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泓德泓富A(001357)

泓德泓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1月)查看PDF公告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泓 富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5]883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长期风 险收 益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12 月 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 于 2016 年 1 月 5 日 复核 了本 次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泓德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29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0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1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0 
十 、 基 金的 财 产 ................................................................................................................................................. 53 
十 一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4 
十 二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9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1 
十 四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4 
十 五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5 
十 六 、 风险 揭 示 ................................................................................................................................................. 70 
十 七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3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75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98 
二 十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 113 
二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15 
二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16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以及 《泓 德 泓 富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 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 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德泓富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泓富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德 泓 富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泓德 泓富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泓德 泓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19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 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接
受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 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 销售 机 构 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 根据销 售服 务费、认 购 费 、 申购费 及赎 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同 的基 金
代码, 并分 别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43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不 从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44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从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5 、 销 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6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5、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120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比例 
1 王德晓 3120 货币 26% 
2 阳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 货币 25% 
3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 限合 伙) 
2000 货币 16.667% 
4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5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665 货币 13.875% 
6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550 货币 4.583% 
合计 12000 --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现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曾 任易 程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广电 事业 部总 经理 、 亿 品科技 有限 公司 运营 副总 裁、 搜 房资 讯有 限公 司执 行副总 裁、 西 班
牙 MQM 公司 北京 代表 处 商务经 理。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袁涛女 士 : 董 事 , 大 学本 科。 现任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助 理 。 曾任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吕随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 济 学院金 融系 副教 授 、 副 系 主任 , 硕 士
生导师 。兼 任深 圳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河 南黄国 粮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教授 、 金 融产品 与投
资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任瑞 士信贷 第一 波士 顿投 资银 行中国 业务 副总 裁、 中国 律师事 务中 心 国
际融资 部主 任。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部投 资经理 。 曾任 阳光 资产 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 副 总 经 理, 硕 士。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
心总经 理、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温永鹏 先生 : 董 事会 秘书 , 博士。 曾任 深圳 市大 富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会 秘
书、 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中心 宏观 经济研 究处 处长 、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研究所 宏观 经济 分析 师。 
王明德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总监 , 硕 士。 曾任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所 长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 投资有 限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员。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邬传雁 先生 : 副 总经理 , 硕 士。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投 资管理 中
心总经 理、 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公募 )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理 、华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成员 : 邬 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投 资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中 心投 资负 责 人 、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 份
有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 理助理 。 
王明德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兼研究 总监 , 硕 士。 曾任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所 长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所所 长、 北京 国际 信托 投资有 限公 司证 券部 研究 员。 
郭堃先 生, 基金 经理 ,硕 士。曾 任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曹进前 先生 , 交 易部 中央 交易员 , 硕 士。 曾任 泰康 资 产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年金 投资部 固
定收益 投资 经理 助理 ,毕 马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 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 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 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总体原 则 、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 以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组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负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 规咨 询、合 规培 训 、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 职 能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遵 从 管理 层 制定 的 操 作 规程 , 经办 人 员的 每 一 项 工作 必 须在 业 务授 权 范 围 内进
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公 司授 权 要
适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 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 真 实、 完整 、 及 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
和业务 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真 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56,406,257,100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联系人 :洪渊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 的 宗旨 ,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 安心 账户 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金 、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 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可以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 性
化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96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球金融 》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佳 托管 银
行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 可
和广泛 好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 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2012、2013
年七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 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 原则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在 发生 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按 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金 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 原则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 管部托 管的 基金资 产、 基 金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 金托管 人
托管的 其他 资产 应当 分离 ;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 员应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 内控制 度的 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统 业务 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明 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理 层作 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相 对独 立 、数 据 和传 真加 密、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7)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了 基于 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 个层面 的
完备的 灾难 应急 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除了 在数据 服务 端和 应用 服务 端实时 同步 备 份
与数据 更新 外, 资产 托管 部还建 立了 操作 端的 异地 备份中 心, 能够 确保 交易 的及时 清算 和 交
割,保 证业 务不 中断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资产托 管部 自成 立以 来, 各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 行业 的优 势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
资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 加
强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 内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
险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1)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 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 控思想 ,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 务健康 、 稳定 地
发展。 
(2)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 只 有这 样 , 风 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 施 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管 部已 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 
内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资产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的中 间业 务,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业 务的 快 速
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 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重 要的 位
置,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融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资 、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行 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基 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 改, 并 且有 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托 管 人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做 出解 释 、 澄 清或 纠 正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孔超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95526 
(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4)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5) 阳光 人寿 保 险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维功 
电话:010-59053566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王 庆 
网址:fund.sinosig.com 
(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8)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11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1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3)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1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1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7)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8510450202 联系人 :张 婷婷 网址:www.jimu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1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19)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 :徐 骋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2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21)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传真:010-85127917 电话:010-85127999 联系人 :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 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 沈兆 杰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11 日证 监许 可[2015]883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集期 自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5 日,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851,953,365.96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 22,769.03 份, 合计 851,976,134.99 份 , 募 集 户 数 为 2,144 户 , 其 中 A 类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839,545,508.11 份 , 利 息结 转份 额 22,196.06 份 , 合 计 839,567,704.17 份,C 类 基金份 额募集 有效认 购份 额 12,407,857.85 份, 利息 结转 份额 572.97 份, 合计 12,408,430.82 份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6 月9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 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业务, 已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 开放 日常赎 回 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遵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6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 额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 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1)A 类基 金份 额申购 费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万≤M <500 万 1.0% 500万≤M <1000 万 0.3%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C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万≤M <500 万 0.5% 500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随着 持 有 期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1)A 类基 金份 额 赎回 费 如下表 所示 : : 持有期 限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7 日 1.5% 7日≤ 持有 期<30 日 0.75% 30日≤ 持有 期<365 天 0.5% 持有期 ≥365 天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天不 满 90 天 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 满 90 天不 满 18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产; 对 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天 ( 含 180 天 ) 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2)C 类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180 日 0.5% 180日 ≤持 有期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满 30 天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赎回 时份额 持 有期长 于 30 天 (含 30 天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1: 假定 T 日的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230 元, 某投 资者四 笔申 购金 额分 别 为 1,000 元、 100 万 元、5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10,000,000.00 元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a ) 适用申 购 费率 (b)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4,985,044.87 元 9,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14,955.13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4,052,882.01 份 8,129,268.29 份 例 2: 假定 T 日的 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230 元, 某投 资者四 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 100 万 元、5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计 算如 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10,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 费率(b) 0.8% 0.5% 0.2%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1+b)) 992.06 元 995,024.88 元 4,990,019.96 元 9,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7.94 元 4,975.12 元 9,980.04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6.55 份 808,963.32 份 4,056,926.80 份 8,129,268.29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2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例 1 :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基 A 类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半 年 , 该 日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例 2: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00 份基 C 类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两个 月 ,该 日 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定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 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发布的 《 关 于泓 德泓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放 日常 申 购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 过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 间的灵活配置和建立 在 基本面 研究 基础 上的 行业 及证券 优选 的组 合策 略, 追求基 金资 产长 期 稳 健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准予投 资 的股票 ) 、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 券、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等) 、 银行存 款( 包括 通知 存款、 定期 存 款、协 议存 款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权 证、 货币市 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现金 、债 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10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研究 宏观 经济 周期及 调控 政策 规律 , 结 合 对股票 、 债 券等 大类 资产 运 行趋势 、 风险收 益率 对比 、 估 值情 况等进 行的 综合 分析 , 主 动进行 本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 等大 类 资 产的配 置。 (1) 判断 市场 周期 变化 A 、 在经 济稳 定增 长阶 段, 股票对 经济 的弹 性更 大, 其相对 债券 和现 金具 备明 显超额 收 益; B 、 在经 济过 热阶 段, 通胀 上升增 加了 持有 现金 的机 会成本 , 可能 出台 的加 息 政策降 低 了债券 的吸 引力 ,股 票的 配置价 值相 对较 强, 而商 品 则将 明显 走牛 ; C 、 在经 济滞 胀阶 段, 现金 收益率 提高 , 持有 现金 最 明智 , 经 济下 行对 企业 盈 利的冲 击 将对股 票构 成负 面影 响, 债券相 对股 票的 收益 率提 高;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D 、 在 经济 减速 增长 阶段 , 通胀压 力下 降 , 货 币政 策 趋松 , 债 券表 现最 突出 , 随着经 济 即将见 底的 预期 逐步 形成 ,股票 的吸 引力 逐步 增强 。 (2)分 析风 险收 益率 对比 情况。 对股 票、债 券等 大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率水 平 及可能 面 临的风 险情 况进 行对 比分 析。 (3)分 析市 场估 值。 分析 大类资 产的 当期估 值水 平 ,以及 大类 资产 当期估 值 水平与 历 史平均 估值 水平 的比 较等 ,判断 大类 资产 价格 相对 低估、 相对 合理 、或 相对 高估的 状况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方法 进行股 票投 资。 (1) 行业 投资 策略 在具体 行业 选择 上 , 本 基 金将从 行业 周期 、 行业 成 长、 行业 估值 等三 个维 度 考虑 , 定 期 对行业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制定 或调 整行 业投 资比例 。 A 、 行业 周期 分析 a) 行业生 命周 期及 行业 目 前所处 的阶 段; b) 国民 经济 发展 对行 业成 长周期 的支 持程 度; c) 出现 重大 技术 突破 的可 能性及 对行 业周 期的 影响 。 B 、 行业 成长 分析 a) 行业需 求增 长率 及预 计 持续时 间; b) 行业 需求 刚性 程度 。 C 、 行业 估值 分析 本基金 根据 各行 业的 特点 , 确定 适合 该行 业的 估值 方法, 结合 对行 业成 长性 的判断 , 参 考历史 估值 水平 ,确 定该 行业合 理的 估值 ,得 出行 业股价 高估 、低 估或 中性 的判断 。 本基金 定期 对大 类行 业的 前景进 行评 估, 根据 评估 结 果, 首 先确 定大 类行 业的 投 资比例 , 之后根 据对 细分 行业 或产 品的前 景评 价, 确定 大类 行业内 部的 细分 行业 投资 比例。 (2)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优 势行 业中具 有核 心竞 争优 势的 上市公 司。 A 、 公 司主 营业 务突 出且 具 有核心 竞争 优势 。 公 司在 行业或 者细 分行 业处 于垄 断地位 或 者具有 独特 的竞 争优 势 , 如具有 垄断 的资 源优 势 、 领先的 技术 优势 、 稳定 的 经营模 式 、 良 好 的销售 网络 、著 名的 市场 品牌等 。 B 、 公司 具有 持续 的成 长潜 力。 主要 考察 公司 过去 两 、 三 年的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 长率 、 主 营业务 利润 增长 率、 净资 产收益 率等 衡量 公司 成长 性和盈 利质 量的 量化 指标 外, 更 注重 对 公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司未来 三到 五年 成长 潜力 的挖掘 , 从 公司 的商 业盈 利 模式的 角度 深入 分析 其获 得业绩 增长 的 内在驱 动因 素, 并分 析这 些业绩 驱动 因素 是否 具有 可持续 性。 C 、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分析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 结构 、 管 理层 素质 及其 经 营决策 能 力、投 资效 率等 方面 ,判 断公司 是否 具备 保持 长期 竞争优 势的 能力 。 D 、 公司 具有 PEG 估值 优 势。 本基金 将对 个股 的综 合性 比较优 势进 行持 续评 估, 以准确 把握 优势 个股 的变 化趋势 , 定 期重新 评估 优势 股票 ,并 据此对 投资 组合 当中 的个 股进行 及时 调整 。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A 、 研究 团队 通过 对相 关 行业和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建 立股票 池。 B 、 基金 经理 确定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基金 经理 在股 票 池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市 场 状况 、 基 本面情 况和 时机 的分 析, 从股票 池中 精选 拟买 入股 票名单 。 C 、 基金 经理 在确 定的 个股 权重范 围内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基 金经 理在 拟买 入 股票名 单 的基础 上, 结合 对投 资限 制条件 及对 投资 股票 流通 市值规 模占 比的 考虑 ,确 定个股 权重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采取 适当 的久期 策略 、 信 用策 略和 时机策 略,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投资 策 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1)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最新 发布 的宏观 经济 数据 和金 融运 行数据 ,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 的可能 情 景, 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等政 府宏 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分 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况 变化 趋 势,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 。 在 预期市 场利 率 水 平将上 升时 , 降低 组合 的 久期 ;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 下 降时 ,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 并根据 收益 率曲 线 变 化 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 债券 组 合 期 限结 构 策略 如 子弹 型 组 合 、哑 铃 型组 合 或 者 阶 梯 型 组合 等。 (2) 信用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公 司) 债等 不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 水平 , 结 合各 类 券种税 收状 况、 流动 性状 况以及 发行 人信 用质 量状 况的分 析,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 价值, 确定 组合 资产 在不 同债券 类属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重 点配 置高 等级 债券 。 个券选 择方 面, 本基 金对 所有投 资的 信用 品种 进行 详细的 财务 分析 和非 财务 分析。 财 务 分析方 面 , 通 过对 财务 报 表分析 , 对企 业规 模 、 资 产负债 结构 、 偿债 能力 和 盈利能 力四 方面 进行评 分; 非财 务分 析方 面主要 通过 实地 调研 或电 话会议 的形 式评 估企 业管 理能力 、 市 场 地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位和发 展前 景等 指 标 。 本 基金主 要利 用打 分机 制来 评判该 企业 的风 险状 况, 重点投 资于 低 风 险的企 业债 券。 (3) 时机 策略 A 、 骑 乘策 略。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可以 买 入期限 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也 即收 益率 水平 处于 相对高 位的 债券 ,随 着持 有期限 的延 长 ,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 从而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将 会较 投资 期初 有所 下降, 通过 债 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B 、 息差 策略 。 利 用回 购利 率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资 金投资 于 债券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C 、 利差 策略 。 对 两个 期限 相近的 债券 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从而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 来走势 做 出判断 ,从 而进 行相 应的 债券置 换。 (4)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独特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降低风 险, 增厚 收益 。 可转换 债券 不同 于一 般的 企业债 券, 该债 券赋 予投 资 者在一 定条 件下 将可 转换 债券转 换 成股票 的权 利, 投资 者可 能还具 有回 售等 其他 权利 , 因此 从这 方面 看可 转换 债券的 理论 价 值 应等于 普通 债券 的基 础价 值和可 转换 债券 自身 内含 的期权 价值 之和 。 本 基金 在 合理定 价的 基 础上, 尽量 挖掘 出具 有较 好投资 价值 可转 换债 券。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 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 型 寻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主 要考虑 运用 的策 略包 括 : 价值挖 掘策 略 、 价 差策 略 、 双 向权 证策 略 等。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适 度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通过 对现货 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股指 期货 的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平 、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合适 的期 货合 约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以调 整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暴露 ,降 低系 统性 风险 。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金 本着 谨慎 原则 , 从风险 管理 角度 出发 ,适 度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关 定 价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模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 慎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现 金 、 债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100%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0%-95% ;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 益的 品种, 其长 期风 险与 收益 特征低 于 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六)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七)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 究及 外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 果的 基础 上,形 成投 资策 略报 告和 研究报 告 ,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资 部、 研究 部 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个 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 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 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 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 易 部 。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施 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 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八)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3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5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6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 事任 何形 式的 证券 承 销业务 ; 8 、中 国证 监会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9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的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投资 。 (九) 业绩 评价 基准 及选 择理由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45%+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 指数的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其 样本范 围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分 债券 包括国 债、 企业 债券 、 央 行 票据等 所有 主 要债券 种类 。 3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 动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 市场中 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 金的比 较基 准 指 数, 本 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 告。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 )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二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 单位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1,402,849.46 1.37 其中: 股票 11,402,849.46 1.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78,915,000.00 81.54 其中: 债券 678,915,000.00 81.5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395.00 6.0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7,583,164.11 8.12 8 其他资 产 24,667,887.87 2.96 9 合计 832,569,296.44 100.00 注:本 报告 期内 ,根 据流 动性管 理的 需要 ,本 基金 提前支 取了 部分 可提 前支 取且没 有利 息 损失的 存款 。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B 采矿业 23,880.00 - C 制造业 7,957,319.46 0.9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29,750.00 0.1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96,000.00 0.1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39,100.00 0.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56,800.00 0.14 S 综合 - - 合计 11,402,849.46 1.37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709 天赐材 料 84,250 2,935,270.00 0.35 2 000858 五 粮 液 55,000 1,415,150.00 0.17 3 600633 浙报传 媒 80,000 1,156,800.00 0.14 4 002441 众业达 50,000 796,000.00 0.10 5 002048 宁波华 翔 50,000 627,000.00 0.08 6 002303 美盈森 50,000 584,000.00 0.07 7 000669 金鸿能 源 30,000 574,500.00 0.07 8 600856 长百集 团 25,000 555,250.00 0.07 9 603699 纽威股 份 25,000 450,750.00 0.05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10 002747 埃斯顿 10,000 445,700.00 0.05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46,088,000.00 65.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46,088,000.00 65.76 4 企业债 券 81,612,000.00 9.8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51,215,000.00 6.17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78,915,000.00 81.75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50415 15 农发15 1,400,000 141,176,000.00 17.00 2 150418 15 农发18 1,000,000 100,540,000.00 12.11 3 150207 15 国开07 800,000 81,744,000.00 9.84 4 150201 15 国开01 800,000 80,984,000.00 9.75 5 130312 13 进出12 600,000 60,948,000.00 7.3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基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44,193.7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555,798.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967,895.3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667,887.8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858 五粮液 1,415,150.00 0.17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633 浙报传 媒 1,156,800.00 0.14 重大事 项停 牌 3 002303 美盈森 584,000.00 0.07 重大事 项停 牌 4 600856 长百集 团 555,250.00 0.07 重大事 项停 牌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泓德泓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泓德泓 富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60% 0.36% -13.72% 1.67% 15.32% -1.31% 泓德泓 富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71% 0.35% -13.72% 1.67% 15.43% -1.32% 注: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集 中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45%+ 银行 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5%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账户维 护费 用 。 (9)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0.7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 0.1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 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C 类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经 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 述“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 中 支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中 的 “ ( 六 )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与 “ ( 七) 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中的相 关规 定。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 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 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 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六、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 ,债 券市 场参 与主 体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 场可 供投资 的债 券数 量可 能发 生相应 的变 化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在市 场或个券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 迅速、低成本 地调整基金 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 开放式基金的 特殊要求,本 基金必须保持 一定的现金 比例以应对赎 回要求,在 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股 指期 货风 险 本基 金可投资于股 指期货,股指 期货作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 有的风险点 。 投资股 指期 货主 要存 在以 下风险 :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者带 来的 风险 。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 基差 风险: 是指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以及 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 是指 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 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 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担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妥善保 存登 记数 据, 并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身 份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备 份 至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 其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 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 融 通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 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 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在不 影 响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5)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在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7)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阻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如果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 额低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50% , 则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0.15% 的年 费 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下: H =E × 0.15 %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 前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5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 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基金 年 度报告 中对 该项 费用 的列 支情况 作专 项说 明。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0.50%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C 类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经 基 金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的 投资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股 票、 债券 等 大类资 产间 的灵 活配 置和 建立在 基 本面研 究基 础上 的行 业及 证券优 选的 组合 策略 ,追 求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中 国证 监会 准予投 资 的股票 ) 、债 券(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 券、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等) 、 银行存 款( 包括 通知 存款、 定期 存 款、协 议存 款等) 、资 产支 持证券 、权 证、 货币市 场 工具、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并 可依据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时 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现金 、债 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10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现 金 、 债券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100%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 项 进 行审 查。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妥善保 存登 记数 据, 并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称 、 身 份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 细等 数据备 份 至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 构。 其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 户销 户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人 :童 贤达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349,018,545,8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联系人 :蒋松 云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 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 行票据 、中 期票 据、可 转 换债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货 币 市场工 具 、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及 《 基金合 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 资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 合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现金 、债 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10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期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a 、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 —95% ; 现 金、 债 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 —100% ; b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c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e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g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m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o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p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q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r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 银行间 市场 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手 的名 单进 行更 新, 名 单中增 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时 须提前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回 函确 认收 到后 , 对 名 单 进行 更新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心 交易 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的 交 易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起 的 损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 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 名 单内列 明。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 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 总 成本 、 总成 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 资 金划 付时 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进行 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 的 XX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户 的 管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 例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 付结算 办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 管 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银 行 间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 计核 算 办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 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或 第 三 方 估 值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或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交 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 、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 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 半年度 报告 ,在 半年 报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 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列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草案 , 该 等草案 系经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 字,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 可能不 时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的文 本为 正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式文本 。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有效 期 自其 生 效 之 日起 至 该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之 日止。 (三)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日 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 正本 一式 5 份,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分别 持 有 2 份 , 报监 管 机 构 1 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 泓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116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 德 泓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泓 德 泓 富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泓 富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年