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恒指ETF(513600)

恒指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5 年12 月23 日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绪言...............................................................................................................................................5
§2释义...............................................................................................................................................6
§3风险揭示.....................................................................................................................................10
§4基金的投资.................................................................................................................................16
§5基金管理人.................................................................................................................................29
§6境外投资顾问.............................................................................................................................40
§7基金的募集.................................................................................................................................41
§8基金合同的生效.........................................................................................................................42
§9基金份额折算.............................................................................................................................43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5
§11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7
§12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13基金的财产...............................................................................................................................61
§14基金资产估值...........................................................................................................................62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9
§17基金的信息披露.......................................................................................................................70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5
§19基金托管人...............................................................................................................................77
§20境外托管人...............................................................................................................................81
§21相关服务机构...........................................................................................................................82
§22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23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7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3
§25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26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25
§27备查文件.................................................................................................................................126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日证监许可[2014]129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2014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合同生效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
包括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指数下跌风险、跟踪偏离风险、流动性风险、参考IOPV决策
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2)境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
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等;(3)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4)政策变更风险;(5)不可
抗力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香港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
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责。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当
日可以赎回。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年12月
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2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30、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4、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5、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7、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54、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56、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 其他指数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3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主要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港股通额度满后,本基金面临不能通 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港股通额度满时,本基金存在无法进行申购的风险。 (2)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 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1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 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 金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 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 价)基金份额净值。 (5)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 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6)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9)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主要投资于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 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 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会计制度风险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 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 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 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 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就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该产品”)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 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 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 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人 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 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 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该产品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 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 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 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 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该产品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的人士不得因该产品,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 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该产品。为避免产 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 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 资者如认购或购买该产品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 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该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 结果。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4基金的投资 4.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4.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3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 制在3%以内。本基金优先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如果未来出现 由于港股通额度受限、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等影响投资运作的情形时,为了更好的保护 投资人的利益,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可以直接委托香港的经纪商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 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 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 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 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 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 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 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 带来的交易成本。 4.4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 理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 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务。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 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化投资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 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 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 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化投资团队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 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 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指数化投资团队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 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 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5投资限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 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7、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6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使用估值汇率调整),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截至2014年 10月,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于1969年11月 24日首次公开发布,基期为1964年7月31日.基期指数定为100。恒生指数以港币计价。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 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指数公司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若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4.7风险收益特征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8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所投资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9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10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 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 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境外公司治理标准、 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 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 决权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 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 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 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基金管理人也可聘请ISS(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 代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 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4.11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等,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 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及清算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能否取得较高 质量的成交结果以及成交以后的清算完成情况。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 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清算系统的能力与清算时效性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 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 行调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益。 4.1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2,629,835.75 93.36 其中:普通股 92,629,835.75 93.36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5,817,612.59 5.86 8 其他资产 772,413.85 0.78 9 合计 99,219,862.19 100.00 1.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92,629,835.75 94.81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合计 92,629,835.75 94.81 1.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金融





54,272,622.89 55.55   能源








6,692,483.65 6.85   电信服务








7,288,456.65 7.46   公用事业








3,908,019.65 4.00   信息技术





10,102,230.79 10.34   工业








5,246,516.38 5.37   非必需消费品








2,471,822.43 2.53   必需消费品








2,647,683.31 2.71 合计


92,629,835.75 94.8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1.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公 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00700 香 港 中国 香港 90,200 9,572,992.12 9.80 2 HSBC Holdings plc 汇丰控 股有限 公司 00005 香 港 中国 香港 194,400 9,198,949.00 9.42 3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 动有限 公司 00941 香 港 中国 香港 102,000 7,685,736.52 7.87 4 AIA Group Limited 友邦保 险控股 有限公 司 01299 香 港 中国 香港 200,400 6,587,837.48 6.74 5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00939 香 港 中国 香港 1,400,000 5,918,040.10 6.06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Corporation 限公司 6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01398 香 港 中国 香港 1,227,000 4,491,817.06 4.60% 7 Ck Hutchison Holdings Limited 长江和 记实业 有限公 司 00001 香 港 中国 香港 44,776 3,682,609.37 3.77 8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03988 香 港 中国 香港 1,322,000 3,613,419.03 3.70 9 Ck Hutchison Holdings Limited 香港交 易及结 算所有 限公司 00388 香 港 中国 香港 18,900 2,742,753.03 2.81 10 Ping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Of China,Ltd.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02318 香 港 中国 香港 87,000 2,738,591.52 2.80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1.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771,279.79 4 应收利息 1,134.0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2,413.85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13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 明其差异;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 (3) (2)- (4) 2014.12.23-2014.12.31 0.08% 0.01% 0.86% 0.73% -0.78% -0.72% 2015.1.1-2015.9.30 -9.31% 1.31% -8.12% 1.37% -1.19% -0.06%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9.24% 1.29% -7.42% 1.36% -1.82% -0.07%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5基金管理人 5.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1.5亿元人民币。 2010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3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5.2主要人员情况 5.2.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中 国籍。1994年8月加入华泰证券,历任总裁秘书、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 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 国籍。1994年12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 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一部 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 务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裁、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士,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26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工作从业经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中国籍。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 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 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等职。2004年10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历任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 职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 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 专业,中国籍。曾在江西财经大学任教并担任审计教研室副主任,其后在深圳蛇口信德会 计师事务所、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职,历任深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长期从事 投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华润五丰肉 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 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 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2012年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 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 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 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 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 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国信证券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 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 港籍。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及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退休前为该会的法规执行部总监。其后曾任该会法规执行部顾问及 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2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 事务所等机构,先后担任干部、经理、副主任等工作。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曾工作于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现任北 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广东省 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2.2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士,监事,15年的证券行业从业经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获学士学位,中国籍。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担任财务处处长工作。1998年10月 加入华泰证券,历任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 学专业,中国籍。曾在浙江兰溪马涧米厂、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 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工作,2004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 立至今,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长期从事财务管理、投 融资、股权管理、股东事务等工作,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 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政局、 财委,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 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后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 班,中国籍。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 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1994年进入兴业证券,先后担任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 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 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兴 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 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 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2010年1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 徐超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担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开发 中心副经理,2000年10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 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 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年12月加入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监察稽核部执行 总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 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2000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 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 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 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基金经理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杨德龙、雷俊;2015年2月至 今,杨德龙、雷俊、罗文杰。 杨德龙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工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 加入南方基金,担任研究部高级行业研究员、首席策略分析师;2010年8月至2013年 4月,任小康ETF及南方小康基金经理;2011年9月至今,任南方上证380ETF及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3年3月至今,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南方300基金经 理;2013年4月至今,任南方开元沪深300ETF基金经理;2014年12月至今,任南方恒生 ETF基金经理。 雷俊先生,北京大学工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7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 信息技术部投研系统研发员、数量化投资部高级研究员;2014年12月至今,任南方恒生 ETF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工业ETF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今, 任南方中证500原材料ETF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今,任大数据100基金经理; 2015年6月至今,任南方国企改革、南方高铁、南方策略优化、大数据300、南方500信 息、南方量化成长的基金经理。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中 国基金从业资格。曾先后任职于美国Open Link Financial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从事 量化分析工作。2008年9月加入南方基金,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3年4月至今,任南方500基金经 理;2013年4月至今,任南方500ETF基金经理;2013年5月至今,任南方300基金经理; 2013年5月至今,任南方开元沪深300ETF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至今,任500医药基金 经理;2015年2月至今,任南方恒生ETF基金经理。 5.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史博先生,国际业务部副总监黄亮先生。 5.2.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4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5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5.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7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6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7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4年12月23日证监许可[2014]1297号文注册募集。本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募集期间为自自 2014年12月 9日至 2014年12月17日 ,共募集


286,959,921.0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2864户。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8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4年12月2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9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 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 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万分之一与估值汇率的乘积基本 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并提前公告。 (2)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Y,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估值汇率 ? 10000 / I 折算比例=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8位。 估值汇率 ? 10000 / / I Y X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 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5)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 算T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在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后的3个工作日内,投资者可以在其办理认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5,000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3,127,000,230.95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3,013,057,000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为23117.00,估值汇率为0.7931。 (1)折算比例=(3,127,000,230.95/3,013,057,000)/(23117.00/10000*0.7931)= 0.56605827 (2)该投资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0.56605827=2830(小数部分舍去)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0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人民币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的必须替代金 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估值汇率的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可以参考上述公式,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 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港币参考 净值。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26日上市交易。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1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1.1申购与赎回的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 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1.2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1.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若本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开 放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26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11.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 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 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 付处理。 投资者T 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 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投资者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 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 销,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 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 收于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 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 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 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 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 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 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 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7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 2、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 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11.8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现金替代分为4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退补现金替代(标 志为“退补”)、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组合证券的替 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组合证券,并与投资者 进行相应结算。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 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 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 法。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是需要在投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 买入或卖出的组合证券。 ②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 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买入相应的组合证券,基 金的实际结算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现金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 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 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组合证券的实际结算成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 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 日现金申购申请和现金赎回申请,T+1 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购 入或卖出的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 相关费用、被替代组合证券的T+1 日收盘价(被替代组合证券T+1日无交易的,取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组合证 券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购投资者应补交 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2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交收T+7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交收。当T+1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因为风球等因素引发临时停市时,计算 并确定被替代组合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发生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 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T日预计开盘价×T-1日估值汇率 ×(1+现金 替代溢价比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结算成本与 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 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工作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 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工作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0个工作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以及配股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 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 盘价及T-1日估值汇率乘积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 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T-1日至T日期间有香港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公式中“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进行调整。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港币收 盘价和T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称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1,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股) 现金替代 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XXX XXX XXX 退补 15% XXX XXX XXX 必须 XXX 11.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 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港股通额度已满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计算错误。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11.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 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计算错误。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1.11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 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 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 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 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1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用。 11.13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11.14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 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联接基 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11.15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2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 of-pocket fees);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 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4、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转移新托管人所引 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5、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 起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则 基金于季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许可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 托管人于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 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3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 基金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 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 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4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此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期间,如果香港交易所有交易,为了更好的反 应香港市场波动对资产的影响,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假期休市的最后一 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外汇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15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 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6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7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3个 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其网站 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 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基金份额的折算; 31、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19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 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 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0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1相关服务机构 21.1销售机构 21.1.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 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 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 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 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2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1.1.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21.2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21.3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21.4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2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应不少于15年; (23)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26)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 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 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 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基金份额 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通股票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 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3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31、32、33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3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指数,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港股 通股票中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 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 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 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 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5、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不能在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 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 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 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 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 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 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 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 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 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 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 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 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 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 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 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 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 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 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 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 下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 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 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 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 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 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 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 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 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 场惯例。通过沪港通购买的香港交易所股票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公司”)名下,并以中国结算公司名义行使相关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 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 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 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 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 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 分别独立存放。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 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 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 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 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 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 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 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 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 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本基金的估值方法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人民币,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 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 对各类估值对象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 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4)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 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 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 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 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 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 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 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最新公告信息等自助查 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渠道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三、网站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为投资人提供理财刊物查阅、热点问答、市场波 动点评、研究资讯等信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等,投资人可 在线提问或留言。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25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4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调整通联支付申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5-11-23 南方恒生ETF2015 年第3季度报告 2015-10-27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09-12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08-25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5 关于注意防范冒用南方基金名义进行的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 2015-08-07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小康ETF、380ETF、500ETF、500医药和恒指ETF 增 加东吴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500ETF 增加西南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的公告 2015-07-29 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季度报告 2015-07-20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7-09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26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人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27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南方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