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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一年期(000197)

富国一年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富 国 目 标收 益 一年 期纯 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 更新 ) (二 0 一五 年第二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富国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13】 685 号文 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 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保 证 本 招募 说 明 书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因 素 产 生波 动 。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人 在获得 基金投资 收益 的同时 ,亦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风 险, 可能包 括:证 券市场 整体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大量 赎回或 暴跌导 致的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经营 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 风险以 及本基 金特有 风 险 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 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与 一 般 基 金不 同 , 本基 金 的 管理 费 率 是无 法 预先 确 定 的 ,其 费 率 统一 随 基 金 合同事先 约定 的业绩 考核周 期内的 基金投 资收 益而定。 投资 者必须 注意, 由于每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认、申 购日期 以及赎 回日 期不同, 其个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期 可能与业 绩考 核周期 并不吻 合,进 而导致 其投 资收益与 业绩 考核周 期内的 投资收 益不一致,但适用的管理费率一律按照既定的业绩考核周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不计 提 管 理费 , 而 是在 封 闭期 结 束 后 的第 一 个 工作 日 一 次 性计提年 管理 费。投 资者必 须注意 ,封闭 期内 任一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未 扣除管




















招募说明书 3 理费的净 值, 且投资 者在开 放期内 赎回基 金份 额的赎回 价格 可能因 为一次 性计提 管理费的原因而较大程度的低于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 基 金 为 定期 开 放 基金 , 开 放频 率 为 每年 开 放一 次 。 本 基金 在 封 闭期 内 不 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约定, 若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R ) 小于等于一定数 值时基金管理人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投资人须注意, 这并不代表基金的收益保证, 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值甚至为 负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27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风险揭示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8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以及 《富 国目 标收 益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阐 述 了富 国 目 标收 益 一 年期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 险、费 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 策有 关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招 募 说 明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导 性 陈 述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由 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解 释。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基 金 合 同 是约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有 效的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中




















招募说明书 7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 传推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代销机构 :指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 合《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 登记机构 为富国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 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 同终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封闭期: 本基金 的第一 个封闭 期的起 始之 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 日, 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对应的 下年年 度对日 前的 倒数第二 个工 作日。 第二个 封闭期




















招募说明书 8 的起始之 日为 第一 个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结 束之日为 第一 个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所对应 的下 年年度 对日前 的倒数 第二个 工作 日,依此 类推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3. 开放期: 本基金 自封闭 期结束 之日的 下一 个 工作日起 (即每 个封 闭期起始 之日的下 年年 度对日 前的倒 数第一 个工作 日,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 期,期 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开放期 时间 中止计算 ,在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4. 业绩考核 周期: 本基金 的业绩 考核周 期为 自 每个封闭 期的起 始之 日起(包 括该日) 至该 封闭期 结束之 日的下 一个工 作日 (包括该 日) 的期间 。基金 管理人 所收取的管理费将依据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业绩表现而定 35. 年度对日 :指某 一特定 日期在 后续日 历年 度 中的对应 日期, 如该 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一 个工作 日,若 该日 历年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的 ,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 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 则》 : 指《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 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人根 据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规定




















招募说明书 9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金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息 、买 卖 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 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 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 息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招募说明书 1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和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会 。 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负责制 定基 金投资 的重大 决策和 投资风 险管 理。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公 司日常 运作的风 险控 制和管 理工作 ,确保 公司日 常经 营活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 前下设 二十二 个部 门、三 个分 公司和 二 个子公 司,分 别是: 权益 投资 部、固定 收益 投资部 、固定 收益专 户投资 部、 固定收益 研究 部、量 化与海 外投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 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略与产 品部 、监察 稽核部 、计划 财务部 、人 力资源部 、信 息技术 部、运 营部、 北京分公 司、 成都分 公司、 广州分 公司、 富国 资产管 理 (香 港)有 限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上 海)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部 :负 责权益类 基金 产品的 投资管 理;固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公司自 有资 金等) 的投资 管理; 固定收 益专 户投资部 :负 责一对 一、一 对多等 非公募固 定收 益类专 户的投 资管理 ;固定 收益 研究部: 负责 固定收 益类公 募产品 和非固定 收益 类公募 产品的 债券部 分的研 究管 理等;量 化与 海外投 资部: 负责量




















招募说明书 11 化权益投 资、 量化衍 生品投 资及境 外权益 等各 类投资的 研究 与投资 管理; 权益专 户投资 部: 负责 社保 、保险 、QFII 、一 对一 、 一对多 等非 公募 权益 类专 户 的投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 金专 户等产 品的投 资管理 ;权益 研究 部:负责 行业 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和宏观研 究等 ;集中 交易部 :负责 投资交 易和 风险控制 ;董 事会办 公室: 履行公 司章程规 定的 工作职 责,暂 与综合 管理部 合署 办公;综 合管 理部: 负责公 司董事 会日常事 务、 公司文 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信息 调研 、行政 后勤管 理等工 作;机构 业务 部: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 以及 共同基金 的机 构客户 营销工 作;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营销中 心 (北 京分公 司) 、西部 营销中 心( 成都分公 司) 、 华北营 销中 心,负责 共同基金 的零 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 营销 计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建 设和媒 体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 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 服务 策略, 制定客 户服务 规范, 建设 客户服务 团队 ,提高 客户满 意度, 收集客户 信息 ,分析 客户需 求,支 持公司 决策 ;电子商 务部 :负责 基金电 子商务 发展趋势 分析 ,拟定 并落实 公司电 子商务 发展 策略和实 施细 则,有 效推进 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 战略与 产品部 :负责 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 公募 产品, 协助管 理层研 究、制定 、落 实、调 整公司 发 展战 略,建 立数 据搜集、 分析 平台, 为公司 投资决 策、销售 决策 、业务 发展、 绩效分 析等提 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监察、风 控、 法务和 信息披 露;信 息技术 部: 负责软件 开发 与系统 维护等 ;运营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 资源 规划与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香 港)有限 公司 :证券 交易、 就证券 提供意见 和提 供资产 管理; 富国资 产管理 (上 海)有限 公司 :经营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公司有员工 331 人 , 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董 事 长, 研 究 生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通 银 行 扬州 分 行 监 察室副主 任、 办公室 主任、 会计部 经理、 证券 部经理,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扬




















招募说明书 12 州营业部 总经 理,兴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托管 组组长, 海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黑 龙江管理 总部 总经理 兼党委 书记、 上海分 公司 总经理兼 党委 书记、 公司机 关党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研究 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研 究所研究 员,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及 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 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董 事 ,研 究 生 学历 ,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申 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 、财 务总监 。历任 北京用 友电子 财务 技术有限 公司 研究所 信息中 心副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 中心支行)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会 深圳监 管局财 务会 计处处长 、国 有银行 监管处 处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董 事 ,研 究 生 学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历 任上海万 国证 券公司 研究部 研究员 、闸北 营业 部总经理 助理 、总经 理,申 银万国 证券公司 闸北 营业部 总经理 、浙江 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经纪 总部 副 总经理 ,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本科学 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 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 蒲冰先生 ,董事, 本科学 历,中 级审计 师。现 任 山东省国 际信托 股份 有 限公司 自营业务 部副 总经理 。历任 山东正 源和信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部、评 估部员 工,山 东省鲁信 置地 有限公 司计财 部业务 经理, 山东 省国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计 财部业 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3 张 克 均 先 生, 董 事 ,研 究 生 学历 。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 限公 司 战 略规 划 总 部 总经理。 历任 福建兴 业银行 厦门分 行电脑 部副 经理、计 划部 副经理 、证券 部副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研 究 生学 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集 团 ) 有限 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 委书记。 历任 上海财 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 授、教授 ,金 融学院 副院长 、金融 学院常务副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 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 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 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 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独 立 董事 , 研 究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律 师 事 务 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监事长, 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 书记 、风控 总监。 历任山 东省济 南市 经济发展 总公 司会计 ,山东 正源和 信有限责 任会 计师事 务所室 主任, 山东鲁 信实 业集团公 司财 务,山 东省鲁 信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寅先 生,监 事,本 科学 历。现 任申 银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 理总 部总经理 助理 及公司 律师。 历任上 海市中 级人 民法院助 理审 判员、 审判员 、审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 夏瑾璐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蒙特 利 尔银行 上海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历任上海 大学 外语系 教师; 荷兰银 行上海 分行 结构融资 部经 理;蒙 特利尔 银行金




















招募说明书 14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夏萍 女士,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海通 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上 海分行 杨浦支 行所 任职;在 华夏 证券有 限公司 东方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恒生电 子股 份公司 职员, 东吴证 券有限 公司 职员,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系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CFA 。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任上海 夏商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研 究员, 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助理 、助理 研究员。 王旭辉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华东 营销 中心 总经理。 历任 职于郏 县政府 办公室 职员, 郏县 国营一厂 厂长 ,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运天 先生, 监事, 研究 生学历 。现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电子 商务 部电 子商务总 监助 理。历 任汇添 富基金 任电子 商务 经理,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资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 先生, 研究生 学历 。现任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察 长。历 任毕 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历任 漳州进 出口商 品检验 局秘 书、办事 处负 责人, 厦门证 券公司 业务经理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监察稽 核部 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 、经理 、督察 长。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 支行职员 、经 理, 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营 销总部 投资顾 问、总 监助理 、市 场部总监 助理 、上海 分公司 总经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招募说明书 15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 任国家教 委外 资贷款 办公室 项目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 研究员 ,巴克 莱国际 投资 管理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 资总监、 高级 基金经 理及高 级研究 员,富 国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量化 与海外 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 。历任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产 品开发 主管、 基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研究部 总经理 兼基金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兼研究 部总经 理兼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 朱锐先生, 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资产管理部;2014 年 9 月加 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1 月起任富 国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目标收益两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钟智伦先生, 硕士,曾任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部门经理;上海新世纪投 资服务有限公司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 年 5 月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富国天时基金经理; 2008 年 10 月至今任富国天丰基金经理; 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富国优化增强债 券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6 月 任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目标收益 两年 期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纯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新收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3) 王颀亮先生, 硕士, 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 有限公司经纪人, 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交易员;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8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货币




















招募说明书 16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目 标齐利一 年期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国 富钱包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富国天 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起任富国目标收益 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刁羽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 2)饶刚先生,任职时间为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3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成 员构 成 如 下: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动 权 益 及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7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证 券 交 易场 所 业 务规 则 , 利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招募说明书 18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 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种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具 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 织机构, 配备 相应的 人力资 源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空 间范围




















招募说明书 19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 定性 的度量 是把风 险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生 的可能 性与后果 的严 重程度 分别进 入相应 的级别 。定 量的方法 则是 设计一 些风险 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但 需加以 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 险,则实 施一 定的管 理计划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 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 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 制 度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 立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原 则 。 公司 部 门 和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牵 制 , 并通 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则 : 公 司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固 的 基 础上 ,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重 视 建 立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控 制 体 系。 基 金 管 理人在董 事会 下设立 有独立 董事参 加的风 险委 员会,负 责评 价与完 善公司 的内部




















招募说明书 20 控制体系 ;公 司监事 会负责 审阅外 部独立 审计 机构的审 计报 告,确 保公司 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在 总 经 理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控 制 战 略, 为 了 有 效贯彻公 司董 事会制 定的经 营方针 及发展 战略 ,设立了 总经 理办公 会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 控制委 员会等 委员会 ,分别 负责 公司经营 、基 金投资 、风险 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设 有 督 察长 , 全 权负 责 公 司的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对 公 司和 基 金 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及合理 性进行 全面检 查与 监督,参 与公 司风险 控制工 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的内 部和外 部因素 ,对 公司总体 经营 目标产 生影响 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设 计 方 面,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之 间 又 相 互合作与 制衡 的原则 。基金 投资管 理、基 金运 作、市场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各 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并 且有独 立的 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 门之间 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内 部 工 作岗 位 分 工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检 查 、 相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位 责 任 制度 基 础 上,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的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每项业务 操作 有清晰 、书面 化的操 作手册 , 同 时,规定 完备 的处理 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内 部 办 公自 动 化 信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过 建 立 有效 的 信 息 交流渠道 ,保 证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 理人员 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 职责相 关的信 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设 立 了 独立 于 各 业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内 部 稽 核职 能 , 检




















招募说明书 21 查、评价 公司 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督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管 理及基 金运作 中 的 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 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 理制 度有效 地执行 。内部 稽核人 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 性,监 察稽核 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招募说明书 22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 务、 机构网 点和员 工。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遍布 中国 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 最多、业 务辐 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 务对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全 的大型 国有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国 农业银 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 努力赢 得了良 好的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齐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 贯秉承以 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坚持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续 发展, 立足县 域和 城市两大 市场 ,实施 差异化 竞争策 略 , 着力 打造“ 伴 你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托 覆盖全 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 络和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致 力为广 大客户 提供 优质的金 融服 务,与 广大客 户共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行 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的 国 内商业 银行, 经验丰 富, 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 农业 银行着 力 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 托资产 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 管处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处、境 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 管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防 范设 施和基 金托管 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招募说明书 23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06 只。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运 作 、 严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 理 制度、 控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业务 管理 实行严 格的 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 程保 管、存 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 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过 基金资 金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 基金管 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 出现异 常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针对不 同情况 进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 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 清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传真: (021 )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刘士余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 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5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6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7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普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传真电话: (0571)85108195 联系人员: 严峻 客服电话: 96523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 9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人代表: 王建甫 联系电话: (0379)65921977 传真电话: (0379)65921977 联系人员: 李亚洁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站: www.bankofluoyang.com.cn ( 10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 -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1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14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5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楼




















招募说明书 29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1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1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8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9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2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2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 王珠林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传真电话: 023-63786311 联系人员: 陈诚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23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24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招募说明书 32 ( 25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26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28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6、17 层




















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 29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 3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32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 33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34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 李工 联系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 0551-65161600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员: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 35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36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37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 38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 39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炯洋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电话: 028-86157275 联系人员: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 40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 鲁木齐 市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41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2 )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3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44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45 )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人代表: 杨锐敏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 46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4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48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49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人代表: 陈林 联系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电话: 021-68777822 联系人员: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 5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招募说明书 40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51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5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3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招募说明书 4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5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5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56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57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58 )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人代表: 李振 联系电话: 010-65181028 传真电话: 010-65174782/65231189 联系人员: 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站: www.kstreasure.com ( 59 )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招募说明书 43 ( 60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 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61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62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求 的 机 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44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集时 )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 募集




















招募说明书 45 本 基 金 为 契约 型 开 放式 基 金 ,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为不 定 期 。 本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13 】685 号文核准。 (一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二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 以定 期 开 放的 方 式 运作 , 即 采用 封 闭运 作 和 开 放运 作 交 替循 环 的 方 式。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起, 本 基 金进 入 第 一个 封 闭期 , 直 至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日 所 对 应的下年 年度 对日前 的倒数 第二个 工作日 为止 。自该年 度对 日前的 倒数第 一个工 作日起, 本基 金进入 第一个 开放期 。第一 个开 放期结束 之日 次日起 ,本基 金进入 第二个封 闭期 ,直至 第一个 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 日所对应 的下 年年度 对日前 的倒数 第二个工作日为止,依此类推。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 公告。如 在开 放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2,345 户,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3,549,619,686.78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77,256.20 份, 两项合计 共 3,550,296,942.98 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到 基 金 备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 手续 并 取 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否则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专 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案。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开 放 期 的最 后 一 日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情 形 之 一的 , 则 无 须召开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 同将于 该日次 日终 止并根据 基金 合同第 十九部 分的约 定进行基 金财产 清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有效 申购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金 额扣除 有效赎 回申请 金额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金额 后的余 额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 额的封闭 期和开放 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 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第一 个 封 闭期 的 起 始之 日 为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 结束 之 日 为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所 对应 的下年 年度对 日前的 倒数第 二个 工作日。 第二 个封闭 期的起 始之日




















招募说明书 47 为第一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次 日,结 束之日 为第 一个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所 对应的 下年年度 对日 前的倒 数第二 个工作 日,依 此类 推。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不办 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自 封闭 期 结 束之 日 的 下一 个 工 作日 起 (即 每 个 封 闭期 起 始 之日 的 下 年 年度对日 前的 倒数第 一个工 作日, 包括该 日) 进入开放 期, 期间可 以办理 申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 公告 。如在 开放期 内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时 开放申 购与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时 间中止 计算, 在不 可抗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素 消除之 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九、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购 与 赎 回将 通 过 销售 机 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 售 网点 详 见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 机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和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开 放 期 内 的每 个 工 作日 , 具 体 办理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若出 现 新 的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招募说明书 48 在 确 定 申 购开 始 与 赎回 开 始 时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 转换 。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 请的, 且基金 管理人 或者登 记机 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为 该 开放期 内 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在 开放期 最后一 个开放日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时间 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请 的,视 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开放期内的 有效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 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基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根 据 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交 易时 间 结 束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及 时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对申 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招募说明书 49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基 金 份 额时 , 必 须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 付 款 项, 申 购 申 请即为有 效。 若申购 资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将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代 销机构申 购本 基金时 ,除需 满足 基 金管理 人 最 低申购金 额限 制外, 当代理 销售机 构设定的 最低 金额高 于上述 金额限 制时, 投资 者还应遵 循相 关代理 销售机 构的业 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 资者当 期分配 的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额时 ,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限 制。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统 办理基 金申 购业务的 不受 直销网 点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招募说明书 50 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本基 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A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注: 上述前端 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 、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18% 1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 1000 元/ 笔 注:上 述特定 申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 柜台申 购本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的养老 金客 户,包 括基本 养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司 将在 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其 纳入养 老金 客户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51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赎回时点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含) 1.00%


30 天以上 0%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 在投 资 者 赎回 本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 除用 于 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记费 和其 他手续 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 产, 赎回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为赎回 费总额的 10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招募说明书 52 净认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6%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6% )=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80=36,816.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申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并在同一开放期全部 赎回, 由于其持有期小于 3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00%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80 =10,800.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0× 1.00% =1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08.00 =10,692.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 开 放 期 内发 生 下 列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招募说明书 53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 开 放 期 内发 生 下 列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在 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且 开放期 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 的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大 于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




















招募说明书 54 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对当 日全部 赎回申 请进行 确认, 但可 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延 缓 支 付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定 在 开 放期 内 开 办 本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 金 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 执行 而 产 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登 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招募说明书 55 (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办理 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五)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 解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在 追求 本 金 安全 、 保 持资 产 流 动性 以 及有 效 控 制 风险 的 基 础上 , 通 过 积极主动 的投 资管理 ,力争 为持有 人提供 较高 的当期收 益以 及长期 稳定的 投资回 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质押 及买 断式回购 、协 议存款 、定期 存款、 通知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债部 分等 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 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接 从 二 级市 场 买 入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也 不 参 与一 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 例的限制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 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招募说明书 56 (三 )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 观经济变 量( 包括国内 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货 币信贷、 固定 资产投资、 消费、 外贸差额、 财政收支、 价格 指数和汇率等) 和宏观经济政策( 包括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进行分析, 预测未来的利率 趋势,判 断债 券市场 对上述 变量和 政策的 反应 ,并据此 对债 券组合 的平均 久期进 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 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 利息支付 方式 、利息 税务处 理、附 加选择 权价 值、类属 资产 收益差 异、市 场偏好 以及流动 性等 因素, 采取积 极投资 策略 , 定期 对投资组 合类 属资产 进行最 优化配 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 明 细 资 产配 置 上 ,首 先 根 据明 细 资 产的 剩 余期 限 、 资 产信 用 等 级、 流 动 性 指标决定 是否 纳入组 合;其 次,根 据个别 债券 的收益率 与剩 余期限 的配比 ,对照 基金的收 益要 求决定 是否纳 入组合 ;最后 ,根 据个别债 券的 流动性 指标决 定投资 总量。 2.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普通 债 券 的投 资 中 主要 基 于 对国 家 财政 政 策 、 货币 政 策 的深 入 分 析 以及对宏 观经 济的动 态跟踪 ,采用 久期控 制下 的主动性 投资 策略, 主要包 括:久 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 跨市 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 场、 债券收 益率曲 线以及 各种债 券价 格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机而 动、积 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 的整 体久期 ,有效 的控制 整体资 产风 险。本基 金在 久期控 制上遵 循组合 久期与 封闭期的期限 适当匹配的原则。 (2) 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 限结 构,包 括采用 集中策 略、两 端策 略和梯形 策略 等,在 长期、 中期和




















招募说明书 57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信用风 险控制是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 体的经营 状况 和现金 流等情 况对其 信用风 险进 行评估, 以此 作为品 种选择 的基本 依据。信用产品投资是本基金的重要特点之一。 本 基 金 认 为, 信 用 债市 场 运 行的 中 枢 既取 决 基准 利 率 的 变动 , 也 取决 于 发 行 人的整体 信用 状况。 监管层 的相关 政策指 导、 信用债投 资群 体的投 资理念 及其行 为等变化 决定 了信用 债收益 率的变 动区间 ,整 个市场资 金面 的松紧 程度以 及信用 债的供求情况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自 上 而下 通 过 对宏 观 经 济形 势 、基 准 利 率 走势 、 资 金面 状 况 、 行业以及 个券 信用状 况的研 判,积 极主 动 发掘 收益充分 覆盖 风险, 甚至在 覆盖之 余还存在 超额 收益的 投资品 种;同 时通过 行业 及个券信 用等 级限定 、久期 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以求得投资组合赢利性、 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同 一 信 用 产品 在 不 同市 场 状 态下 往 往 会有 不 同的 表 现 , 针对 不 同 的表 现 , 管 理人将采 取不 同的操 作方式 :如果 信用债 一二 级市场利 差高 于管理 人判断 的正常 区间,管 理人 将在该 信用债 上市时 就寻找 适当 的时机卖 出实 现利润 ;如果 一二级 市场利差 处于 管理人 判断的 正常区 间,管 理人 将持券一 段时 间再行 卖出, 获取该 段时间里 的骑 乘收益 和持有 期间的 票 息收 益。 本基金信 用债 投资在 操作上 主要以 博取骑乘 和票 息收益 为主, 这种以 时间换 空间 的操作方 式决 定了本 基金管 理人在 具体操作上必须在获取收益和防范信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4) 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 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6)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 方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 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 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 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 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




















招募说明书 58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动性安全。 3.回购套利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略 是 本 基金 重 要 的操 作 策 略之 一 ,把 信 用 产 品投 资 和 回购 交 易 结 合起来, 管理 人根据 信用产 品的特 征,在 信用 风险和流 动性 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或者通过 回购 融资来 博取超 额收益 ,或者 通过 回购的不 断滚 动来套 取信用 债 收益 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4.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负 责确 定 本 基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合 基 准 久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确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具 体 的 投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设 立 债 券交 易 员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执 行 过 程中 的 问 题 及市场面 的变 化对指 令执行 的影响 等问题 及时 向基金经 理反 馈,并 可提出 基于市 场面的具 体建 议。集 中交易 室同时 负责各 项投 资限制的 监控 以及本 基金资 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 的公平交易控制。 5.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负 责决 定 基 金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在 授 权 范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 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 进行动态调整。 (四 )业绩比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同 期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 一 年 期定 期 存 款基 准 利 率 (税后)+1% 。




















招募说明书 59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 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数 时,本 基金可以在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资 策 略 上兼 顾 投 资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特 点 , 通过 分 散 投 资降低基 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不受限 制,但 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招募说明书 6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金 持 有 单只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 得 超过 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 次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合 计 市 值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基 金合 同 约 定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说明书 61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1,525,646,468.53 97.97 其中:债券 1,524,596,468.53 97.91








资产 支持证券 1,050,000.00 0.07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927,187.23 0.32 7


其他资产 26,624,502.70 1.71 8


合计 1,557,198,158.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资产。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 62 (% ) 1 国家债券 49,965,000.00 3.6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2,610,169.70 8.9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05,803,298.83 80.6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80,224,000.00 5.85 6 中期票据 165,994,000.00 12.11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524,596,468.53 111.1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01553006 15 铁道 MTN001 800,000 83,512,000.00 6.09 2 122659 12 石油 06 800,000 83,368,000.00 6.08 3 1480476 14 铁道 08 500,000 52,955,000.00 3.86 4 101455027 14 万华 MTN001 500,000 52,215,000.00 3.81 5 123466 13 华融 500,000 51,960,000.00 3.7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1 1489064 14 华驭 1A 120,000 1,050,000.00 0.08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招募说明书 63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主 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或 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9,479.7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455,022.9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624,502.70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 五入原 因,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市 值占净 值 比例的 分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一、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 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历 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6.27-2013.12.31 2.10% 0.06% 2.06% 0.00% 0.04% 0.06% 2014.1.1-2014.12.31 8.66% 0.12% 3.97% 0.01% 4.69% 0.11% 2015.1.1-2015.9.30 5.63% 0.09% 2.47% 0.01% 3.16% 0.08% 2013.6.27-2015.9.30 17.19% 0.10% 8.50% 0.01% 8.69% 0.0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 截止日期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 2. 本基金于 2013 年 6 月 27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从 2013 年 6 月 27 日至




















招募说明书 65 2013 年 12 月 26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及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以及投 资所 需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立 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费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登记机构 和代 销机构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目 的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产 的 公 允价 值 , 并




















招募说明书 66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 日 为 本基 金 相 关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交 易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五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招募说明书 67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明 的 估 值方 法 、 程 序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估值错误的 确认与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招募说明书 68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构 、 或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 值 错误 的 主 要类 型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 时,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 更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 担;由 于估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估 值错 误,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向 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已 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 人,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 对因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招募说明书 69 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 由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 记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基 金 利 息收 入 、 投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和 其 他 收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招募说明书 70 基 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截 至 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若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每 10 份基金 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4 元,则基 金必 须进行 收益分 配,且 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分 配基准 日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该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和权益登记日,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的第一日)为除息日;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 6. 基金收益分配后 每一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应 载 明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以及 该 日 的 可供 分 配 利润 、 基 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 行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费 用 由 投 资者 自 行 承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71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收取浮动年管理费, 即本基金管理费的适用费率 (m ) 是根据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的大小来决定的。 序号 条件 管理 费率(m ) 1 R≤(r+1%) 0% 2 (r+1%)(r+4%) Min(0.9%,0.6%+ R r 4% 1R ?? ? ) 其中, (1)R 的计算方法如下: 1 0 NAV 1 NAV D R ? ?? ? NA V 1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72 NA V 0 为第 N-1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 N=1,则 NA V 0 =1.000); D ?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 的份额红利的总和。业绩 考核周期 为自 每个封 闭期的 起始之 日起( 包括 该日)至 该封 闭期结 束之日 的下一 个工作日(即开放期第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2) 适用于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 的 r 为第 N-1 个开放期第一日前的倒数第三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若 N=1 , r 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不计 提 管 理费 , 而 是在 每 个开 放 期 第 一 日 对 管 理费 进 行 一 次性计提 并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假 等,支 付日期 顺延。 本基 金对非业 绩考 核周期 的存续 期不收 取管理费,即在除了开放期第一日之外的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m ÷ 365× 第 N 个业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 扣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开放期第一日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招募说明书 73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调 整基 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 基金管 理费率 以及降 低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依 照有关 规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 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涉及 的 各 纳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二、 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 购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 回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参 见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部分。 十六、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招募说明书 74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披 露事 项 在规 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以下 简 称“指定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招募说明书 75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为 人 民 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将 按 照《 基 金 法》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就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具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 76 ( 三)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四) 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公 告 1. 本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 五)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本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 临时报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发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者 基 金 份额 的 价 格




















招募说明书 77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 要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招募说明书 78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发生变更; 27. 本基金的每个业绩考核周期管理费实际收取 情况; 28.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 续 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十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招 募 说 明书 的 显 著位 置 披露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流 动性风险 和信 用风险 ,说明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响 。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 披露所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 量、 期限、收 益率 等信息 ,并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二、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相 关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基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募说明书 79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除 依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其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公 开 披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属 于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较 低 风 险 品种 , 其 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 本基 金在追 求本金 安全、保 持资 产流动 性以及 有效控 制风险 的基 础上,通 过积 极主动 的投资 管理, 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一 )投资于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格 因 受 经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市 场 产 生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国 民 经 济的 晴 雨 表,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特 点 。 宏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波 动 会导 致 股 票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动 , 同 时




















招募说明书 80 直接影响 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水 平。因 此基 金投资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被 通 货 膨胀 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易 过 程 发生 交 收 违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发 行 人 出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险 )互为 消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 得的利 息收入 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 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的 投 资 者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赎 回 可 能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运 作 过 程中 , 可 能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 券 市 场等 判 断 有 误、获取 的信 息不全 等影响 基金的 收益水 平。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人 在 业 务各 环 节 操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缺 陷 或 者人 为 因 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作规 程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越 权违 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各 种 交 易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系 统 的 故障 或 者 差 错而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致 投资者 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险 可能来




















招募说明书 81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或 运 作 过程 中 , 违反 国 家 法 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 本 基 金的 主 要 投资 对 象为 债 券 类 资产 , 因 此, 本 基 金 将面临较高的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其 次 , 信 用债 券 为 本基 金 债 券类 资 产 中的 重 要投 资 对 象 ,因 此 , 本基 金 无 法 完全规避 发债 主体特 别是公 司债、 企业债 的发 债主体的 信用 质量变 化造成 的信用 风险。 再 次 , 本 基金 可 投 资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是 指 中小 微 型 企 业在中国 境内 以非公 开方式 发行和 转让, 约定 在一定期 限还 本付息 的公司 债券, 其发行人 是非 上市中 小微企 业,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对 象的 私募发 行。因 此,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券较传 统企业 债的信 用风险 及流 动性风险 更大 ,从而 增加了 本基金 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① 本 基 金 为定 期 开 放基 金 , 开放 频 率 为每 年 。本 基 金 在 封闭 期 内 不办 理 申 购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从而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短期流动性需求。 ② 当 开 放 期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即 若本 基 金单 个 开 放 日内 的 基 金份 额 净 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尽管 基金管 理人须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赎回 款项。 因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这种情况 下将 面临其 赎回款 项被延 缓支付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2 (3)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在开 放 期 的最 后 一 日日 终 ,如 发 生 以 下情 形 之 一的 , 则 无 须召开持 有人 大会, 基金合 同将于 该日次 日终 止并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 行基金 财产清算 :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 有效申 购申请金 额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因此,本基 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 险。 (4)产品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了 浮 动 管理 费 的 创新 模 式 ,这 类 收费 模 式 与 大多 数 国 内市 场 上 现 存的基金 的固 定费率 的收费 模式是 不同的 ,因 此,可能 存在 由于投 资者对 产品创 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致的错误决策风险。 首 先 , 管 理费 率 的 不确 定 风 险。 本 基 金的 管 理费 率 是 无 法预 先 确 定的 , 其 费 率统一随基金合同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基金投资收益而定。 其 次 , 业 绩考 核 周 期收 益 率 与持 有 人 持有 期 收益 率 不 一 致的 风 险 。投 资 者 必 须注意, 由于 每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认、 申购 日期以及 赎回 日期不 同,其 个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期可能 与业绩 考核周 期并不 吻合 ,进而导 致其 持有期 投资收 益与业 绩考核周 期内 的投资 收益不 一致, 但适用 的管 理费率一 律按 照既定 的业绩 考核周 期进行判定并收取。 对 于 认 购 期购 买 本 基金 的 投 资者 而 言 ,若 不 在开 放 期 第 一天 申 请 赎回 , 而 是 在开放期 第二 天及以 后申请 赎回, 则其个 人的 基金份额 持有 期与业 绩考核 周期即 不一致; 对于 后续开 放期购 买本基 金的投 资者 而言,若 不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申请 申购,且 在下 一个开 放期第 一日申 请赎回 ,则 其个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期与 业绩考 核周期即不一致。 再 次 , 一 次性 计 费 的净 值 波 动风 险 。 本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 不每 日 计 提管 理 费 , 而是在封 闭期 结束后 的第一 个工作 日一次 性计 提年管理 费。 因此, 封闭期 内任一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未扣除 管理费 的净值 ,且 投资者在 开放 期内赎 回基金 份额的 赎回价格 可能 因为一 次性计 提管理 费的原 因而 较大程度 的低 于封闭 期最后 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后, 本基金约定, 若业绩考核周期内的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 (R ) 小于等于




















招募说明书 83 一定数值 时基 金管理 人不收 取基金 管理费 ;投 资人须注 意, 这并不 代表基 金的收 益保证,即本基金存在上述收益率 R 低于该数 值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11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因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券 市 场 的运 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 出 具 无异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 效之日 起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招募说明书 8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报中国




















招募说明书 85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招募说明书 86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商 或 其 他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招募说明书 87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




















招募说明书 88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金 投 资 者提 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 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关 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将 其 义 务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 当 对第 三 方 处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 义 , 代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 募集费 用,将 已募集 资金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招募说明书 89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90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适 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其赔 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按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招募说明书 91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的约定 调整管理费率的收取条件 ;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招募说明书 92 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无须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第二十 部分的 约定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有 效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金额扣 除有效 赎回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金 额后的 余额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招募说明书 93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可 通 过 现场 开 会 或通 讯 开会 等 方 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募说明书 94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第 (3)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 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 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 络、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 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




















招募说明书 95 法规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原 有 提 案的 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规 定 程 序确 定 和 公 布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招募说明书 96 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 时 , 除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合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布 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7 托管人授 权代 表(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 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或 出 具 无异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 效之日 起按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 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




















招募说明书 98 无须召开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合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并根 据基 金合同 第二十 部分的 约定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 : (1 )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有 效申购 申请金 额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 金额扣 除有效 赎回申 请金额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金 额后的 余 额低 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的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99 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 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合 同 的 订立 、 内 容、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 争议 ,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 金 合 同 可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者 在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招募说明书 100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基 金 管 理业 务 、 发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 卖外 汇;结 汇、售 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 款业 务;贷 款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外 汇存 款;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汇借 款;发 行、代 理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外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 ;资信 调查、 咨询、见 证业 务;企 业、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公司 客户 交易结 算资金 存管业 务;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托 管业 务;产业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合格




















招募说明书 101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网 上银 行业务 ;金融 衍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 范 围、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以 便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 据、 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质押 及买 断式回购 、协 议存款 、通知 存款、 定期存款 、资 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部 分等 金融工 具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固定 收益 证券品种 (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不 直接 从 二 级市 场 买 入股 票 、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 产 ,也 不 参 与一 级 市 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 比例为投 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 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本基 金在 封 闭期 内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不受 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 、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 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招募说明书 102 净值的比 例不 受限制 ,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10 、 本 基 金持 有 单 只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本次 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本 基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 以变 更 后 的




















招募说明书 103 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 第 十 五条第九 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联方 交易 证券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 性,并 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联 方 进 行法 律 法 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 基金管 理人采 取必要 措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 管人 事前已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程 仍无 法阻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而只能 按相关法 律法 规和交 易所规 则进行 事后结 算, 则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 行更新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 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 监督, 但不承 担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造成 的损 失。如 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104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 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 时 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 经基 金 托 管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表 现 数 据印 制 在 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5 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控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基 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 章制度 须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章 制度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将上 述规章制 度以 及董事 会批准 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 销售 协议复 印件、 缴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划 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为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 化导 致基金 管理人 的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险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措施 进行 补充和 整改, 并做出 书面说明 。否 则,基 金托管 人经事 先书面 告知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拒 绝执行 其有关 指令。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 金托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因 基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的 责任 与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虚假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 管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依 法承担




















招募说明书 106 相应法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能 依据基 金合 同及本协 议履 行职责 外,因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 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 资运 作 中 违 反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 管理 人 有 义务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履 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理、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招募说明书 107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招募说明书 108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本 基金 的 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 本 基金 的 资金 账 户 , 并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或 未经 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以 自 身 法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 结 算




















招募说明书 109 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按 有关规 定开 设、使用 并管 理;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 有关 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与结 算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则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资 的 有 关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妥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原 件 分 别由 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保 管。除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110 (五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值 是 指 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得 到的 基 金 份 额的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每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 合同和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证 券 , 以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招募说明书 111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 场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担。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将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确 保 基 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构 、 或 销




















招募说明书 112 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损 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误 的 主 要类 型 包 括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 于 相关 交 易 所及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发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家会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 取必 要、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招募说明书 113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 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基 金会 计 核 算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 而影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及 时编 制 并 对外 提 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月 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 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在 月 度 报表 完 成 当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复 核 过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对 无误 后,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用 章的复 核意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 份。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招募说明书 115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季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 基 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的 基 础数 据 和 编 制结果。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 人 应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当 事 人 经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改 后 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承 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交易资 料的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 +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对




















招募说明书 116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 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有基金 管理 人基金 份额 并 定制对 账单服 务 的 投资者, 或在 第四季 度有交 易、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 )网上交易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 的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网 点 办 理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免费信息定 制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信息 、富国 周刊、 公告信 息、月 度、 季度电子 对账 单等, 基金管 理人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 (四 )网络在线服 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 过该 热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诉 、信 息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服务。 (六 )客户投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 网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诉 栏 目 、自 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七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 )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三、其 他应披露 事项 1、 2015 年 7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目标收 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2、 2015 年 7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目 标收益一 年期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第 三个 业绩考核 周期 适用的 管理费 率计算 规则的公告》 。 3、 201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目标收 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〇一五年第二次收益分配公告》 。 4、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关于富国 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业绩考核周期计提管理费的公 告》 。 5、2015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12 国奥 投资债” 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 6、2015 年 9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中 信浙 江并入中 信证 券期间 基金业 务安排 的提示性公告》 。 7、2015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关于淘宝官方店继续进行在售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 0 一五 年第三次收益分配公告》 。 9、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和公 司网站发布《提请广大投资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 10、 2015 年 12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增 聘富国 目标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的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 ,供 公众查 阅、复 制。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富 国 目标 收 益 一年 期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 关 于申 请 募 集富 国 富 国目 标 收 益一 年 期纯 债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 法 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年一月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