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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互联(501002)

能源互联: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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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6 年 2 月1 日 
公告时间:2016 年 1 月27 日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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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提示 与说 明 ................................................................................................... 3 二 、基 金概览 ............................................................................................................... 4 三 、基 金的募 集与 上市交 易 ....................................................................................... 5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 ....................................................... 8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 9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 14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 42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 44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 47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 48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诺 ............................................................................................. 49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 50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 重要 提 示与 说 明 《长信中 证能 源互联 网 主题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 (以下 简称“ 本公告 书 ” )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 易公告书 的内容 与格式 〉 》 、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的规定编 制,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我公司” ) 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 公告 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 书 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 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5 年12 月 3 日登载于 《 上海证券报 》 、 《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以及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http://www.cxfund.com.cn )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二 、 基金 概 览 1、基金 名称: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基金 简称:能源互联 交易 代码:501002 3、基金 类型: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5、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通 过场内 和场外 两种方 式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和会员单位名单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6、跨系 统转托 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 7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 年1 月25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42,530,801.91 份。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09,295,594.00 份。 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截至2016年1月25 日, 本基金的份额净值 为1.000元。


10、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2月1日 12、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无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 、 基金 的 募集 与 上市 交 易 ( 一) 本基金 上市 前基金 募集 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 11 月25日证监许可【2015】2703号 2、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5年12月8日至2016年1月15日 5、发售期限:28 个工作日 6、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7、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8、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 网站) (2 )场外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 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入 账 情 况 : 募 集 期 间 集 中 认 购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人 民 币 242,477,515.89 元和有效集中认购资金于募集期间产 生 的 利 息 人 民 币 53,286.02 元,合计 242,530,801.91 元,已 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划入 本基金基 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证券专 柜开立的账号为1001202929025820349 的基金托管专户内。 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242,530,801.91 份。 本次募 集期间 我公 司运 用固有 资金认 购持 有本 基金总 额为 9,999,450.00 份 (含利息结转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4.12% ; 我公司 的从业人员认购持有本基金总额为 5,406.76 份(含利息转份额),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0.0022% 。 11、 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6 年1 月20 日验资完毕,2016 年1 月 20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 年1 月21 日 。 13、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 242,530,801.91 份。 ( 二)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的主 要内 容 : 1、基金 上市交 易的核 准机构和 核准文 号: 上 海证券交 易所自 律监管 决定书 [2016]1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2 月1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投资者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上市的基金简称及交易代码 基金 简称:能源互联 交易 代码:501002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5、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 能源互联 6、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0100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7、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9,295,594.00 份(截至2016 年1 月 25 日) 8、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9、 未上 市交易 份额的 流通规定 : 未上 市交易 的份额托 管在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于2016 年2 月1 日开通。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1 月25 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404 户 (场外户数与场 内户数之和) ,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72,742.74 份。 其中, 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户数为405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69,865.66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1 月25 日,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58,496,571.00 份, 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53.52% ; 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50,799,023.00 份, 占本次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46.4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1 月25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份额比例 1 东兴证 券投 资有 限公 司 42,002,780.00 38.43% 2 上海红 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红象精 选2 号基 金 9,999,450.00 9.15% 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5,999,270.00 5.49% 4 赵锦国 4,999,225.00 4.57% 5 马永 4,999,225.00 4.57% 6 勾英菊 1,689,871.00 1.55% 7 孙菁娅 1,294,352.00 1.18% 8 邱慧玲 1,190,033.00 1.09% 9 毕雪 995,520.00 0.91% 10 王金锋 995,385.00 0.91% 11 李好 995,385.00 0.91%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 叶烨 3、总经理: 覃波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中路68号9楼 6、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01000315489 8、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350 万元 49% 上海海 欣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 铁股 份有 限公 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我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 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 、 副总经理和督察长 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根据 我 公司发展战略和组织管理原则, 结合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 在经营管理层下设 内部控制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 等非常设委员会, 以及投 资管理部、 研究发展 部、 交易管理部、 固定 收益部、 量化投资部、 产品开发部、 专户理财 部、 基金事 务部、 零售服务部、 机 构业务部 、 信息技术部 、 监察稽核部、 综合行 政部 、 国际 业务部 、电子商务部、财务管理部 、机构服务部、专户理财部 共 18 个部门,并 设立了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武汉办事处 。 投 资管 理部 负责 A 股非固定收益类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业务。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研 究发 展部 负责投资组合的基础研究, 主要负责收集、 分 析各 类政治、 经济与行业信息, 研究宏观经济、 资本市场、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情况, 为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提供 建议和依据。 交 易管 理部 负责制定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 核查指令的合规性, 准确及时地执行交易指 令,进行市场分析、询价,维护有关交易数据,协调与交易相关的业务关系等。 固 定收 益部 负责分析和研究经济、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有关信息,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供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投资 运作和管理业务 。 量 化投 资 部 负责各类投资组合的风险与业绩评估、 数量分析研究、 量化投资研究等工作。 产 品开 发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和产品申报工作。 专 户理 财部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 运作和管理工作。 基 金事 务部 负责各类投资组合资产的清算、 会计核算、 注册登记、 直销客户业务办理等 业务。 零 售服 务部 负责新基金发行以及基金日常持续营销的营销策划, 营销方案实施, 销售支 持,品牌宣传,渠道维护,后台管理等工作,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 机 构业 务部 负责公司 机构客户的开拓、 维护、 服务, 为机 构客户提供专业服务, 根据客 户需求提供各类产品和解决方案。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提供信息系统支持,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正常运转。 监 察稽 核部 在公司内部行使监察稽核职能,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 信息披露、 各项业务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的常规监察稽核和专项监察稽核等工作, 在业务上接受督察长和内部控制委员会 的指导和监督。 综 合行 政部 全面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等工作。 国 际业 务部 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工作。 电 子商 务部 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公司网站及网上直销系统功能策划, 完善网站、 微博及微信的营销、宣传、服务功能。 财 务管 理部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自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机 构服 务部 负责承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支持性工作。 专 户投 资部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等工作。 北 京分 公司 负责公司与中国证监会、 托管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负责北方地区 的各项业务的拓展工作。 深 圳分 公司 主要负责公司在华南地区的各项业务的拓展工作, 同时负责公司与深圳证监 局、总部设在华南的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武 汉办 事处 负责公司在华中地区的各项联络性事务,不从事经营性活动。 12、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1 月25 日, 公司现有正式员 工142 人, 博士学历3 人, 占 2%; 硕士学历72 人, 占 51%; 本科学历60 人, 占 42%; 专科学历4 人, 占3%; 其它 3 人,占2%。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周永刚 , (021)61009999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1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目前公司已具有发起设立公募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业务资格 、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格 。 截至 2016 年 1 月 25 日 ,我公司目前已有 39 只开放式基金获批,其中已成 立31 只,1 只已获批正 在发行,1 只发行结束 尚未成立,6 只已获批 未发行。 这 39 只已获批基金分别为:2 只货币型基金 ( 其中 1 只已获批未发行) 、14 只债券 型基金 (其中1 只发行结束尚未成立 ,2 只已获批未发行) 、16 只混合型基金 (其 中1 只已获批正在发行,1 只已获批未发行) 、6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 2 只已获批 未发行) 、1 只 QDII 基 金。专户理财业务方面,我公司现管理 14 只“一对一” 资产管理计划和25 只“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 公司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因违 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 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 或者诉讼、 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不存 在公司治理不健全、 经营管理混乱、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15、本基金基金经理: 邓虎, 经济学硕士, 武 汉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研究员,2015 年 6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中证能 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8 月18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511 号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注册资本: 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负责人: 陈忠义 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健 电话:021-38676666 2、托管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 师,现 任国泰 君安证券 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1993 年参加 工 作,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 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 “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 、 “金融服务能手” 称号获得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带领团队设计的 “ 直通式证券 清算质量 管理国 际化标 准平台” ,被评 为上海 市 2011 年度 金融创 新 奖二等奖。 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托管 业务主要经营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广泛开展了公募基金、 基金 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弘、富国、银华、 鹏华、 华安、 西部利得、 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关 系, 截至2015 年4 月 30 日托管各类基金480 只, 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 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 三) 上市推 荐人 无 ( 四) 基金验 资机 构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注册地址: 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8 层 联系电话: (021 )22122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石海云、陈启明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 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调整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3)项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3%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如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 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5 万元。 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 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费用调整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费率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中 ,中证 能源 互联网主 题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 票的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 其中, 中证能 源互联网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选取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鉴于 目前尚 不存在 活跃市 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银行间 市场上 不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银 行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益品 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3 )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如果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不可 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6 年1 月25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 人民 币 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6年1月25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16 年1月25 日 资 产:


负 债:


银行存 款 242,530,801.91 短期借 款 - 结算备 付金 -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 存出保 证金 - - -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 其中: 股票 投资 -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 基金投 资 - 应付赎 回款 - 债券投 资 -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5,905.52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 应付托 管费 3,446.19 贵金属 投资 -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 衍生金 融资 产 - 应付交 易费 用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应交税 费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应付利 息 - 应收利 息 65,483.34 应付利 润 - 应收股 利 - 递延所 得税 负债 - 应收申 购款 - 其他负 债 5,674.73 递延所 得税 资产 - 负债合 计 25,026.44 其他资 产 -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242,530,801.91


未分配 利润 40,456.90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所有者 权益 合计 242,571,258.81 资产总计 242,596,285.2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 计 242,596,285.25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6 年1 月2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 一)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投资证券。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1) 指数投 资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 积极投 资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 、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三)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股票 投资明 细 1 、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 、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5 细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六)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金 属投 资 明细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证 投资 明 细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九)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 十)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况 说明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 截至2016 年1 月25 日 ,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证券 , 不 存 在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 罚的情 形。 2 、 截至2016 年1 月25 日 , 本 基 金 未 投 资 股 票 , 不存在投资于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股 票库的 情形 。 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5,483.3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65,483.34 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 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截至2016年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7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8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其 他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49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 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在限期内 ,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50 十二、备 查 文件 目 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注册募集的文件 ; (二)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三)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四) 《 长信中证能源互联网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xfund.com.cn )查阅。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2016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