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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新经济混合A(001387)

中融新经济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融新 经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中 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重要 提示 】


1. 中融 新经 济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募 集已经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 证 监许可 〔2015 〕935 号文 注 册。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的注 册并 不代 表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风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 证。


2. 本基 金是 契约 型、 开放式 、混 合型 基金 。


3.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 购费 和销售 服务 费收 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金 代码 , 并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需 缴纳认 购费 用,C 类 基金 份额投 资人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而 是从 该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4. 本基 金的 管理 人为 中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公 司” )。


5. 本基 金的 托管 人为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为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7. 本基 金 自2015 年11 月13 日起至2015 年11 月19 日 止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 构发售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募集 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并及 时公告 。


8.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人。


9.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不 设募集 目标 上限 。


10. 投 资者 欲购 买本 基 金,需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以下 简称 “基 金账户 ”) 。 办理注 册基 金账 户业 务的 机构为 本基 金的 直销 机构 和其他 各销 售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每 位投 资 者只能 开立 一 个 基金 账户 , 不得 非法 利用 他人 账户 或资金 进行 认购 , 也 不得 违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违 规进 行认 购。 投资 者可以 凭该 基金 账户 在所 有销售 本基 金的 网点 办理 认购。 投资 者在 开户当 天即 可进 行认 购, 但若开 户无 效, 认购 申请 也同时 无效 。


11.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 额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 认购 款项 ,投资 人可 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 销 售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 每次 认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 元 人民币 , 销 售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 台或 网上交 易平 台认 购本 基金 时, 最低 认购 金 额为100 元 人民 币, 单笔 追加认 购最 低金 额 为100 元人民 币。


12.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 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设 置最高 累计 认购 金额 限制 。


13. 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但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14. 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 资者 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并正 式发 布生效 公告 后第 二个 工作 日起到 原认 购网 点打 印认 购成交 确认 凭证。


15.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 募集的 有关 事项 和规 定予 以说明 ,投 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的 详细 情 况,请 阅读 《中 融新 经济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16. 非 直销 机构 销售 本 基金的 相关 信息 详见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公 告。


17. 在 募集 期间 ,除 本 公告所 列示 的销 售机 构外 ,如出 现调 整销 售机 构的 情况, 本公 司 将及时 公告 。


18.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 的地区 的投 资者 ,请 拨打 本公司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160 6000 或010-85003210 ) 咨询 购 买相关 事宜 。


19.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 各种情 况依 法对 本基 金募 集安排 做适 当调 整。


20. 风 险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提示 投资 者充分 了解 基金 投资 的风 险和收 益特 征 , 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审慎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市 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对 于本 基金 来 说, 巨 额赎 回即 当单 个交 易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 法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基 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 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 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 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基 金 , 基 金 销售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一 、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 名称


中 融新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认购 期基 金代 码及简 称


基 金简 称: 中融 新经 济混合


A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中融新 经济 混 合 A 代码 :001387


C 类基 金份 额简 称: 中融新 经济 混 合 C 代码 :001388


( 三)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型


契 约型 、开 放式 ,混 合型基 金


(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


每 份基 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 六) 募集 对象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七) 销售 机构


1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名单见 本公 告第 八部 分。


2 .募 集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增 减本 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届 时以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的公 告 (若有 )为 准。


( 八) 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 的募 集时 间 自2015 年11 月 13 日 起至 2015 年 11 月19 日止 。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的销 售机 构发 售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并 及时 公 告。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若 本基 金符 合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法 定条 件 (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同时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并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办 理完毕 , 基金合 同生 效。


若 3 个 月的 设立 募集 期限届 满, 本基 金仍 未达 到法定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将承担 全 部 募集 费用 ,并 将所募 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退还给 投资 人。


二 、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基 金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各个 网点 同时 公开发 售。


( 一)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渠道


本 基金 销售 渠道 包括 直销机 构及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具 体如 下:


1 .直 销机 构: 中融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销 售机构 名单 详见 本公 告“ 八、有 关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部 分。


( 二) 认购 方式 与费 率结构


1 .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按 初 始发售 面值 发售 。


2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经正 式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撤 销。


3 . 本基 金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类 不同 的类别 ,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的认购 方式 。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 即 在认 购时 支付 认购费 用,A 类基 金份 额投 资人需 缴纳 的 认购费 用按 认购 金额 的大 小划分 为三 档; 本基 金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而 是从 该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两类 基金 份额 具体 认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由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募 集期 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募 集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项 费用 ,不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若投 资人 重复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单笔 认购金 额对 应的 认购 费率 分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4 .本 基金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 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人所 有, 如基 金合 同生 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计入 投资 人的 账户 ,利息 和具 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份额 计算 方法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 购费 率)


认 购费 用= 认 购 金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利 息折 算份 额= 认购 资 金利息/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


认 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资 金份额+利 息折 算份 额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则其 所对 应的 认购费 率为 1.20% 。假 定该 笔认 购金 额 产生利 息 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A 类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 认购 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认 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 购份 额=9,881.42/1.00=9,881.42 份


利 息折 算份 额=5/1.00=5 份


认 购份 额总 额=9,881.42+5=9,886.42 份


即 :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A 类 基金份 额, 在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其所 获 得的基 金份 额 为9,886.42 份。


2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份额 计算 方法 :


认 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发售 面值


例 : 某 投资 人投 资 3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 30 元 ,由 于 C 类 基金 份额 无认 购费 用,其 对应 费率 为0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数 计算 如下 :


认 购份 额= (300,000+30.00 )/1.00=300,030 份


即 : 投资 人投 资3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 金份额 , 在基 金发售 结束 后, 其所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为300,030.00 份。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利息 折算 份额 的计 算截位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剩 余部 分计 入基金 财产 。


( 三) 认购 的金 额限 制


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认购 款项 ,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 销售 网点 每个 基金 账户每 次认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 元人 民 币,销 售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通 过本 公司 直销柜 台或 网上 交易 平台 认购本 基金时 , 最低认 购金 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单笔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


三 、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 一) 个人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柜台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


1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柜台 开户


(1) 个人 投资 者亲 自 临柜开 户需 提交 如下 材料 :


1 )填 妥的 经申 请人 签 字确认 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个人)》;


2 )申 请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的原 件及 复印 件;


3 )申 请人 预留 的银 行 储蓄存 折( 卡) 原件 及复 印件 ;


4 )填 妥的 《风 险承 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和《 投资 人权益 告知 书》 ;


5 )填 妥并 签字 的《 传 真交易 协议 书》 一式 两份 (适用 于申 请开 通传 真交 易);


6 )申 请人 如未 满十 八 周岁, 则须 由未 成年 人的 监护人 (法 定代 理人 )代 理办理 ,除 遵 循上述 (1 )条 所需 材料 外 ,还需 提供 的材 料:


a. 提供 填写 合格 并由 监护人 签字 确认 的《 账户 业务申 请表 (个 人) 》;


b. 出示 监护 人有 效身 份证件 原件 ,提 供复 印件 ;


c. 出示 未成 年人 的户 口簿原 件 , 提 供复印 件 ( 注: 未成 年人 的监护 人为 其父母 只需 提供 未成年 人的 户口 簿; 如由 其他人 担任 监护 人的 , 监 护人除 提交 上述 资料 外, 还需提 供未 成 年 人父母 已故 或不 具备 监护 能力的 证明 以及 现任 监护 人具有 监护 资格 的证 明) ;


d. 监 护人 签署 的《 未 成年人 投资 行为 认可 说明 》原件 。


(2) 个人 投资 者代 办 人临柜 开户 需提 交如 下材 料:


1 )填 妥的 经申 请人 签 字确认 的《 账户 业务 申请 表(个人)》;


2 )申 请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的原 件及 复印 件;


3 )代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文件 的原 件及 复印 件;


4 )申 请人 预留 的银 行 储蓄存 折( 卡) 原件 及签 字确认 的复 印件 ;


5 )申 请人 填妥 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和 《投资 人权 益告 知书 》;


6 )经 申请 人签 字确 认 的《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7 )填 妥并 签字 的《 传 真交易 协议 书》 一式 两份 (适用 于申 请开 通传 真交 易)。


(3) 注意 事项 :


1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须开 立本 公司 基金 账户 ;


2 )投 资者 在开 立基 金 账户的 同时 ,可 以办 理认 购申请 ,但 开户 无效 当天 的其他 交易 也 同时无 效;


3 )身 份证 请提 供正 反 面的复 印件 ;


4 )银 行账 户信 息( 户 名、开 户银 行和 账号 )是 作为基 金份 额赎 回、 分红 和退款 的唯 一 结算账 户。 此账 户可 为投 资者在 任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账户 , 账 户名 称必 须与 投资者 姓名 严格 一致。


2 .认 购本 基金 产 品 时 应提交 下列 材料 :


(1) 填妥 并由 投资 者 签字确 认的 《交 易业 务申 请表》 ;


(2) 申请 人/代 办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或 复印 件(代 办需 申请 人签 字) ;


(3) 有效 的银 行划 款 凭证;


(4) 委托 他人 代办 的 ,须提 供经 申请 人签 字确 认的《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5) 注意 事项 :


1 )直 销录 入员 受理 的 基金交 易业 务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业务 申请 的确 认, 应以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为 准;


2 )直 销录 入员17 :00 以后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视 同下一 交易 日的 申请 ;


3 ) 只 有当 投资 者有 足 额认购 款项 到达 中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指定 直 销 账户后,对 应的 认购业 务才 能确 认成 功;


4 )如 果投 资者 从未 在 直销机 构填 写《 风险 承受 能力调 查问 卷》 ,须 提交 后再进 行认 购 基金 ; 投 资者 须确 认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结 果与 认购 基金的 风险 等级 是否 相匹 配, 如不 匹配 , 投资者 在 《 交易 业务 申请 表》 签 字 ( 盖章) 则代 表 已了解 投资 基金 的风 险, 并愿意 承担 由此 带来的 风险 。


投 资者 若在 直销 柜台 通过传 真的 委托 方式 进行 有关业 务的 办理 , 需 与本 公司签 订 《 传真 交易协 议书 》。


( 二)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柜台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


1 .开 户时 需提 交下 列 材料:


(1) 填妥 并加 盖公 章/业务 章和 法定 代 表 人签 章/私人 签章 (加 盖业 务章 和 私章需 提交 有效的 授权 文件 ,下 同) 的《账 户业 务申 请表(机构)》;


(2) 企 业营 业执 照、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 税 务登 记证的 加盖 公章/业 务章 的 复印件 ; 事 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提供 民政 部门 或主 管部 门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和税务 登记 证的 加盖 公章/ 业务章 的复 印件 ;


(3) 法定 代表 人及 被 授权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或加盖 公章/业 务章 的复 印 件;


(4) 首次 提出 交易 申 请时请 被授 权人 填妥 《风 险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和 《投资 人权 益 告知书 》并 签字 和加 盖公 章/业 务章 或预 留印 鉴;


(5) 印鉴 卡一 式三 份 ;


(6) 加盖 公章/ 业务 章和法 定代 表人 签章/私 人 签章的 《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7) 开户 机构 的银 行 账户证 明材 料的 加盖 公章/ 业务章/预 留印 鉴的 复印 件 ;若机 构客 户同一 户名 对应 多个 银行 账号打 款认/申 购, 应提 供 相关证 明文 件, 并在 账户 业务申 请表 上 填写并 指定 一个 银行 账户 作为唯 一的 赎回 、分 红、 退款的 结算 账户 ;


(8) 填妥 并签 章的 《 传真交 易协 议书 》一 式两 份(适 用于 申请 开通 传真 交易) 。


2 .认 购本 基金 产品 时 需提交 下列 材料 :


(1 ) 填妥 并由 投资 者 加盖公 章/ 业务 章和 法定 代 表人签 章/ 私人 签章 或预 留 印 鉴章 的 《 交易业务 申请 表》 ;


(2) 被授 权人 有效 身 份证件 原件 和加 盖公 章/ 业 务章或 预留 印鉴 的复 印件 ;


(3) 有效 的银 行回 单 或机构 划款 指令 或凭 证;


(4) 注意 事项 :


1 )开 户时 需临 柜办 理 ,暂不 接受 传真 方式 ;


2 )机 构投 资者 可同 时 办理开 户及 认购 手续 、在 交易时 间内 一日 可进 行多 笔认购 申请 ;


3 ) 机构 投资 者T 日提 交的认 购申 请后 , 可以 于 T+2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查 询受理 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


4 )传 真交 易申 请后5 个工作 日内 需将 交易 申请 资料原 件邮 寄至 直销 柜台 ,否则 传真 件 可视同 原件 处理 ;


5 )投 资者 开户 当天 可 进行认 购, 但开 户无 效当 天的其 他交 易也 同时 无效 ;


6 )银 行账 户信 息( 户 名、开 户银 行和 账号 )是 作为基 金份 额赎 回、 分红 和退款 的唯 一 结算账 户;


7 )《 印鉴 卡》 中预 留 的印鉴 作为 机构 投资 者授 权办理 相关 业务 的印 章和 签章;


8 )投 资者 预留 的客 户 信息是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与 投资 者联 系、 为投 资者提 供服 务 的唯一 信息 来源 , 投 资者 所填信 息中 融基 金均 视为 真实有 效的 联系 方式 。 如 因投资 者预 留信 息有误 导致 无法 联系 投资 者本人 或被 授权 人, 造成 的结果 由投 资者 承担 。


( 三) 特 别说 明


1. 认 购期 直销 柜台 业 务办理 时间 :每 个交 易 日9:30-11:30 、13:00-17:00 (周六 、周 日和节 假日 不受 理) 。


2. 投 资者 认购 基金 前 ,应通 过汇 款转 账等 方式 将足额 认购 资金 汇入 本公 司在中 国工 商 银行开 立的 指定 直销 账户 :


账 户名 称: 中融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朝 阳支行


银 行账 号:0200003419027305242


大 额支 付号 :102100000345


3.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时,划 款金 额不 得小 于申 请的认 购金 额。 办理 直销 基金业 务须 使 用本公 司模 版的 表单 ,直 销表单 通过 本 公 司直 销柜 台获取 。


4. 注 意事 项


(1) 若 投资 者认 购资 金在当 日 17:00 之前 未到 本公司 指定 直销 资金 账户 的, 则 当日 提交 的申请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受理 。 其中 个人 投资 者划 款账户 须为 投资 者本 人在 开户时 的预 留 账户。


(2) 投 资者 在银 行填 写划款 凭证 时, 应在 银行 汇款单 备注 栏内 准确 填写 其在中 融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已经 开立的 基金 账号 和产 品代 码, 如 果尚 未申 请基 金账 号, 则 应填 写准 备用于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身 份证件 号码 后六 位和 产品 代码, 两个 代码 间用 逗号 区分。


(3)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仍存 在以 下情 况的 ,将 被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


1) 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 但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2) 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 投 资者 划入 的认 购 金额小 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4) 在 发行 期截 止日17: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 指定直 销资 金账 户的 ;


5)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他 无效资 金或 认购 失败 的情 形。


(4)投 资提 示


1) 认 购本 基金 的投 资 者可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获取申 请材 料, 按照 要求 办理手 续并 提 交相关 资料 。


2)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开 户与认 购业 务的 流程 与程 序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四) 通过 销售 机 构 办理开 户与 认购 的程 序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开户 与认购 业务 的流 程与 程序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四 、清 算与 交割


( 一) 本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全部 认购 资金 将被冻 结在 本基 金募 集专 户中。 投资 人认 购资金 利息 的计 算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二) 本基 金权 益登 记由登 记机 构在 募集 结束 后完成 。


五 、退 款事 项


( 一) 基金 发行 结束 后,以 下情 况将 被视 为无 效认购 :


1. 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 但逾期 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不 成功 ;


2. 已 开户 投资 者划 入 资金, 但 逾 期未 办理 认购 手续;


3. 投 资者 划入 的认 购 资金小 于其 认购 申请 金额 ;


4. 投 资者 的资 金晚 于 规定的 资金 最迟 到账 时间 到账;


5. 登 记机 构确 认的 其 他无效 资金 或认 购失 败的 情形。


( 二) 投资 者的 无效 认购资 金, 投资 者需 填写 《交易 业务 申请 表》 勾选 “资金 退出” , 申请将 该笔 认购 无效 资金 划往投 资者 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 三) 募集 失败: 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如果 本基 金募集 份额 总份 额小 于2 亿份, 募集 资金 金额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少 于 200 人, 则基 金合 同不 能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募 集 支付 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中 国人 民银 行规 定的 商业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 退还投 资者 。


六 、发 售费 用


本 次发 售中 所发 生的 律师费 、 会计 师费 、 法 定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 不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若在募 集期 结束 时, 基金 仍不能 满足 法定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由 各方 各自 承担 。


七 、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本基金 具备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 集期限 届满 之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 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验 资 报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 基 金合 同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予 以公 告。


八 、有 关当 事人 或中 介机构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7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瑶


电 话:010-85003388


传 真:010-85003386


联 系人 :肖 佳琦


客 服电 话:400-160-6000/010-8500 3210


网 址:www.zrfunds.com.cn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 称: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 立时 间:1994 年6 月30 日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贰亿 元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3 〕1666 号


联 系人 :张 思遐


联 系电 话:0755-22940063


( 三) 登记 机构


名 称: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7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瑶


电 话:010-85003581


传 真:010-85003387


联 系人 :高 欣


网 址:www.zrfunds.com.cn


( 四)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A 栋 201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7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瑶


邮 政编 码:100005


电 话:010-85003560


传 真:010-85003387


联 系人 :张 蓁蓁


网 址:www.zrfunds.com.cn


2. 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网 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京 市众 一律 师事务 所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四十 条 甲 22 号南 新仓 商 务大 厦 A 座502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四十 条 甲22 号南 新 仓商务 大 厦 A 座502 室


负 责人 :常 建


电 话:010-64096085


传 真:010-64096188


联 系人 :唐 琨


经 办律 师: 云大 慧、 唐琨


(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 称: 上会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 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威海 路 755 号文 新报 业大 厦 20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威 海 路 755 号文 新报 业大 厦 20 楼


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张 晓荣( 首席 合伙 人)


电 话:021-52920000


传 真:021-52921369


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健、陶 喆


联 系人 :杨 伟平





中 融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