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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经济混合A(001387)

中融新经济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融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中 融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国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6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3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9 十一、 基金 费用 ........................................................................................................................ 3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4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5 十五、 禁止 行为 ........................................................................................................................ 38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0 十七、 违约 责任 ........................................................................................................................ 4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43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4 二十、 其他 事项 ........................................................................................................................ 45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6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中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中融 新经济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鉴于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中 融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拟担任中融新经济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金管 理人 , 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中融 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 管 人 ; 为明确中融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之 间 的 权 利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议 。 除非另 有约 定, 《中融 新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 于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 有相 同的含 义 ;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并依其 条款 解释 。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瑶 设立日 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3 〕66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柒 亿伍 仟万元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850033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成立时 间:1994 年 6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3 〕166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柒 拾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 :0755-229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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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 二、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托管 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 本托 管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 本 托管 协议 所 使用 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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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 三、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权证、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以及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券、 地方 政府 债、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可 转 债) 、 可交 换公 司债 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 债 券回 购 、 银行 存款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 国债期 货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围 为 0-95% , 其 中, 投 资于新 经 济主题 相关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债 券 、 权 证、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现 金、 货 币市场 工具 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 权证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种 的投 资比 例。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其 中, 投资 于新 经济 主题相 关 的上市公 司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债券、权证 、中期 票 据、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现 金、 货 币市 场工 具和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0% , 权 证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4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应遵 循如 下限 制: 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2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3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 券总市 值 的 30% ; 4 )基金 所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 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和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或定 期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1 .本基 金投资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 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解 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失 调 、 基 金 流动性 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 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常 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算 , 并承 担所有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损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 3 个 工作 日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2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 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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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3 五、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 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包 含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以下 简称 “中登 公司” ) 结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应 予以 必要 的协 助与 配合, 但 对 此不 承担 相应 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 开 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注册 登 记机构 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本 基 金 的名义 在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 的商 业银行 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刻制、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银 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 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本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本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托管协 议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本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 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 式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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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6 六、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 授权文 件, 内容包括 被授 权人名 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授 权文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 授权 文件原件 并经 电话确 认后 ,授权文 件即 生效。 如果 授权文 件 中载明 具体 生效 时间 的 , 该 生效时 间不 得早 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时 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义 务,其内 容 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露。但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有 权机关 要求 的除 外。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以 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事 由、支付 时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 由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 一 致 共 同确认 的其 他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严 格 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对 交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权 , 并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本托 管协议 确认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责任 , 授 权已更 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束 后 将银行 间同 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 单及 时传真 给基 金托管人 , 并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 簿记系 统已 经生 成的 交易 需要取 消或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要 书面 通知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对于 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 ,必 须在当天 15 :30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15 :30 之后 发送 的, 基金托 管人 尽力 执行 ,但 不能保 证划 账 成功 。 如 果要 求当天 某一 时点到 账的 指令 , 则 指令 需要提 前 2 个工 作小 时发 送, 并相 关付 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对新 股申 购网下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T 日 ) 的 前一 工作日 下班 前将 指令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指令 发送 时间最 迟不 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对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的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基金 管 理人 应于行 权日 14:00 前 将需 要交付 的行 权 金额及 费用 书面 通知 托管 人,托 管人 在 16 :00 前支 付至登 记结 算公 司指 定账 户。 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的指 令传 输不及 时、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划款 时间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导 致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立即 审慎 验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如 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审 核、 查明 原因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因未执 行该 指 令 造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包括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令 执行 并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财 产或投 资人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由 此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 以 邮件 方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通过录 音电 话确认 。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 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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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9 七、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货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 、 期货经 纪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选 择证券 经营 机构 , 租用 其 交易单 元作 为基 金的 专用 交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并 将于 被选 中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 的交易 单元 使用 协议 及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 确 保基 金托管 人申 请接 收结 算数 据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的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 基金 通过该 证券 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的 成交 量、 回购 成交 量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并 将该等 情 况及基 金交 易单 元号 、佣 金费率 等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参照 有关 证券 买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 的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 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实行 场 内 T+0 非担 保交 收的 资金 清算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的相 关规 定流程 执 行 。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托 管人 、 本 基金 和基 金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托管人 托管 的其 他资 产造 成的直 接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场 内 投资 交易 资金 结算 ;如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 致资 金头寸 不足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1 日上 午 12: 00 前 补足 透支 款项 , 确保 资金 清算。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算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融 资回 购业务 时 , 用 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将 作为 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购 回款 的 质押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回 购交 收违 约, 导 致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对质 押券 进行处 置造 成的 投资 风险 和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金 银行 账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除 登记 公司 收保或 冻结 资金 外 ) 上有 充足的 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不 足时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拒 绝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 应及时 通知 资产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划款 指令 时应 充分 考虑 基金托 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 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 责 任方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定期核 对基 金证 券账 目, 确保双 方账 目相 符。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款 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基 金(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每 个工 作日 15 : 00 前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前一 开放 日 经确认 的基 金申购 和赎 回的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特 殊情 况 时 ,双 方协 商处理 。 4 .注册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 的加 密系 统 发送有 关数 据 (包 括电 子数据 和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盖章生 效的纸 制清算 汇总 表 ) ,如 因各种 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发 送,双 方可 协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数 据, 双方 各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 事宜按 时 进行。 否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的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 到达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造成 基金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予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 如 基金 资金 账户 有足 够的资 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 基金 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 付,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基金 资金 账户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 账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 资有关 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户 与 基金 清算 账户间 的资 金结 算遵 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 交收 ” 的 原则, 每日 按照 基 金托 管 账 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 金的 差额 来确 定 基金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额 , 以 此确定 资金 交收 额。 如当 日 托管 账户 为净 应收 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交 收日 15:00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到基 金托 管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资 金到账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如 当日 托管账 户 为 净应 付额 时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在 交收 日 12 :00 之 前划 往基 金清 算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 基金 银行 账户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时拨付 ; 因 基 金银行 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 时拨 付,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换 业务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函告基 金 托管人 并就 相关 事宜 进行 协商。 2 .基金 托管人 将根据 基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数 据进行账 务处 理,具 体资 金清算 和 数据传 递的 时间 、程 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承担 的权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执行 。 3 .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人 确定分 红方 案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后依 照《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对基金 分红 进行账 务处 理并核对 后,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现 金红 利的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将资金 划入 指定 账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前 ,应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 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银 行定 期存款 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 2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 款或办理 存款 支取时 ,应 提前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应 的业 务操 作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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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3 八、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 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根 据认 购费、 申购 费、销售 服务 费收取 方式 的不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别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 设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该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管 理 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以 双方约 定 的 方式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期 货 合约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和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中 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 上市的股 指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当日 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 日结 算价 及结 算规 则以《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 结算 细则 》为准 。 (6)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算 价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如 法律 法规今 后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7)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如 使用 的估值 技术 难以确 定 和计量 其公 允价 值的 , 按成 本估值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有最 新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8)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9)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 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 基 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责 任 。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如果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 了损 失, 由提 供错 误信 息的 当 事人 一方 负责赔 付。 (4)由于 一方 提供的 信息 错误,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 行 做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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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8 九、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0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公告 后 ( 依据 具体 方案的 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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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9 十、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运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及 从对 方获 得的 业务 信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要 包括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 基金 年度 报告需 经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于本 章第 (二 ) 条 规定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的事 项进 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核 的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 据法 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或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3)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会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任何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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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1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1.5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 金托 管费 的计 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率 为年 费 率 0.50% 。 在通常 情况 下,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四) 基金相关账户 开户费用 、 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基金 财产划拨支付 的银行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等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 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 六)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 , 根据本 托管 协议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复核 。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 销售 服务 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或在双 方复 核数 据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自动支 付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 用时 ,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予以 说明 解释, 如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可拒 绝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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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3 十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除 非法 律、 法 规、规 章另 有规 定, 有权 机关另 有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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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4 十三、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划 拨等有关 的合 同、协 议传 真基金 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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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5 十四、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管 理 资格; (2)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3)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 法取 消基 金托 管 资格;


(2)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且 该决 议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及 时 向临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 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生 效 后方可 执行 ,且 该决 议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及 时 接收。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 联合 公告 。 (三 ) 本 部分 关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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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8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露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投 资指 令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拨指令 ,或 违规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 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十)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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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0 十六、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3)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8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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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2 十七、违 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 本 托管 协议 或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不 符合 约定的 ,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 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失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 。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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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3 十八、争 议 解 决方 式 因 本托 管协 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适用 于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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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4 十九、托 管 协 议的 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托管 协议 一式 六 份, 协 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二份 , 每 份具有 同等 法律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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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5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托 管协 议 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托管 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用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托管 协议 未尽事 宜, 当事 人依 据基 金合同 、有 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协 商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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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6 二十一、托 管 协议 的 签 订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中融 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本页无 正文 ,为 《中融 新 经济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签 署页 。 基金管 理人 : 中 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 管人 :国 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点: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