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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双息A(530017)

建信双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六 年 一 月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0月13日证监许可
[2011]166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1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九、基金的投资 ................................................................................................51 十、基金的业绩 ................................................................................................64 十一、基金的财产 ............................................................................................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8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6 二十四、备查文件 ............................................................................................9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0 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 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双 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 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 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 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克服的客观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1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1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董事长。自2011年3月起至现在,出任中国建设银行 批发业务总监;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行长;自1994年5月至2006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个人银行部副总经理,营业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曾荣获中国建设银行 突出贡献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1983年辽宁财经学院基建财务 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2015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年毕业于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信 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 保诚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81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 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全先生,独立董事,现任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198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98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正大国 际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雪玲女士,监事会主席。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高级工商管 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 职员;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信贷处、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 长、处长、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5年 10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 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 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华电财务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 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 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 经理。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应用系,获得学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息技术部,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北京开发 中心项目经理、代处长,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执行总监、总监。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副 总经理,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资深会员。1997 年毕业于中 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 12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1997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3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1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筹资处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高 级副经理;2005年9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 金管理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副总裁。1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学士学位; 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 科员、副主任科员;团委主任科员;重组改制办公室高级副经理;行长办 公室高级副经理。2005年 9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董事会秘 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 略官。2013年 8月至今,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 位;1999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年 7月至 1996年 8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 7月加入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先后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 证券业务,曾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 职。2006年 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 监。2015年 8月 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注册金融分析师 (CFA),硕士,加拿大籍华人。 1995年 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4年 5月毕业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获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曾先后任职于广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深圳发展银行珠 海分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从事外汇交易、信贷、债券研究及投 资组合管理等工作。2008年 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2009年 6月 2日至 2011年 5月 11日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08年 8月 15日起任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1年 12月 13日起任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年 9月 3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 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 1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1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1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东方文化大厦北楼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 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 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 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 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年 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2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06年 12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股东,正 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 的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月 27日,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 2009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 70.32%股权。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 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 行。





2009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庆萍,行长,高级经济师。1984年 8月至 2007年 1月,任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干部、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7年 1月至 2008年 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9年 1月至 2009年 5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业务部、 个人信贷业务部总经理。2009年 5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部总经理。2013年 9月至 2014年 7月,任中 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7月,任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信银行行长。 杨毓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1962年 12月生, 2011年 4月起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6年 7月至 2011年 3月担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1982年 8月至 2006年 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工作,历任计划财 务处科员,副处长,信阳地区中心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计划处处长, 中介处处长,郑州市铁路专业支行行长,党组书记,郑州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金水支行行长,党委书记,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泽云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经济学 博士。1996年 8月进入本行工作,历任总行行长秘书室科长、总行投资银 2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部处经理、总行资产保全部主管、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信银行已托管63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 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突破4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 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 范工作;托管部内设业务监督处,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保密管理办法》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 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上、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 2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 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 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 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自动监督。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 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 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 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 账目。 托管人定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将基金的监督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 2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2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2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2)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2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30)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层-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2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 www.china-invs.cn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号安联大厦 34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3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路358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8)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1)九州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45)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9)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52)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5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5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6)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3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3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年 10月 13日证监许可 [2011]1660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1年 11月 21日至 2011年 12月 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 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3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 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3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M≥500万元 1000 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 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49,706.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 49,706.79份基金份 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3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 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在依法履行有关 程序后,本基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4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 所占比例连续60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4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4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情形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1)本基金A类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1% 1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本基金C类收费模式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N<30天 0.5% C类赎回费率 N≥30天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4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申购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4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11.48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11468.5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 4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持有期大于 3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4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 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 4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 5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5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管理债券组合,力争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长基础上为投 资者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高债息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同时在固定收益类资 产所提供的稳健收益基础上,适当投资于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红利回报的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追求稳定的债息收入、红利收入和长期的资本增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同时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健收益基础 上,适当进行股票投资,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 以本金安全为最重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力求综合发挥固定收益、股票及 5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 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 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 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 综合股市估值水平和债市收益率情况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 置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 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1) 根据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 所处的经济周期; (2) 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3) 计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估值水平及风险分析,评价不同市场 的估值优势; (4) 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 案。 2、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 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 5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 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 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 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 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 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 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3)在信用评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 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 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5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投资的股票包括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 股票、二级市场股票。 (1)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 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 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 票投资部分将重点投资于具有持续分红特征的“红利股”,所谓“红利股” 一般是指具有良好稳定的分红政策和意愿、持续良好的盈利及分红能力的 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个股。选取过去两年连续现金 分红且现金股息率(税后)均大于 0 的上市公司形成备选库。在此基础上, 对于纳入备选库的股票,本基金将全面考察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 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同时 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 法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和比较,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 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上市公司来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 5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 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 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4)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适用新的规 定;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5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本基金在依法履行有 关程序后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中证 红利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均值约为 90%,故本基金采取 90%作为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债券投资业绩的权 重,相应将 10%作为衡量权益类投资业绩的权重。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年 12月 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 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 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 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益率。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 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只股票作为样本, 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因此,本基金权益类证券 品种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股票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5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及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率走势、债发行人信用级别变化以及拟投资上市公 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 5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年 6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月 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 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60,897,010.02 7.95 其中:股票 360,897,010.02 7.95 2 固定收益投资 4,018,784,680.40 88.48 其中:债券


4,018,784,680.40 88.4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9,722,505.57 0.87 7 其他资产


122,807,320.23 2.70 8 合计





4,542,211,516.2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5,320,688.92 7.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3,363,800.00 0.3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22,212,521.10 0.5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6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60,897,010.02 8.34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5年 9月 30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271 东方雨虹 2,709,700 47,826,205.00 1.11 2 002465 海格通信 3,726,012 47,581,173.24 1.10 3 600271 航天信息 778,000 41,770,820.00 0.97 4 300274 阳光电源 1,728,800 40,557,648.00 0.94 5 002470 金正大 2,015,774 35,860,619.46 0.83 6 000920 南方汇通 2,133,500 30,466,380.00 0.70 7 300017 网宿科技 421,410 22,212,521.10 0.51 8 300066 三川股份 1,923,474 21,716,021.46 0.50 9 600066 宇通客车 1,043,029 19,608,945.20 0.45 10 002567 唐人神 2,013,850 17,842,711.00 0.41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36,110,100.00 7.7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4,174,750.00 6.3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74,174,750.00 6.34 4 企业债券 1,307,504,539.20 30.22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60,726,000.00 1.40 6 中期票据 2,023,587,000.00 46.78 7 可转债 16,682,291.20 0.3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18,784,680.40 92.9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456084 14闽高速 MTN001 1,500,000 160,530,000.00 3.71 2 122015 09长电债 1,190,010 122,654,330.70 2.84 6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01553001 15赣铁投 MTN001 1,100,000 112,871,000.00 2.61 4 1580093 15国网债 01 1,000,000 105,020,000.00 2.43 5 1580125 15兴泸债 1,000,000 104,970,000.00 2.4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8,625.0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998,335.9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538,881.64 5 应收申购款 24,551,477.55 6 其他应收款 - 6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2,807,320.23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的 净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16,682,291.20 0.39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年 9月 30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A 阶 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12月13日 -2011年12月 31日 0.10% 0.03% -0.16% 0.12% 0.26% -0.09% 2012年1月1日- 2012年12月31日 5.19% 0.21% 3.13% 0.13% 2.06% 0.08%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2月31日 4.90% 0.25% -2.71% 0.18% 7.61% 0.07% 2014年1月1日— 2014年12月31日 28.90% 0.34% 14.90% 0.18% 14.00% 0.16% 2015年1月1日- 2015年9月30日 18.54% 0.48% 5.45% 0.30% 13.09% 0.18% 2011年12月13日 -2015年9月30日 68.78% 0.32% 21.38% 0.20% 47.40% 0.12%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 9月 1日 — 2014年 12月 31日 15.60% 0.55% 7.84% 0.23% 7.76% 0.32% 2015年 1月 1日 18.47% 0.48% 5.45% 0.30% 13.02% 0.18% 6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5年 9月 30日 2014年 9月 1日 — 2015年 9月 30日 36.95% 0.50% 13.72% 0.28% 23.23% 0.2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6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 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6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6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7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7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在《基金合同》项下,基金利润即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季度末,当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5元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下一季度首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分红方案;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 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7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银行汇划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7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3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对 C 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建信双息红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 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7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三)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7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 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7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8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8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 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 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8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8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管理风险、交易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投资于债券类资 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也会参与新股申购,因此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或停 滞,或者新股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同时,本基金可投 资的可转债、可提前赎回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导致市场波动不但会引起 期权价值变化,还会造成债券未来的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影响基金投资收 益。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8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 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8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8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8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8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9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9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 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7:00的人工电话 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邮寄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地址及邮编,我公司将提供以下邮寄服务: 1、账户确认书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开户确认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交易对账单 客户服务中心于每季度结束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为基金持有人 寄出。 3、对账单补寄 客户服务中心于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在 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4、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为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动态及产品信息, 9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中心将不定期为客户寄送相关信息资料。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 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 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1、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 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 服务。 2、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 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 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 账单。 (五)电子对账单服务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 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 9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六)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9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5年 6月 13日至 2015年 12月 12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天风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12-12 2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限额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10-29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旗 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10-28 4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10-16 5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 旗下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07-17 6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07-17 7 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大额申购(转换转入)限额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07-08 8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全场 基金 0折购”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07-07 9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关于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06-26 10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旗 下部分开方式基金代销机构 指定报刊和/或 公司网站 2015-06-25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cbfund.cn查阅上述公告。 9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9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9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 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自《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或公告,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10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承担相关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10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10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0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行使出席会议、表决 等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10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10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10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11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1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二)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11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11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 样。 11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11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1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 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1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 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 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 11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 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 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2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 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12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 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12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 12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 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5)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 定,适用新的规定;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12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3)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 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 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 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2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时,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应优先选择托 管银行为存款银行,除托管银行外,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名单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12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 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 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12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9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0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 131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 132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盖章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133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34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135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 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 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 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 136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 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137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138建信双息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