 20 %。 (三) 投资 理念 以量化 分析 为基 础, 运用 多种金 融手 段进 行积 极投 资和组 合管 理: 1 .目 前中 国债 券市 场特 征 :市场 分割 ,内 部结 构不 完善, 市场 正在 不断 发展 之中。 这 为积极 投资 创造 了条 件。 2 .通 过专 业研 究和 量化 分 析,可 以把 握市 场利 率的 变化趋 势, 发现 债券 价格 和价值 的 偏差。 3 .采 用积 极的 组合 投资 策 略可以 实现 资产 保值 、增 值。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整体 资产 配置 、 类属 资产 配置 和个 券选 择三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以实 现投 资目标 。具 体按 照如 下步 骤执行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1 . 在整 体资 产配 置层 次上 , 通过 对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债 券供 求、 情 景分 析、 申购 、 赎回现 金流 情况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决定 债券 、逆 回购、 现金 三类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 2 .在 类属 资产 配置 层次 , 根据市 场和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 市场 细分 为交易 所 国债、 交易 所企 业债 、 银 行间国 债、 银行 间金 融债 四个子 市场 。 在 此基 础上 运用修 正的 均值 -方差 等模 型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最 优化 配置和 调整 , 确定 类属 资产 的最优 权 重 。 3 .在 债券 选择 上, 采取 积 极策略 ,包 括利 率预 期策 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 益率利 差 策略等 。 4 .本 基金 在满 足基 金日 常 申购、 赎回 流动 性基 础上 根据新 股基 本面 研究 择机 进行新 股 申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债 券市 场的变 化对 市场 细分 与模 型运用 等进 行适 当调 整。 (五)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投 资流 程 (1) 研究 部提 出市 场策 略 研究报 告和 宏观 经济 、行 业、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研究员 在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的 研究 成果 , 尤其 是研究 实力 雄厚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提 供的研 究报 告 , 并经 常走 访上市 公司 , 拜访国 家有 关部委 , 了解 国家宏 观经 济政策 及行 业 发 展状况 的基 础上 , 经 过筛 选、 归纳 和整 理, 定期 或 不定期 地撰 写市 场策 略研 究报告 和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行 业分 析报 告、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研究部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报告 ,作为 其投 资决 策依 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确定本 基金 资产 分配 比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研究 部提供 的策 略分 析报 告和 研究报 告 , 决 议确 定本 基金 资产的 股 票、债 券、 现金 分配 比例 和总体 投资 计划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方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参考 金融 工程 师、 研 究员的 宏 观、 企 业及 市场 分析 报告 , 制定 债券 和非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同 时确 定银 行间国 债、 交易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所国债 、交 易所 企业 债、 银行间 金融 债的 配置 计划 ,构造 投资 组合 方案 。 (4) 基金 投资 组合 经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审核 后, 由基 金经理 向集 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交 易 指令。 (5) 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提 出 风险控 制建 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日 常监 督, 投资 计划执 行完 毕,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出 总结 报告。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3 .个 券选 择方 法 (1) 流动 性较 好、 交投 活 跃的债 券; (2)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债 券; (3) 预期 有增 长、 价格 被 低估的 债券 ; (4) 收益 率高 于相 应信 用 等级的 债券 ; (5) 预期 信用 等级 将得 到 改善、 到期 收益 率预 期 要 下降的 债券 。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国债 券总 指数 5 .初 始建 仓期 在基金 发行 完毕 并宣 告成 立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六个月 内完 成建 仓。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80% 以上 投资 于债 券, 为债 券基 金, 预期 收 益和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基金 。 (七)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须符 合以 下规定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投 资工具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总 值的80%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3 .本 基金 新股 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总 值的20% ; 4 .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新 股上 市流通 后持 有期 不超过1 年 , 所投 资可 转债 转为 股票 后持有 期 不超过1年。 5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由于本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导 致基 金投 资组 合超 过上述 规定 的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比例 标准。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4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本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券 ; 5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 押、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6 .以 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9 .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场 、 通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10 .配 合管 理人 的发 起人 及其他 任何 机构 的证 券投 资业务 ; 11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单 只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 产, 单 只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故 意维 持或 抬高 管理 人的发 起人 及其 他任 何机 构所承 销股 票的 价格 ; 13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或发 债公 司的 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6 年1月8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 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5,841,000.00 1.58 其中: 股票


15,841,000.00 1.5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50,226,047.53 94.54 其中: 债券


950,226,047.53 94.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15,779,120.27 1.57 7 其他资 产


23,226,143.56 2.31 8 合计





1,005,072,311.3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7,308,000.00 1.20 C 制造业 - 0.0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175,000.00 0.36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60,500.00 0.4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797,500.00 0.62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 业 -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5,841,000.00 2.60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3993 洛阳钼 业 700,000 7,308,000.00 1.20 2 601929 吉视传 媒 350,000 3,797,500.00 0.62 3 600798 宁波海 运 450,000 2,560,500.00 0.42 4 600023 浙能电 力 300,000 2,175,000.00 0.3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229,289,400.00 37.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9,289,400.00 37.69 4 企业债 券 601,003,569.17 98.8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 据 64,286,000.00 10.57 7 可转债 55,647,078.36 9.15 8 同业存 单 - 0.00 9 其他 - 0.00 10 合计 950,226,047.53 156.21 5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50210 15 国开 10 700,000 72,828,000.00 11.97 2 101456051 14 青 交投 MTN001 400,000 43,828,000.00 7.20 3 124491 14 皋 开债 300,000 34,242,000.00 5.63 4 124702 14 衡 水投 300,000 32,313,000.00 5.31 5 1180053 11 宝 城投 债 300,000 32,169,000.00 5.29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 发行主 体无 被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的股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1,457.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944,035.40 5 应收申 购款 150,651.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226,143.56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27,159,853.50 4.46 2 110030 格力转 债 16,650,089.50 2.74 3 128009 歌尔转 债 11,837,135.36 1.95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日(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以 来完 整会 计 年度的 投资业 绩及 与同 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的 比较 : A 、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6.12 -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 -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 -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 -2006.12.31 6.29% 0.14% 2.62% 0.10% 3.67% 0.04% 2007.1.1 -2007.12.31 8.79% 0.17% -1.81% 0.08% 10.60% 0.09% 2008.1.1 -2008.12.31 11.10% 0.15% 14.89% 0.20% -3.79% -0.05% 2009.1.1 -2009.12.31 2.72% 0.14% -1.24% 0.10% 3.96% 0.04% 2010.1.1 -2010.12.31 6.56% 0.18% 1.92% 0.10% 4.64% 0.08% 2011.1.1 -2011.12.31 0.94% 0.14% 5.72% 0.11% -4.78% 0.03% 2012.1.1 -2012.12.31 4.85% 0.07% 2.51% 0.07% 2.34% 0.00% 2013.1.1 -2013.12.31 0.92% 0.18% -2.10% 0.11% 3.02% 0.07% 2014.1.1 -2014.12.31 31.91% 0.54% 11.23% 0.15% 20.68% 0.39% 2015.1. 1 -2015.9.30 5.71% 1.10% 4.78% 0.11% 0.93% 0.99% 2003.6.12 -2015.9.30 144.27% 0.32% 53.26% 0.17% 91.01% 0.15%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3.6.12 -2003.12.31 2.90% 0.16% -1.41% 0.29% 4.31% -0.13% 2004.1.1 -2004.12.31 1.81% 0.32% -3.32% 0.35% 5.13% -0.03% 2005.1.1 -2005.12.31 11.33% 0.29% 10.55% 0.21% 0.78% 0.08% 2006.1.1 -2006.12.31 5.86% 0.14% 2.62% 0.10% 3.24% 0.04% 2007.1.1 -2007.12.31 8.17% 0.17% -1.81% 0.08% 9.98% 0.09% 2008.1.1 -2008.12.31 10.56% 0.15% 14.89% 0.20% -4.33% -0.05% 2009.1.1 -2009.12.31 2.24% 0.14% -1.24% 0.10% 3.48% 0.04% 2010.1.1 -2010.12.31 6.19% 0.18% 1.92% 0.10% 4.27% 0.08% 2011.1.1 —2011.12.31 0.62% 0.14% 5.72% 0.11% -5.10% 0.03% 2012.1.1 -2012.12.31 4.47% 0.07% 2.51% 0.07% 1.96% 0.00% 2013.1.1 -2013.12.31 0.59% 0.18% -2.10% 0.11% 2.69% 0.07% 2014.1.1 -2014.12.31 31.41 % 0.54% 11.23% 0.15% 20.18% 0.39% 2015.1.1 -2015.9.30 5.42% 1.10% 4.78% 0.11% 0.64% 0.99%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2003.6.12 -2015.9.30 134.82% 0.32% 53.26% 0.17% 81.56% 0.15%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 比较 大成债券 A/B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大成债券 C 基金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3 年 6 月 12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注:1 、 本 基金 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 起推 出持 续性 收 费模式 , 将 前端 收费 模式 定义 为 A 类收 费模式 , 后端 收费 模式 定 义为 B 类 收费 模式 , 二者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简称 “ 大 成 债券 A / B ”;将 持续性 收费 模式 定义 为 C 类收费 模式 ,对 应的 基金 份额简 称 “ 大成 债券 C” 。 2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建 仓期 结束 时,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 。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规 、 规 章的 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资产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资 产 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财 产。 2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 估值 原则 1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的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估 值 日无市 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 重大事 件的 ,应 采用 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 资 品种, 如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 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使 潜在 估值 调整 对前 一估值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影 响在0.25 %以上 的, 应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等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 3 、当 投资 品种 不再 存在 活 跃市场 ,且 其潜 在估 值调 整对前 一估 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影响在0.25 %以 上的, 应采 用市场 参与 者普 遍认 同 , 且 被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 验证具 有可 靠 性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投资 品种的 公允 价值 。 ( 五)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进行估 值;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办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3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 六)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签 字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和 及时 性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0.2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给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赔 偿原 则如下 : 1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具体赔 偿方 法应 依照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及 其他 相关制 度的 规定执 行。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因 法定 节假 日或 其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7)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红利 、股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差价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净收 益的90%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采 用现金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可 选择 将现 金收 益按权 益 登 记日 除息 后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事 先未 作 出选择 的, 默认 为现 金方 式; 3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 收益 不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须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7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收益分 配权 ; 8 .红 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 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自动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及 相关制 度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 内 公告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0%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3) 上述 第1款 基金 费用 中第 (3) - (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市场 和基 金发 展情 况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及基 金 托管费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 金额 的一 定比例 收取 。 (1) 投资 者既 可以 选择 申 购时交 纳申 购费 用, 也可 以选择 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用。投 资 者若选 择申 购时 交纳 称为 前端申 购费 , 投 资者 若选 择在赎 回时 交纳 则称 为后 端申购 费。 投资 者选择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不收取 申购 费。 (2)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前 端 申购费 时, 按以下 申 购金 额收取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M 费率 M <50 万 0.8% 50万≤M <200 万 0.5% 200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元/ 笔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 按 照持有 时间 采用比 例费 率 , 并随 持有 时间递 减,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基 金时 间 费率 1年以 内 1.0% 1年以 上、3 年以 内( 含1 年) 0.6% 3年以 上、5 年以 内( 含3 年) 0.4% 5年以 上( 含5年) 0 (4)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1 )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A : 大成债A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B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3 )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C :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养老金 : 在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证 手续 后, 即可 享受 申购费 率2 折优 惠。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申 购费 率为 固定 金额 的, 则按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费率 规定 执行 , 不 再享 有费率 优惠 。 未 在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账 户认证 手续 的养 老金 账户 ,不享 受上 述特 定费 率。 2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是 基金 销售 和服 务过程 中发 生费 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按交 易金额 的一 定比例 收取 。 在前端 和后 端收 费形 式下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赎 回基金 总额 的0.25 %, 赎回 费用于 支 付相关 手续 费后 余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 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25 %。 在 择持 续性 收费 模式 下, 如持有 时间 小于30个 自然 日, 赎 回费 率为0.1 % , 赎 回费用 的 25% 计 入大 成债C 的 基金 财 产;如 持有 时间 大于 或等 于30个 自然 日, 赎回 费率 为0。 (1)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1 )前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A : 大成债A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计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后 端收 费模 式即 大成 债B : 大成债B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后 端申购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该部 分份 额对 应的 后端申 购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3 )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 式 即大成 债C : 根据2009 年8月11 日 《 关于 增加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C 类 份额赎 回费 的公 告 》 , 自2009 年8 月28日 起, 增加 大成 债C 赎 回费, 即持 有人 在赎 回其2009 年8 月27 日( 含该 日) 之前交 易申 请获得 的大 成债C 份额 (即2009年8月27 日 (含 该日 ) 之前提 交的 交易 申请 ,并 得到有 效确 认的份 额) 时 无 需缴 纳赎 回费; 持有 人在2009 年8 月28 日( 含该 日) 之后 交易 申请获 得的 大 成债C 份 额 ( 即2009 年8 月28 日 ( 含该 日) 之后 提交 的 交易申 请, 并得 到有 效确 认的份 额) , 将按下 述公 式收 取赎 回费 用,赎 回费 用的25% 计入 大成债C 的基 金财 产。 大成债C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计 算公式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用 (2) 申请 日(T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证 券交 易所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和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3 .销 售服 务费 投资者 选择 持续 性收 费模 式, 按 照0.30%/ 年 的年 费率 从该类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财产 中 按日计 提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 计算方 法如 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每日销 售服 务费 =该 收费 模式下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总额 ×销 售服 务费 率/ 年 计提天 数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的前2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基金 的营销 费用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费 等 。 基 金管 理人 须在招 募 说明书 或最 新的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予 以载 明, 并 需在 定期 的监察 稽核 报告 、 基 金的 半年度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里 , 依 法对 持续 性销售 服务 费的计 提 、 列 支 等情况 进行 专项 说明 。 对于采 用持 续性 销售 服务 费模式 的新 的申 购, 每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元。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费 率, 调整 结果 将至 少提前 两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5 .基 金转 换费 用: 详情请 见 “ 八、 基金 转换 ”。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 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 个 人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构 投 资者投 资本 基金 所获 增值 部分应 按相 关规 定缴 纳企 业所得 税。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1月1 日 至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12 月31日之 间少于3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二) 基金 审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普 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并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应在5个 工作 日 内公 告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办 理。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 在 本基金 发售 前3天 将招 募 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基 金净 值公告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有关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进行编 制并 公 告,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4 .基 金净 值公 告: 每开 放 日公布 前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5 .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并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于每6 个月 结束 后45 日内 公 告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在公告 前15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审核 。 (三) 临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须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 报告并 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23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及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主 要是 债券 市场 变化给 投资 带来 的收 益不 确定性 ,主 要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债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企业 债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 而影 响金 融债、 企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 利息的 再投 资, 上述 变化 将直接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 4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到 期债 券应 具有 不同 收益率 , 若收 益率 曲线 没有 如预期 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出 现 偏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来 自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的利 息收 入, 并 将以 现金 形式 分 给 投资者 。 但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该部分 收入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的 影响 而使 相对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 降。 (二) 个券 投资 风险 1 .发 债公 司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附 有期 权特 征的 债券 带 来的期 权风 险 目前市 场上 的可 转债 、 可 提前赎 回类 债券 由于 隐含 期权, 导致 市场 波动 不但 会引起 期权 价值变 化, 还会 造成 债券 未来的 现金 流的 不确 定性 ,影响 基金 投资 收益。 (三)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方 面 : 一 是基金 管理 人为 实现 收益 而进行 组合 调整 时可 能无 法按预 期 的价格 将债 券买 进或 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者 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被 迫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债券 。两 者均 可使 基金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五) 产品 特有 风险 1 . 本基金 在类 属资 产配 置 层次采 用修 正的 均值- 方差 模型进 行优 化处 理 , 由 于 每次参 数 估计的 误差 导致 结果 可能 并非最 优。 2 .由 于新 股申 购受 国家 政 策影响 较大 ,在 目前 的市 值配售 机制 下, 本基 金只 能参与 网 下部分 的新 股申 购, 相对 市场来 说申 购频 率大 大降 低, 导 致投 资收 益率 可能 不及市 场总 体水 平。 另一 方面 , 基 金持 有 的新股 获准 上市 流通 后二 级市场 的价 格有 可能 跌破 发行价 , 从而 使 基金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 在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100 人, 或基金 资 产净值 连续60个 工作 日低 于人民 币5000 万 元,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 2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提 前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合同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终 止的 ; 4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事 由。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发 生导 致基 金合 同终 止情形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必 须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其 他任 何人 不得 处理和 处 置;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 核查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5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7 .进 行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 用由 清算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全部 基金 财产扣 除基 金清 算费 用、 其他相 关费 用和 债务 后的 剩余资 产 ,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的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应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3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七) 基金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依照规 定的 程序 和方 式获 取基金 业务 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4) 申购 、赎 回基 金单 位 ; (5) 取得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6)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错误 导致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受损 的情 况下 索取 赔偿;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履 行 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尽 的 义务;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10) 依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单位享 有并 行使 权利 ,每 份基金 单位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活 动; (5)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 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销售 基金 单位 ,办 理 其他基 金交 易业 务; (4)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如 认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基 金销 售代 理协议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依照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金 行使因 基金 投资 而获 得的 任何权 利 ; (6) 在事 先征 得基 金托 管 人书面 同意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授 权有 关人 员代表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基 金合 同项 下的任 何义 务或 责任 ; (7)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有关 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除 非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 《托 管协 议》 规 定, 否 则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 行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8)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管理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2)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3)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单 位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 立 ; (6)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8)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严格 按照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0)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1) 开放 式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内, 其有 效持有 人数 量连 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100 人 ,或 者连 续20 个工 作 日最低 基金 资产 净额 低于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以及 解决 方案; (12)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决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并 按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 益; (13)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 依据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15年 以上 ; (17) 确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方 式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赔 偿; 该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因 估值 错误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该过 错责 任不因 期 退 任而免 除;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因 基 金 托管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23)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享 有如 下权 利: (1) 根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保 管基 金财 产,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2) 依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 的 利益 。 除 非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托 管 协议 》规 定,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4) 事先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的前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授权 有关 人员 代表 基金 托管人 履 行基金 合同 项下 的任 何义 务或责 任; (5)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6) 监督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基 金注 册及 过户 登记 服务;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规 ,基 金托管 人负 有如 下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托管 人的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 据《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银 行账 户等 基金 财产账 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 负责 办理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9)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基金 单位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 算基 金单 位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1)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 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 (13) 负责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资金 保管 和清算 ; (14)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15 年以 上;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应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该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履行 自 己 的义务 , 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修改 基金 合同 ( 基金 合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形除外 ); ②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会; ⑦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经基金 合同 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 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召 集方 式 (1)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 召 开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3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议 通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等 。 4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5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1) 现场 开会 。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②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应出 具 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授权 委托书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③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开 会有 效: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①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 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在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3) 不论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 方式开 会, 若该 次会 议不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开 会条件 , 则该次 会议 不得 审议 会议 通知中 的各 项议 题 , 但 召集 人可以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方 式和 程 序, 对于 同一 议题再 次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 提前 通知 期限为30天 ,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发 生变化 ; 再次 召 开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 件方 为有效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修改基 金合 同 、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报 酬以 及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联 性 : 提 案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召 集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人大会 审议 的提 案,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的 , 时间间 隔不 少于6个 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提 案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后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议事 程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7 款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 产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处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 事项。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代 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行 使表 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出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 效表 决。除 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 则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为无 效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于重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④ 计票 过程 应 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 刊 上公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告。 (五)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1) 本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应 经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的 同意; (2) 基金 合同 修改 的内 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3)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并 自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如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基 金合同 的 修改事 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出现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情 形之 一 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以终 止基金 合 同。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应 依据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六)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和 终止 1 .违 约责 任 (1) 由于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过 错, 造成 基金 合同 不能履 行或 不能 完全 履行 的,由 有 过错的 一方 承担 违约 责任 ; 如 属基 金合 同两方 或多 方当事 人的 过错 , 根 据实 际情况 , 由双 方 或多方 承担 各自 应负 的违 约责任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① 因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规 章的作 为 或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 ② 在没 有欺 诈或 过错 的情 况下 , 因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而 履 行或不 履行 其投 资义 务而 造成的 损失 。 (2)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 反本契 约的 ,应 向其 他各 方当事 人支 付违 约金 ,如 果由于 违 约已给 其他 方造 成的 直接 经济损 失超 过违 约金 的, 还应就 超过 部分 进行 赔偿 。 (3) 基金 合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当 继续 履行 。 2 .争 议的 处理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发 生纠 纷时, 可以 通过 协商 或调 解解决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协商 、调 解不成 的, 可向 基金 托管 人所在 地有 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起 诉。 (七)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可免费 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 金合同 印制 件或 复印 件; 如 涉及争 议事 项需 协商 、 仲 裁 或诉讼 的,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凭。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 基金管 理人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证 券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核 算 、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报酬的 计提 和 支 付、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根据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及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擅自 动用基 金资 产、 是否 及时 准确的 收妥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和支 付赎 回资金 、 是否 按 时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 是否 及时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支 付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手续 费等 事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托管 人 的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 的, 应以 书面 方式要 求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受 的损失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保 管所 收到 的本 基金 的全部 基金 财产 ; (2) 本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 。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设立 独 立的账 户, 本基 金财 产与 托管人 的其 他资 产及 其他 基金的 资产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3) 对于 基金 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4) 在保 管基 金财 产中 知 悉的有 关基 金财 产运 作情 况的信 息应 严格 保密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披露 的出 外)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 上 (含2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得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名义 开立 的资 金账户 中。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的收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通 知及 时查 收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 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 未准时 到账 的资 金, 要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催收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按时 划拨 。 基金托 管人 收发 完基 金申 购、 赎 回资 金后, 应立 即将 最新基 金单 位总 份数 和基 金资产 总 值和净 值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核 对。 4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的基 本银 行存 款 账户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名义在 基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开 设。 基金托 管人 也可 以根 据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 以同 样的 方式在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资 金清算 银行 开 立一般 银行 存款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的资 金清 算) 。 (2) 除基 金合 同中 另有 规 定以外 ,双 方均 不得 以基 金名义 在其 他银 行或 非银 行金融 机 构开立 任何 基金 存款 账户 。 (3 )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管理要 符合 《 银行 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 银行 预留 的本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办 理资 金的 收支。 (5) 证券 交易 的资 金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交易 和资 金划 转协 议书进 行 管理, 资金 汇划 由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具体 办理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 金, 以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证券账 户一 般按 要求 锁定 在经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双方共 同认 可的 证券 经营 机构专 用 交易席 位处 。基 金托 管人 要负责 管理 证券 账户 及对 账户业 务发 生情 况进 行如 实记录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原 则上 保管 在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并符 合保 管条件 的业 务库 中 , 也 可以 存入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交易 所登记 结算 公司 的代 保管 库中。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存。 实物 证券出 入保 管库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在 签署 前应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原件全 部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保 管期 限至 少15 年。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四)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 资产 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数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计 算, 每 日公 告。 每 月月 末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应 在报 表中 反映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通过 加密 传真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签字、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予 以公 告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发行 期间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发行 后的 持有人 名 册, 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登记并 负责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注册 登记 机构 取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节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在 本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地的法 院通 过诉 讼解 决。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 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 经协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本托 管协 议终 止事 项。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 账户查 询、 基金 净值 、基 金产品 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 人工 坐席 服务 :提 供每 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8小 时的 人工 坐席 服 务(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 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为 基金 持有 人提 供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 形式包 括网 站自助 查询 、 电 子邮 件账 单、 手 机短 信账 单、 客服 热线查 询、 纸质 对账 单邮 寄等。 大成 基金 按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 务形 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询 、 电 子邮 件账单 、手 机短 信账 单、 客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账 单邮寄 等。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 家、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 平台 或下 载财 经客 户端, 免费 使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 人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和 电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 公 司公 告、 热点 问答 、 市 场点 评等 信息 资讯 服 务。 同时 ,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 基 金定 投、 分 红方 式修 改、 账户 资料修 改、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 客 服热 线、 网站 在线栏 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渠 道 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迟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及高 级管 理人员 没有 受到 任何 处罚 。 (三)2015 年6 月13 日至2015 年12 月12 日 发 布的 公告 : 1 .2015 年6 月13 日《 关于 持有的 “美 盈森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2 .2015 年6 月16 日《 关于 持有的 “好 莱客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3 .2015 年6 月17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东 土科 技”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三 泰控 股”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4 .2015 年6 月18 日《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城 投控 股”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5 .2015 年6 月19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姚记 扑克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常 山药 业”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于 持有 的 “*ST 秦 岭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南 京新 百”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6 .2015 年6 月20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史丹 利”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海南 海药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亚 厦股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 江苏三 友”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 于持有 的 “荣 信股 份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 关于持 有的 “ 洪 涛股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7 .2015 年6 月25 日《 关于 持有的 “金 运激 光”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8 .2015 年6 月26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爱迪 尔”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宋城 演艺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9 .2015 年6 月27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华东 医药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关 于参 加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10.2015 年6月30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九阳 股份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伟星 股份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汉 威电 子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11 .2015 年7 月1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易 华录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于 旗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下基金 持有 的“ 海欣 食品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2 .2015 年7 月2 日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南 京新 百”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迪 马股 份”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万 迅 自控”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13 .2015 年7月3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方大 化工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中 安消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安 妮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中信 国安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14 .2015 年7月4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欧菲 光”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盘江 股份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正 邦科 技”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飞 利信”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西 藏药 业”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长信 科技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沱牌舍 得”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蒙 发利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东 山精 密”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海印 股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宗申 动力”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联 美控 股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15 .2015 年7 月7 日 《关 于 持有的 “荣 之联”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浙 江永 强”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首 航节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得润 电子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长 亮科 技”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江 电力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关于 持有 的“金 运激 光”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关于 持有 的 “ 朗姿 股份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于 持有 的 “海 虹控 股”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关于 公司 、高 管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 事宜的 公告 》。 16 .2015 年7月8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洲际 油气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正 泰电 器”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南 都电 源”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关于 持有 的 “ 启明 星辰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于 持有 的 “神 州高 铁”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香雪 制药 ”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关 于持 有的 “三 花股份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齐心 集团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 盛运 环保 ”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 关于 持 有的 “格 林美 ”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国 投电力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华联 矿业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哈 空调 ” 股 票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鸿利光 电”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关 于持 有的 “用友 网络” 股 票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联络 互动”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万 达信 息”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和 佳股 份” 股票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京 山轻机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17 .2015 年7月9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黄河 旋风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有 的 “ 欣汪 达”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创维 数字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中瑞 思创”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金 证股 份”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 金螳螂 ” 股票 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 九 州通”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中 恒电 气 ”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建 发股份 ” 股 票估 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众信 旅游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18 .2015 年7月10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深圳 机场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百润 股份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航 天信 息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迪 安诊断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京投 银泰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爱 尔眼 科”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19 .2015 年7月14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长信 科技 ”股票 估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值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游族 网络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北 京文 化 ” 股 票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海 格通信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中文 在线 ”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的 “佐 力药 业” 股票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桑德 环境 ”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 桑德 环境”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华 夏幸 福”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20 .2015 年7月21 日《 大 成 债券 投 资基 金2015年第2 季 度报告 》。 21 . 2015 年7 月27 日 《 关于 养 老金账 户通 过直 销中 心申 购旗下 部分 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期) 》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5 年第1 期)》 。 22 . 2015 年8月13日 《关 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理财 中心 办公 地址 变更 的公告 》 。 23 .2015 年8月14 日 《关 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开放 式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的 公告 》。 24 . 2015 年8 月27日《 大 成 债券 投 资基 金2015 年 半年 度报告 》 、 《 大 成债 券 投 资 基金2015 年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 25 .2015 年9月1 日《 关于 增加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代 销公 告》。 26 .2015 年9月17 日 《关 于 增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 开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 27.2015 年9月25 日《 关 于 参加好 买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8 .2015 年10月15日 《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9 .2015 年10月16日 《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30 .2015 年10月24日 《大 成 债券 投资 基金2015 年第3 季度报 告》 。 31 .2015 年10月30日 《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32 . 2015 年11 月10 日 《 关于 再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文 件 的公告 》。 33 . 2015 年11 月16 日 《 关于 增加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为开 放式 基金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四 ) 《 招募 说明 书》 及在 此之前 公告 的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次更 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内 容若有 不一 致之 处, 以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及《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对2015 年7月27日 公布 的 《 大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2015年第1期 》 进行了 更新, 并 根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实 施的投 资经 营 活动进 行了 内容 补充 和更 新,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分 。 2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分 。 3 .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 分。 4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九、 基金 的投 资 ” 部分 。 5 .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十、 基金 业绩 ” 部 分。 6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 。 7 .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二十 三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 说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复印 件 。 如涉及 争议 事项 需协 商、 仲裁或 诉讼 的, 应以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凭。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3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4 .《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〇一 六 年 一 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