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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A级(150237)

环保A级: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0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六年一月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2011 年4 月27日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 关于核 准鹏 华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2011]602 号文)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2011 年6 月15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14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 14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 生 效 ............................................... 43 七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和赎 回 ................................................... 43 八 、 基 金的投 资 ............................................................. 50 九 、 基 金的业 绩 ............................................................. 59 十 、 基 金的财 产 ............................................................. 60 十 一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 61 十 二 、 基金的 收 益 分配 ....................................................... 65 十 三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66 十 四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67 十 五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68 十 六 、 风险揭 示 ............................................................. 71 十 七 、 基金的 终 止 与清算 ..................................................... 73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 75 十 九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 87 二 十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 97 二 十 一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 99 二 十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08 二 十 三 、备查 文 件 .......................................................... 108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鹏华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鹏 华新兴 产业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鹏华 新兴 产业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鹏华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 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 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40、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 副总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欧利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行官。 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董事、VUB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 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陈冰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 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 资金财 务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 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 师事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经 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事, 大专学历,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国 ) 管理顾问 公 司 咨 询顾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 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 股权资产部 (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 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 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 秘书处副处级秘书、 发行监管部副处长、 人事教育部副处长、 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 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博士,7 年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职于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 院, 从事产业政策研究工作;2008 年 5 月加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担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7 月起担任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兼任鹏 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起兼任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起 兼任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任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浩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4 年 3 月 起兼任鹏华环保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起兼任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起兼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 鹏华双债加利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一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专户投资经理 。 王宗合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鹏华消费优选混合、 鹏华金 刚保本混合、鹏华品牌传承混合、鹏华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王咏辉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 、 鹏华地产分级、 鹏华沪深 300 指数 (LOF ) 、 鹏华创业板分级、 鹏华互联网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新兴产业混合、 鹏 华环保产业股 票、鹏华先进制造股票、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 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丰收债券、 鹏华 双债 保利债券、鹏华可转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鹏华 消 费领先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6 、上述 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 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的 理 念, 公 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 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 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 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5 年 9 月 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 5.2223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79%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14%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 三年 发展,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规模 快速 壮大。2015 年招商 银行 加大高 收益 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 截止11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52 只 ,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940.3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1.36 亿元 , 同比增长 65.49%, 托管资 产余额 6.29 万亿元, 同比增 长 86.96% 。作为公 益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立 第三 方托管 人, 成功签 约“ 壹基金 ”公 益资金托 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品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6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 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 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11 月 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2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62,901.90 亿元 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 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覆盖 各项业 务过 程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 性 原则。 各室 、各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 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适应 我行托 管业 务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 托管 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 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 原则。 业务 营运、 稽核 监察 等 相关 室,应 当在 制度上 和人 员上适 当分 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全面控 制的 基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 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 务流 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 效 益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权衡托 管业 务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 适当 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 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 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 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 难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 数据能及 时 在灾难备 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托管 项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 算双 人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 息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采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 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 料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 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 禁 管理、电 脑 密码设置 及 权限管理 、 业务网和 办 公网、与 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 源控制 。招 商银 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建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 训、 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樱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银行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邱泽滨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杨涓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 )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0)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联系人:汤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2)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联系人:唐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3) 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陈泾渭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5)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迟卓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6)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旗峰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7)大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朱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8)浙江民 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9)徽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网址: www.hsbank.com.cn


20)洛阳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1)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2)包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区 010-96016 ;宁 波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 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3)珠 海华 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客服电话::400-880-0338 或 96588 (广东省外请加拨 0756) 联系人:李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4)吉林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客服电话:400-889-6666 联系人:孟明 网址:www.jlbank.com.cn 25)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6)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7) 江苏张家 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 朱芳 网址:www.zrcbank.com (2 )券商销 售机构 1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6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7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8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陈曦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网址:www.xcsc.com 10)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财达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 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联系人:陈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12)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13)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14)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6)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7)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网址:www.95579.com 18)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9)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0)财富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1)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22)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3)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5)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联系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www.gtja.com


26)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27)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刘阳 网址:www.cgws.com 28)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深圳市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 4 、18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29)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0)财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336 (上海 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31)华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福建省 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2)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电话:(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33)东吴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热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4)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万联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6)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7)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8)五矿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39)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0)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 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41)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2)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43)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4)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3 )期货公 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 , 名义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联系电话:023-86769742 联系人:谭忻 网址: 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 洪诚 联系电话:0755-23953913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4 )第三方 销售机构 1) 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2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 )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 )上海汇付 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黄敏儿 联系电话:020-38788892-823 客服电话:440-8202-819 网址: https://fund.bundtrade.com 8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联系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com 9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琼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11)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2) 深圳腾 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3)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邓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4) 万银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毛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5) 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唐宁 联系人:王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拱墅区霞湾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4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 EAC 欧美中心 A 座 D 区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7)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18)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19)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 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 登 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吴群莉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三)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0755 )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4 月27 日证监许可[2011]602 号 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11 年5 月12 日 起到 6 月 10 日止,有效认购份额 1,360,809,713.38 份 ,利息 结 转份额 329,648.42 份, 合 计 1,361,139,361.80 份 ,募集户数为 13,286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基金 ,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正式生效 。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办 理。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业务办 理 场所 1 、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深圳、北京 、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 2 、中国招商 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 和转换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7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和转换业务。 3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开通了指定代销机构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 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当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 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 赎 回 的金额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人通 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3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3 、投资人 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账户 最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 务 应包括账 户 内全部基 金 份额,否 则 ,剩余部 分 的基金份 额 将被强制 赎回。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和 赎 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 用 途 1 、本基金 目 前开通 前端 收费模 式, 将来根 据市 场发展 状况 和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 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加新的收费模式,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 履行适当 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 见有关公告、通知。 2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特定 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 申 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 资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持 有 年 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2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468.75 元。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 八 )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条以外 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销售机构等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执行) 。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 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7 月29日开通了 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转换业务的费率、业务规则等内 容详见本公司 发布的相关公告。 ( 十 三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 十 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 挖掘未来推动经济 发展的新兴产业并从中精选优质个股,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其中投资于新兴产业相关 的 股 票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资 产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40% ; 基 金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 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或将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理 念 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 四 )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运行态势、 政策环境、 利率走势、 证券市场走势及证 券 市 场 现 阶 段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以 及 未 来 一 段 时 期 内 各 大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估,运用定量及定性相结合的手段,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跟踪、 分析经济运行态势、 经济政策以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识别经济发 展过程中 具 有良好发 展 前景的新 兴 产业及相 关 上市公司 , 针对各类 公 司的不同 特 征, 通过自 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筛选出优秀的上 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1 )新兴产 业的范畴 首先, 新兴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且长远的影响, 在未来我国产业结构调整 的大 背景下, 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将 日益扩大; 其次 , 新兴产业是着眼未来, 可能带动一批产 业的兴起并且具有成为一个国家未来经济发展支柱产业的可能性。新兴产业是 指新兴技术、 新兴生产模式以及新兴商业模式等与 金融、 工业、 商业 、 服 务业等行业 的深度融合而产生的 新型行业,它既代表着科技与创新的方向,也代表着 未来产业发展的方向 ,比如节能环保、 高端制造、 信息技术、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 材料、 现代 服务业、 新 能源汽车 产业、 海 洋 产 业等。 新兴产业并不是永恒不变的,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 新兴产业的产业构成会发生很大 的变化。 同时 , 在不同的地区, 由于各产业生产率上升的速率不同 , 先进科技的掌握情况也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不一样, 因此新兴产业的构成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本基金将动态调整新兴产业的范畴,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产业结构升级、 各类技术发展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等因素, 评估行业是 否可能在未来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 并且预期未来一段时间 内保持高速增长; 在新兴产业的范畴内纳入符合上述标准的新行业, 剔除不再具备上述标准 的子行业。 传统 行业中, 经常会有一些公司通过采用 新兴技术、 新兴生产模式以及新兴商业 模式等, 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并对盈利能力发生较为重要的影响, 这些公司也会被纳入新兴 产业的范畴。 (2 )个股选 择 本基金根据新兴产业的范畴筛选出备选股票池,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1 ) 自上而下 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景气状况, 新兴 技术、新兴生产模式以及新兴商业模式等 的成熟度, 新兴产业中的子行业对于传统行业的替代空间和市场空间, 并充分考虑估值的原则下, 实现 不同行业的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国家未来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方向、 行业未来可能的增长速度、 新兴 产业的技术周期变化、新兴产业所在行业的成长空间和估值水平、国家的政策动向等因素, 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高, 发展前景良好, 技术基本成熟, 政策性推动敏感性较高的子行业 。 对于技术、 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等 处于培育期, 虽尚不成熟, 但未来前景广阔的子行业, 本 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2 )自下而上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 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效应、 是否能够带动一批产业的兴 起及是否具有持久研发创新能力的特征; 其次分析公司的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是否具有 市场需求前景, 公司的盈利模式、 核心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及其发展前景的稳定性; 此外还将 评估公司的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的原创性、 领先程度和可实现度以及产品的市场 独占性特 征等。 在定量方面, 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盈利能力及其估值水平, 选取具备良好业绩 成长性并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1 ) 成长性指标: 未来两年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增长率、 累计及新增研发支出、CAPEX 支出、人员招聘情况等。 (2 )盈利能 力 :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ROE、ROIC 等。 (3 )估值水 平:PE 、PEG 、PB 、PS 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本 基 金 通 过 久 期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等 ,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在 严 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 4 、权证产品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五 ) 投资决 策 依 据及程 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运 行态势和证券 市场走势; (3 )经济发 展方式的转变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 、投资决策 程序 (1 )本基 金 管理人 实行 投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基金 经理 团队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 投资原则及其它重大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2 )基金 经 理构建 、调 整投资 组合 ,并在 此过 程中充 分考 虑以下 因素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团队的投资建议; 绩效与风险评 估小组的建议等; (3 )交易 执 行相关 部门 根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令 制 定 交易策 略, 完成具 体证 券品 种的交易; (4 ) 风险绩效相关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 关绩效评估报告; (5 )监察稽 核相关部门对投资合规性进行监控; (6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 市场 环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 75% +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25% 本基金选择中证新兴产业指数和中证综合债指数分别做为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等其他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选取了沪深市 场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 的 100 家新 兴产业公司, 包括新材料、 新能源、 电动汽车、 生物医药等, 以综合反映沪深市 场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构成 宽泛。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 八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 金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 金 投资权 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6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7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2 、禁止行为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及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及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报 告 (未经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22 日复 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期自 2015 年7 月1 日起至 9 月30 日止(未经 审计) 。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51,655,317.73 66.91 其中:股票


551,655,317.73 66.91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7,686,719.62 32.47 8 其他资产


5,149,373.17 0.62 9 合计





824,491,410.52





100.00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23,143,613.22 39.6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3,134,299.04 1.61 F 批发和零售业 16,717,808.30 2.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1,452,238.18 2.6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699,772.46 3.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988,711.08 3.3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7,060,070.95 9.4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458,804.50 5.95 S 综合 - - 合计 551,655,317.73 67.76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244 迪安诊断 957,555 66,348,985.95 8.15 2 000802 北京文化 2,116,105 48,458,804.50 5.95 3 002152 广电运通 1,323,660 34,547,526.00 4.24 4 002616 长青集团 1,416,268 32,248,422.36 3.96 5 300070 碧水源 617,732 26,988,711.08 3.32 6 002572 索菲亚 693,647 26,580,553.04 3.27 7 300207 欣旺达 1,048,991 26,203,795.18 3.22 8 002250 联化科技 1,438,423 25,747,771.70 3.16 9 002508 老板电器 699,995 25,234,819.75 3.10 10 300326 凯利泰 1,156,781 25,217,825.80 3.10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政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 、 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 ) 组 合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之 一 的 北 京 文 化 的 发 行 主 体 北 京 京 西 文 化 旅 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2015 年 3 月10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的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5 】第 95 号 ) ,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与年报 披露存在前后矛盾一事表示关注。2015 年4 月22 日, 深圳证 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 《关于 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公司部关注函 【2015】第 172 号 ) , 对公司已 超过十天未在互动易平台上回答投资者的提问一事表示关注。2014 年4 月28 日, 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 公 司出具了 《 关于对北 京 京西风光 旅 游开发股 份 有限公司 的 年报问询 函》 (公司部 年报问询函 【2014】第 140 号 ) , 就公 司 2013 年年 报相关问题要求公司予以书面说明。2015 年 4 月 2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 报问询函》 ( 公司部年 报问询函 【2015】第 99 号 ) , 就公司 2014 年年报相关 问题要求公司予 以书面说明,并进行补充披露。 根据公司公告, 最近五年, 公司未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 公司被交易所出具监 管函 2 次, 关注函 6 次 ,年报问询函 5 次。公 司已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答复并作 出相应整改。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 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 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 (2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没有超 出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备选 股 票 库 。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9,200.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672.37 5 应收申购款 4,284,500.2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49,373.17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070 碧水源 26,988,711.08 3.32 重大事项 2 300326 凯利泰 25,217,825.80 3.10 重大事项 (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1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1 年 6 月15 日 (基金合同生效) 至2011 年12 月31 日 -4.90% 0.61% -19.04% 1.17% 14.14% -0.56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47% 1.01% 0.33% 1.11% 3.14% -0.10%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30% 1.06% 18.05% 1.17% 7.25% -0.11%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65% 0.96% 24.79% 0.91% -9.14% 0.05%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9 月30 日 38.69% 2.84% 13.00% 2.32% 25.69% 0.5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97.77% 1.47% 35.22% 1.38% 62.55% 0.09% 2 、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 :鹏华 新兴产 业股 票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中证 新兴 产业指 数收 益率×75%+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5% ; 注 2 :基金业 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注 3 :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1 年 6 月 15 日。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 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受损方” )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配 合;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的 利 润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 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人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 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 6 、收益分 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当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7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的 时间和 程 序 1 、基金收 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 配方案 公布 后,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 时 从其规 定 。 ( 三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 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五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金的 会 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 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 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 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 内 容提供书 面 说明。更 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公告 内 容的截止 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并于 2011 年 5 月 6 日将托 管协议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于 2011 年 5 月 6 日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刊 登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生效 。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 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 基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 基金季 度 报 告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 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 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 一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信息 ( 十 二 )信息 披 露 文件的 存 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预期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 经济、 投资 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 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与 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 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 、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购买力风 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8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产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1 、新兴产 业 的各子 行业 由于行 业自 身特点 、经 济发展 周期 、国家 政策 扶持度 等因 素影 响发展会有所差异,对于新兴产业子行业的选择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2 、新兴产 业 股票可 根据 经济发 展周 期、产 业结 构优化 升级 、行业 成长 性、技 术周 期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对于上述因素的理解或分析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内在价值的 判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3 、本基金 重 视股票 投资 风险的 防范 ,但是 基于 投资范 围的 规定, 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60% 以 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 三 ) 上市公 司 经 营风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指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四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五 ) 流动性 风 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 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 六 )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十 七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金合 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适 用的相 关规 定提高 该等 报酬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 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 二 ) 本基金 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 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 合 同终止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1 )根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根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 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自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的 代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5 )在符合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 任 或选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获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 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11 )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 下情形 之一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1 (2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召集人” ) 负责 选 择 确 定开 会 时 间 、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2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3 D 、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 、议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4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应 当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 )采取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 议、 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5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会 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合 同 变 更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 同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6 3 )变更基 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适用 的相关 规定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7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人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8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2 )本基 金 不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及 《基 金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或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 其 中投资于新兴产业相关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资 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9 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 金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 金 投资权 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6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7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 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0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根据业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1 )本协 议 所称的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1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 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 时间等 。 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 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资 运作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2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 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 管理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金 投 资信息等 违 反《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3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3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 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6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全 、完整 地保 管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 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资产 托 管人对 因为 资产管 理人 投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 在资产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的委 托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 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 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应 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2 )基金 募 集期满 或基 金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4 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 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5 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如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 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6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1 )本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一 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 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 合理 的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3 )由于 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 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7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 ,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华南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8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有基金 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 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客户 专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9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6 月 30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1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 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基 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7 月 7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3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7 月 10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5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5 日 2015 年第二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18 日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书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4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6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浦发 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股票型基金变 更基金类别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7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向员工提供无息贷款投 资旗下偏股型基金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2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5 日 2015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8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2015 年 9 月 1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7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系统升级期间暂停服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 商银行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9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7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8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6 日 2015 年第三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2015 年 11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股 票 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2015 年 11 月 28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5 年6 月1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14 日止。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包 括:






























































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9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鹏华新 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鹏华新 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 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人 查 阅 方式: 1 、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6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