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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人民币)(000391)

招商标普: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二零一 六 年第 一 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 六 年 一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提示 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2 年11 月21 日《 关于 核准 招 商标 普 高收 益红 利贵 族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 字〔2012〕155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2 月11日正式生效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 全球 证券市场 股票交易所 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 , 基金净值会因为所投资证 券市场波动 、经济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 包括: 一是全球 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政治和法律 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 ;二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利率风险、 衍生品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三是管理风险、操 作和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本基金属于 具有 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于 投资 人先 前所 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 有风 险, 过 往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 理人 所管 理 的其 它基 金 的业 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起 ,每 六 个月 更新 一次 ,并 于 每 六 个月 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六 个月的最后 一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为2015 年12月11日 ,有 关财 务 和业 绩表 现 数据 截止 日 为2015年9 月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 计。 本 基 金托 管 人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已 于2015 年12 月23 日复 核了 本 次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 12 五、基金的投资 ............................................................... 13 六、基金的业绩 ............................................................... 25 七、基金管理人 ............................................................... 26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59 十七、基金托管人 ............................................................. 61 十八、境外托管人 ............................................................. 63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 一 、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招 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指《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 托管协议: 指《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发 售 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 金合 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 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 金 境外 财产 的保 管、 存 管、 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标的指数: 指 标准普尔 高 收 益 红利 贵 族 全收益 指数 (S&P High Yield Dividend Aristocrats Total Return Index )及未来可能的 变更;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 的 条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 管理 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 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 务并取 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外管 局允许以本基金接受的各类币 种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 定机 构 验资 并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备 案 手续,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申 请 购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间,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 款金额、购买份额类别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 基 金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指 以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后 得出 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 基金 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财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 票据、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 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 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 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 整、台 风、洪水、地震、 流行病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 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募集期 间及基金成立后汇率停止发布或发布错误等事件。 三 、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 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 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指数 增强 型基 金, 主要 投资 方向 为标 准普 尔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较高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 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 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 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 因 基金份额 拆分 、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 净值变化, 不 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 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 因基金份额 拆 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 净值调整至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 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 份额 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 投资者 投资 本基金 可能面临的 风 险包括 : ( 一 ) 全球 投资 风险 1 、海外 市场风险 海外 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 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此外 , 海外 投资的成本、 海外 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 内 A 股市场 , 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 该国该地区的财政、 货币、 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 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 、政治风 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 (如罢 工、 暴动 、 战争 等 ) 或法令的变动 , 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 , 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 ,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 征收高额税收等 , 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 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汇率风险 本基金 分为三类份额, 分别以人民币、 美元、港币计价, 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 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 之间 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 、美元和港币 计价 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6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 。由于各 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 一定差异 , 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 从而给本基金投 资带来潜在风险。 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 理中 , 可能 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 ,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7 、税务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 , 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 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 各个国家/ 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 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 ,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 二 ) 基金 的投 资风 险 1 、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 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 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 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 全球证券市场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 申请 , 则基 金资 产仓 位调 整和/或变 现困 难, 或成 本很 高,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 金份额净值。 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 长的时间。 3 、衍生品 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 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资产的额外损失。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4 、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5 、证券借贷 风险





作为证券 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6 、正回购/逆回购 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7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 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 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 失的风险。 8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 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 ,从而导 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0 、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 三 ) 其他 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2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采用指数增强的投资方式 ,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管理 人的 知识 、 技能 、 经验 、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标的指数的追踪效果。本基金 力求实现在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的基础上,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收益 ,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 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2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3 、不可抗力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 、 基金份 额的分类 ( 一 )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包括 人民币、美元、港币 三类 份额, 三类份额分别 使用不同的基金代 码 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 认购/ 申购 、 赎回 , 港币 份额 以港 币进 行认 购/申购 、 赎回 。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 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 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三类份额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 美元和港币份额目 前只接受现汇账 户的认购/ 申购,在现钞认购/申购 的情 况下 , 投资者应将美元、港币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账户,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未 来法 律法 规 允许 和技 术 成熟 时, 本 基金 可增 设 美元 和港 币 份额 现钞 账 户的认购/申 购,亦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 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与之相应的认购/ 申购 、 赎回 的原 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五 、 基金的 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 基准 货币 人民币。 ( 三 )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可转 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证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标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保证流动 性 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及进行其他形式的现金管理。 ( 四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指数化投资为主, 并辅 以有限度的增强操作。 本基金将按照成 份股在标的指数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4 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当预 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 或因法律法规 限制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 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等,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对于主动型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会根据深入的公司基本面 和数量化研究以及对美国及 全球宏观经济的理解和判断,在 公开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证券中有选择地重点投资于基金管理 人认为最具有中长期成长价值的企业或本基金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体现了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 在最小化跟踪误差的前提 下力争获得超出标的指数回报。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标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比例主要取决于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 估值水平、 技术因素等的分析 和判断以及对本基金现金流的预计和管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经济的增长率、利率政策和通 胀水 平、 各种 资产 的收 益和 风险 比较 、 各种 资产 的估 值水 平比 较、 市场 流动 性、 本基 金现 金流 等。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本基金保留投资其他类型资产的权利, 以达到降低跟踪误 差,准确复制指数的投资目标。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 股票交易的零股限制、 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 素的 影响 ,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可 能会 在规 定 范围内 小幅 波动 , 基金 经理 小组 及风 险管 理小 组 将对此进行 实时的监控和调 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遵循被动投资和主动投资的双重策略。 被动投资将通过完全复制的指 数化策略来实施,主要目标为控制和最小化跟踪误差; 主动投资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力争取 得优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 指数化投资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部分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按照 标普高收益红利 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5 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 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 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时; b、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拆、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公司行为时; c、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可能发生停牌、退市等情况时;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调整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 ①定期 调整 : 本基 金所 构建 的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 标普高收益红利 指数 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在 目标指数成 份 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 个月内,根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 份 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 在保持较小跟踪误 差的前提下, 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剔除 可能被调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并在目标指数成 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 后的指数成 份 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②不定期调整: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 、 当成份股发生分拆上市、拆 股、增发、分红、 并购等情况而影响成 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 指数公司的指数调 整公告及时对指数投 资组合 进行相应 调整;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 况,对股票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从 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c 、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 性不足或受到法律 法规限制等其他因素 ,使得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 的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考虑跟踪误差最 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d 、 当成份股退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e 、 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③ 跟踪误差的控制和再平衡调整 本基金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高收益红利指数收益率之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将日平 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50% 以内(相应的年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8%以内),以实现对标的 指数的 有效跟踪。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 其中, 跟踪误 差为核心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 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6 (2) 主动投资部分 对于本基金的主动投资部分, 基金管理人会根据深入的公司基本面和数量化研究以及对美 国及全球宏观经济的理解和判断, 在公开发行或上市交易的证券中有选择地重点投资于基金管 理人认为最具有中长期成长价值的企业或本基金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选择的起点是通过定量和定性方式初步筛选投资领域,以便发现值得深入研究的公 司。在初步筛选阶段将以数量化模式为主要手段, 具体筛选因素包括市值、流动性、现金流、 负债 率、 估值 水平 、 销售 收入 的增 长等 。 数量 化筛 选之 后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筛选 出来 的公 司进 行 基本面评估, 包括对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 估值水平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本基金重 点关注具有以下特征的优质公司: ① 在市场及行业内拥有主导地位,并能获取超额利润; ② 所处行业据有较高的成长潜力; ③ 公司的主导地位和竞争优势据有可延续性,市场进入壁垒较高; ④ 公司内在价值高于当前市场价值,并且下降空间有限; ⑤ 公司的价值被低估。 在经过上述步骤选择出本基金主动投资部分的标的公司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其以行业进 行分类,结合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和判断、 行业的景气度和成长性、 行业的盈利能力和估值水平、 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 同时考虑到 标普高收益红利指数的行业分布, 对筛选出来的 股票进行合理的行业配置和调整。 以基本面为基础的主动投资是本基金争取超额回报的主要手段, 在适当的时机下本基金管 理人也将采取以下策略力争获取 超越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 适当调整成份股权重的主动性投资 本基金将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周期各个阶段不同行业表现以及当前各个行业估值水 平, 并采 用数 量化 分析 与基 本面 研究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目 标指 数的 成份 股进 行综 合评 分, 在综 合 考虑 交易 成本 、 交易 冲击 、 流动 性、 投资 比例 限制 等因 素后 , 本基 金将 适度 增加 排名 靠前 成份 股的权重以及适度减少排名靠后成份股的权重。 成分股权重的适当调整将在确保本基金的跟踪 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在规定范围之内的前提下进行。 ②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如果预期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 具体 情况 , 在综 合考 虑 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7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作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手段。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 并利 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 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进行配置。 本基金采用 主动投资策略构建海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个券的选择不限于美国市场。 4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尽量实现在中国交易日的连续交易,减少指数的 跟踪 误差, 在流动性较差时减少集中交易带来的冲击成本 。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3%,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作,即 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至少 80% 以上的股票资产 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追踪标的指数。然而考虑到实际投资 操作的各种情况,我们将 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 (1) 利用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跨 市场 交易 的特 点, 减少 因为限制投资、 交易假期和时差对跟 踪指数的拖累 ; (2) 利用 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杠 杆作 用, 减少 现金 头寸 或者 某些 成份 股的 交易 流动 性可 能带 来的跟踪误 差;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五 ) 投资决策 1 、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风险 管理部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采取措施控制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派息情 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8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 六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为: 标普 高 收益 红利 贵族 全 收益 指数 收益 率 (S&P High Yield Dividend Aristocrats Total Return Index ) 标 普 高 收益 红 利贵 族全收益 指数 由世 界 知名 指 数编 制商 标 普道琼斯 (S& P DOW JONES INDICES ) 编制 并发 布。 指数 成份 股为 S&P1500 成份股中分红连续增长不少于 20 年的蓝筹公司, 所有这些公司均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全收益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 或 标 普高收益红利贵族 全收益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 人认为 标普 高收 益 红利 贵族 全 收益 指 数 不 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或 证券 市场 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变更 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 更名 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 七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指数增强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普高收益红 利贵族 全收益 指数的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属于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预期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八 ) 投资 限制 1 、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 (2)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 不受此限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9 (3) 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 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4)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 不 受此限 。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 指法 律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6)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7)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 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 (8)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 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0 3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 基金有权在任 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 基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金 不得 计 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1 ( 九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 、购买实物商品 ;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 9 、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 1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十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2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 二 )代理投票权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 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 对代理机构的行为 进 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 三 )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严密的券商选择、评价及交易量分配管理制度。 1 、经纪商选择的标准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经纪商的研究质量和服务质量来对经纪商进行评分, 并据评分排名选 择经纪商。 其中研究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综合实力:包括产品的全面性、核心研究员的人数、 上市公司的覆盖面; (2) 准确 性: 盈利 预测 、 推荐 评级 ; (3 ) 及时 性: 第一 时间 进行 沟通 研 究成果。 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包含:(1)推介服务:电话沟通、研讨会议、电子邮件、上门推荐、 联合调研;(2)完成基金管理人要求的额外 项目的能力,等等。 2 、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 选取研究和服务评分排名靠前的经纪 商进 行合 作, 并据 此各 个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循 最有 利于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 基本 准则,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 十 四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招商 标普 高收 益 红利 贵族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招商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的董 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9 月 30 日, 来源 于 《 招商 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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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3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938,091.78 92.70 其中:普通股 15,066,208.08 82.4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1,871,883.70 10.2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99,089.85 7.11 8 其他资产 35,022.87 0.19 9 合计 18,272,204.5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 报 告期 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6,938,091.78 96.26 合计 16,938,091.78 96.26





3 、 报 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3.1 、 报 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权益 投资 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必需消费品











2,567,123.55




















14.59


非必需消费品











1,303,492.20




















7.41


材料











1,855,295.42




















10.54


工业











2,289,475.19




















13.01


保健











1,048,563.30




















5.96


公用事业











1,935,224.05




















11.00


电信服务














548,689.61




















3.12


金融











4,345,855.86




















24.70


能源














566,301.31




















3.22


信息技术














478,071.29




















2.72


合计








16,938,091.78




















96.26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3.2 、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权益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4 4 、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权 益投 资明 细 4.1 、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权益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HCP INC - HCP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2,042 483,869.10


2.75


2 REALTY INCOME CORP - O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345 405,466.40


2.30


3 AT&T INC - T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948 403,725.25


2.29


4 CONSOLIDATE D EDISON INC - ED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925 393,358.94


2.24


5 NATIONAL RETAIL PROPERTIES - NNN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541 355,546.22


2.02


6 PEOPLE'S UNITED FINANCIAL - PBCT US 纳斯达 克全球 精选交 易所 美国 3,151 315,299.30


1.79


7 CHEVRON CORP - CVX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613 307,590.74


1.75


8 MCDONALD'S CORP - MCD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466 292,078.96


1.66 9 SYSCO CORP - SYY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160 287,563.84


1.63


10 COCA-COLA CO/THE - KO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054 268,996.99


1.53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益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5 、 报 告期 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 告期 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 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9 、 报 告期 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10.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9,844.87 4 应收利息 159.04 5 应收申购款 5,018.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022.8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六 、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6 长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基准收益 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13.12.11-2013.12.31 0.20% 0.02% 1.75% 0.65% -1.55% -0.63% 2014.01.01-2014.12.31 11.88% 0.49% 14.68% 0.60% -2.80% -0.11% 2015.01.01-2015.06.30 -2.14% 0.71% -2.02% 0.76% -0.12% -0.05% 2015.01.01-2015.09.30 -3.26% 0.87% -2.75% 0.91% -0.51% -0.04% 基金成立起至 2015.09.30 8.45% 0.67% 13.48% 0.74% -5.03% -0.07%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2 月 11 日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 立 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 册 资 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 定 代 表人 :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思斯 股 权 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 立, 是中 国 第一 家中 外 合资 基金 管 理公 司。 公 司由 招商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 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受让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7 份有 限 公司 分 别持 有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 外资 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 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11.7% 股权 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圳 , 业务 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招商 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 码 600999)。 公司 本着 “长 期、 稳健 、 优良 、 专业 ” 的经 营理 念,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东 满意 、 员工 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 (二) 主 要 人 员情 况 1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 行长 助理 、 上海 分行 行长 、 副行 长, 现任 执行 董事 、 党委 副书 记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责 人。 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 券 ,期 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证 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 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 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8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 任吉林大 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 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 三局 战士 、 助理 研究 员;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部 ; 中信 公司 财务 部国 际金 融处 干部 、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 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 职。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场 研究 设计 中心( 联办) 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 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 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 得学 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和经 济学 博士 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 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 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 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 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29 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 , 历任 招银 证券 、 国通 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 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 ,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 专业 硕士 研究 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 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武 汉分行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 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先后 担任 项目 经理 、 高级 经理 、 业务 董事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公司成立 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 市场推 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 女, 中山 大学 国际 工商 管理 硕士 ; 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 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 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 , 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 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 现任产品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6 月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副总经理 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0 师;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平 安保 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运营 中心 基金 投资 部, 从事 交易 及证 券研 究工 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交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 任投资总监、 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 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 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 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 监、 总监 、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会秘 书 , 兼任 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潘西 里, 男, 硕士 ,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 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 监管 局, 历任 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 、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 邓栋 , 男, 中国 国籍 , 工学 硕士 。 2008 年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从事审计工作, 2010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员,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3 年 9 月 12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3 年 3 月 9 日至 今)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2013 年 4 月 19 日至 今) 、招 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2 月 12 日至 今) 、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 今) 、招 商丰 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7 日至 今) 、招 商 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 年 6 月 11 日至 今) 、 招商 全球 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至 今)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至 今 、招 商标 普高 收益 红 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3 日至今) 、 招商安本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23 日至今) 、 招商丰融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 间: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今) 及 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11 月 18 日至今)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包括: 牛若磊(Niu Ruolei) 先生 , 管理时间 为2013 年12 月11 日至20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1 年7月3日。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 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 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 、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三 )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试 行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章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2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3 5 、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 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 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 长: 督察 长隶 属于 董事 会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 对董 事会 负责 。 负责 对公 司的 日常 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 直接向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总经 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 主要负责对公司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 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 : 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4 (6) 各业 务部 门: 风险 控制 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 的责 任。 各部 门的 主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 公 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 内部控 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 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 它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 业务管理办法对 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法规遵循政策、 岗 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 管理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 的职责是依据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 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检查公司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 业务 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行 分析 , 发现 风险 ,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类 , 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5 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对 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取 定性 定量 的手 段分 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 、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 部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部 门的 操作 相互 独立 、 相互 牵 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 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 明确 ,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位 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 B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制 度、 授权 分责 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保密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档案 资料 保全 制度 、 客户 投诉 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 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 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6 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 、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b 、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 报告, 监 察稽核部门 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 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门 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合 规与 审计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察稽核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 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 有效性。 八、 基金 的 募集与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法》、《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12 年 11 月 21 日证监许可字〔2012〕155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3 年 11 月11 日到2013 年12 月6 日止 , 共募 集392,386,462.71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总户数为 1,425 户。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11 日正式生效。 九、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一 ) 申购 与 赎回 办理的场所 1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7 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 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 、本基金美元份额和港币份额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只限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 直销渠道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除外) 。 新增的外币份额销 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二 ) 申购 与 赎回 办理的开放日期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 决定是否 暂停 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 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 国内的节假日; (2) 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 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一般 情况 下, 如基 金投 资所 处一 个或 多个 市场 遇节 假日 休市 或暂 停交 易, 致使 本基 金接 近 或超过资产净值40% 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 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8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 “同 币种 申赎 ”原 则, 即投 资者 以人 民币 、美 元或 港币 (以及今后可能增设的其他币 种) 申购相应类别的本基金份额,其赎回时得到该类份额所对应的同种货币;


3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 , 即对 该基 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5 、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 申购 申请方为有效; 6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 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39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 投资者应在 T+3 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 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 易时赎回 款项支付日期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 申购 与 赎回的 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申 购, 原则上, 每笔 申购金额 人民币份额 最低为100 元人民币起 , 美元 份额最低为20 美元 起, 港币 份额 最低 为100 港币起,每笔 追加 申购为人民币份额 最低金额100 元 , 美元份额最低金额20美元,港币份额最低基金100 港币,具体申 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申 购, 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份额100 元人民币, 电子商务 网上交易平台暂不支持通过美 元及港币 申 购。 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 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份额50万元 人民 币, 美元 份额10万美 元, 港币 份额50 万港 币, 追加 申 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份额100 元人民币,美元份额20 美元,港币份额100港币 。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 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0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及实施细则以转换业务开通公告为准。 ( 六 ) 申购 与 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分档, 考虑到汇率波动因素, 三类份额分别适用不同 的申购 费率报价。 投资者在申购 本基金各 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人民币份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下 :1.2% 100 万(含)-300 万元 人民币:0.9 % 300 万(含)-500 万人民币:0.6% 500 万(含)人民币以上:每笔 1000 元人民币 美元份额 申购费率: 15 万 美元以下 :1.2% 15 万(含)-50 万美元:0.9 % 50 万(含)-100 万美元:0.6 % 100 万(含)美元以上:每笔 150 美元 港币份 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港币 以下 :1.2% 100 万(含)-300 万港币:0.9 % 300 万(含)-500 万港币:0.6% 500 万(含)港币以上:每笔 1200 港币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 率 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 逐级 递减, 三类份额的 费率 一致, 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 1 年以内:0.5% 持有 1 年(含)-2 年:0.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1 持有 2 年 (含)以上 :0% 注:1 年指365 天,2年为730 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 作为注册登记费 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3 、本公司电子商务 平台 交易 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其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 标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 始实施前 3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不迟于促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 七 )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2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申 购费用=固定金额 2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用 3 )申 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2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5,000 元人民币 申购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 ,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 当日 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净值为1.1280元人民币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人民币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人民币


申购份额=4,940.71/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人民币 申购本基金 人民币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人民币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人民币 ,则可得到 4,380.06 份 人民币 份额。 某投资者投资5,000 美元 申购本基金 美元份额 ,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美 元 份额净值为1.1280美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美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美元


申购份额=4,921.26/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美元 申购本基金 美元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美元 份额净值 为 1.1280 美元 ,则可得到 4,380.06 份美元份额。 某投资者投资5,000 港币 申购本基金 港币份额 ,对应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港 币 份额净值为1.1280港币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6%)=4,940.71港币 申购费用=5,000-4,921.26=59.29港币


申购份额=4,921.26/1.1280=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5,000 港币 申购本基金 港币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港币 份额净值 为 1.1280 港币 ,则可得到 4,380.06 份港币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费用的金额, 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截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3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例 三: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 金10,000 份 人民币 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决定 赎回 ,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 本 基金 人民币 份额净值是1.1480 元人民币 ,则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0=11,480 元 人民币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人民币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人民币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人民币 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 人民币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人民币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人民 币 。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 份美元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决定 赎回 ,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 本 基金 美元 份额净值是1.1480美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0=11,480 美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美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美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美元 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金 美元 份额净值是 1.1480 美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美元。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 份港币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决定 赎回 ,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 本 基金 港币 份额净值是1.1480港币,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0=11,480 港币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港币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港币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港币 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 港币 份额净值是 1.1480 港币,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港币。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1)各币种报价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人民币报价基金净值= 基金总资产(本币金额) – 基金总负债(本币金额) 美 元报价基金净值=人民币报价基金净值/美元 兑人民币 汇率 港币报价基金净值=人民币报价基金净值/港币 兑人民币 汇率 其中美元 兑人民币 汇率和港币 兑人民币 汇率以T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4 币与美元 和港币的汇率中间价为依据确定。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报价基金净值÷基金总份额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美元报价基金净值÷基金总份额 港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港币报价基金净值÷基金总份额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 开放日 后 2 个工作日内 分别 披露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或发 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 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 对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前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八 ) 申购 与 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 T +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 九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5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予以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十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4) 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较 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5) 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6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7)、(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休市时;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 根据本 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暂停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1)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 况消 除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公布 最近1 个估值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7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 转换 的 程序 及 相关 规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 届 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十 二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 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 点) 。 (十 三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 四 )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 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 执行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 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8 4 、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指因管理体制改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 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 、“ 机构合并或分立 ”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 十 五 ) 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 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 十 六 )基金份额的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 、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标的指数使用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 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顾问及代理费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49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人民币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包括向境外资产托管人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人民币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 第 11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四 ) 基金 费用 调整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 可聘请税收 顾问 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 十一 、基金 的财产 ( 一 ) 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 有的股票、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 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或 境外 市场 惯例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1 和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自身 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一 ) 估值 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值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 三 ) 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 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2 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 、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品种将 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4 、存托凭证: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 、基金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非上市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 、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 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7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及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 货币,将以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 。 涉及人民币与上述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3 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 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五 )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 、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 责任。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主要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基金管理人所在的中国内地遇法定节假日时; 3 、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财产价值时;


4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 利益 决 定延迟估值时; 5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 或无 法 评估基金资产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4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四 )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交易 机构 、 登记 公司 或独立价格服务商 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以 及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 全球 投资 涉及 不同 市场 及时 区, 由于 时差 、 通讯 或其 他非 可控 的客 观原 因, 在本 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 、基金 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 收益 的构 成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5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类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现 金分 红为 人民 币, 美元/港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港币 。 不同 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美元/ 港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民 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港币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 港币 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港币为单位 ; 5 、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 分配后外币份额基 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 投资 形 成的 基金 份 额均 以截 尾 方式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6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 )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 、基金 的会计和 审计 (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相 独立 的、 具有 从事 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7 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十五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二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一次 分别 公告 不同币种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和 以人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净值 。 如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指定媒体 , 分别 披露 不同币种 基金份额的开放 日的基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8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 不同币种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和以人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 和网站上。 ( 五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六 )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 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 七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5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 、本基金 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或开通不同币种之间的转换;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0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六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 项的,应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 但如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属 于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进行修改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之情形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1 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2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七 、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 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月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 亿 肆仟 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佰玖拾伍 元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客服 电话:95566 传真 : (010 )66594942 ( 二 ) 基金 托管 部门及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3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5 年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 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 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 控审 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 银行 同时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SSAE16”双 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4 十 八 、境外 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担任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资 产托管业务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承担。有关中国银行的介绍同第十 七部分。 十九 、相关 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 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 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费) 招 商 基 金官 网交 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 (0755 )83195018 传真 :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涛 招商基金 战略客户部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 (010)66290540


联系人: 刘超 招商基金 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5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 (010)83064741


联系人: 张鹤 招 商 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 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 :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2) 招 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3) 代 销 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杨菲 (4) 代 销 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6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唐文勇 (5) 代 销 机 构: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廉赵峰 (6) 代 销 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7) 代 销 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8) 代 销 机 构: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9) 代 销 机 构: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7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张建鑫 以 上 银 行代 销机 构除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之外 均只 代 销人 民币 份额 (10) 代 销 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 (0755 )82960223 传真 :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1) 代 销 机 构: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2) 代 销 机 构: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13)代销机构 :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14) 代 销 机 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8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15) 代 销 机 构: 广州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16) 代 销 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17) 代 销 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人: 薛峰 电话 : (021 )22169999 传真 :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18) 代 销 机 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一彦 (19) 代 销 机 构: 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69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20) 代 销 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1) 代 销 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郭熠 (22) 代 销 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 : (010 )66568450 传真 : (010 )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23)代销机 构: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24) 代 销 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0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25) 代 销 机 构: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 通证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26) 代 销 机 构: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万 通证 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 (0532 )85022326


传真 :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27) 代 销 机 构: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28) 代 销 机 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1 (29) 代 销 机 构: 国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张睿 (30)(30) 中 泰 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31) 代 销 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 (010 )63081000 传真 :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2) 代 销 机 构: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 )4403319 传真:(0731 )4403439 联系人:郭磊 (33) 代 销 机 构: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2 (34) 代 销 机 构: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35) 代 销 机 构: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36) 代 销 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 :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37) 代 销 机 构: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 : (0755 )33227950 传真 :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38) 代 销 机 构: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 : (0571 )28829790 传真 :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39) 代 销 机 构: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3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 : (010 )62020088 传真 :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王婉秋 (40) 代 销 机 构: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 (021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41) 代 销 机 构: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电话 : (021 )58870011 传真 :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42) 代 销 机 构: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43) 代 销 机 构: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阿婷 (44) 代 销 机 构: 浙 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4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45) 代 销 机 构: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46) 代 销 机 构: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47) 代 销 机 构: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人代表: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48) 代 销 机 构: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49) 代 销 机 构: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电话 : (0755 )83196445 传真 : (0755 )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 三 )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 8666 传真: 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 安冬 联系人: 吕红 ( 四 )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 2547 1000 传真:0755 -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6 二 十 、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一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 管理人报酬 ,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 关法 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 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7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8)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 申购 、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9)选择、更换境外投资顾问; (20)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 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8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3)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79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 (或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3)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0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 (2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 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 (26)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基金 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 办理 基金 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并 保存 基金 的资 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 应当不少于 20 年; (28)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托管人 职责。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 ;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1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代 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规则; (8)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无论其类别均拥有平等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提案权、投票权等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权利。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 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2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 “以 上” 含本 数 , 下同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增减外币基金份额类别、 转换或开通本基金不同 币种份额之间的转换; (9)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3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投票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 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8)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4 (9)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 2 ) 经核 对 ,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全部有效凭证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 通讯 开会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表决 意见 以书 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 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 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会议 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5 4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其它代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程序,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以电话、 网络等召集人认为必 要的 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通过上述方式向其授权代表授权。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前述第 2 款约定 的重大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 大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6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需 增加 新的 提案 , 应当 最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在公证 机 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 、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一份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作出。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7 除 上述第 1)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 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 会的 代表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 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或拒不配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 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8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 收益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类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以 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人民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人民币, 美元/港币基金份额现金分红为美元/ 港币 , 不 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净值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89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美元/港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人 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港币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港 币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港币为单位 ;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截尾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四 )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 、基 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 (3 )标的指数使用费;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0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 (8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 )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顾问及代理费等;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人民币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包括向境外资产托管人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人民币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 (11 )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本条第 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1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4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 可聘请税收 顾问 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 见和建议。 ( 五 ) 基金 的投 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可转 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 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证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标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 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及进行其他形式的现金管理。 3 、投资限制 与禁止行为 (1) 投资 限制 1 )投资比例限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 b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 不受此限 。 c 、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d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但 标的指数成份股 不受 此限 。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 指法 律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f 、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可以 不 受上述限制。 g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 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 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 h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i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2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本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 基金 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3 评级机构评级。 ii )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 值 终止交易。 iii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 ) 现金; ii ) 存款证明; iii ) 商业票据; ⅳ ) 政府债券; ⅴ )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c 、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4 5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 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 方泄露客户资料。 1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改或变 更,致使现行法 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六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 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价值。 2 、估值方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5 (1)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规则进行估值。 (4)存托凭证: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 1 )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其他非上市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债券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估值。 2 )对于非上市债券,参 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7) 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 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6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7)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及其他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 货币,将以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与美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估值 。


涉及人民币与上述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 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 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一次 分别 公告 不同币种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 以人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净值。 如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 指定媒体 , 分别 披露 不同币种基金份额的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不同币种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 以人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 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 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应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7 (3) 但如基金合同的修改属于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因法律法规变动必须进行修改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之情形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对 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8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 1 )、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99 二 十 一、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 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 壹佰玖拾伍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0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 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普通 股、 优先 股、 存 托凭证 等权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款 、 可转 让存 单、 回购 协议 、 短期 政府 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转 换债 券等 固定收益类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生产品;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标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 满足基金赎回、 支付管理费、 托 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及进行其他形式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b 、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c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 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 或地 区市 场 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d 、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 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 但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不受 此限 。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 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 、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1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 指法 律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f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g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 20 %。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 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 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比例限制。 h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j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②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 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b 、本 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本 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i )所有 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ii ) 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 值 终止交易。 iii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 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③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 旦借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i ) 现金; ii ) 存款证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2 iii ) 商业票据; iv ) 政府债券; v )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 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 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④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市值的 102%。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 满足索赔需要。 c 、 买方应当 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 本 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 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⑤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 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 易、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金 不得 计 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3) 对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列明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 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3 (6)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 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各类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 投资顾问 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投资顾问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 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或基金管理 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 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6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或其 投资顾问 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或其 投资顾问 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 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4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 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5 以良好形 式转 让) 。 (5)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 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投资 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办理。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 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 年。 (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 算 基 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 、第三方机构信息的引用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估值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复核。 在进行 资产净值复核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和必要性的原则, 依赖本协议所约定的经纪人、 定 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 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 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 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6 2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下午 15:00 前将前一日的 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如果 基金 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 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 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 交易机构、登记公司 或独立价格服务商等其他中介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7 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 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 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 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 复核 ,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70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章,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8 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 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 七 )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应 各自 继续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09 ( 八 )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 一 )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 二 )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或 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 2 、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 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 信邮 寄方 式, 并不 对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现 遗漏 、 泄露 而导 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 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时 性。 因此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 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0 4 、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 发送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 份额 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 基 金净值、 投研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实 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 份额 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 节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 络 在线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码及 登录 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 可享有账户 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 信息 定制 、 资料 修 改等 专项服务 。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 六 )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 热 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 网点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 不能 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1 二 十 三、 其 它应披露 事项 1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兰德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12/7 2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富济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2/7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积木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11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1/9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5/11/2 6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3季度报告2015/10/24 7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乐融多源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10/23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10/13 9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同花顺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2015/9/21 10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联泰 资产 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9/16 11 、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陆金 所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5/9/1 12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参加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2015/8/31 13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2015/8/26 14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5/8/26 15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的公告2015/8/24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5/8/24 17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申购 场外 开放 式基 金 费率优惠的公告2015/8/19 18 、 招商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2015/8/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2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微信0元购”活动实施费率优惠的公 告2015/8/7 2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5/8/7 21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8/7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5/8/5 23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2015/8/3 24 、 招商 标普 高收 益红 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二 零一 五年 第 二号)2015/7/24 25 、 招商 标普 高收 益红 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二 零一 五 年第二号)2015/7/24 26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2015/7/20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5/7/10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5/7/9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7/7 30 、 关于 招商 标普 高收 益红 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2015/7/3 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5/7/1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5/6/25 二十四 、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一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3 ( 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 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 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招商标普 高收益红利贵族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